农村经济合作成员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没有关系

为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出台政策调整了农村土地制度,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其中蕴含的哲学道理是A.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发..域名:学优高考网,每年帮助百万名学子考取名校!问题人评价,难度:0%为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出台政策调整了农村土地制度,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其中蕴含的哲学道理是A.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发展程度B.只要调整生产关系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C.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D.生产关系的调整必然引起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马上分享给朋友:答案C点击查看答案解释本题暂无同学作出解析,期待您来作答点击查看解释相关试题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 - 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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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本页面已被访问 871 次
    &&&&&&&&&&&&&&&&&&&&&&&&&&&&&&&&&&&&&&&&&&&&&&& 中农研【1987】30号  在土地公有基础上,实行分户承包、统一服务相结合的双层经营,已经成为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主要经营方式。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土地承包管理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使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的优越性都充分发挥出来。现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联系当前土地承包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在制定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时参考。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  (1)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以及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包方;社员个人、家庭或专业队(组)是承包方。  (2)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原人民公社经过改革而形成的。它们虽然在统分结合程度、组织规模和名称、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是按居住村落组成,并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和综合性。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以行政村、自然村或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是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乡合作经济组织,是基层合作组织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联合组织对基层组织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组织服务、协调指导,但不能无偿调拨财产、劳力、不要逐级过渡。  (3)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其执行机构是社员大会先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村合作组织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乡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应与乡政府分立。二、承包合同的性质以及集体、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4)承包制是合作经济内部的一种责任制。承包关系可用合同形式加以确实。这种合同体现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完全相同。它不仅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还要符合该组织的章程和该组织社员共同约定的事项。为了使承包合同双方有一个共同遵守的准则,合作经济组织应对本组织各行业承包的原则、财产关系、承包方式、合同应约定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承包合同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可依法裁决。  (5)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作为合同的双方,应当根据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职能和社员应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承包项目的需要,在合同中将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享有的具体权利加以明确。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至少应当具有生产服务、管理协凋和资产积累等三项基本职能。在当前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水利排灌、机械耕作、植物保护、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生产资料供应和经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以增强为农户服务和发展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同时还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合作组织的自主权,抵制不合理负担,保护集体和社员的利益。社员作为合作组织的成员,有权按照社员大会决定的承包办法,承包集体发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按合同规定行使经营自主权;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购置生产资料,兼营其他专业生产,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有权先举管理人员,并监督集体财产的管理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各种批评、质问和建议;有权享受集体规定给予社员的各种生产和生活服务、劳保福利待遇。同时,他们也应承担遵守组织章程及社员大会的各项决议、爱护集体财产、按照向集体交纳提留和提供劳动积累、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等义务。三、保证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都不受侵犯  (6)合作经济组织在统一安排下,将公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交由社员承包使用,并没有改变集体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承包方只有按合同规定利用它来生产和经营,而不能任意处置。在实行承包制时,交由承包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为集体所有。其中,凡折价卖给承包人的,应分年收回价款;凡规定由承包人长期使用的,应按值入帐,并在退包时还给集体。管理委员会应对集体财产造册登记,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员公布收支帐目,加强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审计制度。  (7)乡、村集体企业,即原来的社队企业,是乡、村合作组织单独或联合兴办的企业,分别属于基层合作组织或其联合组织集体所有。乡、村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包制,承包后,合作经济组织向企业投入的扩大再生产基金,以及按合同规定留在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基金,和其他依法归集体所有的资金,应归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有权从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兴办农业生产服务事业,兴建农业生产设施,以工补农、以工建农。  (8)社员个人依法购置的生产资料,独资或集资兴办的自营经济,均属社员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侵犯。乡、村合作组织为了开发公有资源、举办集体企业,可以在自愿互利原则下,吸收社员个人入股,但其股金所有权仍归社员个人,并由合作经济组织按期支付股息。社员个人在农村兴办的自营经济,凡使用集体生产和服务设施的,应向集体交纳足够的折旧费和一定的建设基金,以发展当地公共生产设施;凡在集体挂户的,应向集体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对这些企业,集体应当进行审计,作为保障双方权益的依据。四、土地的承包原则  (9)坚持土地公有、稳定家庭承包,这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也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对土地的掠夺、破坏,使有限的土地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为了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资,党和政府作出不定过一毓的原则规定。例如,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对承包户向土地投资给以补偿的政策,对掠夺地力、弃耕撂荒、破坏地貌者给以处罚的政策,等等。这些政策精神,应在承包管理规定和承包合同中有所体现。要逐步对土地实行分等定级或质量估价,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质量等级和改良的要求,作为奖励或惩罚的依据。在退包或转包时,对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生产率的,集体或新承包户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10)耕地,只要承包者按合同经营,在承包期满后仍可优先由该户继续承包;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确实增产的,如承包者愿意长期经营农业,可以签订更长期的承包合同。长期从事别的职业,自己不耕种土地的,除已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或经集体同意转包给种田能手,以促进土地适当集中。耕地承包,以户为单位要尽可能集体中连片;承包后分家的,也要尽量保持联片经营。要用发展非农产业和开发性生产,增加耕地外就业门路和收的办法,来解决人口增加同耕地有限的矛盾。在实行人包口粮田、劳包责任田的"两田制"的地方,可用"两田互补"(即承包土地不变,只调整口粮田和责任田数量)的办法解决。总之,要防止承包地变动频繁,分割过细。  (11)果园、茶园、林场(注)、养殖水面的生产,技术性强,不大的成片林果和水面,一般不宜按户平均分包。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管理标准,并以加强服务的办法弥补分散经营的不足;如果群众同意,可将林果和其他收拆成股,或采取其他办法,联合起来生产经营。草山、草坡和荒山、荒地、荒水、滩涂,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恰当的承包形式。  (12)农机具和农用车船等的承包期,一般应与这些设备的折旧年限相一致,除包金外,应留出足额的折旧费;承包期满并交够包金和折旧费的,可将原承包的农机具、车般等转为承包人所有;未到折旧期而报废的,应由承包者补偿。五、合同约定的事项和变更、解除和条件  (13)根据已有的经验,承包合同应明确以下几项内容:承包项目、期限、方式和双方的负责人;发包方为承包方无偿或有偿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承包方应完成的生产任务以及向发包方提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劳动积累的数量;双方在交纳国家各种税收和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时应负的责任以及具体完成形式(例如是由各户直接交纳、出售,还是由发包方统一交纳、交售);对公有资产利用、维护、改良等方面的要求和奖罚办法;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以及因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违约者应负的赔偿责任。  (14)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者,可视作无效合同。这些情况是:①违反法律、政策、计划或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②违背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社员大会决议的;③管理委员会无权发包的;④少数人仗权垄断的。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  (15)凡有效合同,均应认真履行,但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①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②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购任务或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③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土地被合法征用),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④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的;⑤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或没有必要履行的;⑥因有关部门或领导人严重失误而造成一方或双方严重损失的。因合同变更或解除使某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或相关的第三方负责赔偿。六、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单位  (16)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首先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本组织的社章和承包管理办法处理。本组织不能解决时,应由县、乡(镇)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目前乡(镇)政府中没有专门管理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但多数乡(镇)都有一两名行政或事业编制的经营管理员,政府可以委派他们作为专职人员,负责指导合同的鉴订,以及对合同的鉴证、调解和仲裁工作。  (注:这里的林场是指农区乡、村办的集体小林场。)  &&&&&&&&&&&&&&&&&&&&&&&&&&&&&&&&&&&&&&&&&&&&&&&&&&&&&&&&&&&&&&&&&&&&&&&&&&&&&&&&&&&&&&&&&& 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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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县经管局&&谢久波
&&&&根据培训班的安排,现就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作些简要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财务管理基本理论和制度建设
&&&&㈠&什么是农村财务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条件下,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为前提,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村组行政区域和自然区域为单位而设置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和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镇、村、组三级所有的集体企业。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它是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①经营性资产如集体企业;②非经营性资产如财政拨款、转移支付、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等。③资源性资产如土地、水田、山林等。
&&&&3、农村财务管理(又叫村级财务管理):它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配、管理的各种资产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通常的说法,农村财务管理主要是指村级财务管理。
&&&&4、农村财务管理的性质及特点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②&农村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村民所有、村民管理、村民受益&。
&&&&③&农村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④&农村财务管理的目标:可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次目标。基本目标主要是从纯财务角度考虑,即确保农村财务正常运行,规范农村财务制度。高层次目标主要是从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实现增效、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考虑,以规范财务来促进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
&&&&⑤&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文件)指出:&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因此,要把农村财务与乡镇财政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5、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村账乡镇代管制度
&&&&②&财务审计和监督
&&&&③&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6、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我国对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管理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财务管理即财政工作;二是企业财务管理;三是农村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有:
&&&&①&法律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
&&&&②&法规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
&&&&③&政策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等。
&&&&㈡&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⑴村级债务包袱重。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①&村级债务数额大。全县村级债务总额17699万元,债权仅为1719万元。
&&&&②&负债涉及范围广。在并村前全县有82%的村负债。
&&&&③&化解债务的能力弱。大部分村除转移支付资金外,再没有其它收入,而转移支付只能勉强支付当年村干部工资,有的村甚至入不敷出,村干部的工资都无法足额到位。同时村级的债权基本上陈年旧账和税费尾欠,涉及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因而导致村级债权的清偿阻力很大,已经严重影响一些村的正常运转。
&&&&④&清偿债务的意识差。目前一些乡村干部对化解债务,认识上有很大偏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和与已无关的思想,主要表现为&三有&:一是有谈债色变的心理。一部分村干部认为:村级债务由于时间长,成因复杂,似同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已积重难返,成为不治之症,要如数化解,感到束手无策;二是有与己无关的想法。认为不少债务是政策因素造成的,是前任班子留下的,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怨天忧人;三是有无所谓的态度。认为&虱多不痒,债多不愁&。对化解债务漠不关心,无动于衷。由于在思想上存在这样一些糊涂认识,加上村级区划调整,认为烂账的机会到了,觉得只要是公家的钱,不欠白不欠,欠了也是白欠,终有一日会不了了之。因而或多或少存在等、靠、望的思想,即使在口头上跟着喊化解村级债务,但在工作上却始终既无具体措施也无实际行动。
&&&&⑵&村级财务公开不规范
&&&&①&做假账,不严肃。主要表现为白条入账极为普遍,有的白条既无购物日期,又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有的村财务公开数据不真实,把财务公开这样严肃的工作当作儿戏来应付。
&&&&②&走过场,搞形式。少数村在公开时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在公开内容上轻描淡写,没有涉及实质性的问题,甚至出现内容与形式不一致的情况。
&&&&③&无监督、不透明。有些村没有坚持经常性的财务监督,账务一年或几年不与群众见面,个别村甚至没有账目,使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使村级财务管理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约束力。
&&&&⑶&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①&无规无章。有的村在财务管理方面没有制度,财务管理无章可循,有的虽然制定了有关制度,财务人员却听之任之,有章不循,财务手续不全,内部制约失控。自制收据收款,收入不记账现象时有发生,现金管理不到位,账外资金循环,白条抵库,白发票报账现象十分严重。在工程招标、公物采购、资产处理等重大事项上,没有民主决策,而是少数人说了算。
&&&&②&开支随意性大。少数村开支不节俭,随意性大,村干部人人收钱,人人管钱,形成&谁收钱,谁花钱&,再加上审批手续不健全,个别村干部管钱、花钱、批钱自己一人负责,会计、出纳成了记账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群众意见很大。
&&&&③&做账不及时。由于村会计一般是村文书兼任,加上少部分人手脚不勤,业务不熟悉,造成账务积压。有的村甚至几年未做账,村级收入以票代账,以据代账,以合同代账,少数村把上年的单据装入袋子里,成了袋袋账、包包账,时间一长,有些问题搞不清楚,因而产生经济纠纷,引发社会矛盾。
&&&&2、加强我县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管理民主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障。农村财务管理通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集体财务活动,参与集体财务决策,把民主管理落到实处,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村级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从总体上有了明显提高。但客观地说,少数村的负债规模并没有完全遏制,个别村财务混乱的局面并没有太大的改观。通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可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因集体财务不公开、管理混乱,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村企业和林业资源等集体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农民群众上访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加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业务学习,规范内部管理,狠抓整章建制,切实把我县农村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㈢&农村财务管理的新模式&&村账乡镇代管制度
&&&&1、什么是&村账乡(镇)代管&
&村账乡(镇)代管&是指村级财务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核算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主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村级的理财权和监督权分离,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以乡镇为单位,以经管站为依托,设立&村账乡(镇)代管中心&。
&&&&2、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的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9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
&&&&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19号文件《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意见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意见&的通知》指出:&村级财务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指导和监督&。
&&&&③&财政部[2004]12号文件《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④&国务院[2006]3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⑤&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下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8]8号)指出:&乡镇要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和村级办公经费支出。&
&&&&3、&村账乡(镇)代管&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所有权(归全体村民所有)、使用权(村干部代行使用)、监督权(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核算权(以村为单位核算)不变;
&&&&②&坚持代管原则:代管不是包办,必须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农村财务是集体经济,不是国有资产,不能与财政混为一体。因此,代管的核心就是服务和监督,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
&&&&③&坚持民主自愿原则: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与乡镇代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4、&村账乡(镇)代管&的工作程序
乡镇村账代管中心建立以后,村级财务全部收归到该中心集中管理。村会计具体负责整理、完善、保管原始凭证,并按时到代管中心报账。代管中心对各村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在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下。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到代管中心统一设置的银行资金专户中,不允许有&坐支&现象发生。对于各村的各项支出,实行先收后支,先审核后入账,一切支出的原始单据都要由经办人签名盖章,注明用途,村主任审批。每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本村当月发生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原始单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误后,加盖民主理财章或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由会计报送代管中心入账。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分别在代管中心和村里的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为确保&村账乡(镇)代管&中心的规范运作,各乡镇要成立纪检、财政所、经管站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村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和审计。同时,代管中心还要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对农村财务的监督。
&&&&5、实施&村账乡(镇)代管&的重要意义
&&&&①&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堵塞了管理漏洞,提高理财水平;
&&&&②&减少村干部职数,降低村级集体开支,节约村级管理成本;
&&&&③&加强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各村的账务趋于透明和公开,成为&阳光财务&;
&&&&④&进一步理顺干群关系,真正做到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有效地消除不稳定因素。
&&&&㈣&并村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1、并村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⑴&村级运转经费困难。
&&&&据统计,并村后全县共有517个村。其中,维持原状的单列村117个,占总数的23%;合并村400个,占总数的77%。现在,多数地方收入、积累都是老村的,而各种行政管理费用是新村的,这样就造成了村级收入减少,开支增加,使村级运转经费更加困难。
&&&&⑵&村级管理体制不明确。
&&&&并村后村级财务管理怎么管,老村怎么称呼,是叫片还是称组,这是基层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如果老村的组织名称不明确,势必给新村的财务管理带来混乱。
&&&&⑶&村级财务管理的难度增大。
&&&&据统计,在合并的400个新村中,2个村并1个村的236个,占合并村的59%;3个村并1个村的134个,占合并村的34%;5个村并1个村的4个,占合并村的1%;6个村并1个村的1个。据调查摸底,在合并村中有80%的村可能采取新村加老村的财务管理模式,这将给村级财务管理增加不少难度,使村级财务变得十分复杂。
&&&&⑷&债务化解难。
&&&&在并村前多数村有化债计划,且多数村是以村干部个人名义举的债,现在老村组织不复存在,还债计划将难以实施。加上一些地方,并村后存在&新官不理旧事&的现象,使老村的债务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⑸&村级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据摸底,这次当选的多数村会计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培训,财会业务不熟悉,不懂村级财务处理程序,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村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已成为村级财务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⑹&村干部待遇普遍偏低。
&&&&据调查,并村前我县村干部的年补贴一般在2000元左右,这样的经济待遇村干部不仅没有得到合理的报酬,更谈不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因此,村干部的待遇有待提高。
&&&&2、并村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⑴&加强村级会计队伍的建设。
&&&&农村财务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级会计队伍是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保证。一是各村、社区要设置会计职位,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二是要大力开展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各乡镇要有步骤地对村级会计人员开展法律法规、会计知识、会计职业道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村级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⑵&尽快解冻老村财务,搞好账目移交工作。
&&&&各村要在乡镇工作组的指导下,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财务结清工作,解冻封存的老村财务,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交接。一是如实登记老村集体资产。①认真结清老村的财务账目,对并村前未入账的收入,支出要限期入账,结束旧账,编制科目余额表。②如实填报出纳移交清单,做到账款、账据、账账相符。③对村级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要逐笔进行核实登记。④对收据要进行清理,逐年核对,有遗失的要查找原因,对未用完的要收缴。⑤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清理情况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⑥清理工作要请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全程参加。二是完善手续,搞好交接。在老村财务清理和资产登记工作结束后,妥善做好移交工作。交接时要清点交接资料,编制交接清单,完善交接手续。对移交的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单位的负责人要对过去发生的业务负责。移交人(原村会计、出纳)、接交人、鉴交人(乡镇工作组和清财组成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
&&&&⑶&理顺村级管理体制,合理确定老村的资产管理问题。
&&&&据调查的情况分析,目前,我县并村后村级财务管理的方式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①&完全合并型。并村后将原各村的账务账目结转,合并到新村统一管理,原各村的债权、债务由新村接管,原各村的经营性收入和服务性收入全部由新村收取,真正做到并村并账。
&&&&②&权属不变型。各村在行政上合为一体,村里建立新账,同时接管老村的财务账目,老村的财务和资产仍然保持相对独立,单独核算,资产、收益由原各村范围内的村民所有,债务仍由原各村范围内的村民承担。村设总会计、总出纳,代管老村账目。
&&&&③&过渡归并型。并村后新村设一套账,老村的账务账目仍然独立核算,待其扶贫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新村再统一管理,以此作为并村后过渡期的管理办法。
根据我县合并村较多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并村并账和村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二种管理模式:一是村设总会计、总出纳,集中管理新、老村财务。老村债权债务不变,收入、支出的归属不变,但老村不设会计、出纳,原来的账目和今后的收入、支出由村上代管。二是村、组管理模式。一是收入较多和现仍在进行建整扶贫的以及有未完工的项目建设的老村,经老村代表大会讨论,不愿意并账的地方,财务管理可仍由老村负责,选举产生会计、出纳、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开支由老村负责人审批报销。可将老村更名为组或&片&,由组长或片长负责管理老村的资产,组长或片长实行村管组或片,组或片管村民小组的管理体制。
&&&&⑷&积极推行村账乡镇代管制度。
&&&&今年9月16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县推行村账乡镇代管制度的通知》(安办发[2008]11号),各地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村账乡镇代管,既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并村工作的后续工作,事关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大局稳定的大事。各村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村账乡镇代管工作。
&&&&⑸&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各村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目前,主要是建立如下九个方面的制度。
&&&&第一,票据管理制度
&&&&①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杜绝收据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堵塞收支漏洞,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今后凡是国家对村集体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经营和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必须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县经管局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其他收款收据一律为非法收据,原有各类收据要全面清理作废,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入账。②村级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会计保管。③乡镇设置领用登记专簿。领用时,注明日期、号码、份数,由领用人签名。用完后,村会计应将票据存根交乡镇经管站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明确责任。④票据管理实行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要自遗失之日起七天内报告乡镇经管站和&代管中心&,写出书面检查,自费登报声明作废。⑤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必须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印章。⑥收款收据长期不缴或款项不按时入账,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挪用。⑦收据存根保存十五年以上,票据登记专簿保留十五年。
&&&&第二,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①村集体资金由村账代管中心代管。②设立村集体银行专户,禁止银行专户外另设存款账户。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通过有关渠道从上级财政和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先存入银行专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④村账乡(镇)代管中心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会计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支票。⑤坚持会计管账,出纳管钱的原则,其他人不得保管现金。⑥村周转备用现金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⑦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负&的原则。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⑧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⑨禁止现金外借。村干部因公外出借款,必须在完事后七天内进行结账。⑩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处以罚金。
&&&&第三,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①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确定专人负责。②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台账。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③凡变卖集体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乡镇经管站批准;50000元以上的,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经管局备案,所得收入要及时入账。④村委会的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⑤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⑥对外出租和发包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⑦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①村会计负责本村债权债务台账的编制。②乡镇代管中心应建立各村的债权债务总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③往来款项的发生,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生产性借款必须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否则谁借款谁负责。④村集体资金任何人无权外借,谁借出谁负责。⑤严禁村干部占用公款,因公办事借款要在办完事7天内结算。⑥核销村级债权,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意见,村负责人认可,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⑦对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清偿。
&&&&第五,财务审批制度
&&&&①村级财务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村支部书记加强监督。②村级的账务处理流程是:经手人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注明用途并签字,报村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中审核同意,由民主理财小组或其组长签字(盖章),由村会计复核入账;&村账乡(镇)代管&的账务处理流程是:经手人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注明用途并签字,村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中审核盖章,由村会计定期将原始凭证、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资料报&村账乡(镇)代管&中心,由代理会计审核、入账。③明确审批权限。500元以内的开支由村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大额开支还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④基建项目等大宗金额开支,要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公开招标合同,并有关单位的验收报告或有三人以上的验收结算清单,方可审批。⑤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⑥村级财会人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对于大额举债,必须经村委会讨论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谁借款谁负责。
&&&&&第六,财务结报制度
&&&&&①村会计要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清财务收支,清点票据用存情况。②审查收支凭证,对手续齐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专用章的收支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③编制有关报账单一式两联,按时到乡镇代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④乡镇代管中心会计人员按规定对村所报收支凭证、报账单和现金日记账进行审核,符合财务规定的单据方可入账,并在相关报账单和现金日记账上签章,现金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符后,同时各返还一联给村会计备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退回村会计,并调整相关账务。⑤各村与乡镇代管中心结账报账时间,可由乡镇统一安排,但全年结报次数不得少于四次,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不按规定时间结账报账的,区别情况扣发会计人员的工资。
&&&&&第七,民主理财制度
&&&&&①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村3-5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②凡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批准后方可执行。③村委会所有收支凭证都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④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活动全年在四次以上。⑤年终,村委会应将财务收支情况、收益决算分配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八,财务公开制度
&&&&&①乡镇代管中心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②乡镇代管中心与村会计按照规定内容共同编制财务公开工作底稿,依次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委会核实形成正稿。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在财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开。③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公开。④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设立的公开专栏和意见箱要悬挂在人口聚集、醒目的位置,方便群众观看。⑤财务公开的次数全年必须两次以上,上、下半年各一次以上。⑥对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要派专人予以答复和改正。
&&&&&第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①确定适用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劳动力。③严格筹资筹劳的程序。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征求意见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政府预审后,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④填发农民负担卡。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填写登记、发放农民负担卡,并张榜公布。⑤收取资金应使用全县统一规定使用的收款收据,安排出劳时,应开具筹劳专用凭证。⑥筹集的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⑦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村民筹资筹劳,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日工价标准要控制在10元以内。⑧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农村问题,说到底是土地问题。土地制度不仅是经济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和土地制度建设。中国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土地革命史。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全面完成我县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妥善处理二轮承包的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培育种养大户,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内涵,方便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介绍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情况;二是讲一下我县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就如何依法完善我县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谈几点看法。
&&&&㈠&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从&以耕者有其田&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1、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
&&&&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土地封建地主所有制使得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他们凭借占有大量土地所据有的政治经济特权,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和压迫,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严重束缚。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1950年秋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到1952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摧毁了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封建剥削制度,封建地主作为一个阶级永远地被消灭了。全国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无偿地分得了4700万公顷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亿万中国农民千百年来渴望&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得以实现,农业生产力得以大大解放。
&&&&&2、互助合作:实行土地入股、合作经营()
&&&&土地改革后,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提高抵御各种自然风险的能力,农民群众自发地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我们党不失时机地发出号召,在农村组织开展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土地经营制度也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展开而逐步演变。
&&&&在互助组中,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以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按照等价互利的原则,开展劳力、耕畜、农具等方面的互助协作。在初级社中,农户以土地入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所有权仍归农户,经营权归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评工记分,统一核算分配,入股土地参与分红。在高级社中,取消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劳动,统一安排生产,统一核算分配,取消土地等生产资料分红,农民生产积极性开始受到影响。
&&&&3、人民公社: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统一经营()
&&&&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在所有制和产权关系上&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管理高度集中,造成了生产上的&大呼隆&,分配上的&大锅饭&;实行集中劳动,劳动采取评工记分,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压抑,农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束缚。
&&&&4、改革开放: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1978-)
&&&&⑴&实行包产到户,初步建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由此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之后,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农村各地迅速推开。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两年中,各地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对群众的改革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责任制形式逐步向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转变,并初步建立和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1983年底,全国99.5%的基本核算单位普遍实行了生产责任制。涉及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7.1%。其中,97.8%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包干到户,涉及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4.5%。
&&&&⑵&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巩固和完善()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的政策颁布后,当年,全国99.1%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普遍实行了包干到户,涉及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6.5%。此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比重基本稳定在97%左右。有的地方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初步发展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有的地方则出现了承包土地的转包、转让;许多地方还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各种人地矛盾的有效办法,较好地保持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以不断稳定并逐步完善。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载明: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一次从根本上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⑶&土地承包延长30年,双层经营体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93-)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1993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15年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同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中央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颁布之后,各地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延长了土地承包期,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农户之间承包土地的转包、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以及&四荒地&使用权的拍卖等土地流转机制已在一些地方逐步建立起来。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把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并再次明确指出,这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决定》强调,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随后,全国各省区(市)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办法(我省于日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日起实施)。农业部在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33号令,日起实施)。在2005年初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47号令,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土地承包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方便了实际工作中的操作。
对土地承包期届满后的继续承包问题,国家也有明确规定。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进一步维护和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
&&&&㈡&我县二轮承包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我县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把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款,对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和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据统计,到去年底止,全县共有家庭承包经营户218000户,签订了承包合同书198000户,占家庭承包经营户的90.8%,签订合同面积466000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78.9%,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16万份,到户率为73%。全县共流转土地9.5万亩,占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8%,涉及农户4.5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户的21%。
&&&&2、我县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⑴&二轮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平衡。
全县仍有9.2%的家庭承包经营户没有签订承包合同,27%的家庭承包经营户没有填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⑵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不完善,矛盾和纠纷隐患大。
有的地方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期限不足30年,仍是一年一动或三、五年一动;有的合同书发包方与承包方盖章、签字手续不健全;有的地方土地经营权证没有填清楚承包面积的具体丘块、四抵界址。有的土地经营权证书管理不规范。按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33号令)规定和省农办、省经管局的要求,我县原先颁发的所有土地经营权证书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加盖县人民政府的公章。
&&&&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尚欠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三种情形:一是缺乏组织和管理的自发流转。农村土地流转中80%是农户自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进行流转,委托乡村集体组织并签订了书面合同进行流转的只占20%。二是缺乏长期计划和打算的短期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是短期流转,不利于进行大规模投入和综合开发。三是缺乏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的局限性流转。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土地流转信息不灵。另外流转土地大多是零散的面积,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的规模经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㈢&如何依法完善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是农村工作的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指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加强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等等,则是我们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村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下面我想针对我县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依法完善二轮土地承包的问题,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再学习、再宣传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再一次深入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采取组织宣讲、印发资料、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明确完善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⑴&工作原则
&&&&①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对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提出具体的规范性意见,妥善化解矛盾,依法依规办事,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②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土地,以免引起新的矛盾。小调整只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规定的情形。27条的规定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8条的规定是: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凡是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和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完善工作。
&&&&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完善土地的二轮承包必须充分尊重承包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当事双方可经通过协商解决,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以基层调解为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④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坚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原承包户合法利益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新路子,建立流转新机制,培育种养大户。
&&&&⑵&基本任务
&&&&全面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工作,妥善处理土地二轮承包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做到承包面积、承包地位置(四至)、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四到户&,明确承包双方的责权利,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3、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⑴&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证,搞好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签订、鉴证、档案管理等工作。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⑵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要严格执行农业部47号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两补资金等应由农户和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利擅自截留、扣缴。不得不经农户授权代表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管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的相关条款,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乱圈滥占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土地、剥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
&&&&⑷&抓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核、补发工作。换、核、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原则是: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原则;坚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至今还没有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或没有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必须立即部署,同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人多地少难以实行分户经营的城郊农村也要采取确权、确股等多种形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每一个成员。二是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核、补发。对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予以换发。因自然灾害、退耕还林、国家征收或集体占用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发生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二轮承包手续基本完备,至今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予以补发。凡是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不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已纳入城镇规划区,不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方,要确权到户;对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区域的,需等工程建设结束后,重新确权,再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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