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搞农村土地承包包的试点是哪里

多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赵飞飞 上海报道  20日上午,苏州太仓市欣科农场场长仇永兴,拿到了苏州银行3000万元的贷款。  仇永兴经营的农场共有2897亩农田,主要以种植水稻、小麦为主。马上春耕就要开始,仇永兴需要对农田进行整理,另外一些农机具设备购置等都需要大量资金,这3000万元的资金可帮了其大忙,一年的原材料采购、肥料、人员工资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在以往而言,用土地承包权做抵押贷款,在苏州这样政府主导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中是难以想象的,仇永兴只是获悉了苏州银行新推的这项业务,前往咨询,不料成为苏州新政策后的第一个受益者。  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苏州此次推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业务,将先期在太仓实施,将适用于合作农场、合作社的农业规模化经营。  在三中全会之后,地方对于农村土地的各项改革已经在各地铺展开来,在苏州之前,山西、四川等多地也已开始了农村土地抵押类贷款试点。两会在即,农村土地改革又将成为热点话题,机制的放松与地方的推动,让农村土地改革领域有个更大的想象空间。  浙江先行试点  根据苏州银行三农业务部的业务模式,在先期执行的苏州太仓市,贷款人需持有市委农工办发放的,由太仓市人民政府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苏州银行太仓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目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必须遵循确保款项用于农业规模化经营。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余辉对此表示,这在江苏省是首次。未来苏州人民银行将与太仓市各级部门尽快建立专业的评估机制,设立农村土地专业评估机构,为大规模开展此项业务创造条件,使其走上市场化的轨道,并在苏州市全辖范围内推广。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此后各地农地抵押类贷款试点正加速推进。在长三角,在江苏以南的浙江省,相对而言,民间与市场的机制更为活跃,其在土地领域的创新探索也相对提早一点,但是也遇上一些难点。  浙江省发改委的数据显示,2013年浙江土地流转率已达44.5%,高出全国23个百分点。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浙江省嘉兴、湖州、长兴、慈溪、临海也分别于2010年、2011年和2013年先后开展了这项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是也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抵押物不足,融资较为困难,参与的银行意愿不强,仅农信联社等少数银行参与。  各地均有探索  在国内而言,成都是最早的尝试者。2010年,成都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作为统筹城乡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此后,全国各地学习成都经验,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进入2014年,四川省农业厅信息显示,该厅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成都、德阳、绵阳等8个市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试点。  工作方案规定,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农户或者土地经营流转权受让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在四川推进的前后,部分省市或多或少牵涉了这一土改进程。例如山西省已在去年12月份提出,将在灵丘县等13个县、市、区全面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试点工作。21世纪经济报道发现,山东、吉林、重庆等省份均或多或少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进行贷款发放。  2013年末浙江发改委的一份《浙江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做法和建议》显示,浙江将抓紧制定出台全省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学习借鉴成都等地做法,认真总结嘉兴、湖州等地试点经验,未来在全省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而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浙江省发改委系统人士告诉记者,浙江未来的政策应对抵押物范围、借款人条件、贷款的调查和回收等整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计一套操作性强可复制的操作流程。(编辑 马娟)  作者:赵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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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搞一刀切
&&&&中新网2月11日电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2月11日,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对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强调,各地要积极稳妥开展工作,不求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韩长赋强调,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地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把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细做实做好,把这项民生工程办成群众满意工程。
&&&&韩长赋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迫切需要,是一项历史性、基础性的工作,是一件非干不可、必须干好的大事要事。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等六部门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试点。
&&&&2014年中央选择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目前,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近日,农业部等六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对这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韩长赋强调,这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又要防止引发矛盾,真正做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各地要积极稳妥开展工作,不求齐步走,不搞一刀切;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依规有序操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妥善解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保护好农民工、农村妇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韩长赋强调,从严掌控确权确股不确地,确保进度服从质量,把每个阶段、每个节点的工作做细做实;按照中央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地方分级负责;要抓紧抓实抓细,稳妥审慎推进,绝对不能为赶进度放松质量要求,吃夹生饭;要始终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实实在在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圆满完成中央部署的任务,向党中央、国务院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韩长赋要求,2015年是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的关键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农办、财政、国土、法制、档案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抓紧组织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落实和管好用好财政经费,确保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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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来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策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策
09-08-02 &匿名提问 发布
均田制  文字均田制  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主要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另外,唐代均田制与之前北朝隋朝的均田制一个巨大的差异就是:北朝隋以户(一夫一妻)为单位授田收税,而唐则以男丁为单位。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调)。  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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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井田制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齐国有“相地而衰(cui)征”,鲁国“初税亩”秦,土地私有制后世基本延续秦的土地政策。曹魏采取过屯田制;北魏采取均田制,后世基本采用。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所以相对应的赋税由原来的租庸调制不能继续,而是两税法;宋,实行过募役法、方田均税法明,针对土地兼并严重和商品经济发展,采用了一条鞭法;清朝摊丁入亩。民国时期,孙中山颁布了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做到家给人足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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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  屯田制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这是在明朝了,而民屯和军屯就是所说的屯田.而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由曹操建立.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 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日,60 人为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份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 8 民 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建安时期曹魏的屯田  曹魏时期实行屯田制   屯田制自古有之,并非曹操首创。但曹魏屯田的规模和作用之大却是空前绝后的。关于曹魏兴办屯田,史书皆有记载:  ??是岁(建安元年),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三国志》)  ??公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魏书》)  ??起初招募人民屯田时,人民一怕得不到实惠,二怕军事编制的束缚,因此多有逃亡之举。于是曹操采纳了袁涣的建议,即变强迫为自由应募,新政策受到了百姓的欢迎,屯田得以顺利进行。  ??近代史家把曹魏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二者都是战争时期的产物,为供应军粮而兴办,必要时参加民屯的劳力同样需执戈对敌。不同之处在于,屯田民主要从事农垦生产,而军士以攻防为主。从时间来看,民屯始于建安元年(196年),军屯始于建安之末,所以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屯。  一、民屯组织  ??曹操时代,屯田事物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大的郡国设典农中郎将,小郡设典农校尉。典农官独立于郡县之外,是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雍正年间的军机处与之颇为相似。若遇有重要事项,如屯田地点的选择及处理农民逃亡等,则由屯田官直接向操请示办理。此外,曹操领导下的司空和丞相府也对屯田官起领导作用。  二、征税办法  ??曹魏统治者向屯田民征收租税的办法,是枣祗倡导的“分田之术”,即官府提供土地,收获的谷物按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这样的剥削办法达到了积粮供军的效果,百姓虽然吃亏,但能有一个安定的生产环境,他们已经跟满足了。  三、屯田的作用??  首先,按照经济学的说法,建安屯田使有限的生产资源得到了高效率的分配使用。汉魏之际,广大人民饥寒交迫,所谓“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就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大量流民食不果腹,一方面大片荒地无人开垦,而屯田制则可以把这些劳动力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生产,从而充分利用了既定的生产资源。再者,建安屯田解决了军粮供应问题。军阀混战,归根到底打的是粮草。曹操军团积极地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实行屯田制度,不但粮草供应有了保障,而且大大减轻了农民运粮的沉重劳役负担。  ??建安时期之后,民屯多有演变,到了曹魏末年,这项制度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于是司马炎于魏咸熙元年(265年)宣布:“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实际上就是下令废止屯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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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到事业单位的考试题,备选答案没有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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