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合同一式三份归什么地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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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拉乡上水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作者:莫克琴
日期: 15:21:39.0
都拉乡上水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改革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2]28号)和《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工作;是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体制保障;是摸清我乡农户承包地底数、有效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农户承包地有序流转、加快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力支撑;是加快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管理转变,对我乡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四化同步”进程、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全面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推进我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目标 1、全面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13年年底完成全村可发证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工作。 2、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四、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基础上,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持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等因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记入账证,实现“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承包地块图斑到户。确权登记后不改变原有承包地面积的惠农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 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四至”范围内实测面积登记账证,并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认可,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面积。对于擅自侵占林地或其他集体土地种植农作物的,不能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本次勘界确权涉及的林地部分应以林业资源数据为依据,已颁发林权证的,本次不再登记确权颁证。 四是依法规范的原则。确权颁证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五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即:群众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字,并加盖当事人手印;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确权登记方案上榜公示、勘界确权上榜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上榜公示。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六是坚持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稳妥推进,不能因方法简单、工作粗糙或违规操作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工作要先易后难,权属清楚的先确权发证,不清楚的明晰权属再发证,有纠纷的要做到先调处、后确权,积极稳妥地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五、主要工作内容 实行“四榜公示”工作机制,让农民广泛参与和监督,确保稳妥推进。 (一)第一榜公示: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 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二轮土地延包档案为基础,按照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的要求,依据既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状况,集中时间和力量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清理,以档案为依据形成摸底调查表,逐村、逐组进行公示,并公布工作电话,公示期为7天,收集农户土地变更相关信息。 (二)第二榜公示:以村、组为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公示 工作方案细化后,都拉乡将以村、组为单位向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三)第三榜公示:勘界确权公示 在对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二轮土地延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科学简便的测量方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入户调查勘测,尽可能准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并做到群众认可。实测结果经乡、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并将勘测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第四榜公示:确权发证公示 对无纠纷且农户对其承包地“地块、四至界限、土地面积、承包人”已经签字认可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要标注承包地的“四至”坐落,标注的内容要与农户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一致。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账》和《土地流转台账》,编制《土地登记簿》,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通过确权登记,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引进和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实现对承包地块空间、权属信息及变更的有效管理。 (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工作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乡人民政府落实档案管理场所和人员,村级设立农户土地承包档案专柜,并落实管理工作人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本次登记以前颁发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本次登记结束后一律完整存档备查。今后,凡土地承包情况有变化的,电子信息要及时更新,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档案要同步更新。同时,做好农户承包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时间进度 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拟定于从2013年4月开始启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2013年4月—6月) 1、成立机构。成立都拉乡上水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制订方案、统筹指导、资金组织、总结验收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2、制定方案。开展摸底调查,制订实施方案,做好工作准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4月10日前,将细化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审批。 3、宣传发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仅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农民群众根本权益的需要,进一步激发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向农户发放登记宣传册,做到家喻户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对土地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 4、准备资料。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到村、组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资料;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制度改革形成的林权相关资料;档案、农业部门要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准备;农业部门制定好相关工作文件,明确责任分工,提出工作方案,并与区级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做好入户调查相关表、册、账薄的印制工作;公安部门提供农村户籍档案资料;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村级行政区划和边界情况。同时,农业、国土、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培训和答疑工作。 5、加强培训。组织村具体工作人员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村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培训工作,让各村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阶段:清查确权阶段 (日—11月30日) 1、指导各村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7月1日—7月31日) 由各包村部门抽调专人,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各村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各类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制定村级实施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认真讨论实施方案,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2、实施清查(8月1日—9月15日) 一是村组织人员对原有档案进行清理,对二轮承包综合资料(主要包括开展二轮承包时形成的各种文件、承包方案等)、承包合同(主要是二轮承包时开成的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农村土地承包调查登记表及相关档案资料、承包农户户籍资料情况(主要是承包农户家庭人员组织情况)以及其他与二轮承包相关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根据档案清查形成《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登记表》、《承包农户户籍档案》,由村入户核查组进村入户逐户进行核实,农户签字认可。入户核查时要收集农户土地变更相关信息。由村组成复核工作组,根据档案清查的情况,对档案清查形成的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即检查新形成的档案资料是否与原档案资料相符,形成复查记录。对经复核无误而且无纠纷的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登记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留存公示照片存档。 二是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二轮延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由都拉乡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入户勘测工作组,负责组织、督导各村的承包地测查工作,工作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登记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入户勘查台帐。由区统一外聘专业测绘机构,根据卫星、航空遥感数字化影像,以国土部门提供的“二调”面积为基数,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开展农村土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重点清查户主姓名、地块、四至界限、面积、经营权共有人、身份证号码等,如错填、漏填和缺失,应予以补正。测查工作组对《入户勘查台帐》进行核查和汇总,组织村、组工作人员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表》的填写,测查工作完成后,所有表格及文字资料报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都拉乡人民政府公示分乡到村的土地承包测查情况,各行政村集中公示分组到户的土地承包测查情况。公示期结束以后,根据收到的情况对入户勘测台帐和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表进行完善。 3、梳理矛盾(9月16日—10月15日)。依据清查的农村土地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发现问题,梳理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4、审核登记(10月16日—10月31日)。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调处后再进行登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4份,分别由区档案局、区农业水利局、都拉乡农业服务中心、发包方各保存一份。 5、填发证书(11月1日—11月15日)。发包方(各村)将承包户确认的经营权证登记簿收集,报送都拉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区农业水利局提出书面报告,区农业水利局审核无误后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颁证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证书。 6、完善档案(11月16日—11月30日)。坚持集中保管、科学分类的原则,统一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设施设备、改善档案保管条件,认真收集、整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2月)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奠定基础。 七、经费预算 根据市、区统一安排,都拉乡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印制、承包地测量等经费由市、区负责,需承担硬件设施设备投入、进村入户清查、二轮延包档案资料及户籍资料录入系统、资料复印、培训、土地确权相关资料公示、农户确认签字等工作经费,经测算共需工作经费3.5万元。 (一)误工费:预计经费1万元 主要用于二轮土地延包档案及户籍资料的录入及复核工作,地块指认,调解土地纠纷,填写户主声明书、户主变更申请、分户申请、合户申请、土地互换、转让申请等工作,需要请专门人员进行录入和填写等工作(需要时间2-3个月)。 (二)资料复印费预计0.5万元; (三)硬件方面预计1.5万元; (四)办公经费(不可预计经费):0.5万元;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莫任平担任组长,村代理村主任秦兴龙为副组长,由支部委员莫子盛、村委委员莫任毕、微机录入工作人员及四个村民组组长为成员负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签订目标责任书。 3、强化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拟定《白云区都拉布依族乡上水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化方案,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村入户清查组开展二轮延包档案清查核实工作,指导完成二轮延包档案及户籍资料系统录入工作,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管理,强化纠纷调处,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以及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到的与林权纠纷,负责提供相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需要的相关林权资料。 4、加强培训,强化宣传。组织对村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充分利用挂横幅、出宣传栏、张贴通知等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5、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村委会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明确和任务落到实处。 6、加强督查,细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督查、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督查。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年终进行考评,严格实行绩效管理。 7、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各项报表,阶段总结及各阶段的典型做法、先进经验。 附:1、都拉布依族乡上水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3、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4、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颁证制度 都拉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附件1: 都拉布依族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莫任平(村党委书记) 副组长:秦兴龙(代理村主任) 成 员:莫子盛(村党委委员) 莫任毕(村委委员) 莫梓柯(微机录入人员) 莫子帮(上水组组长) 莫任江(下水小寨组组长) 师泽秀(下水大寨组组长) 谢凤林(朱劳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指导组,办公室设在村委,由莫任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莫子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日常工作。 指导组由抽调专人,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业务知识培训,负责指导所包村土地确权指导工作。 附件2: 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关 问题的处理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原则妥善处理。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进行承包地调整时应尽可能压缩调整面。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存在纠纷的,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鼓励村级自发组织成立“议事会”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制度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经村、乡级审核,由区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地合并的;五是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六是承包农户消亡的;七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土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面积与原承包地面积有差异的,采用入户实地勘测的方式确定面积,并将勘测后经农户认可的面积填入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原有的承包面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登记簿上。 五、关于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农村二轮土地延包以后,依法调整了承包土地,尚未完善承包手续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农户补充完善承包手续;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未到户的,要落实到户;“四至”界限未明确或者有变动的,要据实复核,予以明确。因工作不实人为造成错填、错登的,要认真核实,予以纠正。 六、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颁证。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暂不确权登记。 七、关于退耕还林土地问题。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登记范围。 八、关于流转承包地的登记问题。转让、互换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根据当事农户的申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 九、关于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问题。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十、关于农户开垦荒地的登记问题。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十一、关于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问题。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十二、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进城落户并按相关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登记。 十三、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问题。在1998年二轮延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在1998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延包档案户主进行确权登记。 十四、关于户主死亡的承包地登记变更问题。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在纠纷的,待纠纷调解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五、关于外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暂缓登记。 十六、关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问题。对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此次暂缓登记。 十七、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二轮土地延包时间为准。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日,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 十八、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村与村、乡与乡、区与区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十九、公益性设施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经农户认可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的,不予登记。 二十、国家征用土地问题。国家依法征占农民承包地的,不再予以登记。 附件3: 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基础上,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维持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第三条 转让、互换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及互换、转让流转方式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其确权登记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其内设业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第二轮延包以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经依法登记,由区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互换、转让流转方式获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经依法变更登记,由区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三)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应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登记小组)。 (二)登记小组对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状况进行复核清理,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承包土地实测面积,结合承包方户口和人口等基本情况,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方案。登记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报所属乡(镇)核查;核查无误的,依据登记方案,对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并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册。登记册应当在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册》副本。 (五)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布审核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编制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提交区政府审定。 (六)经区政府审定,按照承包土地实测面积进行确权颁证,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证,待权属明晰后再登记颁证。对于第二轮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对原证收回注销作废后再行颁发新证。 第八条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区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上记载。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或者因其他合法原因,承包方可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申请换发、补发登记。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换发”字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二)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承包方全户消亡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自留地、园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 (二)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 (三)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 (四)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 (五)经农户认可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的。 第十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及档案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册)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白云区农业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颁证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和政策,制定白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颁证制度。 一、登记范围 1、农户以家庭方式新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签订了合法的承包合同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因转让、互换,签订合法的转让、互换合同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的。 3、农户分户或并户,签订分户、并户协议明确相关承包土地分割或合并条款,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4、因国家征占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或修建公益设施等基地设施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获得补偿的。 5、因其他原因导致农户承包地发生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登记内容 为确保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四相符,当农户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农户承包地因征占、合户、并户等原因发生承包土地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登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表》。 (一)新办理承包证的登记: 1、承包户户主姓名; 2、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3、承包合同编号情况;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5、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等情况; 6、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编号; 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二)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1、承包农户部分土地转让或互换的变更登记:一是变更登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将变更地块编号及面积填入变更登记页对应栏目,在转入方、转出方、变更方式、合同编号栏根据农户提供的申请材料填写相关内容,完成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二是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即将原承包地块编号及面积填入变更登记页对应栏目,在转入方、转出方、变更方式、合同编号栏根据农户提供的申请材料填写相关内容,完成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三是登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表》。 2、承包农户全部承包地转让和互换的登记:一是收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并作好登记,二是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三是转让和互换方及承包方代表与发包方应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期限及用途等内容与二轮承包合同一致,合同应增加注明“转让、互换,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号,并注明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作废”等附加条款。三是根据转让和互换后的情况按新办理承包证进行登记。 3、国家征地、公益事业、基地设施占地变更登记:一是农户承包地被部分征占的对被征占的部分土地进行核减,并进行变更登记。二是农户承包地全部被征占的,应将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作废,并作好登记,同时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4、农户分户、并户变更登记:一是注销分户或并户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相应的登记表上登记备查。二是根据分户或并户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填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进行重新编号作好相应登记。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和其它承包方式办理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土地承包办证申请。 2、发包方通过调查核实,实地勘查、公示后,同意承包方提出的申请,承包方填写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有关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在十日内向区政府提出书面颁证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二)申请条件 1、发包方与承包方资格合法; 2、承包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3、发包程序合法; 4、承包土地用途合法。 (三)申报材料 1、家庭承包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一份;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3)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 (4)土地共有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原件。 2、其它承包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一份; (2)土地承包合同书一式三份; (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4)承包方案公示底稿; (5)承包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6)承包方如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出具承包前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 (7)承包地块如涉及到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应出具涉及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的书面申请及造册登记表。 3、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申请。 (2)承包方案。 (3)承包合同。 (4)农户家庭户籍证明。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4、转让和互换承包地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1)经发包方签字同意的转让、互换合同。 (2)经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表。 (3)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证明。 (4)解除原承包合同的证明材料。 (5)属转让的,转出方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 (6)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5、国家征占地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含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占地情况) (1)国家征地的相关文件。 (2)乡(镇)提供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3)被征地农户名单及所征地面积明细(地块名称及相应面积,需要有农户签字确认)。 (4)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补偿费领取清册。 (5)被征地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6)被征地农户户籍证明。 (7)经村民主程序决定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占地需提供民主决策材料和农户声明。 6、承包农户分户或并户承包经营权证办理。 (1)含有承包土地分割和合并条款的分户或并户协议。 (2)含有“是分户或并户,原承包合同编号,并注明原承包合同作废”等附加条款的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 (3)变更登记申请表。 (4)当事农户身份证明,原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都拉布依族乡上水村民委员会 2013年5月 ——责任编辑:——信息来源:上水村
——信息所属: 贵阳 白云区 都拉布依族乡 上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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