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农村承包土地补贴土地承包合同算多了,村委走什么程序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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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景公司与红瑞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石民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元景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川,宁夏元景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平,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刚,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瑞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马宏林,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瑞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丽荣,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元景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瑞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7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志平、王刚,红瑞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马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红瑞村村委会与元景公司签订《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红瑞村村委会将本村614户农户的3750亩土地,以承包经营方式流转给元景公司,从事农林业培育与种植、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承包期为15年(日至日);日起,元景公司每年向红瑞村村委会支付土地流转费300元/亩,于每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流转费;元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流转费达30日以上的,红瑞村村委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元景公司按日支付1%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需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三年的违约金和乙方(元景公司)项目总投资。合同签订后,红瑞村村委会按约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并免收当年的土地流转费,但元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向红瑞村村委会支付2013年的土地流转费。日,红瑞村村委会以元景公司不按时支付土地流转费,对土地不经营管理,造成属于村民的部分枸杞树苗死亡,给红瑞村村委会造成一定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红瑞村村委会与元景公司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判令元景公司支付红瑞村村委会2013年的土地流转费112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87500元,合计2812500元。
另查明,日,元景公司以宁夏元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红瑞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法定代表人为蔡永川;日,宁夏元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宁夏元景养生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变。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红瑞村村委会与元景公司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红瑞村村委会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元景公司应当按约定向红瑞村村委会支付土地流转价款,但元景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2013年流转款,在红瑞村村委会起诉后,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红瑞村村委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红瑞村村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红瑞村村委会要求元景公司支付土地流转价款1125000元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3750亩,并以每亩300元计算的。但元景公司辩解,合同书上填写的土地面积是3750亩,红瑞村村委会实际交给元景公司的土地只有3085亩。针对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因元景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异议,故依据红瑞村村委会出示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约定的3750亩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土地面积,对红瑞村村委会要求元景公司支付2013年的土地流转价款1125000元(300元/亩&3750亩)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红瑞村村委会要求元景公司支付违约金1687500元,虽然双方约定&每延迟一天,按支付流转款的1%承担违约金&,但约定过分高于红瑞村村委会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按照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红瑞村村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按土地流转价款的20%予以支持225000元(1125000元&20%)。元景公司提供的《枸杞基地补充协议》、《枸杞基地建设扶持经营协议》以及&农田灌溉供水记录&、&投资明细账目&等证据,欲证明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平罗县林业局承诺的政策性补贴费用未兑现,元景公司先后投入732万元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抗辩并拒绝向红瑞村村委会支付土地流转价款。原审法院认为,元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两份协议是元景公司与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平罗县林业局针对五堆子村枸杞基地的相关事宜签订的,对本案红瑞村村委会无约束力;其次,即使当地政府对投资者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元景公司应当通过正常的程序予以解决,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红瑞村村委会的利益;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后,经营者必须具有经营、生产的能力,元景公司更不能以投资规模大为由损害红瑞村村委会的利益。基于以上三点,对元景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红瑞村村委会与元景公司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二、元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红瑞村村委会2013年的土地流转价款1125000元、违约金225000元。案件受理费29300元,由红瑞村村委会负担14700元,元景公司负担14600元。
元景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未查明红瑞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将本案涉诉的土地流转承包给元景公司经营。红瑞村村委会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流转承包给元景公司种植经营的土地权属是否登记在红瑞村村委会名下。二、本案原审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元景公司与红瑞村村委会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除了元景公司与红瑞村村委会签章之外,平罗县红崖子乡政府作为项目监管单位也在合同上盖章,红崖子乡乡长杨占斌分别在红瑞村法定代表人处和红崖子乡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红瑞村的村支书是马宏林,杨占斌并未兼任红瑞村的村支书。《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签订之后,日红崖子乡政府又与元景公司签订《枸杞基地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红崖子乡政府负责元景公司承包地的渠灌、滴灌设施正常使用等义务,以上均能说明元景公司名义上是与红瑞村村委会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实际是与红崖子乡政府签订的该协议。原审法院应当追加红崖子乡政府作为第三人出庭,但由于红崖子乡政府未出庭,本案事实并未查清。三、元景公司迟延交付土地流转款有多种原因,红瑞村村委会违约在前。元景公司与红瑞村村委会签订《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后,对承包土地投入700多万元,资金投入后栽种枸杞苗,但由于红瑞村村委会未按照合同履行保证供水的义务,造成元景公司1200亩枸杞苗旱死,直接损失达200余万元,以上损失应当由红瑞村村委会赔偿。元景公司的枸杞种植项目是得到自治区及石嘴山市政府等机构批准立项并大力扶持的项目,并且于日与平罗县林业局签订《枸杞基地建设扶持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元景公司种植的枸杞成活率达到一定标准可以向平罗县林业局领取补助费,由于红瑞村村委会没有按时供水,造成元景公司100万元补助费的损失,这也是元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土地流转价款的原因。依据《枸杞基地补充协议》,日至日,红瑞村村委会将枸杞基地交由元景公司代管,之后由红瑞村村委会给予元景公司适当补贴,依据约定此笔费用应当是70余万元,元景公司依约履行代管义务,但此费用红瑞村村委会至今未支付,这也是造成元景公司迟延缴付土地流转款的原因。四、原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有失公平。合同签订后,元景公司累计向承包土地投资700多万元,种植产业前期投资大,回报慢,流转期限为15年,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对元景公司极为不公。五、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未约定流转承包土地的面积,签订协议之前红瑞村村委会承诺流转承包给元景公司3750亩土地,但其中有663亩为未治理土地至今无法种植,剩余的3087亩土地由平罗县林业局、水务局共计占用53亩未交付元景公司。红瑞村村委会实际交付的土地只有3034亩,按照约定每亩300元流转费,2013年的土地流转价款应为910200元。六、原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却未处理地上附着物,既对元景公司不公平也未实际解决问题。元景公司在承包期内不仅栽种大量的枸杞苗,还兴建很多地上附着物。七、原审判决元景公司支付红瑞村村委会违约金错误,红瑞村村委会违约在前,由于红瑞村村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元景公司违约,不应只判决元景公司支付红瑞村村委会违约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平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元景公司依据实际承包土地面积3034亩支付2013年的土地流转价款910200元,或发回重审。
红瑞村村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元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审期间,元景公司提交一份日新闻资料光盘、照片打印件112张,证实日宁夏新闻报道元景公司养生基地附近的农民不顾政府的封山禁牧政策,将羊群赶至元景养生枸杞基地进行放牧,造成枸杞苗大面积死亡。照片证明元景公司承包的红瑞村土地目前除去部分由于红瑞村村委会未及时供水造成旱死及羊群进入造成部分枸杞苗死亡外,大部分土地目前仍在种植当中,并且长势良好的事实。
红瑞村村委会对元景公司提交的新闻资料光盘、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本院对元景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远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红瑞村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依职权从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平罗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指挥部调取《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2010年度平罗县五堆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标段工程量测量》及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介绍信。
元景公司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2010年度平罗县五堆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标段工程量测量》不能反映红瑞村交付元景公司土地的面积,此测量图是五堆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图纸面积大于红瑞村交付元景公司的土地。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介绍信计算的土地面积未经过测量,是依据人口测绘的土地面积,此方法不科学,对两份证据均不认可。
红瑞村村委会的质证意见:对《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2010年度平罗县五堆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标段工程量测量》无异议,图中影音部分是红瑞村村委会交付元景公司的土地,可以计算出土地的面积。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大于3750亩,但红瑞村只主张3750亩土地的流转价款。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介绍信按照实际情况书写,符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本院对依职权调取的两份证据的认证意见:《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2010年度平罗县五堆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标段工程量测量》图中新移民村即是红瑞村土地的面积,按照图中的数据计算及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解释,红瑞村实际耕地面积超过3750亩,予以采信;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介绍信中关于土地的计算与工程测量图基本一致,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红瑞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将土地流转给元景公司承包经营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是经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根据红瑞村村委会原审提交联名信的内容可以看出村委会作为全体村民的代表有权将土地流转给元景公司承包经营。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红崖子乡政府的问题,红瑞村村委会与元景公司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虽然平罗县红崖子乡政府在合同上盖章,但其是作为项目监管单位盖章,并非合同当事人,故元景公司认为本案遗漏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元景公司实际承包土地面积的问题,元景公司上诉称红瑞村村委会实际交付土地面积为3034亩,其自认此数据并未经过实际测量,且其在庭审中陈述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是以认可原审认定承包土地面积为3750亩减去未治理的663亩及被平罗县水务局、林业局占用的58亩所得,但其并未提供未治理及被占用土地面积的相关证据,另外,结合本院依职权调取《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2010年度平罗县五堆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标段工程量测量》,可以确定红瑞村实际所有的耕地面积超出3750亩,对红瑞村村委会主张3750亩土地的流转费,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元景公司迟延交付土地流转价款原因的问题。元景公司上诉称由于红瑞村村委会未履行供水义务违约在先,导致元景公司迟延交付土地流转款,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红瑞村村委会并未有保证供水的义务,而元景公司作为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红瑞村村委会并未违约,元景公司迟延交付土地流转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元景公司应当向红瑞村村委会支付土地流转价款1125000及违约金225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五,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应如何处置。元景公司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作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上诉人宁夏元景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郎奠军
审 判 员  李泽林
代理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萍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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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对夷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 夷陵区是“两坝一峡”所在地,区域面积3424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发展大道新区,176个村,1106个村民小组;18个社区居委会。农业总户数13万户,总人口5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0万人;乡村劳动力22.6万人。自2005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以来,夷陵区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对农户承包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随后对山林也颁发了《林权证》,2012年,又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了承包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现状
  1、二轮延包完成情况。2005年我区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全区已开展延包工作176个村,1106个村民小组,10.87万户,已签订承包合同10.83万份,占应签户的99.63%,其中签订家庭承包合同10.7万份,签订其它方式承包合同1400份,通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做到了“田块、面积、合同、经营权证、基本农田”五到户,圆满地完成了延包工作任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我区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机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全区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面积386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47万亩,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11万户,家庭承包合同份数11万多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10.8万份,签订其它方式承包合同2000余份,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1万份,其中其他方式承包颁发的286份,经营权证到户率100%。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2.6万亩。其中:转包0.34万亩,转让1.03万亩,互换0.27万亩,出租0.68万亩,其他形式0.35万亩。
  3、探索土地流转和化解土地纠纷。全区共建土地流转中心(市场)13个,指导完善三级土地流转网络建设,各乡镇每月集中到区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手续。2011年,全区办理农用地流转7589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7269份,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建立了三级网络,村建立了调解小组,乡镇建立了调处中心,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上做到了有案必查,有信必回,有访必接,有求必应,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11年全区共调处纠纷123件,其中土地承包纠纷81件,土地流转纠纷23件,其他纠纷19件。
  二、存在问题
  2005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后,承包经营时间长、人口、政策变化大、土地纠纷多调处难。
  1、农村土地纠纷不断增加。由于原来农民种地要交税费,少数农户放弃责任田,转让其他农户,现在种地不交税费还能得到补助,要求追回原承包土地,致使现今农村土地纠纷多,调处难等问题。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合村并组后,村干部职数减少,区、乡调处人员更少,管辖面积大,造成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不断增加,调解难度大。
  2、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有的农户之间自发进行的,没有通过规范签订流转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少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过农户同意签字,将承包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没有通过正当程序,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随意流转他人。
  3、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我区家庭承包征地补偿标准低,其他承包形式标准更低,少数乡镇部分农户从80年代搬迁到本地,没有家庭承包土地,只有其他形式承包土地,土地没有被征用一家人生活没有什么问题,假若被征用完后出现补偿价格低(我区其他形式承包土地标准7000元一亩),今后一家人无生活来源,失地后又没有养老保险金等实际问题。
  4、农村经营管理体制不畅。我区农业户13万多户,农业人口40多万人,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11万多份,在管理上涉及面广,开展工作难度大。
  三、建议
  1、创优环境,理顺体制。为了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做好,努力把土地纠纷解决在基层。要完善区、乡、村三级网络调处机制,增加土地纠纷调处人员,加大培训和调处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流转、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高度重视,重点扶持。
  2、完善合同,规范程序。各乡镇、村要组织专班人员对二轮延包合同进行清理与完善,加强审核、审查,特别要认真开展农户签字审核工作,确保农户签字率准确无误,加大对土地承包登记簿、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管理的力度,做到了“程序不减,环节不漏,田块不掉”。
  3、搭建平台,规范流转。一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体系,培育和发展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健全土地流转网络,及时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平台,突破土地流转仅在有限区域内进行制约,形成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二是要规范程序,制定统一的规范流转合同文本,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明确土地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乡村干部要注意牵线搭桥,收集土地流转信息,加强组织协调,参与土地流转的全过程,解决土地流转中具体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促使流转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维护流转双方利益。
  4、提高标准,加强保障。在征用农民承包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失去承包土地后今后生活来源和生存及就业的问题,要逐步提高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承包形式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承包其他形式的土地,搬迁时间长,但又没有家庭承包土地,即没有其他稳定收入,一家人完全依靠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持生活,在制定补偿标准和政策时,要考虑以人为本的原则,征求群众意见,由村民代表反复讨论,享有本村或本组家庭承包平均面积或产量,按要求亨有养老保险,超出家庭承包平均面积或产量的部分,按现在其他承包形式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者不进行补偿,以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问题。
主办单位:国家统计局夷陵调查队  技术支持:宜昌思佰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鄂ICP备号&&&& 联系电话(传真):(7821281)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9号(4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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