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没给签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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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把土地承包合同给丢了,怎么办?!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村委会,在合同一经签订就应当即时交给承包方,如今要是真的丢了,发包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2、合同没有到期,重新分地是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项规定;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要在乡镇政府备案的,乡镇政府应该有档案,可依档案为根据;
4、国家对农村承包经营是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这人不能也说一起都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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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 没有合同怎么办
村里根本没给我们
我得怎么办
人以死,我将尽力为你解答,是应当签订合同,你好~由于我对你的情况不太清楚,都是以诸如盖手印,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所以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好吗,签字画押的形式完成的。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中国很多地方都没有落实下去、解决问题,所以就需要看你目前遇到的问题需要我们准备从什么方向着手去收集相关资料。希望你能把相关的资料补充完整了之后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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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找到村里,他们会给你答复的,或者是他们也不帮你补上这个合同,如果你对他们的答复不满意村里没有给你们合同,让他们给你补上,再去镇政府找土地所的人去说,解决不了的话,那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
签得时候,就应该给你一份的,自己去县区查一下,赶紧看看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办下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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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麦屯与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高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小民初第1129号原告韩麦屯。委托代理人张富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高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高中村。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村主任。原告韩麦屯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高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志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麦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富强、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高中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麦屯诉称,1993年,原、被告签订《太原市南郊区农村合作经济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0年,从日起至日止,承包土地共7亩,分别位于南一畛1.44亩、官道北0.92亩、北一畛1.04亩、四十耙1亩、谷老地1亩、南二畛1.6亩。1999年,为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在原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因当时原告子女在外上学,故被告在原告承包7亩土地的基础上减少3.5亩,剩余3.5亩仍由原告耕种,并于同年1月1日给原告签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从日至日。2012年年底,原告一直耕种但未签发证书的位于南二畛的1.5亩土地被武宿综合保税区建厂征用,政府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款等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年初经村委会会议决定,被征用的土地在1999年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土地补偿费每亩按5万元发放,青苗补助费每亩按3.4万元发放,无合同的一律不予补偿。原告认为被征用的1.5亩土地虽无合同但由原告实际承包经营,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后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共12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是根据村两委会、两议会的决议发放的,原告耕种的土地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故不予发放。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与原太原市南郊区西温庄乡高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合作经济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承包位于本村南一畛1.44亩、官道北0.92亩、北一畛1.04亩、四十耙1亩、谷老地1亩、南二畛1.6亩,共7亩土地,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共十年。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耕地3.5亩,位于东自留地1.44亩、官道北0.92亩、东自留地1.04亩、南二畛0.1亩,承包期限自日起至2028年12月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被告村村西的部分土地被占用,其中包括原告耕种的1.5亩。日,被告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提议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及其他事项,讨论结果为提议事项提交两委会商议。当日下午被告召开村两委会议,商议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及其他事项,商议结果为,按地先发青苗补偿费,每亩34000元。日,被告召开党员大会审议村征地补偿方案及其他事项,审议结果为,对于征地补偿,年前先发青苗补偿款,每亩按34000元补发;树木补偿,请技术人员划价,按划价后的价款进行补偿;地面建筑物请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公司评估价赔偿;没有完善合同、协议的不予赔偿。日,被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其他事项,决议结果为,征地补偿按地先发青苗补偿款,共17年,每亩34000元;地面树木补偿由专业技术人员划价,按专业技术人员划价补偿;地面建筑物由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价补偿;无合同的不予赔偿。日,被告村民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征地青苗补偿款等事项在本村委会院内张贴,公开了青苗补偿要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补偿,按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规定的剩余17年承包期限,每亩补偿34000元;地面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要按村委会批单或承包合同书进行补偿,否则不予补偿等事项的决议。日,被告村民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征地青苗补偿款等事项在本村委会院内张贴公告,公开了青苗补偿要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补偿,按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规定的剩余17年承包期限,每亩补偿34000元;地面树木补偿由专业技术人员划价,按专业技术人员划价补偿;地面建筑物由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价补偿等事项的实施结果。本院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农村合作经济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高中村党支部会议、村两委会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的公开会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村村民,原承包本村土地7亩,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承包了3.5亩,尚有3.5亩未在承包范围之内,此部分土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亦未给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2年被告村村西土地被征收占用,其中包括原告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5亩中的1.5亩土地。被告就本村土地被征收如何发放补偿款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方案,对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决定不予发放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现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的理由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麦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韩麦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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