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会不会就这样爱上你被判刑?算不算强奸?

调查_你认为偷窥女邻居者被判强奸罪是否合情理?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创建时间:日
状态:已结束
&&&&成都某男子暗恋女邻居,爬树上偷窥,被抓后他承认有强奸意图。法院遂以强奸罪判其缓刑。你认为偷窥女邻居者被判强奸罪是否合情理?
你认为偷窥女邻居者被判强奸罪是否合情理?(必选 )
可以理解。被告企图明确,而且向警方承认了犯罪动机。
难以理解。女方未受实质侵害,仅靠犯罪动机不足以判罪。
该调查已经结束邪灵附体还是兽性泛滥?羊交配男子吃醋强奸母羊获刑_社会_资讯频道_爱福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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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灵附体还是兽性泛滥?羊交配男子吃醋强奸母羊获刑
邪灵附体还是兽性泛滥 羊交配男子吃醋强奸母羊获刑(图文无关)
此前,有肯尼亚男子强奸母羊,最终长出人脸羊的新闻,后男子被判刑10年。日前,有出现男子强奸母羊的新闻。
见两只动物自然交配,男子也能吃醋 竟然亲自赶走公羊,自己上阵强奸母羊 这如何解释 是邪灵附体还是兽性泛滥
一个牧羊倌看到这一幕后,告诉了两头山羊的主人,山羊的主人随后通知警方逮捕了莫约。
莫约现在已被拘留,正等待法庭的判决。与肯尼亚男子相同,该男子同样将被判刑。尹志平与小龙女发生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 问答 | 问答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尹志平与小龙女发生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尹志平与小龙女发生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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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生物学硕士
突然发现这个问题没这么简单。这件案件发生在宋朝,适用的是宋朝的法律,而非本朝。宋朝的法律条文称作《宋刑统》,它基本上是从唐朝的《唐律疏议》修改而来的。网上有《宋刑统》全文,我下载研究了一下。很坑爹,文言文没有标点,不过总算被我这个法盲+历史盲查到了一些可参考的内容。一,《宋刑统》并没有详细定义什么叫做“奸淫妇女”,而是默认为读者已经知道“奸”的含义。需要注意的是:1,古代没有“性爱自由”的概念,两性如果没有名分,发生性关系既有可能涉及此条罪名;2,“奸”既包括男方主动(所谓“强奸”或“强”),也包括双方勾搭(所谓“和奸”),处刑有差别 。二,以下是《宋刑统》关于这方面的条文(标点符号是我加的):卷二十六 杂律【十四门】律条三十四并疏令格敕条十七起请条一(←我也不懂)……诸色犯奸——良贱相奸所生男女(这个是这一条目的标题)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后面还有大段注解、问答,略。文中提到的“部曲、杂户、官户”都是地位比普通百姓低下的“贱民”阶层,“奴、婢”就更低。)如果我没理解错,第一句的意思应该是:奸淫妇女者判处“徒一年半”,如果妇女有丈夫则“徒二年”。小龙女适用前者情况,因此尹志平应处以“徒一年半”的刑罚。后面又说“强(奸)者各加一等”,尹志平的情况是否属于“强”见后面讨论,如果属于,加一等就是“徒二年”。三,“徒一年半”是什么概念呢?“徒”其实是从唐朝法律留下来的刑法名称。唐朝是指关押(相当于现在的“有期徒刑”),宋朝将唐朝的四种刑法“笞杖徒流”合并了,不关押了,统一用“杖”来执行,就是打板子。《宋刑统》最前面有提到:“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打脊梁骨十五六下。还可以用钱减刑,徒刑一年半“赎铜三十斤”。顺便说一句,后面提到的“杖九十”“杖一百”也并不是真的打90下,也要经过换算:“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换句话说奸淫普通妇女打脊梁骨15下,奸淫“奴婢”、“贱民”阶层的妇女打屁股18-20下。屁股显然比脊梁骨耐打。四,那么小龙女自己是否要受惩罚呢?这要看二人的行为是否会被定义为“和奸”(也就是通奸)。在上文后面的注解中,有这样的说明: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部曲、杂户、官户而奸良人者并加良人相奸罪一等,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注云:奴奸婢亦同,杖九十)。也就是说“和奸”的情况下男女同罪。后面也有一句与这条注释相互印证: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从重减。按我的理解,如果不是“和奸”,那就肯定是“强奸”了呗。小龙女在大堂上肯定不会承认自己是自愿的,会被判成“强奸”还是“和奸”可能要看县太爷对法律的理解了。我个人觉得在女方一口咬定、男方又提不出过硬证据的情况下,判“强奸”的可能性很大。而只要是“强奸”,女方都是无罪的(后面有明文规定:“但是强奸者,妇女皆悉无罪”。)到这里初步结论是:因为小龙女并非尹志平妻妾,尹志平的行为肯定是属于“奸”这一条的。小龙女和尹志平都是普通百姓阶层(良人),小龙女未婚,这种情况下如果县太爷认定尹志平属于“强”奸,则适用于“徒一年半”且“罪加一等”,也就是“徒二年”的刑罚,打尹志平脊梁骨17下。如果县太爷判定是通奸,则小龙女和尹志平都要判处“徒一年半”,各打脊梁骨15下。五,这就完了吗?壳斗麻袋,还有一个情况要考虑:尹志平是出家人。关于道士和尚等出家人,《宋刑统》提到:依杂律云:道士女冠,奸者加凡人二等。为什么这么严格呢?在上面“诸色犯奸”条目中有详细解释: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奸论。这里提到的“监临主守”应该是指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道士女冠则要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一等。所以前面会说“道士女冠,奸者加凡人二等”。因此,尹志平作为一名道士,犯下本该处以“徒二年”的强奸罪行,应该加二等变成“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打脊梁骨20下。不过以尹志平的武功,20下应该扛得住。(上面对和奸/强奸、出家人刑罚等问题的理解可能有误,请方家指正。)
植物细胞生物学博士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所以算强奸另外记得以前看金庸的一个访谈,不知道为什么谈到这段,金庸说“……小龙女被污辱了,被强奸了……”
所以金老也认为是
全真教出面的话会不会改判嫖宿幼女……
汉语言文学
一直不愿意听到有人问这样的问题,也一直在刻意回避内心的答案,总觉得小龙女应该是完美的存在,在我心中,在杨过心中。所以,所以,我恨LZ
好多人说小龙女误以为是杨过,她是自愿的blablabla。。。请注意,彼时小龙女被点了穴道的,她既不能动弹也不能说话,不能做出任何的“有效同意”,别说她误以为是杨过,哪怕就真的是杨过,这也是强奸强奸与否,同意是一个因素,但同意也要“有效同意”,比如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比如智力或精神不健全人士,比如暂时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最常见的是手术,麻醉前都要签署文件暂时指定监护人的,或者通常也默认为是家属),这些人的同意都是无效同意,小龙女的情况,属于第三种在无效同意的情况下,再怎么同意也没用再从尹志平的角度来说,我们都知道小龙女以为是杨过,但是尹志平他不知道啊,小龙女既不能动也不能说,尹志平的举动就是,在路上碰见一个被人打昏的美女,他上去和人发生了关系,你说这是强奸呢,强奸呢,还是强奸呢?
看到这个突然想起了古代侠女的避孕方法,用内功把它逼出来......
尹志平是全真党党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最多算嫖宿幼女。
天涯的大脸师太语录:对于我这个年纪的小龙女来说,谁当杨过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当尹志平。
电脑爱好者
是杨过的话,应该是通奸。是尹志平的话,就是强奸了。
我觉得按照设定,小龙女的代谢水平不属于人类,不构成强奸啊
我个人觉得是这样,这个行为可以说是强奸,首先,假设如果是杨过这样干了,算不算强奸。我想答案是您了没经过女方同意,利用物理麻醉即点穴的方式,发生的性行为就算强奸了。即便,使用物理麻醉的大哥不是您本人。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有一个说发叫婚内强奸!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讲必然是强奸,既然就是是杨过也算是强奸,那么就无可厚非。尹志平肯定是了。个人看法欢迎指正。
数码科技控
“小龙女不属于人类....",这句话大亮
这个,当时小龙女并不知道是尹志平吧,她默认的是杨过。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在行为上算是强奸,而在精神上并不能算是。
当时小龙女是以为尹志平是杨过的,并默认了这种行为可不可以认为尹志平其实是诱奸了小龙女
打完脊梁骨是不是就瘫在庭堂上了。。
塑料成型工程师
基于当时的环境与情势,尹兄弟的犯罪成立,
尹志平让小龙女以为他是杨过,所以算诱奸,不能算强奸。
必须的!不过!小龙女都非人类······················这个外国是有强奸牛也算犯罪的!但是在宋朝!!!我们还是在精神上鄙视他吧!
扫大街专业人员
其实小龙女在心理上已经把尹志平活生生的强奸了
遗传学博士
我去找老金问问啊
这罪放现代该判几年?
多功能便携式工学硕士,梦想家
女子走错房间上错床 认错男友做错爱
我也恨尹志平
未注册建筑师
关键问题是在于武侠世界里貌似不受法律控制吧……所以,楼上你们都被骗啦……
应用化学本科生
lz辛苦了,+1
文学爱好者
我们要感谢尹志平啊,有了他,小龙女才真正的爱上了杨过。不是么?
12:53:262支持
0反对,来自 珍珠长在Becklee 、 KEY.K全真教出面的话会不会改判嫖宿幼女……神吐槽....
金融与法学
我只是来围观的,顺带表示这个问题编辑大的思路还是正确的。
这段简直是从小到大的切齿之恨啊……古代刑法会不会很容易被贿赂?楼主不还说有罚款代替的么。所以还是江湖事江湖了吧,尹志平最后认罪自尽比脊杖什么的给力多了。顺提其实尹志平有认罪情节,真上公堂的话他会自供吧。他眼中小龙女不可亵渎,应该不会提“和奸”这回事,小说最后他自尽的时候也是觉得自己玷污了人家么。
宋朝法律都给翻出来了。。。我仰望。。。那时候法律不健全,屏什么被强奸者还要受罚啊。真实受辱又受罪,难怪一般人被强奸了都要自杀,以死谢罪。。。。。不过小龙女真是非一般人类。。不能用法律约束了。。。小龙女可以灭了丫的
电子工程师
评审团决议,同意有罪的点支持。否则,点反对。
请电脑去掉一个错误答案~
介个问题比较耐人寻味~小龙女呐是配合,不算强奸,她以为是杨过的,所以不存在强奸,做多也就是一夜情吧~
反正算ntr~
科幻迷,资深吃货
小龙女和尹志平不适用大宋律法。终南山在陕西境内,神雕侠侣所述年代陕西已落入蒙元人手,所以要用元律法来判。
软件工程师
通信学研究生
当然是了,小龙女那么纯洁,被色狼糟蹋了,可怜的小龙女、杨过
尹志平,为元初著名全真道士。祖籍河北沧州,宋时徙居莱州(今山东掖县)。生于金大定九年(1169)。邱处机卒时遗命志平嗣教(或云遗命宋道安嗣教。待处机丧事终,宋以年老请志平代),是为全真道第六代掌教宗师。处机(),字通密,道号长春子,中国金朝末年全真道道士。丘处机为金朝和蒙古帝国统治者敬重,并因远赴西域劝说成吉思汗减少杀戮而闻名。在道教历史和信仰中,丘处机被奉为全真道「七真」之一,以及龙门派的祖师。在金庸的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中,丘处机被描述为一位豪迈奔放、武艺高强的道士,这也使他更为大众所知。1227年(元太祖二十二年),病逝于天长观,终年80岁。元世祖时,追封其为“长春演道主教真人”。鉴于老丘与金元统治者的关系,而尹与老丘好像也不一般,搞个小龙女怕是无罪的。
有点欺骗女性那意思,判奸 淫幼女也可以吧,要治罪的话应该找武功在杨过~程英阶段的人揍,要不然不疼……PS:金某人居然把完美的小龙女给毁了,也应该揍。PPS:得出结论,1,杨过和欧阳锋耳朵都不咋地。2,杨龙二人缺乏互动,导致女方认错人
总觉得这事儿轮不到那些官吏来管,这应该属于全真教和古墓派的爱恨情仇啊。。。
算,因为小龙女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受侵,而且事后朱砂痣也不见了。你懂的!
法律的条文归条文,怎么用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按照条文,应该算;按照全真教和当局的关系,小龙女不过是个民间组织的小头目而已,尹不会被判刑的
尹志平做了全真教掌教,赵志敬不服勾结蒙古,尹志平在平乱中受伤,死前让小龙女杀了他,结果小龙女没有杀他。小龙女是以德报怨,这对于尹志平是最大的心罚。。。
可是小龙女当时很享受的样子
小龙女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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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违背妇女意志的都算 何况离婚了的
xuanyuan0316&
不一定算。但是这个史宝够晕的,既然离了婚就不应该纠缠不清吧。搞得自己被动的吧,这下傻了吧!
tangwenwen88&
应该不算吧,因为以前他们也在一起睡过觉,要是不愿意,早就应该报警了。现在的社会,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说你无罪你就无罪。一切都是人为的。
**baozi_521&
当然算了,婚内都可以告,更何况已经离婚
原则上来说是可以告强奸的,法律上也应该会有规定,既然不是夫妻了,强迫性生活也算犯罪。但是,你不太好告,毕竟结过婚的,很多事情都不好说,他还可以反咬一口说是你自愿的,而且法官肯定也会考虑你们结过婚这个因素,到底是不是自愿的就很难讲了,他说是,你说不是,又没有明确的据,你们又结过婚,对你不利的。
遥远的爱在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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