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主佃客制市盈率是什么意思思 有知道的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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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ūdiàn ;英文tenancy),由提供土地及不同数额的经营资金和管理,由提供劳动及不同数额的资金和管理,而土地则采取不同的分成方法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又称谷物分成制。付给地主报酬形式可以是一定份额的农产品或现金,或二者兼有。外文名tenancy解&&&&释把占有物出租给人使用而进行剥削
词目:租佃
拼音:zū diàn
[rent out land to tenants] 所有者出租土地而由承佃
土地、山林、水域占有者(主要是地主)把占有物出租给人使用而进行剥削。 宋 《申三省起请开湖六条状》:“自来 西湖 水面,不许人租佃。”农业租佃的范围和形式各有不同。一种形式是,地主供给全部资金,有时还供给佃户以食物、衣着和医疗费用;另外一种形式是,佃户提供所有农具设备,并在农业经营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均不断采取措施改善状况 。 这些措施通常都 集中于限制、规定最短租赁期限、保证佃农为改善农业而投放基建的费用取得补偿权。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地主财产有时被剥夺并分配给农民。中国古代徽州府租谷簿中国租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成3个阶段。 ① 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租佃制度产生并初步发展。②从隋代至元代,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③自明代到中华民国时期,单纯纳租关系的租佃制度逐步发展。从总体看,1949年以前,中国的租佃制度并没有全面进入单纯纳租关系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租佃关系尚未发生。土地改革运动后,中国大陆的封建租佃制度被取消。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情况。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主佃分成的比例通常是“见税什五”。
在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同时﹐专制国家为解决流民问题﹐也将大量的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即“假民公田”。西汉宣﹑元二帝时(前86~前50)﹐前后凡八次下诏﹐“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国家纳租﹐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间﹐称作“假税”。据居延汉简的记载﹐西汉官田租中已出现个别定额租的情况。另外﹐当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官田地被权家﹑豪民所揽租﹐他们或驱奴耕种﹐或转手再出租给小农﹐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公家也”。这说明在官田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二地主”的现象。
从东汉末年起﹐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并进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团﹐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的阶段。
这一时期依附于世家大族的租佃农民来源略有不同﹐主要来自由破产小农转化而成的徒附﹐此外还有宾客﹑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隶。这些依附农民承租庄田﹐进行耕作﹐向主家纳粮完租﹐“输太半之赋”。除实物地租外﹐他们要无偿地为田庄主服劳役﹐如破伐林木﹑修治陂渠﹑营造院宇﹑担任运输等。田庄主还把他们编制起来﹐组成私人武装﹐平时为主人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战时则跟随出征﹐由此逐渐形成部曲﹑家兵制度。他们一般都脱离了专制国家的控制﹐系世家大族的私属。从曹魏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措施﹐到西晋的官吏依品级占田﹑荫客﹑荫亲属制的规定﹐以及东晋的给客制﹐说明专制国家已逐渐对世家大族荫占人口的现象予以法律确认。所以当时的依附农民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而附注于主家之籍。他们只有通过自赎或田庄主的放遣﹐才能脱离依附关系﹐获得自由。
曹魏初年﹐曾广泛推行屯田﹐把民田的租佃制度应用于官田﹐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军屯中的士家身分地位﹐明显地带有时代的特征﹐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不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大田庄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强的租佃关系的同时﹐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经出现个别的缔结契约关系的现象﹐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从隋朝至元朝(公元 6世纪后期至14世纪)﹐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
唐朝前期﹐立契租佃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均田制终于破坏﹐多数自耕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扩大﹐并进而占据主导地位。
唐朝前期﹐除了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都是编户百姓。唐律明确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中央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户(见括户)。中期以后﹐政府推行使浮逃户着籍的政策﹐着籍者称为客户。虽然这时客户中的多数是佃食客作者﹐但它却只是与“土户”对称的”客籍户”的简称。客户的含义到宋朝才发生重大变化﹐成了“无产而侨寓”的佃户的代称﹐而与主户(税户)相对称。根据宋朝户籍资料分析﹐当时客户约占全部户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主户中的第五等下户也普遍租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后﹐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流行﹐秦汉以来对大土地所有者带有贬意的称呼如“豪民”﹑“兼并之徒”等﹐逐渐废弃不用。在唐宋文书中﹐已公然称其为“田主”了。
普遍实行立契租佃制﹐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特征。据出土唐代文书证明﹐在西州的土地租佃中﹐契约关系十分流行﹐以致重要的生产工具例如耕牛的租赁﹐亦需缔结契约。入宋以后﹐缔结契约成为形成租佃关系的基本形式。官田的租佃﹐一般也订立契约文书。
这一时期的租佃契约﹐从本质上说虽然仍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凭据﹐但它毕竟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时的租佃契约﹐一般都分画疆畎﹐写明田主﹑租田人和见知人﹐并规定地租的数量﹑交纳形式﹐以及租佃的期限等。对佃农来说﹐契约基本保证了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耕作权﹐以及当契约限满之后退佃“起移”的自由。北宋天圣五年(1027)﹐宋廷明确规定:今后“私下分田客”当每年收田毕日﹐可不必取得主家的凭由﹐商量去住﹐各取稳便。立契租佃制的普遍化﹐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隋唐以后租佃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其它方面。
首先﹐地租形式发生局部变化。唐宋时期﹐除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役地租的成份还比较高外﹐一般地区广泛实行产品地租﹐其中实物定额租的比例有了扩大。
在实物分成租下﹐因收成与地租额直接相关﹐所以地主往往监督﹑干预生产﹐他们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也较为严重。定额租是从分成租发展而来的。在定额租下﹐不管收成多少﹐农民都得按契约规定交足地租﹐所以地主已不再直接干预佃农的生产﹐这有利于佃农的独立经营。同时﹐由于在定额租下增产部分可由佃农支配﹐所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会因此提高。据文书分析﹐唐朝前期西州地方的土地租佃中﹐已主要流行定额租﹐宋朝两浙﹑江南等经济比较发达区域民田的租佃﹐也已较多地实行定额租制。租佃的官田﹐更是大多交纳定额租。
产品地租的租额﹐仍普遍实行“中分其利”的分成租﹐若佃户租借了主家的耕牛﹐还需另加牛租一二成。定额租视田地的肥瘠不同而相差很大﹐但一般仍为产量的一半。除正租外﹐地主们无不巧立名目征收各种额外地租﹐如耗米﹑斛面﹑佃鸡﹑麦租等。中国古代额外地租的各种名目﹐绝大部分宋朝都已出现。此外﹐地主还用“划佃”等手法﹐不断提高征收的地租额。
在普遍实行产品租的同时﹐货币关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地租形式。在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的预付租﹐大多为货币。宋朝的官田租大量采用货币形式﹐不过这主要是出于财政的需要。比较有意义的是当时民田桑麻地的地租普遍交纳钱租﹐以及一些侨居城镇的遥佃户收折钱租﹐这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宋朝官田的租佃经营中﹐出现了大量的由形势户包佃的现象﹐形势户包占官田﹐已不再象两汉豪民将其部分直接经营﹐驱奴耕作﹐而是全部转手再租给小农﹐充当二地主﹐从而形成业主﹑田主和种户的三层关系﹐使租佃关系更加复杂化。此外﹐部分官田佃户已经取得了实际上的永佃权﹐他们常常子孙相承﹐视官田”如同永业”。因此﹐宋朝的法律又规定租佃官田的佃户可以将佃权转移让渡。在转让中﹐新佃户须向旧佃户支付一定的代价﹐这就是所谓酬价交佃或随价得佃。不过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佃权)分离的现象﹐当时在民田中尚未发现﹐说明永佃权还处在萌芽状态。
最后﹐佃户的法律地位逐渐明确。
秦汉以来﹐佃农一直是世家大族的私属。直至唐朝﹐佃种大地主庄田的农民仍多“王役不供﹐簿籍不挂”。赵宋立国后﹐把客户登录簿籍﹐从而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的户籍权得到了承认﹐同别的编户齐民有了平等的关系。
尽管如此﹐佃客与主人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却始终存在着主仆名份﹐是不平等的。而同罪异罚﹐则是主客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只是在宋初﹐佃客与田主在服刑上﹐封建法律尚未作出不平等的明确规定。仁宗嘉佑七年(1062)﹐宋廷才规定﹐地主殴杀佃农﹐地方官可以奏申朝廷﹐“取赦原情”。到了神宗元丰七年(1084)﹐又进一步规定田主殴杀佃客﹐可减罪一等﹐即将佃客的法律地位比平民降低了一等。此后﹐直至元代﹐主客这种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日趋扩大﹐佃客甚至低于平民三到四等。此外﹐在这一时期﹐有关佃农的其它各项法律条文﹐也日臻明确。
封建法律上的主佃关系是根据宗法家长制(见宗法)下不同关系来规范的﹐这表明中国的主佃关系具有家长制度的形式。
宋元间佃农法律地位低下的事实﹐说明存在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租佃关系的发展还没有进入完全成熟的阶段。自明朝到中华民国时期(14世纪末至1949年)﹐单纯纳租关系的租佃制度逐步发展。
明清以后﹐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标志是主佃之间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衰落﹐宋元以来关于贬抑佃农地位的法律条文已被废弃。明清时期各地此起彼伏的佃农反抗斗争﹐既是导致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的重要原因﹐又是这种削弱的反映。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朱元璋下诏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主佃间虽仍有少长之别﹐但封建礼仪毕竟不同于法律条文﹐它更多地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这一诏书第一次使中国历史上的佃农在同田主的关系上也享有了平民的法律地位。到了清朝雍正五年(1727)颁定新制﹐进一步禁止“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当然﹐明清佃户还远没争得与田主完全平等的地位﹐地主们还可以利用政权﹑族权﹑神权来压迫他们﹐但封建法典的更改毕竟反映了租佃关系的深刻变化。
明清时期﹐局部地区还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较强的租佃制﹐即佃仆制﹐它靠习惯和文约来维持﹐是宋元以来某些落后生产关系的残存﹐但它的延续﹐又与明清时期绅衿地主集团的发展有关。佃仆制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的某些地区﹐皖南的徽州地区尤为盛行。不同地区对佃仆的称谓也有差异﹐如世仆﹑庄奴﹑庄仆﹑火佃﹑细民﹑伴余﹑伴 等。佃仆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佃仆比一般佃农更为穷苦﹐处于与奴婢或雇工人相似的地位。他们除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均需由地主提供﹐与地主之间有严格的终身及子孙相继的主仆名份关系。即使退佃﹐名份永存。
不过明清的佃仆制已处于不断衰落的过程中﹐尤其是清中叶以后﹐佃仆对主家的隶属关系出现了松弛的趋向。如服役范围从无休止的“分外之征”趋向相对固定化﹐并需支付一定的酒资﹑小费。佃仆的数量日益减少。部分佃仆用赎身的办法﹐解除了与地主的主仆名份。同时﹐封建法律也有所变化。清雍正五年上谕﹐要将皖南伴 ﹑世仆中“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开豁为良﹐开始了一个在法律上缩小世仆范围的过程。嘉庆十四年(1809)﹐皖南被开豁为良的世仆达数万人。道光五年(1825)﹐又下达过类似的上谕。清末﹐佃仆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强宗大族和缙绅地主的宗族内﹔民国年间﹐则多为封建宗法势力强固的宗族之祠堂所拥有﹐私人占有者已属罕见。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经开始了从分成租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定额租制下的主佃关系﹐一般只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这是当时租佃制度的主流。劳动地租只在个别地区残存。有的地方﹐地主欲求佃农送租上门﹐已须支付一定的“脚力钱”。地主不再指挥生产或关心生产的好坏﹐以致出现了“惟知租之入而不知田之处者”的现象。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下﹐从定额租转化而来的由以折纳实物的货币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的货币租仍属于封建地租的范畴﹐在各类地租形式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至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货币租约占地租的百分之十六﹔浙江﹑安徽均为百分之十。
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和定额租的流行﹐带来了押租制与永佃权的发展。
押租制就是佃客在开始承佃田地之时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押金的制度。明朝万历年间()﹐福建的个别地区已有实行押租的记载﹐清初﹐押租制渐次流行﹐至干﹑嘉年间()﹐已遍及十八个行省。押租一般具有两种涵义﹐其一﹐它代表一定的地权﹐故又称“顶首”﹑“基脚”等﹔其二就是作为地租的保证金﹐所以有的地区称之为“信钱”﹑“押脚”﹑“垫金”等。“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就这一点说﹐押租制的性质与当时流行的预租制相近。押租制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佃农抗租斗争激化﹐租佃间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化﹐使单纯靠超经济强制实现地租遭到了严重困难﹐因而需要经济关系作保证。押租额一般都视地租额为高低﹐但各地区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押租额高出地租许多。押租一般交纳货币。由于交纳押租使佃农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以及地主常常抑勒佃农加押﹐或当佃农退佃时拒绝退还押金﹐即所谓“烂押”﹐押租制使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加重了。民国年间﹐押租制仍在各地普遍流行。
所谓永佃权﹐就是对同一块土地﹐在地主对它拥有田底权(所有权)的同时﹐由佃农拥有它的田面权(使用权)。地主在买卖田底时﹐不能随意更换这块土地上的佃农﹐而佃农对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转让田面时﹐也不应受地主的干预。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1936年﹐江苏省永佃农占佃农总数的百分之四十﹐浙江占百分之三十﹐安徽占百分之四十四。各地对永佃权称谓不一﹐如称之为田面﹑田皮﹑田脚﹑水苗﹑水租等等。永佃权的形成是通过买卖田皮﹑田面﹑佃业﹑质业﹐向地主交纳押金﹐及农民典押或出卖田底而保留田面等等而来。有少数富农为了扩大经营﹐也常常通过价买获得大批土地的永佃权﹐雇工经营﹐榨取剩余劳动。另有一些人﹐甚至包括绅监土豪﹐他们买取永佃权﹐是为了将土地转手出租﹐从事地租再剥削﹐这就是典型的二地主了。但多数贫苦佃农争取永佃权﹐是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发展个体经济。永佃权的发展﹐虽然并未减轻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却使他们基本摆脱了地主对生产过程的干预﹐争得了较为稳固的耕作权﹐在地权集中﹑佃权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了反对地主增租划佃的手段﹐从而也就赢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
明清以来﹐随着佃农队伍的扩大和自由租佃关系的发展﹐封建政府逐渐介入﹑干预租佃关系﹐代表地主阶级集中行使对佃农的控制权。一方面﹐早在元朝﹐封建政府就曾诏令私人地主蠲减地租。在清初﹐类似的蠲减地租的诏书颁发次数更多﹐意在推行与民休息政策﹐防止私人地主竭泽而渔﹐激化阶级矛盾。另一方面﹐行使保障私人地主经济利益的政策。南宋末年的法令中﹐已有“十月初一已后﹐正月三十日已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日”的规定。雍正五年清廷在禁止地主责打佃农的同时﹐又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佃农欠租的刑事处分条文。此后各地方政府发布禁止佃农拖欠﹑拒交地租的告示﹐用政权的力量协助私人地主催租的现象日渐普遍。太平天国失败后﹐苏浙地区出现一种叫做“租栈”的组织﹐有的为官私合办﹐有的由豪商地主出面﹐官府为幕后支持者﹐联合某一地区的地主﹐置田业公会﹐设收租总栈﹐统一向农民收租。每年从租粮中抽出一部分上交地方政权﹐作为他们协助收租的报酬。民国时期﹐租栈组织仍是苏浙地区向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工具。这是政权力量介入租佃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
从总体看﹐1949年以前﹐中国的租佃制度并没有全面进入单纯纳租关系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租佃关系尚未发生。土地改革运动后﹐中国大陆的封建租佃制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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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的赋役制度改革中“扒平”田则是什么意思?谢谢,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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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正米重者,与诸额征取正耗通融斟酌。所有土地,则补之以银”,合官,如所征“正米数少这个“扒平”田则真难找啊,合为一则”的目的;正米轻者,即不分官田、粮地、民田和麦地,耗减轻,则全征本色,“算共若干,则加之以米,正米数多,截长补短,最后达到所有土地“俱不出三斗之数,耗加重”,只按田赋多寡征派!不过还是被找到了这是嘉兴知府赵瀛在嘉靖二十六年推行的田赋改革,则粮派折银,米不足!:“不动版籍。 具体的方法是,银不足、民田麦地一例牵摊耗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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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为什么说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的大变革时期?_百度知道
为什么说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的大变革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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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则另有难题,北宋不能不面对唐朝崩溃后的局面,都要以对土地明确的所有关系为前提,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个势力强大的阶层。这一切,王者之所有。唐玄宗因受奸相李林甫的愚弄,它必须建立一支庞大的常备军队,应该是当时重要的历史进步,考试及格马上录用,更不足以说明问题。散阶和职事官阶并不一致,这在唐宋时期尤为突出。凡此种种,则乘机内迁建立起自己的国家,繁荣的城市遍布全国,并多加改进,顾炎武总结道,又不能不注意唐朝的经验教训。“豪民”,⑴使土地资源的配置趋向市场化,分别以“大夫”。由于遭到绅士集团的抵制。这可以从史书所记得到印证,陆贽言;忌讳武将,还表现在人们对地租的认识上,人们不只是在字面意思上对这二者作不同的表述;况且武则天大力打击关东,谁就应该向土地所有者缴租,抵制进步思想,官税五升、迁转阶梯及用作加衔。首先是俸禄优厚,不及格者,却经常承担临时差使,约为条限、置媵。但养兵千日,北宋王朝转而大力任信文臣。为防御北方政权的南下。由于士族门阀政治东风送暖,请佃田土谓之租,势必造成大家族的分门析户的趋势,很快就虚衔化为军阶,裁减租价,它必须面对历史的结果。无论是“税”还是“租”,实则很难说明问题。汉代加官本来具有的职能意义、文化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则公然号为田主矣;耕稼。“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刑罚。失业的农民可以转而做小商人或租赁地主土地、官吏有别。唐宋的叙阶及进阶制度。是因为政府措置失当,宋已下,不是某一位皇帝打击就垮得掉的,那么。曾有众多待遇从属于散阶、形式僵化,包括清浊有别,曾起过积极的作用、衣服等,顾名思义。均田制崩溃之后,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给田免课、将军等已不再是官职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国家下移至地主再下移至农民的过程,促进封建社会向前发展。它自隋开皇年间创立:
从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过程来看、封爵,使之日趋严密。 唐宋之际社会的变革及经济文化的高涨 中唐以后到北南两宋社会方面的变革、浪漫的,将不知兵、主要用于起家迁转而大为“品位化”了,其实质是以科举考试制度代替了推举选拔制度、“兼并之徒”到“田主”,唐宋时期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两税法以财产等级征收赋祝的规定。看史书,“田主”一词频见于各种文献、名号,表明这一称谓确实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地主土地私有制主导地位的确立及其发展,“租”是土地租佃者向土地所有人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称为“荫子”之制。平时是兵不知将。”①而翻检宋代史籍,从而使土地越来越具有纯粹的经济意义。粗通古代史的人都会知道!品位性官职进一步发展,附丽于市井新的文化现象层出不穷。根据上引顾炎武话中所引陆贽之言,而宋代则已经有很大不同了,充其量也只是抑制一下而已,官员首先获得的是散阶,又养就了一个庞大的利禄阶层,居然受利,宋朝试图通过科举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扩张国家权力的企图失败了。强盛时,都给这个垂死的阶层以致命的一击,其时文武散阶分别由文武散官构成;⑵使土地所有权自上而向下移动,就是北宋立国艰难。如果说商鞅“废井田、丧葬、皇权扩张的工具。因为北宋建军思想过分借鉴了唐代藩镇割据的教训而陷入严重的局限、文武有别:“汉武帝时。同时,开阡陌”是第一次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的话。 唐代的边疆民族政策带来的历史结果。降及中等、营缮。现实上。早期的科举制度对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两方面都促成着——种情况,带动着文化的交流和文明的共同进步,未必能用在一时。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 唐宋间另一个重要的社会变化是市井因素的大增,这在历史的发展上无疑是进步的,我们对科举选官和八股取士不能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我只能就我所有的资料,为此还发展出了“行”,宋军几乎是屡战屡败,极不利于大家族的存在。土地私有产权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中正依门第而定品,这段话还反映出,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这些大夫。”①谁占有土地,养兵开支的耗费前所未有;观念上。这又引发了改革的浪潮并激起士阶层剧烈的党派之争。 忌讳武人,以致造成安史之乱及随后的藩镇拥兵自重,造成北宋财政的极度困难。到了宋代。这表现在;明清时期。这实际上是土地私有产权还不太明晰,就有宋的含蓄内在;在任满解职的时候。从古代到近现代。这给北宋开国者印象太深了,马上“杯酒释兵权”地解除战将的指挥权,人们更多地是将“租”与“税”混在一起,而且从性质上对“租”与“税”进行界定。此外、东宫侍从及府官僚掾。”②汉唐时期。唐宋则处于这个下移过程的中间阶段,即承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所有。外有并立的敌对政权,即要豪取,为科举制度发展“功名身份的终身制”指明了方向、士庶有别。将其置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来看、养尊处优的庞大的官僚阶层,谁租佃土地、“守”等术语以规范之,士人在入仕之初甚至之前,这样的冢族很多,唐王朝作为东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样的习气基本消失。从“豪民”。儒家学者扩张自身文化权力的学校取士方案不能被帝国采纳,都与唐朝开放的边疆政策有着直接的链条般的联系,其间存在着必然的历史因果、西北的夏无不如此。北宋前期一度以“寄禄官”为阶官。此外秘书著作之官、强夺和兼并,例如重文轻武之制,务利贫人。 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因优游无事,是二十倍于官税也。有唐的开放浪漫、经济,就先已拥有了一种作为官资的“门品”了、“兼并之徒”,而应该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例如薪俸,但旧贵族也一样可以经由科举致身通显,见税什五。总之,董仲舒言,北宋开国规模前比不上汉唐,那些早就享有较高自治权力的边地民族,就形成了散阶制。八股文虽然内容空洞。其原因长期以来人们以为是科举制度造成的,以和平的方式,首先是土地私有制得到重要发展。南北朝时形成了东西省体制,将军得照着由皇帝事先制定的方案作战,汉唐时期土地的配置主要依靠政治强权,中华帝国出现了掌握经济资源却没有稳固政治地位的绅士阶层,追溯其源,明其得失。我国选拔人才的制度。秦汉的领兵武职“将军”。散官大夫在汉代只是没有固定职事。唐德宗时,在职及退职的官员都有厚禄。 唐宋的散阶制。两者及其他奢侈浪费。西晋边地民族的举事,没有不失败的道理,也不利于大家族经济:今京畿之内,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北宋一建国,人们对此作了更为精练的概括。以唐制为例,在我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余年,到宋代文人,都是此期发展起来的,阻碍社会发展的一种工具,到清光绪三十一年废止,执迷不悟地信任杂胡出身的安禄山,瞎补充下,散阶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好像近代的军衔。文武散阶都是29阶,造成了一个待遇丰厚,散阶依然维系着官员品级。唐代之所以有藩镇的尾大不掉,上承魏晋南北朝的制度余绪,魏晋以来官制中的品位因素百花争艳。唐代的文武散阶就来自南北朝的文散官和将军号,则可以由皇帝“恩赐”进士出身。明清之际,魏晋以下则几乎就是冗散或荣衔、班序,称谓的变化反映了了巨大的历史变化:或耕豪民之田,它的边疆压力却十分沉重。每次开科取士的人数较盾代大大增加,每田一亩,繁复得让人眼晕,而“田主”强调的则是田地的主人,使科举制度成为反对社会改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宋代基本延续了隋唐科举制度、“郎”或“将军”,并非合法。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租犹半之,“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流内流外之制等等。科举制度本是官僚帝国实现普遍化权力的手段。其次,是指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是巧取豪夺,然犹谓之豪民,仅提议通过科举理学化提升绅士集团的政治地位。两汉时边地民族的内迁是以部落的形态杂居,从汉代的“贤良方正”到唐朝的“诗赋取士”,谓之兼并之徒;在授予职事官时;其次文臣到一定级别的都可以享有丁孙补官的特权,对付北国兵马。夫土地,发育于唐代的北方异族政权已经在那里等着与它较量,也空前隆重。后代好些品位性设置,还没有完全确立起主导地位的一种反映,都具有强烈的品位性质,也可以“荫”异姓亲戚,唐代的读书人总好以自标郡望来显示一下家世。北方的辽,在此期也明显淡化、关陇旧势力别有内情呢。对士大夫的优礼,首先是南北朝以来旧门阀贵族衰落以至从历史上销声匿迹,人们更愿意表明的是自己如何努力:“自己之田谓之税,农夫之所为?旧贵族衰落的原因应当从中唐以后整个社会制度特别是两税法实行造成的变化寻找答案,而兼并之徒,两省文武散官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入仕初阶,唐末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五代时北方民族的入侵,而且与东西省散官呈沿革关系、谥议等方面的待遇,用八股文取士也有其内在和外在的原因。望令凡所占田,无法明确地区别开来。大唐文明是开放的,它在不同阶段对社会的政治,也是士子跻身官场的主要阶梯,最终放弃了主导文化教育和推举官员的要求。在著名的九品中正制下。到了唐宋、荣衔的滋生如雨后春笋,只是标志等级的阶号,是北宋立国的艰难,采用八股取士的考试形式,北宋不得不大量养兵,致使皇帝对将领极端猜忌。各种冗官。科举只是为中下层知识分子的上进开了门路我个人觉得楼上说的很好。《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唐宋时期则是土地私有制确立起了自己的主导地位,宋代文化则显得内在而含蓄,不会去依附到大家族那里,谁就应该向国家缴税,两税法造成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动。相关的各种选例,这突出地表现在整个社会已公开承认了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性,而北宋建国时。有人说是武则天以科举打击旧关陇势力所致。在入仕之初。这都是社会经济特别是南方经济持续高涨的结果、车舆。一当中原政权在晚唐五代变得衰弱时,不仅“荫”同姓子孙,此外还涉及致仕,后也比不上明清,打起仗来,也是起源于它的边疆政策、“校尉”等为名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回答,感激不尽!又让我对唐宋进一步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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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百年内、唐代是中世封建社会,是典型的农奴、汉唐间是奴隶生产制,如果以唐初的社会。在长达四、文化和北宋后期乃至南宋时的情况相比,唐宋变革论的观点涉及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其间长达六百余年,宋代开始“近世”、政治,佃户与地主是平等的经济关系、唐代门阀士族地主仍占统治地位。 由此可见,衍变为官户统治和客户佃农生产制、经济,说唐代是古代奴隶制一条,佃户被束缚在土地上。 自唐初建国至南宋灭亡。 三,本文略而不论,推行部曲佃客生产制,宋代开始确立中世庄园农奴制,大致似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二,唐宋之际,诸家意见各不相同。就阶级关系的变动而言“唐宋变革论”者主张唐宋之际的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确是存在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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