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张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李法院违反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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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应到哪个法院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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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法院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就某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当事人起诉应到哪个法院立案呢?这就涉及到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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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  申请再审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永春,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XXXXX8232 。住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华东路57号。  原审原告,何月风,女,汉族,日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税务所宿舍。  申请再审人因与原审原告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1)澄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本案。  一、我于日下午6时多钟收工回家,驾驶琼C504H1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靠右正常行驶(雨天),途径大丰镇菜市场时,原审原告何月风为了避雨回家,突然横穿街道(她的家在北边而菜市场在南边相对)撞到车的右转向灯而往右仰倒后脑着地而受伤的意外交通事故(县交警有拍摄现场图片为证)。事故发生后,我和爱人同护士,何月风的家人把伤者送往澄迈县人民医院治伤,我爱人还与伤者换湿衣服。医生给何月风缝伤口(后头皮挫裂伤3CM)缝针以后医生说不什么事观察观察明天才回家,医生还给伤者做手足检查,四肢正常,无骨擦感,无流血(病历在她家属处)。待伤情稳定后,因她家人强烈要求医生要把伤者转住海口市人民医院治伤,(伤者女儿和海口市医院神经外科护士长王海波是同学关系),我坚持要转院就去省秀英留医部,因她家人不同意不办法只好跟随伤者上海口市人民医院了(没有医院转院证明)是何月风家人要求转院的。当晚澄迈县人民医院我支付了2004元医疗费。  二、当晚(日)何月风以一般伤者入院。在伤者治疗期间我四处筹借了三万多元给伤者治伤,但她的家属还不满足,经常在晚上到我家围攻房室,我及时报110方解救了我和家人。  三、何月风治愈出院后不申请县交警调解,处理(因县交警已介入调查)县交警并于日发了澄迈公交认字(2011)第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大队长说我是驾车她是行人,虽然她横穿,车要多负一点,法院判我70%是量责过重。  四、何月风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金,恩将仇报,于日诉上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我赔偿人民币元,减去被告已付31900元,应赔偿金元。经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应赔偿合人民币元。我对一审法官虚构的判决实在不公平,不真实,不合法,执法不公证。法官的判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①第五十九条,②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③第六十四条,④第六十七条,⑤第七十五条,⑥第七十八条。2,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①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节开庭审理,②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审法官审理案违背了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传票注意事项第3条,原告收到传票,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吴典法官不说明情况和原因?是否暗中与何月风勾结蒙骗于我?一审法官判案以官压民,目无党纪国法,执法不公证,判案不公平,不真实,虚构判案,侵犯了我的基本利益。  五、我是一个含冤受屈的当事人,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772号民事判决。于日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指望上一级中院应该有执法公正的好官得为我主持公道,公正执法,不料中院的法官(何书丰)根本不看案情,为了应付草草走过场,根本不负责任,不当一回事。而一审原告何月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第一次询问时何月风也未到庭,何书丰法官不说明原因?同时何月风对我的上诉状和补充上诉状不完全的答辩,还是照样审案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六、原审原告代理人刘元章(金江镇在职国家干部,领国家工资,不务正业,专门到处领官司做假证据)提供一张省司法医院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笔误”,刀误。何月风伤残鉴定意见书中,1、委托单位:“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笔误”镇字打多了,那么减去“镇”字就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司法所”了?其实正确的全称是:“澄迈县司法局金江司法所”才是挂牌的单位(有图片为证)白纸黑字铁证如山。2、鉴定日期,鉴定时间是日应为日。3、被鉴定人,何月凤,住址不详,更改为澄迈县华侨农场县直属大丰税务所等“笔误”。刘元章真会诡辩一经揭发到就改。(法官也包庇)何月凤的伤残鉴定赔偿金是十多万元法官还当儿戏?真惨无人道,一审二审法官为什么不调查取证,委托单位:“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办公何处?根本不存在,而是刘元章和何月凤伪造的。何月凤住址不详,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何月风有别名是虚构的(县交警认定书和户籍记录没有曾用名何月凤)第一中院的法官也糊涂判案。以上的“笔误”说明了澄迈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误判要重新判决而第一中院的何书丰法官还维持原判?另外,何月风提供一张发票(号码是:0008884D)金额是08年三年前的门诊发票,小章是版印的,没有加盖“住院收费章”属于无效发票。而我持的是2011年税票(号码是:)金额是29920元是住院发票,加盖“住院收费章”。二人合付一个人的医疗费用为什么提供的发票不同呢?两审法官不懂?是法盲?在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期间本人要求法官把何月凤的治伤,治病的治疗费用分开判赔,法官不采纳,原告何月风对我的上诉状不完全的答辩,法官不看案情,不分青皇红白,两次调解不成,于日强行做出终审判决,“李永春上诉状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草草了之,天啊!中国的法律何在?公理何在?法律何存?法官公正执法是一句空话。  一审二审法官判案不公正,不合法,不真实,不公平的事实,有什么理由和证据判我赔偿给何月风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法院量责过重,我是正常靠右行驶,何月风为了避雨突然横穿街道撞到车的右转向灯往右仰倒后脑着地而受伤的意外交通事故,双方原,被告各犯一条交通法规,法院判我赔偿70%是量责过重。  第二、法院判称何月风伤情严重,何月风诉称伤情严重,不省人事,生命垂危,当晚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急救,医生马上救治不是事实。1、何月风当晚(即日)从金江医院转海口市医院(没有医院转院证明)是她家人要求转院(病历首页69记录)。2、病案首页(一)记录,何月风举证3号—①入院情况,□3,1危,2急,3一般。何月风入院属于一般伤者,何月风当晚伤情严重为什么不敢提供初次在金江医院的急诊病历呢?3、受伤部位只有3CM的脑头皮挫裂伤(举证第3号—③病历)。4、当晚只打3支针水(清单1页)当晚没有吸氧,连一般的救治都没有。何月风还患高血压病一级(90—160)肺部钙化,性病变等病(病历77号)。  第三、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是违法和伪造的。(要县交警认定书还是要伤残鉴定意见书?)  一、违法:  1、①该伤残鉴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节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 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②第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鉴定人……”。③何月风从受伤住院到治愈康复出院都不敢向县交警申请做伤残鉴定委托。本交通事故只有交警才有权委托做伤残鉴定,任何单位(包括司法所)无权介入委托鉴定。  2、根据《新疆司法鉴定委托实施流程》第三节规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在文头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钢章),在落款处加盖经登记机关备案的单位行政公章,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执业印章,司法鉴定本人签名”。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人执业印章,而第一鉴定和第二鉴定人李钢和孙礼青的笔迹是一个人所签。此鉴定是违法的和伪造的。是何月凤的代理人刘元章所为(他曾当过金江镇司法所所长)。  二、伪造的事实:  1、委托单位:何月凤的伤残鉴定委托单位:“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根本不存在。现门前挂的是“澄迈县司法局金江司法所”白纸黑字的证据谁都更改不了的事实。退一步来讲本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大丰镇菜市场并非在金江镇。比如大丰镇有人打架砍伤,应该是大丰派出所抓人并委托做伤残委托鉴定而不是金江镇派出所,基本的权力范围金江司法所所长黄琦和刘元章都无懂得?白白领坏国家工资?真庸得可怜!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是刘元章伪造的,并也是越权行为,为什么不通过县交警委托鉴定?  2、鉴定日期:本交通事故发生在日,而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日期是日做伤残鉴定的,是何月凤一年前的病残鉴定,也要我赔偿吗?  3、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材料:①病案号(0288740)何月风举证第3—②出院记录何月凤四肢无局部崎形及骨擦感,四肢活动可,②疾病诊断证明(编号)举证第3号—④罗汉医生建议,没有建议对何月凤左上肢左下肢伤残等级医学鉴评?③何月凤伤残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被鉴定人何月凤因日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目前致左上肢肌力IV级,左下肢肌力IV级,评定为七级伤残。这结论与事实和病历不符。  何月风举证3号—③病历记载“无呼吸困难,无肢体功能障碍,四肢活动良好,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鉴定书中检案摘要,无四肢抽搐,无肢体活动障碍,四肢活动良好。病历68号体格检查,四肢正常,头颅正常。白纸黑字有医生证明有医院印章为证,为什么李钢法医鉴定出何月凤左上肢左下肢肌张力IV级,评为七级伤残呢?铁证如山而一审法官吴典根本不看案情乱判案。没有什么理由判我赔偿十多万元(70%)的伤残鉴定冤枉钱?中国更然有这样的法官?  4、被鉴定人,何月凤,女,60岁,住址不详,无身份证。①鉴定检案摘要记载,患者恢复至神志清楚。②分析说明栽,目前被鉴定人神志清楚能正常对话,一个神志清楚能正常对话,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场更能住址不详。何月凤的家属不在场吗?何月凤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鉴别,可以断定何月凤根本不在现场,而是她二个代理人周昭民和刘元章收买别人来代替做伤残鉴定的,是伪造的。  5、第一鉴定人,①何月风举证3—①住院病案首页(一)记载,科主任,夏鹰,主治医师,李钢,住院医师,罗汉,而何月凤的伤残鉴定人李钢是何月凤的主治医师不回避还充当第一鉴定人有失真实和违反了有关规定。在落款处没有李钢和孙礼青的执业印章。二个人的签名是一个人所签。到底是真李钢还是假李钢或是刘元章伪造的呢?所以说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是违法和伪造的。属于无效证据,而一审二审法官乱判案,本案属于冤案。  另外,1、日上午10时5分在澄迈县老城法庭我问吴典法官:你看过何月凤的伤残鉴定委托原件吗?他回答说,没有看见过原件。为什么何月凤伤残鉴定赔偿金十多万元怎么就马马虎虎就判案了呢?2、在日上午我到金江司法所找黄琦所长,要求出示何月凤的伤残鉴定委托原件和原始材料记录,她说什么都没有是刘元章个人所为与她不关。在2011年国庆节期间我多次走访黄琦所长,起初她说:何月凤伤残鉴定委托单位:“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不是我们挂牌的单位,你们找错门了,案也不是我办,十年的案我都记得等等。但在2012年期间她又说公章是我盖案不是我办。这些国家干部反复不常,怎么为人民服务呢?3、日我走访海南省司法医院鉴定中心,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对我说:打架砍伤是派出所带来做伤残鉴定,而交通事故是交警带来做伤残鉴定才是合法的,没有交警带来做鉴定是违法的鉴定。  关于何月凤的伤残鉴定的违法和伪造我于日上访了海南省纪检,监察举报中心要求切查处理,司法局于日下午在大丰司法所办公室和我了解详细情况后,他们找过刘元章为什么何月凤的伤残鉴定不通过县交警委托鉴定?刘元章说交警领导没有时间所以他就一手办了。所以司法局和司法所是上下级关系,为了人情关系至今还不答复省纪检和监察中心(压案)。  第四、1、两审法院都以双方不申请法院对何月风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为由判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都称,原告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委托海南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何月风为七级伤残,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未就何月风的伤残等级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在伤残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是何月凤,女,60岁,住址不详)何月风的户籍记录没有曾用名何月凤,何月凤是虚构的。而不是两审法院判决书内的和县交警认定书的何月风。法官不懂得中国文书风和凤吗?请问两审法官:“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办公何处?真好笑!2、何月凤的伤残鉴定在一审时和以上事实是违法和伪造的我为什么要提出重新鉴定?(如果何月风举证有肺癌我也要提出重新鉴定吗?)一审记录在案中(第6页)。审:原告因为鉴定书是你们的诉前通过司法所委托鉴定,现在被告对鉴定提出异议,你们是否要重新申请鉴定,法院现在告知你们。审:原告对被告所说是否有补充意见?原代:“没有,辨论在陈述”。应该提出重新鉴定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吴典法官自己审案自己判案不知道吗?真庸得很。这样判案不知道冤枉多少人?3、在日在省第一中院庭审(询问)时,原审原告何月风的代理人刘元章提供一张海南省司法医院鉴定中心的情况说明(笔误)“刀误”如下:?委托单位为:“海南省澄迈县司法局金江司法所”(但第一中院判决书内还写“何月风的伤残鉴定委托单位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鉴定日期,应为日。?被鉴定人住址为,澄迈县华侨农场直属大丰税务所。但是澄迈县人民法院和第一中院的判决书都写何月风的伤残鉴定委托单位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以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写在判决书内。请问何月风要情况说明(笔误)还是要两份判决书?就凭原审原告提供“笔误”,中院法官何书丰不但不追究责任还袒护何月风(可能同姓)以调查取证与一审相一致,强行判决,维持原判。真是中国有这样的法官留着任职害人不浅。请问两审法官判决后还有“笔误”。我找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一条法律有判决后还有“笔误”。法官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袒护何月风是何道理?可能台湾国民党有判决后有“笔误”的法律条文。  第五、关于发票:1、一审被告本人提供一张发票是日海口市人民医院的住院部的住院发票,(票号)金额29920元,加盖“住院收费章”。住院发票字样打印在前,琼地税票准2011第()号字样打印在前。而海南省全国统一发票鉴制章盖在后,加盖“住院收费章”(即字样在前,印章在后)属于有效发票。2、一审原告人何月风举证第5号—?一张发票是:2008年3年前的过期门诊发票(票号0008884D)金额是:76097.19元,没有加盖“住院收费章”,小章是版印的,住院时间打印在前,收据号打印在后,海南省全国统一发票鉴制章和海口市人民医院收费专用小章版印在前,而海口市人民医院收费发票和琼地税票(2008)准字0279号字样打印在后(即印章在前,字样在后)没有加盖“住院收费章”属于无效住院发票。为什么二个人付一个人的治疗费用而有二种发票呢?法官不懂得?我是坚持何月风要拿出一审辨论终决前有效的,合法的,正式的发票(2011年税票加盖“住院收费章”)。我方能分担。  第六、何月凤住海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疗费用是不实和虚构的事实(共76页)  一、手术费:1、?清单39页手术费是2817.50元。?日发票(号码)是7471.19元。?老城法庭日核实清单手术费是3197元。是市医院电脑出错还是人脑出错?2、日气管切开术(25页),3、日气管插管术(40页),6月11日气管套管(钛)58页。4、5月23日贝朗神经补片4725元(属丙类药43页)。何月凤到底住多少个科室?  二、化验,1、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日梅毒螺旋体特别异抗体测定(梅18页)。2、钾、钠、氧、钙等测定,从5月21日—6月2日止重复16次(19—22页)。难道是医院的化验器材出错?  三、护理:1、一般护理:?从日—6月14日止会阴冲洗26天48次(70—72页)。?从—6月22日止口腔护理63次(70—73页)。2、一级护理:从日—7月13日止(出院前一天)每天一级护理47天(69—74页),何月凤7月14日治愈康复出院而13日(前一天)还要一级护理吗?3、气管切开护理,从日—6月19日止共31次(69—74页)。4、吸痰护理:从日—6月3日吸痰护理185次(70—71页)治疗肺病。  四、输氧,1、中心吸氧31次/天,从5月23—6月15日每天24小时中心吸氧24天(23—36页)在吸氧期间医生在6月3日,6月14日,6月28日开出营养品给何月凤吃,吸氧还能吃营养品?有可能吗?2、7月5日豪华高氧舱治疗18次(38页),伤者用氧共5858.6元,而老城法庭核实用氧是2488.2元,相差3370.4元,何月凤用氧是虚构的。  五、治疗肺病:何月凤住院号0288740报告日期日病历77号记载“胸部平扫”,双肺下叶见班点条索状模糊形,主动脉壁多发班点状钙化,双侧胸腔后壁见水样密度,双肺下叶渗出性病变一炎症,双侧胸腔积液(右侧为多)主动壁多发班点状钙化,医师,陈泽谷。何月凤从6月11日至7月12日(气营插营术后,40页)治疗肺病,肺钙化共31天结束。(57—68页)何月凤治病是国家做报销为什么要被告人来负担呢?岂有此理?  六、心电监测,从—6月3日止共13天324个小时做心脏检查治疗(23—29页)。  七、进口针、补针、无国产商标的西药,每支单价378元,179元,212.75元,120.75元,79.35元等6项合计人民币39297.3元,伤者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是治伤吗?还是治病?  八、何月凤住海口医院医生从5月20日—7月14日止,1、医生开出的针水743瓶/袋,治疗用了544瓶/袋,实存199瓶/袋针水,伤者和医生把去那里了?2、医生开出1208支针水,肌注射66支,存1142支,组合71次,每瓶要配16支针水?3、病人共76页清单记录,西药统记数,甲类药2321.07元,乙类药,62429.29元,丙类药1634.43元,乙类药和丙类药辅助药占总量96.5%,甲类治疗药只占3.5%。4、日,打了75支针水,输液20ml—100ml,58瓶/袋,共13810ml,如此治疗可能吗?5、单西药部份:?5月21:2549.05元,?5月22日:4282.24元,?5月23日:2264.77元,④5月28日:4229.27元,⑤6月1日:3082.34元,⑥6月3日:3973.82元,⑦6月5日:3229.58元,这样的治疗纯属虚构的。  九、欠数“何月凤从日—7月14日欠医院医疗费情况:1、日—5月29日查押金:44910元,医疗数:47174.92元,欠医院2264.92元,9天平均每天费用:5241.65元。2、5月21日—6月7日查押金63910元,医疗数:69624元,欠5714元,5月21日—6月7日共17天平均每天4095.53元。3、7月8日查押金数:102920元,医疗数元,欠3243.27元。4、总数元÷55天(住院天数)平均每天1927.59元。从以上何月凤的欠数情况与何月凤举证的第5号—?的2008年的过期发票有关吗?  十、营养品:1、何月凤从日,6月28日医生开出脉络颗粒,安脑丸,益血生胶囊等营养品2467.7元。2、出院后何月凤在医疗机构外在日一次性购买不同品牌营养品(蛋白质,燕窝等)5806元营养品没有医生的指导下和医生签名属于不效的。3、何月风在民事上诉答辩状中第二页顺数第6行称:5806元营养品系受害人为治病与身体需要而循医属实际购用。请问何月风治伤可以治病一万的不答应。另外,何月风民事上诉答辩状第三页倒数第4行“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胡说八道,刘元章(何月风的代理人)造假到极点,原告何月风在日已经治愈出院,她一审二审从未出庭参加诉讼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而两审法官不说明原因?还强行判决?  最后:请问何月风,1、要澄迈县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要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2、要两审法院的判决书还是要刘元章在日第一中院提供的情况说明(笔误)。3、何月风一定要提供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正式的,有效的,合法的,正式的2011年税票,加盖“住院收费章”。我方能分担。4、两审法院判案违规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5、执行异议,我于日接到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7月28日回复执行回复书。和海南省纪检上访回复单。说明要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书。省第一检察分院于日开听证会。而老城法庭在日封我大丰镇华东路的房室。当时我出示海南省检察院申诉回复单琼检访字(号。给曾令侨庭长说明12月10日刚开完听证会,为什么来封室?苦苦哀求,但他们不同意还是强行封我从1984年至今住的生活的18平方米破室一间。我是一个失业人员,已经筹借了3万多元给何月风治伤。至今还不还人家,而何月风举证大部分的证据是造假的。一审二审法官执法不公正,不合法,不实事求是,以官压民,乱判案,不知道冤枉多少群众?中国的法官判案应以正式,真实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来判案,还是靠假证据和人际关系,金钱,官方人事关系来判案。没有人际关系怎么力辨也是枉然,真是令人寒心和气愤。一审澄迈县人民法院法官和二审法官审案判案都根据县交警认定书来判案和定案,为什么何月风的伤残鉴定没有县交警的伤残委托鉴定呢?县交警认定书是何月风并没有何月凤,没有县交警认定的,本人一概不承认。法官执法不公正,不管在一审二审时本人(被告)怎样力辨和反驳原审原告的假证据和无理请求,也不济于事,像对牛弹琴一样,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官要公正执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为什么中国的法律被一些法官遭踏败了,没有人站出来管一管呢?只要有人际关系就目无一切假证据变成真证据,一审法官乱判案,二审法官不把关草草了事,强行判决,冤枉本人。我一定要申诉到底,请有关领导,法官明察,查清实情改判,为民平冤。  注:?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情况说明、笔误”是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是日印制12份。?领判决书是日。④刘元章提供给第一中院是日。⑤“情况说明、笔误”中间间隔时间四个半月,澄迈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能发得出去吗?  附上:一、二审所有材料,请阅。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李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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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永春,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8232。  住所:现住澄迈县大丰镇华东路57号。  联系方式:澄迈县大丰镇华东路57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单位与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何月风,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78223.  住所:现住澄迈县大丰镇税务所宿舍。  联系方式:澄迈县大丰镇税务所宿舍。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和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请求高院撒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和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查清实情后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第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量责过重,我是在日收工回家驾驶504H1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靠右正常行驶。何月风为了避雨回家(她的家在北边而菜市场在南边相对)突然横穿街道撞到车的右转向灯而往右仰倒后脑着地而受伤的意外交通事故。双方原,被告各犯一条交通法规,法院判我赔偿70%是量责过重。  第二,法院判称何月风伤情严重,何月风诉称伤情严重,不省人事,生命垂危,当晚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急救,医生马上救治不是事实。1、何月风当晚(即日)从澄迈县人民医院转海口市人民医院(没有医院转院证明)是她家人要求转院的(病历首页69记录)。2、病案首页(一)记录,何月风举证3号一?入院情况,□3,1危,2急,3一般。何月风入院属于一般伤者,何月风当晚伤情严重,为什么不敢提供初次在澄迈县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呢?3、受伤部位只有3CM的脑头皮挫裂伤(举证第3号—③病历)。4、当晚只打3支针水(清单1页)当晚没有吸氧,连一般的救治都没有。何月凤还患高血压病一级、肺部钙化(病历77号)。  第三,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772号判决认定何月风以别名何月凤进行举证何月风就是何月凤同属一个人。认定事实为什么不依据权威的户籍记录和交警认定书,而依据旁道佐证?(大丰派出所办理何月风迁入大丰农场时没有曾用名)  1、何月风有别名何月凤澄迈华桥农场直属作业区在日以作更正:“以上证明是周军提供,应以户口簿登记为准”。(周军系何月风大儿子)何月风户籍记录何月风没有曾用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078223,(何月风举证一号记录铁证如山)。2、澄迈县交警事故认定书:何月风,女,日出生,身份证号:、何月风举证第3号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记录,何月凤,女,出生日,年龄60岁,身份证号
。4、何月风举证第4号记录伤残鉴定记录:被鉴定人,何月凤,女,60岁,住址不详,无身份证。  二、1,何月风民事起诉状起诉我的是:澄迈县华桥农场县直属大丰税务所职工,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身份证号,078223,交警认定书没有曾用名。法院判决的原吿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澄迈县华桥农场退休职工。无身份证号。这是为什么?张冠李戴的判决,真实?合法?自报家门的起诉书该不是笔误吧!是否有其他潜在事实?  2,澄迈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中何月风有曾用名何月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为什么澄迈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主办法官没有把澄迈华桥农场直属作业区证明书何月风有曾用名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和查清真伪呢?你知道吗?澄迈华桥农场直属作业区根本没有何月风这个人?法官乱判案虚构的判决。  3,何月风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金,恩将仇报,在日诉上澄迈县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起诉我赔偿人民币元,减去被吿已付31900元,应赔偿金元。经澄迈县人民法院以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判决赔偿金人民币元。原审法官的判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案实在不公平,不真实不合法,执法不公平。法官判案一判决你知道有什么后果吗?(公章在法官手中)。法官为什么不查明这张证明内容的真伪呢?  第四、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是违法的和伪造的。(要县交警的认定书还是要伤残鉴定意见书?)  一,违法:1、?何月凤的伤残鉴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节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2、根据《新疆司法鉴定委托实施流程》第三节规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在文头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钢章),在落款处加盖经登记机关备案的单位行政公章,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执业印章,司法鉴定本人签名”。何月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中落款处没有鉴定人执业印章,而第一鉴定人李钢和第二鉴定人孙礼青的笔迹是一个人所签。此鉴定是违反和伪造的。是何月风和她的代理人刘元章所为(他曾当过金江镇司法所所长,现在金江镇政府任职,国家干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琼民申字第5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春,男,汉族,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华东路57号.  委托代理人:李学明,男,汉族,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光明居委会解放中路商业局宿舍,系李永春之叔父.  被申请人(一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月风,女,汉族,日出生,澄迈县华侨农场退休职工,住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大丰税务所宿舍.  委托代理人:周昭民,男,汉族,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华侨农场县直属大丰税务所,系何月风之子.  再审申请人李永春因与被申请人何月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永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二审判决主其承担70%的责任,比例过重,不符合双方都有过错的事实;其次,何月风在事故发生之前就有多种疾病,事故发生之后的治疗费用有一部分是治疗其原有的疾病的,不属于其承担的范围.(二)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一,何月风的户籍本上没有记录其有曾用名”何月凤”,但何月风提供的住院历及伤残鉴定书中登记的却是”何月凤”,故不能认定以上病历及鉴定书是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而实际上没有该单位,只有澄迈县司法局金江司法所,且鉴定日期为日,而本案事故发生在日,故该鉴定书是伪造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何月风提交意见称:李永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首先,澄公交认字(2011)第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春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该认定书符合法定程序,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确认并据此确定李永春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其次,李永春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之后的治疗费用有部分是医治何月风之前的疾病,故本院对李永春提出的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二)关于证据真实性的问题.第一,何月风所在单位澄迈县华侨农场已出具证明书,证明何月风与何月凤是同一人,何月风提供住院病历及伤残鉴定书中登记的虽是”何月风”,但住院及鉴定事项均与何月风个人情况相符,可以认定该病历及鉴定书是何月风本人的,且李永春曾按病历上的住院号交过住院费,故李永春当时应当知道该住院号对应的是何月风本人;第二,何月风提供的伤残鉴定书中虽然鉴定日期是日,但受理日期却是日,鉴定日期2010年应是笔误,该鉴定书盖有海南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的公章,且两位鉴定人均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可查,该鉴定书具有真实性.故本院对李永春提出的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李永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条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永春的再审申请。  审
忠  代理审判员
曾金华  代理审判员
佩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楷  日方收到
  公平正义在何方?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官官相卫何时了?  最近最高院院长周强谈司法公信时指出:要实现习主席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处理好。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谈到如何让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实现公正时,周强给出自己的答案:要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日报日《政治》版)。举证的事实,法院要进行严格核查其真伪、有效、合法方能作为审、判、执案的事实依据。  我与海南省澄迈县大丰税务所职工何月风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谁主张谁举证。何月风举证第9号何月风有曾用名何月凤没有主体资格:1、何月风户口簿记录,何月风,女,日出生,身份证号:078223。县交警认定书记录:何月风、女、日生,身份证号:、何月风举证第3号一①记录: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记录。何月凤、女、日生,60岁,身份证号:无,职业:无,出生地:无,工作单位及地址:无。何月风举证第4号,被鉴定人:何月凤,女,60岁,住址不详,无身份证号。  二、何月风举证第5号一①一张发票是2008年三年前的过期门诊假发票(票号0008884D),金额是:76097.19元,没有加盖“住院收费章”,小章是版印的。何月凤住院期间骗取药品,勾结医生,骗取医疗费等违法,索取赔偿金等。  三、何月风举证:第4号伪造伤残鉴定意见书索赔100864元(70%)的赔偿金是违法和伪造的。何月风、刘元章(何月风的代理人)、黄琦(现任金江司法所所长)狼狈为奸假造伤残鉴定意见书索赔违法。  四、何月风举证第8号一①号在医疗机构外一次性购买营养品5806元是不合法的营养品,法官也采纳。  以上何月风所举证诸多的假证据澄迈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曾令侨、审判员吴典违规违法的判决,判我赔偿给何月风元的冤枉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守冠、审判员何书丰、审判员、梁振文。不看案情,马马虎虎,草草了之,二次调解不成强行作出终审判决。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琼民申字第597号。审判长、邱忠,代理审判员曾金华,代理审判员陈佩,书记员宋楷。在审理本案时不看案情,违背了法官判案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违规违法,残踏法律,处处袒护何月风,以权代法,以法欺民,作出(2013)琼民申字597号的民事裁定书。草草结案,公理何在?法律何在?法官判案公平正义是一句空话。  “海南不日月,北京有青天。”请高院院长提阅本案所有材料,本着公平正义的宗旨,为了实现习主席的原望,为民作出公平、合法、公正的裁决。  此致  敬礼!  冤屈当事人:李永春  家庭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  日  附上:民事再审申请书1份,高院民事裁定书(2013)琼民中字第597号1份。  案件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
李永春  被申请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一、复议(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28号判决书;二、撤销终审判决据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事实和理由:  这是一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案件的主体和所有举证都不能逾越交警的认定事实。一切背离交警认定书的举证都是伪证。这是一宗要件合法,捏造举证事实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正如法评《诉讼也要[打假]一文》所述:“虚假诉讼一般有四大特点:首先是形式要件合法,虚假诉讼与正常诉讼形式要件趋同。(见人民日报日15版)。  一、判决案件主体错误。何月风、又名何月凤,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  日,我驾驶摩托车与横穿街道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澄公交认字(2011)第151号]确认事故伤害人是日生,身份证号078223的何月风,并非何月风又名何月凤(无身份证)。1、何月风举证第1号户籍、身份证、交警认定书、查省社保局网页、何月风从未使用过别名;2、何月风举证第3、4号显示,何月凤日生,无身份证,无工作单位,无职业,住址不详;3、判决依据派出所证明何月风有曾用名何月凤,认定何月风与何月凤同属一个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规定。以何月风又名何月凤作为债权人判决,背离了交警认定书所确认事故伤害人的事实。退步来说何月风即便有民间常用的乳名别名,也不是举证中的何月凤。因为何月凤有与何月风不同的确切出生年月和清晰的个人履历。  二、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违法  1、起诉状称:原告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澄迈县华侨农场县直税务所职工。判决:原审原告:何月风又名何月凤,本省澄迈华侨农场退休职工。判决书和起诉讼状、债权人工作单位相悖。我在庭审质疑并书面申请法院对起诉状作手印司法鉴定,以确认诉求是否是何月风本意,还是他人为了骗取赔偿,利用合法要件作虚假诉讼,法院没有采纳。
  2、判决称: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何月风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就医的相关病历和医疗发票,何月风治疗花费元。无事实佐证。根据何月风所有就医的举证材料,只有举证医疗费第5号发票的姓名与交警认定书相符。其余的都是何月凤的治疗费用。其中7万多元的0008884D发票是2008年版,时过三年的无效发票,且不加盖住院部收费印章,无法反映住院费用的客观事实。  3、依据日原审原告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委托海南省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何月风为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判赔100864元残疾赔偿金。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第78条规定。①委托单位违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37、43条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前,交警才是唯一合法的委托单位。本人送检也要通过交警认可,并通知当事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介入交通事故处理都是违法的。如果按判决所依据《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出具的委托书佐证其伤残鉴定合法,那么我国就没有司法独立权可言。②我的质疑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  4、在一审法庭辩论,我质疑委托单位为什么不出自交警,也不通知当事人,原告代理人刘元章承认委托书是他经办,并说由于伤者急用钱,来不及等待交警出具委托书和通知当事人。我复制交警案宗目录,未发现何月风申请作伤残鉴定。现场勘察也未发现需要作鉴定笔录。庭上我指证:委托书是刘元章利用其在任司法所所长时,截留盖有原司法所公章的空白公文纸作出。因为刘任司法所长时,国家实行司法一镇一所编制,即:《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后来改为派出单位,即现在的《澄迈司法局金江司法所》。刘元章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律条。可是法院只凭何月风一面之言,(我复制一审二审案件材料没有发现委托书复印件,金江司法所、鉴定中心、拒绝我提阅委托书原件,至今我仍没有看过委托书)。以已经注销的伪造的《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出具的委托书作为合法证据佐证《伤残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合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5、《鉴定意见》鉴定违规,结论人为。  ①《鉴定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14条:“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1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的规定。①鉴定中心明知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一定要由事故处理的交警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委托书、伤者直接要求鉴定的还要征得原事故处理交警认可,并通知当事人,方能进行鉴定。事后将结果报送交警,送达当事人,是否对鉴定有异议;②《鉴定意见》载:“送检材料载:无四肢抽搐、无肢体活动障碍、四肢活动良好,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于日出院。”送检物、四肢活动良好、鉴定人员检出:“左上肢左下肢肢力Ⅳ级,评定为七级伤残。鉴定人员南橘北枳的鉴定结论不是人为吗?这是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而应该被识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  6、第一鉴定人李钢是何月凤的主治医生,自医自鉴违反了法律回避的规定。自导自演,南橘北枳的鉴定结论能反映客观事实?对我一审的质疑二审不到庭作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  7、判决以双方都不申请重新鉴定为由,认定《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合法,无事实佐证和法律依据。以上已陈述不再重复。首先,我在补充上诉状再次伸明:如果法院在庭上宣布《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我必然有条件地提出重新鉴定。①法院要保证她不是病残,何月凤患有高血压1级,该病是致残高风险、高几率的病例;②异地鉴定。其次,一审庭审记录:“审:原告,因为鉴定书是你们诉前通过司法所委托鉴定,现在被告对鉴定提出异议,你们是否要重新申请鉴定,法院现在告知你们。审:原告,对被告所说的是否有补充意见?原代:没有。辩论在陈述。申请重新鉴定应该是何月风。重新定论才能回应我的异议。  8、法院以酌情600元为宜判赔交通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①举证34张往返车票,无1张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且有几张小出租车票是乘坐时间与同票据序号例置。2张是出院后才乘坐(7月25日、8月23日)的车票。②8张租车加油发票,都是与交通费毫无相关的虚假证据。首先转院车费我已支付,入院后还租车拉什么?有同日举证车票又租车加油费。目的何在?(骗赔)。其次租用加油车号,我国目的前尚未出现此车牌号。模棱两可、模糊概论的词条,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是有效法律文书的大忌。
  综上事实和理由。说明起诉人何月风利用要件合法、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举证事实,以他人医疗费“顶包”方式和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蒙骗法院达到骗赔目的。依据法评,《诉讼也要[打假]》所评论(见人民日报日15版)。这是一宗虚假诉讼,应以诈骗罪论处。法院依据“顶包”的证据判决,有悖法律。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出事故找人“顶包”,未得1分保险理赔》(见海南日报日A06版)的案件。我拒不履行所谓的其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义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为我在庭上多次声称:何月风受伤我深感痛心,在她治伤期间我已筹借3万多元给她治疗。已尽了债务人的责任,确需再赔,要如实相告,交警认可,有法可依,我决不赖赔。我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高院申请再审均以案件的瑕庇和“笔误”驳回,澄迈县法院以我拒不履行其判决的法律义务为由,裁定查封、拍卖我全家人共有的财产。在海南我已申诉无门。故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周院长最近:“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对当事人百分之百的不公平。”的谈话精神,据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请求:  依据《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参照河北景县人民法院宣判河北深州农信社“假死亡名字”核销贷款案(见海南日报日A06版)。对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大丰派出所、海南省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本案主审法官、海南省澄迈司法局金江司法所所长黄琦、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在职干部刘元章,提请检察机关据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大丰派出所明知交通事故伤害人何月风户籍记录、身份证、无曾用名,还为其出具有曾用名的证明进行诉讼;二、海南省司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明知委托单位越权违法,鉴定材料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在送检材料四肢活动良好,鉴定人员检出左上肢左下肢肢力Ⅳ级的人为结论,还为何月凤出具七级伤残鉴定意见进行诉讼;三、本案主审法官明知①何月风又名何月凤作为债权人与交警认定书不符;②明知我二审举证:大丰农场作业区出具何月风有曾用名何月凤的证明作更正中指出:何月风有曾用名何月凤是其子周军提供,应以户口簿为准。③明知我庭上指证,伤残鉴定委托单位不存在,是伪造的,医疗发票0008884D发票时过三年已失效,还作为证据写在判决书里。以上一、二、三条所述这些单位和个人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四、黄琦、刘元章明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属其权限管辖,为谋取3万多元的诉讼代理费(有否受贿待查),伪造《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为何月风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委托司法机构作鉴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伪造事实被我庭上揭穿。一审判决后才填漏补缺,叫鉴定中心作出笔误说明,笔误也是违法的。①笔误应在案件受理前作出修正;②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法律文书类,其笔误应适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规定;③伪造的事实已以法律文书(判决书)形式载入,除非否认其判决书,方能有效。(注:黄琦金江司法所长,一审后我去找她核实委托书真伪,她一口否认,单位名称不是她所的名称,案,她也不经办:一审判决后我又去找她,她说案不是她经办,公章是她盖,名字上只多了一个“镇”字。)  由于上述单位和个人的犯法行为,以及本案主审法官不像天津法官石玉波《把公平正义写满十里八乡》,而学广东法官刘伟华为违法者作帮凶。(均见人民日报报导)。我觉得判决不公,上网寻“青天”,此举犯官威,一中院第一时间传讯我到庭令我撤网;澄迈县法院主审法官带队到我家进行恐吓,“不撤网明天就来拍卖你的财产。”上网何惧?是金岂怕火炼,是玉何惧言瑕。不妨让我们拜读人民日报《问政》栏目《社会能见度正在提高》对网络的论述。(日),法官不着装、不示证,趁我不在越墙入屋进行财产勘查,我拨110,110出警已逃之夭夭。等等的不法行为,致使何月风胆大妄为,纵容其子周召民庭上欲对我动粗,散庭后其大媳妇拦路殴打我爱人致伤留医,执行第二次听证会上发动家人对我围攻,我不得不逃离庭审现场。发动家人晚上围攻我家,扬言不给钱就打死我,110出警才得解救。何月风的不法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我经济上严重损失和精神伤害。我现在常作恶梦,患上间歇性神志不清。不严惩犯法者,无法正司法之“衣冠”。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  华东路
李永春  日  举
报  中纪委:  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党员干部刘元章、金江司法所所长黄琦,为了捞取近3万元的诉讼代理费。超越权限,违反交通法规,伪造司法机关单位,目无党纪国法。澄迈县纪检、组织部、司法局压案不办,只打老虎不打苍蝇。  事实:  刘元章、黄琦,于2011年7月为获取不菲的诉讼代理费。(近3万元按案费10%计)。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43条规定,超越权限,官员当法官,伪造“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为交通事故伤害人何月风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委托海南省司法医院作鉴定。委托书原件,刘元章、黄琦,两审法院,司法医院拒不提供给我(当事人)过目。我在一审揭其伪造事实后,何月风才向二审法院举证笔误说明,可是法院不采信。我在2011年11月向澄迈县纪检、组织部举报刘、黄的违法事实,未查处。日我上访省纪委马书记、省纪委批转澄迈县司法局查办,至今压案不办。  两审法院都以刘元章、黄琦伪造的“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出具的委托书(写在判决书里),佐证伤残鉴定结论有效合法。可是《海南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意见书》违反了: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②第一鉴定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回避条文;③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鉴定意见书》称:“据送检材料记载:无四肢抽搐,无肢体活动障碍,四肢活动良好。检验过程:左上肢肢力IV,左下肢肢力IV+级,评定为七级伤残”。送检材料(四肢)完好,检出疵瑕,真实吗?这是正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所述:委托人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人为结论。法院判我赔偿100864元伤残金。  二、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大丰派出所为交通事故伤害人何月风提供有曾用名何月凤的虚假证明索赔。  事实:  户籍记录、身份证、交警责任认定书和省社保局网页信息显示何月风从未使用过曾用名何月凤。法院依据其证明书,用何月凤的医疗费、伤残费判我赔偿元不合法不公平。据何月风举证第1号,交警责任认定书载何月风日出生,身份证号:078223,无曾用名;举证第3、4号何月凤日出生,无身份证,住址不详,法院认定其证明真实、有效、合法、说明何月风拥有一人多证。大丰派出所办证乱象,可参阅《海南日报》日A06版《小姑子利用嫂子档案冒领养老金》一文。大丰派出所办理一人多证可见一班,理应彻查,以防龚爱爱案在海南发生。  法院依据无效的、伪造的、违法的事实判我赔偿15多万元,我已失业三十多年,无法偿还这笔冤枉债务。法院已裁定拍卖我唯一赖于生存的财产,我无以为生,请求中纪委查清事实依法严惩违法者,还我公道。  此致  举报人: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
李永春  日
                        
  中国就是那么黑,只有黑吃黑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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