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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罪
邹晓霞诈骗案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刑初字第36号(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终字第167号(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晓霞,女,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晓霞因其经营的嘉兴市金水湾大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晓霞虚构了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新玲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新玲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晓霞到公安机关自首。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晓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晓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晓霞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晓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邹晓霞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晓霞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邹晓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原审已予从轻处罚。邹晓霞上诉否认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出要求改判无罪的要求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审理中对于被告人邹晓霞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晓霞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晓霞在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且明知再借巨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我们认为,邹晓霞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虚构了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经过周密论证,在排除其他可能后,得出正确结论。一般来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一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二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三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四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五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六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七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八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①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1.邹晓霞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邹晓霞在经营活动中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这是其在借款之前的真实经济情况。但因急需资金用于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晓霞隐瞒了个人和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虚构了在外地投资、归还银行借款等事实,并以高息作诱饵向张某等多个债权人借得大笔款项,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如果张某等债权人知道酒楼的真实经营状况、邹晓霞个人负债情况及其&借款&的真实用途,那么断然不会向邹晓霞出借款项。因此张某等人对邹晓霞的借款是基于邹晓霞虚构的事实,对客观情况产生错误判断后对各自财产所作的错误处分。可见,邹晓霞积极作为的目的并不是出借人张某等所期望的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义务,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是想让张某等债权人对其虚构事实信以为真,取得其借款后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
2.邹晓霞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邹晓霞明知自己及公司的资金状况严重恶化,深陷巨额高利贷,根本不可能再有能力履行借款合同时,通过欺骗手段向他人借钱的结果只能导致出借人财产损失。但为了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晓霞只好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任凭损失不断降临到各个出借人身上。虽然对于邹晓霞而言,其没有直接占有借款并进行挥霍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将借款用于填补巨额高利贷本息,但是用于挥霍还是归还高利贷的区别仅在于处分方式,该二种处分行为导致借款无法归还的后果是一致的。从常理分析,在当时所处的资金状况下,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人,邹晓霞理应认识到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已不可能偿还高利贷本金及许诺的高额利息。尽管邹晓霞也采取了部分归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以争取骗取更多资金,不可能改变诈骗的本质。虽然被告人一再表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致使无法归还,且实际造成出借人巨额损失,已经否定了其辩解,也在客观上和法律上确定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至于邹晓霞出具的借据,只不过是其&借钱&时的幌子、道具,当然也不存在纠纷发生后,想方设法通过履行还款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对方挽回所遭受的损失问题。综上分析,可以认定邹晓霞&借钱&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款&行为根本不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3.邹晓霞的&借款&金额符合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本案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本案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不论是书面的非书面的,民事的经济的,都体现市场秩序,即具有三方面特征:具有财产内容、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②不体现市场秩序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协议)以及不反映交易关系典型形式的不附条件的合同,比如民事法律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民间借款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等,①就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本案邹晓霞利用实施的骗取他人财物的借款合同就属于上述不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合同本身具有财产内容,但是该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且双方当事人间并未形成对价交换关系,财产的流转是由单方履行义务产生的,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故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2.邹晓霞的行为未侵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从一般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的贯穿,意味着直接客体的确定不能脱离同类客体,同类客体的确定,亦不能脱离一般客体。按照这种结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了市场秩序②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因邹晓霞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所谓的&借款合同&并非要进行商品交换活动,不体现市场秩序,故不具有规制市场活动的意义,因而其所侵犯的当然就不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类型化特征。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理解适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二者的规定是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规定,肯定了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特别规定。而适用该条的关键在于对竞合规定的规范目的进行比较,即利用合同的诈骗行为,到底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市场秩序还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如果是前者,当然属于&本法另有规定&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只能依照第二百六十六条定诈骗罪。如果我们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继续进行&类型化&的思考,并且把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甚至是唯一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不过是用客观事实对主观要件的认定,③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邹晓霞运用&借款合同&这种合法的形式,所要达到的不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故应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撰稿人&&& 海宁市人民法院&&&&&& 郭百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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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引出官司 法院不支持高息
  本报讯(通讯员舒锐)男子李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借款293万元,与债主约定了月息5%的高额利息。债主多次催要没讨回一分钱,于是将李某起诉。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利率过高,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从2006年7月至2008年11月,李某分7次向高先生借款共293万元,借条中约定月息5%。借款经高先生多次催要,李某都没有偿还。高先生起诉要求李某还钱,并支付113万余元利息。
  被告李某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7份借款合同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5分(即月息5%),显属过高,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允许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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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借款为诱饵
骗得古稀女房东13余万元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姚池&&更新时间: 16:46:49&&
&&&&&这个建筑工地的老板想投资房地产,手头缺钱,不过他可以给出高额利息借钱,一万元本金一个月利息一千元&&&这样的谎言不难分辨,可是捏造此谎言的文盲女房西,竟然将古稀之年的女房东骗倒了,还一骗就骗去了13.6万元。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
射阳人陈某年近四十,以王某自称,2010年初跟随兴化的男友万某,来到无锡从事收购废品的生意,2011年初租住在七十多岁的苏老太家里。陈某嫌收废品来钱慢,开销很紧张,想到苏老太为人热情,曾经借过钱给自己,不但不催促还钱,连借条都没要过,于是便打起了苏老太的主意。
2011年9月的一天上午,苏老太和往常一样与陈某闲聊,陈某谎称自己认识某知名建筑公司老板,因为投资房地产缺钱,需要向外借钱,并给出了百分之十的利息,一个月一万元钱的利息就有一千元,还说如果苏老太有钱,自己可以帮她去投资。
苏老太在陈某的反复游说下,越想越觉得百分之十的回报率真的很高、很划算,而且钱借出去越多,利息就会赚得越多。就在贪图高额利息的蛊惑下,苏老太连字据都没要,就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数次将3万、5万不等的多年积蓄拿给了陈某。刚开始,苏老太还是瞒着家人偷偷拿钱给陈某,后来在家人知道实情好言相劝之下,苏老太仍然不予理会,还和陈某约定好,按月结算利息。
一开始,陈某还如约将利息结算给苏老太,可苏老太看见回报率这么高,索性再拿部分钱出来,加上利息所得凑成整数,继续投入到利滚利的&赚钱行当&中来。渐渐地,随着钱款被其用得所剩无几,陈某自知窟窿越来越大,谎言难以为继,就于2012年1月以回家过年为由,与不知内情的男友一道回到老家,更换手机号,另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
苏老太发现陈某不见踪影之后,意识到情况不对,立即前往陈某所说的所谓建筑公司老板的工程所在地,遍寻未果后,焦急的苏老太这才在家人的陪同下报了警,警方很快将决意再不来无锡的陈某从老家抓获归案。
通过与被害人苏老太的积极协商,陈某及其家人退赔了赃款。9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作者单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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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借款还不了 法院判“超标”利息冲抵本金
10:04:13&&&&&&&&来源:东南快报&&&&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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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通讯员戴传保)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高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将高出的部分利息抵偿本金。
&&&&2011年5月,倪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并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共5.6万元。
&&&&日,双方对此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了新的借条。日,倪某通过银行转账利息5000元。其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果,李某起诉至福鼎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酌定对本案借贷月利率2%予以保护,即本案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倪某应付利息为4.1万元;对倪某已支付的超过该标准部分利息,折抵偿还本金,即倪某已付利息款6.1万元中的2万元视为已偿还本金。
&&&&据此,法院判决倪某应偿还给李某借款本金3万元。
(网络编辑:蒋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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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34:37|查看:1504|回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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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熟人以高息作诱饵,催要还款上千次拒不还款,法院判决还款时间到期也拒不还款。。。。。怎么办?听说这个骗子到外地去了,。。。。
现在我想问一下,可以控告这个骗子诈骗吗?
&&这是打工一分一粒省下来的血汗钱呀,就这样被骗子骗走了,为催要还款打了无数个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关机,即使接了说某天还款,到时又说没有或关机了,反反复复催要还款上千上万次了,纯碎是一个骗子,心神交瘁呀,怎么办?
&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骗子,你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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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0:15)
如果还款期到了拒不付款的,好像可以让法院还是当地公安机关强制执行样,你可以找律师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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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5:46)
诶呀呀 发表于
如果还款期到了拒不付款的,好像可以让法院还是当地公安机关强制执行样,你可以找律师问哈
原来找了个律师风险代理,看到款实在不好收,也不想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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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后都要小心了,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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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的事情就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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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两个字,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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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下策,找追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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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7:02)
楼主放水,放飞老········
&你偷着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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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得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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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水放得。。。谁放了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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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47)
具体的事情,具体的情况你详细给律师说说,多问,多咨询。丰富自己。。。我不知道具体情况,不好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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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认账不赖账的是最老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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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6:45)
之前有没有抵押物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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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9:20)
这种情况一般摸得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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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9:58)
借钱是大爷,要钱是孙子!我也是借了点钱给亲戚,前阵急着用找他,一个字,现在没得钱!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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