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民生案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日 07:21 | 来源:甘肃日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民生案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通告
  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突出民生优先,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案件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避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最大限度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法院的统一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近日作出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兰州黄河啤酒有限公司等83个单位、孔繁刚等748名个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现予集中发布。限制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
  在限制期间,下列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有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的以下行为:
  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如有违反,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的相关信息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本通告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请直接向执行法院进行举报,也可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执行法院将予以适当奖励。
  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
  本通告同时在《每日甘肃网》和《中国甘肃法院网》网上发布。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涉民生案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自然人)部分名单一览表
  (详情见《每日甘肃网》和《中国甘肃法院网》)
  被限制
  人姓名
  孔繁刚
  祁光成
  漆燕伟
  张文军
  王海洲
  马星杰
  许文吉
  冉建平
  杨作恒
  冉学涛
  鲍士俊
  马二南
  徐云伟
  杨寿春
  朱家河
  缪正兴
  李少连
  唐致录
  吉金州
  马尼尼
  姚吉庆
  应中平
  徐顺华
  方玉山
  唐致成
  钱立中
  施义成
  王传伟
  杨维军
  马牙赛
  王军平
  达广顺
  张文良
  成正顺
  齐永鹏
  魏万龙
  虎维红
  钱承元
  颉英杰
  钱永才
  刘富花
  王兴灵
  张兆泉
  孟庆军
  苗成政
  宋喜意
  种发农
  钱世祥
  钱鹏涛
  张建喜
  王显国
  苗昕昱
  身份证
  066516
  272019
  03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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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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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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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158
  110216
  212519
  102512
  未执行标的
  (万元)
  3.9361
  执行法院
  及举报电话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9-8508
  永登县人民法院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3
  会宁县人民法院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7、6302368
  被限制
  人姓名
  李运有
  李宏帅
  王小飞
  陆天忠
  俞福海
  王炜敏
  杨承宝
  张忠伏
  张兴红
  马国军
  常欢有
  颜昌德
  刘全新
  孙学习
  张述军
  马永夏
  连存强
  朱彦宁
  夏伟军
  刘远锋
  张爱民
  景万利
  张子繁
  鲁玉峰
  王海霞
  池昌明
  马金福
  刘亮禹
  林守珠
  王玉龙
  杨国林
  王祥和
  李希胜
  李玉成
  李志杰
  高尚红
  林子峰
  陈玉霞
  焦培峰
  孙富林
  徐德华
  安强国
  杨学荣
  芦福生
  彭守创
  吴文霞
  吴治国
  华江陶
  苗建虎
  杜国刚
  王育忠
  张海军
  张文成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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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612
  14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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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519
  021517
  未执行标的
  (万元)
  执行法院
  及举报电话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1
  民勤县人民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肃南县人民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被限制
  人姓名
  王建华
  朱登龙
  张九红
  庞银科
  李志军
  陈四平
  刘为斌
  郝九茹
  李高级
  张来江
  张文学
  张志英
  郭明军
  刘广厚
  马金宝
  杨学敏
  杨小峰
  韩青钰
  徐建鹏
  韩玉明
  蔡普选
  殷自文
  杨致富
  张国华
  乔国喜
  杜海瑞
  张永锋
  石克富
  何建强
  倪兴礼
  张三元
  张德良
  马明黎
  马成海
  马一得勒四
  喇建民
  马洒力海
  马社木苏
  关得成
  马晓峰
  马勒太夫
  白英海
  张福海
  漆红平
  常禄军
  刘子彦
  赵仁财
  刘永强
  朱进成
  李建强
  王维民
  张晓勇
  董建虎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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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5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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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15
  未执行标的
  (万元)
  139.81
  11.086
  执行法院
  及举报电话
  临泽县人民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0、8559031
  泾川县人民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
  镇原县人民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2
  正宁县人民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7
  广河县人民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8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8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未执行标的
  (万元)
  4.36543
  16.1882
  7.5561
  执行法院
  及举报电话
  漳县人民法院1
  通渭县人民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张家川县人民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3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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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限制
  人姓名
  张兴平
  冉霞霞
  李同同
  元凯仁
  唐光亮
  卢党雷
  杨小兵
  刘文强
  万永红
  刘天明
  姚志荣
  杨志忠
  李宏强
  王菩勤
  石万合
  后兆平
  闫红平
  田王兵
  包爱东
  李胜刚
  贾富东
  汪文文
  满鸿航
  强宝军
  张世文
  张阿旦
  马英兵
  江亚文
  王建国
  杨宗鹏
  韩小伟
  刘小龙
  王永寿
  白云中
  任新平
  巩永红
  李永贵
  刘元杰
  周朝辉
  王顺千
  段生军
  安永良
  蹇世贤
  黄彦明
  胡远乐
  闫甜甜
  汪中东
  赵东风
  李林霞
  常雪雪
  谢克意
  王晓明
  周永东
  王博智
  马景涛
  马秋宇
  张振龙
  王双吉
  李金龙
  张文辉
  康旭东
  涉民生案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法人、其他组织)名单一览表
  被限制单位全称
  兰州黄河啤酒有限公司
  兰州建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甘肃海外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长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甘肃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德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润昊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奥可食品有限公司
  甘肃嘉昶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奥林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跃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兰州海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兰州远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利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兰州方鑫面业有限公司
  兰州工业研究院
  兰州金星网架储油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圣梦美容店
  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威特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世纪之星幼儿园
  甘肃国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人和钢铁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天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
  兰州好为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翔鹏集团永靖县福川水电公司
  兰州益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德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雪域矿业有限公司
  榆中县永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强砖厂
  甘肃成林建材有限公司
  榆中县马坡乡张家寺村民委员会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和拓矿业有限公司
  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牛东继
  张顺隆
  杨永拙
  陈本后
  林伯周
  宋雅丽
  朱景云
  谈应龙
  刘明科
  刘长忠
  李桂月
  杨光停
  高发军
  苗子松
  赵介箴
  程万运
  陈潇城
  孙进义
  何文智
  李梅芳
  王小刚
  蒋亚坤
  谭俊英
  梁刚毅
  桑艳东
  桑旭东
  王联盟
  吴鹏俊
  毛建中
  朱爱娟
  宋雅丽
  师学海
  郭万强
  李君萍
  宋文贵
  张有胜
  雷武国
  高保清
  未执行标的(万元)
  453.80
  158.88
  155.21
  106.91
  执行法院及举报电话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9-8508
  永登县人民法院2
  榆中县人民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被限制单位全称
  中卫市富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中泰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丰源钢材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海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双华建筑安装劳务队
  嘉峪关建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文殊镇红柳沟砖厂
  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盛昌矿业有限公司
  玉门旭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晟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伊吾天地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
  民勤县供电公司
  张掖市旭景恒丰建材有限公司
  山丹县华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张掖市东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东古城砖厂
  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陇堂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东方盛世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巨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县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丹县金佛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临泽县中小企业局
  平凉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庆阳广济实业有限公司
  环县黄寨柯林场
  临夏福盛建筑火电有限公司
  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县白马风情度假有限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天水秦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章子玉
  陈华义
  孟凡红
  赵海强
  宋玉华
  刘复汉
  马健洲
  赵学兵
  池昌明
  赵少平
  仇迩涵
  杨承宝
  常欢有
  完颜强
  金海峰
  郑文忠
  郭育春
  李嘉年
  申自龙
  支国喜
  左平堂
  薛莹颖
  薛义林
  马文清
  苏国福
  张学祥
  梁大军
  王文学
  张玉宏
  刘正文
  魏广福
  赵秉聪
  何世禄
  赵健保
  李全德
  赵广田
  田武林
  闫利平
  未执行标的(万元)
  258.84
  执行法院及举报电话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6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7、6302368
  玉门市人民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8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4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
  庆城县人民法院3
  环县人民法院7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8
责任编辑:刘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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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合璧亮剑
执行案件快速告结
----江口县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收获阶段性战果
作者:江口法院&&发布时间: 16:36:18
  日,梁井发驾驶贵DC3875号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多人受伤,其中刘乔云受伤住院104天、连续误工320天、构成九级伤残。日刘乔云依据江口法院(2009)江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江口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梁井发、铜仁市鸿运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9726.5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变卖肇事车辆,申请执行人仅受偿0.5万元,有线索表明,被执行人梁井发获得其他赔偿款14万元、砖房一幢、贵DC3875号轻型货车一辆,但梁井发一直采取躲藏、逃避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铜仁市鸿运货运有限公司表示在处理肇事车辆后再承担赔偿责任,仅支付执行费100元,其注册资本为3.6万元,有稳定的营业收入,而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未履行确定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刘乔云生活相当困难,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被执行人梁井发、铜仁市鸿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珍的行为涉嫌犯罪,日江口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案立案侦查,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查找犯罪嫌疑人,日梁井发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江口县公安局即派员前往温州接人。日,吴春珍在铜仁火车站被铁路派出所控制,铁路派出所当日将吴春珍押解至江口公安局,吴春珍以铜仁市鸿运货运有限公司名义交纳了执行标的款5万元后,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吴春珍取保候审。日,梁井发从温州被押解至江口公安局,即被刑事拘留。次日,江口公安局向梁井发亲属和申请执行人刘乔云通报了情况,并主持双方进行协调,申请执行人刘乔云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梁井发亲属当即兑现了执行标的款55661.50元。应梁井发亲属申请,公安机关对梁井发变更了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日,申请执行人刘乔云于到江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其申请执行梁井发、铜仁市鸿运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签署了结案确认书,一起逾五年未执行到位并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划上圆满句号。而本案被执行人梁井发、铜仁市鸿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珍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正在按程序办理之中,梁井发、吴春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必须接受庄严的审判和法律的处罚。
  这是江口县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其中一例。此次专项行动为期半年,由县委政法委制定行动方案,成立六个专门工作组开展工作。2014年12月线索移送组已完成排查甄别工作,向县公安局移送侦查3案5人、移交协助拘留18案19人。2015年1月宣传组以县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名义向社会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及被执行人名册,采取张贴通告、电视台播报、宣传车进乡镇宣传等形式,营造强大舆论氛围。
  截止2015年2月,移送侦查案件,已移送侦查的1人因主动履行义务,公安机关作不立案处理,其余4人公安机关已全部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收取执行标的款16余万元。移交协助拘留19人,公安机关查找到5人,实施拘留3人,收取执行标的款7万余元,法院查找到5人,实施拘留3人,收取执行标的款15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4人,将于3月移送审查起诉,4月审判机关进行宣判。
来源:江口法院
责任编辑: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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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有关情...
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康旭明,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建平,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生华,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弓建国,执行局局长董荣,执行局副局长韩宾。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并通过新闻界向社会介绍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有关情况。出席发布会的领导有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康旭明,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建平,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生华,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弓建国,执行局局长董荣,执行局副局长韩宾。
发布会现场
市中院办公室主任弓建国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弓建国: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
为了切实改变目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现状,进一步巩固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重大成果,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优化执行环境。从今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活动部署以来,巴彦淖尔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市中院成立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院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本月17日,市中院与临河区法院在市影剧院广场举行了隆重的全市法院反规避执行活动“宣传周”启动仪式,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领导,26个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了启动仪式。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特别邀请了内蒙古日报、内蒙古法制日报、内蒙古晨报、北方新报、北方周末报、巴彦淖尔日报、黄河晚报、巴彦淖尔电视台、巴彦淖尔人民广播电台、巴彦淖尔政府网、巴彦淖尔新闻网的记者朋友们。
下面,请市中院院长李建平同志就我市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发布新闻。
市中院院长李建平作新闻发布
发布人&李建平:尊敬的新闻界各位朋友、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各位记者见面。首先,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新闻单位长期以来对我市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我市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
一、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是加大民事强制执行力度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我市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协作配合下,通过全体执行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执行案件16417件,执结14981 件,执结率91.3%。特别是2008年至2010年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涉及特殊主体的重点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2017件,执结标的额达12513.83万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但是“执行难”仍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部分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抗拒、逃避执行,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尚有1434件未结执行案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力度,去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决定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自治区高院先后于今年三四月间下发全区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区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我院同时制定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并于今年5月17日举行了专项活动宣传周启动仪式,拉开了全市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序幕。
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是全市法院为市委、政府工作大局提供良好司法保障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破解“执行难”、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法治巴彦淖尔”和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次活动主要内容是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惩治规避执行行为和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为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建立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一)“反规避执行”是营建社会信用、改善执行环境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我市金融部门也正在逐步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但诚信缺失现象仍屡见不鲜,社会信用和惩戒机制仍不健全,守信成本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面隐匿财产而得不到惩戒,个别的已经到了有恃无恐的地步。规避执行问题的存在,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就是向全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谁违背社会公平,谁践踏诚信原则,谁赖帐不还,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反规避执行”是借助社会力量,增强执行威慑的重要途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容易导致被执行人的抗拒心理,激化矛盾,必须动员全社会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惩治等多种方法,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交易氛围,使规避执行行为无处藏身。这样,就实现了由单纯的强制执行变为社会威慑执行,降低双方的对抗情绪,减少过激行为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社会诚信伦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大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
(三)“反规避执行”是强化部门联动,提高执行效率的重大举措。“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破解这些难题,仅仅依靠法院力量是不行的,需要各部门联动、互动。早在2009年,市委政法委就已牵头建立了全市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下一步全市法院还将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土、建设、工商、银行、证券等部门的联动,加大和规范被执行人信用信息披露的力度,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
二、&把惩治六大规避执行行为作为专项活动的重点
 &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要把惩治以下六类规避执行行为作为重点:
一是执行主体隐匿行为。主要指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等情形。
二是执行财产隐匿行为。主要指将自用财产(房地产、车辆等)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将公司盈利转化为个人财产;公款私存;多头开户;将企业经营资金存入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准冻结划拨的专项资金账户;利用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存款、过户房产等情形。
三是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主要指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为规避执行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为规避执行,放弃债权或怠于追偿到期债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或对财产虚设抵押、担保等行为。还包括夫妻之间以协议假离婚,或利用夫妻财产约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或子女名下;为规避执行,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等方式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
四是滥用诉讼程序行为。主要指利用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合法执行依据,通过参与分配稀释执行债权或谋取优先债权;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转移财产等行为。
五是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主要指企业未经清算而注销,未经法定程序分立;为逃避债务假破产;在破产前非法转移财产;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改制转移资产;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规避行为。
六是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指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行为。
三、强力推行反规避执行各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从现在起到年底,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各项措施,集中攻克一批规避执行的“老大难”案件。具体措施如下:
1、发出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法院在向义务人送达判决或调解书时,由审判庭同时向义务人送达反规避执行告知书,告知义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及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进行规避执行,否则将承担加倍罚息、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2、建立诉前调配机制。加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调解即时清结工作。做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与执行保全的衔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3、强制报告财产。推行报告财产令,统一全市法院财产报告令的内容和申报登记表。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4、严查财产去向。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单位是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5、公告悬赏。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由申请人提出或依职权,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公告。如果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并以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规定予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和发布举报奖励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强制审计。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由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审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7、发送司法建议函。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为公务人员或党员的,向其工作单位和有关纪检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其进行处分。被执行人有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银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吊销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不接受其招标、投标申请,暂停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备案。
8、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购置不动产、注册新公司、投资入股。
9、限制出境。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出境,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10、限制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和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公布“老赖名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张贴相关告示在银行、出入境管理局、房管局、车管所等职能部门和被执行人生活社区等场所,部分地区还将在城区大型公共电子屏上公布名单。
1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手段对抽逃资金、虚假入资等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追加、变更制度扩大主体范围,使其共同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3、依法采取罚款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的重点是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
14、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以暴力、威胁 或其他行为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经院长批准后,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
15、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级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将依法快审快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公布判决结果。
同时,全市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2010年12月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巴彦淖尔市政法委员会下发的《巴彦淖尔市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办法》、《巴彦淖尔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员单位联动协调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制定《在执行程序中反规避执行的实施办法》。比如,近期市中院将积极与人民银行就共享信息系统协商沟通,力争达成共识,逐步将未结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贷款、信用卡业务时,都将会查询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信用记录。
针对群众关心的举报规避执行行为的问题,市中院将建立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热线电话,负责受理被执行人财产和行踪的举报。市中院指挥中心的举报电话是,欢迎社会各界及时举报。各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也将尽快公布。
谢谢大家!
主持人 弓建国: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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