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造成的环指不能弯曲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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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doc》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 &&&&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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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054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8081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253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4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9542元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行 业 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 13564元
采矿业 62512元
制造业 36600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63685元
建筑业 31755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14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1641元
批发和零售业 28490元
住宿和餐饮业 25767元
金融业 71367元
房地产业 3591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064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972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125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42612元
教育 39537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38393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868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4211元
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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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信息:冀ICP备号-1甘肃下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新标准
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9日联合下发了《2015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记者了解到,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西部商报 记者 郭秀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80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736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5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5272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46960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31950元/年
(二)采矿业: 64881元/年
(三)制造业: 49442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8916元/年
(五)建筑业: 37176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236元/年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628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 35765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 29387元/年
(十)金融业: 52334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 40042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915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58166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544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2779元/年
(十六)教育: 51241元/年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551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981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587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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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继续阅读买卖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事故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韩某、张某与被告小万、路某、龙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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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事故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韩某、张某与被告小万、路某、龙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布时间: 16:21:05&&&&【基本案情】&&&&日,小万驾驶一辆“红叶”牌旅行小客车,沿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该车左前部与步行的张甲身体接触,造成张甲重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小万未及时报案,用肇事车将张甲送往医院,且车辆移动时未标明位置。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小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甲无责任。张甲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室出血、头皮、下颌皮肤裂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右肘部皮肤挫伤,于当日住院抢救。日,张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张甲共产生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法医检验费等近3万元。&&&&小万驾驶的车辆系路某1996年购买的,登记在路某名下,1999年路某将车卖给龙某,2001年3月龙某又将该车辆卖给李某,2001年8月,李某又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小万。该车三次转手却始终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发时车辆仍登记在路某名下。&&&&后张甲的父母将小万与路某、龙某、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人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检验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3&000元。&&&&【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小万驾驶制动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将张甲撞伤,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小万应对张甲及其亲属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肇事车辆的登记人为路某,后该车辆几经转手,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小万作为该车辆现在的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营拥有控制权限,并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小万应当承担承担赔偿责任,路某、龙某、李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检验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等。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检验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且各被告均无异议,丧葬费数额亦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和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小万给付张甲的父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检验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3&000元。&&&&【法官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买卖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他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原所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特别是第三个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明确清晰:“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在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其物权变动,只是该物权变动效力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车辆尽管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已经实际交付,因此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车主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尽管肇事车辆几经转手,但小万作为最后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车辆有支配控制的权利,其对车辆的管理及交通事故的防范亦承担责任。本案中,小万对该车辆的安全运营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小万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第1页&&共1页投稿联系:周先生&& &&&新闻投稿咨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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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与赔偿
因为车祸造成环束关节半脱臼,伤残鉴定十级,请问按伤残等级应该赔付多少
根据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如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答: 病情分析:
你好,脂肪肝要及时的治疗以免更严重的发展,特别注意饮食的健康。
指导意见:
脂肪肝要注意饮食的健康,忌暴饮暴食,最好不喝酒,平时饮食要清淡健康,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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