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已迁出家里土地承包确权田一直没有分割国家针对这种情况怎么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调查
本报记者 李海涛
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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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决矛盾纠纷,后确权登记,避免匆忙登记引发纠纷再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少数地方的“小调整”给确权登记带来困难。二轮土地延包后,少数地方的一些村民小组仍在进行“小调整”,因土地调整造成利益的不均衡,在开展确权登记时,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
&&&&古城寺村党支部书记吕自培说,有些村组还在实行“稻场棚政策”,也就是村小组成员对于关系到各成员利益的问题进行商议和决定的一种“土政策”。1995年二轮承包时国家规定承包期30年不变。但是新添人口要地需求强烈,个别村组觉得上面政策不能不听,下面情况也不能不考虑,最后就用“稻场棚政策”决定5年一动地。
&&&&“‘生了不补,死了不退’是大政策,‘生死要调整’是小政策。一些村小组5年一调整土地时,把去世的、嫁出去的人的地收回来,又给新出生的、新嫁进来的人分下去。”吕自培说,村里一个姓胡的老汉有两个到婚育年龄的孙子,这几年,一个孙子既娶了媳妇,又生了重孙子;另一个孙子今年马上也要娶媳妇。他就等着明年二月二的5年调整期一到重新分田时,他家能多出3口人的田来,所以现在不愿意签字。
&&&&对于人口增减问题,金安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人口增加的,如果是婚进,无论集体有无机动田,都不给予补分承包田;如果是新生的,集体有机动田,可以在机动田中解决,并确权登记。人口减少的,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登记确权到户。
&&&&对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怎么办?金安区的做法是由镇、村、组调查解决后确权,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避免矛盾未解决就登记,引发纠纷再起。
&&&&确权试点中,一些曾经因为不愿交农业税等原因放弃承包地的农户,如今想把地再要回来。陈武当年是乡土管所工作人员,当时家里有7亩地,因为对农活照管不过来,又嫌要交税,就把田交回了村里。村里随后将这7亩地分给了新添人口。现在,陈武明确表示已经分掉的土地不会往回要,但像他这样自愿放弃承包地的毕竟是少数,其他收农业税时说“地不要了,随便给谁耕”的人,大多还是想把地要回来,因而拖着不愿签字。
&&&&对于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承包田,由集体重新安排其他农户种植的问题,金安区规定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要田的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户,又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田处理。如果有书面申请放弃的,生产组又没有安排给其他农户作为家庭承包的,该土地集体收回。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还有一类权属不明和矛盾纠纷来自农户家庭。1995年分地时黄店村李老汉的孩子都还小,如今快20年过去了,3个儿子都长大了,也娶了媳妇,他就把地给大家分了分。这次确权,3个儿子都在外打工,李老汉就把地都确认到自己头上,结果儿子同意,儿媳妇不同意,为此反反复复重新确认了好几次。
&&&&“对于家庭分户的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按内部分割面积分户登记确权。”区农委经管站站长李清说,还有农民问有关土地承包人去世,承包田由子女耕种,这种情况是否给予登记,是否登记在子女名下等问题,“我们的规定是,如果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土地应收回,不予登记;如承包人与其子女在一个户头下,应予登记。土地承包没有继承权。”
&&&&金安区在登记试点工作中总结到,切实尊重农民意愿非常关键和重要,特别是重新实测承包地、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明确空间位置等工作,一定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李清举例说,“对于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户自行调换承包地问题,我们的做法是双方自愿并签订互换协议,经村委会同意,按互换后的面积登记确权。对自留地、自行开垦耕地的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予以确权颁证。对没有纳入原承包合同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对这类地统计汇总归档。”
&&&&而对于户口迁出,而且全家又居住在城镇,承包田还在本地问题,金安区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非农户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田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田,要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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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有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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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有关政策解答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据实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是什么?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什么?
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总体目标达到&两个实现&: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书签订、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四到户&。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1)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2)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3)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4)县级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1)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2)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3)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规定办理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4)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5)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6)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7)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8)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9)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6、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镇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
(2)家庭承包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家庭承包农户灭失的;
(5)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6)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7、从哪些方面收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资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书
镇政府、村委会提供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书正本复印件或副本复印件或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底册复印件;分村民组集中装订。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镇政府、村委会提供2007年天长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2007年天长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底册复印件;分村民组集中装订。
对2007年没换发天长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镇政府、村委会提供原滁州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底册复印件;分村民组集中装订。
(3)农业税
镇政府、村委会提供土地二轮承包纳税通知书复印件、土地二轮承包农业税纳税清册复印件;分村民组集中装订。
(4)其它资料
镇政府、村委会提供现有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对缺失的,从当地派出所出示人员住所、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分村民组分类、集中装订。
8、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权属关系如何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由二轮承包户主申请。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承包农户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益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现实确认户主,并按各方认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 9、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进行重新发包,原承包共有人中婚嫁人员在嫁入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是否作为嫁出地土地经营权共有人,由其家庭承包户商定,并由家庭承包户主负责通知原承包共有人中的婚嫁人员。
10、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
家庭承包户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员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
死亡人员的原家庭承包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
死亡人员属于孤寡户(五保户)。
11、服兵役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仍然具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
12、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不排除享有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仍然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
13、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刚刚出生的婴儿就取得了村民资格,是家庭经营人口,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认了新增人口是家庭经营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可以登记为共有人口。
14、出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延包后,出嫁女承包土地在娘家,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收回的应当返还。可根据当事人意愿,明确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15、入赘女婿如何登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护,属于登记范围。
16、家庭承包农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有的还是农业户籍,是否确定为家庭承包人员?
不属于家庭承包人员,不能作为共有人登记。
17、家庭承包成员要求分户、变更户主如何处理?
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给予分户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确权登记。
承包户主还在的,没有发生家庭分户的,不予变更承包户主姓名,仍按原二轮承包户主登记。
18、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19、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20. 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如何处理?
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确权登记,未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延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
21、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22、因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各分得承包土地,在同一个村,不在同一个村民组如何确权登记?不在同一个村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土地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发包的,夫妻双方应在各自的村民组确权登记,承包户主各填各的名字,共有人的填写,由其家庭决定,但只能在一方登记,不能重复登记。
23、承包地被征用如何处理?&
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24、自留地和园地如何确权登记?
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暂不确权登记。
25、&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中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按照法定程序实行二轮土地承包发包的,按现户主确权登记,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
26、 农户私自买卖承包土地以及农民之间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如何确权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承包地是非法的,不予确权登记,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出售的房屋属于承包土地的,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应从承包土地面积核减,不再确权登记,在备注连说明;出售给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承包土地面积不予核减,不予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卖给城市居民的,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不予确权登记,应依法收回。
27、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如何处理? &&
村组内修建公路、人行便道、塘、坝、库、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不管是否办理建设手续,均不再计入承包地。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28、因国家、省、市、县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的承包土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因国家、省、市、县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土的承包土地,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
29、农户将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如何处理?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暂缓登记。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30、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确权登记?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后据实确权登记。
31、家庭承包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3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33、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还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34、对在小城镇落户家庭的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35、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
36、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长期举家外出的家庭承包土地农户,应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对于不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确实无法联系上的,由 村(居)民小组长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处理,代其签字确认。
37、合并(分解)村民小组如何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分解)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分解)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38、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的如何处理?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问题,应尽量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效,可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若仍然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颁证。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9、农户自行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对农户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未纳入二轮承包土地,现由农民耕种的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未依法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已经发包的,可按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40、由农民耕种,复垦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复垦的土地有的属于承包土地的,给予确权登记,有的不属于承包土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41、承包土地边界争议如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42、关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如何确定?
对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农户临时耕种的,不得纳入承包面积,不予确权登记。
43、确权登记与农业补贴挂钩吗?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09]8号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不与任何农业补贴挂钩,旨在查清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四至界限。
44、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了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参照土地台帐、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采取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也可在符合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
45、家庭承包户部分承包土地没有争议的,部分承包土地有纠纷的,如何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户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纠纷的,先确权登记颁证给没有纠纷的承包土地,部分承包土地有纠纷的,对有纠纷的承包土地暂缓确权登记,解决纠纷后,由家庭承包户申请变更确权登记颁证。
46、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7年发放的天长市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终止。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起止日期与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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