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博被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量刑能否成立

贪污贿赂罪
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管理秩序罪
公民权利罪
公共安全罪
官员渎职罪
首席律师推荐 () 本网律师亲办成功案件:
当前位置: >
翟元启、武杰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勤利、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元启,男,44岁。 被告人吴勤利,男,40岁。 辩护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杰,男,53岁。 被告人赵中林..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元启,男,44岁。被告人吴勤利,男,40岁。辩护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杰,男,53岁。被告人赵中林,男,37岁。被告人李传红,男,40岁被告人赵洪良,男,57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元启、武杰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勤利、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犯罪、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元启、吴勤利及其辩护人王金号、被告人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罪日至2008年5月份被告人翟元启伙同吴勤利、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王闯、李铁刚、艾叶旺、王喜、戚昌金、张华林、陈敬德、曹巧玲(以上八人另案处理)、赵纪付(已死亡)等人,分别交叉及单独作案8次,其中翟元启参与作案2次,敲诈本村村民陈玉岭、路河乡刘桥村杜新英现金共计30000元;被告人吴勤利参与作案5次,敲诈杜新英、王孝领、刘邦玉、徐元华、牛学堂现金共计15000余元;被告人武杰参与作案3次,敲诈杜新英、王孝领、刘邦玉现金共计7000元;被告人赵中林参与作案2次,敲诈刘邦玉、徐元华现金共计7000元;被告人李传红参与作案3次,敲诈牛学堂、贾艳阁、闫红花现金6700余元;被告人赵洪良参与作案3次,敲诈陈玉岭、刘邦玉、徐元华现金33000元。二、罪月份,被告人吴勤利伙同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赵纪付、李铁刚、艾叶旺、陈敬德、曹巧玲、张华林、戚昌金等人以向艾滋病患者献爱心的名义敲诈睢阳区路河集上的商店老板李红梅、宋艳霞、侯新友、史新英等68家1000余元,敲诈睢阳区路河乡、郭村镇、临河店乡预制板厂、楼板厂、窑厂等21家,计人民币6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翟元启、吴勤利、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罪嫌疑人赵纪付、张华林、戚昌金供述;3、被害人陈XX、杜XX、赵XX、刘XX、徐XX、牛XX、贾XX、闫XX、李XX、宋XX、侯XX、史XX、李XX、田XX、王XX、许XX、史XX、谢XX、武XX、余XX、徐XX、王XX、赵XX、豆XX、单XX、提XX、窦XX、陈XX、张XX、蔡XX、赵XX、刘XX、陈XX、梦X、刘XX、许XX、赵XX、王XX、孙X、李X、程XX、武XX、王XX、徐X、杨XX、吴XX、陈XX、张X、罗XX、刘XX、张XX、余XX、沈XX、单XX、谢XX、武XX、赵X、王XX、杨XX、鲁XX、邱XX、朱XX、何XX、侯XX、尤XX、贾XX、陈XX、贾XX、王XX、李XX、石XX、万XX、刘X、吕XX、沈XX、郭XX、贺XX、蒋XX、王XX、侯XX、胡XX、邓XX、李XX、温XX、沈XX、李XX、谢XX、李XX、赵XX、窦XX、王XX、杜XX、赵XX、侯XX、刘XX、尹XX、盛XX、孙XX等人的陈述; 4、照片及名单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翟元启、武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勤利、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罪、罪。被告人翟元启、吴勤利、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勤利、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犯数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翟元启辩解,敲诈陈玉岭19800元,没有敲诈杜新英。被告人吴勤利、武杰、赵中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吴勤利在路河集上向商户索要钱财及向路河乡周边窑厂、预制场索要钱财,仍属于,指控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李传红辩解,没有参与敲诈牛学堂。被告人赵洪良辩解,没有参与敲诈徐元华。经审理查明:一、罪(一)、日下午,被告人翟元启伙同赵洪良、王闯(另案处理)、赵纪付(已死亡)无故拦截往本村陈玉岭家送麦种的飞达车,陈玉岭及其子陈海洋赶到后,双方发生争执,王闯用刀片将自己的面部划伤,后翟元启、王闯、赵洪良、赵纪付、李铁钢、艾叶望(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谎称王闯被陈玉岭一方打伤,先后向陈玉岭敲诈现金共计26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翟元启供述证实,2006年9月份一天下午4点多钟,王闯拦截往给本村陈玉岭送麦种的飞达车,说车把路快轧毁了,下次可别这样了,司机把这话对陈玉岭说了,陈玉岭和儿子陈海洋来到后,与王闯发生争执并厮打,王闯的左眼被陈海洋用拳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把王闯送到医院,以王闯被打伤、不给钱找艾滋病人去他家闹为由,通过中间人调解,陈海洋总共赔偿王闯19800元钱。翟元启分得1000元,请调解人吃饭花400元左右,剩余的给艾叶望100元,张义新100元,张华林100元,李铁钢100元。2、被告人赵洪良供述证实,200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同本村的艾滋病人赵纪付、翟元启、王闯在村头上说话,王闯无故拦截给陈玉岭送麦种的飞达车,说把路轧毁了,不让过,司机就给陈玉岭打电话,陈玉岭、陈海洋过来后,双方发生争吵,王闯去打陈海洋,陈海洋推了王闯一下,王闯就指着陈海洋骂:“你情能种了,今我讹不死你才怪嘞。”后又对陈玉岭辱骂,并把陈玉岭送麦的车扣到路河乡粮管所,王闯用刀片将自己的面部划伤,住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后不知敲诈陈玉岭多少钱,只分得100元钱。3、被害人陈XX陈述,日下午,王闯(艾滋病人)拦住俺家拉麦种的三轮车不让俺过路,后来跟俺儿发生争执了,因为这事,他谎称俺儿打伤他,纠集了翟元启、艾叶望、赵纪付、赵洪良等艾滋病人敲诈了我26000元。4、证人陈一X证言证实,2006年9月份,因王闯带领艾滋病人赵纪付、赵洪良、翟元启无故拦截陈海洋家送麦种的车,因此发生争执,王闯先对陈海洋殴打,陈海洋推了王闯一下,王闯顺势躺在地上,翟元启打电话纠集艾滋病人过来,陈海洋因怕挨打就跑了,后听说王闯敲诈父亲陈玉岭近30000元的医疗费。5、证人陈二X证言, 2006年9月份一天晚上,王闯、翟元启以陈海洋殴打王闯为由,敲诈弟弟陈玉岭26000元钱。&&&& 6、证人孔XX证言, 2006年9月份,王闯无故拦截往本村陈玉岭家送麦种的飞达车,陈玉岭及其子陈海洋赶到后与王闯发生争执,王闯以陈海洋打住他进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后通过调解,陈玉岭家赔偿了王闯、翟元启钱,才算事了。7、证人杨XX证言,2006年9月份,翟元启的连襟王闯同陈玉岭的儿子打架了,翟元启扬言非让陈玉岭赔偿他几万元钱,要不给就将王闯抬到陈玉岭家,并叫几十口艾滋病人住陈玉岭家里,陈玉岭被逼无耐,经其和孔令刚出面调解,给了翟元启两万多块钱,才算事了。8、证人李XX证言,日下午五、六点钟,王闯和翟元启无故拦截陈玉岭家拉麦的车,陈海洋去后,与王闯发生争执,王闯殴打陈海洋,陈海洋就用手往王闯胸前推了一下,王闯就往后退了几步说,你请能种了,今天我非讹死你不行,接着就蹲下了,翟元启打电话纠集艾滋病人过来,对陈玉岭进行辱骂,然后翟元启让一个艾滋病人把车开走了,后来我听陈玉岭说给了他们将近三万块,这事就算完了。(二)、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杰在睢阳区路河乡集上强行乘坐路河乡刘桥村村民杜新英的三轮车,遭拒绝后,伙同吴勤利、翟元启、王喜(另案处理)等艾滋病人敲诈杜新英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武杰供述证实,2007年的一天,从路河集上回家,乘坐杜新英的三轮车时,遭到拒绝,与杜新英发生争执和厮打,便打电话叫人,吴勤利、翟元启、王喜等人过来,就去了路河卫生院看病,翟元启、吴勤利、王喜负责处理此事,后来翟元启说对方给了3000元钱,吃过饭,分得900元钱。2被告人吴勤利供述证实,2007年的一天,翟元启说武杰在路河街上挨打了,就过去了,到路河街上已经不打了,武杰脸上都是血,被人送到医院了,具体怎么调解的不清楚,后来分得150元钱。3、被告人翟元启供述证实, 2007年一天下午,听说路河的武杰挨打了,就过去了,到路河集上时,事情处理完了,后来分得100元钱。4、被害人杜XX陈述,2007年七八月份,开着三轮摩托车从路河回家,走到路河十字街,武杰强行要坐摩托车被拒绝,遭到武杰殴打,并被敲诈4000元钱。5、证人刘XX证言,2007年七八月份,侄媳妇杜新英在路河十字街那被艾滋病人武杰、翟元启、吴勤利、艾叶望等人敲诈4000块钱。(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勤利在睢阳区商柘公路高速桥南边撞住路河乡陈老寨村村民赵文礼的内弟王孝领,二人发生争执,后吴勤利叫来武杰、赵纪付,利用艾滋病人的身份敲诈赵文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勤利供述证实,2007年一天,开着一辆摩托三轮车在商柘路和商周高速路口撞住了一个人,发生争执,后与武杰、赵纪付利用艾滋病人身份给那人要了800元钱。2、被告人武杰供述, 2007年的一天晚上,吴勤利打电话说在商柘路和商周高速路口让人骑自行车碰住了,就知道吴勤利想讹钱就过去了,到地方对方骑自行车的两个人跟吴勤利正吵着,就说别操了,我们是艾滋病,这俩人一听也不敢再吵了,第二天早上伙同吴勤利、赵纪付给那人要了800块钱,其分得200元的出场费。3、被害人赵XX陈述,2007年八、九月份,同内弟王孝领骑着自行车回家时,走到商柘公路被艾滋病人吴勤利骑着摩托三轮挂伤了,第二天被吴勤利、武杰,赵纪付敲诈现金1000元。4、证人罗XX证言, 2007年春天的一天傍晚,朋友赵文礼说他内弟被艾滋病人用三轮摩托车碰住了,艾滋病人想讹他内弟,第二天被吴勤利、武杰、赵纪付敲诈现金1000元。(四)、月份一天,被告人赵中林骑摩托车采用碰瓷的方法在睢阳区路河乡商柘公路上强行将一辆拖拉机拦停,后谎称被拖拉机撞伤,后伙同吴勤利、赵洪良、武杰、赵纪付、戚昌金(另案处理)对车主威胁恐吓,敲诈该拖拉机司机刘邦玉现金2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中林供述,2008年6月份,伙同吴勤利、赵纪付、武杰预谋后,采用碰瓷的方法,在路河乡商柘公路敲诈一辆拉麦秸的拖拉机司机1000元钱,其分得100元现金。2、被告人吴勤利供述,2008年农历2月25日下午,赵中林说他在路河街上叫人碰住了,就和武杰、戚昌金、赵纪付、赵中林、赵洪良敲诈四轮车主2000元钱,其分了100元钱。3、被告人武杰供述,2008年春天一天下午,吴勤利打电话说是赵中林开摩托车让一个拉麦秸的拖拉机碰住了,过去后, 伙同吴勤利、赵中林、赵纪付、赵洪良、戚昌金敲诈司机钱,其分100元钱出场费。4、被告人赵洪良供述,2008年农历2月15日下午,在路河乡商柘路上,伙同赵中林、吴勤利、武杰、赵纪付利用碰瓷的方法,敲诈一辆拉麦秸的拖拉机司机2000元钱。5、被害人刘XX陈述,2008年农历2月15日,开车从路河集沿商柘公路往北走回家时,被一群艾滋病人以碰瓷的方法敲诈2000元钱。(五)、2008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吴勤利、赵洪良、赵中林伙同李铁钢、赵纪付、戚昌金、张华林、陈敬德、曹巧玲(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将徐元华打伤,后多次以艾滋病患者的身份对徐元华进行恐吓,徐元华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同案人赵纪付供述,听说亲戚徐自立家与邻居徐元华打架,伙同吴勤利、赵洪良、曹巧玲等人前去殴打了徐元华之妻,并敲诈徐元华5000元。2、被告人赵中林供述,2008年大概3、4月份,赵纪付的亲戚在路河乡徐庄因盖房子和邻居打架,后伙同赵纪付、吴勤利、曹巧玲、武杰、刘志勇以曹巧玲被打为由,敲诈对方钱,其分100元钱。3、被告人吴勤利供述,2008年3月份,伙同赵纪付、赵洪良、曹巧玲、戚昌金等人将徐元华之妻打伤,后利用艾滋病人的身份,以曹巧玲被打为由,敲诈徐元华5000元钱。4、被害人徐XX陈述,日早上8点左右,因拉院墙与徐自立发生矛盾,后徐自立带领艾滋病人将其妻打伤,还被他们敲诈5000元钱。5、证人陈XX证言,2008年3月份,徐元华与徐自立家打架,徐自立纠集艾滋病人去徐元华家闹事,并殴打徐元华之妻,敲诈徐元华现金5000元。6、证人徐XX证言, 日,徐元华与徐自立发生了打架,徐自立带着艾滋病人,殴打了徐元华之妻,并敲诈徐元华现金5000元。7、证人谢XX证言,2008年3月份,徐自立与徐元华发生纠纷,徐自立找到赵纪付、曹巧玲替他们出气,赵纪付纠集吴勤利、刘志勇、曹巧玲、赵洪良、李传红、艾叶望、李铁钢、陈振华等人到徐庄把徐元华妻子打成轻微伤,并敲诈徐元华现金5000元。(六)、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勤利、李传红、刘志勇、陈敬德等人在路河乡牛学堂商店里,帮助周付同用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三轮车强行换走一辆价值4400元的电动三轮车,并殴打了牛华威,又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敲诈牛学堂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勤利供述,通过陈振华操作,刘志勇领着艾滋病人找事,以牛学堂的儿子打住艾滋病人为由,换了一辆新车,又敲诈牛学堂3000元钱。2、被害人牛XX陈述,2008年五月份一天,周付同带着四、五个艾滋病人到其店里,要求牛华威立即给他修车,并殴打牛华威,强行以一辆价值3000多元的三轮车换取一辆价值4400元大型号的三轮车,并敲诈现金3000元钱。3、证人牛XX证言,2008年5月份,周付同带领艾滋病人到其商店对其殴打,强行推走一辆价值4400元新的大型号老年三轮车,并敲诈现金3000元。4、证人刘XX证言,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牛学堂被艾滋病人刘志勇,吴勤利,李传红等人敲诈现金 3000元,并从牛学堂门市部推走一辆大型三轮车。5、证人谢XX证言,2008年5月份,周付同到牛学堂车店立即修车,因没有立即答复,就纠集刘志勇、李传红、吴勤利等四、五个艾滋病人对牛学堂的儿子牛华威殴打,并敲诈牛学堂现金3000元,还强行推走一辆价值4000多元的三轮车。(七)、200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李传红伙同他人到睢阳区毛固堆乡常庄村贾艳阁开的化肥店以田克立购买假化肥为由,敲诈贾艳阁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传红供述,2007年2月份一天上午,路河乡田庄村的田克立说在毛固堆乡大桥1800元买了19袋假化肥,我帮忙把钱要过来,第二天上午,让卖化肥的赔偿给田克立3000元钱。2、被害人贾XX陈述,2007年2月份,田克立领着艾滋病患者李传红等人,以田克立购买的是假化肥为名,敲诈贾艳阁现金3000元。3、证人田XX证言,2007年2月一天在毛固堆贾艳阁家买了19袋化肥,把化肥撒在地里后肥料不化,认为是假肥料,去贾艳阁家要钱,她不给。过了两天,让李传红帮忙要钱,后李传红带着艾滋病人给贾艳阁要了3000元钱。(八)、200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传红伙同他人利用艾滋病身份敲诈睢阳区路河乡青冈寺村闫红花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李传红供述,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伙同他人在睢阳区路河乡青冈寺村闫红花的门市部以买的是假烟为名,利用艾滋病身份敲诈闫红花700元钱。2、被害人闫XX陈述,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李传红等人艾滋病人敲诈现金600元钱和2条帝豪烟。3、证人张XX、崔XX证言,2007年8月份的一天,本村的闫红花被艾滋病人李传红等人敲诈600元钱二、(一)日(农历2月15日),被告人吴勤利、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赵纪付、艾叶望、陈敬德、曹巧玲等人以向艾滋病患者献爱心的名义强行索取睢阳区路河乡集上的商店老板李红梅、宋艳霞、侯新友、史新英等68家,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中林供述, 2008年农历2月15日路河逢大会时,伙同吴勤利、武杰、赵洪良、李传红、赵纪付、曹巧玲、李铁钢等人以“献爱心”的名义向在路河集上卖东西的人逐个强行捐款1000余元。2、被告人赵洪良供述,2008年阴历3月份路河集上逢会,伙同吴勤利、赵中林、赵纪付、曹巧玲、戚昌金、张华林等十来个艾滋病人,以“献爱心“的名义在街上挨家挨户强行索取1000余元。3、被告人吴勤利供述,2008年农历2月15日路河逢会,伙同赵洪良、李传红、赵纪付、赵中林、曹巧玲、戚昌金、张华林、陈振华、李强等艾滋病人 ,以“献爱心”的名义在街上挨家挨户强行索取1000余元。4、被告人武杰供述,2008年农历2月15日路河逢会,伙同吴勤利、赵洪良、李传红、李强、陈振华、李强、曹巧玲、赵纪付等艾滋病人,以“献爱心”的名义在街上挨家挨户强行索取1000余元。5、被告人李传红供述,2008年农历2月15日路河逢会,伙同吴勤利、武杰、赵纪付等人以“献爱心“的名义在街上挨家挨户强行索取商户的钱,其分得30元钱。6、被害人李XX、宋XX、侯XX、史XX、李XX、田XX、王XX、许XX、史XX、谢XX、武XX、余XX、徐XX、王XX、赵XX、豆XX、单XX、提XX、窦XX、陈XX、张XX、蔡XX、赵XX、刘XX、陈XX、梦X、刘XX、许XX、赵XX、王XX、孙X、李XX、程XX、武XX、王XX、徐X、杨XX、吴XX、陈XX、张X、罗XX、刘XX、张XX、余XX、沈XX、单XX、谢XX、武XX、赵X、王XX、杨XX、鲁XX、邱XX、朱XX、何XX、侯XX、尤XX、贾XX、陈XX、贾XX、王XX、李XX、石XX、万XX、刘XX、吕XX、沈XX、郭XX陈述证实,2008年农历2月15日路河集逢会,被艾滋病人吴勤利、武杰、李传红、赵洪良、艾叶望等人以“献爱心”的名义强行索要1000余元。(二)、月份被告人吴勤利、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陈敬德、李铁钢、张华林、戚昌金等人以同样手段强行索要睢阳区路河乡、郭村镇、临河店乡预制板厂、楼板厂、窑厂等21家,共计人民币66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传红供述证实,2008年农历2月底一天,伙同吴勤利、张华林、李强、戚昌金等艾滋病人,以“献爱心”的名义强行索要预制板厂老板窦广军的钱了。2、被告人吴勤利供述证实,2008年农历2月15日路河逢会十几天,陈振华组织策划利用艾滋病人这个特殊群体,以让路河及周边几个乡的楼板厂“献爱心”捐款的形式给艾滋病人钱,否则就威胁他们让他们干不成生意或者在他们厂不走。伙同李强、赵纪付、黑妮、曹巧玲、赵洪良、建强、张华林、赵中林、戚昌金等艾滋病人分别在路河乡、郭村乡、临河店乡,向预制板厂、楼板厂十余家,强行索要现金四五千元。3、被告人赵洪良供述,2008年农历二三月份,伙同吴勤利、陈振华、赵纪付、张黑妮、赵中林、曹巧玲、张华林、艾叶望、戚昌金、小赵、汤爱玲等十几个艾滋病人在路河及周边的楼板厂以“献爱心”名义强行索要钱。 4、同案人戚昌金供述, 2008年农历2月15,路河逢会,吴勤利组织艾滋病人收爱心捐款,便伙同吴勤利、张华林、赵洪良、李传红、武杰、沙建立、李铁钢等十来个艾滋病人拿着吴勤利制作的捐款箱对集上每个商户逐一收爱心捐款,然后强行索取路河乡、郭村乡等多家窑厂、楼板厂的六七千元。5、同案人张华林供述,2008年农历2月15日吴勤利、赵其富、戚昌金等人制订的规矩,凡是砖窑厂收1000元,楼板厂收500元,从路河乡开始,到郭村镇、临河店乡强行索要多家窑厂一万余元。6、证人翟元启供述,吴勤利、李传红、赵洪良,张华林、李强、赵纪付等人强行索要路河乡窑厂窦广军、罗保良钱了。7、被害人贺XX、蒋XX、王XX、侯XX、胡XX、邓XX、李XX、温XX、沈XX、李XX、谢XX、李XX、赵XX、王XX、杜XX、赵XX、侯XX、王XX、刘XX、尹XX、盛XX、孙XX、窦XX陈述证实,2008年农历二三月份间,被艾滋病人吴勤利、赵洪良、赵中林、张华林、赵纪付等艾滋病人以向爱滋病人献爱心的名义,强行索要6600余元。8、证人孙XX证言证实,2008年春天,张华林强行索要孙发亮1000元钱。9、证明证实,日凌晨1时许,赵中林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陈庆华在杭州火车站抓获,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日被商丘市公安局路河派出所民警郭玖学、刘凯带回商丘。10、户籍证明,翟元启出生于日;吴勤利出生于日;武杰出生于日;赵中林出生于日;李传红出生于日;赵洪良出生于日。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翟元启辩解敲诈陈玉岭现金19800元,不是26000元,没有敲诈杜新英的问题。经查,被害人陈玉岭、证人陈玉林均证实,被翟元启、王闯敲诈现金26000元,证人陈海洋、杨炳昌、李百领均证实,翟元启、王闯敲诈陈玉岭两万余元。被告人翟元启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勤利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吴勤利在路河集上向商户索要钱财及向路河乡周边窑厂、预制场索要钱财,仍属于,指控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吴勤利等在没得到任何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以向艾滋病人献爱心的名义,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窑厂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主观上具有蔑视社会公德、破会社会秩序的直接故意,符合罪的特征,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传红辩解没有参与敲诈牛学堂的问题。经查,证人刘太法、谢其高证言均证实了李传红参与敲诈牛学堂,被告人李传红对自己的辩护意见,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因此,其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洪良辩解没有参与敲诈徐元华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吴勤利,同案犯罪嫌疑人赵纪付,证人谢其高均证实了被告人赵洪良参与敲诈徐元华的事实,被告人赵洪良对自己的辩护意见,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因此,其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元启、吴勤利、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罪。被告人吴勤利、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告人翟元启、吴勤利、武杰、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勤利、赵中林、李传红、赵洪良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元启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吴勤利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武杰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赵中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李传红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赵洪良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侯贤法&&&&&&&&&&&&&&&&&&&&&&&&&&&&&&&&&&&&&&&&&&&&&&&&&&审判员&& 李艳霞&&&&&&&&&&&&&&&&&&&&&&&&&&&&&&&&&&&&&&&&&&&&&&&&&&&&&&&&&&&&&&&&&&&&&&&&&&&&&&&&&&&&&&&&&&&&&&&&&&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袁相坤
*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谢根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谢根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卫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根亮,男,日出生。
辩护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根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根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被告人谢根亮参加以赵明章(已判刑)为组织领导者,以董山、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朱海宇、刘金淼、黄成伟(均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聚众赌博、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仅2004年底其中一次,赵明章参赌赌资就达26万余元,并与马合营产生赌债纠纷。后赵明章纠集郭丙炎、谢根亮等人强行索要赌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2006年12月因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杨辉与赵明章、董山(均已判刑)等人参与处理,双方人员发生争吵、打架。日下午17时许,董山纠集刘金淼、吕长来(均已判刑)等人在平顶山市园林路截住被害人杨辉,对杨辉殴打后强行将杨辉带至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楝香街北段的董山家,后赵明章伙同被告人谢根亮及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均已判刑)、董山、刘金淼、吕长来等人在董山家对杨辉拘禁、殴打,赵明章指使贾少峰、贾进京用针扎杨辉手指甲缝,对杨辉殴打两个多小时后,又将杨辉强行带至卫东区大营村、喜来登大酒店等地,后将杨辉送至医院。
日被告人谢根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根亮伙同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殴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及经济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根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未参加黑社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谢根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对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不提异议,但谢根亮在犯非法拘禁罪中是在受害人被带到董山家后才到现场的,在董山家谢根亮并未殴打受害人,其所起作用较小,且谢根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对从其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因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杨辉与赵明章、董山(均已判刑)等人参与处理,双方人员发生争吵、打架。日下午17时许,董山纠集刘金淼、吕长来(均已判刑)等人在平顶山市园林路截住被害人杨辉对其进行殴打,又强行将杨辉带至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楝香街北段的董山家。后被告人谢根亮也到董山家助威,在董山家,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均已判刑)、董山、刘金淼、吕长来等人对杨辉拘禁、殴打,赵明章指使贾少峰、贾进京用针扎杨辉手指甲缝,对杨辉殴打两个多小时后,又将杨辉强行带至卫东区大营村,后将杨辉送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日被告人谢根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根亮供述:我到公安机主动来投案的。2006年12月份,我和赵明章、董山、“大头”、“小头”等人在黄楝树董山家,对杨辉非法拘禁,这个事情我当时在场,但我没有动手打杨辉。
2006年的一天晚上,我一人开车到黄楝树董山家玩。上楼进屋后,我看见客厅一屋子人,有赵明章、董山、大头、小头、吕长来、刘金淼,其他人我记不清了。当时,赵明章、董山在客厅的沙发上坐,杨辉在赵明章、董山面前地上跪着,我进屋后靠坐在南侧沙发上。当时没有发现杨辉身上有伤。大头、小头轮翻朝杨辉身上踢,两人踢了十几分钟,杨辉除了被大头、小头踢打外,赵明章点头示意了一下,不知道是大头或小头谁还拿一根缝衣服的针,扎杨辉的手指甲缝了,就扎了一下。别人打没打杨辉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我很害怕,后悔到董山家。之后,我和赵明章、董山一块离开董山家的。离开董山家时,杨辉被曹延召等人带着去大营村贾新国家。我和赵明章、董山没进院,就到优越路豪享来饭店吃饭去了。饭后,赵明章、董山怕杨辉被打得太狠出现意外,就到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看杨辉,看他没有啥事,我就一个人开着车回家了。
2.被害人杨辉陈述,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我姐杨晓辉给我打电话说开车出事故了,在交警队正处理事故,我到交警队事故科门口时,见杨晓辉和程光磊被一群年轻孩儿拉着不让走,我过去问谁打俺姐了,就被这群孩儿困在中间,我看见董山对曹延召说了什么话,曹延召就领着这群年轻孩儿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曹延召还掂一铁棍照我脑门上砸了一棍,头上当时被打了一个口子,血流出来了。然后其他人都跑了。我被朋友送到一五二医院治疗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在园林路上,突然在我和杨克诚面前停下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车,后面紧跟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还有两辆出租车紧跟着。从白色丰田车上下来有董山等三个人,常来和曹延召从面包车上下来,出租车上下来八九个人,他们十几个人把我和杨克诚围到中间打。董山用稿把砸我左腿,曹延召、常来两个人都拿着铁锤照我身上乱打,董山照我左眼部用拳头打了十几拳。然后常来开面包车,董山、曹延召还有一个塔沟武校的人,把我们拉到体育村门口,陆陆续续又过来七八辆车,车上下来的人到车上见我就打,后来常来开车把我拉到黄楝树董山的家,我被架到客厅西墙根,上来四五个人过来乱打我,把我打跪到那里,这四五个人都用腿踢我的胳膊和左右两个肋骨,然后董山抓住我的头发照我胸腹部踢五六下。并说:“我现在让你长点记性。”接着董山拿了一个大头针,另一个人扶着我的手,董山用大头针从我的手指甲缝里往里扎,我的十个指头都被扎了。曹延召打的最狠,照我脸上打了有几十拳,常来也照我打了几十拳。当时赵明章、谢根亮在客厅的沙发上坐着。我在董山家被打的有两个多小时。然后曹延召领着其他人把我拉到大营新国家,我说我浑身疼的受不了,曹延召给董山打个电话后,曹延召把我们送到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后来我们偷偷跑了。
3.证人赵明章证实,董山与杨辉在交警支队门口发生矛盾后隔了有两三天,一天晚上九点左右不知道是谁给我打电话说杨辉找到了,现在在董山家,我就喊着小超和小头一块到董山他家,到董山家时郑民、郑军民、吕长来、赵永红、谢根亮等人在场,我进屋时看见杨辉像是挨过打,董山问杨辉为啥骂他,我骂了杨辉后,屋里的人开始打、骂他,歇了一会儿,我让小超还是小头用针扎杨辉的手指头。后来就让杨辉的伙计,把杨辉送到贾新国他家,让他去找贾新国去,上贾新国家去时我也去了,但我没有进贾新国他家,在那没有停就和谢根亮、董山其他还有谁我记不清了一块到优越路豪享来吃饭去了,吃饭时不知道谁接的电话说杨辉要被送到医院去,我们几个就一块到第一人民医院去给杨辉办住院手续,后来杨辉就走了。当时在董山家我看见有郑民、郑军民、吕长来、赵永红、谢根亮,还有两三个人我不认识,和我一块去的有小超和小头。我到董山家时,杨辉应该是被打过。基本上都打骂杨辉了,谢根亮好像没有。
4.证人秦向峰证实: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在新华路夜市摊上吃饭时,小超、贾少锋给我打电话让我在老汽车站对面的黄楝树口等他们,随后贾少锋和小头开车过来,我上车后就开到董山家楼下,贾少锋和小头上楼,我就在车里等他们,过了半个小时,见贾少锋和小头上车,我们开着车正南走,在我们车前边还有辆黑色的桑塔纳、一辆白色小东风,车上坐的谁我没看见,车走到大营村后,向南拐一住宅院旁停下,我们三个人都没下车,停了三分钟,这几辆车就走了,我在总机厂红绿灯那儿下车回家了。
5.证人贾进京证实: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我和秦向峰、大头、郭现昌一起在赵明章家玩,赵明章给郭现昌打电话说有事,我们四个人就开着郭先昌的车,一起到了建设路东东段金马宾馆把车停在了建设路北边,等了一会,董山的白色凯美瑞汽车和一辆面包车过来了,面包车上的人给我们招手说去黄楝树,我们四个人开车到董山家楼下时,别人都已经上楼了,我和大头也上去了,郭现昌和秦向峰在楼下,我和大头上楼后,见到赵明章、董山、谢根亮和两三个不认识的人坐在沙发上,曹延召和闯及几个不认识的孩在客厅里站着,辉辉蹲在客厅的中间,当时辉辉的脸上留着血,脸上也肿了,有点变形,和辉辉一起的孩蹲在董山家客厅的西墙边,我和大头进屋后没说话,然后赵明章和董山让辉辉跪在地上,让我们打辉辉,我和大头就过去对辉辉拳打脚踢了一顿,之后赵明章又让我和大头用针扎辉辉,我和大头用针扎了辉辉之后,董山让把辉辉送到东大营,我和大头、秦向峰坐着郭先昌的皮卡车也去了,我们四个没进院,里面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后来我们四个人就先走了,走到建设路时,说把辉辉送到了第一人民医院,我们四个人又到医院看看没有什么事,我们四个人就回家了。打辉辉时,辉辉跪在董山家客厅的中间,赵明章、谢根亮、董山和二、三个不认的人坐在客厅的沙发上,曹延召、黑子、闯和几个不认识的孩站在客厅的南边。
6.被害人杨辉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头部外伤住院一天的相关住院手续。
7.湛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
8.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根亮伙同他人因琐事,采用暴力手段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只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中“逐渐形成了以赵明章为组织领导者,董山、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郭现昌、谢根亮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 被告人赵明章供述“2005年其和谢根亮合伙在市焦化厂东开一煤场,……和谢根亮是1996年在市焦化厂买煤时认识的”,被告人朱海宁供述“赵明章、谢根亮等人常在一起玩”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故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对谢根亮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没有殴打行为,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根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 李喜峰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 张 &峰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陪审员 & & 任 &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 & 朱 &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