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役后,什么时候办理准生证可办理护照

        
当前位置:
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
  新闻背景:五大原因催生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专家表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  具体说来,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催生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如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条例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  ――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作出规范。  ――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以协调其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冲突。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将追究法律责任
  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公安机关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按照草案规定,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将依法给予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或者不便阅读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草案同时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人民警察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哑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办案期限偏长,应适当缩短。法律委员会经同公安部研究,赞成这个意见,但对一些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案件,为保证定案准确,所需的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按照草案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草案与条例相比凸显六大新意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六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针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单位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处罚的种类增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调整罚款处罚幅度。现行条例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个档次,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处罚5000元、3000元罚款的几类违法行为,仍然维持现行规定。  ――增加专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草案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监督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form method='post' name='comment' action='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Copyright (C)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鲁ICP证000100号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_百度百科
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类&&&&别罪名类&&&&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并未对“未成年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在相关法律上有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三)、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
三、对“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理解。
一)、四种行为在适用中的介绍。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四种行为,在适用中可能要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这四种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类犯罪种类,因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这四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照该条第一款,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时应承担刑事责任。2、这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都有数额的要求,是数额犯。盗窃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伍佰元至二千元以上(或一年内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盗窃数额虽达上述追诉数额,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还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轻微情节的,不认为是犯罪。诈骗罪的追诉额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至四千元以上。抢夺罪的犯罪数额是伍佰元至二千元以上,但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等轻微情节时,定罪但免刑。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起点是一千元至三千元。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上述数额以下的行为或者行为额虽达上述数额但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未成年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这些是“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活动罪”的未成年人所涉的行为。
二)、有关对“等”字的理解。字典认为:“在对“等”作类、群解释时,有三种含义:1、表示多数:我等,你等。2、列举后煞尾:北京、天津、武汉、上海、广州等五大城市。3、表示列举未完,张同志、王同志等五人。”[6]以上三种含义,后二种在法律上使用较多,这势必会造成适用上的分歧。如果是“表示列举未完”,则还有与这四种行为相类似的如强迫交易、倒卖车票、船票等行为也是处罚的对象,而且刑法条文中的其他三十多处使用的“等”字大多作此解,例如:《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随后高法通过《批复》、《问题解答》将相类似的故意伤害,盗窃,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也纳入进来。但这种开放性解释却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降低了人们对刑法条文的确定性的期待,不利于刑法的实施,虽然“等”字的这种扩大解释有利于应付日益纷繁复杂的犯罪情势。马克思曾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7]张国轩教授认为“罪刑法定要求犯罪和刑罚的适用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即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8]因此,对“等”字作第二种解释,似乎更有利于贯彻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三)、组织者对被组织者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的责任问题。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是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还是这个组织的所有行为均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即在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数额犯的场合,如果单个未成年人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所要求的数额,但与其他人的违法数额相加则达到追诉的数额,对于组织犯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还是以组织犯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因为这里的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内容就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只要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未达犯罪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组织犯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对于此类情况以情节严重处理。因为虽然每个行为人的数额未达犯罪的数额,但是整个违法组织的行为数额已达已达该罪的追诉额,如果还依整个组织的数额未达追诉额一样处理,则难以体现刑罚的差别化,不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此类的组织犯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即对组织犯依“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及“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或“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因为该罪的组织者所组织的是一个相当于犯罪团伙的“违法团伙”,由于其成员均是未成年人,组织者在组织这个“违法团伙”的时,会有教唆、领导、策划等行为,所以此罪的组织者应比照“共同犯罪”中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及“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来处理,即组织者应对整个“违法团伙”的行为承担责任。2、由于组织者要对这个“团伙”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且依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来处理,所以当团伙成员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数额犯罪行为时,组织者应对成员的所有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因此,虽然单个成员的行为额未达法定的追诉额,但整个团伙成员的行为总额达到时,组织者要对该罪承担责任。3、本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行为犯,只要符合法定年龄且神智正常的人实施了该组织行为,就触犯了此罪。因此,当整个团伙成员的行为数额达到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罪的追诉标准时,对组织者应数罪并罚。4、由于 “违法团伙”的成员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都在形成的过程中,这个阶段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使未成年人的心灵扭曲,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虽然未成年人在此所进行的只是违法行为,但如果任其发展,未成年人必将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结成犯罪团伙,从而构成和谐社会的隐患。因此,对这类教唆、引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应严格依法处理。
四、对“情节严重”的理解。
比照我国刑法典中的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及该罪在适用中所可能遇到的情形,笔者认为“情节严重”一般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组织三个以上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对未成年成员有使用暴力等胁迫行为的。三)、阻扰或指示他人阻扰未成年人脱离“组织”的。四)、未成年人因从事违法活动而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的。五)、使未成年人家庭或亲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成员的违法活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等严重社会影响的。七)、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数额巨大的。八)、采用暴力、威胁、转移未成年人等方式阻碍解救未成年人的。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河南一村民逮80余只癞蛤蟆被拘役3个月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河南驻马店村民汪某,在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被依法逮捕并起诉。
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河南驻马店村民汪某,在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被依法逮捕并起诉。法院认定其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判处拘役3个月。法庭上,王某痛哭流涕:真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
[责任编辑:
看重庆新闻客户端
华龙网官方微信
重庆新闻微信号
热线:023-
新闻热词搜索
来源:360新闻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最佳浏览环境:分辨率以上,浏览器版本IE8以上)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座A栋7楼 邮编:401320 广告招商:023- 传真:023-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靖江市公安局_百度百科
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靖江市公安局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省市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等有关事务;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等
具体为:(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全市敌、社情,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相关重要信息。(三)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预防、制止和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四)依法管理户政、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五)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六)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路面治安、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七)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八)负责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等的工作。(九)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在我市范围内的安全警卫工作和重点单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十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业务工作,为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通信、技术、后勤服务。(十三)负责对全市公安民警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干部。分析队伍状况,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监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中的违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内部及民警的执法活动。(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十五)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项。[1]负责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公安民警和职工的考核、任免、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警衔管理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公安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立功创模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党建和老干部工作。负责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协调安排本局相关会务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机要及来信来访工作。监察室、审计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调查处理本系统内部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审批案件业务;负责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工作和全市劳教申报工作。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负责受理、审批本市居民因私出国出境的申请,签发因私普通护照和通行证;负责受理、审批华侨定居申请,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申请。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对外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市公安经费及专项经费的计划申报和预算外经费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公安装备、被装的计划供应;负责管理调度警用车辆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1]指挥中心: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和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负责对危害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内安全案件、事件进行侦查、处置,开展反颠覆、反渗透、反邪教工作;收集、掌握影响国内安全情报信息,研究拟定对策;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涉及国内安全的重要案件和专项工作。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全市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治安案件查处和指导工作、负责办理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负责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常住、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派出所工作指导;负责质监、烟草、供电、城管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1]负责全市城乡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社会治安,处理交通违章、事故及突发事件;负责车辆发牌检测和驾驶员年审发证工作;开展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负责重大活动线路保卫;参与突发性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救援;受理和指导交通违章、事故处理的复议工作。[2]负责全市刑事侦查、反恐怖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直接参与侦办大要案件;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负责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3]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市经济犯罪的情报信息和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及对策;指导全市金融、证券、财税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等重点部门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4]负责指导全市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城区、新区、滨江新城区范围内的治安巡逻和便衣反扒、反盗抢工作;负责处置、打击恐怖性犯罪和严重暴力性犯罪,处置暴乱、骚乱事件;处置对搞性强的群体性事件;参与派出所先期处警和负责本市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1]负责全市长江岸线水上及其涉水单位陆上和全市内河水上的治安管理;负责维护市级(含市级)以上渡口、水利设施、水产养殖基地的治安秩序;协助侦查全市水域主航道和涉水单位内刑事、治安案件;组织协调水上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负责全市水上船舶户牌的发放、检查;监督水上消防工作。[2]负责全市信息通信、科技规划及管理;负责全市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协助、指导有关警种部门应用科技手段开展破案追逃等实战工作。[3]派出所:掌握辖区内社情动态的治安情况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危害地区安全的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件侦破工作;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负责对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检查辖区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和重点人口管理,创建安全小区;负责道路网格化巡逻和社区治安巡逻工作;开展安全防范活动,进行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群众开展群防群治;负责接处警,接持、受理群众报案,调处涉及治安的民间纠纷;联系群众,接受群众求助,为群众排忧解难;开展消防检查,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活动;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成各项公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1]王平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干部人事、合成侦查队工作。  卢明华同志负责党务、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工作,分管政工、学校、群团及经侦、法制、监管工作,联系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协助王平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顾国华同志主持市委610办公室工作,分管国保大队、行政服务科、出入境管理科;联系新港、新区、八圩、江阴园区派出所。  陆胜民同志负责机关事务管理、财务、基建工作,分管指挥中心、办公室、后勤管理科,联系新桥、东兴、生祠、马桥派出所。  陈宇亮同志负责打处绩效及考核工作,分管交通管理工作,联系消防大队和城东、城南、滨江新区派出所。  缪金桂同志主持纪委工作,分管监察、督察、审计、科技强警和警务信息化工作,联系西来、季市、孤山派出所,协助卢明华同志分管政工、学校、群团工作,协助陈宇亮同志分管考核工作。  陈爱国同志负责刑事侦查工作,分管刑警大队、网监大队,协助王平同志分管合成侦查队工作。  蔡斌同志负责治安管理和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分管治安、巡防、水警大队、经文保科,联系保安公司、保安器材协会、娱乐场所行业管理协会。[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护照办理时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