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农机补贴粮农补贴是指补贴哪几项

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三种方式 - 中国糖酒网行业动态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三种方式,按农业税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补贴、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和按种粮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粮食补贴政策指在WTO规则框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基于国家战略储备、粮食安全等因素考虑,为提高农民收入、减少农业及涉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损失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支付,对农民直接补贴不通过价格或产量等间接手段。从全局看,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很多时候除了农民本身努力提高粮食产出以外,粮食产出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自然条件等其他随机性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效率未必能达到帕累托最优选择。  按农业税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补贴。该补贴方式只与农户过去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相关,而与农民生产产量增加无关。一方面,规避了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可以直接增加农户收入,并且收入增加的程度取决于国家粮食直接补贴额度的大小;但另一方面,从帕累托最优效率看,农民作为理性人的选择,不会为粮食增产尽最大努力。基于我国有限的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尚未能够对农户进行大幅度补贴,因此该补贴方案在我国实施效果有限。  按实际播种面积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农户实际播种面积挂钩,农户粮食生产的实际播种面积扩大可以获得更多的补贴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对资源配置有所倾斜:在粮食生产过程中会将更多资源投资于扩大实际播种面积而减少其他方面投资,如对粮食施肥、除草等一系列的资源投入。由此可能预知的情况是,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出现显著扩大,但粮食单产却相应降低以至于粮食总产出没有显著的变化。不过这种补贴方式对于农户收入的影响比较直接,只要农户进行了粮食生产,都可以获得按照一定标准计算的粮食补贴额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调和社会均衡的作用(粮油代理)。  种粮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粮食数量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方式是一种变相的价格补贴,它与农户实际交售的粮食数量相挂钩。这种补贴往往提高了粮食销售的市场价格,扭曲市场流通的生产要素。与此同时,理性的农户将其有限的资源由非农就业领域转移到粮食生产领域,并且努力追加粮食生产投资,包括扩大粮食生产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方面的投资,使其粮食产出总量增加以获得国家粮食补贴收入,直至粮食生产达到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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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三种方式
发布者:中国糖酒网
&&& 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三种方式,按农业税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补贴、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和按种粮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粮食补贴政策指在WTO规则框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基于国家战略储备、粮食安全等因素考虑,为提高农民收入、减少农业及涉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损失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支付,对农民直接补贴不通过价格或产量等间接手段。从全局看,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很多时候除了农民本身努力提高粮食产出以外,粮食产出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自然条件等其他随机性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效率未必能达到帕累托最优选择。  按农业税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补贴。该补贴方式只与农户过去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相关,而与农民生产产量增加无关。一方面,规避了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可以直接增加农户收入,并且收入增加的程度取决于国家粮食直接补贴额度的大小;但另一方面,从帕累托最优效率看,农民作为理性人的选择,不会为粮食增产尽最大努力。基于我国有限的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尚未能够对农户进行大幅度补贴,因此该补贴方案在我国实施效果有限。  按实际播种面积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农户实际播种面积挂钩,农户粮食生产的实际播种面积扩大可以获得更多的补贴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对资源配置有所倾斜:在粮食生产过程中会将更多资源投资于扩大实际播种面积而减少其他方面投资,如对粮食施肥、除草等一系列的资源投入。由此可能预知的情况是,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出现显著扩大,但粮食单产却相应降低以至于粮食总产出没有显著的变化。不过这种补贴方式对于农户收入的影响比较直接,只要农户进行了粮食生产,都可以获得按照一定标准计算的粮食补贴额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调和社会均衡的作用(代理)。  种粮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粮食数量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方式是一种变相的价格补贴,它与农户实际交售的粮食数量相挂钩。这种补贴往往提高了粮食销售的市场价格,扭曲市场流通的生产要素。与此同时,理性的农户将其有限的资源由非农就业领域转移到粮食生产领域,并且努力追加粮食生产投资,包括扩大粮食生产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方面的投资,使其粮食产出总量增加以获得国家粮食补贴收入,直至粮食生产达到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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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建议-农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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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对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几点思考 -- 行业资讯 -- 中国粮油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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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几点思考
福建省粮食局  中国粮油信息网 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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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运用制度创新,对粮食补贴进行改革,改原来对流通领域的间接补贴为对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这对于提高补贴效率、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有重大意义。但同时我们应看到,这项政策改革出台的时间较短,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思路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2002年,安徽、吉林选择了3个县进行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2003年,河南,湖北也减少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了对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o 2004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13个粮食主产省(区)全部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改革,16个非主产省(区)对其主产县(市)也实施了粮食直接补贴。从粮食补贴改革的背景可以看出,这是在我国粮食供给出现偏紧的情况下提出来的,目的在于通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调动粮农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很多政策隐患,很明显,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对于这项改革,如何完善,如何更有效地实现改革目标,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拟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目前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  
1.补贴对象和范围不明晰。对于补贴的目标,目前理论界有很多人认为不明确。但笔者认为,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都是明确的,即提高财政补贴的效率,通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调动粮农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其实也可以从这次改革出台的背景就可以看出来。虽然目标明确了,但在补贴对象和范围上却是不明晰的,在实现目标的途径上却出现了偏差,有的甚至偏离了目标。目前各粮食主产省(区)粮食直接补贴方案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按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售粮量,实行价差补贴;二是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向农民兑付粮食直接补贴;三是按农业计税田亩和计税常产量计算粮食直接补贴。第一种类型的好处是:(1)国家在付出直补时,可以保留其作为调控资源,掌握粮源的权利;(2)起到调整粮食结构的作用,只对鼓励生产的粮食品种进行补贴,可以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产优质粮食。存在的问题是,只有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才能得到补贴,而交售给其他收购主体的粮食得不到补贴,这样一方面用制度(政策)加强了国有粮食企业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培育,有悖于粮改的初衷,不利于粮食市场的改革。第二种类型的好处是,可以保持粮食的种植面积,鼓励农民多种粮。问题是不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控粮源,而且对农民自己的口粮实际上也进行了补贴。第三种类型虽然符合WTO绿箱政策的要求,但这样做,一是将“粮食直补”扩大到对整个农民的补贴,不符合中央将粮食“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以提高粮食补贴效率的政策意图;二是耕地面积上种与不种以及种什么作物,都可以领取补贴,给粮农一个种粮吃亏的信号,不利于稳定粮田面积,无法确保粮食安全,可能会导致耕地转向种植收益比粮食好的经济作物;三是领取补贴的农民,与种不种粮食,卖不卖粮食给国家都没关系,势必导致国有粮食企业掌控粮源难,使国家宏观调控失去不可或缺的载体和资源。 
2.只考虑到补贴的直接效应,没有考虑到补贴的连锁效应和综合效应。对粮食直接补贴的直接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即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但这样做的连锁效应和综合效应也是应该考虑到的。粮食直接补贴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如果过度刺激粮食生产,那么以后粮食增产了,价格就会下降,最终极有可能出现补贴数比不上降价的幅度。湖北省枣阳市2004年安排直接补贴资金3379万元,平均每亩22.86元,这个水平不仅在湖北省是比较高的,就是在13个粮食主产省中也是比较高的(粮食主产省大多在每亩10元左右),但是以每亩平均生产1000斤水稻计算,平均每斤只补贴不到3分钱,如果价格下降3分钱,那么这些补贴对于农民的总收入来说就等于没有补贴了。另外,还得考虑,如:果补贴过高,已经调整结构不种粮食的农民岂非吃亏了,于是就会导致好不容易调整了的结构又恢复到原来,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3.只考虑到政府的承受能力,没有考虑到农民究竟能够得到多少实惠。研究粮食补贴究竟怎么补,补多少,实际上就是研究如何在政府的承受能力与农民能得到的实惠之间进行平衡。而出台这些政策的是政府,所以政府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承受能力。以江西省为例,2004年江西省拿出44.8亿元进行直接补贴,这可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是对农民来说,每亩只补贴到了10元钱,平均每斤稻谷只有1分钱。这样的实惠太少了,假如每亩提高到100元(每斤l角钱),那么就得拿448亿元,这显然是政府无法承受的。如何在政府的承受能力与农民得到的实惠之间找到结合点呢?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不撒“胡椒面”,实行规模补贴。
4.没有为可能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提供对策。粮食直接补贴在把国有粮食企业推向市场的同时,也把农民推向了市场,粮食直接补贴与原保护价收购政策相比,没有了保证粮食变现的功能。在粮食市场主体发育不全,或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由于收购主体的不确定,农民的“卖粮难”问题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仅仅得到较少的直接补贴,而粮食销售不能实现,农民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平衡除了需要在粮食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刺激粮食生产外,还应该在粮食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能够平抑粮食过剩。粮食直接补贴如果与实际种植面积挂钩,其调节作用是单向的,对于粮食库存水平处于低点时有效,而对于粮食过剩时可能无效。
5.长期看,还可能存在着财政负担重新膨胀的可能性。根据现有的方案,在粮食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必然下降,这样直接补贴的财政支出就会剧增;另一方面当农民“卖粮难”时,如果政府入市收购(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政府极有可能这样做),则又会付出巨大的财政支出。这些都与原来的保护价收购具有相同的功能,即无法做到事先调减供给,将极可能使得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持续下去,使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又会回到过去曾经走过的路子。
6.补贴的效率和公平难以兼顾。在补贴的对象上,大多数省(区)按照农民承包土地的计税面积进行平均补贴,如江西省规定:“2004年凡在计税土地上种植早稻、中稻、晚稻,按实种面积每亩各补贴10元”,江苏省则规定:“我省种植水稻的农产今年将享受到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要想做到政府既能承受,农民又多得实惠,就不能搞平均补贴,规模补贴可提高补贴效率,但失去了公平,而平均补贴兼顾了公平,却没有效率。7.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稳定转移。现行补贴政策的实施,调动了种粮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自觉性。当中央出台有关种粮的优惠政策后,许多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弃城返乡。他们有的索要原有承包地,有的将原转包给种粮大户的耕地转交给自己的亲属耕种,担心自己失去土地。如此一来,使种粮大户的规模变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目前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完善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几点思考
1.补贴应该以实际种植粮食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根据计税田亩和计税产量进行的“绿箱”补贴是最符合WT0规则的直接补贴方式,但是,我国的直接补贴政策虽然也有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目标,但更主要的目标还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上前面所述的缺陷,因此,这种脱钩补贴方式在我国目前具有很多不适用的地方。根据WT0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我国的微量允许标准为8.5%,目前还有很大的调节空间,我们应该用足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可以采用根据现行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和固定标准进行的“蓝箱”补贴,耕地只有种植粮食才有补贴,并且种植的土地越多补贴越多,真正体现了政策向种粮农民倾斜的意图。一些地方将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补给农民,这种做法没有可靠的依据,因为保护价是人定的,市场价也是变化的,在价格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很可能流于形式,不能达到直接补贴的目的。而以计税田亩和计税常产量进行的补贴更不能体现政策的意图。
2.进一步明确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目标,实行有限度、有条件的直接补贴。虽然中央政府的目标非常明确,但各地区各单位对粮食直接补贴的目标认识是不一致的。各地财政部门有的是为了甩掉国有粮食部门的财政负担,也有的是为了便于农业税的征收。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则主要是为了鼓励农民进行生产结构调整,农民则是“给钱就好,而且只能多不能少”,而且要求政府必须解决“卖粮难”的问题。多元化的政策目标,与中央政府希望通过改革实现粮食供求平衡,保证粮食安全的总目标有偏差。首先,要在思想上要认识到以下几点:(1)粮食直接补贴只能是减少粮农的市场风险,使粮农无论是面临供大于求还是供不应求的局面都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从而实现粮食生产和供应的相对稳定,实现我国粮食的长期供求平衡;(2)在我国目前的财力情况下,不要指望粮食直接补贴能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3)粮食直接补贴不是为了鼓励和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按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量进行补贴的地区的农民就存在这种认识。―其次,在目前的财力下,要实行有条件、有限度的补贴o(1)补贴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农民,而应该限定为种粮农民,特别是提供商品粮的农民;(2)直接补贴的范围不是所有的粮食,而是粮食主产区(包括主销区的粮食主产县、市)的水稻、小麦和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
3.粮食直接补贴应效率优先,但也要兼顾公平。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要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必须走区域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生产经营的道路。为了引导优势粮食品种的区域化和规模化,避免2004年“普惠制”的补贴政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土地集中经营等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目前的财力下,粮食直接补贴只能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了提高效率,就不能搞平均补贴,而应实行规模补贴。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上海、浙江、江苏和广东)和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地区(如内蒙古),主要考虑效率问题,规模水平可以确定得高一些,因为这些地区要么非农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相对较少,要么农业人口的人均耕地相对较多。如广东省就规定:凡是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播种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农产每亩可获补贴20元。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比重大,所以在进行补贴时要兼顾公平,规模水平要确定得低一些。如可以考虑将规模确定为5亩,因为5亩耕地的产量基本上是口粮,商品粮非常少。对于这些地区还可以考虑级差规模补贴,即对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按照不同的规模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规模越大,补贴标准越高,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补贴效率,减少补贴成本,又有利于规模经营。
4.增加休耕补贴的内容,建立双向微调的政策机制。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在粮食供给偏紧的背景下出台的,只考虑到了对粮食供不应求的调节,而缺乏对可能出现的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进行调节的政策内容,这样容易导致粮食生产和供给的大幅度的波动,而且也不利于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从而难以实现改革的目标。我们设计的粮食直接补贴方案必须能同时适应这两种相反的局面。也就是说,一方面必须有利于我国粮食长期供给能力的稳定提高,避免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同时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方案也应该具有降低粮食短期供给量的手段。为了能同时适应这两种局面,实现双向微调,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休耕补贴的内容,在粮食出现连续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则可以选定一定范围的主产区,进行以耕地整治、水利建设和生态保护为内容的粮食供给能力提高计划。对计划实施地区的农产,发放一定数量的补偿性补贴和劳务性补贴。藏粮于地的成本要小于藏粮于仓,由于避免了财政在过剩粮食购入时和过剩粮食处理时所要支付的双重补贴,因此这样的计划具有较高的财政补贴效率。有的地方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如上海规定:从2004年起,对列为养地计划的粮田在换茬种植冬季绿肥的,按每亩30元补贴给农户。
5.粮食直接补贴不能取代价格支持。在过去的两三年里,决策层和学术界一致认为“改保护价为直接补贴农民”,即把保护价与市场价的价差直接补贴给农民,是完善粮食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到现在,直接补贴变成了与价格不挂钩的固定支付。要保护粮农的利益,重点是要解决粮食过剩时农民“卖粮难”和价格下跌的问题,在粮食短缺的情况下,价格机制本身就为农民带来了利益,如去年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虽然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有相关性,但粮食价格上涨的相关性可能更大。所以对粮农的补贴不能只有固定的支付,政府还必须提供必要的保护,保证农民在价格下跌时的合理利益,同时解决农民粮食的变现问题。如果农民的粮食不能变现,而只得到一点补贴,也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基本做法就是当市场价格高于由成本与合理利润组成的目标价格时,就不启动该机制;而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就启动该保护机制,而且价格下跌越多,补贴也就越多,补贴与农产的商品量挂钩,也与当期的价格挂钩。
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地位要在市场中获得,不能靠政策来取得。实现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促进公平竞争,但从我国的国情粮情出发,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后,还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掌控粮源、保障市场供应和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具有仓容大、网点多、设施先进、信誉较好等优势,有发挥主渠道的资源条件,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只有加快改革,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担当起主渠道的重任。因此,必须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三老”问题,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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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都说2015年国家会取消粮食补贴,这个是真的吗_百度知道
都说2015年国家会取消粮食补贴,这个是真的吗
提问者采纳
应该不会得,取消了谁还会种庄稼呀,国家吃啥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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