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还有三人没到案,可以办取保候审期限吗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 苏高法[2009]56号 & &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 & 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 &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 &2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制度特点& &3 12年前,河北农民张某与其女友的前男友分别纠集人斗殴,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半。& & 1999年9月,张某与其女友的前男友王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双方随后约定在延庆一家汽车服务中心见面,并各自纠集人员携带铁管、水果刀、菜刀等工具,在约定地点互殴。殴斗中,张某将王某的左腕部肌腱砍断,并将前来劝解的李某打成左额骨骨折。案发后,王某、张某等人均被抓获,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今年才被抓获。& & 开庭时,经法院调解,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李某谅解。& &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分别纠集人员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本应从重处罚,但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救治被害人,且在开庭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酌予从轻处罚。& & & 4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5 &&&&&&& 法律咨询:我是被朋友叫去的,朋友和我说去看赌场、不知道去打架、 我当时在安徽,第二天和他们一起去的常州、 我没有打人,因为我们到的时候现场都快打完了、 是持械的、有两个轻伤的,砸掉几辆车、 出事以后我们就回安徽了、 过了一个月常州的警察来把我们抓到常州关了一个月, 现在取保候审四个月了,法院前几天叫我去拿的起诉,请问我这样的会怎么判?对了,我未成年
&&&&&&& 律师解答: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   设立取保侯审期限的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无期限地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聚众斗殴取保候审后会怎么判
  我想问下. 去年我朋友被人打去.叫上我们 和别人持械斗殴.我也参与的 也有动手 后来被保释出来 现在就要开庭了 请问会怎么判?
  律师回答:
  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判定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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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取保候审后玩失踪被捕
荆楚网-楚天快报杨柳
因一起聚众斗殴案,襄城男子余某归案后被取保候审。然而,警方多次传唤他均未到案。近日,潜逃半年的余某准备乘火车逃窜时再次被警方抓获。42岁的余某是襄城区人。2005年,他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后四处藏匿,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日,全国公安机关清网行动开始后,余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警方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但事后,警方多次传唤不到余某,日,余某被检察院批捕。前两天,获悉余某将在春运期间外逃,襄阳火车东站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布控蹲守。昨日凌晨1时许,余某出现在火车东站进站口等候进站。见民警巡逻,他神色慌张不时催促核票员,被民警一眼认出,警方当场将其抓获。警方介绍,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什么事儿”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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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我朋友因打架没有造成后果取保候审一个月 现在又因为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可不可以取保或者判缓刑_百度知道
我朋友因打架没有造成后果取保候审一个月 现在又因为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可不可以取保或者判缓刑
提问者采纳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因此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有百分之90的可能会判缓刑,判缓刑的几率非常大。祝您缓刑成功,积极赔偿。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加大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但前提是积极认罪,把罪犯放到社会改造可以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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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前提下,加之司法实践中两个罪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惯例,那么不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样原因;2,肯定是有人身危害后果,属于取保期间再次犯罪,因此肯定不能再取保候审,再次聚众斗殴导致轻伤的,估计是轻伤、如果打架没有造成后果你好1,基本不会再判处缓刑
可能要刑事拘留了。
刑事拘留这个我知道
现在就是不知道有没有可能再次取保或者判缓刑
这个跟当地的执法尺度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均可以适用缓刑。
天朝大国,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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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后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封峰&&更新时间: 17:13:07&&
&&&&【案情】
2009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遂召集被告人徐某、赵某欲与被告人张某召集的被告人侯某、魏某等人在江苏省仪征市1921酒吧门口广场进行斗殴。其中,被告人王某、徐某分别携带甩棍、菜刀参与斗殴,被告人赵某到现场后未参与斗殴。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7月6日晚召集黄某、高某等人参加另一起聚众斗殴,且黄某持械参加斗殴,致对方三人轻伤。公案机关于2010年7月15日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接受讯问,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0年7月10掌握被告人赵某参与第二起斗殴的犯罪事实。
合议庭关于被告人赵某在第二起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是否应以自首论形成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不应以自首论。主要理由是:被告人赵某因第一起的聚众斗殴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是被传唤才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的,缺乏投案的自动性,因此,被告人赵某不应以自首论;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不应以自首论。主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但该案,司法机关已掌握被告人赵某的罪行,且被告人赵某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被告人赵某不应以自首论;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应以自首论。主要理由是:被告人赵某因第一起的聚众斗殴违法行为被取保候审(暂不讨论其合理性),公安机关掌握被告人赵某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并传唤后其询问,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被告人并没因聚众斗殴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故被告人赵某应以自首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自首的法理分析及实务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围绕自首的本质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等问题,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许多共识,但仍然有许多争议问题尤其是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的研究。针对本案,值得研究的难点在于被告人赵某在第一次聚众斗殴违法行为中被采取保候审期间犯罪,该强制措施对于被告人主动交待其罪行如何进行法律评价即关于被告人赵某自首及对&不同种罪行&的认定问题。
首先,法官要考虑自首从宽的正当性依据,即对自首本质的认识。我在赞同张明楷教授&悔罪说&的基础上,认为自首从宽是对犯罪人罪责减轻及对犯罪人利益的回报。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是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接受询问的,即如果被告人赵某在第一起的聚众斗殴违法行为中没有被取保候审,其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本案的情形和证据状况,被告人赵某还不足以达到控诉标准,诉讼环节也就无法继续进行,即在法律性质上保留了被告人赵某在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自首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被采取的取保候审不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否则对其难脱不公之嫌,而应认定其在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量刑事时予以考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我认为,《解释》的考虑是现实的,在现行的罪数体系和数罪并罚操作中,将同种罪行包括进来,实务中不好操作。针对该案,须先对&不同种罪行&有正确的理解,由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第一起聚众斗殴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即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经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认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即使与&已掌握的罪&是同种罪,也应以自首论。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
2、实践之于理论&制度缺陷的查找
本案引申的另一问题是对传唤归案性质的认定及其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规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目前代表性的观点有肯定说、否定说、区别对待说。我基本赞同肯定说,即凡经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不管该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掌握,均应成立自首。尽管传唤所针对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传唤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嫌疑人行动自由并没有因为传唤而受到限制,仍然有选择逃避侦查的可能性,如果不定自首,在逻辑上很难成立。而且传唤的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传唤本身不是讯问,能够在传唤后归案,仍具有自动性的特征,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罪行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但笔者发现在审判实践中将传唤后主动到案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可能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如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按法律规定应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人员却采取口头传唤到案,只要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都将被认定为自首,这里就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传唤制度如何规范,需要在实务层面上作进一步的研究。
&&&作者单位: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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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众斗殴罪怎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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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应该怎样写呢?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如果遇到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申请人:********事务所 ***
地 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受************的委托,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委托,***律师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首先对其取保候审后不会逃避法律追究,其家庭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均在上海,在上海生活多年并有相关房产,其生活的圈子就在上海,客观上不致于逃到外地躲避法律追究,其母亲有能力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符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另一方面也不会影响刑事侦查程序(后面详细阐述)。其次就取保侯审后的社会危险性而言,其本人以前无前科劣迹,更无暴力性犯罪,本次涉嫌的犯罪事出有因,且情况特殊,其并非主动挑衅斗殴,主观恶性不大(后面有详细阐述),根据其一贯的表现对其取保侯审,不会产生新的犯罪,也不会对他人产生人身危险。
综上,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对******取保候审不致影响侦查程序
******在公安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案,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尽快打击犯罪;同时充分说明了其悔罪态度。其到案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并能积极交代共同犯罪事实,以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所有犯罪事实。*******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自首。基于上述表现,如对其取保侯审,不会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
*******如取保候审,不会影响该案件的继续侦查。该案涉案人员大多归案,******对自己的事情供认不讳,相关犯罪事实也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况且******客观上也未接触到其它证据,因此客观上无法、主观上也不会影响该案件的侦查。
三、********主观恶性不大
1、******以前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涉嫌聚众斗殴罪,为初犯、偶犯。
2、其一贯表现良好,相关工作单位均开具有关证明。
3、******犯罪的诱因是为了争抢房产中介业务,从感情上来讲,这也可以理解;当然从法律上来讲,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和普通的逞强斗狠的聚众斗殴有所区别。
4、********不是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最多属于积极参加者,而且参加的原因也是对方的挑衅甚至伤害行为。其参与的时间也是第二次在店内。
5、对方有严重过错,在第一次小的纠纷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对方后仍*******所在店内殴打,********本人手臂上受伤,充分印证了被人殴打的事实。*********在被打后才发生斗殴的行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6、***********参与案件的时间短,并且没有直接造成他人伤害,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综上,******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且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这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并且结合本案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恳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取保候审、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上海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
二0一三年八月**日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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