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强奸罪未偷窃罪判刑标准的受害人可以申请重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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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奸而生:那些被遗忘的受害人
强奸幸存者是受害者,她们的孩子是被遗忘的受害者。
(图片:Gegen Missbrauch)
(文/Andrew Solomon)美国每年因强奸导致的怀孕大约有 2.5 万起。虽然这在每年 300 万例的意外怀孕事件中只算很小的一部分,但这个数字还是非常之高的。不过了,强奸和怀孕之间的关系早已经是高度政治化的辩论议题,近来更是有托德o阿金(Todd Akin)抛出他 “正当强奸” 的言论
,保罗o瑞安(Paul Ryan)提出他含有 “暴力强奸罪” 的法案
,还有沙伦o安格尔(Sharron Angle)两年前的建议——他建议那些因强奸而怀孕的妇女 “把酸柠檬处境变成柠檬水”。
在统计数据上,强奸和怀孕也是名符其实的在打仗;支持妇女选择和反堕胎运动的议程此消彼长,更是加剧了局面的混乱。有人说恐惧会促进排卵,被强奸的妇女有 10% 的几率会怀孕;也有人估计这个可能性只低至 1%。数字随着统计条件的变动出现各种扭曲:包不包括非育龄期妇女;包不包括鸡奸和其他不会导致怀孕的强奸;包不包括可能服用口服避孕药或者佩戴了宫内节育器的强奸受害者;还有包不包括在遭到强奸之前或者以后,因为跟丈夫或伴侣(不是强奸犯)发生双方同意的性行为而怀上孕的妇女。长期遭到虐待的女性尤其容易在被强奸时受孕。凯瑟琳·麦金农(Catherine MacKinnon)曾写道
: “强迫怀孕之习由来已久,它自强奸始,持续贯穿于整个不许堕胎的过程;这种行为发生在奴隶制社会,而今仍然还在折磨着那些不能堕胎的妇女。”
我一直在研究的一本书《离树不远》(Far from the Tree),有部分内容就涉及了女性抚养自己在被强奸时怀上的孩子,这些女性可谓托德·阿金所言所指活生生的反例。生活对于这些孩子来说可能会极度艰难。人生污点有限公司(Stigma Inc.)是为数不多的几家致力于帮助这部分特定人群而成立的组织之一,其信条是:“强奸幸存者是受害者……她们的孩子是被遗忘的受害者。”
强奸之事,古已有之
然而,在这些被遗忘的受害者、还有他们的母亲,在这些人的遭遇背后,有着许多的历史。希波的
认为,强奸有着一个崇高的目的;他一面向妇女们允诺 “侵犯她们的兽欲将受到惩罚”,同时又称赞强奸使女人保持谦卑,让她们明白 “自己以前是否对自己的童贞感到骄傲或太过热衷于赞美;又或者要是没有遭到侵犯,她们是否会变得骄傲”。罗马医生盖伦(Galen)声称,女人在被强奸时不可能怀孕——实际上,是女人不可能在没有基于快感和同意的性高潮之下怀孕。
古典神话故事中更是强奸泛滥,强奸还常常被视作一桩好事——当然,是对于强奸犯而言,而强奸犯往往都是神祗:宙斯强奸了欧罗巴(Europa)和勒达(Leda),酒神狄俄倪索斯强奸了奥拉(Aura),海神波塞冬强奸了埃特拉(Aethra),太阳神阿波罗强奸了欧阿德涅(Euadne)。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强奸每一例都产生了孩子。战神玛尔斯(Mars)强暴了一名贞洁的女祭司,生下了罗穆卢斯(Romulus)和瑞摩斯(Remus),这二人建立了后来古罗马帝国。罗穆卢斯组织强奸了萨宾人的妇女,为自己的新城市增添人口。在很久之后的文明中,强掳萨宾妇女被当成一个高尚的故事;在文艺复兴时期,新人的嫁妆箱上常常绘有古罗马人强掳萨宾妇女的场面。
同样,世人因其出身而对这些孩子萌生的恶意也早已有之。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里,妇女将自己产下的强奸之子抛置野外是被允许的,虽然在中世纪的欧洲,这样做需要接受几个星期的苦修才行。
强掳萨宾妇女,意大利画家雅克布·利格齐(Jacopo Ligozzi)作品。(图片:en. )
定义的嬗变:强奸究竟是什么?
历史上,一直以来,强奸与其说被视为对一个女人的侵犯,它更多的还是被当成从这个女人所属的男人那里得手的一次盗窃,她的丈夫也好、父亲也罢,强奸使这个男人蒙受了经济损失(女方的婚姻价值受损),他的荣誉遭到了侮辱。
还有私生子的问题,这些孩子被视为社会的负担,以雅典政权为例,雅典的法律以保护血统为主要考虑,因此强奸与通奸做同等处理。《汉谟拉比法典》将强奸受害者描述为通奸者,17 世纪的英国法律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在清教徒聚集的美国马萨诸塞州,任何因被强奸而怀孕的妇女一律被指控犯有私通罪而受到起诉。19 世纪时,美国法院仍然偏袒男性可能会被错误地指控。为了证明她所遭遇到的是强奸,女方必须拿出证据表明她进行过抵抗而后又被压制,通常女性必须要展示她身体上的伤害以作为她曾经奋力抵抗过的证据,而且她还得以某种方式证明男子确实在她的体内射精。
在 20 世纪初一直到中叶,强奸案的报案率一直偏低,因为女性担心说出发生在她们身上的事情会造成不好的影响。1938 年,一位名叫阿力克·博尔内(Aleck Bourne)的医生因对一名 14 岁的强奸受害者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而接受了审判,他的无罪释放则反映了出当时解放堕胎、尤其是解放强奸受害者堕胎的民粹主义运动。审判在当时的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报道,并且引发了关于堕胎合法性的公开辩论;次年,美国第一个医院里的人工流产委员会成立,到 1950 年代,这样的委员会已经非常普及。
虽然委员会只批准 “治疗性” 的堕胎,但他们越来越多地采纳精神科医生的建议,即一个女人的心理健康会因怀孕而受到威胁。既有人脉、又有财力的妇女可以很容易地拿到精神疾病的诊断,因此堕胎也就成了特权阶级的专利。普通的强奸受害者往往必须证明她们正处在精神错乱的边缘。有的被诊断为荒淫,只有同意被绝育(※此处已修改)才能得到堕胎的批准。下面是一份典型的强奸个案工作报告,写于二战后
裁决之前的时代:
她成了一个被动的对象,不会说 “不”。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失去了父母爱的女孩,她继续追寻爱情并把主要动机围绕在了满足她的对象的需求之上。 她把这个男人的性欲当成了爱和一个被人爱的机会。
也就是说,精神稳定的人是不会被强奸的。新兴的精神分析学研究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帮助。虽然弗洛伊德本人极少写过关于强奸的著述,但 20 世纪早中期的弗洛伊德学派研究者们却认为,强奸犯患有一种反常的、不受控制的性欲,正好满足了女性生来便有的性受虐倾向。这个立场看来有为强奸犯开脱之嫌;1971 年,精神分析学家贝京o阿米尔(Menachem Amir)称,强奸是 “由受害人引发的犯罪”。强奸犯是男子气概的体现,而被强奸者则一文不值;与其说是在谴责侵犯行为,不如说是在惋惜罪犯遭到惩罚。
男人自发现性交导致怀孕后便开始了对女人的强奸。——苏珊·布朗米勒
震惊于此等立场,1970 年代的女权主义者们开始对强奸重新分类,将其视为一种暴力和侵略行为,而不止是关乎性欲。苏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在其 1975 年划时代之作《违我之志:男人、女人和强奸》(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一书中指出,强奸极少关乎欲望,但与统治有着方方面面的关联。她提出,强奸比人们此前意识到的发生得更加频繁,它不是很偶然的一个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做的不起眼的事,而是男女双方实力悬殊导致的共同结果。布朗米勒还将强奸与怀孕系在一起,她写道 “男人自发现性交导致怀孕后便开始了对女人的强奸”。
我采访的几位女士表示,对强奸意味着什么感到疑惑,想到有强奸可以是非强迫性的、甚至是正当的,使得情况更加恶劣。犯下了强奸的罪行却逃脱受罚的男人,极少会因羞耻或忏悔而有所收敛;他们还常常对其播下的种子宣称主权来炫耀其残忍的精力。在我采访过的女性中,她们对这种人提出监护权或探视权申请,感到的远非关心,而更像是进一步的侵犯。然而,在强奸无法被证实或者诉讼从未被发起的情况下,共同监护所带来的威胁是真实存在的。而许多无法提起诉讼的女性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侵犯发生过、无法对共同监护提出抗议。在一个 DNA 证据可以从科学上确立生物学关系的时代,缺乏有效证明受孕时当事人所处社会环境的有关证据变得更加严重了。人生污点有限公司的一张宣传海报上写着, “父亲/强奸犯因故被视为不适合保有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或监护权。但是,以一般的强奸受害者而言,证明强奸发生的责任往往是由受到侵犯的女性这一方负担。通常最后会变成 ‘他说/她说’ 的问题。”
生还是不生,这应该是一个选择
强奸的事后影响从来都是复杂的。许多受害者干脆就拒绝接受她们已经怀孕的事实:足足有 1/3 的强奸致孕案例都是到了妊娠中期(第 5~7 个月)才被发现。任何检测上的延迟都会减少女性选择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大的城市中心地区之外的女性来说,可许多女性都迟迟难以下定决心;她们还没有从被人强奸的打击中恢复过来,这种时候又让她们就要不要堕胎拿定主意。无论是决定要把这一段怀孕的历程坚持走完抑或是不走,在她们前面的都会是一条荆棘之路,不管最终的选择如何,都会导致抑郁、焦虑、失眠,还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强奸是一种永久性的伤害;它留下的不是疤,而是永远都在淌血的伤口。我见过一个女人说, “你可以拿掉孩子,但你拿不走那段经历”。
就算是努力让自己明白孩子是无辜的,这些女性也会很难做到这一点。英国精神分析学家琼·拉斐尔-莱夫(Joan Raphael-Leff)对强奸时受孕的妇女有如下描述, “这个女人觉得在她里面有一部分令人憎恨或厌恶的异类在生长。除非这种感情可以得法宣泄,胎儿只得继续保有这些特征,作为体内的一个外来人,勉强被容忍,时刻处于被驱逐的危险之下,孩子生下来也跟半个陌生人一样,可能被赶出家门或受到惩罚。” 一位强奸幸存者在路易斯安那州参议院健康与福利委员前会作证时,把她的儿子形容是 “活生生的,有呼吸的刑具,在我的脑海里一遍又一遍地重现那场强奸”。 另一位女性说生下一个强奸受孕的儿子就像 “无法形容的陷阱”,她觉得 “这个孩子从出生起就受到了诅咒”;孩子最终患上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并被社会工作者出于他的心理健康考虑而从家里带走。我采访的女性说, “虽然大多数的母亲都顺着她们的本能做事,但我的本能是可怕的。我的本能之所以还被压抑着,是我持续的、有意识的努力的结果。”
迫人流产和不许堕胎一样险恶。
堕胎法案中对强奸致孕开设的例外常常被援引,简直成了规定一样,以至于许多希望把孩子给生下来的女性感受到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去打掉孩子,而迫人流产和不许堕胎是一样险恶的。毫无疑问,对于某些女性来说,堕胎造成的创伤会更比生下一个强奸致孕的孩子更难以承受。我读过一个女孩写的令人难过的自传,讲述了她被强行放入昏迷之后接受了人流手术,孩子是她在被她父亲强奸时怀上的,她父母这样做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声誉完好无损。这个故事之所以骇人,是因为这里涉及的堕胎显然构成了另一种侵犯:不给人选择。
随时都能接受安全的人流手术,会使一个决定把强奸之子生下来的女性知道,她所做的,是一个有意识的选择;而不是因为她别无选择,只能延续自己的创伤并惩罚这个孩子。最重要的,是强奸并非受害者的意愿,而最应该让强奸受害者感受到的,是她们握有掌控权。被强奸过的女性应该享有以下不受约束的选择权:是要堕胎还是要把孩子给生下来;如果是要把孩子生下来,是自己抚养还是交由他人领养。和残疾儿童的父母一样,这些女性选择的是孩子,而不是孩子带有的特殊身份。这里的关键词是 “选择”。
在美国以外的地方也能见到这个问题。《赫尔姆斯修正案》(Helms Amendment)意味着,凡是接受美国援助的机构一律不得对女性实施人流手术,哪怕女性遭到的是以种族灭绝运动为目的而进行的有计划的强奸。记者海伦娜o史密斯(Helena Smith)曾写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名叫米尔维塔(Mirveta)的女孩儿生下了一个她在科索沃被强奸时怀上的孩子。米尔维塔当时 20 岁,不识字,她的丈夫因为她怀孕而抛弃了她。史密斯写道: “他是个健康的小男孩,米尔维塔生下了他。但在她短短一生中,这第 5 次生产带来的不是快乐,只有恐惧。在科索沃当地受英国政府管理的大学附属医院里,护士把她的宝宝递给她,这位年轻的阿尔巴尼亚母亲接过孩子,做好了准备。她轻轻地把他揽到自己胸前,注视着她儿子的双眼,抚摸了他的小脸,然后拧断了他的脖子。人人都说她的动作干净利落。米尔维塔亲手了结了他。据说,她流着泪把孩子递回给护士,托着他已经折断了的脖子。之后米尔维塔被关进了精神羁留所,她的泪从进屋起就没有停过。照顾她的援助工作者说: “谁知道呢?也许她看着婴儿的脸,看到了那个强奸了她的塞族人的眼睛。她也是个受害者。在精神上又一次被强奸了。’”
为写书收集资料,我在 2004 年去卢旺达采访了之前在大屠杀中因强奸而受孕的妇女。在结束我的采访时,我问受访者她们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我的,我希望这种换位有助于减轻她们在采访这个小情景里所体验到的被动感觉。我得到的问题往往是相同的:你要在卢旺达待多久?你采访了多少个人?你的研究什么时候发表?什么样的人会看这些故事?你为什么会对我感兴趣?在我最后的一次采访要结束时,我问接受采访的女士是否有任何问题。她很不好意思地停了一会儿。“嗯,” 她说,有点欲言又止: “你是学心理学的。” 我点点头。她深吸了一口气,问: “你能告诉我该怎么更爱我的女儿吗?我很想要爱她,我尽我的最大努力,但当我看她时,我看到曾经发生在我身上的事,就被干扰了。” 一滴眼泪顺着她的脸颊流下,但她的语气却变得尖锐,像是在质问,她重复说: “你能告诉我怎么做才能多爱我女儿一点吗?”
也许托德·阿金能给她一个答案。
THE LEGITIMATE CHILDREN OF RAPE
《纽约客》,日
Gegen Missbra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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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这个话题太沉重了,也许是根本没法回答的问题。 从人性角度来说,未出生的孩子是无辜的,没有理由让其承担其生理学父亲的罪过。但其母亲同样是无辜的,没有理由让她为加害者承担一辈子的阴影。
解决之道,或许在于社会救助,即对于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包括承担心理辅导、子女抚养、继续教育等费用,以及公众对于被害人的正确态度。记住,被性侵犯,不是受害人的错,没有理由因此而歧视她。 实际上,就我所看到的资料来看,这种强奸而生的子女,往往会在童年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和教育,将来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比普通孩子大很多,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新的伤口。换句话说,倘若社会不承担对性侵案受害者及其子女的额外照顾责任,则往往会在十几年后以另一种方式付出更大的代价。
的话:庆幸还是生在这个年代了,,其实不是学法律的我真的搞不懂现在强奸的定义,几年前看今日说法有个婚内强奸的,主持人解释说只要不是自愿都算强奸,即使是婚姻关系,唉,这么多年了,不知道司法解释怎么样了。男人为什么理解不了女人有时候穿的性感不过是想让自己更有自信呢,引用下一句话“男人把持不住自己就不要反诬女人太有魅力。。。”如果女性穿着性感出挑可以成为男人强奸合法合理的理由那岂不是同理可证穿名牌开豪车的都该被抢?所以男人的世界真是不能理解,有处女情结的时候把,就把女性当成物品来占有,标记了。等遇到强奸这事儿的时候呢,反而又觉得女性不是物自己才是物了,还是那个女性都抢破脑袋想得到的物。一个人穿名牌,开豪车,是为了让人艳羡让人侧目,但他的财富就是他的财富,谁也不能以暴力的手段夺取;姑娘收拾得好看那也是为了告诉别人自个儿年轻自个儿美,但她对她的青春和美丽享有完全自主的支配权,谁他妈来动就得付出惨痛代价。
孕妇的权利永远大于未出世的胎儿,可以孕育生产只是女性的的生理特征,如果因此女性就得无条件接受任何孕育过程那跟直接把女性当成生育机器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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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237)
生态学硕士
又见楼主ID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
宇宙发烧友
果然是自古英雄出少年么……前几天还看视频里小笼包满地乱爬,今天就发稿汁了……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
很恐怖。。。:(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这个话题太沉重了,也许是根本没法回答的问题。 从人性角度来说,未出生的孩子是无辜的,没有理由让其承担其生理学父亲的罪过。但其母亲同样是无辜的,没有理由让她为加害者承担一辈子的阴影。
解决之道,或许在于社会救助,即对于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包括承担心理辅导、子女抚养、继续教育等费用,以及公众对于被害人的正确态度。记住,被性侵犯,不是受害人的错,没有理由因此而歧视她。 实际上,就我所看到的资料来看,这种强奸而生的子女,往往会在童年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和教育,将来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比普通孩子大很多,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新的伤口。换句话说,倘若社会不承担对性侵案受害者及其子女的额外照顾责任,则往往会在十几年后以另一种方式付出更大的代价。
生态学硕士
“长期遭到虐待的女性尤其容易在被强奸时受孕”这是什么情况?
哎呀看完杀就没了
我觉得政府没有权力替这些受害者做决定,就像上面说的“迫人流产和不许堕胎一样险恶”。
生态学硕士
“只有同意被消毒才能得到堕胎的批准”这个理解困难……是不是翻译出了什么问题?
生态学硕士
看完了,好难过……
罗马医生盖 伦(Galen)声称,女人在被强奸时不可能怀孕——实际上,是女人不可能在没 。有基于快感和同意的性高潮之下怀孕。惊呆鸟⊙.⊙
细胞生物学硕士,果壳译者
的话:“只有同意被消毒才能得到堕胎的批准”这个理解困难……是不是翻译出了什么问题?显然是错译撩sterilized……不是同意被消毒,是同意被绝育
前两天新闻还在报道一个女生杀死试图侵犯自己的男子而被判刑的事。。。
智能科学专业
话题太沉重了不知道说什么好。。签名:猪头——帅气~~~
生态学硕士
绝育……太惨绝人寰了引用
的话:显然是错译撩sterilized……不是同意被消毒,是同意被绝育
生态学硕士
我实在认为强奸犯都该死,不手刃不能消心头之恨引用
的话:前两天新闻还在报道一个女生杀死试图侵犯自己的男子而被判刑的事。。。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我觉得政府没有权力替这些受害者做决定,就像上面说的“迫人流产和不许堕胎一样险恶”。我觉得政府的责任,在于替受害者提供国家救助。即:选择权在受害者,但无论哪种选择,国家都给予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
是啊,这话题太沉重了。要求社会和公众怎样,责任太分散,搞的人人都没责任了。以现在情况还是强烈建议不要生下来吧,一辈子阴影,一辈子不幸福,多惨。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显然是错译撩sterilized……不是同意被消毒,是同意被绝育+1,这个词常用的是第二个意思。
的话:前两天新闻还在报道一个女生杀死试图侵犯自己的男子而被判刑的事。。。感觉大都法律都是为强权/强力/有钱人制定的。
太沉重了如果女性真的能进化出阴齿那样的器官
对于女性而言,这样的遭遇实在是难以承受,希望健全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观能为她们带来帮助
这个话题太沉重,看了心里不舒服。
海报不错 这是我的第一个反应 第二个
我觉得我肯定不会生下来...本来就是个很痛苦的回忆了 还需要一个证据天天提醒自己吗....
的话:我实在认为强奸犯都该死,不手刃不能消心头之恨+10086,管不住自己老二的干脆去死好了,要么就切掉小JJ 让他以各种重口味SM游戏被爆菊爆一个月╭(╯^╰)╮,连这点事情都不能控制自己的雄性人类,还能干成什么事儿!女人真是从头到尾都是强奸行为的受害者啊,没有怀孕还好,那段记忆慢慢的能给它选择性遗忘了,怀孕就惨了,简直就是二次强奸,打掉了还好,我无法想象亲手养大自己因为被强奸而怀上的孩子是什么光景,光是想想我就觉得恶心
的话:太沉重了如果女性真的能进化出阴齿那样的器官咬掉然后塞进那个禽兽的菊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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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锋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锋,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巧珍,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喜,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韦志富,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某威,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锋,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旺,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国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锋、梁喜犯强奸罪、被告人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10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锋及其辩护人李巧珍、被告人梁喜及其辩护人韦志富、被告人彭某旺及其辩护人陈国文、被告人赖某威、陈某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1时许,被告人刘锋、梁喜与韦某、黄某涛、阳某在秋长塘井市场旁一间餐馆吃完宵夜后,因被害人阳某喝醉酒,被告人刘锋、梁喜等人将其带至秋长秋宝路万丰宾馆301房,后梁喜等人离开宾馆去网吧上网,因网吧上网没位置,被告人梁喜再次去到该宾馆301房,与被告人刘锋及被害人阳某躺在一张床上睡觉,半夜,被告人刘锋在被害人阳某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阳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梁喜见状,也与被害人阳某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害人阳某被电话吵醒,发现被人性侵,遂在电话内告知其朋友露露(另案处理)被人强奸的事实,被告人刘锋、梁喜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阳某的朋友露露到该酒店内找到阳某,并打电话给被告人赖某威、彭某旺,被告人赖某威随后又找到被告人陈某锋及“胖子”(另案处理),在联系到被告人刘锋、梁喜后,几人开车将两人载至一偏僻路段,在被告人刘锋、梁喜均承认强奸阳某的情况下,被告人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以报警处理相威胁,要求两人拿出一万六千八百元才能解决此事,后被告人刘锋、梁喜四处打电话向亲属朋友筹钱,日9时许被告人梁喜的堂姐梁某云打电话报警,后公安侦查人员在秋长白石村雷公塘深港大厦旁一出租屋门前将被告人彭某旺、陈某锋、梁喜、刘锋等人抓获归案,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威在深圳北站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刘锋、梁喜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锋辩称:当时被害人是清醒的,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梁喜辩称:我没有与阳某发生性关系,我是穿着内裤的,只是用手与她接触。被告人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均未作辩解,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锋的辩护人辩护称:就本案事实而言,被告人刘锋与被害人阳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刘锋不存在强奸罪行;起诉书指控刘锋涉嫌强奸罪证据不充分。被告人梁喜的辩护人辩护称: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本案其它证据,梁喜并没有实施强奸,公诉机关对梁喜的行为不应定性为强奸既遂,其只涉嫌猥亵妇女且情节轻微;梁喜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社会影响不大,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判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旺的辩护人辩护称:彭某旺参与犯罪情节轻微,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从犯罪过程看,属未遂;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属初犯,无前科;被害方明显有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经审理查明,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锋、梁喜与被害人阳某(女)及韦某、黄某涛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塘井市场旁一间餐馆吃完宵夜后,因阳某喝醉酒,被告人刘锋、梁喜等人将其带至秋长街道办秋宝路万丰宾馆301房,后梁喜等人离开宾馆去网吧上网,因网吧上网没位置,被告人梁喜返回万丰宾馆301房,与刘锋、阳某同躺在一张床上睡觉,到次日凌晨,刘锋在阳某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梁喜见状,也与阳某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期间阳某被其朋友露露(另案处理)的来电铃声吵醒,其发现被人性侵即推开梁喜,并在电话中告知露露其被人强奸的事实,刘锋、梁喜随即逃离现场。露露到该酒店内找到阳某,并打电话给被告人赖某威、彭某旺,赖某威随后又找到被告人陈某锋及“胖子”(另案处理),在联系到刘锋、梁喜后,赖某威、彭某旺、陈某锋及“胖子”开车将两人载至一偏僻路段,在刘锋、梁喜均承认强奸阳某的情况下,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等以报警相威胁,要求两人拿出一万六千八百元解决此事,后刘锋、梁喜打电话向亲属朋友筹钱,同年5月1日9时许梁喜的堂姐梁某云打电话报警,后侦查人员在秋长白石村雷公塘深港大厦旁一出租屋门前将彭某旺、陈某锋、梁喜、刘锋等人抓获归案,同年5月10日19时许赖某威在深圳北站被抓获归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阳某的陈述:日20时许,刘丰、刘丰的两名朋友及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我一起在秋长白石一烤鱼档吃烤鱼喝啤酒,我喝醉了,之后有个男子扶我上了一部三轮车,我们5个人一起上了三轮车,去到万丰宾馆后,我在房间吐得不省人事。(对接下来的事情经过,阳某的二份笔录的陈述有所不同。)5月1日的笔录中,阳某称:大概凌晨3点我醒过来,我清楚地知道有人在强奸我,当时我眼睛太累,睁不开眼,只推走了他,然后睁开眼,看到刘丰和他朋友在我旁边,我裤子和内裤已被脱掉了,后来我接到“露露”的电话,我就说有人强奸我,刘丰他朋友听了我的话后就跑了,当时我怕怀孕,就去浴室把阴道洗干净。半小时后,“露露”带着两名男子过来接我,“露露”问我想怎么处理,我说我想让刘丰把事情说清楚。“露露”打电话给刘丰让他过来,刘丰过来后,我们在“露露”朋友的面包车上谈话,开始刘丰不承认有另外一个人强奸我,“露露”的朋友威胁说要打他,刘丰才说是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戴眼镜的男子也过来了,也是一开始不承认有强奸我,后来也承认有强奸我,还说没有射精就被我推开了。我要报警,刘丰求我不要报警,刘丰问我除了报警还有什么解决的方法。“露露”的朋友说要赔钱并叫我下车,刘丰跟该男子在车上谈。我看见他们动手殴打刘丰和他朋友,就上车拦着他们。他们谈完之后叫我上车,刘丰跟我说没有钱,说我朋友让他赔三万多元,我说还是报警吧。刘丰说不要报警,他会想办法,刘丰跟那个带眼睛的男子在打电话,大概是早上11点左右,刘丰的哥哥拿了4000元过来,把钱塞在我手上,我没有要,过了一会,刘丰的哥哥又回来,把5000元给刘丰,说他不管了。刘丰总想把5000元塞给我,我一直不肯要。不知道谁报的警,派出所的人来了。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刘锋就是“刘丰”,是在万丰宾馆强奸其的男子;被告人赖某威就是“露露”叫来的男子,他在他开来的车上与“刘丰”、戴眼镜男子谈赔偿的事;被告人梁喜就是当晚奸其的男子。2、书证(1)万丰旅馆的收据,证实被告人梁喜于日在万丰旅馆开了301房。(2)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法鉴定中心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阳某的阴道擦拭棉签和内裤上均未检见人精斑。3、证人证言(1)梁某云的证言:日6时许,我接到堂弟梁喜的电话,在电话里称他因与一个朋友轮奸了一个女孩,女孩叫了三名男子殴打了他一顿,后把他们扣押在面包车上不能离开,需要我带36000元人民币去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鸿裕百货附近赎他。(2)黄某新的证言:日6时许,我接到儿子梁喜的电话,称“昨天我跟工友喝醉了酒,有一个女的叫我们三人去开房,半夜那个女的打电话叫一班人来拉他们上车,要我们拿三万六块钱来,,不然告他们就告我强奸”。我告诉梁喜这是敲诈,要求报警。我打电话给梁某云要她去报警。随后我又接到梁喜的电话称已经被殴打,要求拿钱过来,后又说他们要16800元,他工友的哥哥拿了8千多来,我说只有两千,一个女的在旁边说两千都不够打胎,我准备去银行取五千元,后来我接到梁某云的电话说警察叫我不要汇款了,接着梁喜接边打电话来催我借钱,我就以银行要排队的借口拖延时间,直到派出所的人找到他们。(3)黄某涛的证言:日晚,我和韦某、刘锋、一名自称“阳阳”的女子、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后来知道是梁喜)一起到白石塘井市场一烤鱼店吃宵夜喝酒,一直喝到凌晨0时许,韦某和“阳阳”都喝醉了,我们结账离开。我听到有人说那女的喝醉了,要去开个房给她睡,我们就一起扶“阳阳”到旁边一间旅馆,是梁喜开的房间,我们五人一起上到三楼的房间,刘锋就扶“阳阳”进洗手间吐了,我和韦某、梁喜先离开,梁喜去了网吧上网,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4)韦某的证言:日21时许,我和黄某涛、刘锋、梁喜、还有刘锋带来的一女孩一起在塘井市场一烤鱼店吃宵夜,吃了两个多小时,喝了10多瓶珠江啤酒,刘锋带来的那女孩好像已经喝醉了,我们几个人坐三轮车到万丰旅馆,我们进到旅馆房间后,那个女孩一直在吐,刘锋用手拍她的背,让她吐得舒服点,刘锋和那女孩互问有无男女朋友,两人均说没有,我觉得头晕,就在床上躺着休息,黄某涛和梁喜说要回去,我就跟他们一起离开了旅馆,梁喜说去网吧。第二天,梁喜打电话过来,说昨晚旅馆的女孩告我们强奸,要我们四个人赔36000元,我告诉梁喜,我又没有做什么事,要告就告吧。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害人阳某就是当晚与他们一起喝酒、吃宵夜,最后一起去宾馆的女子。(5)付某根的证言:日23时许,当时一个男的扶着一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过来开房,他们要开一间单人房,我看到那个女的好像喝到酒,我就问他们,这个女孩能不能住,不能住就不要住了,他们说能照顾她,没事的。我就开了一间单人房301号给他们,他们就扶着那女子上楼了,当晚有2个男子和1个女子过来找上述那名醉酒女孩,当时这个女子住206房。直到早上8时许,住206号房的女子回来说:301号房有人被两个男子强奸了,现在他们只能拿10000元出来,如果拿不到16000元就报警。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强奸现场位于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秋宝南路万丰旅馆301房;敲诈勒索现场位于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雷公塘雅轩公寓门前,现场缴获一辆车牌号为粤B….8的嫌疑人的面包车。5、秋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受理报警登记表,证实日9时许,该所值班室接到梁某云报案,称其堂弟梁喜和他朋友被一帮人挟持殴打并要求家属交纳赎金36000元才能释放,该所民警即前往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雷公塘深港大厦旁一出租屋抓获嫌疑人彭某旺、陈某锋及阳某,解救出梁喜、刘锋。当天上午12时,该所接阳某报案,称其在当天凌晨2时许在秋长白石万丰旅馆301房梁喜、刘锋强奸,民警遂将梁喜、刘锋带回派出所调查。经上网追逃,同年5月10日,敲诈勒索嫌疑人赖某威在深圳铁路北站被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6、被告人刘锋的供述:“杨杨”是我上网认识的朋友,出来玩过几次。日晚上9时许,我跟梁喜、韦某、韦某的朋友还有“杨杨”五个人一起到塘井市场隔壁的饭店喝酒,一直喝到12点,“杨杨”已经喝醉了。当时韦某的朋友背着“杨杨”到了塘井市场路口停了下来,要我背她坐三轮车到宾馆附近。梁喜开好了房间,“杨杨”就叫我把她背上去,我背到楼梯口处没有力气,就叫上梁喜和韦某一起抬上去,上到房间后“杨杨”叫我扶她上厕所。上完厕所后,“杨杨”问我有没有女朋友,我说没有。我准备要走的时候,她就抱着我不让我走,后来其他人离开了就剩我留下来。不久,梁喜又回来要在这里睡。我们三人睡同一张床,我睡在他们中间,到了半夜“杨杨”跟我说可以跟她发生性关系,我就跟她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我准备穿裤子,当时梁喜就过去抱住她,我跟梁喜说“杨杨”是自愿给我的,叫他不要上,他不听我讲还是抱住“杨杨”,当时我明显感觉到床在摇晃,我回头看见梁喜骑在“杨杨”身上,梁喜抱着“杨杨”在那里搞了三四分钟,后来“杨杨”摸了他的脸,发现不是我,就推开梁喜。“杨杨”说:你朋友怎么这样,你们这样算强奸。她就打电话给她朋友,说她被强奸。我们害怕就跑了。不久,“杨杨”的朋友打电话叫我回去谈一下,因为“杨杨”是愿意跟我发生性关系的,所以我才敢回去谈这个事情。去到之后,他们把我拉上车,其中一人问我们几个人,我说两个,他让我打电话叫梁喜过来,梁喜不过来,他们就打我。最后梁喜也过来了,他们把梁喜也拉上车,开车把我们拉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开始打我们。之后给我们两个选择,一个是要我们一人给一万八,一个是让我们去死。我们当时没有选择,他们就把我们拉到一个地方软禁起来,其中一名胖胖的男子用刀背打我的头,还把我们手机没收了,还跟我们说让我们叫家里人打钱给他们,经过谈判,最终决定要我们两人赔16800元。我们当时很害怕,就打电话回家说明情况,到了天亮,我堂哥拿了五千元过来,他们嫌钱太少不要,要我堂哥继续找。后来不知谁报警了,我们被公安机关带到秋南派出所。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梁喜就是与其一起强奸“杨杨”的男子;被告人陈某锋就是绑架其和梁喜的人;被告人彭某旺就是绑架其和梁喜并用刀背打其的人。7、被告人梁喜的供述:日21时许,我和刘锋、韦某、“阳阳”(我当晚才认识她)还有一不知姓名男子一起吃宵夜喝酒到凌晨,“阳阳”说今晚她不会出租屋了,我们问她要去哪里,她说随便哪里都可以。当时“阳阳”已经喝多了,我们四个男的就扶她到万丰宾馆,我开的房间,一起把她带到三楼301房。上到房间,刘锋就开始亲她,“阳阳”就喊我们开灯,问我们谁亲她,我们没有理她。因为房间太小,韦某及另外一名男子回去了,我也准备去网吧,因为网吧没有位置了,我又回到万丰宾馆。之后我们三人一起躺在床上开始睡觉,刘锋看见“阳阳”睡着了,就去脱她的裤子开始和她发生性行为,因为“阳阳”没有发出任何声音,所有没有看清楚她是否清醒。后来我也和“阳阳”发生了性行为,刚开始两分钟她就摸我的脸,问我是谁,我没有回答,她就把我推开了。然后有人打电话给她,她就在哭着说有人强奸她。看她醒过来我和刘锋就跑了。不久,刘锋自己和“阳阳”见面了,刘锋打电话给我,让我过去和“阳阳”解释。我喊了三个老乡一起过去,他们看见了,就打电话让我一个人去鸿裕百货,去到我就坐他们开来的白色面包车走了。他们载我到一个像是山上的地方,让我和刘锋老实交代清楚,一开始我们没有说清楚,他们就用砖头打我们的头部和背部,还说要杀我们。我们交代了我们都有和“阳阳”发生性行为,他们又把我们带到另一个地方,问我们想清楚怎么解决,说如果给36000元人民币就可以私下解决,经过谈判,最终决定要我们两人赔16800元。开始让我们打电话给家里,刘锋打电话让他哥哥拿了4000元过来,对方觉得太少了没必要,刘锋的哥哥又拿了5000元过来,对方还是没要,又把我们带到雷公塘深港大厦旁,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找到我们了。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刘锋就是与其一起强奸“杨某”的男子;被告人陈某锋就是参与绑架勒索其的人;指认被告人彭某旺就是“胖子”,是敲诈勒索并用拳头和脚殴打其的人;被告人赖某威就是“刀疤”,就是参与敲诈勒索,当时负责开车的人。8、被告人赖某威的供述:日凌晨0时许,我接到“露露”的电话,她说有两名男子强奸了她朋友,让我帮忙解决,搞点钱用。于是我叫“胖子”和陈某锋一起过去,接上了“露露”和她的朋友,我们先后联系上强奸的两名男子,我们就在车上谈要怎么解决这个事情,一开始“露露”的朋友说,每人要18000元人民币,但对方的男子都说没钱。我们就叫他们打电话给家里拿钱过来,在凑钱的过程中,“胖子”和陈某锋都用拳头殴打了两名男子,具体打哪里我没看清楚。后来没戴眼镜的男子的哥哥拿了5000元人民币过来,但“露露”的朋友没要就让没戴眼镜的男子拿着,戴眼镜的男子一直都没有凑到钱,车最后停在深巷大厦后面,不久,我就先离开了。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陈某锋就是和其一起去找“露露”,参与打架,用拳头殴打对方的人;被告人彭某旺就是“胖子”,当时是其打电话叫他过去的,有参与打架,是用拳头殴打对方的人;被告人刘锋、梁喜就是在万丰宾馆参与强奸的男子;被害人阳某就是在万丰宾馆被强奸的女子。9、被告人陈某锋的供述:日凌晨1时许,我接到“刀疤”的小弟电话,说刀哥叫我过去看两个男子是否认识的。说完我就到秋长白石村大石古的一个路口,到了之后就上了“刀疤”开的灰白色的面包车,当时车上有五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刀疤”问我:这个人是不是你老乡。我说我不认识。“刀疤”就叫1号男子打电话给戴眼镜的男子出来,我们到蓝月湾路口接上他。“刀疤”不知把车开到哪里,(没戴眼镜的男子是1号男子,戴眼镜的男子是2号男子)一开始“刀疤”和“阿帆”让他们老实交代,并把2号男子带下车殴打,“阿帆”有拿砖头打,“胖子”就用拳头和脚殴打。打完之后还想把1号男子带下车打,然后1号男子说了2号男子有参与强奸。其中一男子承认在“杨杨”身上射精了,另一男子承认在“杨杨”身上抽插了几下,没有射精。“刀疤”问是报警还是私下解决,两名男子都说不要报警,私下解决。在商量赔偿问题时,两名男子都自愿承认强奸被害人。“杨扬”说给36000元人民币,两名男子和受害者一直在商量,最后是要16000元人民币,然后去到鸿裕百货旁,让两名男子打电话筹钱,1号男子叫了他堂哥拿了4000元过来,“杨扬”没有要,不久,1号男子的堂哥又拿了5000元给1号男子,之后“刀疤”开车带我们到处逛,最后来到雷公塘深港大厦被派出所的人抓了。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赖某威就是“刀疤”,他有参与敲诈勒索,当时他负责开车。10、被告人彭某旺的供述:日晚上,我和“刀疤”在一起期间,“刀疤”接到“露露”的电话让我们去惠阳秋长的新城溜冰场,“露露”说“洋洋”被人强奸了。我们找到了“露露”,过了一会“啊锋”也过来和我们一起去找2号男子(1号男子是戴眼镜的男子,2号男子是没戴眼镜的男子),跟他说明事情的来由后就叫他上车,然后2号男子就自己上车的,上车后我们就叫他打电话给1号男子,说明地点等候,“啊锋”就开摩托车接他。之后,“刀疤”就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去接上他们,我们载着1、2号男子去到偏僻的小山路,第一个上车的男子一开始就自愿承认有强奸行为,而第二戴眼镜的男子一开始是不承认的,后来他在与被害人交谈后才默认,说有插进去,但是没有射精。随即开始商量赔钱的事情,下车后就动手殴打他们,我和“刀疤”、“凡哥”都有动手殴打1号男子,是“洋洋”提出来要36000元的,“刀疤”就要求他们付款36000元人民币,打完又让他们上车打电话找钱,一直到派出所民警找到我们。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赖某威就是叫“刀疤”,是其对我说朋友被强奸了,叫我一起过去看。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刘锋提出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刘锋涉嫌强奸罪证据不充分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刘锋是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也报警称刘锋与梁喜强奸了其,其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构成强奸罪,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证据,被害人阳某指证被告人梁喜强奸了其,刘锋证实当时其“看见梁喜骑在阳某身上,抱着阳某搞了三四分钟”,彭某旺证实“戴眼镜的男子(梁喜)承认有插进去,但是没有射精”的事实,梁喜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了其与阳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且梁喜的堂姐梁某云亦证实当天凌晨梁喜在电话里称他与一个朋友轮奸了一个女孩,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梁喜对被害人强奸的事实,故梁喜关于其没有与阳某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关于梁喜并没有实施强奸,对梁喜的行为不应定性为强奸既遂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梁喜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的意见及其量刑建议与查明的事实和本案情节不符,不予采纳。彭某旺参与挟持被害人到偏僻地点、殴打被害人等过程,根据其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彭某旺的辩护人关于彭某旺属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彭某旺的辩护人关于从犯罪过程看属未遂,其认罪态度好,被害方明显有过错等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锋、梁喜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分别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有强奸行为为借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敲诈勒索罪(未遂)。鉴于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醉酒后与刘锋、梁喜同躺在宾馆的一张床上睡觉,二被告人临时起意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与那些有预谋或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的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对刘锋、梁喜从轻处罚。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敲诈勒索刘锋、梁喜的行为是因刘锋、梁喜强奸被害人所引起,酌情可对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从轻处罚。赖某威、陈某锋、彭某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梁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赖某威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四、被告人陈某锋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人彭某旺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浓审 判 员  钟国雄人民陪审员  曾奕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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