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期间按揭车可以去付全款过户吗

买辆五万左右的车、办按揭、首付五成、一年还完!比付全款多出多少钱、手续费多少_百度知道
买辆五万左右的车、办按揭、首付五成、一年还完!比付全款多出多少钱、手续费多少
贷款的话,一年下来一共掏59400元,保险2500元付全款的话:全部办下来58600裸车按照5万算,比付全款多掏1000块钱,购置税+上牌+交强险 6100元:首付33600元
加上手续费就多掏四千吧
是的,我给你算的不包括手续费,因为有的贷款不需要手续费,而且各个贷款手续费不一样。除了手续费,有的还要收“续保押金”之类的,不过没几个钱。主要是手续费,一般要好几千。
谢谢!我付全款昨日以提车了、考虑了一下车子不是好车多给几千不发算
就是,不差钱就尽量不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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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请设为最佳答案。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一般来说要多花上五六千的
您好。这要看合作金融机构了,不同的机构,利率也不太一样。希望能帮到你。
你好 一般多付5000左右。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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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花3万3买了个二手车,签了合同,付了全款。结果过户时有18分违章,还有罚款!现在我开了三月,期间_百度知道
我花3万3买了个二手车,签了合同,付了全款。结果过户时有18分违章,还有罚款!现在我开了三月,期间
现在我开了三月,我该怎么办,签了合同,现在打电话也不接,现在好后悔,期间他一直说找人消分,付了全款!求大家帮忙。结果过户时有18分违章,到现在还是没弄好,还有罚款,当时买车没经验?当时他说交警队有认识人我花3万3买了个二手车
提问者采纳
你上当啦!摆明的
到派出所啊,公安也可以快啊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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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买车时有合同吗,合同上不是有时间吗?哪个时间之前的都是过户之前的车主的违章,你可以去维权
上哪里维啊
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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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消分落,买别人驾驶证的分、C证大概100块一分
还有罚款,3000挡不住,
你自己落,如果你能找到那个人你就让他付落
本地人,就是拖
不过户你敢付全款也是高手,签合同就应该把之前的违章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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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不处理可以过户?看来上面确实有人
有违章好像过不了户吧
卖二手别竟然还用原来得牌子
买车卖车的都是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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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1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旭,男,日;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羁押,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林鹤,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言博,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犯诈骗罪、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及其辩护人林鹤、吴言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旭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洋桥等地,以帮助黄×少判刑、要回被扣押的衣服、在北京服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1人民币8万元、硬盒中华烟4条。日至日间,被告人王旭在本市丰台区西马金润家园×号,以能够为被害人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要回被扣押的货物为由,诈骗被害人吴×1人民币10万元,诈骗被害人吴×2人民币8000元。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旭在本市丰台区马连道南街电玩城,以帮助被害人吕×购买二手车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吕×人民币40500元。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旭以能够为被害人卢×办理北京车牌指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卢×的人民币15000元。2013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旭在本市丰台区马连道附近,以盗刷信用卡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的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王旭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湖派出所抓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旭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不认可,因为我确实给他们办了这事情,我是找索×办理的,而且还把钱给了索×;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我认可;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我刷卡的时候王×也在场,她知道我刷了她的银行卡。被告人王旭的辩护人认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旭犯有诈骗罪不持异议,但王旭支付给索×的费用不应作为其犯罪数额;关于盗窃罪的指控,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对该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旭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被害人存在过错;此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旭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洋桥等地,以帮助黄×少判刑、要回被扣押的衣服、在北京服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1人民币8万元、硬盒中华烟4条。赃款及赃物均未起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旭供述,证:2012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一个叫阿南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黄×在大红门卖假货被丰台处理取保候审过期了,能不能找法官减刑。后来我给朋友索×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他说能找人。我就给阿南打电话,说能找人办这个事情,要4万元,后来黄×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了一年,当时索×没有给我打电话,是阿南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的,我给索×打电话问怎么没告诉我,索×说这事情就是找人办的,才判一年。后来我给阿南打电话要办这个事情的钱,一天晚上他带着黄×的爱人到我丰台区右安门外西三×室我家给我2万块钱,在外面超市给我买了四条硬盒中华烟。过了几天黄×的爱人问我能不能把扣押的货要出来,我又给索×打电话问能不能办这事,索×说能,后来我和黄×的爱人说办事需要8万块钱,她嫌多,后来商量6万块钱,她还是和阿南到我家给的我6万块钱,我还给他打了一个欠条。上面大概内容写的是:今收到60000元货款,货到尾款付清,货未到定金全部退还。签上了我的名字和日期。后来我又给黄×的爱人打电话说能让黄×在北京服刑,又向她要了2万元,后来黄×没有留在北京服刑,送到天津茶淀监狱服刑。之后我又给黄×的爱人打电话说能帮他办成流动号,又向她要了一万元钱。这个钱是在丰台区右安门桥东南角给我的。之后黄×的爱人知道没有办成流动号,货也没有要回来,向我要钱,我把事情跟索×说了,他不退钱,我自己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方式向黄×的爱人的账户转账3万元。我一共向黄×的爱人要了11万元,还有四条硬盒的中华烟。其中第一次的2万元,我和索×每人1万;第二次的6万元,我给索×5万,自己留了1万;留北京监狱服刑要的2万和流动号的1万我全都给索×了。这些钱是在什么地方给的索×我记不清了,有时在他车上,有时在右安门外。2、被害人黄×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日,我丈夫黄×因在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服装城,出售假冒商品,被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抓获,后被送到丰台分局看守所。2012年9月中旬检察院因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提起公诉。这时候,我通过我的朋友肖×认识了一个叫王旭的人,王旭称对公安局的人关系很熟,能够让法院少判处黄×的有期徒刑。过了一两个月,法院开庭,一个星期以后宣判,判了一年。当天我找到肖×,肖×当着我的面给王旭打电话问:"你是怎么办的事,你说能减刑,怎么判了一年?"电话里王旭回答:"就是我托人办这件事,法院当天才给黄×宣判,要不是我找我大哥给你们办这件事,黄×能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吗?黄×的刑期应该是3年至7年!"过了几天肖×给我电话,说王旭向我要钱,王旭开始向我要四万,我觉得有些多,后来经过商量,到丰台区右安门开阳里小区王旭家中,当面给了王旭人民币两万元和四盒中华(价值人民币1000元)作为回报。过了几天王旭给我打电话称:"你们被扣押的一万多件衣服要不要,我能托公安局的人给你们弄出来,这件事需要人民币八万元,如果办不好,会将八万元全部退还。"当时我觉得有些多,就和王旭说六万行不行,王旭答应了。日,我将人民币六万元带到王旭家中交给他,但是这一万件衣服到现在我都没有拿回,王旭的钱也没有退我。2012年11月初,王旭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北京监狱有人,能够照顾黄×,并且能托人让黄×在北京服刑,不用回老家,于是我又将两万人民币作为好处费,送至开阳里王旭的家中。又过了几天,王旭又给我打电话,说能够给黄×办个"流动号",黄×可以在监狱里从事些体力劳动,这样黄×就能提前出狱,随后我和王旭约好在洋桥的首地大峡谷的8楼,将一万元好处费交给了他,当时王旭的妻子也在场。后来我多次找王旭催问事情进展,2012年11月中旬,王旭称"放心吧,肯定能办好,快了"。同时黄×从丰台分局看守所移送到天津茶淀柳林监狱,随后我去探监时,发现我丈夫黄×并没有成为"流动号",我丈夫说监狱里根本没有我说的"流动号",至于减刑、拿回衣服的事根本不可能,当时我就觉得不对劲,再次打电话质问王旭。王旭在电话里不吭声,我对他说,办不了你就把钱全部退给我,王旭始终没说什么,还告诉我不要把这件事告诉别人。后来我再给王旭打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到了日,我和肖×一起到王旭家门口等他,他老婆在家,不给我们开门,这时我遇到了吴×1,通过聊天我发现她也是被骗了。后来王旭老婆联系到王旭,王旭打电话给我们说"退我五万元,退给吴×1十万",最后王旭向我的银行卡汇了三万元,说这三万是要回一万件衣物的钱。我说我不用你办事了,钱全部退给我,他说你再等等,二月底三月初,你托我办的事肯定能办好。到了2月27日,我联系不上王旭,去他家也找不到人。王旭每次都说"大哥"能力很强,能够通过公安内部,为在押的人员"办事",即减刑、在何地服刑、拿回被公安扣押的物品。但我也没见过这位"大哥"。后来有一次我到王旭家要钱,吴×1也去要钱,我们遇见一个叫索×的,他说王旭是找他给我办事的。但是他没说王旭给他多少钱。还说他也找不到王旭了。经辨认,指认出王旭就是自称能够将其丈夫黄×从监狱内捞出来并诈骗其人民币8万元的男子;并辨认出索×。后附被害人黄×1书写的事情经过。3、证人肖×证言,证:2012年6月份,黄×因出售假冒商品被丰台分局抓获,后被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之后黄×的妻子黄×1就断断续续的找我,问我有没有关系人,可以把黄×从看守所里捞出来,意思就是找找关系,不对黄×判刑,或者少判刑,这期间我也一直跟黄×1说,我尽量帮你问问吧。到日,黄×1再次找我,说第二天黄×就要上庭接受审判了,正在当天,我的一个朋友王旭给我打电话找我有事(当时黄×1就在我身边),后来我将黄×1托我的事给王旭说了,王旭说,你怎么不早点跟我说,我有个大哥,就是专门捞人的,后来他就向我要黄×的身份证号码。过了一会,王旭给我回电话,对我说,是有这么个人,现在关在丰台区看守所,以及黄×的案情,他都向我讲了一遍,我核实了一下,发现他查的很准确,我和黄×1就相信了他,然后我当着黄×1的面在电话里对王旭说,明天(9月13日)能不能找找法庭的人,少判黄×一些时间,王旭在电话中说先帮我问问,当天晚上21点,王旭给我打电话说他有能力将黄×控制在一年至三年,原本是要判处3年至7年的,并且问我们这件事能不能办。我和黄×1商量后,经过我们之前的打听,黄×的案件确实要判3年至7年,但是也不敢轻易相信王旭,当时就和王旭说先不办了,看看明天判不判再说。到了当年的9月13日,黄×1到丰台区人民法院参加了黄×的审判,但是当庭并没有宣判,之后黄×1将这个情况告诉我,并让我问问王旭能不能减刑。我打电话给王旭说没有当庭宣判,王旭说问问他大哥,过了一两天,王旭打电话说可以办,黄×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我问王旭要花多少钱,王旭说要13万元好处费,但当时我和黄×1没有给王旭钱。过了一个星期,黄×1得知黄×已经在看守所里收到了判决书,刑期是一年,我赶紧给王旭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都判完了没有说一声,过了半小时,王旭打电话说黄×是判刑了,而且就是他大哥帮着减刑的,没来得及告诉他,他就没告诉我们,并且向我们要了三万元的好处费。我和黄×1不确定是不是王旭办的事,商量后,决定去王旭的家楼下将两万元及四条中华烟给了王旭,作为好处费,他当时收下了。当场黄×1又问王旭,能不能把扣押的衣服想办法弄出来,王旭还是说先问问大哥,过了三四天,王旭给我打电话说能办这事,但是被扣押的1万余件衣物,要是全部弄出来,需要8万元的好处费,我将这个情况告诉黄×1后,黄×1说钱太多了,能不能少一点,经过我和王旭的沟通,最后好处费是6万元。到了当年的9月底,我和黄×1到王旭家,将6万元当面给了王旭,王旭给黄×1写了收条。又过了些日子,黄×1又找到我,问能不能找找王旭,让黄×在北京服刑,并且能不能减刑,我又把事情给王旭说,他说问问大哥。过了几天他告诉我能办,北京服刑要2万,减刑需要1万,我告诉黄×1后,黄×1自己找的王旭,将钱给了他,这两个事我就没跟着黄×1一起去。到了2013年初的时候,我和黄×1发现,我们托王旭办的事,一件也没有办成,就觉得事情有点蹊跷,我就带着黄×1,去王旭家里找他,但是都没有找到王旭,期间王旭通过银行给黄×1退了3万元。到2013年底,因为我在老家过年,我怕事情真的是被骗了,就叫黄×1到公安机关报案。4、证人索×证言,证: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王旭给我打电话问我丰台法院有人吗,我问他怎么了,他说有个人因为卖假冒伪劣产品明天要开庭,问我能不能找到法院的人,我当时就告诉他我不认识,我还说明天就开庭哪有今天找人的呀。这事我们连面都没有见,他也没有给我钱,之后在台球厅他还告诉我那个人判了一年,但当时什么都没有说。我不认识丰台法院的人,也没有帮着找丰台法院的人,王旭也没有找我帮着办把犯人留在北京服刑、办理流动号、捞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等事情。5、收条,证:今收到黄×1交来服装订金¥60000元,货物于10月20日左右运到。如货物未到定金退还。时间:日。王旭。6、刑事判决书,证:黄×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7、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明细对账单,证:日,王旭(银行卡号622845***)退还给黄×1(卡号为622848***)人民币3万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日至日间,被告人王旭在本市丰台区西马金润家园黄×号,以能够为被害人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要回被扣押的货物为由,诈骗被害人吴×1人民币10万元,诈骗被害人吴×2人民币8000元。上述赃款均未起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旭供述及辨认笔录,证:2013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晚上阿南打电话说他的一个老乡叫曾×1和他爱人吴×1还有他父母因为假冒商标罪被东高地派出所抓了,看我能不能找人给他们办取保候审。我又给索×打电话,当天索×还有我和阿南一起到东高地派出所外面,在我的车里说完这事情,索×进了一趟派出所,过了一会出来我说找了派出所一个叫什么蕾的民警,说能办,得给一万元,然后在我车上,吴×1的妹妹因为钱不够,给了索×8000元。当天晚上,曾×1的父母被放出来了,第二天吴×1也出来了。后来曾×1被送到丰台区看守所了。阿南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找人把曾×1捞出来,我给索×打电话,他说能办取保,找人要15万元,还说咱们每人也得挣5万。后来我找到阿南到吴×1家外的一个饭店,说的这个事情,我说给曾×1办取保,要25万。后来商量的22万,我给索×打电话问行不行,索×说可以。第二天晚上,我和阿南到吴×1家里,她给了我们15万元现金,我给他写了个收条。过了几天,还是到她家又给了我5万元现金,我给她又打了一个条,这次我写的内容大概是今收到吴×1服装定金20万元,货20多天到,余款20000元货到付清。如果货未到定金全部退还。收条签上我的名字和日期。第一张15万元的收条就撕了。这20万,我拿了13万,给了索×7万,后来事情没办成,吴×1向我要钱,我通过农业银行向吴×1转了10万元。之后我向索×要钱退了我2万元,剩下的钱他说没有就没退。我没有钱就没退吴×1剩余的钱。这件事我也是找索×帮忙办的,但是索×找的谁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见过办事的人。经辨认,指认出索×。2、被害人吴×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日,我老公曾×1因为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被东高地派出所抓了,我听说这个事后,就给肖×打了一个电话,说你有没有认识的熟人,我老公被抓了,他就开始联系。后来我老公在派出所里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也去派出所一趟,我就过去了。到了派出所后,我也和曾×1一起被刑拘了,因为我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我回到家以后,肖×说认识一个叫王旭的,可以把人和扣押的货办出来,随后联系王旭。10月16日晚,王旭来到我家(西马金润家园),我请他在楼下川渝府吃饭,当时他说要25万,人和货都能弄出来,当时我没答应。第二天10月17日白天我给他打电话说能不能少点,22万,他说行,要付全款,我没同意,说先给一部分,人货出来以后再付全款,他同意了。10月17日晚上20时,肖×和王旭就来我家拿走现金15万元,打了一张15万的条,条上说是货款,还说事肯定能办成,20天左右人就能出来。10月21日,我给王旭发信息,问事情办得怎么样,王旭说正在办,把剩下的钱给他。10月23日晚上21时,王旭和肖×来家里拿走了剩下5万,王旭说剩下2万元办完再给,还给我打了一张20万的收条,把之前那张15万的就收回去了,然后他们就走了。我不断催促王旭办这个事,他一直说在办。11月8日,王旭电话和我说办不了,没办成,因为十八大,说监狱不放人,看守所也不放人,法院不受理任何案件,取保都停办了,材料上该签字的都签了,差最上面的领导没签字了,我也不知道他指的是谁,也没问。他说他法院也有人,给你判轻点,我说也行。等到11月20多号,丰台分局预审员张×1叫我过去核实材料,我和他说了这个事,他说根本没有这回事,你肯定被骗了。12月初我给王旭打电话,他不接,我就给肖×打电话,我说事情办不了,让王旭把钱拿回来,肖×联系上王旭后,王旭给我打电话说都找好人了,钱已经花出去了,最坏判六个月,如果1月20日没有开庭,没有判六个月以内钱就退给我。1月10日我给王旭打电话,他说在广州回不来,23日回来。1月23日,我和肖×,还有一个女孩(姓黄,30多岁,福建人,也是找王旭捞人,说可以少判,可以把货拿出来什么的,给了王旭11万)去右安门王旭的家中,他没在家,和他打电话他同意24号退我10万,退另外的女孩3万,我们就走了。1月24日21时用农业银行的网银给我转了10万,王旭说剩下的钱2月5日之前全部结清。2月5日打电话一直不接,后来打通了是个别人接的,说王旭换号了,158XXXXXXXX。第一个打他接了,说等人家转了就给我。2月9日我去他家没有找到他,电话联系他说2月15日前一定给我钱,2月15日他也没给我钱,打电话不接,发信息反正就是各种理由不给钱。2月24日,我们通电话,他说最迟2月底给我钱,一直到现在,王旭的电话一直处在关机状态,人找不到了,钱也没给。日曾×1的案子开庭审理,最终被丰台法院判了9个月徒刑。肖×只说我是介绍人,你们办事你们自己聊。王旭就说肯定能办,我这个大哥要是办不了的事别人也办不了,钱都是王旭拿的,但是所谓的"大哥"的具体情况王旭没有说。有一次我们到王旭家要钱,听说是找一个叫索×的给我办的这事。2013年正月15日左右一天上午,我在王旭家碰见过一次索×,我问过他王旭是不是找他给我办的这个事情,他说是找他办的,但是办不了已经把钱还给王旭了。过了几天我又给索×打电话问他,见没见到王旭,又问他王旭到底是不是找他办的我们的事情,他说是找他办的,但是他就收了几万块钱,后来因为办不了,他已经把钱退给王旭了。我问索×时,那个姓黄的女的也在场。经辨认,指认出王旭就是自称能将其丈夫曾×1从监狱内捞出来并诈骗其人民币10万元的男子。3、被害人吴×2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日,我姐夫曾×1和我姐姐吴×1因为销售假冒商品都被东高地派出所抓获,晚上我在派出所里面等着看我姐姐怎么处理,肖×给我打电话叫我出去,我看见王旭给一个人打电话,打完电话说能办,对我保证说人能出来,需要1万块钱,让我等信。我就又回派出所里面等。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肖×让我打电话叫我出来,我看见有两个男的在王旭车外和王旭说话,他们看见我出来后,王旭和肖×将我叫上了另外一辆车,在车上因为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了王旭8000块钱。之后我就没见过在派出所外和王旭说话的人那个人了。经辨认,指认出索×就是当晚和王旭说话的男子。4、证人肖×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吴×1的事情是在黄×1之后,吴×1和他的丈夫曾×1在2012年10月份也是因为出售假冒商品被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处理,后来因为吴×1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当天,吴×1找到我问能不能找找关系捞人,因为这之前已经帮黄×1办过类似的事情,我就帮着吴×1问了王旭能不能办曾×1的事,王旭仍然是先问他大哥,然后告诉我人和被扣押的货都能办,因为当时案件还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王旭到东高地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吴×1的妹妹给了王旭8000元,王旭说这是办理吴×1取保候审所需要的钱。第二天,吴×1真的被取保候审了,这时王旭又问我还办不办曾×1和被扣押货的事,我和吴×1说了以后,吴×1就叫王旭去他们家(丰台区西马金润家园小区),当时我也在场,王旭向吴×1要25万元,并称能够在曾×1被检察院批捕前取保候审,最晚不超过20天,还包括被扣押的6000多双鞋。我们当天并没有达成协议,我还跟吴×1说,你先别给王旭钱,你就说钱太多了。过了几天,他们达成了协议,最终价格是22万。吴×1在家中给了王旭15万元,又过了5天,又在吴×1家中给了王旭5万元,这两次我都在场,王旭也给吴×1写了收条,剩余的两万元人民币,双方商量等事情办完后再付清。又过了25天左右,王旭给我打电话,说因为现在是十八大期间取保候审可能办不成了,他大哥说现在最好的情况是曾×1被判处拘役6个月内。第二天,我把王旭约出来,到吴×1家里,他们当面商量,王旭说如果继续办,就只能这样,不需要办了,过几天就把20万退还。吴×1对王旭说你继续办吧,王旭也就没退钱。后来王旭那边就再没有消息,吴×1打电话说去,王旭总是说十八大期间、卷宗调不出来等理由,反正就让吴×1耐心等待,肯定能办曾×1的事。到了2012年的12月份,吴×1给我打电话说曾×1的事先不办了,先把钱退给我,我打电话跟王旭说,王旭说不行,这个事情已经在办了,钱都给出去了,是要不回来了,只能等着结果了,吴×1知道后也答应了。吴×1问王旭到底什么时候能有结果,王旭告诉她,日之前一定有结果,如果没有结果就退钱。吴×1说最晚等到日,但王旭就说到20日,吴×1没有办法就答应了。到了日,我和吴×1去家里找王旭,在家门口碰到了黄×1,王旭没在家,给他打电话,他说在外地,说23号退钱。到了23号,王旭通过网上银行退给了吴×110万元,退给黄×13万,说剩下的二月五号前退。到了2013年2月初,我们连续几天到王旭家门口等他,他都不在家,打了好多电话王旭终于接了,我们告诉他再不给钱就报案,他说那你们就报案吧,然后王旭的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我和王旭是普通朋友,办事前只见过两三次。我是通过朋友黄金泉认识的他,他告诉我他是销售二手车的。黄×被判一年以及吴×1被取保候审的事情办成了,其他的事情都没办成。在东高地派出所外面那天,王旭没说去找谁办这件,但是当天他给索×打电话,索×去了东高地派出所,在派出所外面和王旭说了几句话,索×就走了。王旭怎么和索×说的不知道。经辨认,指认出索×。5、证人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2010年10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晚上11点左右,我给王旭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东高地派出所。因为他欠我钱(135000元),我就问他什么时间还我钱,他说就这几天。因为我喝酒了,我就说要不我找你去。我想当面问他什么时候还我钱。然后我就让我朋友张×2开车带我去了东高地派出所外边,看见王旭的车,然后我和张×2就上了王旭的车,当时他车上就他一个人,我就对他说让他把钱赶紧还了,说了几句话我和张×2就走了。当时王旭没有给我钱,我没有进东高地派出所,我也不认识东高地派出所的民警。我不认识公安局的民警。经辨认,指认出王旭就是让其从公安机关办理"捞人"一事的男子。6、证人张×2证言,证:我以前在索×开的台球厅里帮索×干活,王旭和索×一起开的台球厅,也算是老板,所以我认识王旭。2012年10月份,我和索×一起去了东高地派出所,那天索×喝了酒,没法开车去,是我开车拉他去的。我以前在台球厅干活的时候,听索×说王旭欠他的钱,那天索×说让我开车拉他去趟东高地派出所,后来在车上,索×跟我说王旭在东高地派出所,他要去找王旭要欠他的钱。我们到了东高地派出所,索×看见王旭,就下了车,然后上了王旭的车,呆了有十分钟左右,过了一会儿索×下车,我们就开车离开了。索×那天没有进东高地派出所,我也没见他和其他人说话。我记不清我有没有上王旭的车了。我没看见王旭给索×钱。王旭管索×借了大约10多万块钱,具体多少钱我就记不清楚了。索×在台球厅给王旭打电话说让王旭还钱时,被我听见了。7、证人张×1证言,证:我是丰台分局预审处的民警,我认识曾×1,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此案是我审理的。该人现已起诉至丰台检察院。没有人就帮助曾×1办理取保候审等提前释放的事情找过我,是否找过别人我不清楚。吴×1是曾×1的爱人,也是该案的同案,因为抓获吴×1时,其系哺乳期的缘故被取保候审。吴×1与曾×1一同起诉至丰台检察院了。吴×1被取保候审后,我曾经将其叫到过预审大队询问,期间吴×1说"有人找我要20万元人民币,说是能给曾×1办理取保候审",我当时听后就对吴×1说"这个人可能是骗子,你不要相信他"。吴×1说"我已经把钱给对方了",同时她还说"这个人还以这种方式向别人也要过钱",我告诉吴×1"你是被骗了,你赶紧去报案",并且我问了吴×1是在哪里给的对方的钱,吴×1说是在她的暂住地门口,我说"你就去大红门派出所报案就行。"8、证人吴×3证言,证:我是东高地派出所的警长,日,根据线索我带领民警查处了丰台区大红门中联华都红门鞋城×号摊位,当时查获犯罪嫌疑人曾×1以及他的妻子吴×1,现场起获一些假冒的耐克鞋、阿迪达斯运动鞋,同时还查处了曾×1的两处库房,查获库管员曾×2、吴×4,将四人传唤至东高地派出所。经审查后,将案件审查情况上报至分局法制处收案科,收案科批准曾×1刑事拘留,吴×1取保候审,曾×2及吴×4不予处罚。办理这个案件时没有人向我打听过该案案情,没有人托请我照顾过嫌疑人,我们派出所里没有名字中带"雷"的民警。我不认识王旭和索×这两个人。吴×1被取保候审是因为当时她有一个不满一个月的婴儿需要照顾,收案科批准的取保候审。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我东高地派出所2012年10月份在职民警及保安的所有人的名字中没有带"雷"字的情况,我所2012年10月份监控录像因为时间久远无法调取。1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日,丰台刑侦支队民警就吴×1被诈骗一案,到我局东高地派出所了解2012年10月曾×1因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被处理一案的处理情况,主办曾×1案件的警长吴×3答复,该案件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期间无人询问该案件办理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曾×1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2、收条,证:今收到吴×1交来服装订金¥200000(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货物将于20天左右到,余款¥20000(人民币贰万元整)货到付清。如货物未按时到达,订金全部退还。收款人:王旭,日,身份证号×××。13、短信照片,证:吴×1与王旭之间短信沟通的情况。1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明细对账单,证:日,王旭(银行卡号622845***)退还给吴×1(卡号为622848***)人民币10万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三、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旭在本市丰台区马连道南街电玩城,以帮助被害人吕×购买二手车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吕×人民币40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月份,我在马连道南街一个电玩城玩游戏时认识的王旭。日左右的一天,在电玩城说我妹妹刚学完车本,想买一辆二手车练练,后来王旭听见了就和我说他是卖二手车的,他那里有一辆本田飞度,一辆帕萨特,问我要不要。当时我说回家问问。10月22日,我妹妹说要飞度,然后我给王旭打电话,他说36000元,但是有人要买,先交12000元定金。下午17点左右,我在马连道建设银行给王旭转了11500元,又给了他500元现金。10月27日他给我打电话说办车的手续要交5500元,我让我妹妹通过网上银行给他卡里转了5500元。11月1日,王旭给我打电话让我交余款,我又让我妹妹通过网银向他卡里转了一个5000元,我又到我住的地方楼下的工商银行给他转了一笔2000元,一笔4000元。11月6日王旭给我打电话,说明天带我去给车过户,让我把所有余款都给他,我让我妹妹通过网银给他转了10000元,当天晚上在电玩城,王旭让我把剩下的3000元全给他,我说得先看车,他又向我要2000元,买游戏币在电玩城玩了,说从我车钱里扣。第二天我给王旭打电话,他说车主没有来,我就没看见车,之后几天我给他打电话,他总是以各种理由说车主出差什么的就没带我看车,再后来就不接我电话了,直到现在也没给车,也没退钱。他一共骗了我40500元。我妹妹有心脏病,这件事我没敢跟她说,我已经把她的钱都给她了。经辨认,指认出王旭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2、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证:被害人向被告人王旭尾号为8683的银行卡内转款的情况。3、被告人王旭供述,证:被告人王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四、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旭以能够为被害人卢×办理北京车牌指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卢×的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旭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卢×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的王旭。日,王旭和我联系说他信用卡欠费,向我借钱,后来我通过网银给他转了1500元。过了一会儿,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不知欠了多少,让我再借点钱。我又分三次给他卡里转了1500元一笔,2000元一笔,1000元一笔。当天他没还我钱。第二天他知道我要买车没指标,就给我打电话说能办指标,需要1万元钱,我借给他的钱就算买指标的钱了。9月30日又让我给他转了一笔4000块钱,10月1日说钱不够,又让我转了5000元,给他钱后,我问他指标什么时候下来,他说10月26日出来。到了10月26日我再给他打电话他说还没出来,之后他总找借口推脱,再之后他就停机了,我就一直没有联系他。经辨认,指认出王旭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证:被害人卢×向被告人王旭尾号为8683的账户转款的情况。3、被告人王旭供述,证:被告人王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4、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被告人王旭的户籍信息,抓获被告人王旭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经查,在案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旭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亦证实了诈骗的金额,故对被告人王旭关于该两起犯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旭诈骗的罪行在其到案前已被司法机关掌握,且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旭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旭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黄×1、吴×1、吴×2、卢×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给予被告人王旭财物,故对上述涉案款项予以追缴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零五百元,返还被害人吕×;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旭其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吴恬人民陪审员郭金才人民陪审员马宏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建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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