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2级多重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无民事行为能力能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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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什么条件可以办低保
残疾人什么条件可以办低保
我是一个三级残疾有单位 单位工资985元 有家庭 老婆没有工作 儿子9岁在上学 我现在可否办低保 还需要什么手续 谢谢 最好详细点
但可以到当地残联申请残疾补贴。7。2、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如果是农村户口;3。
要办理低保、电、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山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家庭有更换或新购家用非生活必须设施的,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3、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私立收费学校的、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一、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因赌博,申请者家庭户月人均收入要低于户口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低保线以下、非农户人员的家庭、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三年内因购买。4、离异家庭涉及有赡;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非因城建拆迁等原因近期出资购买商品房;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1。
国家对低保的一般规定如下(各地均有当地标准规定)。3。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的、书面申请书。10,属于城市户口的。2、话费等消费情况)、好逸恶劳,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如手机。4。6、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8,则可以到户口所在的社居委申请办理低保;6;2、不配合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年度审核”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吸毒、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则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9。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 二、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空调及贵重饰品的,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其他法律,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弄虚做假行为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6。3、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①按有关规定、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摩托车、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1、土地、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扶。7、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后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1,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饲养观赏性宠物或配戴金银等高档手饰的。3。(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2,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5,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2;4、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未改造的,不予或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参照水、拥有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新建房有二处以上或对住宅进行非必要性装修的;5,违反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低保并不是按照残疾等级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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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级残疾证户口迁来两年离婚后能吃低保?
你要到社区居委会写出申请和证明
其他回答 (5)
这要看你的条件是不是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了,如果要是可以的话,那仍然可以申请低保。
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应当是可以的。
看你的条件是不是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了,如果要是可以的话
能吃,你要到社区居委会写出申请和证明
需要去居委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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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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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婚姻法没有把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列明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弹性条款裁判,当事人容易把矛盾指向法院;婚姻法现有物质帮助条款不能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基本生活,导致法院处理这类离婚案件陷入两难;为了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后生活有所保障,应当由原配偶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抚养义务;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追加抚养费的权利。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后&&抚养&监护
案例一,刘某黑某均系丧偶再婚,2008年底,刘某突发脑溢血造成大面积脑梗,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复元无望,黑某弃其于医院不管,拒不让刘某回家休养。刘某子女无奈代刘某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对黑某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完全采信,然而,最终以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性为由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案例二,杨某产后患精神抑郁症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经多次治疗仍然时好时坏,丈夫陈某终于失去了耐心,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官依法中止了案件审理。后经治疗杨某病情缓解,陈某对杨某软硬兼施,诱使杨某与其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监护人在杨某的只言片语中了解到杨某和陈某已经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涉及物质帮助、及损害赔偿。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只是杨某发病期间被损害的家具。
以上两个离婚案例共同之处,一是均有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两案原告均没有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目的;三是继续维持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也是名存实亡;四是继续维持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财产被另一方掌控,导致其财产权益受损。
一、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困难的原因
(一)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困难的现实原因
一是社会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机制缺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无法正常工作,无法独立生活,需要照顾,其监护人还要担当民事损害赔偿风险,这无论对原配偶还是对离婚后其他监护人,都是沉重的负担。在社会救助机制缺失的情况下,这种负担由血缘亲情包揽,被认为是自然而然的事。陈某诉杨某离婚一案就很能说明问题。假如杨某在结婚以前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近亲属抚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这是基于亲情和血缘关系。她结婚以后组成家庭另外生活,原来的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比如父母已经年迈可能依附其他子女生活,兄弟姊妹另行组成家庭,谁甘愿接受这样的包袱呢?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由配偶承担被视为理所当然。在社会观念上,这类群体被视为家庭成员而非社会人。
二是对非完全民事行为人提起离婚诉讼,通常被认为是为了推卸包袱。从社会道德观念来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厌之弃之,为社会道德所不齿,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可能不考虑这一道德因素。
三是无论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主张特定事务的代理权都和一定的经济利益有关。然而一方失去民事行为以后,财产由另一方掌控,法定代理人分割财产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对财产关系无法理清,找不到平衡点。
四是离婚后的监护责任落实艰难。结婚后就与原来的家庭分离,这种分离包括心理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其他监护人接纳离婚后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新的家庭矛盾,监护责任落实非常艰难
(二)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法律限制
1.理论界的否定观点
理论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的争论由来已久,多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人民司法》以本刊研究组答复的形式,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代表其本人提起离婚之诉。虽然该答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对基层法院办理这类案件所产生的影响力却不容低估。
有的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为起诉离婚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有的观点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
2、立法障碍
《中华人民共合国婚姻登记条例》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未提及。由于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一问题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陷入两难境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意外,仍应出庭;该条规定虽然提及了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却没有说明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情况下由谁来表达。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仅包含应诉还是包括提起诉讼,这里没有明确。第157条:无民事行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该规定通常被认为是针对被告而言,似乎排除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的权力。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保护人身权益是否也包括代理起诉离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结婚或离婚是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第依据该条规定,离婚不应当由他人代理。
3.实务界的肯定观点
由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很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做出实体裁判的首起案例是朱泽民被指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淑华诉梅成林离婚一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范淑华的请求,不准离婚,这一案例作了实体上裁判,从司法实务上肯定了可以由他人代为起诉离婚。2000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植物人许生桂诉长期外出不尽扶养义务妻子李炎离婚一案,被告人李炎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淑华由他人代为起诉的离婚案,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实体判决,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起诉离婚的司法探索,那么植物人许生桂起诉离婚诉讼请求被支持,彻底打破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起诉离婚的法律障碍。
继许生桂离婚案之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人代为起诉离婚被一些法院先后以判例的形式予以肯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七条,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则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山东高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作了探索仍然属于审判实践,但已经突破了案例的指导范畴,该会议纪要所做的探索对处理此类案件是很有指导意义的。因此,审判实践对由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持否定态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责任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阐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司法解释并非国家立法,而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说明,这说明我国司法实践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持肯定态度。
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难所体现的权利冲突
2011年1月6日【今日说法】栏目,《三个人的感情世界》言浙江省仙居县娄木明50岁,他的妻子吕秋仙42岁,吕小时候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生完孩子后状况恶化,甚至连人都不认识,经常作出失常的事。为了妻子吕秋仙能好起来,娄木明经常带她去看病,后来医生说没法治了,娄木明只好把她关了起来。这种状况差不多持续了20年,他们的孩子一直由祖父母带大。后来经人介绍离异的谭永珍和娄木明认识相亲,因为娄的婚姻关系还在,谭在这个家的身份很尴尬,生活了两个月就离开了。娄木明需要一个健康的妻子一起共同生活,谭永珍需要一个有责任心的丈夫抚平离异的伤害,娄木明的执着,谭永珍的善良,他们还是走到了一起,谭永珍以一个第三者的身份在娄木明的家已经生活了8年。
“三个人的感情世界”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理提出离婚诉讼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展现的淋漓尽致。娄木明和吕秋仙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娄木明与其他女性的共同生活不可能合法,为获得正常的生活,则必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基于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娄木明应当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如果依法保障娄木明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吕秋仙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如何落实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是否应当优先保护
在探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是否应当优先保护之前,我想先谈婚姻家庭的属性、功能,以及婚姻家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义。
婚姻家庭是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属性。所谓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基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一定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具体表现为思想情感,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有三方面的社会功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三、文化教育的功能。婚姻家庭的功能是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环节,也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客观依据。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双重的价值目标,一是保障婚姻家庭的主体的权益;二是保障婚姻家庭功能的顺利实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被破坏。婚姻家庭的功能无法实现。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意义在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尽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如果优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则是以牺牲另一方利益为前提的,就必然违背法律平等保护公民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优先保护无民事能力人的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二)上述人群配偶的人身自由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项权利平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的社会自然属性被破坏。在婚姻家庭立法上,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理所当然地被考虑,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年龄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和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和离婚的理由。&两性生活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夫妻之外的两性关系被道德排斥,会引起人格贬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当保障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权。
民事行为能力是对婚姻家庭承担责任的基础,婚姻当事人一方一旦失去行为能力,也就无法承担婚姻家庭责任。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终结已经死亡的婚姻,或者终结婚姻的权利由其中一方掌控,婚姻的权利义务就不对等。强制维系他们的婚姻关系,人性就会被扭曲。及时判决解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三、如何平衡这种利益冲突
(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立法不能回避这种客观事实,应当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增设一项:一方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判决双方离婚。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在这类案子上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被限制,判决的任意性会变小。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对判决结果的心态也会平衡,这样就会减少当事人和法院的对抗情绪。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原配偶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如果法律仅考虑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不考虑离婚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抚养问题,这样设置法律制度会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失衡。为离婚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抚养保障制度,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很成熟:
《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共同生活破裂而宣告离婚时,采取离婚主动一方完全负有救助之责。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离婚的,要求离婚一方对生病一方医疗所需的一切均负有救助之责,救助义务的履行采用抚养金的形式,但规定如扶养金债务人一方死亡,扶养金由其继承人负担,但扶养金债权人一方再婚时或者公然与他人姘居时则扶养金停付。依其规定婚姻中的抚养关系在离婚后变成了债权关系。
《德国民法典》对离婚后的扶养规定更为详尽,达十多条 。&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照顾扶养的,依下列规定对另一方享有扶养请求权;第1571条规定:离婚的夫妻一方,在下列时间因其年老而不能期望其从业为限,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扶养,(1)在离婚时;(2)在终止对共同子女的照料或教育时;(3)在依第1572条和第1573条扶养请求权的要件消灭时。第1572条规定:离婚的夫妻一方,在自下列时刻起因疾病或其他残疾或其身体或精神耗弱而不能期望其从业的时间和限度内,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扶养: (1) 在离婚时;(2)在终止对共同子女的照料或教育时;(3)在终止教育、进修或转学他业时;(4)在依第1573条扶养请求权的要件消灭时。
第1573条对其他情况下的扶养和扶养的期限作了规定,关于离婚后扶养的范围规定,扶养的范围包括全部生活需要,大致分为现在的需要、将来的需要和过去的需要三种,具体如下:(1)离婚的夫妻一方依第1570~1572条不享有扶养请求权的,在其离婚后不能找到适当职业的时间和限度内,仍可以请求扶养;(2)由适当职业取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全部扶养的,以第1570~1572条不享有扶养请求权为限,可以请求收入与全部扶养之间的差额;&(3)依第1570、1572、1575条应给予扶养,但这些规定的要件已经消灭的,准用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4)该方虽经其努力仍未能以离婚后所从事的职业持续保证扶养,致使由适当的职业取得的收入丧失的,仍可以请求扶养;该方能保证部分持续扶养的,可以请求得到持续保证的扶养与全部扶养之间的差额;(5)特别是在考虑婚姻的存续期间以及家务的处理和职业的形成时,无限期给予扶养请求权将有失公平的,可以对第1-4项的扶养请求权给予时间限制;受扶养权利人并非只是暂时单独或主要照管共同的子女,或正在进行此种照管的,通常不适用此种规定。
照管子女的期间,视同婚姻存续期间。扶养因婚姻存续期间短暂等情形受到限制。扶养权因产生扶养请求权的法定原因不复存在等事由而终止。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诉讼离婚涉及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有三项,第一项:夫妻财产的分割;第二项: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项:生活困难一方可获得物质帮助。审判实践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了人离婚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存在经济不堪重负的问题,和恶意转移财产的现象,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满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即使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会因为难以完成举证责任得不到支持。获得物质帮助限制条件很多,也不能满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以存在夫妻关系为前提,这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常态。解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配偶一方可望获得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原配偶为离婚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抚养义务,是特殊婚姻状况下能兼顾双方利益平衡制度。通过立法让原配偶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抚养义务具有合理性。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监护责任的合理配置
社会是复杂的,人性是多变的,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个人如果刻意逃避法律责任,其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存在法定义务,也很难落到实处。实践证明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无法确保配偶履行抚养义务。判决双方离婚后,如果监护责任全部由原配偶承担,显然也不现实。
如果不让原配偶承担监护责任,则会让其他序位的监护人承担更大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范围是可取的。为了让制度的设置更趋于合理,可以参照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监护制度。即由其他序位的监护人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如果他们造成民事损害,原配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离婚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抚养费追加的权利,第二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
(四)建立健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社会保障机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家庭造成的负担是深重的、长期的,是导致这类家庭贫困的重要因素。由社会保障机制给予一定救济可以减缓家庭负担,有助于解决这类人群离婚纠纷。具体来讲,国家民政部门应该给这类人群的家庭按月发放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逐步建立公益托管机构,使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负担。
民法是博大精深的,也是慈爱而温暖的,她是人们幸福生活的保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合理的抚养监护制度,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但能够实现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自由,也能体现法律对这一特殊人群的特别关怀,也使得婚姻法更加完善。
张玲地区:陕西 汉中手机: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执业证号:43645执业机构: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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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从2014年元月起转入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执业,有需要者可以来电咨询。电话号码:
张玲律师在略阳设有办理业务的固定办室。地址;略阳县城环城南路嘉宁停车场院内(老房管局 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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