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滩医疗纠纷律师代理费 律师代理费打一场官司可以获得多少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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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的律师代理费
辽宁-大连&11-15 15:52&&悬赏 0&&发布者:王贺 & 回答:(7)
委托律师代理费用大概是多少?关于合同纠纷的,谢谢好心律师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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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医疗纠纷是本律师的专长;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本律师在自贡本律师收费按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执行、累计收取,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实行计件收费,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每件收取人民币、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与本律师联系解决方案2:OK解决方案3:(6)1000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协商确定;(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5%,按最高不超过0;(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5%一1%涉及财产关系的;(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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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医疗律师李晓东电话
打医疗官司比较复杂,也比较难。从患者家属角度,大概有如下的过程:
1,患者究竟是怎么死的?如果残疾了,残疾的原因是什么?这需要尸检找出死亡原因,或鉴定找出残疾原因。或分析病历,作出诊断,找出死亡或残疾原因。
所以你第一步要尸检,要复印病历,然后封存病历。
2,找个医生,或医生出身的律师,分析病历,看看是不是值得打官司,有多大把握,估计能赔多少钱。
分析病历是个辛苦,需要高度专业水平的事情偶。一般病历有200--400页,大量的信息没用,需要专业医生写个病历摘要。这个摘要不能漏掉关键的事实,摘要要是写的好,会被法官采用到判决书里,特别是会让技术鉴定的专家节省时间,你的摘要甚至可以影响鉴定和判决的结果。我一般写摘要需要10-30天时间。因为无论是法官,鉴定专家,还是我这样的专业律师每天都有其他工作需要处理。
3,写出 医院过错的提纲
一般大案件,医院都有10个左右的问题,要在法律上判断哪些错误是关键的,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哪些问题是家属认为的而没有证据证明。
提纲有5-10个标题,每个标题下,写150字左右的论证说明。让鉴定专家重点审查这些方面。患者方面提纲写的好,证明主攻方向正确,就能胜诉。如果错误,就得不到鉴定专家的认可,那就败了。
4,到法院立案。
5,确定到哪里鉴定,是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到省级鉴定还是去北京。
6,参加鉴定的听证会,等鉴定结果。
7,法官严格按照鉴定结论判决。患者不服可以上诉。
李晓东律师代理全国的医疗案件,
可以免费电话咨询(5次内免费);
可以网上或电话指挥当事人或外地律师办案;
可以对邮寄的病历写摘要,写法律意见书,写起诉状,写鉴定陈述书,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出庭。
医疗官司启动前的准备
如果病人死亡了,你认为医院有毛病,你应该做如下事情:
1,不打架,以最快的速度要求封存病历,防止医生篡改。一般他们在30分内就能改写病历
2,病人死亡的应该做尸检,确定死亡原因,知道死因一般就是知道医院是不是有毛呢病了。如果没有尸检就比较麻烦。家属只能按照医院的死亡诊断来确定死因了。没有明确的死亡原因,在法律上就很难确定是不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死亡。因为只有医院的过错导致死亡医院才赔钱,而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医院是不赔的。i
举个例子,辽宁黑山年轻男性被人扎了一刀,已经有生命危险,或辽宁锦州一个晚期癌症已经生命垂危,这个时候到医院抢救,医院有过错,人死了,最后医院的过错是加速死亡,一般赔偿30-50%。
如果是早期心肌梗死完全有救活的希望,但医院误诊为胆囊炎,手术,病人死亡了,医院可能是100%责任(辽宁葫芦岛有这样案例)
3,在你决定打官司之前,一定要复印病例,找个医生或医生出身的律师看看,分析一下医院的毛病有多大,胜诉的把握多大。
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法律在本站这个地址)你有权申请医院告知你所有医生护士的资格信息,了解是否有医生护士非法行医,上岗没证得问题。在小医院很可能有这样问题。
最好在诉讼前,先书面向医院投诉一下,得到一个书面的医院答复。好知道你诉讼里,医院的辩解是什么,然后确定你进攻的主要方向和难点。这些都是鉴定的时候你的重点。和医院接触的时候最好录音。
向任何一个机关投诉都最好书面。口头的很难引起对方重视,除非是一个当日发生的纠纷,很简单的情节,能当场处理的。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事后投诉,漫长的纠纷过程。医院本能的想推卸责任,但对书面的投诉会认真对待,也可能得到书面的正式答复。免得你跑医院多少趟人家也不理你,不正式答复你。医院内部对书面投诉一般要开会,院长正式研究和调查。医院知道书面答复会成为日后上法院的证据,所以书面答复是谨慎,正规的。
如果你到医院上级的卫生局投诉,那这个政府机关会要求你必须提供书面材料。
&& 这个材料的内容包括
投诉人姓名,电话。被投诉医院名称。实事经过和你的要求,最重要的内容是,你要清晰的指出医院有什么问题比如你列举了6个医院的问题,并要求必须逐个答复你。最后要写上日期。
交给任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问清楚对方的姓名职务,最好当面要求对方记录下你送交材料的事情,就是要求对方登记。这些都是日后万一你上法院的证据。&
投诉的材料你应该保留复印件。
如果你不是个爱打架,爱闹事的文明人,但你连续3次书面投诉,我想医院没有不正式书面答复你的理由。
选个擅长医疗官司的律师& 最好医生出身的。这里有个案例,就是不懂医乱起诉失败的
到法院的立案庭,打听一下医疗案件立案的要求,不少法院要求你先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个鉴定不好。你最好写个司法过错鉴定申请,告诉法院你不相信医疗事故鉴定,而愿意申请司法鉴定。这样法院就给你立案了。因为司法鉴定只有法院委托才能启动。
我本人代理的案件大致是这样的程序:先初步了解情况,家属述说的过程和观点可以大概的判断家属有没有道理,医院问题究竟大不大。这种初步的分析意见的准确性有60%。正式审查的时间大概一个月,最终准确性90%。
作为专业律师,我的思维过程是严密的逻辑推理,每一步都要严密没有重大漏洞,要经得起反驳。
& 1,第一个要确定的是病人的死因。
如果病人没有死亡,要查清病人的后果是什么,残疾了?还是增加了治病费用。如果是误诊,要看病人是不是因为误诊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比如癌症误诊导致晚期无法挽救生命。
知道了死亡原因,然后分析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是疾病本身的作用,还是医院的错误导致的死亡。更常见的是上述两个原因共同导致死亡。法律上管这个叫多因一果。
在专业医疗律师看来,只要知道了确切的死亡原因,就知道了导致死亡的医疗因素和疾病因素两者比例大致有多大。
比如我13年代理的辽宁的一个案件,医院诊断胆囊炎手术,病人术后死于心脏病。尸检证实,病人胆囊炎很轻微,病人心脏病比较严重,病历记载也证实,手术前发现了严重心脏病的迹象,但胆囊炎的检查却未发现需要手术的指症。最后,我得出结论:该病人是个不典型的心肌梗死入院,其疼痛的部位不是前胸,而是胆囊区。外科医生误诊为胆囊炎,对手术前心脏的严重异常迹象没有引起重视。最后,心肌梗死病人却被开刀切除胆囊,导致心脏病误诊,手术加重了心脏病。
尸检报告出来后,我写了个初步的分析意见,病人家属没等我去法院立案,直接去找医院协商,医院赔偿了60万。
这个病历,病人的疾病表现不典型,作为一个贫困地区的县医院诊断确实有难度。但是,手术前的心电图已经明显异常,内科主任会诊已经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就是说这个医院已经自己发现了禁止手术的疾病,胆囊炎诊断很可能是错误的。在法律上,医院这个时候已经有能力纠正诊断。这个事情,外科医生在心脏病问题上有点外行,但内科主任责任比较大,她应该知道他们医院这些外科医生不可靠,她不应该写完会诊记录就走,她应该和这些外科兄弟们很熟悉,所以她应该不客气的告诉外科,禁止手术,病人不是胆囊炎,心电图在几个小时后很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心肌梗死。一定要等心脏病被明确诊断后再说手术的事情。
作为医生我理解同情小县城医生的外行,作为律师,我坚决的要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利益。医院要是真的和我进入诉讼程序,他们败诉的可能很大。但反过来说,家属一去交涉,医院就给了万,也说明医院的领导十分负责,医院的医生们也有检讨精神。知错认错不是每个医生都能做到的。所以,我对这家医院也有敬意。
死亡原因的确定有两个途径。最权威的是尸检。不少死亡的死因不明,必须尸检。相反,很多死因是明确的,医院的病历里最后的死亡原因如果家属也同意的话,就不必尸检。
患者家属不尸检不鉴定败诉-辽宁锦州医疗律师李晓东
一妇女跌伤后到医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索赔30余万元。1月10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依据不足,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日,恭城平安乡60岁妇女余秀珍因跌伤送到恭城县医院住院部骨科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高血压病(2级,中危);经入院观察、治疗、护理及通过相关检查、化验,确认余秀珍体征比较平稳。为达到治疗目的,该医院于当月16日以手术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及手术相关风险告知事项征得余秀珍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定于17日为余秀珍施行左髋关节人工全髋置换术。当日15时15分施行手术,手术过程中余秀珍突然出现病情变化,该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系列抢救,但余秀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0分死亡。
为查清余秀珍死亡原因,该医院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当晚派车将死者送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尸体解剖,死者家属以尸检后无完尸有背风俗不同意尸检,未经准许,便将死者拉回该医院内搭设灵堂,操办丧事。经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拘留部分奔丧人员,事态才得以平息。
当月21日,死者家属向该医院提出补偿申请,该医院次日与家属协商,其家属坚持不同意尸体解剖,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余秀珍的死因可能为心脏的病变诱发严重的心率失常而致循环衰竭死亡,同意定性为医疗意外。该医院同意免除余秀珍的医疗费3743.10元,并一次性补助其家属11000元。
事后,其家属以医院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为由,要求该医院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元。
法院认为:余秀珍死亡后,为查清其死亡原因,双方曾协商同意进行尸检,但其家属以尸检无完尸有背风俗反悔,放弃了尸检及医疗事故鉴定,以致余秀珍的死因及该医院是否有过错无法查清,责任完全在于其家属。该医院对余秀珍伤情诊断及手术并无不当,其家属主张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的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要找出医院的过错
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一个很多家属都不接受的事实,就是医院不万能。病人死了未必医院有错。误诊有的时候也难免。手术失败医院未必要赔钱。还要看医院是不是有过错。
我老婆有句名言,人人遵守交通法规,就没有交通事故。所以,医院只要一切都按照医院一切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也就没有医疗事故。
只要按照诊疗常规办了,病人死亡大多是疾病本身的作用,误诊了可能是这个医院设备水平没有北京的高,手术失败了可能是患者自己应该是承担的手术风险。
比如我代理的另一个脑出血的案件。医院对脑出血的发生当然没有责任,脑出血是患者自己的病。但是入院后,病人出血不断增加,最后昏迷,医院反应迟缓,没有及时手术,导致轻度脑出血入院的患者,出院时变成植物人。这个官司在当地打了3年没结果,我接手后在北京做了司法鉴定,医院最后承担了次要责任。因为植物人后期费用极高,法院判决赔偿近30万。
医院的过错有如下几类
A,医疗本身导致死亡
比如开刀的时候切了大动脉。比如辽宁一家军队医院透析时,没有用镇静药,这个特殊躁动的病人突然站起,连接大血管的地方喷血到房顶,患者当场死亡。比如今年锦州一家3甲医院的外科医生好心眼,在门诊给一个小淋巴结切除时,顺便在患者的要求下用刀切了另一个不明肿物,结果是大血管断裂,突然死亡。上面说的案件医院都和家属协商赔偿了。因为医院过错太明显。
B,疾病本身很严重,但医院有过错,加速死亡,这个叫多因一果。
比如癌症没有及时发现,比如心脏病抢救不及时,脑出血手术延误。
误诊问题要具体的看。当这家医院有能力诊断的时候,因为不认真办事误诊是有毛病的。相反,对一个疑难病,少见病在小医院没看明白,到了北京才有正确诊断,那医院一般没责任。
有争议的是癌症的诊断问题。
癌症的最终诊断是靠病理。CT片,超声检查都是初步怀疑。病理诊断是黄金标准。病理诊断过程是这样的,切下一小块肿瘤,在显微镜下肉眼观察细胞的形态。正常细胞有标准的外形,癌症也有自己的可怕形态。但是正常细胞转变成癌细胞有个过程,有些疑难的病理片子很难判断是正常的细胞还是癌。有时很难确定是良性还是恶性。有时很难判断是这种癌还是那种癌。所以,大专家见多识广,诊断结论和小地方小医院就是不一样。这个时候,小医院的误诊就情有可原。但,如果一个病理片子十分明显是癌症,一般具有初步水平的病理医生都能诊断,但这个小医院的医生没认真的看,或者是走后们门上岗的没有资格证的医生,那医院就有毛病了。
所以,在我每年接到的大量的关于癌症误诊的咨询中,我都没建议患者打官司。因为我都觉得希望不大。
辽宁葫芦岛一个血癌病人误诊半年,病人自己到锦州找到我,我说,你现在误诊的后果不严重,你还能自己出门,死亡赔偿金绝对的没有,等你花前钱太多,或死后打官司才值得。我话难听,心是好的。
辽宁抚顺一个误诊病人委托我诉讼,但法院立案的时候刁难我们,吓的当事人
术后肺栓塞死亡问题
这个事情临床很少遇见,属于罕见并发症。但只要发生,就有医疗纠纷。
我正式的接到3个案例,都没最后进入诉讼程序。
这3个案例都是小病,不大的手术。手术后有两例因为卧床下肢形成静脉血栓,脱落梗塞肺;有一例是陈旧的心脏附壁血栓脱落导致肺梗塞。全部病人都死亡。这3个案例,我详细的审查了医疗过程,医院都有小毛病,这些过错和死亡之间关系不大。官司难打,赔钱不多。
这3个案例我审查的重点是肺栓塞发生后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是不是正确和及时。3家医院都警惕不高,诊断不及时,或生前根本没发现,尸检才证实是肺栓塞。但考虑到这是罕见病,需要特殊的化验才能诊断,抢救成功率也很低,所以我感觉信心不足。
新技术事故问题
最近十年,国内许多高新技术应用广泛,成效大大,问题多多。除了心脏下支架,其他技术的安全性都不过关。尤其是美容手术,我反对中国人在小医院做这个。
深圳有个案例,心脏病下支架,连下3个,3个都堆积在一起,支架本身反而阻塞了心脏血管,国内的技术又拿不出来,需要上美国。这个病人在去年电话联系我4次,说中央电视台都准备报道,而我反复询问紧紧发现医院有一个问题——这个支架还有一个月就过期了。起码手术的时候支架还没过期,所以,我觉得胜诉艰难。当然我没有看见全部病历。
辽宁本溪我代理一个案件胜诉了。病人下支架1个月后骨折手术,术后心脏病发作死亡。我们在法院起诉后,辽宁的个个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受理,因为家属没做尸检。我坚持说,上北京鉴定,法官最后只好同意。我告诉北京盛唐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我们患者认同医院的死亡诊断--心脏病发作死亡。最后鉴定结论是,患者骨折不必紧急手术,可以牵引,但心脏下支架一个月内做任何手术都有危险,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辽宁锦州另一个案件协商赔偿39万。病人做胆囊的腹腔镜切除,误伤了大肠,手术修补的时候引发更大的损伤,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停尸抗议,医院叫来保安打了家属。结果叫来大群警察,不料家属里有退休警察,质问警察和院长,结果最后院长赔罪道歉,答应给30万。我写了详细的赔偿计算表格,和医院说至少45万,结果半小时后协商一致39万。
重庆一个案件正在司法鉴定中。严重帕金森患者,药物治疗效果逐渐下降,在当地手术下了一个电极在大脑中,结果手术失败,只要一通电患者就有严重不良反应。案子在当地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才在网上找到我,最近在我的网上指挥下,案子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能希望不大,鉴定专家好像不支持我的意见。结论还要等几个月。
&& 关于医疗意外
医学不万能,出现医疗意外是不赔钱的。但是对意外的预防,意外发生后的抢救,对可能的意外的告知还是有要求的,没做到要赔钱。
在我接触的案件中,有两个问题突出,一个是过敏死亡,一个是手术合并症。
我代理乡村医生的两个过敏死亡的案件都胜诉了。
一个是头孢过敏,患者死亡。因为没做过敏试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生有过错。但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一审输了,我代理二审,结果调解结案,赔偿3000元。这个问题十分复杂。药品究竟是不是需要做过敏试验应该根据药品说明书,这个是法定文件。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认为,头孢都应该做过敏试验。我不否认现在几乎所有的医院事实上都做过敏试验,但是说明书没要求。一较真,我查了最权威的学术文件,头孢目前在全世界,欧美都不做过敏试验。亚洲的日本和中国的医生都在做。专家认为,做过敏试验需要卫生部立法决定。需要更改药品说明书。就是说,专家认为。起码中国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要求头孢必须做过敏试验。可惜这个案件的一审我没代理。不过从医生的具体工作角度我坚决的要求医生一律做过敏试验。
一个是爱莫儿过敏死亡。我代理了一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生违反说明书,使用量偏大,但过敏死亡与医生无关。在法院,患者方知道要败诉,就大闹,法官无奈判决医生赔偿70%,上诉后可能是发回重审了。因为法官判决赔偿70%没有依据,他必须按照鉴定结论判决。案将还在审理中,估计胜诉。
我代理两个非法行医的刑事案件成绩都不错。
一个是郑州的美容医生,给一个美女做阴道缩窄,注射后,患者死亡。尸检报告说,病人本人特殊神经体质,注射引发特殊神经反应,心脏停跳。所以,我写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是,患者是因为自身原因死亡,这个特殊的体质,医生无法预知,无法预防,不可抗拒,这在法律上叫不可抗力。最后,医生自愿赔偿150万,刑事免罪。
一个是温州的乡村医生。给一个病人点滴丹参,患者过敏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生有主要责任。我坚决反对,认为患者主要死于罕见的中药过敏,医生确实有很轻的过错,但作为乡村医生,抢救的大致还可以,顶多有次要责任。我的话,在法庭上法官十分不想听,但事后庭审记录里我的话被记载,法院很难办。最近紧急通知我,让我详细写一份意见书,传真给法院。医学会可能最近会对我的质疑书面答复。我一个月内还要再去温州出庭辩护。这个案件有难度,有希望。目标就一个:尽量少判几年。
关于手术合并症
这是个难办的问题。手术都有风险。手术前因此要签字。法律上管这个叫告知。如果手术出现的不良后果事前没有经过患者签字同意,医院要赔钱。
签字的时候医院一般没有认真的告知风险的具体内容。可惜家属没办法不同意手术,都签字了。所以官司难打。
不过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有新问题出现,就是全国个个医院对侵权责任法的新要求没重视有一个要求都没做到————医院应该告知替代方案。就是说,医院打算做阑尾炎切除手术的时候,要告诉患者,还有其他的办法可以选择,没提供选择就是毛病。但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方面的判例。我最近有个案件,可能要带头了。
签字的事情有个问题需要特殊说明。不是说只要签字同意了,手术出任何问题医院都免责。手术本身有过错的话,就是患者签字也赔钱。但如果手术没问题,出现了手术风险的问题,只要事前告知就免责。
合并症里臂丛神经损伤问题多
现在营养都是好,胎儿巨大常见。有的时候医生事前没看出来,结果难产。孩子生不出来,小医院的妇科大夫就是使劲拉,结果胳膊神经拉断,上肢瘫痪,这个叫臂丛神经损伤。
医院的问题主要两方面:没有好好测量骨盆大小,没有好好估计胎儿大小。分娩的时候使用暴力一般没有证据,医院自己的病历不会记载这个。
我接触的这样案件有一个经过当地的初级医疗事故鉴定说医院没毛病,再次省一级的医疗事故鉴定说告知不详细,有小毛病。可见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都袒护医院。其余3个案件,一个丹东,一个鞍山,一个内蒙古,我都告诉当事人先看病,全国只有上海的华山医院最好,他们有美国回来的专家,手术能接上神经。看病比打官司重要。等看完病,有了手术的花钱收据打官司也方便。现在等消息呢。
&& 3过错和后果要有因果关系
这是个十分复杂,难懂,高深的法律理论问题。很多律师未必精通。但每个医疗官司都必须解决它。
简单的说,每个医疗纠纷中,患者的死亡都可能是两个原因导致的:疾病本身的作用,医生过错因素。前者医生无责,后者医院赔钱。我们要解决的是后者是否存在,后者起多大作用。在法学理论上,管这个叫:医疗过失与侵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有多大因果关系。有多大关系就赔多少钱。这个在鉴定中叫参与度。
举个极端的例子。医院多收了1000块钱是不是毛病?当然是,但能让病人死吗?当然不能。多收的退钱就是了。只有开错了刀,吃错了药才能死人。
有个打架的人生命垂危,医院的
抢救不及时,但医院可能只是次要责任。因为就是抢救及时,病人生还的可能也不大。所以,鉴定书里可能这样说,病人主要死于自身的外伤,医院的过错仅仅起了次要作用。赔偿一般是30%。癌症病人的案件也很多如此,病人主要死于疾病本身,医院是次要责任。这个案子还在等医疗事故鉴定,我们排号等两年了,还没消息呢。
律师判断因果关系有多大,是最考验水平的,这是定量分析。我的准确性也只有一半。但判断案子定性上能不能胜诉我的准确性接近90%。
李晓东律师电话医院究竟有没有过错和病人死亡有多大因果关系是要靠鉴定解决的,医疗事故鉴定不好,司法过错鉴定比较对患者有利.我简单介绍一下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第一次到司法鉴定机构办事要注意几个问题
1,可能法官和你一起去预约,解决是不是受理的问题。虽然不主张贿赂法官,但是和法官出门的时候,要礼貌的照顾好法官的生活,提供方便。不要过多的谈论案件,法官在鉴定阶段忌讳这个。法官也要服从鉴定结论。和法官吃饭的时候多聊家常。给法官一个礼貌,文明,讲理的印象。法官不爱出门,沈阳又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地方。你要体贴法官的心理。
2,带上法官要求的资料。主要是病历,CT片。如果你有律师的话带上律师最好。还要带上司法鉴定陈述书。这个东西最重要。因为医疗官司鉴定最重要,鉴定中患者要说的话,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这个书面的陈述书。鉴定机构在决定受理的时候,面对的是一大厚本的病历。而你的陈述书简明扼要的提出最关键的问题,受理的人一看就大致知道了争议的焦点。
3,临走的时候,要个鉴定机构的名片,广告什么的。主要是留个联系方式。有什么事情可以沟通。鉴定的人和法官不同,后者不能随便打电话,人家不爱理你,也忌讳这个。
4,如果交的病历是患者复印的,还要注意,正式鉴定的时候,要让医院带完整的病历原件。因为患者复印的病历是不全的,医院还有不给复印的保密部分。
5,司法鉴定的内容是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和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但有的省内鉴定机构没有能力鉴定因果关系有多大(术语叫参与度),所以要问问鉴定机构他们做不做参与度的鉴定。如果不做,后患是,具体赔偿比例法官决定---你相信法官吗?
鉴定结论出来后,你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解答问题。比如,他认为医院的过错有多严重,如果他不给你做参与度鉴定,但可以在法庭上发表点赔偿比例的建议。如果你对鉴定结论中有的地方不满意,正式的提意见的方式是让他出庭接受询问。而不是到鉴定所里大闹。当然对鉴定专家提意见最好是专业律师,因为这些律师是医生出身。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不要太指望二审,一般都维持原判的。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现在很多法院的立案庭要求患者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后才受理案件。这个要求有点过分。医疗事故专业律师的建议是,你和法院声明,你不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是申请司法鉴定,并把申请书写好。这样法院一般会受理。因为司法鉴定比较呵护患者的权力。如果和法院交涉不成功,实在没办法的话,你也可以回当地卫生局,让他们帮助你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为这个鉴定大多数患者都败诉,所以我们专业律师不推荐。
  3、 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 诉讼费:一般元
2) 律师费:一般
3)起诉后的鉴定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2300,第二次3400,司法鉴定省级5000,北京1万
  医疗官司一般要1年左右。律师费可能比较高,一般非专业律师也不愿意代理。李晓东律师的代理费是:本地5000,外市外省10000左右。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有严重的损害后果;
死亡赔偿最多,残疾赔偿比较多,如果仅仅是让你长期疼痛几乎赔不了什么钱。如果 医院的毛病让你多花了很多钱也可以
如果出院后,患者没有后果,疾病恢复的很好,那可能仅仅赔偿医疗费,也可能什么都不赔偿。所以患者死或严重残疾的才值得用1年到3年的时间和医院打官司。
2)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院有没有毛病,家属一般都有感觉,感觉大多是对的,但是医院的过错是个极其专业复杂的问题,还是医生同行看看病例分析一下比较可靠,因为比较专业。
医院不万能,任何对医院的意见都要专家分析一下,是医院的过错还是患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患者死亡。不少农民患者家属告医院是因为他们花了上万的钱,结果患者还死亡了。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天天都分析全国各地邮寄来的病历,一般都有5-6个过错,但一般都只有1-2个和病人的死亡有关系,
因果关系是个法律用语,意思是说,如果医院确实有错误,患者也死亡了,还要看这个错误和死亡有没有关系,有多大关系。比如说医院态度不好,多收了1000块钱,这个能死人吗?因果关系判断的难度极大,绝对需要鉴定解决,法官不懂,非医生出身的律师也不懂。
4) 在诉讼时效内。
在医疗官司中,法官有多重要?不很重要!
中国历来是人情社会,办什么事情都要找人,花钱。但是在诉讼中,主要因素不是花钱,而是证据。大概一个案件的胜败80%取决于证据,花钱只能影响20%。
在医疗官司中,是不是赔钱由鉴定结论决定,法官说了不算。你可以在本站内找到很多医疗官司判决书,基本都是根据鉴定结论判案。凡是没有鉴定的,或不按照鉴定判案的,我上诉都发回重审了。
在鉴定中,医疗事故鉴定偏向医院;司法过错鉴定偏向患者。所以,医疗官司是鉴定之斗。一般医患双方各申请偏向自己的鉴定。
在具体鉴定中,患者方要找内行医生或医生出身律师分析病历,找到有证据的,医院最主要的过错所在。而不是患者家属最生气的问题。
患者方说话最关键的地方不是法庭上,而是鉴定中的书面陈述。要写的非常专业,基本都是医生圈内的术语。不要指望鉴定专家没白天没黑夜的给你分析病历,而是要患者方研究好病历,写出6-7条医院的主要问题,让鉴定专家按照这个思路,有目的的,有重点的审查病历,只要有1-2个问题得到专家认可,那你就赢了。
如果你当地没有医生出身的律师,你可以把病历邮寄给我,我来写鉴定的书面陈述,其他诉讼问题你当地的非专业律师都能解决。尤其是我可以指导他如何做。这样比较省钱,我亲之代理外省的案子路费高,代理费也高。但1000元可以雇我写材料,2000元可以雇我全程指导你当地律师和当事人本人。
  5、 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 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用病历证明
2) 有损害后果---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误工证明等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现在患者还要证明如下事项(这些原来由医院承担证明责任)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因为医疗专业性很强,法官一般不愿意自己判断医疗问题,就是判断了大多也是错误的)
2)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大多数案件,医疗事故鉴定袒护医院,患者最好不做这个,而医院一定要争取做这个)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全国有不少患者认为医院病历造假而导致医疗事故做不成的情况。你知道,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吗?患者败诉!!因为这个情况下,法院最后的判决书是这样写的:因为患者原因导致鉴定不成,患者不配合鉴定。最后败诉。判决书还说,患者认为病历造假,又拿不出证据证明造假。所以造假的怀疑被驳回,法院不采纳这个意见。
病历 造假的问题普遍存在,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复印病历才有可能部分的避免。&
如果病历仅仅是个别文字涂改,那你要对医学会说,你原则上认同病历,但个别文字不认同。这样争取既能把鉴定进行下去,又让最后的鉴定结论里认定医院有病历造假的现象。如果病历涂改过多,鉴定专家可能这样说,因为病历涂改过多真实性不确定,我们专家无法进行鉴定,这样因为医院的毛病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官有理由直接判决医院败诉了。
3) 通过司法鉴定。
这个鉴定比较严格,对患者有利。辽宁的案件法院里候选范围是:一般选一家北京的(大多数是北京的法源鉴定费9200元)和3家沈阳的(中国医大,沈阳医学院3200元,辽大4000元,辽宁中医3200)
但是中国医大一般不接受法院的因果关系鉴定委托。
判决书最后确定的数额是计算出来的。判决书不仅仅要确定是不是赔钱的问题,而且要通过鉴定确定赔偿多少的问题。
所以鉴定中要确定医院有多大责任。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一般说医院有部分责任,或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一半责任,主要责任,很少说医院全部责任。
在司法鉴定中,责任多大用参与度这个术语解决。
目前能鉴定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机构基本都要上北京才能鉴定。而北京的司法鉴定一般比省级的司法鉴定更严格,对医院最不利。所以,本人代理的案件大多争取上北京。有个医院的口头语----上北京医院全败。(我因为工作的原因,时常看到北京的司法鉴定书,我真佩服人家的专业水平,欣赏他们严肃的科学作风,绝不袒护医院的职业道德。当然北京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北京法源的鉴定书也绝不委屈医院,他们的说理让医院也折服。)有些特殊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去不起北京,只好在地方做司法鉴定。
第一次到司法鉴定机构办事要注意几个问题
1,可能法官和你一起去预约,解决是不是受理的问题。虽然不主张贿赂法官,但是和法官出门的时候,要礼貌的照顾好法官的生活,提供方便。不要过多的谈论案件,法官在鉴定阶段忌讳这个。法官也要服从鉴定结论。和法官吃饭的时候多聊家常。给法官一个礼貌,文明,讲理的印象。法官不爱出门,沈阳又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地方。你要体贴法官的心理。
2,带上法官要求的资料。主要是病历,CT片。如果你有律师的话带上律师最好。还要带上司法鉴定陈述书。这个东西最重要。因为医疗官司鉴定最重要,鉴定中患者要说的话,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这个书面的陈述书。鉴定机构在决定受理的时候,面对的是一大厚本的病历。而你的陈述书简明扼要的提出最关键的问题,受理的人一看就大致知道了争议的焦点。
3,临走的时候,要个鉴定机构的名片,广告什么的。主要是留个联系方式。
4,如果交的病历是患者复印的,还要注意,正式鉴定的时候,要让医院带完整的病历原件。因为患者复印的病历是不全的,医院还有不给复印的保密部分。
5,司法鉴定的内容是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和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但有的省内鉴定机构没有能力鉴定因果关系有多大(术语叫参与度),所以要问问鉴定机构他们做不做参与度的鉴定。
如果不做,后患是,具体赔偿比例法官决定---你相信法官吗?一般的说,只有定性的鉴定结论赔偿不多。鉴定书里要是这样写---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法官就会和自己的上级请示,最后的判决一般是10-30%之间。如果鉴定结论直接说医院负主要责任,那法官就按照70%判决了。
原则上说,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官比较偏向患者,如果司法鉴定中心不愿意接受你的司法鉴定申请,你要问问理由,可能人家认为你的官司鉴定不上医院有毛病,这个时候不要勉强鉴定,你和法官商量,换一家鉴定机构。地方的不受理,我们上北京啊。
鉴定结论出来后,你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解答问题。比如,他认为医院的过错有多严重,如果他不给你做参与度鉴定,但可以在法庭上发表点赔偿比例的建议。如果你对鉴定结论中有的地方不满意,正式的提意见的方式是让他出庭接受询问。而不是到鉴定所里大闹。当然对鉴定专家提意见最好是专业律师,因为这些律师是医生出身。
  8、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病例部分造假的仅仅部分无效),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远远没有患者家属想的那么多。不要看新闻里说几十万的事情。一般死人了才5万。有残疾的才有精神损害赔偿,每个残疾等级5000元。不过每个法官有权在一定范围能增减。如果你认为精神损失费判的太少而上诉,绝大多数都驳回而维持原判。
  9、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 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没有特殊理由,没有比较大的把握,不要上诉。因为大多数的上诉都维持原判。
让我感觉困难的是,不少一审输了的医生才开始害怕,找到我代理。除非有严重的违法判决问题,我一般不愿意代理二审。
点击这个网址有一个资料,是我分析一个二审代理律师的代理词
  1、 上诉期限
1) 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 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 上诉案件的费用
1) 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 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如果律师代理了一审,二审代理费减半。
  3、 上诉请求
1) 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 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 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 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 二审胜诉的关键
1) 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 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比如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没有司法鉴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或因果关系判断错误)
3)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有的时候判决医院赔钱,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就是因为法官愿意让医院败诉。所以我代理的案件二审的时候,大多调节结案。因为要判决的话,可能维持原判。
4) 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 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只要没有大问题一般都维持)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种情况最多),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不愿意这么判决);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申诉程序(理论上有这个程序,事实上基本启动不了)
  1、申诉的时效
1) 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 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辽宁锦州医疗律师李晓东谈医疗纠纷根源
我不想说大家都知道的医疗事故浅层次的原因,什么医生们责任心不够啊,如今的患者太难伺候啊,什么举证责任倒置医院没法活啊。也更不能来一套什么医德教育。
&&& 1,制度层面
我们国家是个没有人权文化基因的落后农业国。人命历来不值钱,所以医生不值钱。在今年的医改前,在政府序列里,文教卫生是平等地位。没有那个市长出身于医生。改革开放等同于经济建设,都是懂工业懂农业的人当大官。就全国范围内来说,医生的平均工资能和教师和公务员看齐就不错了。现在都在学科学发展观,我看实在是必要。因为不尊重医生,不尊重医疗行业自身的特点,那必然红包禁止不住,看病贵看病难也绝对解决不了。现在医院的中心真的是病人吗?当然不是,中心当然是钱。天天时时想钱的医生,顾得上病人吗?不出事故才怪了。
医疗事故发生的制度原因是医改问题。过去30年的医改基本思路是医院在经济上放开,自负盈亏,医院的兴衰让市场自由竞争解决,政府停止拨款。但是医院的管理模式依然是高度计划,物价管理严格。大检查,昂贵药都是这个指导思想分娩的怪胎。改革30年,在经济商业领域中国还没有培养出成熟的商业文化,医生们看病过程本质上是技术服务的行业行为。医生们就更没有诚信意识了。医生中的败类,道德低下的同时,在责任心上空前的淡漠,他们根本不需要精心专研业务就可以发大财。我不想谴责具体出事故的医生,但更愿意在制度上寻找原因。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医改关系密切。
医院的问题和中国整体的改革进程息息相关。人权建设需要历史的看,逐步的解决。政府对医疗行业的认识也要逐步的来。好在现在的医改方案从原则上承认了既往30年来经济刺激模式的失败,也认识到了政府不能对医院断奶。要知道政府用了30年的时间认识到了应该总体上退出对国家经济的具体干涉,但在医疗等行业又要保留资助,这是个认识循环的过程,相当的不容易。我们应该有耐心。中国的事情不能着急,因为我们是个爱运动的国家,一哄而起好事一定办坏。我们是个监督不健全的社会,认透一个问题的周期往往比较长。
2& 历史层面
笔者本人到了知天命的年龄,爱历史的看问题。我们是个没有西医传统的国家,历来不怎么把科学规律当回事。我们喜欢德国人造的汽车,但绝不愿意像德国人一样死板的办事。绝不愿意在半夜开车也看红灯。
新中国的医院本来是个福利单位,所谓公费医疗。所以医生可以当白求恩,可以当天使。但从没想过医院里医生有什么权利,病人有什么义务。我们是个个个方面不透明的国家,所以患者的知情权绝对是个陌生的玩意。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统治地位是两个方面构成的。其一是行业本身特点--医疗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其二是我们是个没有民主平等意识文化的国家。不仅仅是政治上的不民主,医生脑袋里也习惯不把病人当人看,而是把自己的对象看成是抽象的病。医生们认为服从自己,就是服从科学。从没想过身体是病人的,病人有处分自己健康和生命的权利。有个大人物说过一个话我相当的佩服,他说现代人的苦恼不是没有选择,而是选择太多。现在到了医院,病人的经济地位,文化层次本身差距很大,医院为一个疾病能提供的检查和药品也太多。一个病人可以选择的医院小到诊所卫生院,大到上锦州,去北京。在我看来,协和医院的医生面对国家领导人和农民的时候,提供的服务深度和宽度自然不同。医生可以从自身经济利益推荐方案,也可以参考美国最好的技术,也可以同情贫困病人做最基本的检查和治疗。在这个过程中客观的介绍医学方案,让患者自己做必要的知情后的选择应该是当今医生的任务。至于病人是花光身上的钱还是回家卖房子再回来看病那是人家自己的事情。
& 3 法律层面
法律上对医生的要求很高。医患法律关系是个相当不平等的民事关系。首先医患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除非特殊原因(比如非典和吸毒),医生看病的先决条件是病人到医院愿意接受医疗服务,病人花钱买的是医生的服务,医生的技术。因为医生不能保证所有的疾病都能确诊,都能治好,所以法律上医生应该保证的是尽心尽力的高度注意的技术服务。医生的服务责任是专家责任,要求达到专家的注意义务,不得马虎,要尽可能少的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白求恩同志就在日记里明确的说,医院把自己当成做买卖的公司就几乎等同犯罪。医生是个人命关天的职业,任何差错的代价都可能是生死,所以医生的工资是个相当难计算的事情。个个国家对医疗费的增长都相当头疼。郎闲平认为个个国家的医改无一成功。在医疗服务中又有相当的不对称性,医生高度的专业,本身具有相当的优势地位,同时疾病让患者处于危机之中,医疗合同相当多的时候具有乘人之危的嫌疑。所以中国有句古语说的好--医者仁术也。法律不是万能的,医疗关系里也不得不靠法律和道德联合调整。
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转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从市场经济角度看医生职业,不能回避医生本人的经济利益,不保证他的高度待遇,不考虑他的高度风险,那最后生命价值何以体现?我们的文化对权力者的待遇历来体现的不错。对生命价值,人权价值体现不够。反映到法律上,医生的权利直到09年的医改才有从零开始的粗浅的认识。所以我反感把医生当天使,因为天使不吃饭也不买房。我反对学白求恩,因为他是神仙,是战争条件下的英雄,他没有普遍意义,他不是普通人学习的对象。按照市场经济原理,我们提倡个人利益,满足个人利益只要不妨碍他人利益就是合法的,合法的东西就是提倡的。应该给高技术高道德的医生高工资,这话说起来容易,但目前的中国没有任何一个专家知道该具体的怎么设计医院的工资奖励制度。高薪养廉在中国已经争论很久了。公务员涨工资的原因之一与此有关。在中国,法官和医生的工资都是全世界几乎最低的。法官和医生职业的门槛也是相当的低。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相当的不利。从法理上说,中国的医疗行业现状应该继续坚持这个原则,但这个原则的运用中,现在忽视了对医院的副作用方面。不能让医院无限度的举证,医疗行业目前的经济艰难局面不能对医院的服务水平要求太高。举证责任倒置也有例外的方面,这些问题我其他段落专门说明。
目前医生不懂法,法官律师不懂医也是个难题。我们国家的律师行业是个正在发展的行业,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在认识层面没问题,但每个城市都有医生出身的律师还要等10年。所以在近期内,医院在法庭上的辩护还相当的苍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都是医生,鉴定的过程从法律角度看相当的不正规,相当的不被患者信任。
&4& 医院层面
各级医院处理纠纷的态度不同,水平差距巨大。总体态度还是死不认账。就是心里认账,私了赔钱,也从不在协议里书面承认错误。
从商业服务理论上看,有投诉时正常状态,并认为投诉者恰恰可能是企业的潜在忠实客户。最害怕的是人家有意见根本不提,但从此就绝不在光顾你。在医院形成一个投诉文化好像还是个没日子的期待,因为整个中国商业界还没有成熟的商业文化,而医疗界只能向商业界学习,商业界向国外学习并在自身的发展中逐步完善。
从医改的争论中可以发现,一个复杂问题有多个角度的时候,一时间还难形成共识。比如医疗行业是盈利性还是公益性。这让我想起文革的时候,听过列宁的教导----社会的发展总是螺旋式发展,波浪性起伏。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矫往必须过正。总是要正反两方面一次次的再认识,再实践检验,最后期望达到精确的平衡的认识和处理。医院本质上说,一定具有商业的一面,比如说医院必须要有合理的经济管理,合适的工资奖励制度。医生的工资怎么确定,奖金怎么计算。另一方面,人的健康和生命的挽救不能仅仅靠钱决定,看不起病的弱势群体政府必须救济。所以医疗行业不可避免的,世界共识的政府要参与管理,这个管理的含义主要是对医院拨款扶持,和建立社会的多方式的保险。国家办的医院不盈利,也不收税。盈利医院仅仅作为非主流的补充。这就是所谓的公益性。就医疗事故来说,对医院来说主要关心的是赔钱的问题。从商业角度说,成熟的商业文化应该是诚信和优质第一。高度竞争的最后结果必然淘汰垄断意识,必然追求尽善尽美的服务。这种服务不是外表的笑脸,而是真诚内心的行动。医院改善服务早就是共识,但改善服务的思想基础却有问题。既往的医德教育苍白无效,没有说服力。医院靠垄断地位滥收费的时代也过去了。病人的维权意识逐日增强。这一切都要求医院的经营思想相应的提高。在医院里需要培养科学的,成熟的商业文化。医院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都自觉的把优质服务当成饭碗。在笔者看来,只要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合格,医疗事故可以减少大半。
目前医生们在行医时,其小心程度已经大大的改善。(尽管笔者认为还相当不够)从医生的心理角度看,其原因直接来源于两个方面。
其一是,为了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好好工作,别出麻烦。因为笔者认为全国的任何一家医院都不同程度的把医生的奖金、提成与工作量挂钩,即便是医院给的是小头,药商们还偷偷的给比工资还要多的大头。这种简单的计件工资模式还是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力。可惜,笔者自己观察,每个医院收入最多的医生,一定是最缺德的家伙。而具有良心的医生必须以减少本人的收入为代价。
其二是,越来越多的纠纷和官司,让医生们小心起来。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事情,每吃一次官司,就把大检查扩大一次范围。为了防止万一,只好人人、事事统统检查一遍。这叫宁可错杀一千,也别漏掉一个。最后倒霉的是999个患者接受了没必要的检查。
大医院的投诉多,官司多,形势和教训逼迫他们接受投诉,处理事故,面对诉讼方面都比较习惯一些。也相对的具有了不同程度的平常心。就锦州地区来说,3级医院大多建立了专门的投诉接待处理部门,2级医院纠纷见多,机构尚无,但可能有专人负责接待。笔者去过几家医院封存病历,明显能看出个个医院封存病历程序有的熟练正规,有的根本没处理过。
&5& 社会与患者层面
我们国家的改革从经济开始,以经济为中心。但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在悄悄的转变,政治民主在悄悄的进步。民主、平等意识已经大大的提高。当今的媒体听说医院里伤天害理的事故,有天价医疗消费自然要暴光。病人们已经真的把自己当成了消费者。反正是我掏钱,只要对你不满,那就翻脸不认人,就是大夫也没二话,告你没商量。所以投诉增加。
农民患者对医院依然还有对天使一般的幻想,花了钱病怎么能不好呢?你医院看不好病,那你是干什么吃的?你是大夫,怎么我的病你看不明白,居然还误诊?虽然他们在其他的场合也认同医生治病治不了命,但如果医生事先告诉家属,病人垂危,完全没有救活的可能,那多数家属选择放弃治疗---因为农村还有个习惯---病人不能死在外面。(但城里病人和家属相反,只要有希望,就决不放弃治疗。)
城里有文化的病人,一般具有相当多的医疗常识,对医院的看病程序也相对熟悉。医院里稍有差错立即变脸,他们投诉的理由也很可能直击要害。
但在笔者看来,媒体的监督是正确的,患者的指责绝大多数是合理的。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绝对的主动地位,没有明显的不合理,没有明显的错误,患者一般会忍耐。不死人,纠纷大多上不了法院。根据卫生局一位领导的估计,我市比较大的争议,闹到卫生局,闹到医疗事故鉴定的,也仅仅有10%最后诉讼解决。
什么时候,白衣天使们,愿意主动的检讨自己的错误,能象国际大企业招回自己的产品一样的对自己的事故负责啊?如果医院真的这样做了,是掉架还是换回了患者的信任?哪个医院没有漂亮的口号?哪个院长真的这么做了?假大空这东西,3000年前就开始,文革到达顶峰,现在依然阴魂不散。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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