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司机没有北京夜班司机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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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泉与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承德县医院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承行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关继高,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印,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泉。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承德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家辅,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利民,职务副院长。被上诉人李振泉与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承德县医院工伤认定一案,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印,被上诉人李振泉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昕,第三人承德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原告李振泉是第承德县医院急诊科的救护车司机,日(周六)下午,原告上副一班在家备班,14时47分,原告接到第三人急诊科电话要求原告出急诊,在上车时右脚不慎踩空,将右脚崴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内、外及后踝骨折、右踝关节软组织肿胀。第三人于日向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振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第三人制定的《急诊科救护车管理规定》、《救护车司机交接班制度》之规定,救护车急诊出诊顺序时间依次为白班、第一副班、第二副班、夜班,副班司机为24小时备班司机,备班期间不得离开县城,周六、周日下午,可在家备班,并为保证出诊速度,白班、副班的救护车在下班后开回家,放于住处附近,原告李振泉作为第三人的急诊科司机,日(周六)下午,原告上副一班在家备班,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此期间因出急诊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关于被告提出李振泉称于日14时47分摔伤,日15时0分到承德县医院急诊科就诊,而承德县医院提供的82634号DR检查报告单及CT诊断报告单的日期为日,上报的事故发生经过及结果与提供的各项材料不相符合。经法庭调查,因李振泉系承德县医院职员,摔伤后到本院做了DR、CT检查,当时并未出报告单,后于日出具的报告单,原告出具的82634号DR检查及CT检查医学影像资料显示原告于日下午15时35分到承德县医院做了DR、CT检查,被告的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备班期间不是工作时间,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辩论意见,因李振泉作为急诊科司机其工作的特殊性,不能以其在家属楼下,上救护车准备出诊而摔伤认为其是在上班途中,应认为该过程已是工作过程中,被告的辩论意见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2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作出的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相互矛盾。被上诉人于日14时47分接到第三人派出往诊电话的事实认定错误。此时间是第三人接到请求出诊的时间,而不是医院通知被上诉人出车往诊的时间。当日13时57分承德县医院去八家出诊和14时47分接电话要求去朝梁子出诊,派出的司机均为于广阔,医生为李博。当日14时47分被上诉人电话记录与第三人的陈述事实不符,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中所述14时47分属于误报,后被上诉人及时向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的通话记录,证明被上诉人接到急诊值班护士的电话时间是15时06分,15时07分被上诉人打120电话通知急诊,自己的脚崴伤。且在一审程序中上诉人对时间的错误并未提出异议;于广阔当日两次往诊出车并不矛盾;被上诉人在接电话后即欲出车将脚崴伤,应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作,应认定为工伤。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发表参诉意见称:被上诉人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在二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事故伤害报告,证明原告从家中下楼后在上班途中不慎崴脚;2、事情经过、县医院证明、急诊病历、CT诊断报告单、DR检查报告,证明上报的事故发生经过及结果与提供的各项材料不相符合,互相矛盾;3、急诊往诊派车登记中急诊科梁秀伶所写的证明,证明承德县医院周六、周日及下班时间在家待命的副班人员在医院有事时要随时到医院上班,那么待班人员从家到单位途中的过程即为该待班人员的上班途中;4、急诊司机证明,证明李振泉为副班司机,与县医院的登记不符;5刘福东的证明,与第4份证明相互矛盾。6通话记录。针对上诉人所出示的证据,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号证据没有异议;不同意上诉人的主张,在家备班也是上班;2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CT诊断报告单、DR检查报告时间在15点35分,片子上有时间,检查时间以片子的时间为准;3号不同意被上诉人的主张;4、5号不属于新的证据,4号没有公章也没有签字,证明的事实是在家备班应属于上班时间,5号证明过程认可,不能证明李振泉是在上班的途中受伤。6号认可,被上诉人接到急诊的电话是15点06分,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是相吻合的,李振泉申报工伤的受伤时间写的是14点47分,该时间是急诊患者拨打急诊电话的时间,属李振泉误报。第三人质证认为:医院的工作流程是,主班是在医院等待,备班是带车在家待命,车派出去以后我们再添派车单的,我单位是同意李振泉报工伤的。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承德县医院的证明,证明原告在出诊时受伤,备班也是上班范围,受伤时原告在备班的工作岗位;2、承德县急诊科救护车管理规定,证明承德县医院的出诊顺序,副班司机为备班司机;3、承德县医院救护车司机交接班制度,证明备班司机在周六、周日可在家休息,下午可以在家备班;4、82634号DR检查报告及CT诊断报告单,证明原告在日下午3点35分到医院检查。1-5号证据证明李振泉是在接到急诊电话后将脚崴伤,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到的伤害。上诉人质证认为:1号证据不认可,该证据证实原告在备班期间出诊恰恰是在上班途中崴脚,不符合工伤的条件;2号证据不认可;3号证据证实原告在上班途中崴脚;1-3号证据证明李振泉受伤是在上班的途中受伤;4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第三人对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未出示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除被上诉人接第三人值班护士电话通知其出车往诊的时间应为15时06分外,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第三人医院的救护车司机,按该院规定,在星期六副班司机可在家休息待班,另规定“为保证出诊速度,白班、副班救护车在下班后开回家,放于住处附近,不得动用救护车为他用”。被上诉人当日为副班司机,接医院值班护士电话即下楼欲开车出诊将脚崴伤,其特殊工作应认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所提及的时间矛盾匀不足以否定本案事实的真实性。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出示的三份“新证据”上诉人称是第三人为被上诉人申报工伤时提供的证据,在一审时上诉人未予出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二审不予接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松平审判员  陈德贵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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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我包租了一辆出租车后,把夜班转租出去了,在夜班司机驾车期间造成交通事故 夜班司机轻伤,车辆损坏严重_百度知道
我包租了一辆出租车后,把夜班转租出去了,在夜班司机驾车期间造成交通事故 夜班司机轻伤,车辆损坏严重
但事后3天以没钱为理由拒绝买件修车,在夜班司机驾车期间造成交通事故 夜班司机轻伤!在现场时 夜班司机承诺修车 所以就没报警 ,车辆损坏严重,把夜班转租出去了我包租了一辆出租车后
没有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证据 法院不会受理的
没有车损险吗?
没有啊,现在只有合同!出租车营运需要全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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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出租车被夜班司机开跑了,应以什么立案?_百度知道
我的出租车被夜班司机开跑了,应以什么立案?
合同可以表明你是清白的,你就自己定了(或是法院定)很多种找到合同区法院起诉他。如果他说你的出租车是他的,至于赔偿。我想合同欺骗可以赔不少钱。如果他不来。不过话说回来了,你以后要小心,就是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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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种 你有合同的话最好以诈骗罪告他
这样罪名比较严重!就说他预先有动机 有目的包你夜班出租车,签订合同后把你的财产骗走
当然是先到公安部门(派出所)报案,向他们先说明情况是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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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东西遗失在出租车上,司机拒不承认,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东西遗失在出租车上,经过调解,司机拒不承认,原先他不承认有载过我,后来我说有视频,他又说载过了,在调解的过程中,他情急之下还说过给我3000元,这是调解员告诉我的,但唯一一点就是他不承认拿过,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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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母婴店里出来,走了几步路就上了他的车,车开了大约5米,后来发现有东西遗忘在母婴店里,于是下车拿,但一下车我就发现还有东西没拿,包里有手机我就打电话给自己的手机,但是一直无人接听,后来关机了,但是我只能证明我的包没有遗失在店里 我上车的地方没有摄像头,下车的地方有摄像头
本人11月1日坐出租车,下车时候把Iphone4手机落在车上,下车随即拨打电话,司机不接听。过了一个月后,我通过苹果数据中心,查找到使用过我手机的电话号码,这个电话号码就是丰台区某个出租车,立案车牌号,司机名字都找到。去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协调,可是司机不承认拿了手机,也以时间太长,刚好10月29日他老婆生小孩,他说他不记得11月1日是否出车拉客了。最后,我想到到派出所报案,结果派出所说线路不经过他管理区域,不协助调查,请求难道我一定要在下车的地方报案吗?我去报案...
我今天打了个出租车回公司,下车的时候不慎将苹果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后打电话给出租车公司问那个司机,司机不承认怎么办
我先是通过发票联系到的出租车所在的公司,然后从公司要到了司机的电话,结果打过去,这个司机说他是白班司机,而我是在晚上坐车丢的,应该找夜班司机,问他有没有夜班司机的电话,结果他说停机联系不上了,问他们在哪里交班,也不跟我说明
后来我用另一部手机才从公司那里又要到了一个电话,但是公司的说辞明显是推脱致之词,我跟公司要出租车的车牌号,报的车牌号在网上也查不到
请问这种情况,明显是出租车公司,司机,互相包庇,这些说法都不怎么可信,我现在该怎么办,报警...
本人东西遗失在出租车的后备箱,是电脑和一些非常重要的资料,司机说没看到,但是我能确定就在车上丟的,该怎么办?谢谢
我记下他的车牌号了,也向他们公司投诉了,但是他们公司不给明确的回复。报警了,警察也不介入!请问有什么办法能不救一下吗?
昨天晚上10点左右,我男朋友从家博山路打了俩申红的车实在是没车打才打申红,打到八佰伴,上车是拿公交卡,卡是在钱包里的,下了差一看钱包没了,马上追上车去,检查了下既然没有。很确定身上没有,是在车子上。司机不承认。打电话报警了,110来了说打电话給什么监管所,打了监管所态度恶劣的不得了,说你检查过了没有就是没有,还挂断两次电话。
请问,这司机的素质,警察不管事,踢皮球給监管所,监管所态度恶劣?我们还有保护的权益么。
也许有的话说的不恰当,但是具体就是...
三轮车把老太太撞倒,经医院拍CT显示左侧耻骨骨折,当时没有现场没报警,撞人方缴纳2000元住院费后,不再续交,也不承认撞人的事实了。这种情况下,老太太报警,现在正在调查中。请问律师,伤者怎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得到相应赔偿?谢谢!
我今天在出租车上丢了东西,是一些和重要的证件包括户口本之类的,而且这些证件对我很重要,我不记得出租车车牌号,也不知道是哪一家公司的出租车我该怎么办?
手机在下出租车后发现丢失,我是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发现丢失后马上给手机打了电话,响两声后关机,然后就立即报警了。根据电话时间和查到的出租车司机再次停车的时间,可以推断出出租车是手机关机后停的车,期间应该没载过客人。事后和出租车司机联系上,他一直不承认拿了手机,但承认确实是载过我的。把这些信息告诉警察后,警察说只凭时间证据不充足,没有视频信息做证据就不给查。请问下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而且警察在报警后一直未有所行动,出租车信息等都是我们自己查的,想...
我的手机被出租汽车驾驶员检到,但是他说又不知放那里去了,我的新手机价格:2400元,驾驶员说给我500元了事,我不同意。所以我打110帮忙解决,可是110让我们自己解决,我不同意对方给500元了事,想问一下有其他办法吗?谢谢 如果我去法院告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我要准备什么材料??现有:1:出租汽车的发票和110的记录,还要什么材料??请帮忙回复一下?谢谢出租车雇佣司机撞死人,走法律程序精神损失费有没有什么标准_百度知道
出租车雇佣司机撞死人,走法律程序精神损失费有没有什么标准
者65岁,我爸跑的是白班,夜班雇的司机,现在死者家属要精神损失费,法律对这个有没有什么规定,他撞到人已经在公安局了,河南最高额度是多少呢,我爸去保险公司问,是怎么回事呢,人家说最多只赔21万,已经上法院了,有一个比较熟悉的律师却跟我们说只要上法院精神损失费就不用了,本来差不多三十万就下来了?我们咨询了好多律师都说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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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负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精神抚慰金!所谓精神损失费应是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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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且受害者家属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你父亲和雇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失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另一方面,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正常。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抚慰金)的,法院肯定会支持的;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各地法院也都有自己相应的内部标准、如果受害者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支持的数额则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3,侵害的手段。就你所说的情况、场合、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当然在这方面,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就个人了解的实践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不会超过10万,我认为1万到5万之间比较合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1
别理他,把死者家属全灭了
1.不管谁说怎样,有无理由,都要看他说的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是最重要的,不能只看谁说的是否符合生活情理,有时合法的东西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合法,不要轻信那些看起来似乎很合理的而又无依据的表述。只有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时,才能依据法学理论上的原则进行论证。2.本案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本事故的责任人是肇事者,你父亲没有把车租给无驾照的他,应认定没有过错,应由肇事者单独承担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如果全部损失是30万,保险公司按约定在责任范围内赔偿21万,则剩余的9万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肇事者本人赔偿,作为出租人的你父亲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上述的30万元不仅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应当包含死亡赔偿金。那么,还要不要在30万以外再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中三种情形是选择之一的关系而非合并关系,所以死亡赔偿金就是对于事故死亡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了死亡赔偿金,就无需再另赔一份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前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理解做一个体系解释,是指造成他人人身严重伤害,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实际费用还可以要求超出实际费用的精神损害部分给予的金钱补偿,但是,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死亡赔偿金,而非死亡赔偿金以外的其他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12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被侵害而没有死亡的人。4.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先查查河南上年度某地上年度的人均收入,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就简单了。 。
你可以要,对方愿意给,那没问题;如果不愿意给,在伤害不严重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的。一般只有构成伤残,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 不可以,法律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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