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o2o是什么意思思

[转载]二五九、关于反映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黄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公
写得好!非常好!好极了&&&&&&&
关于反映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
&&&&&&&&黄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公开举报信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党委书记、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保卫处及各级领导: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现在向你们反映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黄海牵涉违法犯罪的问题,请依法查处。
黄海,三十四岁,男,汉族,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黄海在新浪微博的ID是“黄金海滩-1978”,网络址是黄海在新浪博客的ID是“”,网络地址是
依据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作为高校的保卫处治安员,黄海本应认真工作,安心工作,并以身作则,遵循职业道德和要求,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各种场合注意自己的言论和行为。但是,黄海不安心工作,不以高校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的要求对待自己,反而利用微博和博客,违反宪法、刑法、民事法律,大肆进行违法犯活动,严重背离一个高校治安员的要求。下面就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黄海牵涉违法犯罪问题的多个方面进行举报反映。
一、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不顾其高校保卫处治安员的职业身份、职业要求,他在他的博客里公开对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和诽谤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网络违宪违法之言论行为表示支持和赞赏;黄海对中国共产党称呼为“伟光正”,大肆攻击。
黄海虽然是高校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但他不以高校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的要求要求他自己,反而在政治上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兰和,是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在新浪的微博ID是“
2011年7月26日,兰和在他的新浪微博里发出“中国确实需要一场深刻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而非对已为患多年的前苏联旧制抱残守缺,继续深度祸害中国,涂炭他的人民”(兰和在搜弧、网易、腾迅微博也同时发了同样的诽谤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在这个帖子里,兰和公然诽谤、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兰和这种言论,起码是违法。兰和的网络违宪非法行为,被北京市司法机关查处,他自己也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赶出去了。
但是,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则积极追随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兰和,为兰和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狡辩。黄海在他新浪博客发的《张显黑幕》里,就对兰和公开诽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行为,表达了积极的支持和赞赏。兰和公开反对、诽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昭然若揭,只要政治观点正确、立场坚定的人,就一眼可以看出兰和的险恶用心。但是,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违背保卫治安的职业要求,违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公开表示对兰和那种反对党的领导、诽谤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支持和赞赏,对中国共产党称之为“伟光正”;黄海在微博和博客里造谣张教授要在西安发动“啤酒馆政变”,黄海借此大肆煽动“西安向何处去”,制造紧张气氛,危害社会稳定。黄海已经丧失了应有的政治立场和法律立场,也丢失了高校保卫、治安工作人员应有的警惕性,为了一己私利,竟然滑进了反对党的领导之立场上,其是非不分、黑白颠倒之政治、法律立场由此可见。黄海这种政治行为表现和法律行为表现,明显是不符合高校保卫治安人员的职业要求,明显是背离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也是明显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为了支持药庆卫搞报复,不顾他的高校保卫处治安员身份和、职业要求,公然在他的微博和博客里“倡议”、“呼吁”、“号召”、煽动其他人到首都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去闹事,公然破坏社会稳定。
黄海积极支持被处决的杀人犯的父亲药庆卫搞报复,
2011年8月18日16点左右,黄海在他的新浪微博发了帖:“我打算呼吁朋友们一起到教育部”、“朋友们,请跟我一起到教育部门前,张显怎么做,我们怎么来”,在同一天,黄海在他的新浪博客里发出了《倡议书》,黄海公然“倡议”、“呼吁”、“宣布”、煽动着:“与我一起去教育部,质疑教育部为什么对大学的教师的法制教育和道德素养放手不管”。
黄海的这些煽动、挑起事端的帖子,被他的“朋友们”到处转发着。黄海明为“反映”情况,实则是公开煽动、纠集其他人一起到首都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去闹事,挑起事端,破坏社会、国家的稳定。黄海作为高校的保卫处治安员,不但不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反而公开在网络上煽动、纠集其他人,企图到首都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去闹事,这是很不正常的。黄海为了药庆卫的民事诉讼案,为了支持他,就采取煽动要到首都北京闹事的行为,这是与高校保卫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完全背道而驰。黄海作为高校的保卫处治安员,理应化解矛盾、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但是,黄海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网络上煽动、纠集其他人,企图前往首都北京闹事,黄海这种行为,又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三、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为了攻击曾经帮助过受害者方的北京市王勇律师,竟然在网络微博里嚣张地叫喊着要“杀进北京”,以“剥皮”威胁他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黄海对曾经帮助过受害者方的北京市王勇律师异常仇恨,2011年8月13日13:47,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他的新浪微博发了帖:“我们考下司考杀进北京,把所谓的刑辩百强律师剥个干干净净,把他赶到朝鲜去挖煤”,这个帖子,同样被他的“朋友们”到处转发着。
在这里,黄海不顾他是高校的保卫处治安员,公然在利用网络发出“杀进北京”、“剥皮”的非法言论,这就是在破坏国家、社会的稳定,起到了挑起事端、制造社会对立的作用。黄海是一个高校的保卫处治安员,理所当然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不能在网络上发出影响国家、社会稳定的言论,更不许对他人进行谩骂、诋毁、诽谤、攻击、威胁,但是,黄海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他的治安员职业要求和法律规定,为了支持药庆卫的诉讼,为了攻击北京的王勇律师,就在网络上发出如此嚣张、要杀害首都律师的言论,既违法又违纪,影响极坏。
四、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黄海竟然在网络微博和博客里以“殉道”自杀来威胁西安人民法院,要挟法院做出对药庆卫有利的判决,否则,他黄海就要自杀“殉道”。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为了帮助药庆卫搞报复,在2011年8月17日,黄海在他博客发了帖《2011年08月17日的日记》,威胁着:“人民法院不以法律的名义给张显的行为做出符合法律文明的评价,我将做一名法律的殉道士!我的信仰让我承受不了黑色的打击,我愿以我的生命为代价捍卫我的信仰”,在同一天的黄海新浪微博里,他发了同样內容的话。
在网络微博和博客里,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公开以自杀“殉道”来威胁西安人民法院,要挟法院作出对药庆卫有利的判决,这种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是一种干涉司法的行为。黄海作为一个高校的治安员,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完全是以一种极端情绪化的威胁语言公开对抗国家的法律。药庆卫的诉讼怎么审理和判决,那是法院的事,黄海就是要发表议论,也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黄海威胁西安人民法院自杀“殉道”的言论,公开在网络上大肆宣扬,其实就是与分裂势力制造自焚、制造事端的性质一样,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言论行为,与他的保卫处治安员身份极端不相称。黄海威胁以自杀“殉道”来威胁、要挟法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违反了高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黄海公然在网络上宣扬这种无理性、挑起事端、干涉司法、破坏稳定局面的行为,是不能许可的。对于黄海以自杀“殉道”威胁法院的言论行为,有关部门可以追究他的行政责任。
五、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他网络微博里公然以黑道自居,威胁别人对他“上规矩”。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于2011年11月2日20:20在他微博里公开威胁别人他“不一定走白道”、他的“一些朋友不会袖手旁观”、“用南京人话,你做人得给我上点路子”、“想开公司赚钱,就给我(黄海)上点规矩,别以为是什么人”。
黄海在他新浪微博发帖,公然炫耀自己是黑社会来威胁他人,黄海可说是够猖獗了。只有有深厚的黑社会背景的人才敢这样。由黄海这样的人担任南京农业大学的保卫处的治安员,校园的治安堪忧,师生的安全有何保证?黄海是否有黑社会背景,这个还需要南京农业大学和有关部门查实。如果黄海确实牵涉到黑社会组织,这样的人还能在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工作?如果黄海确实牵涉到黑社会组织,那就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六、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道德败坏、利用网络微博和博客长期谩骂别人、侮辱别人,肆无忌惮,触犯刑法规定和民事法律规定,构成了侮辱罪和民事侵权。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侮辱人身;(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他人人格,破坏他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作为高校的治安员,本应该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给大学的师生做一个好榜样。但是,黄海却长期在网络上利用微博和博客肆无忌惮、毫无羞耻地长期谩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张显教授,污言秽语,毫无道德,不知羞耻,任意对别人进行恶毒辱骂,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了犯罪。黄海由于在药庆卫诉讼上,观点与别人不一,他不是本着沟通、交流、宽容的要求发言,反而是不断的在新浪微博和博客里谩骂,以各种低级、卑鄙的语言,对别人长期的恶毒谩骂。黄海在他微博里对西电的张显教授谩骂的最多,有三千多条(见黄海的微博),对北京律师王勇律师和其他人,也是长期恶毒谩骂,语言恶毒、低级、下留,其谩骂微博帖,也多达几百条。治安员黄海,不以高校治安员的要求对待自己,利用网络微博和博客对他人不断的恶毒谩骂、侮辱,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民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侮辱罪,并构成了民事侵权。黄海在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证明他不配在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工作,这样的人在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在客观上是给单位形象上抹黑。黄海这样的人,在道德上败坏,在法律上构成了侮辱罪和民事侵权。
七、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利用网络微博和博客长期公开诋毁、诽谤、攻击西电张显教授和北京市王勇律师,处心积虑要使之名誉受损,严重违反刑法规定和民事法律规定,已经构成诽谤罪,并构成民事侵权。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犯罪侵犯的对象是;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2011年8月21日12:36:38——1他们(指张显教授、王勇律师)的自由是无政府无法制无道德边界的绝对的自由;2、张显、全章的自由观其实是剥夺平等主体的自由观;3、要走回头路到封建帝王时代、不希望法治、要人治;4、张显、全章
其实希望的是文革式的运动治,他们认为文革多好啊,红卫兵多自由啊,还没有宪法、法律,没有司法机关,没有各种规范的约束;5、要回到文革时代;6、用西方的自由观念来掩饰自己的虚伪性;7、的所谓自由和正义,却建立于人人不平等,张显、宋祖德有特权的基础之上,你们对公权与私权的自由、民主关系,却闭着眼睛不去观察,在这边装什么狗屁的大尾巴狼?8、以上就是我(黄海)炮打张显、全章伪正义伪自由的大字报!全章律师,你觉得我充分使用我的自由权利,按我的心灵正义的言行如何啊?要不要我继续炮轰你这个法律人中的瘪犊子玩意儿呢?黄海公然使用大字报的形式,学文革的那一套,对公民进行政治诋毁、政治诽谤,上纲上线,无中生有。
在诋毁、诽谤张显教授、全章律师的同时,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却对西方的“民主、自由”进行歌颂、美化,黄海在——西方的自由与民主密不可分,体现在民法等私法上,是强调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这是以人人平等为基础!体现在公法体系,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和民主政治权利”。在这里,身为高校治安员的黄海,不但诋毁、诽谤其他人,还充当起西方价值观的义务宣战者,大肆吹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黄海的这一做法,可以说是已经丧失了政治立场,站在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面了。可见,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的黄海,政治立场错误,是非不分、非法在网络发布大字报,诋毁、诽谤他人,并吹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严重违背了高校保卫治安人员的身份、职业要求,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员黄海,有如此的错误政治立场、非法的行为举动,根本不配在高校保卫工作岗位上。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2011年8月6日09:38:42捏造、发布的《张显黑幕》中,使用违法犯罪方式,对张显教授进行种种诋毁、诽谤、攻击:1、“张显的逻辑很简单:我怀疑你做了坏事,你要是明智的话,请你自己证明你没干坏事”、2、“张显,我看你是博士学历,我看出点端倪,张显副教授,你48岁还是副教授,你学术造假”、3、“我认为,你根本就拿的是你没抄袭的论文给他们开证明的,你抄袭的论文,你还隐藏在你手上呢,你得拿出证据向公众证实你抄袭的论文你没藏着”、4、“你向公众澄清你一丁点儿没学术造假的行为”、5、“张显的言论逻辑是:“顺我者正义,逆我者贪腐”、6、“(张显)一度放出不处药家鑫死刑,将带领村民冲击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等恐怖信息,制造社会阶层对立和社会不安”、7、“造成社会大众对党委、政府、司法的不信任,破坏我党、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和光辉形象的反动行为”等。黄海在这里又使用了文革化手段,公开利用他的博客和微博,无中生有,大肆造谣、诽谤、诋毁、攻击,还威胁张教授,情节严重,违反了刑法规定和民事法律规定。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他2011年11月9日23:50:27发布了处心积虑编造的《论张显的社会危害性——上篇》,在这篇帖子中,黄海更是使用了典型的文革化手段,上纲上线,公然在他微博和博客里对张显教授进行了全面的诋毁、诽谤、攻击。黄海在这一篇诽谤帖子里分多方面诋毁、诽谤、攻击张显教授——1、黄海诽谤着“(张显)败坏党的光辉形象、破坏党群关系”、“张显造谣生非,攻击政府、司法和群众,破坏和谐,严重违反党章、对党造成了相当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2、黄海诽谤着“(张显)诋毁司法、污蔑政府、诋毁法治、提倡人治、破坏政府公信力煽动无政府状态”、“大肆进行攻击陕西和西安市省市司法机关和政府”、“张显视由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现行法律为“无民意、反民意”,执意煽动“公众监督、民意审案”,无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思想”、“张显不惜强奸民意,煽动民粹,用“公众监督、民意审案”等思想,破坏法治,提倡人治,其本质在于要颠覆现行法律,强行推行其“无政府”主义,其内心不可说不恶毒焉”、“张显诋毁司法、污蔑政府、诋毁法治、提倡人治、破坏政府公信力煽动无政府状态,将给我们带来一个动乱不稳定的社会”;3、黄海诽谤道“(张显)破坏和谐、煽动分裂,抛弃美德,颠倒是非”、“张显竭力制造社会对立,曾经制造所谓精英与草根甚至还有有车和无车阶层,张显制造社会分裂性的对立的目的在于,划分阵营,即可见其破坏社会和谐的本色”、“张显为了达到其目的,不惜穷尽一切手段,甚至包括,诋毁我中华历史悠久的美德”、“张显咬牙切齿地攻击提倡包容和宽容精神的贺卫方教授、李玫瑾教授、王新等五名教授”、“张显甚至颠倒黑白,用各种手段打击骚扰与其意见不同者,可见张显是多么的丧心病狂”、“张显颠倒是非,抛弃美德,煽动分裂,制造族群斗争的行为和言论,将破坏社会的和谐,破坏我们人与人之间的起码的信任关系,最终,将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4、黄海诽谤着“(张显)师德丧尽、误人子弟”、“张显已完全没有了是非的底线,其诚信已经彻底破产,但他还赖在讲台之上尸位素餐”、“张显害怕人民做深沉的思考,他害怕人们对社会教育的反思”、“张显的思想将让他的学生们没有一点法制观念”、“张显,将引导学生认为,是与非,黑与白,由他们自己的主观而决定,让他们认为是与非,黑与白没有客观的标准”、“张显身为教师给学生带来的思想,将毁了他的学生的一生,会由他的学生,给不特定的人群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无序性侵害的后果”;5、黄海诽谤、攻击、威胁着,要“引导公众认识张显的社会危害性,宣传法治文明,推动法制进步”。在《论张显的社会危害性——上篇》中,黄海是使用典型的文革化手段来诋毁、攻击、诽谤张显教授,所安的“大的罪名”达十三个,“小罪名”达五十一个之多。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员黄海黄海利用博客长期谩骂、攻击、诋毁、诽谤张显教授,其在博客发的帖子多达五十多篇,典型的博客帖子如下:
1、《张显水军考》、
《张显你煽动群众为哪般?》、《张显造谣张妙在九泉之下焉能安心?》、《张显,你已构成侵权,请立即向马延明先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质疑张显:我吃错药了,是因为您蒙蔽不了我!》、《张显,请勇于承担法律责任》、
2、《考量张显的诉讼代理行为谈谈委托代理诉讼制度系列一》、《解剖张显(二)莫让自己的良心受到道义的谴责》、《呼吁药庆卫起诉张显的倡议书》、《解剖张显三:致药庆卫先生、兰和律师下一阶段的行动计划》、《和张显微博的对话》、
3、《解剖张显(四),致张显的一封表扬信》、
《解剖张显五——小侯的记事与张显的激烈而夸张的反应》、《解剖张显六——嘶哑老汉与张显水粉》、《解剖张显七——给张显自慰队授队旗》、《张显,你该冷静下来想想了!》、《兰和律师评案:任何不择手段的所谓正义都是伪正义》、
4、《张显黑幕》、《致张显先生的一封公开信》、《强烈质疑张显雇佣网络水军&其支持者自爆内幕》、《希特勒初涉政坛的历史》、《看兰和律师答网友看兰和律师答网友问有感之二:张显伪正义、药诉有公益、老汉诉显须给力》、
5、《看兰和律师答网友问有感之一:药庆卫报复张显一说纯属胡诌!》、《看兰和律师答网友问有感之三:张显本色》、《看兰和律师答网友问有感之四:药庆卫诉张显案,但愿人人均享公平与正义》、《解剖张显(九)药庆卫诉显——一个巴掌拍不响》、
6、《请停住扎下去的第十刀》、《药家鑫案引发名誉权官司&张显,你多说了什么?》、《》、《炮打张显、全章文化大革命复辟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
《探究张显为何不敢参加搜狐与兰和的辩论会》、《也谈“张显现象”》、
上海网友对张显的十六问》、《为张显副教授答疑解惑》、《》、《》、《再谈“张显现象”之网络暴民》、《》、《再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8、《教师节之际寄语西安科技大学张显老师:共同探讨普遍适用的校训》、《正义大旗下的丑陋》、《图画解读质疑——张显博文《见义勇为的段乖良讲述》、《论张显的社会危害性——上篇》等。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员黄海在他新浪博客里诋毁、诽谤、攻击张显教授的帖子有五十多篇之多,在黄海新浪微博里,还有大量的帖子,这些全部是采取上纲上线、违反宪法、刑法、民事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论。黄海在他的微博里,谩骂、诋毁、诽谤的帖子,多达上千条。黄海身为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治安员,他这些行为和言论是应该的?他那些行为和言论与他的身份、职业相符合?黄海在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也严重违反了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行政违法性质。黄海身为高校的治安员,为了一个简单的民事诉讼,竟然使用这样卑鄙的手段,不惜违法犯罪,实在是出人意料。黄海作为高校保卫处治安员,采取这样卑鄙、违反、犯罪的手段,与他的保卫治安职业身份严重不配。黄海公然利用网络微博和博客,肆无忌惮的对张显教授进行长期的攻击、诋毁、诽谤,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和民事法律法规,也违反了高校行政管理法规,黄海已经构成诽谤罪、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员黄海黄海利用网络微博和博客,对北京律师王勇也进行了长期的谩骂、诋毁、诽谤,同样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民事侵权。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他写的《&我的一封实名举报信》里,故意捏造情节、虚构事实,对王勇律师进行大肆诽谤、攻击:1、“王勇忘记自己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忘记其代理诉讼案件的权限,……从个人感情出发,身居法律人高堂,却行江湖绿林好汉之事,用律师的身份,行医闹之实,大肆煽动民意,绑架司法,只为为其图个人之名利”、2、“王勇为何忘记法律人的身份,行绿林医闹之术,原因在于他法律常识极其单薄,单薄到不符合其法律人身份的地步”、3、“王勇的言行难逃故意通过这种辱骂公检法司的言行,罔顾法律和司法机关权威以及政府公信力,为达到个人目的,肆意罔顾事实曲解法律煽动民粹,绑架司法干扰审判的嫌疑”、4、“王勇在其微博中,故意渲染李昌奎案、聂树斌案、安徽“曹明、张莉案,大肆疯狂地攻击国家司法机关”、5、“王勇身为律师,却罔顾法律人身份,不顾对律师行业的影响,在其微博中对质疑他的网友,破口大骂,极尽污言秽语之能事”、6、“王勇素质低下,还体现在其对律师职业同行的极尽诋毁之能事上”、7、“其人不具备一名合格律师的起码的道德素养和精神素质”、“王勇不具备法律基础知识”、8、“王勇律师败坏律师形象,辱没法制名声的恶劣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的负面影响”。黄海身为高校保卫处治安员,对一个坚持正义的律师,采取诽谤、谩骂的方式,已经违反刑法和民事法律规定。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他博客里发的《王哈律师在四川会理李文清案中的又一低级法律错》里,对王勇律师又进行了全方位的攻击、诋毁、诽谤:1、“北京维权律师、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热衷于炒作,热衷于通过炒作来忽悠被害人家属,骗取弱势群体的血汗钱,他的炒作手段就是博客和微博,为了塑造虚假的关注度,他不惜花钱买粉丝来撑门面”、2、“大家都鄙夷他的为人,不屑于他的做派。因为把心思都用在炒作上了,所以很少花时间研究案情研究细节问题,加上法律功底不深,法律水平有限,先天不足后天又懒,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服务质量不高,法律观点和论证漏洞百出,经常闹笑话”、3、“由于被害人家属对法律问题一无所知,加上被王哈的炒作蒙骗,被一伙看热闹的外行迷惑,所以被害人的伤口上被王哈又撒了一把盐,巨额律师费打了水漂,还被王哈嫁祸于司法机关”、4、“王哈为了蒙骗被害人家属,刻意制造司法不公的形象,要本就贫困的被害人家属拿出巨额律师费,供他在全国各地飞来飞去,还自封为维权律师,意图名利双收”、5、“王哈研究案情不清,法律概念模糊不清,脑子里一团乱麻,平时炒作惯了,思维都是炒作思维,不是法律人的严谨细致思维,到了法庭上就信口开河,下笔千言,离题万里”、6、“这个自诩的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根本就是骗不了犯罪被告人的钱财后,就来忽悠被害人家属的血汗钱了,可怜被害人家属伤痕累累的伤口上又被无良的王哈撒了一把盐,巨额律师费换来的是如此低劣的法律服务”、7、“我要强烈谴责王哈全身心炒作,无心钻研业务的法氓行为,你的低级法律错误已经严重损害中国律师形象”。黄海以用捏造、虚构的手段,以不存在的事实和情节,来诋毁、诽谤一个律师,违反了国家的刑法规定和民事法律规定,构成了犯罪和侵权。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他博客所发的《奇文共欣赏-----请看北京维权律师王勇在四川》里,再次全面对王勇律师进行了攻击、诋毁、诽谤:1、“王勇之所以大言不惭自诩为“维权律师”,绝不是真的为弱势群体维权,而是借维权之名,行忽悠之实”、2、“他还全国各地到处忽悠,机票食宿费用全靠本身贫困的受害的家属提供,这无异于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是不道德的,违反律师职业伦理,损害律师职业形象”、3、“他把法院未通知王家飞的哥哥参加刑附民作为重大程序不公,大加挞伐,大肆攻击司法不公,并把此作为他的重大功劳加以吹嘘”、4、“充分反映了王勇律师的法律水平是何等低劣”、5、“他要把李文蓉卢兴银的行为提高到严重的程度,以便他可以继续忽悠受害人,骗他们的钱财就更方便了。殊不知这样的低级错误是骗不了懂行的法律人的,相反他弄巧成拙,暴露了他法律水平低下的本质,从而也暴露了他忽悠受害人的本质,可谓贻笑大方,自取其辱”、6、“通观王勇的代理词,通篇充满着假大空的说辞,法律不足大话来充,这是一切忽悠大师的绝招,可怜受害人家属,被告这样的律师蒙骗,司法的不被信任,成了这类律师钻空子的诱因”。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员黄海,在这一篇帖子里,仍然是以捏造、伪造为手段,对王律师进行诋毁、诽谤、攻击。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在他微博里,有三千多条微博帖,对张显教授、王勇律师和其他人,进行了长达两年多的诽谤,严重违反刑法规定。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身为高校治安员,如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对一个与他无任何关系的好律师,进行长期的谩骂、诋毁、诽谤,这是由于黄海的法律观、政治观错误造成的,黄海采取公开在网络上进行长期的谩骂、诽谤,已经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民事侵权。
八、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干涉西安药庆卫与张显的民事诉讼、阻拦民事和解,并教唆药庆卫继续挑起矛盾、扩大事端.
作为一个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私下进行和解,结束诉讼,这对于化解双方的矛盾、稳定社会、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国家稳定都有作用,是应该可以做的,其他人是不应该去反对和阻拦的。但是,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远在南京,却对西安的这个民事诉讼特别关注,不好好做好本职工作,他天天上网长期关注。2011年,当黄海得知药庆卫想与张显教授进行和解的消息后,黄海就开始阻拦和解,拼命反对,使药庆卫失去自主性,使和解之事没有成功。2012年8月,本来诉讼已经结束,事态趋于缓和,但黄海为了突出他的功劳,竟然唆使药庆卫上诉,黄海一手策划了上诉,继续挑起矛盾、扩大事态,至使药庆卫在二审时惨败,欲哭无泪。黄海严重干涉诉讼事务,这不是一个高校保卫处治安人员所能做的,也不是应该做的。黄海进行阻拦、反对、干涉、教唆、策划,故意使可能的和解归于失败,故意使药庆卫遭遇惨败,这是扩大矛盾、制造对立的性质,黄海这样的做法,对社会的稳定是极端不利的。
九、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不安心工作、不认真履行保卫职责。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利用上班工作期间工作条件上网聊天,与人不断的密谋,处心积虑的报复别人。黄海工作性质,是对南京农业大学的安全治安负责,必须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高校管理规定,认真行使一个治安员的职责,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上网聊天,做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网络密谋”之类的事。只要看看黄海的微博发帖回帖的时间,就知道他是利用工作时间来上网。
黄海对自己的本质工作不认真,却对无关他的事万分关心,他身在南京,却对远在西安的药庆卫诉讼之事倍感焦虑,时时在网络上关注进展,不断的在微博和博客里发帖、回帖出主意。在2011年11月12日(星期六),黄海坐火车前往西安,与那里的人进行密谋、“协商”,结果是他一走,南京农业大学就有一个学生不幸因故遇难。作为单位上的保卫处治安员,黄海应该在学生举行重大活动时要在场,他却跑到西安去;2011年11月14日早晨(星期一),黄海从西安回到南京,一上班就又是上网,从上午到下午,黄海一直在网络上与他的“网友们”不断的“聊”,不去履行工作职责;在这一天,遇难学生的家长与学校的保安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冲突,黄海作为高校保卫处治安员,他却根本就不在场,根本就没有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在不断的上网聊天、发微博帖,这个他的微博帖之时间就是证明。这样的一个高校保卫处治安员,黄海做的实在非常糟糕,根本就没有好好治安保卫工作。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有象黄海这样的治安员,那是单位用人的失误。黄海不好好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那他就不配在保卫处工作,有这样的人混在保卫处,是给南京农业大学增加麻烦。
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不安心工作,公然蔑视宪法和法律法规,违背保卫治安的职业要求和道德,长期在网络微博和博客上谩骂、攻击、威胁、诋毁、诽谤别人,以黑道威胁别人对他上贡打点,公开发帖叫喊要杀入北京,以剥皮威胁他人,又要挟法院“殉道”(自杀),还扬言要发动别人一起到首都国家机关去闹事,公开支持反对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观点;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的黄海,是非不分、政治立场错误,非法在网络发布大字报,诋毁、诽谤他人,并吹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严重违背了高校保卫治安人员的身份、职业要求,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员黄海,有如此严重的错误政治立场、违法犯罪的言论行为举动,根本不配在高校保卫工作岗位上。
黄海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了高校保卫治安的职业道德要求,黄海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对此,特别向有关部门和南京农业大学反映,请根据法律规定和高校规章制度,依法处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治安员黄海,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南京农业大学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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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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