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书查询交罚款期间可以去看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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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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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谈《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是否应和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作者:费晖&&发布时间: 11:15:49&nbsp&nbsp&nbsp&nbsp江西法院网于&nbsp日刊登了笔者《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是否应和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一文。日,泰和县人民法院黄光发同志在江西法院网发表了《也谈》一文。黄光发同志对笔者的观点进行了反驳。笔者认为黄光发同志没有完全正确地理解笔者的观点。在此,笔者再次就这篇文章的观点和理由作出说明,希望同仁批评指正。【案情】&nbsp&nbsp&nbsp&nbsp&nbsp2007年10月,周先生与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洲。婚后周先生与黄女士感情一般。2009年6月,周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分居,小孩周洲随原告黄女士一起生活。2010年9月,黄女士以与周先生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婚生小孩周洲归自己抚养。周先生应诉后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小孩应归自己抚养。&nbsp【分歧】&nbsp&nbsp&nbsp&nbsp对判决准许黄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和小孩周洲归黄女士抚养并无分歧,但对周先生对小孩的探望权是否应与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存在两种意见。&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nbsp&nbsp&nbsp&nbsp&nbsp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在对小孩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同时,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的探望权一并作出判决。&nbsp【评析】&nbsp&nbsp&nbsp&nbsp&nbsp泰和县人民法院黄光发同志不赞同笔者的观点及理由,其同意原文分歧部分的第一种意见,即法院应保持中立,不得主动或超范围的做出裁判,否则有违程序公正,有违民事诉讼法律之精神。理由如下:&nbsp一、从诉讼、权利和私法的历史关系考察角度来说:[1]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基于国家权力来谋求解决及调整私人关系上的纠纷和利害冲突。无论是实体法还是诉讼法都要受解决纠纷之要求合目的化的规制。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成为诉的标的,首先必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其次是争议的双方到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子女探望权并未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也未就子女探望权请求法院作出裁判。如若法院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擅自对双方当事人的探望权作出裁判,则有违诉讼程序,于法于理都不合。&nbsp二、中立是裁判的生命。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民事案件的权力,具有国家权威性,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审判权的产生从本质上说是基于人民的信任,正是相信裁判者能不偏不倚地做出判断,人民才甘于将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纠纷交给裁判者处理,因此审判权产生的根基就在于裁判者作为第三方的中立性。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未发生纠纷,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按原文笔者的观点,法院可就子女探望问题作出裁判,这时法院的中立地位也就动摇了,不存在了,这给社会乃至整个法律来说将会是可怕的后果。&nbsp三、《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法律为离婚后的当事人之间就子女探望问题发生纠纷作出的具体规定。结合该案,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子女探望问题未发生纠纷,且即使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也可通过协商或请求他人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如若真的无法协商,当事人还可向法院起诉,这是最坏的结果。而以原文笔者的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子女探望权纠纷,法院也可作出裁判,这样只会导致一个结果,法院可以超限审判,法院不是中立者,法院是全能的,法院可以干预私法自治。这时程序的公正就无从谈起,民诉法律之精神荡然无存。&nbsp&nbsp&nbsp&nbsp&nbsp笔者认为,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的答辩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不同意离婚;(二)同意离婚,小孩抚养和其他问题存在争议;(三)同意离婚,小孩抚养和其他问题亦无争议;(四)同意离婚,小孩的抚养无争议,其他问题存在异议。情形(三)、(四)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形式作出,小孩探望权的处理可以遵循民诉法“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如果就探望权发生争议,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而对情形(一)、(二)而言,法院是否判决当事人离婚或如何处理小孩抚养等问题,案件宣判之前,原、被告根本无从得知。审判实践中,原、被告在小孩抚养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不会谈及小孩的探望权问题,更不用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诸多问题。因为谈及探望权必然要双方当事人对小孩抚养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诉讼,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问题均是附随于离婚诉讼的从诉。所以可以认为,小孩抚养问题与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是主从关系。法院判决一方抚养小孩,必然而然地要涉及小孩探望权问题。本案即属于情形(二)。“法院应保持中立,不得主动或超范围的做出裁判,否则有违程序公正,有违民事诉讼法律之精神”。这个观点是正确的。民法是私法,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王胜俊院长强调,“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情形(一)、(二)判决小孩的探望权不会损害直接抚养人的权利,更多地是对探望权这种法定权利的昭示,也是能动司法的在判决中体现。综上,笔者保留原来的观点,即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在对小孩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同时,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的探望权一并作出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奉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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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多长时间能去看守所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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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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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逮捕后要移交的法律程序应该怎么走?羁押期间家属可以探望吗?要想判缓刑的话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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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法院判决前,一般家属不能探视。量刑在三年以内的,只能聘请律师会见,有机会缓刑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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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探望,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两个月;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后移交检察院,应当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  (一)犯罪情节较轻。羁押期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二)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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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判决罚款如果没有请去交会不会对判决人怎么样
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您履行判决义务的、拘役或者罚金、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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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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