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著事件,法院判决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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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安徽法院5年回眸
特别报道:安徽法院5年回眸
[来源:安徽法院网
更新时间: 22:11:00
特别报道:安徽法院5年回眸
     公平正义筑起和谐根基
  撰稿 周瑞平
  2003年1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全体省人大代表信任的掌声和期望的目光中,周溯当选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时光流转,已然5年。回首5年征程,省高院党组带领全省法院肩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精心审判一起起案件,日臻完善一项项制度,不断出台一个个举措,……全省法院弘扬法治的精神,彰显法治的力量,为安徽的长治久安、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恪尽职守,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一路前行,为筑起和谐社会的根基忠诚奉献,在安徽法治建设的征途中留下了一串坚实的足迹,在法治史上留下了亮丽的一笔……
  恪尽职守,声声法槌护平安
  平安是什么?《现代汉语词典》里“平安”的注释是“没有事故,没有危险,平稳安全”;在一位老农心里,平安是不用给家门上锁就可以下地干活;在一位的哥心里,平安是道路通畅开夜车不用提心吊胆;在许多刑事法官的心里,最理想的平安是没有犯罪而他们转业;现今则是希望自己每一次举起庄严的法槌时,都能给百姓带去一颗平安的定心丸。正是怀着这种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5年来,全省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当作首要任务,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对杀人、故意伤害、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抢夺、盗窃等侵财犯罪及涉“黄赌毒”等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为保证一些挂牌大要案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省高院两个刑庭从起诉开始即加大督办指导力度,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指定有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负责督办,旁听一审开庭,提前了解案情,随时掌握案情和案件进度,保证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审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合肥网吧爆炸案、滁州爆炸抢劫银行案时,庭长挂帅,派出精兵强将,迅速组织庭审,慎重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对滁州爆炸抢劫银行案主犯的死刑判决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扬。  在打黑除恶的斗争中,我省法院按照省委的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涉黑犯罪分子。省高院认真对待每一件涉黑案件,凡督办的案件,刑庭均组织业务骨干认真审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合肥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胡斌等35人涉黑案时,对这帮危害省城治安多年的犯罪分子,做到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省高院于2005年7月维持了一审对主犯胡斌的死刑判决,成为我省审理的涉黑案件中判处罪犯死刑的第一案。亳州一霸李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案被告人达31人,涉及10项罪名,他们敲诈勒索、报复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恐吓群众,成为当地祸害,严重影响了百姓的生活。2006年5月,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李伟等3个主犯死刑;省高院维持原判。毫不留情的打黑除恶,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让人民群众增加了安全感。  针对我省实际,各级法院将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贩假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作为刑事审判的另一个重点。无论是对涉及被害群众众多的桃园房产案、种植食用仙人掌合同诈骗案,还是亳州系列非法集资案,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尽力为群众挽回损失,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年来,我省法院高举正义的利剑,采用异地管辖异地审判,审结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有力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巨贪尹西才、刘俊卿被判处死缓,陈兆丰、董苏皖、杨枫等人受到严惩……全省法院坚定地推动反腐败的战车昂然前行,使民众坚信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心,坚信法律面前人与人平等。  各级法院在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省高院在全国率先推行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建立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探索出一条对少年犯的集中帮教措施规模化,法理与情理交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综治之路。积极参与并及时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对案件审判中发现有关部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各级法院为维护全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平安安徽的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
  保障人权,竖起一座座里程碑
  “不能把民告‘官’的案子拒之法院门外。”周溯院长在上任不久的一次会议上这样要求。“凡《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排除规定的行政案件,法院都应当立案受理。”“对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受案法院审理难度大或无法公正审理的行政案件,上级法院要依法提审或指定管辖。”5年来,省高院推出一系列措施和要求,保护、引导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使“民告官”变得更加容易。  日历翻回到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法院的法官敲响了庄严的法槌,广受国人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原告张先著胜诉而告终。这替无数曾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找回了尊严。该案判决后,不少省份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而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国内外媒体盛赞在别的省市法院没有受理过同类案件的情况下,我省法院果断立案受理,公正裁决,依法保护了公民权利;盛赞我省法院能坚持司法公开观念,始终保证审判活动公开、透明。国内的专家学者认为,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见证了司法进步,使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案也开启了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新纪元。  同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自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为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尽早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确保公民人权和生命权,省高院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就精心谋划,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全面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向省委汇报,申请必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同时充实刑事审判和法警保障力量;加强培训,通过选择典型案件示范开庭,组织观摩,积累经验,制定规范性文件,在保障权利、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对死刑二审案件庭审程序进行了合理简化,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日起省高院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现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省高院严格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被告人投案自首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省高院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一年来,省高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优良,在已经复核终结的案件中,无一例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省高院院长周溯在上任不久就提出,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有关规定,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反对“有罪推定”,坚决克服被告人就是罪犯的思维定势,切实保护好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5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办案质量关,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64岁的汪玉凤是宣城一名不识字的农妇。检察机关指控汪玉凤携带甲胺磷农药一瓶来到龚某的菜地,将农药投入到青菜中,造成7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省高院认定,因证据不具排他性和没达到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汪玉凤有罪的证据不足,终审宣告汪玉凤无罪。  原美国英特麦迪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王志强,因和一家医院为一台CT扫描机发生纠纷,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案经宿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均认定指控王志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王志强无罪。日,省高院终审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抗诉,宣告王志强无罪。  一审法院在审理方某等人贪污、单位行贿案时,认定被告人刘平犯单位行贿罪,宣判后,刘平未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发现,刘平犯单位行贿罪欠缺谋取非法利益的构成要件,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依法宣告刘平无罪,检察机关对此表示认可。  对公民权利、人格尊严的尊重,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得到充分体现。不少申请国家赔偿的人都表示,赔多少钱不是主要的,最重要的是公民的人权需要得到尊重。为了让申请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全省法院普遍实行赔偿案件听证制度。通过听证,铜陵居民彭某和曾错误逮捕他的公诉机关面对面辩了清楚;滁州市的童某在被民警用枪击伤8年之后,获得了14万元赔偿;……  全省已有3个中级法院不再在野外枪决执行死刑,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彰显人道主义。  这5年,我省法院在司法领域对人权的保障,无疑留下了一座又一座里程碑。
  案结事了,司法为民化春风
  日,省高院院长周溯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宣布,针对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全省法院推出20项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实现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5年,省高院出台的一系列以民生为本的措施,成为全省法院司法亲民便民利民的行动指南。  这5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创下历史新高。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社会和谐、保障民生密切相关,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法院认真审理涉及国企改革、民营经济、纠纷、商品房买卖、“三农”以及知识产权等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和全民创业,维护社会和谐。省高院设立了专业审判庭,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纠纷案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为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改革,实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一些法院还专门成立速裁庭,缩短诉讼周期。为方便群众诉讼,许多法院深入乡村、街道,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及时解决纠纷,扩大办案效果。对老、弱、病、残及外出打工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立案”,设立“假日法庭”,提供诉讼便利。对追讨农民工工资,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涉及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纠纷,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5年来全省法院共减、免诉讼费1.5亿余元。这一实实在在的司法救助制度,保证了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为让群众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获得司法公正,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树立大调解理念,完善诉讼大调解机制,增强调解意识,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方式,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刑事审判中,注意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纳入调解范围,减少社会对抗,维护受害人利益;在民商事审判中,积极倡导以和谐方式化解纠纷,着力实现互利多赢,全省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逐年上升,达到50%以上,有许多法庭调解率高达8成;在行政审判中,因绝大多数是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交通、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关系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协调后原告撤诉的达30%左右,努力实现官民和谐。在省高院的有力指导下,各级法院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不少案件在全国引起反响。在案件审理中,知识产权法官把诉讼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立价值,及时化解了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司法调解,案结事了,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
  创新机制,齐心协力攻克执行难
  “执行难”一直是一个知名度高、难度大的司法顽疾。表现在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为了消除这些“拦路虎”,5年来,省委、省人大先后出台文件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省高院党组迎难而上,殚精竭虑,不断完善解决执行难的领导机制、协作机制、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工作保障机制,推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向纵深发展。重点建立了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从省、市、县三个层面构建执行联动的组织平台。目前,部分市、县已经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党政机关、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的协助执行网络,大量熟悉社情、在当地有威望的同志成为执行联络员,在帮助查找执行线索、支持现场执行等方面初步发挥了作用。芜湖、滁州等7个市30个法院通过联动途径争取人大、政府以及各界支持,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共筹集资金近400万元,滁州市政府明确要求将辖区两级法院执行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在省综治办支持下,已将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形成了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党委政府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评价引导,对支持或协助执行的单位给予褒扬、对非法干预或逃避执行的单位给予惩戒的有效途径。  省高院积极部署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全省法院共计向系统输入案件5万余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部分法院试点与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一方面借助网络对债务人形成信用压力,另一方面借助全国商业银行信息网络,在当地查询全国各地银行资金存贷汇兑线索,开辟财产调查新途径。  全省法院通过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对申请人为特困群体、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六类重点案件排查摸底,分类统计,因人因案制定方案。建立了分级督查、逐级落实的监督机制和清案情况通报制度。全省法院结合实际,实行审限跟踪,限期办结;积极探索诸如公告悬赏执行、审计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案件全程公开等执行方式方法;注重宣传,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拖延执行案件,曝光涉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件;依法打击暴力抗拒执行及非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  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和解履行结案数已占总结案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有效的和解履行,大大降低了执行的强制成本,避免了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带来的现场冲突和当事人矛盾的激化,营造了执行的和谐环境。
  阳光司法,树立法院新形象
  2005年5月,在安徽法院史上是值得大写的。  5月1日起,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实施。全省首批1779名人民陪审员上岗履行职责。这些“不穿法袍的法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同台断案,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最新数据显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这充分说明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  同年5月24日,省高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开展“开门接访、带案下访”活动。当天下午,省高院院长、大法官周溯首先开门接访,倾听群众的申诉意见和情况反映,并当场作出承诺,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和答复。在两个月里,省高院每个工作日分别安排一位院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接待来访群众。  和其他行政机关接访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是,法院接访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来处置。“法院的决策者能主动清理旧账,自我革命,颇有壮士断腕的气魄,显示了难得的坦诚和勇于担当的责任。”一位媒体人士评价道。  周溯院长说,省高院领导干部开门集中接访就是要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查找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接访及时了解各级法院案件质量、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从突出问题抓起,从解决老百姓的突出问题改起,推动全省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  这5年,省高院不断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完善了涉诉信访绩效考核、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出台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各中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年度考评范围;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同时,增强全员信访意识,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并分期分批安排新提拨的处级干部到信访岗位锻炼。从日起,省高院对越级进京访案件全面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模式,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努力做到办好一个信访案件,化解一个社会矛盾,消除一个不稳定因素。最高法院对我省法院落实“四定一包”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并作为经验,向全国法院推广。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全省法院处理涉诉信访能力进一步增强,涉诉信访秩序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总量下降近四成。  5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活动走向“阳光作业”。  为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等工作,我省法院从2004年10月起全面实行对外委托社会机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价格鉴证等工作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双方当事人在社会上自行选择鉴定机构,或通过摇号、抽签确定鉴定机构。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省高院先后出台了多个“意见”,给全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案件定下了“规矩”,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我省各级法院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公开开庭外,将一切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诉讼事项向当事人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都提前公告,让群众及时了解公开审判的案件情况,群众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监督员参加旁听,并请他们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审判活动的重要情况。  我省法院不仅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努力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达到和谐司法,树立了新时期的法院形象。
  英模引路,建设一支高素质队伍
  2005年的秋天,有一位法官的名字在凤阳这个中国农村改革开始的地方久久回响,他的事迹在江淮大地上四处传扬。凤阳县临淮人民法庭法官赵家忠参加工作15年先后辗转4个基层人民法庭,在1997年至2005年近9年的法官生涯中,审结各类案件1551件,无一违法违纪,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缠诉。其中,有7年办案数名列凤阳县法院人均办案数之首。2005年1月至4月,在病情急剧恶化的情形下,他仍以顽强的毅力,审结案件60多件。日因积劳成疾,不幸病逝。他的人生道路虽然只有短短的37个年头,但他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树立了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不朽丰碑。  赵家忠的先进事迹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时任省委书记郭金龙、省长王金山都作出重要批示称赞赵家忠这个典型。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在合肥隆重集会,追授“时代先锋”赵家忠同志“全国模范法官”、“全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就在赵家忠的先进事迹被记者发现的前一个月――日,省高院在繁昌县举行追授李维金同志一等功仪式。李维金法官十二年如一日,默默地坚守在繁昌县法院荻港法庭,先后办理了各类案件540余件,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件件是铁案,在癌细胞已扩散到肝部,直肠已切除了三分之二的情况下,仍以顽强的毅力坚持工作了700多个日日夜夜,办理了45件案件,年仅37岁的李维金用“即使短暂的生命也要高尚”的人生信念,大写了一个普通法官的生命价值,铸就了新时期法官的光辉形象。  逝者伟大,生者光荣。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高级法官姚维家到法院工作23年来,坚守法官的良知和职业操守,甘于清贫和寂寞。他先后在刑庭工作了10年,刑庭的结案率一直100%,无超审限案件,无超期羁押案件,无重大改判案件。他办的案件没有一件错案,没有一件再审。担任研究室主任9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开拓创新,不仅用汗水更用自己的智慧创造出优良业绩,推动了法院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平与正义。他面对女儿患精神疾病,母亲长年瘫痪在床等生活劫难,细心呵护,把痛苦埋在自己心中,把快乐带给别人,谱写了一曲感人肺腑的大爱之歌。去年6月20日,省高院给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高级法官姚维家记个人一等功。  “姚维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用爱心、诚心、孝心和奉献换来了家人的安康,赢来同事之间的和睦,平凡的琐事折射出了他高贵的品质和高尚的人格。”省高院院长周溯评价说,“姚维家的精神对我们今天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榜样意义。”  这5年,是我省法院模范迭出、先进泉涌的5年,是队伍建设成就非凡的5年,一大批先进集体先进人物受到表彰。2003年,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荣获了“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安庆市郊区法院院长王定国、当涂县法院法官胡敏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2005年,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田东法庭荣获了“中国十佳人民法庭”光荣称号。2007年,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望江县法院荣获了“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杨菲、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蔡胜普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日,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一等功奖牌。……  我们难忘镁光灯下的荣誉和鲜花,更难忘那些为审判事业默默奉献的人们。  难忘非典疫情肆虐时期,每一家法院的立案法官始终坚守在立案、信访窗口;省高院刑一庭阜阳组的法官,当阜阳出现非典病人后仍坚持办案。  难忘洪水袭来,一些基层法庭进水,房屋损坏,家在农村的法官家庭遭灾。他们奋勇抗洪抢险的同时,不折不扣地完成审判工作。  难忘那些执行法官在执法过程中,被围攻、殴打、谩骂、限制人身自由,但他们依然不辱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默默坚守。  难忘把一个落后法院带成“全国模范法院”的丁书明那样的优秀院长,始终对给审判事业痴心不改,愿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法院。  ……  无论身处乡镇简陋的法庭,还是端坐高级法院威严的法台,全省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用忠诚构成了法治的脊梁,坚守法治的信仰,普通而坚韧、艰苦而持久地传递着法治的希望,众志成城为和谐社会注入法治的力量。
  安徽法院5年回眸.指导篇
  关注民生 规范标准 促进司法统一
  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安徽、促进奋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出发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该〈〈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稳步推进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树立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安徽,促进奋力崛起”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稳定、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而出台,以指导全省法院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妥善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涉农案件执行难;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便利农村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立足审判,拓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渠道;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诉讼案件加大调解力度。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日
  非公有制经济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扩大社会就业、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社会上一度存在的轻视或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为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旨在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平等竞争,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发展环境。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  为解决我省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高院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意见〉〉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于已经查实企业资不抵债的即可宣布破产,对于企业具有破产障碍或有整顿和解可能的,要在问题解决后再决定是否破产。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破产审理的指导。2007年7月,安徽高院在全国又较早实行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关注民生 司法为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明确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实行同一标准赔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之后又于日针对该《意见》第六条又专门进行修改完善。该《意见》对触电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在校学生伤害案件处理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对有关第三人责任强制险与商业第三人责任险的适用作出规定;在全国率先就城乡居民人身伤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标准作出规定;对人身损害的精神抚慰金,结合本省实际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统一的赔偿标准。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等几类案件不再依据诉讼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通知》日
  决定将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不再依据诉讼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节约审判资源,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日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格按照对经济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各级法院还要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尽可能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方便,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就地化解予盾。要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  &&关于执行案件收费问题的通知&&日  申请执行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但由于部分案件执行不到财产,申请执行人交了费用,权利又未能实现,从而雪上加霜,反映强烈。鉴于此,省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先立案执行、后收取执行费,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如残疾人、病人)进行经济帮助,待执行款到位后再行扣除。
  《关于执行案件复议程序的指导性意见》日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裁定、暂缓执行的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实行风险提示、执行指导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示逾期申请、执行不能等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指导,避免其走弯路、受损失。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落实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日  《关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落实司法为民的若干规定》日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在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要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要求强化诉权保护,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的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想方设法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便利。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群体性行政案件和当事人有实际困难的案件,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注意行使释明权,提供法律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和减少人力、财力和时间损失。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力求简洁明了,避免晦涩难懂,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实施司法救助,认真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对起诉不依法发放抚恤金、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及农民负担、工伤认定等行政案件、城市下岗职工等生活困难群体起诉的行政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减、缓、免收诉讼费,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方便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落实最高法院交办越级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意见》日
  为扎实有效解决越级进京上访的问题,省高院对最高法院批转的涉诉案件采取“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模式进行集中交办,以最快速度将案件分流交办至各中院,各中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四定一包”的方案,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书面意见,3个月内审结上报。对于分流交办的“四定一包”情况在省高院立案大厅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显示,以便来访人员查询。  最高法院对我省法院落实“四定一包”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并作为经验向全国法院推广。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日
  为更好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缓和一度紧张的医患矛盾而出台。〈〈意见〉〉对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主体资格的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医疗鉴定的提起、赔偿责任的确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日
  为更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意见〉〉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发生日的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报酬的给付、工伤待遇、工伤和侵权行为的竟合关系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日明确农村土地纠纷的受理范围、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和分配于土地承包相关案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及分配、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日
  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要求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申请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的,应予准许,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不断改革 提升效能
  《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若干意见》日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并明确了五类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关于改革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若干意见》日
  实行执行权分权制衡,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执行法官、执行员行使,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为保障执行权运行机制有效运转,全省法院实行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执行申请、财产调查、强制措施、执行异议、财产交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严格、规范管理。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细则》日
  规范评估拍卖工作,通过择优入围、公开抽签,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避免“暗箱操作”滋生腐败。为解决被执行财产高值低估、低值高估问题,在全国首创执行案件评估鉴定专家复核制度。案件当事人对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进一步促进了评估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
  《执行案件听证规程》日
  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等提出的异议,公开听证审查,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日
  人民法院基层工作事关整个法院工作的基础,全省法院近80%的案件、80%的法官在基层,各种矛盾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也大多数发生在基层。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省委办公厅要求各级党委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纳入到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帮助法院解决基层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基层法院依法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配好配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结合实际制定措施,逐步解决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欠债问题,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新局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日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调解的原则、调解范围、调解的组织、庭前调解的期限、调解协议要求、调解书的送达等作出规定,真正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规范调解工作。对提高全省法院民商事调解工作水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日
  加大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自主创新环境。《意见》解决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这个难题,保证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了全省此类案件司法裁判的标准统一。
  尊重生命 人文关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日
  要求全省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要牢牢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从轻、减轻的原则,把未成年罪犯的“改好率”作为检查、衡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标准。要求各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在判决书的说理和适用法律部分,增加教育的内容,使未成年人看了易懂且受教育。同时,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适度延伸,积极拓宽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日由省级法、检、公、司联合制定《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实行集中管辖,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日
  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从日开始,省高院要求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自日起,全省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全部开庭审理。  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此后,省高院对死刑上诉案的庭审程序,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创新和改革,将大量工作做在庭前,通过合理调整和简化庭审程序,凸显了二审庭审的独立价值和重心所在。既确保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质量,同时又相应的节约了人力、财力、物力等司法资源。。  在获悉我省的做法后,最高法院领导立即作出批示“将安徽做法转发全国”。
     管国庆 余跃武 王德成 张永会
    安徽法院5年回眸.感言篇
    荣誉属过去 未来需开拓
  全国一等功法院---蚌埠中院  珍惜荣誉不辱使命再创佳绩
  在党的十七大刚刚胜利闭幕之际,蚌埠中院迎来了历史性的辉煌时刻---最高法院为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的授牌仪式隆重举行。  在争创一等功法院的进程中,全院上下自我加压,励精图治,孜孜追求。“一等功法院”荣誉的取得,是省委、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悉心指导的结果,是蚌埠市两级法院团结拼搏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  展望未来,我们深知,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决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法院改革,不断完善诉讼机制,提高司法效益,推进司法文明,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廉为民的职业法官群体,为蚌埠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争先崛起,建设平安蚌埠、和谐蚌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国模范法院--芜湖市镜湖区法院  踏上新的征程
  2006年新的镜湖区法院成立以来,如今植根于古老商埠的法院已焕发出新的勃勃生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两年来,依法审、执结案件5846件,结案率达96%。刑事审判一方面突出重点打击,一方面突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民商事审判主要是强化诉讼调解,促进了社会和谐;行政审判主要是规范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执行工作一方面积极清理执行积案,实现了执行案件收、结的良性循环,一方面积极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形成执行联动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立案信访工作落实司法为民各项举措,大力治理涉诉信访,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以精神文明创建为载体,弘扬司法文明,建设法院文化,大力塑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2006年被评为“第七届安徽省文明单位”,2007年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立案庭的“全国青年文明号”也获得了最高法院和共青团中央的重新认定。  传承着“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模范法院”的光荣历史,区划调整后的镜湖区法院法官们以更加雄健的步伐踏上了新的征程!
  全国模范法院---合肥市庐阳区法院  继续做好法院“排头兵”
  2008新年伊始,全省“两会”即将召开。作为省会中心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我们倍感激动和憧憬。过去的五年,我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先后获得了“全国模范法院”、“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等多项殊荣。  省两会的召开将吹响加快合肥更大更快发展建设的时代号角,我们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保持荣誉,再立新功,我们的态度是:更坚定不移地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进各项司法为民措施的全面落实,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使司法方式更加便捷,人权的司法保障更加充分;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积极探索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全面提升我院各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为省城的建设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国优秀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  硕果累累的荣誉是不断前进的动力
  五年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建设学习型法院,扎实推进法院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去年又创下建院以来受理案件数的最高记录。我院先后被最高法院表彰为优秀法院,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并表彰为司法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文明标兵单位,我院党组班子被市委表彰为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另有一个集体被最高院表彰,两个集体获省级表彰,四个集体获市级表彰……    2008年,我院又站在新的起跑线上,将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为根本目标,全面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为核心,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脚踏实地,开拓创新,以崭新的精神风貌,优异的司法业绩,努力再创田家庵区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优秀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  倾听民意 接受监督 关注民生
  五年来,我院积极围绕大局,全面履行审判职能,深化法院改革,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不断推进审判改革,逐步完善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服务与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建设,连续34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和事。"全国优秀法院"的荣誉更是将我院的发展推到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  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的监督,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主动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时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全面推行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要始终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在开展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和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有效平衡利益关系,钝化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全国十佳法庭-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田东法庭  小法庭有个“温馨调解室”
  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田东人民法庭仅有四名干警,面对大量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他们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结合案情对当事人释明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该庭为营造宽松、和谐、温馨、人文的和解氛围,设立了充满人文关怀和司法亲和力的温馨调解室。他们以和风细雨般的态度,在温馨调解室里调解了大量纠纷,使各种矛盾在温馨的环境中得到及时快速的解决。
  在审判过程中,他们始终坚持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以不恂私情、不谋私利的优良品质和情操,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尊重每一位当事人。该庭干警精诚团结,经常沟通思想,积累专业知识,“比学赶帮超”在庭室内部蔚然成风。他们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成就了自己快乐充实的人生。
  “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  当涂县法院副院长 胡敏
&&& 以最大热情献身司法事业
  匆匆地,不知不觉中,又走过了五年。  这五年,我目睹了祖国经济社会的大踏步跨越,经历了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飞速发展,收获着一个又一个的惊喜。  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我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着,却深深地感受到肩负的使命一天比天加重。当公平与正义成为整个社会追求的目标,当和谐发展成为社会前进的动力,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人民法官,我一天也无法忘记自己的责任,一天也不敢因懈怠而放慢自己的脚步。我早已将天平的影子融入了我的热血,我早已习惯于奔波与劳碌。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百姓的幸福与安康,我愿意坚守在基层法官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倾注我所有的热情与汗水。  其实,我只是做了一名基层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其实,我只是出于自己的良知尽了应该尽的责任。然而,党和人民却给予了我极高的荣誉,我先后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并于2004年元月获得“中国法官十杰”提名奖。这让我备感光荣和自豪,更是对我的深深鞭策,我只能更加地努力工作。  而今,所有的荣耀都将定格在记忆里,我将把更大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我深爱的人民审判事业中,牢记宗旨,牢记使命,牢记一名基层法官的良知,为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富强尽绵薄之力。
  全国优秀法官---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杨菲  为民之心 服务民生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面对社会转型期纷至沓来的各类矛盾纠纷,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牢记“民为邦本”,时刻关注群众利益,公正审理涉及民生问题及群众权益的案件,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天职。  善于体察民情,才能妥善解决民困。群众观念是我党优良传统和胜利法宝。“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仍是我们新时期基层法官长期需要坚持的工作方法。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只有深入到群众中,通过调查案件相关事实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洞察引发矛盾的深层原因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才能使自己找到解决矛盾的最有效、最妥善、最有针对性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促进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要做到善察民情,我认为,一要做到有为民之心,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不能丢,只有这样才能心中时刻装着群众;二是要加强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能力。  自觉接受监督,才能服务民生。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不能例外。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为人民所用。只有理解了这个道理,我们在行使审判权时才能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时刻提醒自己是否履行了作为人民公仆的义务,是否做到了清正廉洁,是否以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了私利,是否在执法中滋生了衙门作风,伤害了群众感情。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经常自问、自警、自省,才能公开、公正、公平地执法,将审判过程自觉地置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及来自群众的监督之中,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和困难,让群众满意,才能使法院的审判工作真正地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全国法院优秀女法官--蚌埠中院钱雪梅  平淡是实 从容乃真
  我从大学毕业后跨进法院大门已历经二十多个春秋。在风雨如磬的岁月里,我从书记员做起,扎扎实实,兢兢业业,一步一步地成长,研究室、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立案庭,不同角色的岗位历练,锻造了我的意志品格和业务技能,使我由普通一兵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我视审判事业如生命,恪守职业道德,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细节中,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勇气开创工作新局面,经济庭方式改革、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行申诉听证制度、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等多项工作走在全省法院前列,在平凡的岗位上尽善尽美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正因如此,党和人民给予了我许多荣誉。  所有的荣耀都将定格在记忆里。我明白平平淡淡是人生固有的底色,保持平淡平常之心,就少了一份奢盼和浮躁,多了一份坦然和安份。从从容容是司法工作者的岗位历练,更是毕生追求的一种境界。如今我已走上院领导岗位,我将时刻牢记党的重托、法律的责任,忠实履行本级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思考、谋划审判工作,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正确掌好、用好审判权,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当做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把严格执法、秉公断案视为职业最基本要求,做一名时代需要、人民爱戴的好法官。
  全国优秀法官---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蔡胜普
  法官要有爱心、恒心、责任心
  审判工作是神圣庄严的职业,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肩负着“替群众主持公道,为当事人排扰解难”的职责,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接触了许许多多急于向法律求助的当事人,他们满含期盼的眼睛里流露出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唤,让我真切地体会到“司法为民”决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一副沉甸甸的重担。  作为一名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我考虑的是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注重的是案件审理后的社会效果,因此无论什么案件,我都告诫自己,以一颗爱心、恒心、责任心去处理,力争化干戈为玉帛,我内心追求的一种细致、严谨和亲切的风格,为实现公平正义倍加努力,关心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尊严,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用法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让社会更加和谐。  为此,我取得了很多当事人的信任,获得了荣誉,我深感欣慰的同时,也倍感不安,我的工作还很不够,很多案件的审理还不够圆满。因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坚定信念,胸怀大局,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行公正与效率,刻苦钻研,扎实工作,与时俱进,不断丰富自己的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不断适应时代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勤勉正直,坚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持人民法官的本色,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组稿 管国庆
  安徽法院5年回眸.印象篇
  社会各界热评法院
  合肥市人大副主任、省政协委员、省高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合肥一中校长 陈栋
  通过一系列的视察、座谈、通报等活动,使我对省高院的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我的第一感受是省高院始终围绕安徽省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服务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我的再一个感受就是省高院很抓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法治教育引导法官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加强廉政建设,同时高院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旨在提高法官技能。第三个感受是高院非常重视特邀执法监督员,定期通报,广  泛听取意见,诚恳接受监督,这一点使我尤为感动。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合肥市政府法律顾问 陈宏光
  作为一名法学的学习者、法律的实践者、法治的观察者,我很欣慰地看到了我省法院系统近年来的变化:在司法为民的理念中追求着司法公正,在司法公正的观念中实践着司法为民。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需要司法机关以尊重与信仰法律的心境去守护法律。司法运行机制的透明与公正,关系到公众对法律本身的信任度与执行力。我省法院系统在近几年中,与社会发展同步改善自身的运作机制,独立审判的法律地位不断巩固,得到了公众积极评价。  我省法院的显著变化还表现在,加强司法与社会的联系,关怀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利益平衡在所难免,法律必须面对利益。但我认为,作为生活规则的法律不应产生利益,而是平衡利益和分割利益。司法的价值在于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关注社会民众与关怀弱势群体,正是司法精神的体现。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王亚洲
  近年来法院从制度、作风、能力、效率等方面入手,切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加强了法院系统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执法的文化内涵,增添了工作活力,社会形象大幅度提升,各项工作得到了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了和谐执法进程。  能够设身处地地为老百姓着想,扎实开展涉诉信访专项治理活动,诉讼、信访环境更加透明;改进立案工作,实行立案、收费、排期开庭“一站式”服务;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监督,确保审判质量效率,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科学发展观。
  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行长 杨建国
  作为不免要与法院打交道的工作者,深感法院近年来进步较大:对当事人递交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实现繁简分流,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且“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水平和效率也能得到我们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执行力度的加大,尽快处置资产,能使债权真正落到实处;法官的工作作风不断改善,公正司法的意识明显增强,司法行为更趋规范,而且能随着新形势的需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我们感觉与一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接触其实对自己也是一种学习,从而影响和督促到自身所从事的工作更加规范。
  合肥市庐阳区工商局局长 吴新枝
  近年来,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渐渐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也为工商行政执法过程积极寻求司法力量的支持和配合提供了良好契机。通过基层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调处经济纠纷、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形成了强有力的合作机制。基层工商执法人员通过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深刻把握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和通行做法,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有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认识,并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达成共识,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法监管、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搞好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们相信,随着省两会的召开,一定会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建设事业,进一步开拓创新,把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推向前进,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处长 陈默
  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法院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案件的审判水平不断提高,在司法程序上也有明显的改进,既不断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学需求,也体现了“方便办案,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执行方面也有很大进步,并且各方面也都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当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有问题和缺点,比如有关社会保险的劳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途径不畅。但我们更要看到显著的进步,只有看到优点和进步,才会客观公允,才能使司法实践不断适应形势的需要。
  合肥市蜀山区房产局 陈明
  平时和前来办理房屋登记的老百姓接触的多,近几年“没钱或没关系别进法院”这样的话听得少了,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也敢打官司了。特别是一些老百姓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他们常会说:若不按照合同履行我们就去法院解决。听到这些话说明群众对人民的法院还是信任的,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法官的素质都在逐步提高。”  我偶尔也会因为单位的一些行政诉讼到区法院去,看到他们的办公环境简陋、案多人少、办案没车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区法院甚至进出不畅,审判和执行人员短缺,这些势必会影响法院的发展。人大和政府若能够在经费保障、人才保障方面给区法院多一些倾斜,从而使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更加坚固,这应是广大群众所期盼的。
  省人事厅人才培训中心副主任 史培刚
  据了解,法院涉诉信访在整个社会信访中占有相当比重,尤其在涉法信访中更占有较大比例。我省法院系统通过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涉诉信访绩效考核制度,开展“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等活动,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付出了艰辛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果。从统计数据看,全省涉诉信访总量2005年下降14%,2006年下降38.3%,2007年亦大幅度下降。法院这种既重视审判,又做好信访的责任意识,为“构建和谐安徽,促进奋力崛起”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安徽省委党校副教授 王星闽
  近几年我通过所带的学员及案件的接触,法院给我的印象不仅在于改变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而是感受到法院开庭、结案快了;立案、办案的程序更加规范了;执行措施力度更大、速度更快了。  省高院坚定方向意识新,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努力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审判管理改革,实现案件流程管理信息化,充分发挥网络的功能,案件审理情况上网,以程序的透明化排除人为因素,维护公正;审判方式改革,由过去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向对抗式审判方式转变,保持法官的中立立场,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审判组织改革,改变行政首长负责制,体现法院的特点,突出合议制,防止个人干扰审判结果。    涡阳县西阳中心学校教师 陈三才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村初中教师,我以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按A、B、C、D四等级对全省初中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不符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违反《宪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明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仍企盼通过法律途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省高院合议庭巧妙办理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案件的办案艺术,反映了省高院法官队伍内在的高尚办案素养和品格;素未谋面的《今日法苑》记者东奔西跑、拜访请教、不辞劳苦,做了大量的通融和协调工作,并于日在新安晚报《今日法苑》上整版报道此案,从而引起了教育厅的高度重视,展示了省高院法官队伍外现的形象和作风。他们用办案的实际行动,向人民展现了省高院执法严谨,尽力为民办案的高级法院的形象。  安徽高院感动了我,我输而无憾!
  武警安徽省总队政治部宣传处 鲍家春
  近年来,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愈加明显地反映到军人和军属的涉法问题中来。协调、依靠地方司法部门,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军心稳定和军地和谐。实践中感到,我省各级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和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规范司法行为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形象大幅提升,执法水平普遍较高。群众是满意的,军队是满意的。
  安徽拓佳集团总裁、全国青联委员 黄昕珩
  作为企业负责人,我们不能否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经济纠纷。过去,很多人要么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要么就自力救济,甚至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随着这些年来法院工作的进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生意上的经济纠纷,已经是大家的第一选择。因为这些年来,法院的公正性与效率方面的显著进步,已经扫除了大家对进法院打官司的畏惧心理。比如我的公司中,不但有法律顾问作为我们守法经营的智囊,还有一个强力的法务部门来处理日常的合同事务与对外经济活动纠纷。这说明一个问题,大家之所以这么重视法律,是因为法律的公正性得到了保障。而这种司法环境的改善,当然与我省法院的努力不无联系。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周茂铭
  客观讲,五年来法院的执法为民和服务观念的变化是明显的。具体比如,法院裁判文书说理与说法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明确了。对当事人的接待小到接听电话,大到法庭开庭的严肃性和程序性的把握更加规范了。但如何进一步提高法院的社会评价,增加法官的荣誉感,进一步提高社会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和执行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传统文化价值因素的影响,法官向律师职业的单向流动曾让人担心,但现在优秀律师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已经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这是非常可喜的变化与法制进步。
  安徽市场报政法记者 雷强
  作为一名新闻媒体工作者,我从事政法报道已整整五年。五年中,在见证众多社会丑恶之余,也对政法工作的发展与进步也了解甚多。就安徽省高院来说,五年来,给人的印象可以用“进步飞速”来形容。  作为21世纪的执法者,法官这个词语所代表的责任显得格外重大,如何作好21世纪的法官是普通百姓乃至整个社会所格外关注的大事。记者也曾有过这样的担忧,但从最初的接触到日后的深厚交往,记者的担忧完全消除,安徽省高院及全省法院系统的法官们有此能力担当重任,这一切不仅从法官学历的数字中可以看出,更可以从具体的个案中得到体现。因此,作为媒体记者,我为自己能够生活在安徽而骄傲,能为安徽拥有如此的法院而自豪。
  合肥市公安局驻省政府七大队教导员 周多喜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法院系统和公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形成了既各自独立、又有机联系的良好局面。法院系统在恪守分工负责的原则基础上对公安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支持,通过有效的协调和指导,极大的增强了公安部门案件的侦破力度,提高了结案效率,促进了业务水平;使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执法为民措施进一步落实。法院系统尽职尽责的保驾护航和对兄弟单位的无私支持,是我省的经济建设顺利展开,赢得了可喜局面的坚实保障。为建设"和谐安徽、平安安徽",推动加快发展,促进依法治省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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