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多久执行城镇户口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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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农村户口、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有什么不同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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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139 (杜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农村户口、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有什么不同及法律依据&2013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赔偿金相比,一般情况下死亡至少相差455740元,伤残的话,一个级别也要相差455740元,差别极其巨大。那么农村户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如何通过律师的努力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您,今天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为您支招。&一、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民他字第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城镇居民即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但按照国家统计局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相比,农村居民具有农村户口并生活在农村的居民。上面提到的城镇人口是否就是城镇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是否就是城镇人口?有专家认为,城镇居民的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已经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定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城镇新居民”。但这个“城镇新居民”概念并没有从法律上给予明确肯定与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热线,(杜律师),网址:,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团队,本团队每年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交通事故案件,能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伤残鉴定、交通肇事罪辩护等交通律师服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法律咨询请带齐相关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简单法律咨询或紧急律师求助请致电:),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华南大厦室。&&二、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关于伤残鉴定、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案件的成功案例介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1037号原告罗XX。委托代理人杜黄海,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被告湖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XX,董事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9号。负责人周XX,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XX诉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湖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龚文诒独任审判。经被告XX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的委托代理人杜黄海、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恋、被告XX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XX诉称,日7时50分,原告驾驶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505号门口处时,适遇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魏军驾驶牌号浙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牌号浙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牌号浙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牌号浙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将上述车辆挂靠在被告XX公司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8,47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200元、残疾赔偿金160,752元、误工费20,600元、护理费19,280元、交通费8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其中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公司、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XX公司共同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重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被告XX公司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被告XX公司处。魏军系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时系执行工作任务。被告XX公司、XX公司同意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律师费认可3,000元,对其他赔偿项目的意见与被告XX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重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医疗费中应扣除自费部分费用、伙食费及外购药费用;营养费应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认定;误工费中的年终奖损失不予认可;护理费的计算期限应以鉴定意见为准,对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无异议,其余期限的护理费应按40元/天的标准计算;交通费认可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依法认定;律师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日7时50分,原告罗XX驾驶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505号门口处时,适遇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魏军驾驶牌号浙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浙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并进行多次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88,453.30元(含伙食费705.50元、非医保费用7,376.50元),但其中金额为171.50元的医疗费收据无对应病历。原告于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支出护理费2,53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5,000元。被告XX公司预付了原告3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至腰1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手术治疗后,该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天,营养期105天,护理期105天(含后续取脊柱内固定物)。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800元。审理中,被告XX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腰部交通伤,致第1腰椎体粉碎性骨折并后遗腰部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天,营养90天,护理90天,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天,营养15天,护理15天。被告XX保险公司预付了重新鉴定费3,100元。牌号浙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牌号浙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将上述车辆挂靠在被告XX公司处。上述车辆均在被告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均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000元、50,000元,不计免赔率。审理中,原告提供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房东户口簿,欲证明原告自2010年2月起至事发前一直租房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沙港村东沙港46号101室,房东系非农家庭户口人员。原告又提供上海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欲证明事发前一年原告在上海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每月平均工资为2,85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休息,期间单位扣发其工资及2012年度年终奖3,500元。原告还提供上海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证明,欲证明原告丈夫罗永中每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为照顾原告请假4个月,期间单位扣发其工资及2012年度年终奖4,500元,故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将罗永中的误工损失计入护理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门诊病史卡、出院小结、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交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房东户口簿、上海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护理费发票、上海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的护理证明、律师费发票、被告XX公司提供的收条、被告XX保险公司提供的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书及重新鉴定费发票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魏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公司系牌号浙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牌号浙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被挂靠方,被告XX保险公司系上述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故被告XX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对被告XX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中:1、医疗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共计88,453.30元(含伙食费705.50元),本院根据门诊病史卡、出院小结、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等证据扣除其中无对应病历的医疗费收据金额171.50元及伙食费705.50元,确定原告可获赔的医疗费为87,576.3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原告住院天数为45天,其按20元/天的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根据重新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105天,原告按40元/天的标准主张营养费4,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4、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供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房东户口簿、上海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已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原告按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160,752元,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工资条等证据,事发前6个月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且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休息,单位扣发其年终奖3,500元,该年终奖确系原告的误工损失,故本院根据重新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6个月,确定原告的误工费为20,000元。6、护理费。原告住院45天,期间聘请护工支出护理费2,530元,有护理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其丈夫的误工损失计算护理费,该损失并非必要,本院根据重新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105天,确定除住院45天外其余护理期的护理费应按1,620元/月的标准计算,故原告可获赔的护理费共计5,770元。7、交通费。原告因就医必然发生一定的交通费,但原告主张交通费831元金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记录酌定交通费为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起事故构成九级伤残,确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9、鉴定费。原告为鉴定伤残等级及三期支出鉴定费1,8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10、律师费。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5,000元,有律师费发票为证,且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原告各项损失计296,498.30元,医疗费87,57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200元,合计92,676.30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0元(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7,376.5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余额72,676.30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60,752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5,77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7,022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6,800元,由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被告XX公司预付原告的30,000元,有收条为证,原告不持异议,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被告XX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289,698.30元,被告XX公司应赔偿原告6,800元,与被告XX公司已预付原告的30,000元相抵扣,原告应返还被告XX公司23,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XX人民币289,698.30元;二、原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3,2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3元,由原告罗XX负担人民币429元,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湖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534元。重新鉴定费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龚文诒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彭思琪&本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与本律师团队联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热线,(杜律师),网址:,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团队,本团队每年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交通事故案件,能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伤残鉴定、交通肇事罪辩护等交通律师服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法律咨询请带齐相关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简单法律咨询或紧急律师求助请致电:),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华南大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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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婚生子 6年后发现孩子户口在陌生女名下
女子与有妻室的男子发生婚外情并生下儿子,谁知儿子出生10天后,两人便发生夺子大战——先是男子将孩子抱走,后女子又到法院争要孩子抚养权。最终,经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但争夺战没有就此停止。事隔6年后,女子发现,孩子生父早年悄悄“留了一手”,他找医院办理了孩子的出生证,将出生证上的母亲登记为其妻子,又凭出生证将孩子户口登记在其岳母名下。也就是说,女子不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为了夺回“母亲”这个名分,女子将出具出生证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更正并进行赔偿。记者昨悉,经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调解,女子与医院于上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医院重新出具出生证,并补偿女子2万元。为孩子办户口发现蹊跷2012年9月,江夏女子陈某为6岁的儿子小贝办理小学入学手续后,因为要拿户口办理学籍,陈某决定去把儿子一直没办的户口上了。可是当她到公安机关查询的时候,发现小贝已经上了户口,而户主姓钟,是一个不认识的女人,户籍资料显示小贝与户主钟某是外孙关系。陈某慌了,她第一时间想到,这件事可能与孩子父亲王某有关。原来,2005年,29岁的陈某离异后,与有家室的男子王某发生婚外情怀孕,2006年10月在江夏某医院生下儿子,当时两人还甜蜜地一起为孩子取名。可陈某没想到的是,没几天,两人就爆发了夺子大战。陈某回忆,小贝出生第10天,王某将孩子抱走,不让她母子相见。没办法,2007年1月,陈某上法院状告王某索要孩子的抚养权。因孩子当时处于哺乳期,江夏区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即陈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育费。孩父当年故意办错出生证想到这些,陈某赶紧去找王某进行质问。王某承认,孩子的户口就是他办理的,户主钟某是他的岳母。可是孩子一直在自己身边,自己是孩子的生母,王某怎么办理的户口?陈某咨询后得知,最关键的材料就是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来,孩子出生1个月后,王某悄悄去找医院办理了出生证,将自己登记为生父,将妻子何某登记为孩子的母亲。然后他拿着这张出生证去将孩子的户口登记在岳母钟某的名下。因为陈某多年来一直没去办出生证,所以从未察觉。“照这个认定,我岂不是跟孩子毫无关系。”陈某愤怒了,她找到医院试图证明自己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将出生证进行更改,但是遭到拒绝,她又找到王某协商,王某不仅拒绝,并且提出干脆让他来抚养孩子,他妻子和岳母都同意养这个孩子,陈某对此断然拒绝。双方协调了近一年,最终无果。庭外和解医院为生母正名无奈之下,去年8月,陈某一纸诉状将出具错误出生证明的江夏某医院告上江夏区法院。陈某拿着当年生孩子时的产妇知情同意书、住院病案以及出院小结等材料,证明出生证上的那个孩子是她所生,要求医院更正出生证,为她这个母亲正名。此外,她认为医院出具错误的出生证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医院支付3万元精神抚慰金。江夏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有详细的住院材料,并且王某也承认这孩子是陈某所生,那么出生证是错误的,这一点很明显。”承办法官昨日告诉记者。期间,法院出具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医院重新出具出生证。调解中,医院承认办证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此上周二,在法官的见证下,医院和陈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医院重新出具一份出生证,并且支付陈某补偿金2万元。和解之后,陈某向法院撤回了对医院的诉讼。(记者袁黎 湖北日报大学生记者团周莉 通讯员陈玲霞 胡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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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人民法院报:交通事故处理案例精选50例()',
blogAbstract:'\r\n&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 (截至)\r\n目录(共50例)(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八)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r\n(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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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固定收入支付不了抚养费
我父亲做过开颅手术一直靠吃药维持 母亲一直身体不好 现在我没有工作 无经济来源 法院可否不通过调查直接拘留我
----------------------------------------问题补充:--------------------------------------------------
女方父亲是法院人员 下达传票后 我也向法院执行人员解释 但是还是做出强行拘留我15天的处置是否合理? 父亲因考虑母亲身体原因怕母亲生气把身体气坏代替我把抚养费支付才免除拘留。这种情况我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离婚后男方无力支付女方所带孩子的抚养费,男方父母条件优越,男方父母是否可以代付?
我们离婚了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在婚但无固定工作男方有固定工作是否该给孩子抚养费;六年前协议离婚每月给孩子200元抚养费,给到孩子18岁为止,但是现在女方就不支付抚养费了,物价上涨她该支付多少抚养费哪?
孩子还小,想在不离婚的前提下,提起抚养费的诉讼,法院会立案吗?
我于日在当地法院办理离婚,离婚一年后男方开始不履行法院关于按时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500元,十年,每月15号以前支付),我该怎么办?离婚是因为男方有婚外情,且男方坚决离婚还将我告上法庭,所以离婚给我造成较大伤害,我可以过几年再去法院申请法院执行吗?
在我一岁的是很父母就离婚了 父母离婚时 父亲强制要求抚养我 现在我还是未成年 父亲已经不在抚养我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述抚养费?
女方经济条件不好,男方要求无论女儿归谁抚养,对方所给的抚养费必须相同,女方想抚养女儿,男方以此要求女方降低自己所给的抚养费。
朋友(女已婚)的父亲和她母亲离婚20年,她的户口随母亲,,她父亲后来生了一男孩现在10岁,小男孩生母不知道是谁。突然她的父亲去世,请问父亲安葬的费用和小男孩的抚养费和抚养权由谁承担和支付。最好能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你好,我和她已离婚,孩子判给我,但抚养费对方不出,法院说她也没能力出,但她是个健康的人,当时说出抚养费就要分财产,所以她不出,但她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啊!孩子才三岁,是否可以起诉,胜算多少?
按自己的最高收入安月还款法院还可以在过年拘留还款人吗?
你好 请问网络游戏诈骗现在有法律维权吗
有个职业骗子 本来是不错的朋友 他一月骗的钱有两万多人民币 后来没想到给我骗了1000元的装备
请问这种月收入2万元的网游骗子是否构构成诈骗
我有过他的QQ可以查下IP 电话也有 我觉得这种惯犯是实在是嚣张了 本来想息事宁人 竟然返来骂我 就算不为我为了那些被骗的人 是否可以报警 应该能判多久呢 这个骗子是北京平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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