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民信息罪怎么判?

如今很多人都被一些推销电话骚扰过,这些人到底是怎么知道个人信息的?很简单,在网上购买的。在现在的社会中,倒卖个人信息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了?尽管很多人都知道这件事是违法的,但是仍然屡禁不止。那么倒卖个人信息会被如何定罪?

倒卖个人信息会被怎么定罪?

倒卖个人信息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了,举个小编本人最简单的例子,前段时间陪家人去生孩子住院,住院都是要登记的,然后等你出院的时候,各种月嫂、产后护理的机构就给你打电话推销了。他们是怎么知道我们电话的呢?答案很简单,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倒卖了!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定罪?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罪名扩大了适用犯罪主体的范围,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际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盗取信息、侵犯隐私行为比如被作为商业信息、当做客户联络等,都只会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且目前可查询到的该罪案例,刑罚基本在3年以下。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公民信息为什么会频频泄露?主要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条件下,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资源,也就是说,有市场的刚性需求。这种需求无非是商家的商业活动和不法分子实施的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前者如培训、房地产、家装、保险、中介、餐饮等,可以说,商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越多、越准确,潜在客户的范围就越多、越精准。关于后者,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的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则主要集中在4种:一是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二是直接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三是实施非法商业竞争;四是以各类调查公司和私家侦探的名义调查婚姻、滋扰民众。

有了源头,又有了市场,自然就会有一批人钻空子趁机谋利,从源头获取信息,转手卖给市场。由于此类犯罪成本低,犯罪分子只需一台电脑,使用相关的即时聊天工具,就可以实施信息交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无需技术含量,门槛很低,加之受害人往往并不知情,警惕性低,很少报警,致使打击过后很容易死灰复燃。

目前,《刑法》第253条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期,一大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依法宣判,200余名犯罪分子以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朱立飞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审理查明该团伙5名成员通过互联网实时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并向深圳友邦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等多家非法调查公司大量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48万元,朱立飞等5名犯罪分子分别被依法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霍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法院审理查明,霍沛2009年3月成立上海市舍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为掩护,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招揽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业务,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方式,非法获利60余万元,霍沛等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拘役6个月。

从上述判决的一些案例来看,此类犯罪即使情节严重,也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记者在基层采访时,一些办案民警抱怨说:我们前脚将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关进去没几天,后脚又和他们打交道了!

尽管公安的严打和法院的严判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从整体情况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及引发的各种下游违法犯罪仍然严重。今后,公安机关仍需继续对此类犯罪不间断地组织打击行动,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司法部门应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查处此类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没有源头,就形成不了买卖信息的利益链条。严打不如严管,容易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源头的工商、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也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监管,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从制度上堵住漏洞,强化监管,实行追责和问责。

此外,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构筑一个尊重公民个人信息的诚信制度,引导公民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以及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

  浙江在线杭州3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高媛萱)遭遇垃圾电话、短信、QQ骚扰怎么办?随着移动互联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骚扰电话、诈骗电话层出不穷,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侵犯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大数据解读,为广大市民支招。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至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案件量排名靠前的地区及占比分别是:江苏(11.81%)、上海(11.21%)、广东(10.13%)、浙江(9.65%)、福建(9.47%)。

  从全省法院审结情况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上升明显,已由2015年的30起增至2018年的198起。

最常遭泄漏的个人信息类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单从2018年的数据看,公民户籍住所信息、机动车信息及个人联系方式,都是不法分子的关注热点。”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类案件中,多数不法分子主要借助信息网络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手段表现为向他人索要购买、聊天工具交易、网络平台交易、职务便利、网站软件窃取、帮助出售等,之后出售牟利以及用于自身经营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主要体现在所侵犯的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以及犯罪后果上。”

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用途分布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记者了解到,不久前,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淘宝买家信息遭泄”案件: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其身为物流公司打单员的职务便利,从公司电脑利用公司账户非法下载淘宝买家信息共计111万余条(内含淘宝买家姓名、电话及收货地址等信息),并储存在其QQ微云内。后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将上述部分个人信息出售,非法获利35050元。除此以外,被告人黄某还用其中的10万余条淘宝买家信息与被告人吕某交换了13万余条买家个人信息。法院最终判决追缴黄某的违法所得,并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怎样算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省高院表示,入罪标准主要取决于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最低一年以下、最高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对此,浙江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公民有注册、登陆各网络平台的需求时,请先考量平台的安全性,且在注册、登陆过程中请仔细阅读平台的《告知书》,切勿盲目点击“确认”同意平台的各类条款,填写自身的各种信息材料。

  何為“公民個人信息”?怎樣算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上述問題給出答案。

  圖為發布會現場。湯琪 攝

  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哪些信息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在發布會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

  具體來説,這份《解釋》第一條就明確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係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産狀況、行蹤軌跡等。

資料圖:廣東茂名警方打掉一涉5省12市的電詐犯罪團夥。黃海櫻 攝

  何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針對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第三條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關于“提供”的認定

  發布會上,顏茂昆表示,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布于眾,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嚴重。更有甚者,一些行為人惡意利用泄露的個人信息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顏茂昆稱,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予以發布,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提供”,基于“舉輕明重”的法理,前者更應當認定為“提供”。

  基于此,《解釋》第三條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關于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後非法提供的認定

  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經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處理(剔除個人關聯),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

  基于此,《解釋》第三條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料圖:廣東警方成功摧毀多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圖片來源:警方供圖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針對上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解釋》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出了説明。

  ——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解釋》第五條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這些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産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産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這些情形最高可判7年

  《解釋》還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

  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資料圖:雲南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抓。錢精明 攝

  ——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如何判?

  從實踐來看,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為貫徹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第六條專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了入罪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麼情況可以從寬處罰?

  此外,顏茂昆表示,《解釋》還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規則,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促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人積極認罪悔罪。

  《解釋》第十條明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係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資料圖:廣東茂名警方繳獲電信詐騙部分物品。黃海櫻 攝

  網絡運營者泄露個人信息,如何定罪?

  顏茂昆介紹,當前,不少網絡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

  對此,《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為進一步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解釋》第九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據悉,該司法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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