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什么没有上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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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永宁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实施方案
为解决失独家庭实际困难和诉求,完善扶助政策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根据《中共永宁县委、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开展&56789暖心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党发〔2014〕3号)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补助:40&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助:40&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二、加大独生子女伤残及失独家庭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制度
对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夫妻给予一次性15年的缴费补助。
三、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待遇
对60周岁以上且失去生活能力的失独家庭夫妇,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永宁县中心敬老院生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
符合以上相关补助政策的家庭若子女或婚姻发生变动将根据有关政策予以终止。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后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四、申报程序
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年12月初由本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申报,各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初审,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核。
五、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成立由项红媛副县长任组长,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街道)、农场、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为成员单位的永宁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海涛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国营农场做好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审核上报工作,严格把关,切实做到&村不漏队、队不漏户、户不漏人&。财政、计生、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准确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同时,加强沟通与协调力度,做好数据对接,完善人员统计及缴费补助审核等工作,所需缴费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家庭的舆论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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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将实现残疾孩子15年免费教育并补助生活费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孙大军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19
中国教育新闻网讯(通讯员 孙大军)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沈阳市将实现残疾孩子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到明年,全市视障、听障、智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将达到99%,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也明显提高。记者7月14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沈阳市制定了今明两年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提出上述残疾孩子就学保障目标。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孩子教育投入,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沈阳市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幼儿)免费教育,免收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保育费)、课本费、住宿费,并为其补助生活费,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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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十四:伤残保险计划的管理:滥用的控制及福利制度的最新变革
作&&& 者:苏珊?威廉姆斯(司长)
作者单位:(加拿大)社会发展部伤残福利和申诉司   
&&& 本报告就17个成员国的伤残保险计划存在的欺诈、滥用和误用问题进行了阐述。虽然其中所有的国家都至少存在潜在的问题,但只有其中一些国家认识到其伤残保险计划可能存在欺诈和滥用,并且已经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而大多数国家并不认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瞒报工作收入是最受关注的问题。多数国家已经认识到制定预防和实施措施的必要性,虽然其采取的方式不同,这些不同正反映了其对于这一问题所给予的关注程度。在这些国家中,伤残保险计划的误用不被认为是一个主要问题。&&&
本报告也就17个国家中伤残保险计划管理方面的新发展进行了评论。这些变化大部份是为了适应计划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出现了2个主要的趋势。第一是控制不断增长的费用,已有一些国家正在或打算采取措施福利的享受资格。其次是鼓励领取伤残保险金的人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并在这一过程中给予其支援。现在几个国家正在试行的重返工作的扶持政策可作为将来开展这一政策的经验和教训。许多国家也已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并加速立法过程,以便加强管理和责任并提高服务质量。
    背& 景
  鉴于发达国家领取伤残公共补助的人数在过去10-15年间迅猛增长,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的养老,残障和遗属保险技术委员会对一些成员国的伤残保险计划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研究的目的是不仅仅对这些国家不同的管理模式进行比较,从而对不同因素在确保效果和控制费用方面的有效性得出结论,而且对公共伤残保险计划和其他社会保险计划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17个成员国分别就其伤残保险的情况填写一份详细的调查问卷,而这些信息都被IleneZeitzer收集整理为一篇题为"伤残保险计划的管理"的报告,并在国际社会保障协会2003年11月在赛普勒斯举行的"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会议上公布。反馈调查问卷的国家是: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以色列、荷兰、新西兰、菲律宾、魁北克省、斯洛文尼亚、瑞典、突尼斯、英国和美国。
  在那次会议上讨论该报告时,成员国都对就Zeitzer报告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表示了相当浓厚的兴趣。重点围绕2个问题:伤残保险计划的欺诈、滥用和误用的问题以及帮助、鼓励伤残保险福利领取者重返有酬工作的问题。另外,大家也注意到一些调查问卷提供关于其决策和立法方面的最新进展,但是受Zeitzer报告篇幅的限制无法就这些问题做更深的探究。因此与会代表决定在原调查问卷及成员国提供的报告和数据上的基础上起草一份后续报告。
  本报告以最初的调查问卷为基础,也利用成员国提供的其他数据。第一部份关于欺诈、滥用和误用及成员国采取的解决措施;第二部份关于在调查问卷中反映的管理方面的最新进展及建议。
  一、伤残保险计划的欺诈、滥用和误用
  本报告中欺诈指不具备资格的人为获得福利待遇而采取的违法行为,并因此一旦被发现可能引起法律后果,如罚款或监禁。滥用指其资格待定的个体伺机获得伤残保险金的行为,或丧失资格的人并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本文中的误用是指不适当地把伤残保险作为其他可能不存在的或管理更严格的社会保险福利的替代品。因此,注意到这个词汇并不是意味着申请领取伤残保险金的个体没有可能影响其工作能力的真正伤残是相当重要的。上述调查问卷并本文试图探究的是伤残保险计划的设计是否允许或鼓励伤残程度较轻者为领取伤残保险金而放弃就业。鉴于在任何制度中都有可能存在上述问题,所以比起采用防止欺诈或滥用措施来,为福利领取者提供更好的帮助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那些在体系设计时已经考虑到这一点的国家,就不会出现这一问题。
  欺诈的问题被认为只在这17个国家中的少数国家中存在。对于大多数伤残保险制度,欺诈产生的原因一是个人提供获得或维持享受福利金资格的虚假情况(医学或其它方面);另一个是医务工作者开具的虚假证明。只有一个国家――菲律宾,把所有与欺诈有关的问题归罪于个人,而且它已经通过数字化的身份识别文件解决了这一问题。澳大利亚已经建立起一套识别程序以减少欺诈和滥用的情况。菲律宾也提到了虚假文件的问题,并且已经通过医疗服务网络及确认参与的医师姓名和执照号码的方式来核查文件的真实性。反馈调查表的国家中没有一个提到关于医学专业人士提供伪证的问题。
  然而,鉴于大多数国家确定享受福利待遇资格的审核过程绝大多数全部依靠纸质文件,因而通过虚假文件欺诈福利金的可能性并不能完全排除。在加拿大实施的计划中,这在理论上是有可能的,而在实际中可能性却很小,这主要因为个人为领取福利金所要求做的伤残医学证明是非常烦琐且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而且其他的社会保险计划,如失业保险,更容易通过虚假文件获得。(欺诈的确在加拿大就业保险计划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样地,对医学专业人士的高度信任意味着对该医务工作者为申请伤残保险者开具的证明可信度并没有一个正式的鉴别程序。
  在其他的国家中,可能同样由于存在其他更易申请的社会福利,而使提供虚假文书申请伤残保险金的情况大大减少。应该注意到,视这一问题为薄弱环节的菲律宾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在没有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中,也可以采取措施在缺乏其他社会福利的情况下减少伤残保险计划中不符合规定、甚至存在欺诈的申请。
  对这些国家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理解。瞒报有薪工作在一些国家中被视为欺诈,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却被视为滥用,这一点可从各国计划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办法上反映出来。伤残保险金通常或者以需求为基础并对需求程度进行评估,或者是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基础,因此瞒报工作收入是这两种类型都面临的问题。对于需要对其需求程度进行评估的伤残保险金领取者瞒报收入与需要对其需求进行评估的除伤残保险以外的收入支持计划福利领取者瞒报收入在本质上一样,都会影响其享受待遇的资格。然而,相比而言,瞒报收入对伤残保险金领取者的吸引力更大,因为伤残保险的待遇水平通常比其他计划高。不需对需求进行评估的伤残保险计划中,继续享受待遇的条件通常是未能恢复劳动能力。在一些伤残保险计划中,丧失劳动能力是享受待遇的唯一条件,而在另一些计划中,伤残保险金领取者被允许在规定程度上从事兼职工作获得一定收入,并以此激励其重返工作岗位。同样的,福利领取者也会从经济利益考虑瞒报工作和收入。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菲律宾和荷兰反馈的报告中都反映存在瞒报有薪工作的情况;在其他的国家中,制定反欺诈和滥用措施对瞒报收入者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在一些国家中,这种带薪工作发生是在黑市或是现金经济中,通常是季节性就业,因此计划管理机构很难发现。这或许反映了福利领取者有意识的欺诈/滥用福利并且逃税。在另一些国家中,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是基于收入征收的,因此对这种带薪工作是有官方记录的。在这种情况下,福利领取者或是不知道他们违反了伤残保险计划的规定,或是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就业情况能够通过其他的官方记录被追踪,或是甘冒被抓到的风险而铤而走险。
  这些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反映了其对这一问题本质及其潜在严重性的看法。以美国为例,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反欺诈,并对于欺诈和滥用绝不姑息。社会保障署反欺诈委员会协调和实施了一套全面措施以消除包括伤残保险在内的所有福利计划中的欺诈现象。其特点是“积极反欺诈计划”,对损害其计划的个人或群体进行起诉,并对计划、体系和实施中的缺陷进行调整。作为政策之一,它还通过减少无用的行政做法维持公众对计划的信心。结果,美国不认为欺诈或滥用是其面临的问题。这中对欺诈和滥用绝不姑息的做法造成了很大影响,从而大大增加了伤残保险金领取者违反规定或瞒报收入的风险。
  荷兰也把反滥用/欺诈作为政府政策的有机组成部份,并且从90年代早期就已经采取了措施。制定了伤残保险计划实施措施,并且在最近(2002年)成立了的实施理事会,专门负责在福利支付和缴费方面的欺诈和滥用问题。荷兰政府把重点放在尽可能提高公众遵守规定的自觉性上。其宗旨是“实施程序:预防C确认C调查C处理”,把重点放在预防上。然而,也有人认为其实施要以实实在在的实施机制为补充,对欺诈或滥用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否则就不足以引起现在的和潜在的福利领取者的重视。
  一些国家对于福利领取者瞒报收入的行为似乎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把这种行为至少部份地归因于对有关规定缺乏了解。因此,一些国家把这种行为视为误用而非欺诈。在这些国家中,福利领取者瞒报收入的风险比采取更明确和激进的反欺诈政策的国家要低。以加拿大为例,瞒报收入的福利领取者通常只被要求缴回有问题的保险金,初犯时被视为超额领取保险金而非欺诈,而且不征收罚款。虽然也有被视为欺诈并对其起诉的情况,但较少见。
  若干的国家为有效预防滥用福利制定了措施。通常分为两类,而且许多国家两类措施都采用了。第一种是向医务工作者、社会保险提供方及现有的和潜在的福利领取者进行公众宣传,提供计划的有关信息。荷兰、澳大利亚、英国和芬兰都开展了此类活动,以就计划的作用和资格要求对专业人士和民众进行教育,改变公众对滥用的可接受态度,并告知民众有关欺诈和违反规定的后果。比如英国开展了一个旨在改变公众对社会福利欺诈态度的全国性的活动,而且澳大利亚最近也开展了类似的名为“支持支持你的制度”的活动。
  被研究的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在最初核查资格过程中采取措施预防滥用的必要性。因此,若干的国家对计划管理者进行特殊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及内部控制措施。以色列、巴西、瑞典、英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芬兰都采取了此类措施。比如,澳大利亚采取了全面的控制措施、流程和制度以迅速识别欺诈/滥用情况,包括建立数据配比系统、风险预测模型和资格复审。加拿大把福利领取者名单信息与所得税及就业保险记录的收入信息进行对比。巴西也采取措施升级信息系统并且医疗鉴定者进行培训。瑞典改进在确定享受资格前的调查程序,而芬兰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英国加强了对福利申请者所提供的证明审核。
  在瑞典,政府管理部门数年以前建立了一套旨在控制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欺诈、滥用和误用问题的计划。到目前为止,使伤残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欺诈现象大大减少。就医疗保险而言,一项调查表明医疗保险金被很多人在对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满意的情况下作为一项收入支持计划。
  虽然调查表没有对这些国家中欺诈和滥用问题进行量化,但我们还是获得了一些信息。英国定期地进行全国和地区性的名为福利复查的活动,以评估欺诈/滥用引起的损失。最新的全国性复查显示,在1996年伤残生活补助的损失是1.5%,而2000年残疾福利计划的损失率是0.5%。虽然比例较低,但也反映了体系的巨大漏洞。
  调查表也就在缺乏其他更适合的社会保险福利的情况下把伤残保险作为提前退休或失业保险的替代品所产生的误用情况的程度。如果这是调整劳动力市场的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尝试的话,就会引起新的问题。这不应该与从伤残福利金自动转到领取退休金的情况混为一谈,后者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其转换规定发生在特定年龄,通常为65岁。(在这方面,法国比较特殊,其残障者要在60岁的时候才能领取退休金)。在就此问题的反馈中,少数成员认为其存在误用伤残保险计划的情况。
  芬兰、荷兰和瑞典全都认为在过去该国存在着误用伤残保险计划的情况。芬兰在大约在十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了这种问题。在过去,荷兰的雇主和工会对包括伤残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的组织和管理有广泛的影响力。由于计划比较慷慨及其管理特点(工会和雇主协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个人和公司因而开始改变他们的行为。两者都希望能更容易的享受到福利。随着时间的推延,这导致伤残保险成为提前退休和劳动力市场的工具,这与其最初意图恰恰相反,而且使待遇水平大幅上涨。结果,为解决这些问题对计划进行了调整。
  瑞典在年间规定超过60岁的老人在就业保险到期的时候,可以不经过任何的健康检查而免费享受伤残保险。同荷兰一样,这在雇主中引起了反应。经与地方工会达成一致,雇主逐渐地采用这种方式(使较年长的工人下岗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稍后转为领取伤残保险金)减少工人数目。这规定在1992年被废止。
  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国家把伤残保险作为提前退休的另一种方式。在澳大利亚,年龄在55岁以上的人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来决定是继续就业还是退休。因此,55岁以上的人更容易享受到福利。同样的,在魁北克省,规定60-65岁的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就有资格享受福利(在这方面魁北克实施的计划与加拿大养老保险伤残保险计划不同,加拿大养老保险伤残保险计划包括除魁北克以外所有加拿大的区域,并不管年龄大小对所有申请者有相同的要求)。德国也认识到把伤残保险作为提前退休或失业保险的替代品所产生的问题。在菲律宾,正如前面讨论的那样,由于缺乏其他的比较适合的社会福利,人们想方设法获得伤残保险金。
  虽然过去一些国家把伤残保险计划作为其他社会保险福利的替代品在当时被广泛视为一种适当的做法,但是现在没有国家认为这是深思熟虑的政策结果。在各个国家,它基于计划设计的一些方面,如魁北克和澳大利亚放宽对较年长的申请者的限制。有趣的是两个政府对其计划设计的这一个方面都不甚满意:魁北克正在对该政策进行重新审核,而澳大利亚计划作为在2002年提出的一揽子改革措施之一,取消对较年长申请者的区别待遇,但目前尚未事实。
  二、伤残保险计划管理的新发展
  最近参与这一研究的许多成员国已经开始对其退休金体系进行调整。有些是对管理和程序进行调整,有些是对目标和设计规划进行根本改变。其他成员国已经注意到这些变化,而且征求公众的意见,已经着手或是开始对其计划进行广泛探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变化是基于对其计划效率和效力的考虑,以降低上涨的社会和经济成本。近期的变化有两个主题:提高享受福利资格门槛,尤其对于部分福利;为鼓励人们工作而不是坐享福利提供更多的激励和支持。除此之外,许多国家正在采取措施改进其立法和审核鉴定过程。
  改进管理的措施涉及到审核鉴定过程的各个方面,重点放在人力资源、程序和工具上。在第一类中,巴西已经为从事审核鉴定的医生进行新的培训,而加拿大也采取了相同的措施改进对其审核者的培训。其目的是提高审核鉴定结果的质量和连续性,避免不必要的投诉,以及防止没有享受福利资格的人领取福利金。巴西也意识到一个无疑地影响许多国家的问题:工作人员的老龄化――其审核鉴定人员的平均年龄是56岁,且多数在未来的五年内将可能退休。因此,它正在积极地雇佣新的社会保障医学鉴定者。菲律宾已经采取相似的措施,雇佣更多的医师和医疗机构以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利用科技来改善伤残保险申请的受理过程及减少欺诈和滥用现象已经受到人们的注意。美国在这一方面走在了前面。继受理服务评估系统之后,它又开发了一个新的伤残保险计划电子受理系统――高速电子伤残保险系统或AeDIB。当完全投入使用后,将实现无纸受理。最初的申请将以电子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扫描到电子客户档案中。医生报告或其他文件也将会以电子的形式被收到,而且自动地进入电子的客户档案中(如果收到纸质文件将被转换成电子文件)。新系统的目标是实现电子分享数据、交换数据,而且管理和控制工作量,以便提高审核的速度和质量。目前,三个州参与AeDIB的试点,并计划尽早推广该计划。
  其他国家,如加拿大也正在积极探索实现在线申请、电子文件和电子化受理。其目的之一是受理申请的速度及改善客户服务。受理申请的过程的相当大部分时间被用于等候医疗鉴定的结果,因而通过安全渠道电子化传递医学数据被视为可能的解决办法。即使不谈建立完善的电子传输系统,一些成员国已经采用电子技术解决更引起关注的问题。比如,菲律宾正在开发包括图像信息的申请系统,以避免和减少欺诈。
  一些国家已经采取其他措施改进其审核过程及改善客户质量,特别是在福利领取者重新就业方面。在2001年,澳大利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起工作的澳大利亚人”,以最大可能地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地所有澳大利亚人的就业参与率。这是一个一揽子计划,包括增加教育、培训和康复的资金投入。继而建立了一个新的评估体系以便更好的对工作能力进行评估。新西兰为解决持续增长的与伤残保险相关的开支,实施了一系列试点措施。其目的是改善现有服务质量,帮助人们从事带薪工作从而减少对伤残保险的依赖。尽管尚未采取措施,芬兰已经考虑建立新的质量保证制度并提高审核程序的透明度。
  准确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对于计划管理以及对政策决策所提供的支持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承认。许多计划有很强的统计数据汇总能力和管理能力,而其它的也正在努力提高其能力。菲律宾对其伤残保险申请过程进行调整以便掌握更完备的统计数据,并改进和发现受理过程中的失误。新西兰为是否增加医疗和伤残福利待遇的数字和费用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
  尽管对管理程序进行变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一些国家也已经认识到在某些方面改善客户服务的必要性。加拿大正在重新考虑调整其申请受理过程,以便使其对申请者而言不至于太过烦琐,而以色列最近也采取措施使那些已经被拒绝或享受部分福利的申请者能够较为容易的重新申请。改善客户服务质量与提高效率和效力是相联系的,因为许多旨在改善客户服务的措施都要求提高受理速度。除此之外,因为没有一个已实施或打算实施的管理方面的调整旨在限制有充分资格者享受福利,所以就更有理由确保满足客户的需要。
  除了上述管理措施外,一些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对其伤残保险计划进行全面和根本性的审视,对其计划和管理的目的和结构进行评价。英国政府在2002年出版绿皮书――“工作之路:帮助人们就业”简要说明了政府将要做的调整,并寻求公众的反馈意见。正如其标题所说的,其重点是促进伤残福利领取者重新就业。措施主要包括为伤残保险受益人重新就业提供较好的支持,为正在尝试重返工作岗位的人提供更丰厚和更实际的物质激励,为长期失业的残疾人提供更多支持,避免其重新依赖伤残保险金。目前已经实施了7个试点计划。
  英国不是唯一进行这种审视的国家。荷兰在近几十年以来问题严重,已经采取措施解决这一个问题。1993年实施的限制资格并增加雇主和职员责任的变革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正考虑2个更深入的方案。第一个是把雇主负责工资替代福利的时间从1年延长到2年,第二个是制订雇员福利法,大大限制雇员享受福利的资格。部分福利将不再被包括,而成为雇主和雇员责任。
  美国也已经对其2个公共伤残保险待遇计划(一个是缴费型,另一个是需求评估型)进行全面评估,而且对改革的必要性做出了结论。因为在美国没有全民性的公共医疗保健计划,而且人们即使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也希望获得伤残保险资格,以便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认识到这一情况,美国打算采取新的措施使某些申请者尽早接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服务,而避免其长时间的申请收入支持福利。其他的措施包括加强审核过程并且使投诉系统更加规范。
  除了前面提到的澳大利亚对计划管理方面所做的变革之外,澳政府在2002年宣布对伤残保险支持退休金计划进行调整,限制享受资格并且鼓励公重返工作岗位或继续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提议是要提高低工作能力者的限制资格,即由目前的每周工作30小时改为少于15小时。其他的调整包括要求55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管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如何都与其他申请人一样被同等对待。为了贯彻这些新举措,政府大大增加了对就业、康复、培训和岗前辅导的资金投入。由于有反对意见及考虑到新措施没有解决残障人士就业在体制和观念上的障碍,所以到目前为止,这些提议并没有成功地被澳大利亚国会通过。在2003年,澳大利亚政府就为包括在残疾人在内的处于工作年龄的人群提供收入支持计划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基于此,政府计划为改革提供更多的选择。并且还会进入社区更进一步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魁北克省的包括缴费型伤残保险计划在内的退休金计划按照惯例向公众征求意见。在2003年,魁北克政府进行了最新一轮的征求意见活动,并公布了意见结果――一篇名为“调整养老金计划以适应魁北克省的新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一些改进该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的建议措施,其中包括取消伤残保险计划对60-65岁就业者的更宽松的待遇。
  最近瑞典对伤残保险计划的改革可以说是更根本性的,而且是1999年发起的养老金改革计划的最后一项措施。在2003年1月,伤残福利金和临时性伤残福利金从公共养老金计划中剔除,纳入到公共疾病保险计划中,且被重新定义。30岁之下的人不能再享受伤残保险,而领取最长达到3年的“活动福利金”。这样在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鼓励其进入或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30岁以上的人不再享受伤残养老金,而可以领取疾病保险或临时性疾病保险,这种疾病保险是基于实际的收入损失,而非在改革前计划中的养老金。
  结& 论
  伤残保险计划的欺诈和滥用问题在大多数参与调查的国家中都多多少少的存在,虽然它们并没有视其为一个主要问题。伤残保险的误用也不太严重:在过去曾经在一些国家中出现过,但已经采取了解决措施。因此,瞒报收入才是一个普遍问题,实际上每个国家都存在这一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包括:一些国家对正在享受福利的人的资格审核不够,惩罚措施不够。对瞒报收入问题的定性和解决措施各国也存在很大差异。
  许多国家的计划设计过程都反映了一个目的:通过宣传教育(即包括计划的要求也包括违反规定的后果)及最初审核申请资格的质量控制,来进行预防。同样地,也都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切实的实施机制,并对诈骗或滥用者进行明确处罚。一些欺诈或滥用情况不严重的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实施机制,这就增加了滥用/诈骗者的风险,起到了威慑作用。然而,采取大量的处罚措施也许对每个国家都是必要或适当的,公众对处罚措施的了解可能才是重点。
  在那些福利待遇水平高、福利受益者义务少且与非伤残保险计划相比对老年人的资格要求更为宽松的国家中,伤残保险的结构和管理对于一些申请者产生了负面的刺激。这不仅加重了保险计划的负担,并且在许多发达国家正将面临劳力不足的情况下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量。那些诱使人们证明自己的残废的计划会误导公众。通过收税或缴费来筹措资金的伤残保险计划也将减轻雇主的责任。在设计伤残保险的时候,特别是将来对目前的制度进行改革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公众的负面刺激和引起道德危机的问题。
  参与这一项研究的许多国家最近都已经或打算对其伤残保险计划的管理进行改革,这说明如何最好地设计和实施计划不是一个容易地被回答的问题。这些国家对其计划设计进行的改革有2个主要内容:限制受益人的数量;鼓励/支持受益人重返工作。在许多国家中,迅速增长的申请数量引起了政府的反思和公众的讨论。主要由于对不断增加的费用支出问题的关注,政府最近对福利水平和资格标准进行了的仔细审查。提供部分福利的几个国家正在对其进行重新审核,而不提供部分福利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表示出了采取行动的考虑。一些国家正在考虑或者已经开始着手提高资格标准,以限制计划发展。同时,另一些国家也对没有很好地从目前的计划中受益的个人或群体表示了关注。瑞典也许采取了最创新性的变革措施,即把30岁以下的人从伤残保险计划中剔除,通过其他机制向其提供保障,以增加劳动参与率。
  许多国家已经采取改革措施使计划受益人重返工作岗位。这反映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尽管计划的本意并不如此,但伤残保险金有可能变为长期养老金,这对于受益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不利的。一些计划在使受益人重新就业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正在进行试点的措施包括:过度性收入保障、所得税优惠及一系列根据个人情况所提供的服务。尽管现在对这些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可能为时过早,但个别国家在这方面取得经验可供其他国家借鉴。
  除了对计划设计方面的改革以外,一些国家也已经或打算在计划实施方面进行变革。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受理申请的速度,以更及时、更经济的方式来确定福利申请人的资格。一些国家正在尝试电子受理申请以提高受理的速度,但是多数仍仰赖纸质文件进行处理。
  对于本报告中涉及的所有国家,都面临着同一个挑战:如何平衡伤残人士对收入保障的需求及建立一个运行良好,减少欺诈和滥用,且能使更多的收益人能重新就业的伤残保险计划这两者的关系。
稿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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