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朵有些问题厂里不给签劳动合同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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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凤诉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凤,***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克俭,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子健,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成凤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成凤于日进入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凡西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约定李成凤工作岗位为财会部门成本报价岗位,兼后勤,税前月基本工资为1,900元等,另内载,“9.4乙方(李成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露凡西公司)可随时解除本合同:……9.4.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9.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9.5.6在公司内外对公司同事施暴、打架、恐吓或盗窃员工或公司财物者。……”李成凤为露凡西公司提供正常劳动至日。日,李成凤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露凡西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迟延办理退工损失,并返还劳动手册及开具退工单。同年4月24日,该会作出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2189号裁决书,由露凡西公司支付李成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991.71元、日至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55.18元、日至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2,243.64元。露凡西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无须支付李成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991.71元。原审庭审中,露凡西公司陈述,李成凤与甲间本来关系就不好,双方有矛盾。日,李成凤将代领的文件扔或丢给甲,引发双方争吵,并发生扭打。后来公司管理人员乙要求两名涉事人员及当时的在场人丙、丁说明事件经过,4人出具的经过说明可证实争执系由于李成凤的不当行为引起,且双方确实动手打了架,李成凤对此已作自认。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司规定,其对李成凤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李成凤拒签处分单,其遂于公司内部网站上发布公告,以李成凤与甲上班时间打架为由解除了与两人的劳动关系。对此,露凡西公司提交对于与本案所涉事件相关的电子邮件公证书、处分记录单及解除公告各一份。其中公证书之内容为,通过远程连接并进入Captain.[A]的电子邮箱,查询该邮箱于日12时至15时期间所收到的电子邮件后,点击该期间收到的4封相应电子邮件,屏幕显示该电子邮件内容,浏览并予打印之过程。该4封电子邮件均为对当日12时16分A发出的要求收件人就李成凤与B争执事件过程如实呈报之电子邮件的回复。其中当日13时24分,发件人为Lianqun.Li[E]的邮件内载,"……早上九点多钟我和丽丽刚刚从郭副总裁办公室回到我们会议部办公室忙结账的事没几分钟,就见李成凤离老远将文件扔到B处,B莫名其妙的生气地问了下李成凤你要干嘛?李成凤没听到似的没有回应,B又问你一大早想干嘛?然后李成凤带着不屑的口气来了句'切',然后B坐在位置上就很生气地将文件回扔到李成凤处结果扔落到D的座位后面了。然后B一边站起来将文件去D处捡起来扔回到李成凤座上,一边再问李成凤你一大早想干嘛?我当时在低头对账,听见她俩吵起来时就抬头让她俩别吵了时,只见李成凤一只手抓着B的衣领拽着B让她去钟协办公室,两个人都动手打起来了。然后两个人你一句我一句地边吵边拉着去钟协办公室了。……她俩这样在办公室以前这样吵过架,这次吵得更凶了还动了手严重影响办公。……"当日13时58分,发件人为ChengFeng.Li[李成凤]的电子邮件内载,"……前台打电话说有会计部的文件。叫我去拿回,我去拿时,发现还有丽丽的文件,我就好心帮丽丽也带回办公室扔在她台上,就忙自己的事,然后他(原文如此)又把东西乱扔出来,说我态度不好,想打架是吗?就冲到我桌前,莫名其妙地把我桌上的水杯打翻,到处都进了水,当时科长在场所看财务催的资料(,)根本就没关心我们的事,所以他也没站出来阻止事件的发生。接下来,我也火了,拉着丽丽去找协理解决,他又踢了我两脚,我气得大声叫打人,立刻引来了好多人围观……"。当日14时02分,发件人为Chaoqun.Li[D]的邮件内载,"今天早上李成凤(以下简称李)拿了两封快递进办公室,在B(以下简称雷)桌前把其中一封丢给她,当即雷大声吵起。李走回自己的位置,雷在自己的位置站起把快递仍(扔)向李,由于角度问题快递砸到我的耳朵处并掉在地上。雷继续大声跟李争吵,李在忙自己的工作……两人的争吵越来越激烈声音越来越大,我停下手头的工作,问雷想干嘛。由于我的斜对面就是雷的位置,所以她的举动我看得很清楚。……李回到自己位置坐下,雷继续大声骂李。雷突然走到李的桌前把李的杯子等物品推到(倒),水顺势留(流)下把桌子上的物品弄湿。李从位置走出向雷理论,建议去找人事解决,雷不肯,坚持去找钟协理。意见不合,雷先踹了李的腿两脚,李抓雷的衣服,两人扭打在一起。"当日14时17分,发件人为LiLi.Lei[B]的电子邮件内载,"……今天早上从郭副总的办公室下来……坐在位子上查阅资料的过程中,这时李成凤在进办公室的门口将手里的文件向我砸来,我就抬起头问她一大早上想干嘛?为什么这么做!她一声不吭不屑的冷笑'切'了一下,我看到对方不担(但)不认错还故意整事的态度就特别生气,就拿桌上的文件回扔了过去,但是没有扔到对方的桌子上而是扔到了超群座位后面的角落里,我走过去捡起文件摔在了李成凤的桌子上准备转身回到座位上,这时李成凤站起来拽起我的衣领将手打到我的脸上,把我往外推,我当时情绪特别激动就回踢了她的小腿,完了将她桌上的茶杯摊(推)倒了桌子上……"李成凤称其从未见过处分记录单及公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李成凤代理人称此只????证明A收到过该4封邮件,并不代表上述邮件系由李成凤等人发送。李成凤本人则称,其确实使用过这一邮箱,但该邮箱无密码,谁都能使用,其未曾收到过A发来的邮件,亦未曾发过公证书中所体现由其邮箱致A的电子邮件。李成凤所述的解除过程为,日快下班时,A到其办公室来说要求其当天离开公司,并当场将其桌子及电脑都封掉了,其询问解职原因,A答公司要裁员,让其去劳动仲裁,并说公司愿意承担所有损失。当时在办公室的在场人还有C、E及D。B很少呆在自己的办公室,当时不在场。其每天早上都会到前台去拿文件,但当日未帮B拿过,两人之间亦未发生过争执,露凡西公司所称的争执打架事件不属实。在日的原审庭审中,李成凤本人又称,事发当日其确实为B代领过文件,但其拿回办公室后放在了桌上让其他人自己来取,并未发生因扔文件引发争执的情况。原审庭审中,露凡西公司提交日起至同年4月期间邮箱收到及发出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一组。其中日的收发记录显示,该邮箱曾于13时46分发件至Chaoqun.Li[D],并于13时50分收到Jessy.邮箱发出的邮件,内容分别与前述公证书中两邮箱致A的汇报事件经过之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该邮箱于13时58分发送该邮件至A邮箱。而自同年2月25日起至同年4月间该邮箱继续使用,内容均为公事往来。露凡西公司以此证明事发后李成凤曾与D互发邮件,以期达到对事件经过陈述一致的目的;而李成凤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审计工作需要其又请李成凤回来服务过一段时间,在此前后邮箱一直系由李成凤个人使用,现该邮箱已不再使用,系争邮件不可能由他人代发。李成凤则称,日下午其一直在为了争议事项与露凡西公司沟通,领导在找其谈话,其一直不在位置上,其未发送过与争执打架事件相关的邮件,对此不予认可;李成凤对此后的电子邮件真实性无异议,称其确实为工作继续使用过涉争邮箱。原审庭审中,露凡西公司申请证人D出庭作证。证人D陈述,其于日进入露凡西公司处财会部门工作至今,与李成凤原为同一部门同一办公室面对面坐的同事,同一办公室的还有E、B等。日上午10时左右,李成凤拿着两份文件走进办公室,将其中一份丢到B桌上,碰到了B的脸。B就站起来,走到李成凤桌前,推倒了李成凤桌上的茶杯等物。李成凤上前抓B的头发,没有抓到,遂抓住了B的衣领。B就踢了李成凤一脚,两人扭打起来。整个事发经过的在场人为其及E,听到争吵声后其他人也过来了。后来B说要去钟协理处评理,李成凤则说要去人事部门,两人就走出了办公室。中午时李成凤、B、E及其4人接到了人事处长A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汇报事件经过,其遂写了电子邮件回复给A。当日下午快下班时,A将李成凤叫出了办公室,后来李成凤很生气地回来了,说是因为上午打架的事情被开除了,保安跟着李成凤,将李成凤的桌子都封掉了。不久B也因为打架一事被开除了。而李成凤离职后又回来过,是因为公司审计的事情,露凡西公司请李成凤回来帮忙的。经证据出示,证人D对于露凡西公司所提交日下午13时45分李成凤致其及13时50分其致李成凤的电子邮件、当日14时02分其致A的电子邮件真实性均无异议,称在接到A要求汇报事件经过的电子邮件后,由于其与李成凤关系较好,故在各自写了事件经过后两人先互相发邮件交换了意见,之后再发给了A。露凡西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李成凤则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证人本来与其关系很好,还吃住在其处,证人系受到了露凡西公司的胁迫而作出上述陈述的。原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露凡西公司、李成凤对于双方劳动合同于日终结并无争议,但对于解除原因陈述不一,李成凤称系露凡西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露凡西公司则认为解除原因为李成凤严重违纪。对此,出庭作证的证人D关于李成凤系因打架一事被开除的陈述,与露凡西公司提交的处分记录单、解除公告可以相互印证,支撑露凡西公司关于解除理由的陈述;李成凤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关于解除理由为裁员的主张,因此,原审法院对露凡西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确认露凡西公司系以李成凤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至于该解除理由是否成立:露凡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公证书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李成凤确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对该事实已作了自认。证人D关于事件经过、事后沟通过程的陈述,与电子邮件内容可相互印证。李成凤并未否认邮箱系由其本人使用,但称系争电子邮件并非由其本人所发,系通过他人代发等方式伪造;并以证人所作陈述并非本人真实意愿为由不予认可。但李成凤对于上述主张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印证,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推翻该公证电子邮件及出庭证人证言之效力,且李成凤关于其是否为B代领过文件等细节陈述亦先后矛盾,原审法院对李成凤的主张难以采信。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存在李成凤于交付代领文件时行为不当引发与同事之间的争执,并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露凡西公司引合同中关于严重违纪之约定作为解除与李成凤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当,露凡西公司要求判令无须支付李成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具有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露凡西公司、李成凤一致同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与法无悖,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李成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991.71元;二、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成凤日至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055.18元;三、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成凤日至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2,243.6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李成凤各负担2.5元。原审法院判决后,李成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日李成凤与甲并未发生打架事件。露凡西公司系以裁员的名义解雇李成凤,且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原审时丙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丙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即使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也构不成严重违纪,露凡西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露凡西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991.71元。被上诉人露凡西公司辩称:李成凤至今否认打架事实。在承认电子邮箱系其使用的???况下,还否认??应公司人事处长的要求发送过电子邮件。证人丙证明了当天发生打架事件,其也曾向人事处长发送邮件说明情况,还承认其曾与李成凤商量该如何回复人事处长。根据公司与李成凤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公司内部,只要发生与同事打架的事件,公司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解除前也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义务。李成凤称公司系裁员才与其解除合同,并无证据证明。现不同意李成凤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审理中,李成凤向本院申请证人辛出庭作证,辛作证称:其系露凡西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劳动关系原在露凡西公司,后转至另一家公司。其主要负责两家公司的文件备份,公司的每台电脑开机时均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之后打开outlook工作邮箱就无需再输密码,因为是和开机用户名、密码绑定的。公司的服务器可以进入任何人的邮箱查看、发送、收取邮件,公司内任何人的邮箱也是网管来设置权限,设定初始密码,网管可以以别人的名义,用别人的邮箱发送邮件。公司共有三个网管,除三个网管外没有别人可以他人的名义发送邮件,其并未做过以他人的名义发送邮件的事,但公司领导可以越级指令其下属,其下属即使做了这样的事也不会告诉其。原审时露凡西公司提供的邮件公证书是其陪同人事行政处的人员一起去徐汇公证处做的公证,是其告诉公证员怎样登陆邮箱。现其已从公司离职,离职原因是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离职时和公司闹得很不愉快。李成凤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可证明其邮箱可由他人登陆、更改、发送邮件,原审公证的邮件不能证明系其所发,公证存在严重瑕疵,公证员是根据证人的指引操作的。露凡西公司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但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称证人离职时对公司有怨言,且原审时的邮件公证也是证人去做的,如果邮件有造假,也是证人在造假,而证人称其并未造假,说明邮件是真实的。鉴于证人辛仅作证称公司网管可通过公司服务器进入他人邮箱以他人名义发送邮件,但就原审公证的相关邮件,是否系他人进入李成凤的邮箱,以李成凤的名义所发,证人称并不知情,故该证言并不足以证明原审公证的李成凤的邮件另有他人所发,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双方就露凡西公司与李成凤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通知工会的争议,还进行了如下举证及质证:李成凤向本院提供:证据1、与戊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李成凤称戊系露凡西公司的工会主席,该证据旨在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工会,戊对此事毫不知情;证据2、署名为“宝玉”的人于日发给李成凤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内容为“成凤:我该说了已说了,你能回来当然更好……但你真的不想回来,我也无法强迫,你不回来那就刚好中了钟的计划,希望你真的考虑清楚了。”露凡西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证据1、不能确定录音中的当事人是否是戊本人,且戊当时并非公司工会主席,戊不了解事情经过不能证明公司未通知工会。证据2、该邮件仅是个网页打印件,其中的“宝玉”并非公司员工,且邮件与本案无关联性。露凡西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1、通知工会函及工会批复回执,工会批复回执上由庚签字并加盖工会章;证据2、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总工会《关于同意成立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的批复》;证据3、原工会主席A的辞职申请书。上述证据旨在证明露凡西公司于日成立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由A、B、庚三人组成,A为工会主席,但A于日已离职,其后工会委员会一直未改选,工会主席一职长期处于空缺状态,故戊连工会委员也不是,更非工会主席。李成凤对露凡西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认可,理由如下:1、庚系松江生产部经理,自从公司2011年生产部搬至松江后,一直在松江上班,从未来过公司在闵行的经营地,其不可能在日当天代表工会签署批复回执;2,原工会主席A离职后,露凡西公司曾下发公告由戊担任工会主席(兼经营管理室总经理助理),在李成凤与戊的通话录音中,戊也认可自己的工会主席身份;3、日,李成凤去了梅陇镇总工会了解情况,梅陇镇总工会的电脑清楚显示露凡西公司处现任工会主席是戊。李成凤为证明其上述理由,另向本院补充提供:证据3、任、奎签字的证明,内容为:原工会主席A离职后,露凡西公司出内部公告让戊代理此职位,并在全公司对员工宣布目前阶段工会的事找戊解决,由于工会主席一直未选举,公司员工都清楚知道戊是代理工会主席;证据4、露凡西公司的公告,内容为:经公司决定,自日起,任命戊为经营管理室总经理助理,原岗位职务兼任;5、照片打印件,旨在证明梅陇镇总工会的电脑中清楚显示露凡西公司处现任工会主席是戊。就上述证据5,李成凤的代理人还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梅陇镇总工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梅陇镇总工会工作人员解释说,原工会主席A离职后,露凡西公司处一直未对工会主席一职进行改选,目前戊仅仅是作为露凡西公司工会的一名联络人员,其身份并非工会主席。露凡西公司对李成凤补充提供的上述证据3、4、5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任、奎均已离职,两位离职员工的口头说辞,不具有证明力;关于任命戊为经营管理室总经理助理的公告,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照片打印件,无时间、地点、出处,不具有证明力。综合上述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李成凤提供的证据1、与戊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的人员是否戊尚无法确定,且即使确系戊本人,戊在通话中仅表示其不知道日发生的事,但并未表明其当时的身份是工会主席或代理工会主席,故不足以证明李成凤所主张的戊系工会主席或代理工会主席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宝玉”所发邮件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任、奎签字的证明属于书面证人证言,但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4、关于任命戊为经营管理室总经理助理的公告,其中并无任命戊为代理工会主席的内容,故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照片反映的是戊在梅陇镇总工会电脑中的记录,但在本院开具调查令后,梅陇镇总工会工作人员已对此作出了解释,说明目前戊仅仅是作为露凡西公司工会的一名联络人员,其身份并非工会主席,故该证据亦不能证明戊日时任露凡西公司工会主席,或代理工会主席,或负责工会事务的事实。露凡西公司提供的证据1、通知工会函及工会批复回执,工会批复回执上加盖有工会的公章,其真实性应予认定;证据2、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总工会《关于同意成立上海露凡西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的批复》,上加盖有梅陇镇总工会的公章,其真实性应予认定;证据3、原工会主席A的辞职申请书,因李成凤亦认可A早已辞职,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可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实无误,本院依??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露凡西公司第二届工会委员会于2010年10月经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总工会批复成立,该届工会委员会由A、B、庚三人组成,其中A任工会主席。后A于日申请离职。日,露凡西公司向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通知函,告知工会,公司决定解除李成凤、甲两人的劳动合同,工会委员会书面回复表示同意公司的处理结果,该回复由庚签字并加盖有工会公章。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李成凤是否存在上班时间与员工甲打架的事实。就该争议事实,露凡西公司提供了经公证的当事人甲、李成凤及在场人员丁、丙分别向公司管理人员乙发送的电子邮件,该些邮件相互印证,均可证明李成凤与甲因故发生冲突,致相互扭打的事实,李成凤虽主张从其邮箱发出的邮件非其本人所发,但并未提供可证实该主张的证据,李成凤在二审时提供的证人辛也仅作证称公司网管可进入他人邮箱以他人名义发送邮件,但就原审公证的邮件,是否系他人进入李成凤的邮箱,以李成凤的名义所发,辛未能证明。且从李成凤所发邮件的内容来看,均系为自身行为的开脱、辩解,符合本人所发的特征。原审中,露凡西公司还申请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陈述了事发的经过,丙的证言与公证电子邮件的内容亦可相互印证。同时,李成凤也承认其原本与证人丙的关系很好,丙还曾吃住在其处。故丙的证言在本案中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基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李成凤与他人打架的事实应可认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二是露凡西公司与李成凤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通知工会。根据露凡西公司二审时提供的证据,露凡西公司已将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并得到工会的书面回复。李成凤虽主张作为工会主席的戊对此并不知情,但一是戊日时并非露凡西公司的工会主席;二是戊当时是否代理工会主席,负责工会事务亦无充分有效的证据可证明,三是在已有工会书面回复的情况下,戊个人表示不了解相关情况也不足以否定公司曾将解除事宜告知工会的事实。综上所述,因李成凤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同时也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露凡西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实体及程序上均不存在违法之处,其解除行为并无不当。李成凤要求露凡西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成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东和代理审判员  周 寅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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