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应该怎样去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才能保护工人的最大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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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
罢工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作者:刘植荣
英文版《环球时报》2014年4月22日报道称,2014年3月以来,中国发生大规模(500人以上工人参加)的罢工30起。而在中国,“罢工”这个词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一样,都属于“敏感词”,尽管后者被写进宪法里,受法律保护。本文就分析罢工在中国合法吗,中国近期为什么频发罢工,中国劳工权益是怎样的,如何才能减少罢工的发生等问题。
中国进入罢工多发期
中国经营网2014年4月17发表了题为《东莞裕元鞋厂中国员工因福利问题举行罢工》的文章,东莞高埗镇裕元鞋厂有四万多名工人罢工,原因是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近段时间厂里工人都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交费情况,发现裕元鞋厂交的社保额度不足,其中有一名老员工每月总收入3000元左右,厂里需为他交纳社保330元,但他去社保局查询到的缴费记录发现,工厂只为他每月交纳27.15元。
在东莞高埗裕元鞋厂工潮依然没有平息的情况下,江西安福县裕元鞋厂的2000名工人4月18日也开始罢工,声援高埗裕元鞋厂的工人。
分析各地发生的罢工事件,几乎都是因为工资福利问题,更准确地说,是企业违反劳工法律,没按法律规定标准发放工资和提供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工人能够通过网络获取政府的各种劳工法律,劳动合同、工资制度、各种社保、公积金标准、辞退补偿等这些关乎工人切身利益的政策都有了解,如果企业不依法用工必然要激怒工人,在工会不能为工人做主的情况下,工人别无选择,只有通过罢工给企业老板点颜色瞧瞧,逼迫企业依法用工,按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工资和交纳各种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劳工权益,可以预见,劳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罢工会越来越频繁,规模也会越来越大,甚至会出现全国同行业甚至跨行业的总罢工。
罢工在中国合法
罢工自由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迁徒自由一样,被世界很多国家写入宪法,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罢工自由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订。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了“罢工自由”。
1954年宪法没规定“罢工自由”,但规定了“居住和迁徙自由”。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后来,中国法制建设几乎停顿,一些现有的法律制度也遭到破坏。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在会上大力支持毛泽东的观点,他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在中央高层“重人治轻法治”思想指导下,“罢工自由”入宪的进程自然也就停滞了下来。
在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重提“罢工自由”入宪,1975年宪法便有了“罢工自由”的规定。
1978年修改宪法时,仍保留了“罢工自由”。但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取消了“罢工自由”,胡乔木在宪法修改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关于居住和迁徙自由的问题,胡乔木说:“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
虽然现行的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但中国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罢工,“法不禁即可为”,所以说,罢工在中国仍是合法的,因为它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禁止的规定。
中国于1997年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缔约各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在批准时我国并没有声明不履行这一义务,这也表明,中国政府已向世界宣布“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
为了全面实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也清理了国内法律,避免国内法律与国际法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工会法》,便增加了这一条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中国没有罢工法律,《工会法》只能用“停工”、“怠工”代替“罢工”。这也表明,我国法律实际上是含蓄地确认了公民的罢工权利。
罢工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和资本所有者是生产要素中的一对矛盾。劳资矛盾具有同一性,即工人与资本家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谁也离不开谁。劳资矛盾更具有斗争性,工人想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而资本家就设法少给工人报酬。劳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而劳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就有劳资矛盾,罢工是劳资矛盾斗争性的具体表现,罢工这种行为或潜在的罢工因素,一直存在于劳资矛盾统一体中。
“缩小贫富差距”是各国政客的口头禅,那么,怎样才能缩小贫富差距?
要缩小贫富差距,就要加大劳动者分得社会财富的比例。工人阶级要想争取到更多的财富,只有组织起来。工会可以增加工人在工资集体谈判中的优势,在很多情况下逼迫资本家让步,因为如果不让步,工会就采取罢工行动,使资本家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说,罢工是工会与企业主集体协商的一张王牌,没有罢工这张王牌,所谓的“集体协商”就只能流于文字上,还是企业主说了算。
我考察过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他们的工会有力量,工会领导人在工人心目中的威望比总统还高,工会领袖一声令下,就让飞机趴窝,让火车停驶,让交通瘫痪,逼迫雇主答应劳动者要求。有一个劳动者死在劳动岗位上,全国工会罢工声援。
1937年,美国发生了4740起罢工,成为美国历史上罢工次数最多的年份。在声势浩大的罢工浪潮中,资本家做出了一个又一个的妥协,工人阶级的工资和福利水平逐步提高。1949年,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与通用汽车公司达成协议,通用汽车公司保证工会成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与企业生产率同步提高,工会则保证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劳动力。这一劳资协议成为当时美国劳资谈判的范本,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选择,其他工会组织纷纷效仿这一做法。1969年,美国普通工人的工资为9000美元,相当于现在的4万多美元,当时,工人已经享有了很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福利,工人阶级成为中产阶级的主体。当时,美国媒体经常发布各大公司工资福利排名,排名靠前的公司自然就能吸引优质劳动力,这也激励了企业不断提高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使美国工人阶层的工资水平总体较高,普通劳动者分得了GDP较大的份额。
美国工人阶级通过罢工为自己争取来的各种权益,都逐步获得法律保障,如最低工资法,公务员工资必须与私企持平法,公职人员利益回避法(谁提涨薪不给谁加薪)等等。在这些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工人的权益得到极大保障,缓和了劳资矛盾,使美国罢工锐减,1970&年为381起,1980年为187起,2010年仅为11起。
美国工人的罢工运动也推动了“新政”的提出和实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所认为的那样:“新政”不但创建了一个中产阶级社会,还给予美国工人阶级更多的政治权利,结束了富人精英统治,使美国更贴近民主理想。
中国一些企业劳工权益保障不如非洲
在不少中国人的印象中,非洲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个印象与我们一些媒体的误导性宣传有关。其实,非洲有32个国家的最低收入超过我们,在非洲的中资企业要从国内带劳工过去,因为在当地雇非洲人的成本要比从国内带过去的劳工成本高很多。
根据2010年11月14日南非报纸《The Sunday
Times》的报道,南非警察在开普敦和德班逮捕了16名中国员工,他们在被法院审判后将被驱逐出南非,四年内不得重新入南非。该报披露,一家中国电信公司2010年1月与南非第三大互联网运营商Cell
C公司签订了29亿南非兰特(约合28亿人民币元)的合同,负责南非高速互联网建设。警方称该公司每月都组织数以百计的非法劳务人员入境。南非政府官员Patrick
Craven说,从中国进口廉价劳动力,就相当于是“非法人口贩运”。根据南非警方的调查材料,在南非的中国劳工月薪只有2500南非兰特,而要雇用当地劳工则不得低于每月30000南非兰特,雇用一名南非当地劳工相当于雇用12名中国工人。
非洲一些国家虽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他们继承了殖民宗主国的法律体系,法制还是比较健全的,各国劳动法基本上承袭了英法等欧洲国家的立法精神,有的更是照搬条文。
非洲国家对“临时工”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并非任何工种都可以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仅适用于顶替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短期离职空缺(如休病假或年假),或为紧急避险、修复雇主的工作、建筑或工厂的缺陷而实施的紧迫工作,或者是不定期地实施雇主的某部分工作。临时劳动合同在非洲很多国家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埃塞俄比亚劳动法规定临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连续45日,且不得重复签订。对应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种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也属于违法,如喀麦隆劳动法规定,超过3个月的工人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洲的劳动法律是很人道的,不但有最低工资和各种保险要求,还对外地雇员的居住条件提出明确的规定。在喀麦隆,对来自25公里以外的雇员,雇主有义务提供住房,住房必须是家庭式的,有厨房、厕所和至少3个房间,能哺养一到两个孩子。这样做,充分考虑到了工人的家庭生活需求,是非常人性化的制度。
在非洲某些中资公司的营地里,会看到两种房子,一种是简陋的铁皮房,一种是比较漂亮的彩钢房。很多同胞会认为好房子是给中国人住的,差房子是给当地劳工住的。正好相反,当地工人要住漂亮彩钢房,中国雇员则住简陋的铁皮房里。因为对当地雇员的各项待遇丝毫不可马虎,不按照法律要求为他们提供住房,他们就会把企业告上法庭。因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住房条件不好把公司告上法庭在中国罕有发生,但在非洲,这可是白纸黑字写在法律上的。
在非洲,工会组织和罢工受法律保护,企业不但不得干涉工会活动,还要为他们提供办公场所和活动经费,工会领导人在任期内不得被解雇。特别是当工人罢工时,是绝对不能采取解雇、扣发工资等惩罚性措施的,否则,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
非洲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公司的裁员顺序,由于生产或市场原因需要裁员时,要按法律规定的裁员优先级裁员,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弱者最后遭裁减。企业裁员时必须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在企业中工作时间最短的员工;家庭负担轻的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致残的员工;工人代表或工会领导;孕妇。
笔者在喀麦隆时,一家企业把一女秘书解聘,后来法院给这家企业送来了传票,原来女秘书把这家企业告上法庭,说她怀孕了。其实这个女秘书并未结婚,公司也不知道她怀孕,但她有医院的怀孕证明。最后,这家中国公司撤销对这个女秘书的解聘决定,继续雇用。
如果工会领导组织罢工,想把这名工会领导解聘,那是很麻烦的,因为工会领导的解聘优先级在后面,这就是用法律保护工会,防止雇主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打击报复。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严控公职人员涨薪
《法治晚报》2014年4月23日发文称,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在“十三五”规划编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人均GDP达到6700多美元,已经属于中高收入国家的行列,我们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十三五’的努力,用世界银行的标准接近高收入国家的行列,如果做得更好一点,可能就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体制内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只看到了GDP的“量,”没分析GDP的“质”。
中国的GDP有量,但我们的GDP的质就不敢恭维了,因为里有很多“豆腐渣”。就拿房地产来说,都是盖房子,价格都是100万元,我们的房子只有二三十年的寿命,而外国房子的寿命大都在百年以上,也就是说,我们房地产业创造的GDP至少有七成的水分。再有,把一块地皮由100万元炒到1100万元,增加的1000万元的GDP有何意义?还有,我们不计后果地硬发展,排放了大量污染,政府再拿出一大笔钱来治理污染,这样的GDP其实是负GDP,GDP越大,对百姓的危害越大,将来的经济负担越大。
我们接着看看GDP的分配。中国劳动者报酬仅占GDP的30%,其余都被政府和资本所有者拿走了。而欧洲国家从1980年以来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一直在63%以上,上个世纪80年代初甚至高达70%。
中国有7.7亿从业人员,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人社部发布的系列数据推算出,2012年中国劳动者月工资状况是:全社会就业人员工资中位数为1443元;乡村就业人员工资中位数为438元;城镇就业人员工资中位数为2515元;城镇非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565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15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396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97元。
可见,中国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别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如果继续涨薪,必然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让贫富差距更大,社会矛盾更尖锐。
中国名目繁多的“双轨制”是导致中国社会分裂的总根源,社会矛盾不是市场运作造成的,恰恰是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是用计划经济手段计划出来的。拿工资来说,工资本应该市场化,让市场决定各行业、各职位的工资水平。可我们的公职人员和国有垄断企业并没有参照市场来制定工资标准,还是靠“红头文件”发工资,公共部门的工资每涨一次,私营部门涨十次都赶不上,这是中国工资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
市场经济国家就要让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工资标准由市场调节。当一个行业的工资过高时,必然会吸引过多的应聘者,雇主便会降低这个行业的工资,以减少劳动力成本。反之,如果一个行业出现招聘难时,雇主就要提高这个行业的工资,以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应聘。政府对首次收入分配的干预,只规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的就都交给市场去配置劳动力资源。
公共部门绝不能自己给自己定工资标准,而是要紧盯市场,让自己的工资标准与私营单位保持一致。例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甚至有法律规定:公务员工资不得超过私营企业。
根据国际经验,只要做到全国从业人员的工资市场化,全社会平均工资必然会在两倍于最低工资的标准上下波动。国际上一般把全国从业人员工资中位数的40%作为贫困线,工资中位数的160%作为富裕线,收入位于贫困线和富裕线之间的群体就构成一个社会的中产阶层。这才是科学、合理,使社会和谐的工资制度。
由于公务员和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高出私营部门很多,导致私营部门工人有很大的落差,他们对这种不公的分配制度极为不满,再加上一些公职人员享受的免费养老、公费医疗、福利分房以及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等超国民待遇,这更让私营部门的广大劳动者心怀怨气,于是,通过罢工发泄心中的不满,主张自己的权益诉求,这也是近期罢工频发的一个原因。
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
在近年来中国发生的历次罢工事件中,几乎看不到工会的影子。而外国工人罢工,几乎都是工会组织的。我们不仅要问,中国的工会在工人维权行动中做了些什么?
2010年5月22日,本田中国公司两名组织罢工的工人被解雇了,这要是在国外就是非法解雇,工人不能因罢工遭受解雇。
我们看看我们的邻居越南。根据2010年3月24日《越南经济时报》的报道,2009年越南发生工人规模罢工事件216起。在越南,当工人与企业主发生冲突时,政府首先维护工人利益。有一家台资企业的台湾经理要体罚一名生产线上的越南工人,工人报警后,警察来了把台湾经理抓走关了两天禁闭。
中国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在这14年期间,有哪个工厂的工人工资是集体协商出来的?没有工会的支持,几个工人能与老板协商工资吗?你要求涨薪,好,他就把你给炒鱿鱼了。所以,要想保障工人的权益,工会必须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正确认识罢工,它是工人阶级争取和捍卫权益的有力武器。习近平同志早就指出:“鞋子合不合脚穿着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知道。”同理,工人对自己的待遇满意不满意,只有工人自己知道,我们要认真倾听工人尤其是私营部门工人的诉求,严厉打击侵占工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制定便于操作的劳工权益保障法律。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了,工人对工资福利待遇满意了,罢工自然就少了,社会自然就和谐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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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新宇解读劳动合同纠纷之二: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利益纠纷,员工如何取证
【案例回放】
2005年12月份某餐饮公司(以下称“公司”)欲开数家直营店,故招聘张某等一批人员进行培训,以派驻到直营店进行店面开立及经营工作,但是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仅在对这批人员进行培训时,其领导称如其业绩优秀,年薪可达二十五万。事实上,张某每月仅以现金形式从公司领取四千元工资,且公司从未给其缴纳过社保。后因公司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未办下来,直营店无法开立,直营店只好转为加盟店,但张某等人一直受公司指派在各加盟店培训新员工,进行店面经营管理工作,直到2008年五一长假之后,张某回公司报道,发现公司已搬址,事先根本没有通知他。经其致电询问,才知道公司已不再安排其岗位,并告之不用再去公司上班。张某对公司的做法深感气愤,故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年薪二十五万元为基数),并支付从2008年2月起至2008年4月止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年薪二十五万为基数),及补缴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仲裁开庭,张某在未向律师咨询过的情况下,只身参加庭审,没想到公司当庭否认与张某有任何劳动关系,称根本不认识其人。张某因未料到公司会否认其为公司员工,所以未做任何举证准备,其两项请求被仲裁庭完全驳回。张某随后向律师请求帮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宇解读】
首先,本案中餐饮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以此引发了利益纠纷,对于张某来说在劳动仲裁中承担了取证不利的后果。为此作为劳动者来说,单位未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相关利益纠纷如何得到有力的证明证明彼此的劳动关系很重要。同样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应该停工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劳动与某餐饮公司有关系。所以律师建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后,要注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员工证,工号牌,工作服,工资卡账单,工资单,工作内容等等,以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继而承担得不到补偿的不利后果。相反,如果劳动者注意保留证据,即使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次,张某主张的年薪二十五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张某主张工资数额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例如:劳动合同或录用信中有明确记载的,劳动者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录用信;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提供工资单或工资卡对账单;无工资单或工资卡对账单,主张公司现金发放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由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本案中,张某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工资为二十五万年薪;而实际上,其每月从公司领取仅四千元的工资。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张某主张年薪二十五万元很难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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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环卫项目外包,谁来维护环卫工人的利益? - 中国工人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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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项目外包,谁来维护环卫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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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是中山大学新生报道日。与满怀无限憧憬的入学新生相比,在广州大学城工作多年的200多名环卫工人却面临着对未来的无所适从。他们聚集在大学城热闹的商业中心GOGO新天地门外,拉出横幅:&日晒雨淋九年合同终止,不承认工龄,请政府帮帮我们。&这些表述虽然很温和,但是还是遭到了驱赶。一位路过的法律系学生听了工人们的遭遇,跟警察说:&工人是维权,为什么说他们不合法?&便因此招来警察训斥。工人们怕这位学生受到牵连,赶忙像护着自己孩子一样把他拉到了身后。
这些工人并不愿意以这种形式维权,更不愿意好心帮忙的人因他们而受累,只是从8月8日起,他们已经跑遍了公司、街道办、劳动部门和爱卫办,却一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眼看8月31日合同要到期,他们只好以这样的行动来引起更多关注。
&&& 物业公司耍赖,工人没处说理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
今年4月,这200多名环卫工所在的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竞标到大学城的市政环卫清洁工作,但是公司并没有告知员工。而从4月份开始,公司不但没有和合同到期的工人续签合同,也不再与签订过两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统一将劳动合同变更至2014年8月31日,也就是物业公司交接环卫项目的日期。这样既保证了公司在还需要工人工作的时候不会找不到人,更逃避了在没有项目时给工人的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公司可以无视职工利益为所欲为?公司拟定的不合规范的劳动合同为此埋下伏笔。
2012年,公司在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关于&工作地点&的部分描述非常混乱,有的写的是番禺,有的写的是广州,有的是广东,还有员工的合同的有效期是空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环卫行业经历了从政府直接聘用工人到服务外包的过程,虽然现在工人是和承包项目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不意味着工人要随时服从公司对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遣。环卫作业有其特殊性,由于环卫工人需要对所清扫的路段有相当的熟悉程度,而且环卫工作早出晚归,工人一般住在负责路段的附近,所以常常是中标的公司在更换,而清扫这一路段的环卫工人多年不变。这就涉及补偿金的问题。
在8月初,工人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想明确之后的工作安排,去了原物业公司。公司说会安排他们去别的地区工作,但是对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没有确切的说法。而工人大多是本岛居民,或者在此地做环卫工多年,已经将孩子带来就近入学了。他们只希望能被承认工龄,拿到补偿金,继续留在大学城做环卫工,但是公司不愿支付补偿金。200多名环卫工人中,有50多名工龄达到了9年,剩下的100多名,也有三四年、一两年的,按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人粗算下来,200多名工人大概有300万左右的补偿金。
一位在本地做了9年多的环卫工大姐对笔者说:&公司的领导叫领头的工人出来吃饭商量,还给组长家里送水果拜访,劝我们不要追补偿金,说公司赔不起。&另一位工作了9年,四十多岁的大姐讲述了他们被各个部门推诿的过程:
&大学城的环卫工作是街道办负责发包的,我们去找了他们之后,他们一个工作员说不会炒掉工人,但是他说他不是负责人,没法确定工龄问题怎么处理。
&我们8月8号去了劳动局,他们说会调查这件事,但是到现在都过去半个月了,还是没有任何结果。我们再去问,劳动局的人又改口说让我们去找爱卫办。
&爱卫办的主任却说&这是你们和环卫公司的纠纷,我们管不了。&我们觉得这太没有道理了,我们跟他们说:&爱卫办让我们天亮就出工,我们就得出来,晚上加班到几点就得到几点,为什么工人权益受损你们就可以不管?你们这里墙上写的&保护环卫工人权益&这个牌子是做什么用的?&那个主任就没话说了。&
做了8年环卫工的李大姐说她有亲戚也在广州市做环卫工人,面对原有物业公司没有中标的情况,工人们按工龄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拿到了补偿金,随后就和中标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继续做原来岗位的工作。有这样的先例,让工人觉得不能放弃自身的权益。
&&& 让出土地当工人,赔了还是赚了
广州大学城所在的小谷围岛是许多环卫工人的家乡。2004年大学城建立前后,许多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中的很多人至今还能指认哪些学校的所在地本来是水田,哪些地方原本是山地,而今,水田山林已经成了他们对家乡过往的记忆。
据住在贝岗村的一位工人说,大学城当时的征地补偿是水田1亩6万元,山地1亩2万元。村民住房被拆迁的,1平米补偿1000元,可以买1200元1平方米的安置房,被迁出岛的家庭每人另有2万元的补偿。村民对补偿标准和后续提留款的使用问题并不满意,他们担心自己之后的生计。为了安抚村民,政府承诺征地之后,他们可以就地就业,比如聘用村民做绿化员、协管员以及环卫工。
2004年,很多村民都成了番禺环卫处的职工。四十多岁的杨大姐说那时的福利待遇很好:&虽然那时一个月的工资只有690元,但是福利很好,年终奖有1000元,中秋节、环卫工人节都有200元的补助,过年有800元的节日慰问金。&但是这种直接聘用的做法只持续了一年,在2005年10月,他们的这个工作就被外包给物业公司了。工人的工资就只有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没有什么福利了。杨大姐说:&我们那时气不过,就拦住公司的垃圾车,不让出来,这才要到了200元的中秋节补助。&
对于这批环卫工人来讲,大学城建立过程和他们的生命联系得太紧密了,一切都历历在目。他们讲起大学城建立伊始,到处都是沙尘滚滚,树又很小,烈日炎炎,那时环卫工作很不好做,他们给自己做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拓荒牛&。
&&& 合法诉求怎么就那么难满足
8月22日,工人们向广电物业、街道办及其他相关部门递交了一封诉求书,涉及去向问题、合同问题、工作量问题、工作内容和待遇问题。希望公司能在25日前予以答复。诉求书全文如下:
我们是广州市大学城小谷围街的环卫工。从2004年至今,我们两百多位环卫工为大学城的建设挥洒汗水。2005年,我们的劳动关系从市桥环卫处转到&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直到2014年8月。在此期间,我们与公司签了至少3次合同,还不包括两次总共一年多的变更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早就应当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今年8月份,我们得知公司没有中标,200多名环卫工的去处却至今没有说法。我们先后去过公司、街道的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结果不是避而不见就是敷衍了事。我们的合法合理权益受到侵害,对此我们提出以下诉求,期望公司回应;同时期望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执法,监督公司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1.去向问题。据2014年5月1日所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我们所有工人合同将于8月31日止,而200多环卫工去向却至今没有说法。我们听闻将被分配到大学城外的地方从事楼宇保洁等类型的工作。我们对此深感忧虑,强烈要求公司告知每个工友的具体去向安排(包括工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等)。对于将来的工作安排,工人应当有参与决策和协商的权利,不能接受公司单方面强加的工作安排。
2.合同问题。之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工作地点五花八门,包括广东、广州、番禺等,没有具体的工作地点,哪怕具体到街道。个别合同没有起止日期。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工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按手印,而具体合同内容却不告知。自2005年至今,我们与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少签订了3次合同,还不包括两次总共1年多的变更合同,我们强烈要求依法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并对2010年以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依法补偿。
3.工作量问题。自2010年亚运会以来,环卫工人数量不断减少,扫水车和扫路车再未出现,全部工作都是人工打扫,清扫面积不断增加,工人实际的劳动量大大增加(较以前2至3倍),未完成工作任务则要扣除工资。更令人不满的是,公司承包绿化带的园林工作,却将部分工作强加给该路段的环卫工,要求环卫工从事工作范围之外的工作。(这个问题与劳动合同未能明确工作内容有关)我们要求公司补偿自2010年以来每个月因工作量增加所致拉长费(每月至少120元)。
4.工作内容和待遇。自2004年大学城规划建设以来,政府承诺我们每一个环卫工就地安排就业。如果更换工作内容,我们现有的待遇将不能得到保障。大多数环卫工从事环卫工作长达10年之久,我们希望继续从事环卫工作,并提高环卫工的待遇。另外,我们的家庭都在大学城,这里是我们的老家,是我们生长的地方。我们强烈要求在大学城内继续从事环卫工作。
对于我们工人的集体诉求,希望公司在3日之内(最迟8月25日下午)给予回复。
大学城环卫工
2014年8月22日
但是直至8月25日,工人的补偿金问题和去向问题依然未定。而同日,人民网、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报道了东莞的环卫工人在工作时被20多名手持钢管的黑衣男子殴打、13人因此受伤的事件,被打的环卫工人也是处于与承包公司的劳资纠纷之中。
笔者认为,环卫工人工作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而且需要对工作区域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如果没有工会来维护工人的权益,没有劳动监察部门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只是放任市场逐底竞争的原则继续运行,既无法让工人安居乐业,也使环卫这样的公共服务部门很难保证持续良好的运行。
同时,在大学城环卫工人维权这件事上,已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关乎大学城的发展怎样与原有居民和谐共处以及政府是否言而有信的问题,这更需要被严肃地对待。
采访手记:
广州是环卫行业体制改革较早的城市之一,如今,这种将市政环卫清洁工作外包给市场化企业的做法已经在中国大多数城市推行。自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以来,本文所呈现的环卫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不少见。
工人本来都是公共服务部门的职工,但是现在要受承接环卫服务项目的公司的管理。由于市场竞标是&价低者得&的原则,竞标公司难免在服务项目竞价时恶性竞争,再加上公司要从中赢利,其结果就是劳动者的工资被一再压低,而工作强度却在增大,职业安全与健康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工人无法体面劳动,也得不到生活保障,长期这样下去势必会影响到环卫工人队伍的稳定性和市政清洁工作的质量。对扭转这种状况,不能只以形式化的&送清凉&、&送温暖&活动来开展,否则环卫工根本权益没有得到保障,那么2011年河南商丘环卫工在&慰问现场&讨薪被打这样的事件还会重新上演。
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让工人们加入工会,由工会了解工人在劳动和生活中的问题,以组织的形式和用工单位就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法的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才会扭转在环卫行业工人权益一再受损,求助无门的状况。
作为改革前沿的广州,在推行民主选举企业工会上已经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以汽车行业为例,自2010年南海本田事件之后,广州多家汽车企业的工人提出了工资增长的诉求,最后由工会组织工人与资方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的基础是工会的民主选举,有一些汽配企业已经实现了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的直选。工人们选出愿意为他们权益发声的委员和主席,代表他们去和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委员和主席在工资协商和年终奖协商的时候会发问卷了解工人们的要求,并和企业沟通盈利状况,以期协商达到让劳资都能接受的工资水平和年终奖方案。根据广州市前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在《中国工人》上发表的文章,从三年持续的协商结果来看,2010年至2013年,每年的工资增幅一般不少于10%,在合资企业中的年工资增幅有的达到34%。
同样身处广州的环卫工人也对工会寄予期望,他们联系了包括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在内的各级工会,希望他们能站出来为工人争取权益。8月27日上午,广东省总工会黄业斌主席亲自跟工人代表通了电话,表示省总工会会帮助工人解决合理诉求。工人期待工会有实际行动的推进,他们也希望在这次事件解决之后,工人可以组建工会,通过民主程序选出委员和主席,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
除了工会之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角色也值得审视。
环卫服务项目的发包方小谷围街道办事处是在2004年9月接管了小谷围岛原有4个镇的行政和社会事物管理事务。在此之前,为了为配合大学城建设,当地政府在1年多的时间里完成了小谷围18.8平方公里的国有和集体土地征收任务,清拆了岛上房屋4424间,并且许诺就地安置就业。政府政策应该保持连贯性,在进行环卫服务项目竞标操作时,也应考虑到环卫工的工龄问题,在发包合同中应写明中标公司在承包期结束后对工人工龄的补偿责任。并且不能将服务外包之后就推卸了监督职责,而是应该监督其用工是否合法,有无损害工人权益的问题。公共服务部门也应反思将市政环卫项目外包给市场化运作的公司是否真正是一种&减负增效&的手段?环卫工人累积的不满与因此采取的应对行动已经给这种做法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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