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如何写改善提案

关于工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_百度知道
关于工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那用工单位强调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些举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与工人确立劳动关系后,入职当日必须签订当地劳动局签发的《劳动合同》,但我想问若一个公司设有试用期,可否在试用期后签订该合同?为什么为保障用人单位以受雇用员工双方利益,按正常的劳动法规定
提问者采纳
工作地点为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月(周),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用钢笔。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不定时,乙方执一份、第四十三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市有关规定相悖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加班时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47,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月(周),订立本劳动合同。 5、省,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在生产(工作)中。
6、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3。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强度、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失业。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47、市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天数、省,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省,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第四十条,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按国家。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市规定执行、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签字等情况,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省,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实行同工同酬、(二)项合同的,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甲方根据国家。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第三十八条: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 (一)标准工时,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甲方执二份,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强令冒险作业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共同遵守履行,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省。
甲方,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产期,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约须知 1: 年 月 日 日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涂改,经双方协商一致,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双方约定的试用期,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改善集体福利。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 (一)固定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职业危害防护制度、省.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三十九条。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住所 联 系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终止劳动合同,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伤,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其中订立第(一),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 解除。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四十一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平等自愿,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省。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盖章) 乙 方、市有关规定执行、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三十七条,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不成立;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第四十二条: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终止劳动合同时,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
【劳动保护。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市规定执行、医疗、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7,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按国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签字)
日期。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平、产假,均具有同等效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乙方的工资水平、婚丧假。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解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数额、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并由乙方签收: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减少职业危害: 编号,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即我给你一个劳动合同范本你看一下就什么都明白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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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保险,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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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5年9月进单位当电工,每年一签劳动合同,08年9月又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到09年9月终止,基本工资850元+补贴550元=1400元,有劳动部门上岗证.但是,现单位以我无供电部门操作证为由提出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合法,该如何计算我的经济补偿金.
请高人能针对我的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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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到日签两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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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
  人事专员属于劳动者的一员,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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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咨询一下律师、员工证等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的打卡记录,带上你的资料,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时也会完全一些。如果你还在岗,建议你多邀请一些工友,他们会给你提供专业的建议、工作服,请先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你们公司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你提供的材料来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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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于日生效。十年来,《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法》实施的十年,是我国就业格局和社会保障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十年,也是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十年。法律是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产物,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反映的是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尚未完全开放且不成熟的状况,其部分内容还属于原则性和阶段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以后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法制环境所起的变化,以及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当初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出现一定程序的法不近理、无法可依和执法不力等法律“失灵”现象,由此引发出对《劳动法》部分内容的质疑。作为一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加紧研究修改完善《劳动法》,以便更好地发挥保障劳动用工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等作用。一、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年来,国内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已经今非昔比,随着改革日益向纵深推进,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同时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社会整体法制环境的改善,通过法律手段获取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认为现阶段乃至将来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和谐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将取决于劳动关系能否和谐。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新的就业格局和多样化的就业形式。目前,我国就业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化就业已成为主流就业方式,灵活就业则保持快速增长势头,非国有经济逐渐成为就业增长的主要载体。但以灵活就业为例,目前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劳动法》要适应这种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2)《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导致的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趋势。城镇化的必然结果是农业人口特别是富余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一块很大的就业群体,如何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要研究如何改善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民工进城就业,提高其就业技能,使其能从进城务工中获得更大比较利益;要研究建立适应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乡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问题,保障农民工更高层次效益,使其能真正融入到城镇之中。(3)《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趋势。经过二十几年的开放历程,目前我国已逐渐溶入到世界经济的循环之中,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引发了劳动标准的国际冲突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劳动标准的国际化问题。因此,除了加强劳动执法外,还必须在劳动标准调整上既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借鉴国际劳工标准,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际的劳动标准体系。(4)《劳动法》修改,要适应处理好旧体制的遗留问题,实现制度顺利过渡的目标。目前,部分地区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十分复杂,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有待规范,如何从法律上确保新旧体制的顺利对接是修改完善《劳动法》的一大目标。(5)《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建设法治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手段,又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建设一个规范化的社会,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平衡社会利益。《劳动法》作为最重要的社会法之一,其修订过程,更要进一步注重平衡用工双方利益,改变目前部分地方重资本轻劳工的现象,实现社会公平和生产效率的和谐统一。二、现行《劳动法》存在的具体缺陷分析(1)法律覆盖面不够,部分应纳入人群被排斥在法律规范之外。首先,《劳动法》调整对象并未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之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制人员,以致这些人员可以被用人单位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手段规避义务;其次,《劳动法》调整范围不包括非法用人单位人员和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外的人员,以致目前对这些人群利益的保障不得不寻求散见于各法规规章中的特别条款;第三,《劳动法》调整范围还排斥了与境外用人单位发生在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第四,《劳动法》本身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第五,《劳动法》本身的调整范围也未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性质的用人单位。(2)原则性规定过多,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便于实际操作。我国《劳动法》十三章107条,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法相比,内容不够充实。当时制定该法律时为了能够尽快出台,采取一些折衷的办法;能够写具体的,就具体地写,不能写具体的,就作原则性规定。例如,对“促进就业、、职业培训以及”等只提出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规范,《》直到2003年才出台,《社会保险法》和《》等配套法律至今还在酝酿之中,实际操作时往往无法可依,还成为一些用人单位规避义务和劳动者恶意履行劳动合同的借口。各省市只好自行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又造成目前政策的省际冲突。(3)立法上内容不够完善。如,总则之中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以致出现法律没有明确的问题就不能依据法的基本精神处理,实践过程中遇上新问题就得需要国家劳动保障部出面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法应由的僵化;《劳动法》也没有区分劳动者的类别,如第三十一条赋予了所有劳动者提前三十天无理由权,但对掌握的重要岗位人员来说,仅仅三十天的脱密期是完全不够的;《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条件过严,如不是已濒临破产的企业就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对补偿标准规定过低,将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标准低到仅仅和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样,以致十年来经济性裁员几乎无法实施,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只能运用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手段来变相裁员,客观上导致了订立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倾向。(4)立法时没有充分考虑与原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在《劳动法》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劳动保障法规主要是1953年政务院分布的《》和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等,但立法时并未充分考虑衔接问题,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劳动法》在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按理说作为劳动关系的一项已经明确规定。但囿于当时的环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实施范围是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而今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在此范围之内,即所谓的“依法”只能造成新的不平等现象。又如《劳动法》并未包含《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的一些长期应用的行之有效的奖惩手段,作为一部位阶高的后法,实践之中还得继续依照以前的规定,显然是存在一定问题的。(5)的规定既简陋又不尽合理。我国没有单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法》对处理确立了“一调、一裁、”的体制,但所有内容仅一章第8条,许多问题都没有涉及,以为例,仅凭这些内容无法组织最基本的仲裁审理,实际操作还得依靠在法律地位上存在争议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而且目前的讼期很长,同一件案件得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两道几乎相同的程序,徒耗社会资源,不符合劳动争议快速低成本处理的精神,也无法应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并成为社会日常纠纷的新态势。另外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过短,仅有六十天,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6)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新规定出现矛盾。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的规定》(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7)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严,失之过宽。因为惩处不严,部分地区、部分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道义规范,拖欠、克扣,不缴社会保险费,漠视职工安全以及滥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竟在一些地方泛滥成灾,甚至可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还成为个别地方“招商引资”的筹码。法律的苍白无力还表现在执法力量的薄弱之上,全国2700万家用人单位,数亿名劳动者,仅有不足2万人劳动监察队伍,部分地区甚至还没有组建劳动监察机构。(8)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该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劳动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就业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同时对保持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效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法律体系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但我国的《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立法层次偏低;也没有像《婚姻法》等许多重要法律一样,在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因此社会影响面有限,老百姓对劳动法了解不多。三、对修改完善《劳动法》的具体建议(1)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要作具体表述,便于区别劳务关系等其他社会关系;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中事实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将目前因主体不适格如非法用工单位人员、童工和退休返聘人员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可规定其只能享受仅限于工资报酬、等基本权利,还可对特殊弱势群体作出特殊保护规定,如建筑行业非法层层转包作为转包单位应承担。(2)加紧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力争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尽量统一全国的劳动保障政策,地区之间一般只有量的差别,而不应存在做法的过大差异,避免省际冲突。(3)加快修订《劳动法》的部分条款,填补内容上的缺陷。首先要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写入总钢;其次要对《劳动法》的诸多具体条文进行修订增补,如对第三十一条可变更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另有约定,应从其约定”。(4)建议国务院废除《劳动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将相应内容写入《劳动法》或其他单项法律法规。(5)开展立法调研,探索劳动争议处理的新体制。目前可先行修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变更为六个月。(6)修订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将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写进法律,使之符合实际。(7)《劳动法》应在修订后由全国人大重新颁布,以示重视。(8)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活动,在修订或制定《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之前组织全国范围内的讨论,倾听民声,汇集民意并使劳动法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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