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永久不动吗?新增人口和没有土地农民怎么办?如果永久不动那么没有土地的世世代代没有土地

土地确权是永久不动吗?还是以前30年承包期吗?无地农民和新增人口怎么解决?现在没有土地的农民永久不_百度知道
土地确权是永久不动吗?还是以前30年承包期吗?无地农民和新增人口怎么解决?现在没有土地的农民永久不
土地确权是永久不动吗?还是以前30年承包期吗?无地农民和新增人口怎么解决?现在没有土地订互斥就俪脚筹协船茅的农民永久不动子孙后代都没有土地?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到一定时候要打土豪分田地
这个说的太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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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逼无地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永久不动无地农民世世代代没有土地,可以毛主席走的太早了,希望他真的万万岁,这样农民土地平均公平了,那时候的人公平平均,虽然那时穷但是都开心,那时因为那时公平平均合理,
错。即使人人平均了田地,但总有人懒惰,吃喝嫖赌,最后卖田卖地,多少年以后又有很多人无房无地。历史总会重演
还是以前三年一小调整五年重分,承包期不要超过15年,时间太长土地严重不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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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土地确权及之后
发布时间: 作者:王轶智 访问次数:&&
  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作为激活农村土地这一重要发展要素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土地确权被寄予了最大关注和期望,甚至被称为&二次土改&。从十七届三中全会起,2009年以来的6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一号文件,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3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一号文件强调&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土地确权,从解决承包经营权属混乱入手,摸清实情,明确权属,建簿颁证,稳定农民与土地的长久承包经营关系,扭转原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利益没保障,权益不平衡的现象,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落实,进而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并且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土地确权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但关键是确权改革能否明晰农村土地权属,能否为推动未来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提供充足动力?
  一、土地确权能否彻底落实土地权属
  必须清醒认识的是,当前推开的土地确权,既不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变革,也不是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只是对现有承包关系的稳定。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这个要求在之后的政策中都得到贯彻。可见确权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拨乱反正&,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明确。在此,就出现了三个矛盾:
  一是确权的主体问题。确权是产权的厘清,这是市场体制的基础。土地确权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所有权的确定,即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以行政村、自然村、生产队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的明晰,以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土地的界限确定;二是农民与集体土地的承包关系的明确;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第三个内容,也就是农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的重新确认。实施确权的主体是县级政府,如果按照市场理论来说,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农民个体来说,都是平等主体,只不过是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主体。如果说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和农民承包权力、承包关系上,可以充当无直接利益的公正第三方,或者说是权威主持人的话,那么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确权上,县级政府是县域国有土地的实际拥有人,是利益相关方,至少从理论上,存在着利已可能,或者说有利已的嫌疑。
  二是确权的时限问题。确权后的土地承包时限,已经由之前的&长期&修改为&长久&,但长久到底比长期长多少?以前&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至少可以理解为比《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要长,长久比长期是长十年、二十年,甚至五十年、一百年,很少有人说得清。这就类似借贷合同没有写还款时限,在借贷中出现此类事件,出借方是可以随时要求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的。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当然几乎不可能出现集体中止与农民承包合同的现象。但给农民的信心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长久&的具体时限,取决于决策者对其的理解,作为出包人的集体与承包人的农民完全没有决定权。时限的模糊,势必影响农民的投资信心,和承包权财产属性的实现。
  三是确权实质不确权的问题。确权中最基本、难度最大的是承包权确权,事实上是确认土地承包关系而不是确认承包权力。当前明确土地承包权有两种形式,就是&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地&,似乎能很好地解决当前承包中的问题。但二轮土地承包初期,因为税费较重,存在农民放弃承包权没有承包土地的现象,这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得比较突出,在部分村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口甚至接近或者超过一半。当时由于客观原因放弃承包权不代表他们不享有承包权,而且按照当时法律政策,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即使在三十年内无法享有承包权,但三十年后总该享受承包权。但确权显然会固化这种现象,当初没承包的可能&长久&享受不到土地承包权。况且从二轮承包之后,村内、队内人口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利能不能实现,退出人口土地承包权利该不该收回,显然以二轮土地承包为依据,甚至以八十年代联产承包为起点,都难以解决。在荒山荒坡荒地承包权方面,基本上是有偿承包,只有当时有远见、有资金的部分农民参与了承包,承包面积还都比较大,少则几十亩、多的成百上千亩,期限短则15、30年,长则50、70年,确权后村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的大小,差距悬殊。
  二、土地确权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已经将近二十年,承包经营权没有能明确到户,证书也没有完全发放到位,这是确权工作启动的动因。《民法》、《物权法》、《土地法》,都对农民宅基地、房产权利进行了规定,到现在还需要确权,本身就是一种重复运作。确证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难度千差万别。对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地区,可能只是重新丈量后换证,未颁证的则是重新丈量后颁证,而对遗留问题较多、新出问题也不少的地区来说,通过确权来理清土地承包关系,困难重重,或者说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根本无法解决,比如未承包地的农民伸张承包权,比如宅基地的一户多宅而父子多户一宅等问题。确权在某些程度上不是把复杂的问题变得更为简单,而使原来看起来简单的事真正暴露出了它的复杂性。确权颁证成本高昂,据南方某县的实际操作成本来看,确权每亩的支出约为四十元,就以全国耕地18亩亿亩底数和农村建设性用地5万平方公里计算,总体成本相当巨大,而且人力成本也相当惊人,在目前完成或者正在确权的地区,人员紧张、甚至短缺相当普遍。这其中还没有包括农民参与的成本,最保守的估计,当前也有3亿多农民在外地打工,确权颁证就要停下手头工作,千里回乡参与丈量,相信总体支出也不会小。相对投入来说,权利的实现则更加复杂。
  在土地所有权上,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村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被乡镇代替,生产队已经消失,生产大队被行政村村委会取代。虽然职能并不相同,但最有资格代表农民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还是村委会。但明显存在&所有权缺失&的问题,即村委会在行使集体所有权并不能真正代表村民意愿,在土地承包、流转、征用上,经常出现少数人剥夺多数人权利的问题,甚至引发了象广东乌坎那样的群体事件。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农民向城镇外移是必然趋势,部分村庄消失也会是必然现象,将来的行政村面临着新一轮撤并,除了原来的行政村村委会决策不能代表村民意愿的&所有权主体缺失&问题,还会更多地出现因行政村撤消合并后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消失的问题。
  在土地流转租赁权上,土地承包权的财产属性,其实早就已经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租赁,至迟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就自发出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形成比较集中的高潮。流转、租赁就要有租金,租金就是土地经营权的价格,有的分年计算,有的打包计算,低的一年几十、上百元,多的甚至上千元。确权使土地承包关系更加明确,显然对适度规模流转、规范租赁承包有促进作用,但因此说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则有点夸大。租赁流转在原有的承包关系下,就可以实现,不是确了权才可以流转租赁的,而价格也显然不会因为确权而有所提高。如果说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可能来自确权丈量后增加的土地面积,据一些地区的经验,在确权丈量后耕地面积平均增加20%左右,原因是二轮承包时的低质地折算、承包后的田埂开垦和地头耕作。
  土地的抵押、担保权上,相对于城镇居民,从事种养的农民几乎都是经营者,更需要资金支持。但农民由于个人财产较少,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额户较小。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研究中心(CHFS)与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联合发布的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4》显示,农村有民间借款的家庭比例为43.8%,远高于全国34.7%的平均水平,但农村有正规贷款的家庭比例为14.1%,低于全国15.1%的平均水平,而农村家庭债务总额中有64.6%都来自民间借款,远远高于全国32.0%的比例,其中40%是民间有息贷款,利率约为36.6%。报告还显示,农村债务中有9.6%属于风险债务,高于全国6.5%的风险债务比例。确权后,承包土地及农民宅基地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更为便利。但担保抵押权之所以难以实现,障碍不在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明确与否,而在于土地产出价值。土地承包权的明确,似乎为农民贷款提供了抵押物,但贷款总量不能高于抵押物价值总额,这是任何人都明白的道理。最近笔者所在的邻近县,试点推行承包权抵押贷款,以5年经营权为担保,每亩可以贷款1500元,基本上是耕地的5年出租总收入。银行在接受抵押时要考虑回收风险,必须严控贷款额度。因此,承包权的担保、抵押对农民的资金需求有一定满足,但完全实现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
  三、确权后的土地管理与权利享有如何实现
  土地权利能不能享有,前提当然是对权利的明确,但更关键是对权利的保护。土地确权后,农民会具有三权三证,农民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和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自建住房的房产证。这三种权利和三个证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城市及以往经验来看,这种保护也不是十分可靠,城市居民一般没有经营性土地,就以宅基证和房产证而言,近年来之所以频频出现出现强征强拆现象,并引发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显然是政府官员忽视了居民的这两权两证,法律也显然没有保护到位。土地承包权比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权显然更为复杂,保护起来也难度更大。
  一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存在着主体缺失困境,也面临着主体消失的问题,还存在着难以实现的问题。当然,在土地所有权上,所有人,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人,也不管中外,都是有限所有权,所有人绝对都不可以把土地出卖给它国,但拥有一定限度的处置权。确权后,承包权被进一步强化,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几乎成为农民自己的私产,土地所有方集体的权利如何体现。土地、包括宅基地,承包人、使用人有出租、流转的收益,甚至将来可有上市交易的可能,但作为所有方的集体在这一过程中,既不能参与管理,也不能从中获得收益,甚至缺乏话语权,即使是承包期限延期也是政策给定的,这是否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政府干预市场。从长期来看,忽视土地承包权、损害农民利益肯定是不对的,但忽视集体所有权、造成集体成员利益差距拉大,肯定也是不行的。
  二是用地规划需要提高层次。有的专家将农地问题归结为城乡二元制,其实也并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虽然城乡二元阻隔,是制约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是没有看到,规划用途和管制是高于所有制的,土地开发利用在任何国家都是严格控制的,都要受规划与法律的管控。目前我国土地使用存在双重浪费,农村宅基地5亿亩,外来打工人员在家乡的宅基地上建起新房,却不去居住,浪费数量惊人。另一方面,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始终快于人口城镇化。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2012年3月披露,1990年到2000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是人口城镇化速度的1.71倍;&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土地城镇化速率是人口城镇化速率的1.85倍。当前我国的土地规划权力在政府,用地审批权力也在政府,各级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划,自己给自己当裁判,规划执行缺乏监督和强制力,往往是领导一拍板就能更改,给随意更改规划创造了条件。规划体系也不完整,基本上是有总规,缺详规。确权只是增加了农民与政府、市场议价的权力,但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土地征占乱象。我国土地规划应该上升为法,或者由人大制定,明确规划的法律本质,真正做到规划即法,才能减少土地的滥用和随意征占。
  三是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监督监控。确权给了农民较大的自主权和财产权益,给土地流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会有力释放农村改革红利,推动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但可能伴随更多的企业囤地、转变用途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更多的类似小产权房的管理难题,必须从源头、从开始就扎紧红线,强化用途管制。当前,技术手段已经能够做到适时监控,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才能使土地使用真正进入理性轨道。
  确权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不可能解决涉及土地的所有问题,但作为基础性、起始性工程,必须要跟紧配套措施,各项改革要有序启动,否则,单单确权,不仅收不到预定效果,还可能使农村改革局面更加复杂艰难。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责任编辑:孟磊 信息来源:中国乡村发现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这块新上的“蛋糕”怎么分?  ——关于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
来源:未知
  不少地方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盘活了农村闲置土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用地供应紧张的局面。随之而来,这些新增耕地也出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的现实问题,以及如果流转,收益如何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土地整治中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妥善解决。为此本期特别策划,专题介绍一些地方在处理新增耕地确权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做法经验,同时就如何依法规范开展新增耕地确权工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进行讨论。
  主持人
  陈相花 本报记者
  侯福志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郑美珍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张维宸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戢浩飞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
  王延强 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谭立华 湖北省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经验之谈
  明确土地权属 公平分配权益
  主持人:农村土地整治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效手段之一。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新增耕地的确权或者流转收益分配方面,各地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郑美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近几年我国的土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统计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共补充耕地4200多万亩(&十一五&期间,新增耕地2250万亩),其中,黑龙江省累计新增耕地157万亩,增地率位居全国之首;山西省累计整治土地168万亩,新增耕地43万亩。安徽省通过土地整治,2008年实现全省耕地面积10年来首次净增长,净增耕地3万亩。另外,根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年)》部署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400万亩。各级管理部门也日益重视土地整治中权属的管理工作,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他一些地区也从专项规划、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对权属管理进行规定,有的地方甚至将权属管理细化为具体指标作为土地整理项目考评的内容。
  谭立华:湖北省谷城县近年来积极开展以迁村腾地为主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腾地还耕近万亩。在解决新增耕地确权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谷城的主要做法是:
  整治前明晰权属。本着相对稳定和土地权利不变原则,对土地整理前属于农民承包的林地、园地和低产农用地,整理后成为耕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对整理前属于集体闲置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视地上物残余价值对原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适当给予补偿,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无地、少地农民耕种,或者由村组直接发包给种田大户规模经营。对整理前属于宅基地,迁建腾地复垦增加耕地的,一部分调整给迁建所占用土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宅基地使用权人;剩余部分仍归拆迁户承包经营。对跨村跨组迁村腾地的,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等量置换、差额补偿办法进行局部调整。
  整治后确权登记。土地整理涉及村庄集并迁村腾地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首先是调查测量,统计汇总,逐级报批,然后收回原证(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换发新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经土地所有者和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整理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对稳定。实施土地整理后,农业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农民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王延强:张家港市基于城乡一体化趋势、&三集中&规划理念以及规模经营效益等方面考虑,对土地整治出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再以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细化分配,耕地使用权一般通过自我经营、租赁或流转等方式来体现。对于建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组,新增耕地一般直接由土地股份合作社自我经营使用,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土地收益采取保底分红和增收部分二次分配的方式,按村内人口进行分配;对于没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组,由村委会将新增耕地以租赁或流转的方式给种粮大户或种田能手种植,收益以年底分红的方式在村内进行平均分配。这样一来,使新增耕地的资源价值最大程度显化。
  问题分析
  法规效力不足 权属管理粗放
  主持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实践中,当前存在哪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
  侯福志: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借土地整治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治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但由于土地计划指标紧缺,有的地方片面理解土地整治的含义,甚至主观上想借土地整治的名义,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是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整治有可能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原有建设用地的置换以及经济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农民&被上楼&、耕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为建设用地等现象会随之出现,再加上土地整治方面引进社会资金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会更加激烈,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三是有意规避法律规定。由于改变土地用途受到法律约束,某些地方或单位就在执行土地管理政策上 &跑偏&,比如在&双挂钩&试点工作中,一些项目区把建新和拆旧当做重中之重,但对复耕却未能予以重视或者有意避之,导致周转指标不能及时归还。
  郑美珍:根据目前各地土地整治的实施情况,对新增耕地的确权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指导新增耕地权属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目前指导新增耕地进行权属调整的只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对土地整治中土地权属调整具体应履行哪些程序、如何履行,农民土地权益如何保障、如何落实等均不清晰,导致土地整治后权属管理粗放,新增耕地难以合理确权。
  二是受益主体不明晰。对土地整治权益分配,无论是国家有关土地整治的政策文件或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的具体操作办法,均未明确各方在土地整治中的责权利,实践中容易造成权利分配不均而引起新争议。如有的地方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将由其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自行进行调剂,造成纠纷隐患。同时,由于国家缺乏对社会投资主体相关责权利的规定,如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后,对整治土地或新增耕地能享有何种权益不明确,大大影响了社会资金进入土地整治的积极性。
  三是权属调整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土地整治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的综合改造,改善土地的耕作条件和农民的居住环境,对土地权属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不规整地块的重新平整、改造,改变或撤销了原有的土地权属界线标志。但土地整治过程中,事关土地权利人切身利益的恰是相关土地权属界线的恢复或整治后的重新确权、分配。实践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能由于登记发证未全覆盖或林权证、&四荒证&甚至不同权证之间相互重叠等情况,造成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对其调查、确认需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但目前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主要由村委会干部与乡(镇)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规划方案、现状调查成果及相关权利人意见进行编制、组织征求意见;土地权属现状调查、拟占用土地的清查登记或权属方案的实施,也主要由村委会派村民代表配合或具体负责有关丈量登记等工作,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撑,难以保证权属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张维宸:在土地整治后新增土地的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权力剥夺农民集体利益。有些地方违背农民意愿,搞强制性土地流转,把土地整治后新增土地流转收益作为增加地方收入和少数人福利的手段,或者将土地整治作为政府决策者&政绩&的形象工程,假借土地整治后的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本不顾及农民利益。二是土地整治后,对原土地承包人进行随意调整。从而将新增耕地作为&机动田&,由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控,将&机动田&的流转收益据为己有。三是在土地整治后新增土地流转过程中,借用各种名义截留、挤占流转费。
  管理之策
  尊重农民意愿 程序合法公开
  主持人: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确权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也是土地整治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那么,农村新增耕地的确权和分配,应依据哪些规定和原则来开展?地方政府、国土部门、村委会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侯福志:土地整治中新增加的耕地,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的原则有三个方面:一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也就是说,凡通过整治新增的耕地,应当与整治前的权属相一致,或者依据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双挂钩&规定的试点办法和方案进行置换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是保护耕地的原则。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中,必须充分保证耕地总量的增加,不得任意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擅自增加建设用地,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三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土地整治工作要按照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集体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服从大多数农民的意志,要正确处理土地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和确权登记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管作用。规划、水利、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要积极维护农民利益,主动配合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戢浩飞:目前,规范新增土地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新增耕地的确权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农民权益,坚持集体经济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整治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因此,新增耕地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农民的承包权。二是遵循法定程序,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新增耕地的分配与承包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成立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及签订承包合同等。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并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
  张维宸:从物权的表现形式上看,确权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的确权要尊重历史。如果土地整治前分割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那么首先应当确定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还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先确权到村,再确权到队(组),即确权时宜村则村、宜队(组)则队(组)。在乡镇与村之间,新增耕地原则上应确定为村或村内的队(组)所有。原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如果乡镇政府已经向村支付了相当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费或采取了适当的安置措施,整治后新增耕地原则上应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土地整治前已经划分到不同队(组)的,整治后新增耕地,可以按照整治前的不同比例进行确权到不同队(组),也可以将新增耕地确权给土地整治前的上一级农村集体组织,但前提是应以确权之前所有权行使的事实状态为依据。集体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从权益的角度来看,在土地整治前,应明确整治后的权利人取得的标准、权利人的组成及其行使权利的方法等。权利人标准的确定,既要尊重历史,还要结合农村生产实际。笔者认为,新增的耕地首先要补充耕地减少的农户的权益,新增耕地仍有剩余的,再发包给本集体新增人口,或优先发包给本集体成员承包经营。
  流转规则
  责权明确对等 确保农民收益
  主持人:针对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新增耕地使用权向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种田大户流转时,如何做到收益分配公平、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时,如何明确投资人各项权利,切实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侯福志:一是要注意把握政策界线。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件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二是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编制省级和试点市县土地整治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安排。三是要精心组织。土地整治涉及国家、集体、农民及投资单位的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利益分配等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上,一定要把握好政策杠杆,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郑美珍: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专业技术支撑等措施加强土地权属调整及管理。
  建议出台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具体立法上可借鉴我国台湾的《土地法》、台湾的《农地重划条例》或日本的《耕地整理法》等对权属调整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整治中不同土地的权属调整的原则、权属调整的类型、调整程序、确权依据、登记办理等,以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加强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技术指导。土地权属调整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权属现状调查、权属调整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等均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建议针对整治前后的土地状况调查、土地评估、土地分配时的土地缩减率、资产化率等关键环节,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对从事权属调整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土地整治领域。目前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虽有不少社会资金有意向进入其中,但由于国家只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缺乏具体内容的规定,造成投资主体对整治后土地能拥有什么权利、对新增耕地能否参与承包等不明晰,而影响其资金的投入。
  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文件,对&谁投资、谁受益&进行适当细化,明确投资主体参与土地整治的相关责权利,调动社会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土地整治,促进土地整治的健康发展。
  张维宸: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角度来看,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新增耕地使用权可以归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者或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用,或经参与土地整治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们共同协商处理,以利于土地整治的有序开展。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转让费用在国家、土地整理投资者以及农村集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真正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适当加大农村集体的分配比例。
  戢浩飞:土地整理出的新增耕地使用权流转是无法回避的现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大户、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采取租赁、招标、股份合作等方式集约化利用耕地,在不少地方已比较普遍,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发展。然而就整体而言,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规范的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的形式、流转的供求信息、流转的费用均处于无序状态;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主体不明,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流转行为不规范,很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的方式进行,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引导,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对集体土地的用途、项目、价格定期进行公布,提高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透明度,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样本,以期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王延强:我认为新增耕地确权还应考虑目前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整治所产生的新增耕地,不宜再以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如2010年张家港市34.7万个农业劳动力中已有30.2万转入非农产业(占87%),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有4.5万人,且多为老弱,种田行家越来越少,而且农业经营收入在农村家庭中只占5.46%。如果再将新增耕地以零星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由于单户农民生产要素投入不足,土地很难获得最佳回报,几年下来势必导致土地生产能力大幅降低,造成劳力、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将新增耕地的使用权直接确权给村集体则可以消除以上的问题。一方面村集体通过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以低成本不断进行土地整理同时又不断获利,另一方面流转或租赁出去的耕地在村委的监督下,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生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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