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根地少于多少给予农村低保申请书

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60元可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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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祥彩实习生荣芳邱守蕊)如果您是日照城市居民,2015年每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60元,可申请低保;如果您是农村居民,今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100元,也有资格申请低保。3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今年,我市调整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6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3100元。什么条件才有权申请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市民政局相关人员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低保对象能得到多少低保金我市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的原则计算。如,2015年户籍属城市居民的你,家庭人均月收入是300元,则政府会每月给予160元低保金。低保金实行按月或季度首月,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新闻发布会还透露,我市今年同时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4300元、3300元。■延伸阅读:城乡低保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连续11年,日照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但提高数目不一,标准何在?3月25日,记者从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了解释。我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确定。如2014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540元,2015年城市低保为460元/人/月,占2014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农村低保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地区标准提高。我市还实行物价上涨与提高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补贴联动机制。根据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当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涨幅超过5%、季度涨幅超过10%时,由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启动联动机制,及时提高补助水平和一次性价格补贴。■相关新闻:为获救助转移存款?日照有防招!我市率先实现了居民存款核对的重大突破本报讯(记者刘祥彩)3月25日,在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市率先在全国试点单位中实现了居民存款核对的重大突破,此招可有效防止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为获得救助而转移存款。市民政局与银行部门沟通协商,采取了由申请人授权出具银行存款证明的办法,人民银行日照中心支行专门与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日银发〔号),要求全市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开展核对工作,统一印制了《日照市城乡居民家庭存款情况核对通知书》和《金融机构核对城乡居民家庭存款情况反馈表》,不仅查询申请人的即时存款情况,还可同时查询一年内其存款变化情况。我市在房、车等方面,都有一套比较科学的核对流程。基层受理单位将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通过电子比对专线传输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中心接收后,对房管、车管、工商等9个核对部门发送查询指令,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查询并反馈结果,核对中心的核对系统自动生成核对报告,基层受理单位根据输送回的核对报告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救助以及救助数额等。通过双向、两次运行,实现了以核对机构为中心,以核对部门为辐射节点,以基层受理单位为终点的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封闭式运行网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全市共对18927名救助申请人通过核对系统进行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其中,排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申请对象5665人。附:近11年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一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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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怀柔区城乡低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16:03:23&&&&来源:管理员&&&&访问量 720次
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怀柔区城乡低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慕田峪长城旅游办事处:
为规范我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等政策法规,我局制定了《怀柔区城乡低保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怀柔区城乡低保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低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
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怀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低保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怀柔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心(以下简称区核对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核主体。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受理、核对和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第四条 持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或本区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持有本市其他区县户籍、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区居民结婚后,在本区居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定居半年以上(见附件13),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或本区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区城乡低保范围。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区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包括福利养老金、居民养老金、村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如:村发生活费、补助金、土地股份分红、林改补贴等)。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建国前老党员享受的生活补助;
3、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4、见义勇为人员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保健金等;
5、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偿费等;
6、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救助金;
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5000元以下);
8、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9、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代为提交申请。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见附件15),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28),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区核对中心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填写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北京市(怀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见附件1 );
(三)《北京市(怀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持证人)、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五)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六)收入证明,主要包括:
1.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申请人(持证人)及家庭成员、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见附件10),并加盖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公章,并同时提供出具证明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系统查询记录或社保对账单;
2. 在村务农人员需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财会人员出具的《城乡低保申请人(持证人)及家庭成员、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务农人员)》(见附件11),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务农人员的收入证明应与上一年度村户收入台账一致;
3.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证明;
4.享受失业保险人员需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5.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需提供领取补偿证明;
6.存档人员需提供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证明;
7.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
(七)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罹患重大疾病(以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病种目录为准)人员需提供北京怀柔区医院(原怀柔区第一医院)、怀柔区中医医院及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解除婚姻关系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解除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6.在校就读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见附件12);
7.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8.享受生活补助的建国前老党员应提供区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
9.享受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的优抚对象应提供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出具的证明;
10.享受政府奖励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应提供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11.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偿费的人员应提供镇乡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已结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
(四)困难家庭中父母均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本人已单独立户的35周岁(含)以上大龄未婚人员;
(一)、(四)所称的困难家庭是指符合本细则第四、六条的相关规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小于等于本市最低工资1.1倍的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办事处的,应将户籍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办事处的,应当向家庭经常居住地且家庭成员中具有该镇乡、街道办事处户籍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出具的未享受城乡低保的证明(见附件14)。
2.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镇乡、街道办事处的,且均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由申请人指定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且在龙山、泉河两街道办事处定居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在镇乡定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可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1.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
2.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公式:
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3.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公式:
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当年农村低保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撤销低保申请的,应向受理申请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6),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退还本人,并做好记录。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撤销低保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代为提交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见附件17),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见附件18);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19),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再到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低保申请或已批准低保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近亲属关系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九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受理城乡低保申请时,应当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北京市(怀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北京市(怀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持证人)、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信息登记表》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同时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中相关信息通过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录入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自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社区(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逐一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按照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提交的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请求,区核对中心经审验后提交市核对中心进行核对,区核对中心及时将市核对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下发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同时转送至区低保中心,为审核认定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依据。
(二)入户调查。调查核对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见附件29)。
(三)邻里访问。调查核对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了解其家庭人口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家庭情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核对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2)。
(五)其他调查方式(如:电话询问式核对,请其他部门协查等)。
第二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区核对中心应当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认定条件告知书》(见附件20),通过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受理申请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提出复核申请(见附件2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工作人员组织,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会计、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管片民警等参加。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村(居)民委员会辖区人口和救助对象的多少等因素确定评议小组人数,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不少于6人,且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工作人员组织评议时,协助工作的人员和列席人员可负责评议记录事宜,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区民政局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工作人员宣讲申请城乡低保资格条件、发放原则和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评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评议表决的方式全区统一采用票决的方式(见附件4)。
(四)形成结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和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参加民主评议表决的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见附件3)。
第二十六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由区核对中心组织进行。
第七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在评议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见附件7),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见附件5)。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记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部门。负责低保审核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城乡低保提出意见,并经主管领导确认后,转交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完成系统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材料报送区核对中心。
第二十九条 区核对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连同市核对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怀柔区社会救助家庭入户核对备案表》(见附件30)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区低保中心进行审批,区低保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照《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结论和区核对中心入户抽查的意见,确定拟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家庭。
区低保中心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通过怀柔区民政信息网、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或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见附件6)。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对单独登记备案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核对中心将组织人员调查核对。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低保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专用章”,同时完成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审批工作。对于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家庭,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到区低保中心为其办理低保金发放(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手续,并与低保对象签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协议书》(见附件26),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核对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区低保中心应当在区核对中心重新调查核实后的8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及申请、审核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相关证明材料一同归档到该申请家庭的档案中。城乡低保家庭的档案管理工作统一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区低保中心,应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23-1)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23-2),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区低保中心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不得将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核为城乡低保评议通过对象;区低保中心不得将没有经过区核对中心调查核对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城乡低保对象。
第三十三条 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或本区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保障人口数计算。严格落实北京市城乡低保分类救助的规定。
第八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在每月3日前完成低保金发放和资金请示工作,区低保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审核和汇总,并由区民政局财计科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于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办理日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顺延1日。
第三十五条 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可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区低保中心协调区财政部门完成低保金提前发放工作。
第九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及时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见附件9),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确认后,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将《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低保中心审批。
第三十八条 区低保中心完成系统审批工作。《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取回并存放到该家庭的原始档案中。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低保中心通过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见附件24-1)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见附件24-2),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其《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四十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建立分类台账(见附件31),并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起义投诚人员,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在每年的第3季度内进行一次复审登记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每月应当入户看望或电话询问一次。
B类家庭,患重病、重残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在每年的第1季度内和第3季度内分别进行一次复审登记和核对。
C类家庭,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登记和核对。
D类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进行重点核对,一般应每月核对一次,逢双月应复审登记一次。
当以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接到举报,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将随时组织复审登记和核实,及时掌握低保家庭的真实情况。复审时需填写《北京市(怀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登记表》(见附件8);随时复审的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复审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7)。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低保家庭长期居住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协助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落实北京市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市、区、镇乡(街道)三级低保家庭享受保障信息同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低保家庭享受保障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区低保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家庭享受保障情况通过怀柔民政信息网站或怀柔区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低保信息公开范围包括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持证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额、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名称。公开期限为自批准享受保障之月起,至终止最低生活保障之月止。
第四十四条 区低保中心、区核对中心、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相关规定,公开低保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台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并及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家庭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是指《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义务人有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确定方法。
家庭人均应留生活费=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50%
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按以上公式计算出的“家庭应留生活费”数额,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超过“家庭应留生活费”数额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
本区城乡低保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成员中有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或有长期卧病在床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从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一人次本市或本区当年城乡低保标准80%的金额,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家庭人均收入,判别其有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
本区城乡低保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为单亲家庭,其子女未成年或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家庭人均“应留生活费的数额”按照当年北京市社保部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当年北京市社保部门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视为其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
第四十七条 不符合城乡低保认定条件和保障范围的主要情形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二)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
(三)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本市当年24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之和。货币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
(四)安排子女择校或在自费学校或自费专业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政府或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的除外,但需提供有效的资助证明。
(五)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费(包括征地、拆迁等补偿),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本区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人员确定的方法。
(一) 工作人员: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由所在镇乡、街道确定。
(二)村(居)民代表可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1. 村(居)两委班子会研究决定;
2.以户代表形式推选。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进行推选,全村80%以上户代表参加推选有效,推选采用无候选人直接推选的方式,以得票多的确定为评议小组成员。
3. 以区域划片推选。村(居)组织、村委会可以居住区域划片推选出评议小组成员人选,推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多的确定为评议小组成员。
4. 以门牌号划段推选。村(居)党支部、村委会可以门牌号划段推选出评议小组成员人选,推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多的确定为评议小组成员。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和村(居)委会的实际,选择评议小组人员的确定方法。评议小组确定后,报区核对中心备案。
评议小组会议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工作人员组织召开,一般情况下参加评议的人员应不少于应参加评议人员的五分之四,遇特殊情况参加评议的人员应不少于应参加评议人员的三分之二,形成的评议结果有效。包村(居)的干部应参加居(村)评议小组评议会,监督评议过程,并在评议记录上签名。
评议小组应当一年一推选,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或第一季度内完成推选和备案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出现空缺,经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同意,可按照推选时得票多的依次替补。
第四十九条 评议小组成员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居)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
(三)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
(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支持正义,不徇私情,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七)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宜提名为评议小组成员人选
(一)违反党的纪律、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受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或被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二)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被纪检监察机关、政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的;
(三)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居)正常工作,群众有举报和导致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四)不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村规民约,经常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言论、不赡养老人、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无理上访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不在本村(居)居住,或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不良,影响正常履职的;
第五十一条 本区城乡低收入救助家庭认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怀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略)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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