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已经取缔农村低保申请书政策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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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正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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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 送:市府办、市民政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县委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8" Month="2" Year="年2月8日印发
正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规范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称“农村低保”),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持有我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的农村困难居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监部门负责政策执行的纪律监督;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金融、统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低保标准和报审工作,负责农村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低保金领取证,制定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农村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二)编制全县农村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受理有关农村低保的咨询和申诉工作,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复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农村低保相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农村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政府及管理审批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农村低保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开展定期复查工作;
(三)组织发放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
(四)为农村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农村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五)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农村低保情况和数据。
(六)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机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六条 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受理农村居民申请,负责农村低保的调查评议初审及公开公示工作;
(二)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三)按有关规定装订、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
(五)负责对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定期核查工作;
(六)按要求定时报送有关资料、报表、名册等。
第三章保障标准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在”十二五”期间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认定
第九条 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具体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长期保障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系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在校就读年满16周岁)等农村居民户。
(二) 重点保障户: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单独立户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单独立户保障),家庭主要劳动能力因病(重大疾病)、因残(1、2级)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户,家庭成员中未成家的成年残疾人(1、2级)(16-59周岁)单独立户保障。
(三)一般保障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因病、因灾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家庭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农村居民户。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
(一)放弃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三)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四)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残疾人,但家庭生活并不困难的;
(五)因灾或其它原因致使生活临时出现困难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八)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
(九)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但不劳动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未依法缴清的;
(十一)其他经县民政局及上级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二条 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第五章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
(一)粮食收入:主要指水稻、玉米、小麦、洋芋、红苕、高粱、大豆等农作物收入。
(二)经济收入:主要指畜牧、水产、烟叶、蔬菜、瓜果、茶叶、花生、油菜、农副产品、林木等经济作物收入。
(三)其它工资性收入:主要指经商、务工等收入。
(四)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遗产、遗款、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及土地征补偿费、接收的馈赠款物。
第十四条 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定期补助、抚恤补助、护理费及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及农村级退役士兵定期补助等;
(二)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
(四)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五)惠农补贴等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农村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的收入计算:
(一)购买住房的,在扣除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租住廉租房的,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的住房的,将得到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以上在可分摊的月份内,因患大病或因灾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补偿费、补助费的,如生活确实困难,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六条 核实家庭收入应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救助”的办法操作,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间原则为每年的2、5、8、11月1—10日。
(一)对与父母共同一个户口已分户居住,但未分立户口,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先分户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有非农业户口的,核定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只保障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
(三)本县户籍但常居住地不在其户籍地的家庭,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定;
(四)在校学生(含已迁出户口的大学生)按其与父母或者抚养人、扶养共同生活核定;
(五)外出务工半年及以上的,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但其务工收入按规定要计入家庭总收入;
(六)申请人同时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无身份证的可暂用户籍证明)、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等涉及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本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并组织调查及评议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调查小组至少有1名国家正式干部,2人以上一同入户调查;
(二)组织村(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困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困”会,会议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和指导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会议先由入户调查人员介绍本村(组)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基本情况。再由全体参会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主评困”备案表》上签字。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困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支部书记担任,成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户籍在本村(社区)居委会的各级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支“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组,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和区村(居)民委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或社区居民农村低保民主评困评议小组成员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主评困”备案表》上签字,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乡 镇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程序:
(一)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收到村(社区)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召开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5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操作程序:
(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二)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标准;
(三)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5天;
(四)根据公示结果,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七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60周岁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核定增发补助金。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省补助70%、市补助15%、县匹配15%分级负担。县人民政府匹配15%的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九章 低保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时间。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指定专人代领。
第十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本生活用煤补贴、政府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由乡镇对长期保障户每年审核一次,重点保障户半年审核一次,一般保障户一个季度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率应不少于享受保障总户数的5%。
第二十九条 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年度审核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第三十条 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民政局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家庭成员收入、不如实反映情况、冒领保障金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局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
(一)审核审批类档案:《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评审备案表、审核审批汇总表以及调整、停发保障金表册、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材料等,按年度分乡镇装订;
(二)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县内制定的农村低保政策和法规,农村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来信来访举报记录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三)财务档案:包括每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低保金收支台帐、划拨低保金批文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包括:
(一)保障对象一户一档:包括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贵州省正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主评困”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调整、停发保障金表册、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子女就读证明等)等,按年度分村一户一档装订。
(二)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县内制定的农村低保政策和法规,农村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低保金发放花名册、综合统计资料,公示图片资料、来信来访举报处理结果记录等等。并按上级要求,完善其它低保工作档案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第三十五条村民或社区民委员会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花名册、《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主评困”表》、评困会议记录、公示图片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提高群众知晓率,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农村低保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执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举报,管理审批机关经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对实名检举人予以奖励现金500元,同时民政部门予以纠正。对及时主动申报退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按原补助水平续发三个月低保金。
第三十七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办理的,或者明知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给予办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克扣、冒领、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十八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或乡(镇)社会事务办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
(一)采取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十九条 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对保障对象进行扶持和帮助,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四十二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季末月26日前向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报送本季统计报表,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每月28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本季统计报表,县民政局按时间要求向省/市报送本季统计报表,并财政局和会计核算中心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发行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同时废止。&您所在的位置:&>>&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莱政办发〔2009〕71号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 《莱芜市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莱芜市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农村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确保农村低保家庭住房安全,根据《莱芜市统筹城乡一体 化发展纲要》及市政府《关于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低保家庭中住房残破简陋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危房户或无房户,可申请农村低保家庭修缮补贴、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修缮住房的,给予每户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修缮补贴。补贴额度按房屋残陋程度和实际修缮费用确认,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农村闲置房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800元。
&&&&& 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的,给予每户1.2万元补贴;购买农村闲置房屋的,按实际购房款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万元。
&&&&& 第四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 各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年度保障计划各按50%的比例安排预算。
&&&&& 市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对退出的资金实行滚存使用。各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资金设专帐进行核算管理。
&&&&& 第六条& 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统筹规划、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每年保障1000户,2012年基本解决农村低保家庭住房问题。
&&&&& 各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将辖区内需保障的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户数上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将年度保障计划分配到各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将保障计划落实到乡镇(街道办)政府。
&&&&&&第七条& 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 (一)申请。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莱芜市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农村低保证明。
&&&&& 3.申请修缮补贴的,需提供危房证明;申请租(购)房补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危房、无房证明由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
&&&& 4. 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评议。经评议确定为保障对象的,在村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 (三)审查。乡镇(街道办)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盖章后,报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 (四)审核。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保障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保障对象。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保障对象按照申请事项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编制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资金申报表,连同《莱芜市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 (五)复核。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保障对象档案和资金申报表进行抽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发放《莱芜市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证》。
第八条& 修缮补贴对象确定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建设办公室视其住房残破简陋程度,确认修缮标准和价格。
&&&&& 租房补贴对象确定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建设办公室对其租赁价格进行核实。
&&&&& 购房补贴对象确定后,申请人购买农村闲置房屋的,所在乡镇(街道办)建设办公室对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确认房屋价格。
&&&&& 第九条& 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实行先修(租、购)后补,资金采取区级集中支付。
申请修缮补贴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办)政府确认的修缮费用证明,以及其他原始材料。
&&&&& 申请租(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需提供租房协议或购房合同,租(购)房单据及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办)政府出具的证明。
&&&&& 第十条& 建立补贴资金退出机制。各区建设(房地产)部门应每年对租(购)房补贴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审。
&&&&& 租房补贴对象已不属于低保户或取得其他住房产权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 购房补贴对象已不属于低保户的,应将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出。自不属于低保户当年起5年内退出的,奖励补贴金额的50%;6―9年内退出的,每晚1年,奖励比例递减10%; 超过10年(含)退出的,不再奖励。因集中居住区建设或其他原因拆迁的,按上述规定,将补贴资金从拆迁补偿中扣除。
退出的补贴资金通过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退还给区财政部门,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可列入下年度保障指标。退出的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 第十一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10号 邮政编码:271100
电&话:(9
传&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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