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被拘捕判刑的人能在服刑期间领低保申请书范文吗

犯罪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
《犯罪心理学》精品课程
首 页&&& |&&& 课程描述&&& |&&&
|&& &|&& &|
犯罪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定罪与量刑问题,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及刑罚的类型等。处于诉讼过程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罪行可能暴露、也可能会被指控和判决,所以其心理状态会发生重大变化。研究这些心理状态,对于我们认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争以及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本章拟探讨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三个特殊阶段――羁押、审讯以及审判时的心理。
第一节&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的心理
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破获案件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逮捕、拘留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在法定时间内限制于某一固定场所的行为。羁押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者发生自杀、串供、隐匿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自己的罪行已被揭露或行将被揭露,且由于处在特定的羁押执行机构内,所处地位和环境发生突然改变,并失去人身自由和信息来源,其心理上产生较大波动和起伏,呈现出与平时不同的心理状态。具体来说,处于羁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明显的心理特征:
一、孤独心理
孤独是犯罪嫌疑人在羁押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投入与外界隔绝的场所,生活环境发生了突然变化,不仅丧失了人身自由,隔绝了与外界的联系,过着被强制监督的生活,而且还面临被司法机关审讯和法律的制裁。此时犯罪嫌疑人内心孤立无援,无所寄托的体验将最先表现出来。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产生的孤独感与身处特定监所的孤独感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后,犯罪嫌疑人还处于暂时的人身自由状态,孤独感还可以设法消除。而犯罪嫌疑人真正的孤独感,只有在监所这个特定环境中才会有更深刻的体验。犯罪嫌疑人在监所里会感到度日如年,他们思念亲人,渴望获得自由,但又茫然无措,求助无门;他们迫切渴求与外界取得联系,及时探听案情,与同案人串供,却又因为丧失了人身自由而无法得逞。犯罪嫌疑人的这种非份之想与企图越多,而孤独感就会越强烈。
持续而强烈的孤独体验,通常会造成以下两种结果:一是导致个体认识、情感和意志能力的下降或变异,甚至导致精神的失常;二是刺激犯罪嫌疑人的畏惧、恐慌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伏法,争取宽大处理,早日获得自由。所以,在预审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孤独感,瓦解其心理防线,使其尽快交待清楚自己的罪行。
二、紧张心理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主要是由于惧怕罪行被揭露,遭受法律的制裁引起的。紧张情绪不仅在初犯、激情犯身上存在,在惯犯等职业罪犯身上也有明显的表现。因为趋利避害是人们共同的心理特征,犯罪分子当然也不例外。惯犯,特别是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罪犯,他们对实施犯罪、审讯和审判的整个过程的体验比初犯更为深刻,对犯罪时可能遇到的危险和可能遭受的惩罚同样会因为惧怕而产生紧张情绪,只不过他们比较善于掩饰罢了。
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集中表现在其情绪激烈波动、焦躁烦乱、坐卧不宁、疑神疑鬼,对外界反应敏感,而又竭力故作镇静。在这种紧张状态下,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希望尽快受审,以早日结束被羁押的痛苦生活;另一方面又畏惧审讯,担心审讯的结果于已不利。初犯则常常急不可待地向其他犯罪嫌疑人询问对付审讯、逃避罪责的方法。
紧张情绪促使犯罪嫌疑人仓促地制定防御计划,进行自我保护。但由于紧张情绪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出现恐慌状态,供述时语无伦次,出尔反尔,前后矛盾,漏洞甚多。
三、压抑心理
压抑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性自由和欲望因被拘捕关押后受到严格限制而形成的。那些惯于放纵自己,缺乏抑制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被羁押,其欲望和要求不能随意满足,行为范围极其有限,这就使犯罪嫌疑人难于忍受监所的环境和受审的紧张气氛。为了摆脱压抑感,犯罪嫌疑人会产生积极和消极两种心理。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决定受审时交待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压抑不住自己的情感,忍受不了心理的折磨,自觉不自觉地、甚至冒着风险将内心隐藏的秘密讲给同监犯人,借以分散罪责的压力,并试图取得支持。另外,还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总是试图采取越狱、暴力、闹监、自杀、公开抗拒等极端行为,借以冲破压抑感的束缚。
四、抵触心理
抵触情绪是犯罪嫌疑人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犯罪嫌疑人因被羁押而产生的对司法机关的一种对立、怨恨甚至仇视的心理倾向。犯罪嫌疑人在错误甚至反动意识支配下进行了犯罪活动,他们的情感从本质上说同社会、人民和法律是根本对立的。被羁押后,他们的不良情感必然集中地发泄在法律的执行者――司法人员身上。对司法人员的种种抵触对立情绪在随之而来的审讯、审判等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抵触情绪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此次羁押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羁押不服;二是认为司法机关过去对自己的处理“不当”,这次犯罪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受到上次不当处理的影响;三是一些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他们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根本的利害冲突,对社会、法律有一种本能的敌视情绪。
抵触情绪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它常常促使初犯接受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教唆,制定计划对抗审讯,并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交流学习犯罪经验,如越狱脱逃、监内暴动、伤害监管人员等。因此,认识并设法减轻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抵触情绪,是做好下步审讯工作的基础。
五、悔恨心理
悔恨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由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后果不满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面临着社会、家庭和自身命运等多方面的压力,思想斗争十分激烈,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产生悔恨心理。悔恨心理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痛恨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损坏了自己的名誉,断送了前程,连累了家庭、子女,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恶果,悔恨不该犯罪。这是一种有利的、积极的悔恨心理;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悔恨自己的作案手段不够隐蔽,反侦查伎俩不高明,没有达到最终的犯罪目的等。这是一种不利的、消极的悔恨心理。
积极的悔恨心理主要表现在初犯或偶犯身上,他们的主观恶意不深,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自责、羞愧、唉声叹气甚至痛哭不已。对于这种犯罪嫌疑人,司法人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安慰、开导、教育,必要时可请其家人、朋友帮助做工作,使其消除顾虑,如实交代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树立信心,重新做人。消极的悔恨心理主要表现在累犯或惯犯等主观恶意较深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他们的悔恨实质上是对自己犯罪出现某种失误的惋惜之情,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反社会性质。具有这种悔恨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下一步可能采取对抗的态度,以改变眼下的恶劣处境,弥补因自己的“失误”所遭受的损失,或把交待供认作为一种策略,以争取早日返回社会,继续犯罪,不致再犯这次“失误”的错误。
六、绝望心理
绝望是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时容易出现的一种极具破坏力的消极情绪。犯罪嫌疑人在突然被关押在监所里丧失人身自由,当感到罪行无法掩盖,受审、受罚已成为必然时,或认识到前途、名誉、家庭等一切都将因自己受到惩罚而发生根本改变时,一种希望断绝、自由无望、出路丧失的绝望感觉会油然而生到顶点,猛烈地冲击并改变犯罪嫌疑人心理结构的稳定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思维,甚至毁灭犯罪嫌疑人的生存希望。在绝望心理的支配下,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出现沉默、暴躁、烦躁,甚至歇斯底里地采取极端行为的现象(如自杀、实施暴力等);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会产生怀疑一切、仇视一切的心理,他们不相信政策法律,不愿对其罪行进行主动反省,而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也有犯罪嫌疑人在绝望心理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客观因素的作用,出现寻求生路、产生认罪或坦白的心理,促使绝望心理向积极方面转化。当然,这一转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其关键在于预审员能否对症下药,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
审讯,是侦查和审讯人员为揭露案件真相,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讯问活动。审讯的目的是为证实犯罪或否定犯罪获取信息资料。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深知审讯的结果会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命运,因而会有一系列剧烈而复杂的心理活动。同时.一些犯罪嫌疑人为开脱罪责,必然百般抵赖,对抗审讯。因此可以说审讯活动是审讯人员与被审讯人员之间的面对面的心理较量。这就要求审讯人员不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活动规律,还要能针对其心理,采取适当的策略,给对方施以积极的心理影响,以达到审讯的目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典型心理特点
(一)畏罪心理
畏罪是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它是由个人的罪责感和外部威慑力量,主要是法律和道德以及当时审讯环境中凝重、威严的氛围,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强有力的心理刺激而形成的。
畏罪心理的主要表现有:心情紧张慌忙,情绪冲动,思维混乱,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影响到个人的前途、名誉和社会地位,害怕过监管生活,害怕牵累亲友、家庭。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之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逃避罪责、隐瞒事实的行为,并且围绕着如何逃避、如何隐瞒,会有激烈的心理活动,并在外部有所表现,如交待问题时避重就轻,或者在交待一些皮毛小事后,就声称已经说清等等。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采取消极行为进行抗拒审讯的主要心理基础,是犯罪嫌疑人特有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有对抗审讯的一面,同时也有可能被利用的一面。在审讯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应受处罚之间的关系,打破其畏罪抗拒的心理定势,减轻心理压力,促其交待供述。
(二)侥幸心理
&&& 侥幸心理原本指人们企图偶然地获得成功或意外地免去不幸的一种心理。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审理存在主观自信,自以为能够隐瞒案情,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供述心理障碍。这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谋划周详,作案手段诡秘,不会留下证据或露出马脚。他们断定公安机关未获取什么证据,对他们的讯问只是例行公事或仅仅是涉嫌而已,只要自己不自乱阵脚,就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他们信奉的就是“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二是犯罪嫌疑人低估了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就那么些人、那么点钱,光那些刑事大要案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精力来全面清查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细节,公安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所以审讯中能瞒则瞒,能推则推,企图蒙混过关;三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比办案人员棋高一着。他们通过多种途径打探了解审讯人员的底细,诸如经验是否丰富,思维是否敏捷,工作是否认真,并注意察言观色,判断自己是否有把握与审讯人员抗衡。如果经过初步较量,发现审讯人员并不十分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也不强,一切不过是例行公事,并不认真追查,或者通过试探,自认为已摸清审讯人员底细,办案人员手中并不掌握其犯罪的确凿证据,便会在审讯中一再狡辩、抵赖,甚至气焰嚣张、态度恶劣;四是某些犯罪嫌疑人有权有势或与有权有势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案发前精心编织的关系网,有过硬的后台。他们自认为这些权势者不会见死不救,因此,他们不仅抗拒交待自己的罪行,还可能无理取闹,蛮横发难,甚至“恶人先告状”,以期“先声夺人”,借助外力的干扰和庇护,逃避法律制裁;五是犯罪嫌疑人自感罪行严重,害怕交待查实后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交待了肯定死路一条,不交待倒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逃过打击。特别在今后我国以法制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沉默权后,犯罪嫌疑人更多地会选择沉默来代替交待,守口如瓶,谨防言多必失。加之新的立法越来越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审讯手段有了更严格的规定,这无疑都会加重受审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六是一些惯犯、累犯曾有过审讯中否认犯罪而侥幸过关的经验,在以后的审讯中自然会故伎重施,将矢口否认、软磨硬泡当作是侥幸过关的法宝;七是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与同案人已订立攻守同盟,他们相信哥们义气,也相信知情亲人不会检举揭发,他们希望并相信同伙不会轻易交待,认为只要大伙齐心,公安机关就无法找到证据,无法定罪,他们仍就可以逍遥法外。
侥幸心理的存在会使犯罪嫌疑人敢于大胆筹划和实施对策,铤而走险,故意颠倒是非,隐瞒罪行而不惧怕法律的尊严。在审讯一开始犯罪嫌疑人便竭力试探审讯员所掌握的情况并以所获得的信息和自己的猜测做为防御武器,有计划、有对策地进行顽抗。他们或是寻找空隙,主动反击,或是以守为攻进行狡辩。由此可见,侥幸心理一经产生,便成为支持犯罪嫌疑人进行对抗的精神支柱,因而也是审讯中阻止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的重要心理障碍。
&&& (三)恐慌心理
&&& 恐慌心理是由畏罪心理派生出来的。羁押审讯所产生的威慑力量、审讯员严厉的讯问、证据的出示等都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罪行将暴露,对自己的处罚已在所难免,案件将牵累家庭、亲友,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会使犯罪嫌疑人处于强烈的恐慌之中。
&&& 当恐慌出现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思维会发生紊乱,原有的对犯罪事实的知觉和记忆都变得模糊不清,再现发生困难,判断能力减弱。此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常出现语无伦次、吞吞吐吐的现象,也常常对罪行不假思索地否认。但由于受恐慌心理的影响,所进行的抵赖、狡辩常常难以自圆其说,甚至出现明显的矛盾,因此欲盖弥彰,露出了马脚。犯罪嫌疑人恐慌的程度将随审讯的不断进展而更加强烈。
(四)抗拒心理
抗拒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审讯表示不满以及对司法机关乃至国家法律仇视、憎恨、抵触、对立的一种情绪反映,也是阻碍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并在审讯中起主导作用的消极心理。抗拒心理的出现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侥幸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抗拒心理。这种情况与侥幸心理的表现有许多相似之处;二是在绝望情绪支配下产生的抗拒心理。这种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严重、法网难逃,于是在求生愿望支配下做垂死挣扎。他们的思维逻辑是:即使交待也难以宽大,对抗审讯或许还能延续时日,因此在他们内心深处仍然存在着侥幸心理;三是犯罪嫌疑人在反动的思想意识和政治偏见支配下对抗审讯,也有的是审讯人员方法不当损害了对方人格和自尊心,而表现出情绪对立。
抗拒心理常常表现为沉默不语,顽固拒供;岔开讯问主题东拉西扯;以攻为守,强词夺理,胡搅蛮缠,挑逗审讯人员发火;假装痛苦甚至悲伤,企图争取审讯人员的同情;欺骗、乱供、搪塞、顶撞等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常常会使审讯陷入僵局,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头脑要清醒、思维要敏捷,要能有效控制审讯的氛围和进程。
(五)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范罪行被揭露而产生的一种自卫反应,是审讯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心理现象。
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惟恐罪行被揭露,对审讯人员的一切审讯活动都抱有戒心,对待审讯人员的问话持怀疑态度,字斟句酌,用心琢磨,疑神疑鬼,草木皆兵,时常产生幻觉,感到四周都是早已布下的陷阱。对审讯问话不立即做出反应,犹豫不决的现象较为明显。戒备心理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早对罪行进行真实供认,而常常以试探、搪塞、推诿等方式进行赖罪;二是怀疑审讯人员能否相信自己的真实供述并做出公正的结论。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总是要通过审讯人员的言谈举止、态度、审问方法、政策水平等表现,对审讯人员做出个人的评价。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是把审讯人员和司法机关视为一体,而常常把二者割裂开来,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命运是把握在某个审讯人员的手中。戒备心理使得他不相信审讯人员能完全将司法机关的“公正严明”带到对自己的审讯中来。对审讯人员的戒心和不信任感愈强,犯罪嫌疑人就愈无意进行真实供述。反之,犯罪嫌疑人彻底认罪的开始,便是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消除之时。
要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审讯人员首先要弄清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其次,要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真正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再有,审讯人员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与其建立心理联系,使其真正地相信我们,很多犯罪嫌疑人就是在审讯人员的真诚感召下交代罪行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
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个性、经历、犯罪恶性程度不同,因而在审讯中表现出的心理特点亦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人,在审讯的不同阶段,其心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审讯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一般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对抗相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交待供述阶段。当然这四个阶段的划分并没有绝对界限,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也是有区别的。
(一)试探摸底阶段
在审讯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与审讯人员初次接触、彼此陌生的机会,以试探的方式进行摸底,了解审讯人员对其所犯罪行证据的掌握程度,从而据此确定相应的防御策略,具体表现为:
一是以静制动。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一般并不立即回答,而是用心琢磨,反复推敲,自认为能够正确地估测讯问的真实意图后,才作开脱式的回答。有的会用“我没有犯法,你有证据证明我犯罪吗?”等激将话,套出审讯人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有的犯罪嫌疑人害怕误入圈套,便以沉默代替回答。
二是抛砖引玉,探测案情。犯罪嫌疑人假装糊涂,反问其被传唤的理由,索要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讲出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对实质性问题却闭口不谈,意图仍是希望能够知道审讯人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
三是转移视线,以假乱真。犯罪嫌疑人采用谎供、乱供、以假乱真的方式试探审讯人员。如果审讯人员相信其所说的,便说明审讯人员对其所犯之事知之甚少或不知;如果不相信,则证明审讯人员可能掌握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有个犯罪嫌疑人曾交待:“我对询问的对策是以假充真,用历史掩盖大案、重案,或以不回答来回答一切,或是装糊涂,或者说得天花乱坠借以试探”。
针对犯罪嫌疑人上述心理特点,审讯人员需慎重从事,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不随便表态,不显山露水,喜形于色;对要追究的要点,应详细进行研究,不轻易透露审讯意图和所掌握的线索,以防止被犯罪嫌疑人掌握和利用;问话要把握好时机,得当有力,不让犯罪嫌疑人有空隙去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从心理上首先战胜犯罪嫌疑人,使之低头认罪。
(二)对抗相持阶段
对抗相持阶段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对抗心理作为其精神支柱,同审讯人员作激烈交锋的阶段。这是审讯最艰苦、最精彩和最复杂的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急剧膨胀的阶段。主要原因是通过第一阶段的审讯,犯罪嫌疑人在获得了案情的有关信息以及了解了审讯人员的个性和讯问策略的基础上,迅速产生了强烈的对抗心理和侥幸心理,对审讯不作交代,针锋相对地同审讯人员进行较量。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反抗心理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审讯人员的政策攻心和审讯策略一时难以奏效,审讯处于僵持状态,如何打破僵局是顺利通过此阶段的关键。在此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手段具体表现为:
一是反驳。在审讯中,先暂不言语,千方百计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找出破绽,然后伺机反扑,主要是想变被动为主动,从气势上压倒审讯人员。
二是开脱(回避)。对审讯人员的问话、关键问题避而不谈,无关的问题却滔滔不绝,目的都是在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承认犯罪事实的内容极少,常常把自己的所做所为说成是不得已而为之或者为自己的行为找出其它众多理由等。
三是狡辩。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不仅不承认犯罪事实,甚至反诬执法机关传唤其是违法行为;有的即使被迫承认事实,也不承认犯罪的动机、目的。
四是拒供。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拒绝回答审讯人员提出的所有问题,究其原因有的是深知自己罪恶深重,其犯罪证据为司法机关掌握,认为即使坦白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如拒绝供述,或许还有一线希望;有的则因为平时说话易露破绽,审讯时三缄其口,以防失言;有的是因为在第一阶段中了解了讯问人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认为其所掌握的证据无法定罪,因此拒供以幻想逃脱法律的追究。
在这一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正处于上升时期,审讯人员只靠政策攻心等单一讯问方式恐怕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如果要想战胜对方,审讯人员首先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其次讯问中要态度鲜明,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抵赖和侥幸心理;另外还要注意询问的技巧,如善于抓住对方的矛盾之处,适时使用证据等;最后可以调动社会力量给予协助。如同犯罪嫌疑人的, 家属、朋友等取得联系,让他们规劝犯罪嫌疑人放弃抗拒,交代问题,争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三)动摇反复阶段
动摇反复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出现漏洞,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心理矛盾最为激烈和心理最痛苦的阶段,也标志着审讯工作开始出现转机。由于审讯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适时出示证据,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其犯罪事实已被审讯人员掌握,如果继续顽抗将造成严重后果,但同时又存在种种疑虑,因而在坦白交代与抗拒隐瞒之间动摇犹豫。其主要表现有:
一是情绪紧张,多余的动作和举止出现。如唇焦口燥讨水喝、坐立不安要求如厕、情绪急躁要烟抽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不交代的艰难选择中,复杂而激烈的思想斗争的外在表现。
二是对待审讯的态度明显变化。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的心理基本消除,审讯中无面对面的冲突,也无对审讯人员的质问,语言由强硬变得软弱,积极对抗转变为长时间低头沉思。有的怕交代后受到严厉制裁,便设法打探刑法的具体规定,以便在交代罪行上有所考虑,目的是趋利避害,避重就轻。
三是在交代时机和向谁交代等问题上犹豫徘徊。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思想斗争复杂,考虑甚多,因此不仅在交代与不交代上存有疑虑,而且在何时交代、何处交代、向谁交代等具体细节问题上也举棋不定,有的还会在交代前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如不向外传播,不要告知其家人所犯罪行等。
动摇反复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处于交代与不交代之间艰难选择的关键时刻, 审讯人员应抓住时机,采取针对性措施,穷追不舍,一鼓作气,彻底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迫其交待罪行。否则,错过这一时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仍有反复的可能。
(四)供述罪行阶段
供述罪行阶段是审讯双方经过激烈的心理战,审讯人员战胜犯罪嫌疑人使之交代罪行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交待其罪行主要是由于嫌疑人在审讯人员实施政策攻心、步步追问以及看到确凿证据之后,其自卫防御体系已彻底崩溃,除了认罪服法,别无出路。当然不同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的具体原因也有所区别:有的因确凿证据彻底击溃其抵抗能力,而被迫交代罪行;有的因同伙已破坏了“攻守同盟”作了交代,自己为了变被动为主动而交代罪行揭发同伙;有的经过政策攻心,在政策和法律的震慑和感召下,良心受到谴责而交代罪行;有的感到审讯人员能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相信审讯人员能正确处理自己的问题而愿意交代罪行等。
在此阶段,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虽已崩溃,但他们毕竟有罪,必须接受法律制裁,处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前途,其家庭也将受影响,因此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并未彻底消除,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趋利避害,交代有保留。嫌疑人在交代问题的同时,仍可能对不被觉察的犯罪事实不供或少供,问一点供一点,避重就轻或者只交代犯罪事实而回避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二是认罪供述附带申辩和说明理由,并带有附加条件。由于畏罪心理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并不是为了承担全部罪责,而是希望得到从轻处理,因此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或者反复申辩是受他人的指使或陷害而犯罪,还有的极力表示是过失犯罪并愿意悔罪,请求给予改过的机会等。
针对因畏罪和侥幸心理而引起的种种问题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鼓励。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心理向积极方向转变的苗头,加紧细致的引导工作,对其点滴进步给予充分的肯定,强化其交代的愿望。二是深追细节,防止翻供。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对其作案的时间、地点、目的、赃款赃物等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固定证据,防止翻供。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不作任何评价,这有利于迷惑嫌疑人,让其不明白审讯人员的真正目的所在,交代出审讯人员没有掌握的案件,便于扩大战果。四是先彻底问清有确凿证据的案件,再深挖其他犯罪。
犯罪嫌疑人临近供认心理初探(节选)
一、临近供认的心理学基础
犯罪嫌疑人临近供认的心理可以分为两大类:以抗拒动机为中心的消极心理和以坦白动机为趋向的积极心理。对于身处羁押和审讯环境中面临道德谴责、法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人们的五种基本需求和动机有时也会促使其作出坦白认罪的选择。此时,犯罪嫌疑人主要基于下列几种临近心理而交待罪行。
(一)身处羁押环境中的犯罪嫌疑人其生理需求显然是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的。生理上不满足与身体上压力相结合,可能会使嫌疑人出于激情所趋或为了排除压力或免于受审之苦而作出交待。
(二)安全需求是个体的生理需求得到相对满足之后所产生的一种需求。其安全需求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减轻刑罚处罚并减少经济损失。
(三)处于羁押环境的犯罪嫌疑人,其情感指向的对象有讯问人员、看守人员、同监号的嫌疑人、同案犯、监外亲人和朋友等。当嫌疑人在自己的消极心理和交罪心理之间进行思想斗争时,这些人都会对他产生影响。如果讯问人能够正确引导,一定能促使嫌疑人交待罪行。
(四)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尊重需求是每一个作为社会人的个体所必需的。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抓之后,都会有种失落感,这种失落感的重要内容便是由于其自我评价和社会对他评价的改变所带来的尊重需求的不满足。
二、临近供认心理诊断途径
(一)面部表情。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活动,必须首先从其外在反应开始观察了解。达尔文在其著作《人和动物的表情》中,证明了人的表情和动物的表情有进化上的连续性,是许多生物适应的产物。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心理学家对人类的表情进行了长期研究。结果证明:人的面部线索和情境线索是心理判断的重要根据。首先可以从眼神的变化入手去诊断。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目光呆板,双眼无神,眼皮下垂,不敢正视,皱眉等,这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趋于供述的反应。其次,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脸部出现局部肌肉抽动,脸色苍白、额头出汗等,这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罪行已经暴露而产生的症状。
(二)语言。人们对语言的理解通常是对语词、语义、语气、语调的理解。由于语言具有选择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自己的主观意图选择伪装的语言,这要求我们从犯罪嫌疑人语言上全面分析其真实心理。犯罪嫌疑人由于个性特点不同,供述与辩解的心理不同,因而在受审过程中表现各异。
抱侥幸心理的个体,多认为自己犯罪手段狡诈,没有留下破绽和痕迹或认为自己有反侦查、反讯问伎俩,可以逃避追诉,因此其在语言表现上多采用狡辩、说谎。具有畏罪心理时,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就是“一切都完了”的危机感和“惧怕刑罚痛苦”的紧迫感。他们多采取顽固抗拒,闭口不答或故意谎供,反复无常,在讯问中一旦形成抵触对立情绪,犯罪嫌疑人有较明显的言行抵触和公开抵赖或对讯问不做回答,不屑一顾。
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阶段,从不交代到交代这个过程中,会在语词的应用方面由强硬、否定趋于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到语无伦次,直至作出肯定回答。例如讯问人员问:“你真的没有其它罪行了?”这时,犯罪嫌疑人强硬回答:“我早已说过了,全部都交代了。”如果是接受性回答可以是:“让我想想自己是否交代完了”,或是“让我回监房好好想想”。从这三种不同的语词应用和内容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态度的转变,在含糊回答问题时,其心理上已经开始趋于供述。当其出现接受性语言时,犯罪嫌疑人心理就接近供认心理了。讯问人员在讯问中根据回答时的声音和语调可以判断其心理紧张程度。因为人的声音是反映个性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语音和声调就其思维作用来说具有一定独立性,根据某些研究专家的意见,语调本身带有40%的信息,所以预审人员不仅要听,而且还要善于倾听,根据声音分析出说话者的发音特点,判断他们的理智,词汇造诣和心理状态。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答话语音高、重、快,往往是拒供意志坚定性的表示,如果在供述前,出现语音偏低,并伴有异常语音,如颤音、断续音等,这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摇并趋向供认的语调反应。
(三)生理机能。讯问会造成受审者的忧虑,神经紧张,心理负担加重。讯问过程中,如犯罪嫌疑人身体出汗过多,这是企图说谎的标志,被讯问者很难对出汗过多做出解释,这时预审人员可以明确提示被讯问者:“出汗是由于说谎造成的。”说谎的另一标志是脸、颈部皮肤苍白或发红以及脉搏明显加快,嘴唇干燥等。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监内食欲消失、睡眠失常等,都是犯罪嫌疑人产生动摇和临近供认心理的表现。
(四)动作。人的身体动作与姿态变化被称为身体表情。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罪行无法掩盖时往往出现紧张、恐惧、慌张的心理。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表现为浑身颤抖、搓动双手、握拳等,这时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情绪紧张,是欲供的先兆。
(节选自:杜航:《犯罪嫌疑人临近供认心理初探》,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审讯中谎言的揭示
从某种意义上说,审讯是揭示谎言的过程。如果不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说谎,那么也就不需要预审这一诉讼阶段了。用心理学原理来分析,说谎也是一种思维方式,有独持的规律性。揭示谎言的形式与规律,就意味着可以把虚假的供述与真实的供述区别开来。
&&&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说谎有四种情形:第一,有意提供不符合事实真相的情况和材料;第二,故意否认实际上存在、而自己又显然知道的事实;第三,对已经知道的案情事实中的某些情节,虽明知应在受审讯过程中作如实交代,但却故意回避、只字不提;第四,当审讯人员问及有关事实或情节时,借口遗忘而拒不供述明明知道的情况。
审讯人员要认真地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说谎现象。谎言一旦被识破,反过来可以进一步说明案件真相。所以,审讯人员要正确对待谎言,有时候假消息也有真价值。要深入分析谎言的背后,犯罪嫌疑人编造这样的谎言原因何在?目的又是什么?可以把谎言与事实真相作对比,透过谎言看透罪嫌疑人的心机。
辨别谎言是多方面的。除了测谎器的操作应用外,主要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应、语言反应、目光、动作和谎言内容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 说谎后,犯罪嫌疑人心理反应的主要表现是挫折引起的深度的恐惧。犯罪嫌疑人说谎,其目的是想逃避真实陈述的法律后果,但一旦说谎,就会产生内心冲突,表现为焦虑,担心自己逃避罪责的企图是否会得逞,担心谎言被揭穿后对自己前途更为不利。这种焦虑一般说不能长期继续下去。生理心理学研究表明,焦虑会影响人多汗、颤抖和心跳加速,在险部表情和手足举止方面都会有一定的表现。
&&& 美国著名学者弗雷德?英博教授在《审讯与供述》一书中指出,说谎的嫌疑犯的语言反应是不诚实的,表现为仅就犯罪活动的某些特定方面而否认,尽量回避使用刺耳的词汇,记忆准确极强或极差,回答问题时出现思维障碍,声音含糊不清,故意作出轻松的姿态等等。说谎的嫌疑犯一般都不直视审讯人员,而把目光注视在审讯人员以外的地方感到可以减轻不安,极端情形下也会以挑战的方式注视着审讯人员。说谎犯罪嫌疑人的动作有异常表现,如说话口误、结巴、笑声极不自然、装作傲慢无礼等,这些都是值得审讯人员注意的。
&&& 从内容上来评定是否谎言,主要有下列三方面。
&&& 一是评定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合乎一般情理。审讯人员对他们作出的显然不可能的断言、显然属于荒谬行为的判断,可以有把握地看作为谎言,如犯罪嫌疑人声称他在极短时间中步行很长距离,或在缺少光亮的黑屋内看到鲜红的血迹等,显然是不可靠的、不合情理的。
二是评定作陈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直接了解事实的可能性。比如讲亲眼目睹,实际上并未在现场,只是道听途说而已。有时在虚假陈述的细节中,就可发现人犯并不直接了解事实的破绽。
三是评定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各部分,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通常,犯罪嫌疑入的陈述不可能全部是谎言,常常是有真有假,这就会造成这次口供与上次口供的不吻合,或者是口供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之间的不吻合。这种情形是由谎言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说谎的犯罪嫌疑人在作虚假陈述时,一方面要忘掉已经发生的、实际上记得的事情,另一方面却硬要编造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所以陈述中的能讲的真话部分和用来代替真话的谎言部分,与没有陈述的还不敢讲出来的真话部分,必然发生矛盾。
&&& 最后,必须指出对谎言的评析当然离不开审讯人员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是粉碎谎言的最有力的炸弹。
摘选自邱国梁:《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66-368页。
第三节&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被彻底查清,审讯的任务就基本完成,案件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诉讼阶段――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审判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审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等,做出正确的判决或裁定,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分。同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主要诉讼参与人。应该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司法机关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对象,没有被告人,也就没有刑事诉讼。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告人由于其犯罪事实被查清,面临下一步的诉讼活动,其心理活动特点也发生相应变化,其动机已不再是否认罪行与交待罪行之争,而是转化为拒受惩罚和认罪伏法的斗争。本部分内容将探讨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特点。
一、影响被告人心理活动的因素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如何,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 一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告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的社会心理缺陷,尤其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义愤杀人的被告人一般表现为义正辞严,敢作敢当;出于贪利纵欲动机的被告人则极力设法减轻罪责;进行预谋犯罪的被告人,仍自恃手段诡秘心存侥幸,在法庭上极力否认犯罪行为,甚至鸣冤叫屈,力图动摇审判人员的信心。
&&& 二是被告人的犯罪经历。一般来说,初犯和偶犯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庭审判环境的庄严肃穆,极易产生紧张心理,大多数被告人重复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供述而不敢翻供。极少数翻供的,也是前言不搭后语,矛盾百出,容易攻破。而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惯犯、累犯,有一套对付审判机关的经验,他们能克服内心的恐惧,在法庭调查、辩论时,能以静制动,以守为攻,表现极为狡猾。
&&& 三是诉讼参与人的影响。各诉讼参与人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将产生重要的心理影响。公诉人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和揭露,被害人、证人当庭作证,控辩双方的尖锐冲突,这一切与侦查阶段的情境迥异,使被告人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
上述这些因素,决定着被告人在审判进行中各阶段的心理状态。
二、被告人在不同审判阶段中的心理状态
(一)开庭时的心理状态
一是羞耻心理。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只有讯问人员、书记员在场,不会觉得难堪。但在公开审判时,不仅有诉讼当事人在场,而且还有一些旁听的公众,自己作为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本已十分尴尬,再加上必须将自己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经过如实供述,觉得人格受到极大伤害,因而羞耻之心有所流露,表现出低头俯首状,不敢正视众人。有些青少年被告人,虽然平时是非颠倒,蛮横霸道,飞扬跋扈,但在接受审判时,也感到以前错误的行为方式,只在同伙中才获得支持,而广大群众是深恶痛绝的,因此,也会产生羞耻感。
二是紧张心理。因为审判关系到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因此,除极少数经历过多次审判场面的惯犯、累犯外,一股都是心潮起伏、紧张、恐惧而不能自抑,预感到即将“大锅临头”,但却又无计可施,只能被动防御。
三是忏悔心理。经过侦查阶段的讯问和说服教育,除极少数恶性难改者,大多数都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因而良心受到谴责,后悔之意或明或隐地表现出来。在庭审时能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揭露他犯,帮助法庭弄清犯罪的全部事实真相。
四是矛盾心理。被告人在开庭时,仍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权衡如实陈述的利弊得失。有的被告人担心交代越多,罪责越重,如不老实交代,又担心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受到重判;既想在回答审判员的讯问时“不问不答”或“问而少答”,惟恐言多必失,但又怕失去为自己辩解的最后机会,因此矛盾重重,不知道自己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才能使利大于弊。
五是无所谓心理。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和将要受到的处罚采取冷漠、不在乎态度的一种消极的心理活动。一般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心理活动是积极的,呈紧张状态,因为他们知道这是最后一道关口,是决定自己命运的时刻。而存在无所谓心理的被告人却显得松驰、消极。因此,这是一种非常态心理。提讯和庭审时,被告人有的麻木不仁,有的嬉皮笑脸,有的甚至催促赶紧结案得了。审判实践中以三种人居多:一是惯犯、累犯等犯罪恶念比较深的被告人,他们因罪恶深重而破罐子破摔;二是未成年被告人,他们因不懂法律、不知深浅而不大关心;三是少数有“根基”、“后台”的被告人,他们自以为根子硬而有恃无恐。
另外,共犯具有其特殊的心理的心理效应。共同犯罪者在开庭时相互见面,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心理效应:一是增强共同防御的信心,见面时相互示意坚守攻守同盟,或为首者利用淫威对其他从犯实施心理的控制,使之失去在法庭上供述犯罪事实的勇气、甚至翻供;二是造成矛盾激化,有的被告人将自己沦为犯罪人归因于主谋者的教唆、怂恿,有的被告人认为是同伙揭露了自己,因此在见面时,触景生情.增强了憎恨对方的心理,彻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揭露共犯。
(二)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1、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一是侥幸心理。有的被告人明知公诉人已掌握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但仍心存侥幸,希望自己能因认罪态度较好而受到宽恕,因而在回答问题时避重就轻,力图使审判员相信自己并不是罪大恶极者。
二是抗拒心理。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抗拒心理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拒供。这类被告人对法律的理解仍然有错误,固执地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法院就无法定罪,因而矢口否认,公开顶撞或沉默不语。这类情况多出现在一些法盲、智力水平较低或偏执型人格者中;二是翻供。这类被告人对自己在审讯阶段没有顶住审讯人员的讯问攻势极为后悔,因而把法庭审判作为否认罪行的最后机会。其原因是既恐惧刑罚惩罚,又心存侥幸,希望能蒙蔽审判人员,达到蒙混过关之目的;三是谎供。这类被告人不敢以直接方式顶撞或否认自己的罪行,但仍希望能出现转机,于是开始编造供词。谎供既可能表现为嫁祸于人,也可能表现为保护同伙而包揽罪责。
三是狡辩心理。通过控辩双方的进攻与反驳,被告人往往感到罪证确凿、不容抵赖。但对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等仍进行无理狡辩,以求得审判员的同情、谅解,争取从宽处理。
四是立功心理。被告人为了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力图揭发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竭力表现自己的心理活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的政策在我国深入人心,被告人几乎无人不晓。有立功心理的被告人很少拒绝口供,相反,他们常常迫切要求同审判人员交谈,乐意回答问题,主动坦白、交待、揭发自己及他人的所有问题,而不管其真实性、确切性、重要性如何,他们希望审判人员无论如何能从中认定立功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2、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的不同心理反应
一是对公诉词的心理反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是起诉书的补充,是以法庭调查中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案件所作的带有结论性的评论。被告人听了公诉词后,就会认识到公诉人不仅掌握自己的罪行,而且了解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指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触犯的法律条款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因而对公诉人有一种敬畏感。同时,又担心因罪行严重而受到严惩。
二是对律师辩护的心理反应。律师的辩护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提出辩护的论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较轻及其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律师在作了无罪或罪行较轻的辩护后,被告人会流露出轻松感,从而大大增强自己反证的信心和勇气。律师辩护词中的主要论点、论据,往往使他们终生难忘,并成为认罪或不认罪的重要根据。而当被告人犯罪事实确凿、情节极为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并且不存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时,律师只能就犯罪事实作简单辩护,被告人对此往往大失所望,埋怨律师无能,或者认为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出庭辩护不过是“走过场”,由此而增强了反社会意识。
三是对证人陈述的心理反应。当证人所作的陈述对被告人有利时,被告人会露出得意或欣喜若狂的神态。而当证人所作的陈述对其不利时,如果该证人与被告人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或一般相识关系,被告人对证人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言既感到失望,又会产生仇视感。如果被告人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则对证人的陈述反应平静。
(三)宣判时的心理状态
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一个程序。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另行宣判。对被告人而言,宣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经过侦查和审判。被告人面临着命运揭晓的时刻。在宣判的情境下。被告人通常会有紧张、恐惧、情绪激昂等临场反应。
宣判时,影响被告心理的主要因素如下:一是刑罚之轻重。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十分明显,刑罚轻重的幅度相当大。刑罚之轻重对被告人心理起巨大影响,因为轻刑和重刑给被告人带来的后果的差别太大了,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被告与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被告,其宣判时的震惊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二是判决之准确度。法庭的判决,其准确程度如何,是影响被告心理的又一重要因素。刑罚畸轻或畸重对被告人心理都会产生不良的消极影响。一般来讲,判决之准确度愈高,就愈有利于被告服罪心理的形成;判决之准确度愈低,就愈容易促使被告产生不满、抗拒之心理。至于少数冤、假、错案件的判决,对被告人心理的消极影响就更大了;三是判决与被告人对判决的预期之间的差距同样要影响被告人在宣判后的心理变化。当现实判决与预测判决之间基本吻合,较小差距时,被告人心理相对地较为平静;当现实判决高于预测判决较大幅度时,被告人会表现为不满甚至反抗:当现实判决低于预测判决较大幅度时,被告会感到自我安慰、侥幸,产生一种轻松感。
(四)判决后的心理状态
当审判长宣布判决时,被告人的注意高度集中,因为这关系到自己的前途命运,因而情绪相当紧张。当判决宣布后,被告人的情绪反应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情绪稳定。罪行相当、预测的刑期与判决相似、刑期较短的被告人在宣判后,情绪比较稳定,基本上服从判决,并希望尽快投入监所服刑。少数被告人,在碰碰运气的侥幸心理支配下,也可能提出上诉。如果所判刑期低于预测的刑期,则暗自庆幸。
二是抵触心理。不认为自己应当判刑或认为判刑过重的被告人,在听到宣判后,往往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有的被告人以狂怒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叫冤、哭骂、捶胸顿足、迁怒于人,有的甚至诬蔑审判人员办案不公、侦查人员搞逼供、证人借机报复作伪证等。有的被告人则以自怨自艾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自认倒霉、长嘘短叹、借宿命论聊以自慰,等等。有抵触情绪的被告人,多数要求上诉,寄希望于上级法院撤销原判,从轻判处。也有的由于不懂法,害怕上诉后判得更重,尽管不满也不上诉。
三是悔恨心理。宣判后的悔恨心理,是被告人共有的一种心理状态,但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悔恨自己不该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给家人造成痛苦;后者则悔恨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或责怪自己心慈手软,干得不够狠,或后悔不该听信侦查人员的说教,把罪行全部供出来。
审判中的翻供心理
翻供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现象。什么是翻供?就是被告人推翻先前在公安、检察部门讯问时所作的供述。翻供有全部推翻前供的,也有部分推翻前供的;既可推翻前供中的主要内容,也可推翻前供中的次要内容。
翻供有虚假的和真实的两种情形。虚假的翻供即毫无理由的,内容是完全不真实的,而前供是真实的;真实的翻供即有理由的,内容是真实的,而前供则是虚假的。
一、虚假翻供的主、客观因素
1、客观因素
(1)前供是在强大压力下招认的,缺少悔罪、认罪的基础,有时讯问人员审讯时采用不正当手段和方法。
(2)有关人员的支持、暗示,使被告人感到翻供有望。如有的干部子女犯罪,在侦查时招认了强奸罪行,一旦得到家长支持,自以为有了过硬后台,就在检察院、法院推翻前供,谎供与女方是恋爱关系,妄图赖罪。
(3)审判环境影响。在公安、检查部门讯问时,被告人感到无法不供认,不交代罪行就过不了关,到了审判时,眼看自己的案子就要判决,刑罚惩处近在眼前,后悔供认的心理油然而生,把在审判中翻供看作是最后一次防御的机会。
2、主观因素
(1)对供述的估价过高。被告人虽前次供认有罪,但以后对自己供述的估价过高,似乎讯问人员就是只依靠他的口供来定案的,被告人错误地认为离开他的供述就定不了案,猜测法庭无足够证据,在此情形下,后悔、侥幸心理占了上风,翻供成了毫不犹豫的行动。
(2)惧怕刑罚惩处。被告人在前供招认时,更多考虑的是认罪,而临近审判时,更多考虑的则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时会产生逃避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动机,进而认为,对罪行能推翻多少就算多少。
(3)对抗心理。有的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识,以为招认罪行就可以不受惩罚或认为刑罚一定不重了,这是对自己应受惩罚有过轻预见,而到了审判时觉得“从宽”无望,就萌发了对抗心理,进行翻供。
(4)自以为翻供有术。有的被告人在前供时,瘁然无防,供认罪行本非自愿,实是一回偶然的失败。事后,反复考虑并精心谋划,自以为一套翻供术是绝妙的,于是在自以为是的主观设想下开始翻供。
二、真实翻供的主、客观因素
1、客观因素
(1)前供的取得,在办案人员一方有刑讯逼供情形。被告人在以前作的是虚假供认,但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就翻供了。
(2)前供在欺骗、诱引的情况下产生。如有极个别办案人员对被告人讲:“你坦白清楚了,就可以让你回去,算你没事。要不承认,就要重办。”被告人为了过关而胡乱供认,后来又懊悔不已,到了审判时,必定翻供无疑。
2、主观因素
(1)错误理解政策。认为承认就从宽,不承认就从严,在此糊涂认识的支配下,违心地作了伪供,以后又不甘心弄假成真,当法庭审理时就统统推翻了。
(2)惧怕心理。在压力之下被告人作虚假供认是出于惧怕心理。时过境迁后,在审判时就翻供了。被告人作虚假供认,从内心来讲又害怕真的判罚,想到法律的神圣,在审判时就翻供了。
(资料来源:邱国梁:《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385页。)
版权所有:犯罪心理学精品课程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低保申请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