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查询将房产判给原告,原告有权处理房屋吗?还需要换房本吗?

马秀如诉汪秀玲、吴军丽、吴少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百度法律是百度政策研究部创建的政策法律信...
评价文档:
马秀如诉汪秀玲、吴军丽、吴少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中国裁判文书网
&&/&&&&/&&
周慧妹、曾安怡等与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周慧妹,女。原告曾安怡,女。原告曾志雄,男。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欣哲、莫柳俭,均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裕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梁菁,均是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慧妹、曾安怡、曾志雄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慧妹、曾安怡、曾志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欣哲到庭,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峰、梁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慧妹、曾安怡、曾志雄诉称,日,曾超雄先生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曾超雄先生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房屋售价936680元,于日付清,日,双方根据番禺市房地产交易所要求签订统一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番房买卖契字0*****7号),并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日,因97号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签署房屋转移购买的《协议》,约定被告(甲方)同意曾超雄先生(乙方)把原购买的97号房屋购房用款转移购买甲方未出售的裕景花园房屋,曾超雄先生还需增补两房屋的差价35500元及1××号房屋装修的款项后,方可办理换房手续。但双方未就房屋过户事宜进行具体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于日将1××号房屋交付曾超雄先生使用,曾超雄先生依约将97号房屋移交给被告,并已交纳《协议》约定的大部分款项,但双方至今未能完善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后曾超雄于日去世。曾超雄的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获悉两房屋的情况后立即与被告就理顺两房屋的法律关系、完善付款手续及办理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等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对部分过户款项的支付责任无法达成一致,致使1××号房屋过户事宜一直搁置至今。基于1××号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近10年,原告等亦已支付了1××号房屋96.3%的购房款即936680元及支付了1××号房屋的外墙、天面装修费用、PVC管安装等费用、管理基金、电话、电视安装费、保证金等费用,双方已履行房屋转移购买《协议》的大部分内容,1××号房屋的产权应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原告到被告处先行支付房屋差价35500元并磋商1××号过户事宜,但被告未予同意。被告收取了曾超雄缴纳的水电安装费及电负荷费合计29918.7元,该两项费用于日被国务院列为不合法、不合理收费而明令取消,两房屋转移购买时,该费用被告应退还原告。另,曾超雄已缴纳的97号房屋的管理基金,两房屋转移购买时,原告不应重复缴纳,因此,被告应为原告办理97号房屋的管理基金转为1××号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的有关手续。因此,请求1、判令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西二街1××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1××号房屋价格:972180元);2、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的全部过户手续,直至1××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注销97号房屋合同费用及房屋交易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其他办证所涉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双方依法承担;3、被告退还曾超雄先生已交纳的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水电安装费23318.7元及电负荷费6600元合共29918.7元;4、被告为原告办理97号房屋的管理基金转为1××号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的有关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曾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补交房屋的差价之后我方才将97号房屋换成1××号房屋,签订协议后,我方考虑到原告需要居住,因此才交给其居住,但原告一直以来没有补交该笔款项,经多次催告也没有补交,作为换房的基础、条件,原告没有履行,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原来的97号房屋交回给原告使用。经审理查明,日,案外人曾超雄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曾超雄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房屋售价936680元,于日付清,日,双方根据番禺市房地产交易所要求签订统一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番房买卖契字0035487号),并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因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日,双方签署房屋转移购买《协议》,约定被告(甲方)同意曾超雄(乙方)把原购买的97号房屋购房款转移购买甲方未出售的裕景花园西二街1××号房屋,曾超雄还需增补两房屋的差价35500元及1××号房屋装修的款项后,方可办理换房手续。但双方未就房屋过户事宜进行具体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于日将1××号房屋交付曾超雄使用,曾超雄依约将97号房屋移交给被告,并已交纳《协议》约定的大部分款项,但双方至今未能完善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后曾超雄于日去世。曾超雄的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获悉两房屋的情况后,为完善付款手续及办理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等事宜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对部分过户款项的支付责任无法达成一致。引起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1××号房屋价格:972180元);2、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1××号房屋的全部过户手续,直至1××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注销97号房屋合同费用及房屋交易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其他办证所涉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双方依法承担;3、被告退还曾超雄已交纳的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水电安装费23318.7元及电负荷费6600元合共29918.7元;4、被告为原告办理97号房屋的管理基金转为1××号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的有关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协议约定,原告应在补交房屋的差价之后才将97号房屋换成1××号房屋,但原告一直没有补交,作为换房的基础条件,原告没有履行,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原来的97号房屋交回给原告使用。另查明,被告已将该1××号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近10年,原告等亦已支付了购房款936680元及支付了1××号房屋的外墙、天面装修费用、PVC管安装等费用、管理基金、电话、电视安装费、保证金等费用。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原告到被告处先行支付房屋差价35500元并磋商1××号过户事宜。被告收取了曾超雄缴纳的水电安装费及电负荷费合计29918.7元。在本案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转移购买《协议》;2、商品房鉴证情况;3、1××号房屋产权证明;4、裕景花园工程维修竣工移交证明书(1××号房屋);5、裕景花园工程维修竣工移交证明书(97号房屋);6、97号房屋购房发票;7、管理基金、水电安装费、电负荷费、电话、电视安装费、保证金等费用收据;8、临时收据;9、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10、律师函及送达回执。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2、房地产买卖契约;3、协议;4、房地产权证;5、工程移交证明书;6、结算发票;7、公证书;9、97号房屋给维修的发票及工程装修结算表;10、工程移交证明书;11、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12、批转市物价局《番禺市贯彻﹤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得侵犯第三人利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转移购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换购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否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就换房的行为,按《协议》的约定,原告已将原购买97号的购房款936680元转至购买1××号房,尚欠35500元差价;且原告也已将97号房交回被告,并在被告装修好1××号房后入住该房,并对该房进行了重新装修。综上,鉴于双方就《协议》已履行了主要的义务,且双方亦未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及办证时间。因此,该换购房行为及《协议》,不应以合同履行中的瑕疵而解除,应继续履行,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97号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西二街1××号房屋的全部过户手续;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及税务机关收取的税费,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由双方支付。至于尚欠35500元差价的问题,该款原告应在日被告将1××号房交付给原告时支付,但原告至今未付,因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曾超雄已交纳的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西一街97号房屋水电安装费及电负荷费共29918.7元的问题,因为该买卖行为是在1996年,而国务院将其列为不合法、不合理收费而明令取消是在日,对此没有溯及力,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另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问题,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因此,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可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或相关的规定协商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曾超雄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就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周慧妹、曾安怡、曾志雄办理广州市番禺区沙窖岛“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的过户手续;三、原告周慧妹、曾安怡、曾志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支付房屋差价款35500元及利息(从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周慧妹、曾安怡、曾志雄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9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开源房地产实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秦海量审判员  张敬鹏审判员  吴森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丽娟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中国裁判文书网
&&/&&&&/&&&&/&&
郭永全与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郭永全,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法定代表人安祥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自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郭永全与被告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居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岩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自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永全诉称,原、被告在日签订了《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将置换3号商铺给原告,为具体确定其位置,并详细约定了“本商铺自北向南第五间,除郭永亮以外前面不允许任何人占有”;被告应在日前交房等条款。后该房与郭金顺发生纠纷,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早就将该商铺给了郭金顺。由于被告违背诚信,恶意串通郭金顺,并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导致法院做出了(2013)平民一初字第118号判决书和(2014)石民二终字第00113号判决书,将争议的第三号商铺判给了郭金顺,致使原告与被告的协议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故意隐瞒早已将该商铺给郭金顺的事实,一房二卖欺骗原告,致法律尊严而不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1200元及加赔一倍损失291200元,租金(安置补助费)损失60000元,合计642400元或交付原告同等价值的商铺一套。被告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故意隐瞒了决定合同效力和履行条件的重要事实。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项下原告用于置换被告房屋的宅基地全部为争议土地。本协议是在参与拆迁的平山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签署的附条件履行的协议。协议得到履行的前提条件为原告将土地争议妥善处理。但原告至今未采取任何方式着手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二、在郭金顺诉原、被告侵权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曾涉及到土地权属争议,但原告不仅未能提供任何权属证明,而且其提供的证人(原告胞弟郭永亮)也不能指认协议书所附图纸中属于原告的土地位置,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原告对涉案宅基地根本就不享有使用权,更不享有处分权。其用他人宅基地与被告置换房屋的行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属无效协议。三、原告根本无权取得置换房屋,因此被告也不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由于双方所签署的置换拆迁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甚至是无效合同,因此就谈不上履行和违约的情况。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永全系平山镇南关村村民,2009年天居房地产公司对南关村进行拆迁改造工程。被告天居房地产公司就同一间商铺(3号商铺)分别与本案原告郭永全及案外人郭金顺签订了协议。日,甲方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郭金顺签订《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约定:一、置换条件:乙方以自己旧居地及其地上物置换甲方新建住宅。三、双方具体置换条件:宅基地面积438.93平方米,在原地置换新楼房,由建材街临街从北往南数第1栋楼2单元301门116.93平方米,第2栋楼3单元401门114平方米,合计230.93平方米。地下室2间20平方米,商铺为3号商铺,面积208平方米。六、被拆迁户在日达到拆除条件。七、甲方保证乙方完成相关拆迁安置后,按时规划、设计、建设,甲方应当在日前,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特殊情况双方协商顺延。八、如不能按时交房,甲方应向乙方每月付500元租房金。九、门市面积如与协议面积不符,每平方米按2800元,长退找补。十一、换房面积与协议面积不符,每平方米按1400元找补。十二、门脸房南北宽4米,东西长13米为一间门脸…….该协议有河北天居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祥忠签章,及郭金顺的签字。在郭金顺《回迁商铺明细》中载明,3号商铺面积208㎡,面积差补金额为33.72㎡×2800元=94416元,从差补金额可以看出商铺每平米价格为2800元。日,甲方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郭永全签订《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约定:一、置换位置:1、郭新茂院内12.77平方米;2、郭新茂院内通往郭建明西边原磨坊的道11.4平方米;3、平山县建材市场建设指挥部卖给王白娃、郭建明的土地面积里89.14平方米。三、双方具体置换条件:宅基地面积113.27平方米,在原地置换商铺为3号商铺,面积共计104平方米。六、被拆迁户在日达到拆除条件,交钥匙,现金兑换。七、甲方保证乙方完成相关拆迁安置后,按时规划、设计、建设,甲方应当在日前,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特殊情况双方协商顺延。八、如不能按时交房,甲方按规定向乙方付安置补助费。同时注明:本商铺自北向南第五间,除郭永亮以外前面不允许任何人占有。该协议有河北天居房地产公司签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祥忠及郭永全的签字。该协议附带一份证明,“本人郭永全证明所附图中红笔圈定的位置面积共计113.27平方米属实,归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如所圈位置出现任何争议,本人负全部责任。以上面积平方米所置换的商铺为南关路西第3号商铺,面积共计104平方米。”落款时间为日。协议签订后,开发商未将3号商铺交给郭永全,而是与案外人郭金顺办理了房屋交接确认书,并由郭金顺补交了差价款,天居房地产公司将3号商铺交付给郭金顺。日郭永全开始拉沙堆积在商铺门前,并将卷闸弄开放进部分物品,导致郭永全与郭金顺发生纠纷。日,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关村3号商铺归原告郭金顺所有。郭永全不服上诉后,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天居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郭建明,在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承诺“置换面积若出现纠纷,有本人负责解决”的承诺书。日,天居房地产公司还与案外人郭军平签订《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及承诺“如所圈面积出现任何争议,本人负全部责任”的证明。在被告提供的郭永全拆迁户的附图中显示,郭建明、郭军平(郭大产)与郭永全拆迁地相邻。郭建明在出庭作证时,被告方代理人问到“拆迁的过程中,平山镇是怎么组织调解的?”郭建明回答:“有我、郭永全、郭新繁、王白娃、郭狗屎叫到一块,拿着所有手续、文书证明地方是我的,开发商才和我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附图、承诺书、证明、《回迁商铺明细》、(2013)平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庭审调查,郭永全、郭建明、郭军平相邻各方均与被告签订有“置换面积出现争议,本人负责”的承诺书或证明。被告与郭建明签订拆迁置换协议在前,与郭永全签订拆迁置换协议在后,且郭建明称,拆迁宅基地是郭永全等人在场,自己“拿着所有手续、文书证明地方是我的,开发商才和我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称“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项下原告用于置换被告房屋的宅基地全部为争议土地。原告对涉案宅基地根本就不享有使用权”,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却不能证实这一主张,故对被告辩称的理由不予认可。原、被告于日签订《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郭永全用宅基地面积113.27平方米置换被告3号商铺,并保证在日前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给郭永全。被告在明知和郭金顺签订《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将3号商铺置换给郭金顺的情况下,又与郭永全签订《南关村拆迁置换协议书》,再次将3号商铺置换给郭永全,因被告故意隐瞒已将3号商铺置换给第三人的事实,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赔偿3号商铺价款,并请求承担不超过已购房屋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回迁商铺明细》中载明3号商铺面积104㎡,每平方米2800元,故3号商铺的价款为104㎡×2800元=291200元。对原告请求的房屋租金损失,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原告郭永全3号商铺价款291200元,并赔偿原告郭永全损失291200元。二、驳回原告郭永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彦群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热门搜索:
热门专题:
房产归属权、?
提问者:| 浏览次数:9次 |问题来自:贵阳
我一朋友‘;她找了个男朋友一起生活了十多年,但是没领结婚证,两年前她男朋友病亡了。在村里有一套房产;房子是男友建的,房产证以只有她男友的名字,,男朋友还跟她养育了她跟前夫生的一小孩长大,但她和孩子都不是这个村的,也没在这村上户口;她男友也没有其它直系亲属,她跟小孩能得到房产吗?村里又想收回房屋产权。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
您还可以输入
验证码错误
回答 共1条
10:09|来自:贵阳
您好, 一般情况下, 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
相关知识:
相关资讯:
登录并提交回答
登录回答可获积分奖励
还没有账号?
如果您发现不正当的内容或行为,请及时联系我们!
举报内容:
举报原因:
(可多选)
含有反动的内容
含有人身攻击的内容
含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涉及违法犯罪的内容
含有违背伦理道德的内容
含色情、暴力、恐怖的内容
含有恶意无聊灌水的内容
Copyright &
Soufun Holdings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王有军诉靳玉章为确认房屋买卖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百度法律是百度政策研究部创建的政策法律信...
评价文档:
王有军诉靳玉章为确认房屋买卖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文档试读已结束,请登录后查看剩余内容!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