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精密机件有限公司不全的司法解释

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为您提供了本法变迁史及修订前后对照版,欢迎您根据需要点击查阅
只显示修改部分
本法变迁史&&&&&&&&
修改决定/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2011)编注版&&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车辆和驾驶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道路通行条件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道路通行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通行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北大法宝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司法解释
下载积分:10
内容提示: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司法解释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684|
上传日期: 21:20:37|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司法解释
官方公共微信(2015)嘉盐刑初字第88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被害人吴某养子)。
委托代理人陈渊(特别授权),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周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蕾。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附民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芳洁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附民原告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与项城东运汽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驾车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等。据此,提供了证人张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详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附民原告人张某诉称:因被告人赵某驾车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其养父即被害人吴某受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给其造成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因被告人赵某肇事时所驾车辆所有人为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且该肇事机动车在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且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故诉请本院要求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人赵某与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据此,提供了被害人吴某与附民原告人张某的户籍、身份和居住关系等证明;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和项城东运汽贸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海盐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和在院病人费用清单及住院收费票据;居民死亡和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无本质异议,且能自我认罪,但表示车辆刚通过年检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不太可能,质疑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附民原告人的诉请其并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上级公司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答辩状。该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如下:1、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具备适格主体资格的人寿财保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被害人所受医疗费损失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3、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请过高,应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10元计算;4、误工费、护理费诉请应按浙江省农村标准计算;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诉请无依据、精神抚慰金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均不应支持等。
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相关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日傍晚,被告人赵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牌号为豫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车主均为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从浙江省海宁市装载货物后驶往上海市洋山港。时值18时25分左右,当其由西向东行驶至湖盐线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吕冢村路段时,发现前方由北向南有一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因判断失误,且未依法停车让行而与该行人吴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吴某倒地受伤。被害人吴某因头胸部损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于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能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110接警详情单、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海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员登记信息查询单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赵某对其所驾车辆机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所提意见。经庭审查明,本案肇事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记录为2014年1月,而非其辩称的刚年检不久;且作为营运车辆在行驶近9个月过程中,车辆某些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安全要求亦客观存在;即使该车依法定期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但被告人赵某作为取得有效驾照的驾驶员,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我国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即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案发后,本案肇事车辆经海盐县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检验,该车前大灯三只不亮、主车转向灯不亮;驻车制动合格,其他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故,但该车况不良情形的出现应当归责于肇事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人赵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
二、因被告人赵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家属即附民原告人张某受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其中包括医疗费9995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误工费2031.07元、护理费2031.07元、死亡赔偿金322120元、丧葬费22256.50元、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450.77元(酌定)和交通费240元。其中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为120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附民原告人张某向法庭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吴某与附民原告人张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海盐县于城镇吕冢村民委员会与海盐县公安局于城派出所出具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居住和关系证明;海盐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和在院病人费用清单及住院收费票据;居民死亡和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所证实。
关于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是否具有适格主体及其上层管理机构人寿财保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所提异议。经庭审查明,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系依法成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各保险公司所属“营销服务部”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底层的分支机构。据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依法设立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综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作为依法成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本案承担民事责任之适格主体。
关于附民原告人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以及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的上层管理机构人寿财保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就该些事宜所提异议和意见,经本院依法审核和庭审查明:
1、医疗费用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医疗费用的产生以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目的,并根据医疗需要而确定,本案中被告人和医疗机构均无法控制被害人用药的范围,且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或其上级管理机构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范围用药具有不合理因素,故本院不能采纳保险公司就医疗费用所提异议。另,依附民原告人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的海盐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和在院病人费用清单及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可证实被害人吴某受伤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99953.4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诉请。依据附民原告人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的海盐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和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可证实被害人吴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在海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据此,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市辖区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5元的计算标准,本院确定附民原告方受损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其诉请标的额315元一致。另,参照2013年度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302元的护理费和误工费赔偿标准,本院确定其所受的护理费和误工费损失均为2031.0元。因保险公司就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所提异议有悖于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
3、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诉请。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未满60周岁的被害人近亲属所受死亡赔偿金损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损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另,依附民原告人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吴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海盐县于城镇吕冢村民委员会与海盐县公安局于城派出所出具的被害人吴某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证实被害人吴某系浙江省农村居民,殁年已满59周岁未满60周岁,故应赔偿年限为20年。据此,参照浙江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的计算标准,附民原告方所受的死亡赔偿金损失为322120元;参照2013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13元的计算标准,附民原告方所受的丧葬费损失应为22256.50元。综上,附民原告人所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失与其诉请标的额一致,且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诉请。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附民原告方家庭人员实情,参照2013年度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302元的计算标准,本院酌定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按5天3人计算,故其所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理损失为1450.77元,对于附民原告人张某就该诉请中所存在的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保险公司就本项诉请所提异议有悖于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5、交通费诉请。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结合附民原告方往返海盐县人民医院陪护被害人及办理丧葬事宜均有交通费支出的实情,并依附民原告人提供的交通费票据240元,本院认为附民原告方诉请被告方赔偿交通费损失300元虽合情、合理,但交通费支出票据不全,故就此认定其所受的交通费损失为240元,对于缺少证据的60元交通费诉请,不予支持。
6、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被告人赵某被追刑前提下,附民原告方诉请被告人和其他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可采纳保险公司就此所提意见,对此不予支持。
三、被告人赵某所驾车辆豫P×××××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系案外人张冰冰(公民身份证号××,其于2012年11月将该车挂靠于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名下,且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亦为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张冰冰作为雇主在雇佣雇员即被告人赵某驾驶该车为其载货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该车曾分别在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在交强险规定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限额为120000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均属于在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出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民原告人分别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赵某所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车辆挂靠合同、行车安全责任书、实际车主张冰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所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虽附民原告人张某系被害人吴某养子,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张某依法有权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适格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参与诉讼。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涉案机动车同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侵权人依法赔偿。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本案被害人家属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之外的经济损失,雇主张冰冰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作为车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即附民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另有规定,对于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因本案所有赔偿款项均属于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之内,故附民原告方即使起诉案外人张冰冰,张冰冰与被告人赵某、附民被告项城东运汽贸公司实际均不必再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民原告人所提诉请、被告人赵某所提意见及附民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的上层管理机构所提异议和意见,本院均已作客观认定。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具有“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的较为恶劣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保沈丘县营销服务部和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营销服务部在肇事车辆“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强制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所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中的人民币1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可汇至本院开户银行-农行海盐县支行,账号:36×××83,由本院转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营销服务部在肇事车辆“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所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中的人民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可汇至本院开户银行-农行海盐县支行,账号:36×××83,由本院转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赵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对保险责任限额外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仅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董轶军
人民陪审员  陈生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燕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按性质分类
按单位分类
按地域分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机件生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