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涉及与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御有关的条文有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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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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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来源:平湖气象&&发布时间: 10:44:23&&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或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
  第二章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第十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交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
  第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
  第三章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灾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当发生或者有迹象发生突发性灾害天气时,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作出应急响应。
  当发生化学危险品泄露、核泄漏等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气象服务。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防雷专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雷电分布规律的细化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监测分析结果。
  第二十二条因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增加周边雷击风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安装技术规范,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确定或者公布。
  诉讼、保险理赔等活动需要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或者气象灾害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后提供气象灾害评估报告。
  第四章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本管辖区域气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应当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一)新建气象台站以及气象探测、通信、预警、预报、联防等全省性布点项目;
  (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他气象设施。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他气象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迁建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的,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实施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维护,确保气象设施完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禁止侵占、损毁气象设施、场地以及干扰气象专用频道、信道等行为;禁止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探测场地,应当予以改善或者重建。
  第三十一条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
  (二)爆破、采石、取土、焚烧、开挖水体;
  (三)种植超过规定高度的作物、树木;
  (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五)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五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并对本管辖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区划的成果。
  第三十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省气候和大气成分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全省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以及要求,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规模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三十八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或者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第四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提供气象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非技术原因造成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五)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的;
  (六)伪造气象资料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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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气象局权威解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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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face=楷体_GB日,国务院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二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我国的气象法制建设以及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巡视员郭文芳接受《中国气象报》、中国气象网、中国天气网、新华网联合访谈,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条例》颁布施行:推动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记者:气象灾害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具有怎样的意义?
  郭文芳:《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二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条例》不仅总结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历史经验,而且还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等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此外,《条例》还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灾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作出了系统的规范。
  因此,《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
  郭文芳:《条例》共6章48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预防,包括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这一章还特别针对不同种类的气象灾害,例如台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等,规定了具体的防御措施。
  第三章是对监测、预报和预警作出规定,主要是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同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所属气象台站要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条例》特别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只能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四章是应急处置,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定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灾害应急过程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履行何种职责。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包括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内容。
  记者:《条例》是对《气象法》中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的具体化。能否介绍下《条例》在哪些方面有了突破和深化?
  王志强:与以往气象灾害防御法律规定相比,《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实现了五个突破,并在四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五个突破是: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机制,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制度,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另外,《条例》深化了以前的一些工作,比如深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农村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我国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记者:自2000年《气象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气象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年底视察中国气象局时,明确要求建立完善气象法规体系。请问现在《条例》出台了,是否就可以说这个法规体系已经完善了?
  王志强:正如你所说,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到中国气象局视察,要求建立和《气象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推进标准化工作。温家宝总理从法规标准的角度对一个行业提出要求,含义很深,因此做好法规标准工作责无旁贷。
  《气象法》于日正式实施。继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条例》是第二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与此同时,10年来,中国气象局也制定或修订了19部部门规章,发布了459部规范性文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43部规范性文件,气象国家标准20项,行业标准132项。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民政府也结合本地气象工作特点,出台了108部地方性气象法规和规章。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然而,目前离气象法规体系的完善还相差很远,比如在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开发、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也急需制订相关条例加以深化,以使全社会的气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记者:我国自然灾害种类较多,先后制定了《气象法》《防洪法》等法律,也制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抗旱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什么还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王志强: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确对自然灾害防御进行了规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就气象灾害而言,虽然《气象法》第31条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对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缺乏专门的具体规范,尤其是在这些灾害发生时应采取何种应急措施方面,几乎是空白。《条例》则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
《条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教育
  记者:2008年我国南方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对这场灾害我们至今仍然记忆犹新。请问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有没有注意总结这次灾害防御的经验和教训?
  郭文芳:2008年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一次比较罕见的极端天气,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影响非常大。《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很好地总结了我们在应对那场灾害中的经验,甚至包括一些教训,并制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比如《条例》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在监测预报方面,《条例》规定政府要加强监测设施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加强信息队伍建设等;在应急处置这一章,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怎样发挥联动作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条例》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亮点,就是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学校要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
  可以说,《条例》既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又对以后的防御工作进行了前瞻性的规定,避免以后再发生此类教训。这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记者:政府和各部门现在普遍对规划很重视,而且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于指导气象防灾减灾意义重大。《条例》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面有何规定和措施?
  王志强:规划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也是如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规划越来越重视。如果能够编制好规划,就可以针对当地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和防御的重点,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使这项工作能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力、有序地进行。
  《气象法》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也有规定,但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条例》则对规划编制的程序、内容和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
  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要编制规划;二是规划的制定应当具有科学性,要在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三是有了规划之后,要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方面加以保证。前两个方面是硬性规定,第三个方面我认为也是非做不可的。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有效防灾减灾机制
  记者:在气象灾害来临时,只有全社会包括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更好地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条例》对这方面有何规定?
  郭文芳:气象灾害影响广泛,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影响,而且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它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个部门的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特别强调要建立一个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同时《条例》也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防灾减灾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
  第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如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比如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对气象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等各部门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职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同时在灾害发生以后,要积极开展自救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例如组织做好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此外,《条例》还对农村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
  记者:雷电灾害对我国影响比较严重。《气象法》第31条对此做出规定,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组织管理工作。《条例》在这个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王志强: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条例》在《气象法》第31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又对防雷的组织管理进行了细化。
  《条例》规定了各类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另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在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要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条例》也规定了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一些必要条件――要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条例》还特别规定了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记者:农村历来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区,农村、农业、农民深受气象灾害之苦。《条例》对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怎样规定的?
  王志强:前段时间召开的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首次把气象为农服务作为会议的重要议题,而气象为农服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一大特色就是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着墨较多,力度也很大。
  《条例》第2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这里的综合措施不仅包括自动气象站等基础监测设施,也包括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建立完善农村信息员队伍、开展气象科技下乡等具体措施。
  目前,气象部门把重点放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建设上,通过两大体系的建设,努力将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延伸至“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记者:刚才您介绍说,《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规定。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规定?
  王志强:我觉得这条规定非常重要,也很有突破性。空间天气是地面天气系统向上的自然延伸,从距地面20公里至30公里,一直到太阳的巨大空间里,也有很多天气现象,我们称之为空间天气,所造成的灾害就是空间天气灾害。老百姓往往不太关注空间天气灾害事件,但在特定条件下其对航空航天、电力系统、通信系统甚至人类健康的影响超乎人们的想像。中国气象局多年前就成立了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警中心,目前该业务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
  《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相信该规定会进一步提升我国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同时能够拓展气象服务范围,丰富气象服务内涵,从而在整体上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
《预案》《规划》《条例》:汇成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强大合力
  记者:近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条例》之外,还有《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三者在性质、内容、效力等方面有何不同?又有什么内在联系?
  王志强:《预案》《规划》和《条例》在短时间内相继实施,充分表明了国家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增加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紧迫性。
  《预案》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属于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与以前的部门预案相比,层次大大提升,实现了气象灾害应急从部门动员到全社会动员。根据《预案》,气象部门有责任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程度,发出预警信号,提醒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开展响应行动。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是主要的组织者、承担者和主导者。与此同时,《预案》也强化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有利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开展。
  《规划》是由中国气象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批准的气象防灾减灾专项规划。《规划》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不及《气象法》,但明显强于《预案》,更强于《规划》。
  三者虽然发布主体不同,法律效力和调整对象也不一样,但都高度统一于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主题和大局,将汇成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发展的强大合力。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能擅自发布,按照要求播发
  记者:《条例》第46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与新闻媒体息息相关,因为媒体经常会播发一些气象信息。另外我看到一条消息,一家宾馆在大堂显示屏上播放气象信息,却被气象局处罚。您是怎样看待《条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的?
  郭文芳:1999年公布的《气象法》,对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就已经做了相关规定。《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做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要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能很好开展,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气象灾害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准确、不权威,很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条例》专门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是唯一能够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
  《条例》对不按照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的,也进行了规范。所谓不按照要求播发,包括拒发、错发、漏发等多种情况。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个人,如果媒体在此过程中不按照要求播发信息,受众就有可能接收不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条例》主要对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的传播进行了严格规定,而《气象法》对普通天气预报的发布也进行了规范,要求媒体、宾馆等刊登或播发的天气预报,必须是气象台站提供的准确的天气预报,来源必须是合法的、权威的。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请问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有效发挥《条例》的作用?
  郭文芳:《条例》制定颁布了,只是完成了第一步,更多的工作在于其贯彻实施。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让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知晓并了解《条例》,在知法的前提下更好地遵守法律。
  第二,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条例》《规划》《预案》等,都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配套的制度建设。
  第三,严格执行《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最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解决《条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气象服务热线:400- 中国气象局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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