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派出所达成的协议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吗?

  尊敬的领导你好:  强烈投诉扬州市江都区水上派出所执法民警不作为!  以执法手段敲诈勒索!  韩成勇
警号 106566  王德祥
警号 106383
警号 106711  事由经过: 2012年5月上旬我在一个体加工点干了十多天,因干干停停,没活干,后来就不干了,5月20日左右,其他工人都拿到了工资。5月22日我与工友(张小丽)一道去找老板(黄丽)要工资,可黄丽一分不付,后与其争吵起来,我打了个电话给我老公(袁成国),他就过来了说:“你不给工资她们两人就抬一台缝纫机走,(主要吓吓她)”。黄丽说:“今天你们敢把机子抬出门一步我就跟你姓”。我们坚持抬出门看看,黄丽阻拦,我老公抓住黄丽的手说:“你又不给钱,又不让抬机子。”黄丽一急踢了我老公小腿一脚,他也就返还踢了黄丽小腿一脚,(有2个目击证人)后来黄丽就报警。江都区城西水上派出所出警,警察 韩成勇 、王德祥 要求我们去派出所调解,黄丽到派出所后说腿伤了,要求去医院检查,当时我老公也表态:“如果腿确实踢伤,我们愿意承担医药费,但是如果装病没问题检查费用对方自己承担费用”。于是我们在派出所等了3、4个小时,(期间我、张小丽、袁成国三人分别做了笔录、之后法医、笔录员去医院给黄丽也做了检查、笔录。)警员王德祥看了江都区人民医院(原江都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后对黄丽老公说:“她看病怎么连病历都没有,仅一张诊断说明小纸片?骨头并没有断(已做过X光检查),疑是韧带扭伤,但不能肯定是扭伤,同时医生说其左膝关节有炎症,人家踢你一脚不可能把炎症踢出来,炎症与人家没关系”。对方家人(母亲)也说:没事就好,我们也不希望有事,之后对方就回去了。后来,我老公准备回家,民警韩成勇索要500元保释金遭其拒绝,最终自行回住到了住所。  8月20号上午,我老公出差在外,民警韩成勇打电话对他说:“当事人黄丽经扬州苏北人民医院(权威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要我老公负全责,要求承担对方医药费用,你不回来处理我马上就上网通缉你”!当时我老公说:“当天在江都区人医院检查没事,怎么三个月后又说是轻伤呢?这是民事纠纷,如果你们派出所调解不了,对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我方承担多少费用都可以”。8月21日派出所开始网上通缉我老公,迫于无奈8月底至于11月底我方前后四次安排人员去派出所调解此事都没结果。对方开了个天价清单:医药费2.5万左右、其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美容费等费用合计20.15万。   10月24派出所再次要求我过去商谈赔偿之事,我坚持要求对方重新做鉴定,可民警于君(负责调解此案)却说:“这可是扬州苏北人民医院做的鉴定,你不要有任何怀疑。再说已过了重新做鉴定的时间,对方不愿去我们也不可能把对方绑去做鉴定来忽悠我!我反问:“对方既然是我老公踢伤却为何三个月后才做鉴定呢?这个时效就不过吗?”   10月28日我再次去派出所,调解未果后强烈要求民警于君给我一份当事人黄丽轻伤鉴定结论的复印件给律师遭到其拒绝!讲这些材料不可随便看,仅出具了一份公安局轻伤结论通知书。  12月21日我与黄军(村委调解主任)再次去派出所调解此事,民警于君说:“对方目前不再要钱要求抓人,我们不存心抓你老公,想整他还不容易吗?关在看守所刑事犯里面,如此零下气温,让他脱光衣服,自己打一盆冷水浇在自己身上,我们警察打他违规,可以示意罪犯打他,每天在开饭之前我们提审他,开完饭后再放他进去,两天一打、三天一饿看看他还成怎么样子?今天如果你有诚意谈必需打7万元到指定帐户。”(之前谈的5-6万元)可我当时只带了5.5万元.他说:“低于7万免谈。”(有两名见证人)迫于他的恐吓,我又借了1.5万元,含泪打入该帐户:  (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于君
卡号:0312683 )。
  当晚在某些人示意下我又安排15000元说是给相关领导打招呼,既可免型事责任又可以把对方赔偿金额降到最低!  12月25日下午,派出所通知我方过去,说已做好对方黄丽思想工作,去办理一下调解协议,到派出所后,于君把我老公带进一间有密码锁的房间简单说:“协议赔偿对方金额6.5万元,今天你把调解协议签了,我明天就去局里把你的案子撤了,赔了这么多钱再拘捕你你心里会不平衡!”他同时出示了一下黄丽轻伤鉴定书及医药费清单,此时我老公发现该鉴定书出至 江都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而非警方之前所说的
扬州苏北人民医院(权威鉴定机构),产生了疑问要求重新做鉴定,而于君却说:“如果要求重新做鉴定必需再交2万元押金。”我老公当时想,今天协议不签,就要受拘捕,不可能回去。因为案子没撤,还属网逃身份。想想于君那套整理人的方案违心签下那份歪曲案发当天事实的调解协议。(案发当天:袁的确正面抓紧住黄丽的一只手,而是黄丽先踢他小腿一脚,他也就返还踢了黄丽小腿一脚,有2个目击证人。而调解协议书,袁将黄丽双手握别于黄丽背后,踢了黄丽左膝一脚。)  在这几个月期维权期间本人:  1
向江苏平安民声网站反映5次 ;
  回复2次,来电1次,但未解决问题;  2
向扬州市纪检委上访1次;  建议:向扬州公安监督局投诉!  3
向扬州公安监督局上访3次;  (11月18日第一次:领导开会 。 11月26日第二次:领导讲要调查情况是否属实。12月15日第三次:领导讲:“水上派出所警察未违规执法”。)
  焦点:  1.
当日黄丽报警同时,指名要求“韩所”出警(出警民警之一韩正勇,在任水上派出所副所长职务,简称:“韩所”可见当事人黄丽与其非常熟悉,本案立案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  2.
当日人民医院检查没事,而当事人黄丽坚持要求住院,是因其检查后发现左膝部有炎症、病变状态需要治疗,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后。间隔46天后于7月16日再次去扬州武警医院治疗膝部炎症,住院治疗12天后于本月27日出院,而鉴定轻伤报告是8月20日左右。(住院治疗日期根据黄丽索赔清单住院记录);  3.
既是轻伤怎么三个月之后通知本人?轻伤鉴定书日期是日左右,同时签发通缉令(水上派出所通知我方时间有移动公司电话记录清单为证,作为公安机关不对该案认真侦查,乱抓无辜,轻伤鉴定难道没有具体时效吗?);  4.
既然黄丽是由江都区人民医院做的轻伤鉴定书,身为公安民警的于君却为何隐瞒事实真象,欺骗我们说是扬州苏北人民医院做的鉴定呢?(说明该鉴定书有做假嫌疑,这与民警于君拒绝提供鉴定复印书相对应);  5.
通缉期间,民警于君间接转告我老公,警方是知道他的具体行踪出行规律,临时居住地。为何不进行实质性抓捕?(他没讲假话,可以从房东转告我之后确认,说明并非秉公执法,而是以谋私利。真正抓捕起来移交检察院,对他们利益就有影响。)!  6. 作为公安执法机关,民警于君为何要求我必需打7万元赔偿款至其指定帐户,其过程明目张胆与敲诈勒索无异。(有转帐凭证为证 );  7. 调解结束后,警方于君承诺的网上通缉即日撤消却拖延至日,而撤案通知书是日。  此次事件对我的家庭造成影响巨大:  精神、经济造成前所未的打击,直接经济损失86500元(债台高筑);  本人自杀未遂,老公仇视社会;  母亲惊吓过度,至今未完全康复;  老婆婆获悉儿子是网上逃犯后惊吓过度突发心脏病住院抢救,仅医药费就花去52000元;  追逃期间造成社会影响很大,我老公无法正常工作与出行,水上派出所警员竟然分别拿着我女儿、老公的相片四处查访、追捕。  举 证:  黄丽索赔费用清单;  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轻伤鉴定结论通知书;  水上派出所日、21日通知我方黄丽鉴定为轻伤,具体时间(中国移动电话清单5、);  转帐凭证(警员于君要求转帐至其指定帐户);  调解协议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  相关见证人(如需见证提前联系)。  敬请相关领导严厉查处和打击!还我一个公道!  上访人:李红梅
电话:   袁 * *
电话:  地址:扬州市 江都区吴桥镇小荡七组8号  邮编:225222
  日  以上情况、及相关证据复印件本人于13年1月份以挂号信方式向以下部门反应,至今无回音,悲哀!!!  江苏省人大代表信访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监督局  江苏省纪委办公厅  日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 ? ? ? ? ?武乡农妇任润萍“敲诈”公安局的曲折故事
派出所里被“推搡”后获赔
其后又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还是这条路,还是一路的颠簸。不到一年的时间,从榆次前往武乡县的这条路,到底走了多少回,任润萍姐妹俩都记不清了,唯有一次比一次的揪心。任润萍的二姐透过车窗放眼那碧绿的田野,几只鸟儿在田间
自由欢快的飞翔。她悄悄地扭过脸,泪水又不由得夺眶而出。
  “自古就有民不和官斗,穷不和富斗,你说你这到头来为了个啥?”任润萍的二姐又开始数落起了这个从小到大性格倔强的妹妹。“我觉得自己没错,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任润萍知道这一年来,全家人为自己的事耗费了不少心血,只是大家都恨自己“不听话”。这场牢狱之灾就是由“不听话”引发的。
  日,任润萍遭到武乡县公安局丰州派出所副所长郝振兴
“推搡”,随后其前往市里、省城、京城反映这一情况。同年5月21日,任润萍拿到了武乡县公安局赔偿的4.5万元,两个月后的8月2日,任润萍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因
“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拘,随后的10月15日,被武乡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任润萍提起上诉后,该案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日,任润萍被取保候审。6月2日,武乡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任润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法院再审宣判后,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任润萍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4.5万元赔偿款的始末
  “我现在已经坐上车了,晚饭等我回去做吧。”任润萍在老家武乡县办完事后,就匆匆坐上了发往太原的客车,急忙给丈夫打电话。任润萍和丈夫都是来自武乡县的农民,丈夫在太原西山煤电总公司官地矿当农民合同工。家里还有三个上学的孩子,丈夫这几天正好上夜班,任润萍心里惦记着孩子们的吃饭和安全。谁能料到,车已抵达太原就要临近家门时,她却面临的是
“牢门”。这一改变生活的转折点,任润萍永远难忘——日17时。
  “在建南汽车站转车时,突然发现有一男一女在跟踪自己,其中那个女的尾随上来拉我的包。我当时以为是小偷或是抢包的,赶紧拨打了110。”当时的情景,任润萍是记忆犹新。
“出警人员把我们一起带到派出所时,我才知道那一男一女是武乡县公安局的,同时我看见武乡县公安局纪检书记闫培章、法制科科长郝啸君也来了。”
  就这样,任润萍于第二天被武乡警方带走。在武乡县公安局,警方对任润萍做了讯问笔录,讯问内容主要与任润萍被派出所副所长
“推搡”及其上访和赔偿有关。日,任润萍被羁押进看守所,因 “涉嫌敲诈勒索”。
  “我被派出所副所长郝振兴殴打后,整个左乳房处淤青、疼痛,那4.5万元是武乡县公安局通过协议赔偿我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和困难补助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了?”在看守所里,任润萍连连喊冤。
  关于任润萍被派出所副所长郝振兴“殴打”的事件,任润萍和武乡县公安局的 (赔偿)协议书这样写道:
“日13时30分许,任润萍前往武乡县公安局丰州派出所办理户口,在询问上班时间时与副所长郝振兴发生口角,争吵中郝振兴打了任润萍一拳,致使任润萍身心受到伤害。”
  “没有人管,我只好回太原西山地区看的病。”任润萍在西山煤电总公司职工医院看病的诊断书里也显示:其左胸部有淤青,软组织损伤。
  武乡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的证言与任润萍所说的
“没有人管”不符。公安局相关人员的证言说:事件发生后,立刻安排人陪任润萍去医院了,是任润萍去了医院后无理取闹而不看病的。
  “我要是不看病,去医院干吗?是那个医生和郝振兴出去挂上号,返回来时说自己水平有限,写不了病例。我一看情况不对,才走了的。”任润萍辩称。
  事件发生后,任润萍向武乡县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反映了自己被打一事。日,武乡县公安局党委决定免去郝振兴副所长职务。
  “对于郝振兴来讲,其副所长职务没有经过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任命,只是公安局内部的一个分工,公安局对其撤职算不上处分。”任润萍的辩护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从法理的角度来阐述武乡县公安局党委这一“(2008)4号文件”。
  “所以我就要上访。”任润萍感觉到有冤没处申。
  4.5万元赔偿款协议是怎样达成的?这成了这个案子争议最大的一点。武乡县公安局的相关人员证言说:任润萍开始是让其外甥捎话
“要2万元”,日,任润萍在一家酒店同公安局处理该事件代表一行见面时,提出所涉
“推搡”事件的4人,每人出2.2万元了事。最后公安机关通过
“积极做任润萍工作”,于5月21日下午,由武乡县公安局纪检书记闫培章主持,该局法制科科长郝啸君、信访办负责人石士瑛、丰州派出所所长郝月龙、督察科民警程卫刚及任润萍和其亲属参与,共同协商解决了此事。任润萍在领取了4.5万元赔偿款后,此事到此为止。
  对于向所涉 “推搡”事件的4人提出赔偿8.8万元的要求,任润萍说她没有说过:
“可武乡县公安局对我的讯问笔录上有这样的记录,所以我拒绝签字。”
  就是这个较为关键的赔偿细节,成了判定任润萍罪与非罪的主要要件之一。一审法院认为
“任润萍在事情发生后通过其外甥,后来又亲自向被害人提出索要巨额钱财的要求”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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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为何成“敲诈勒索”
  谁是被害人?任润萍的辩护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都有点
“迷惑”:4.5万元赔偿款是武乡县公安局纪检书记闫培章、法制科科长郝啸君代表公安局支付的,这从
(赔偿)协议书上两人的签字和公安局的公章可以证实。可是公诉书里的被害人却变成了 “郝振兴和郝月龙”。
  钱是从公安局领的,郝振兴和郝月龙何以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郝振兴陈述,
“是组织上通知郝月龙所长和我出45000元了事”。郝月龙证明材料里提到
“当时因为是在派出所出的事,领导决定让郝振兴付25000元,剩余的20000元由派出所处理,我就在局办公室住房款中借了20000元给了闫培章”。
  郝振兴和郝月龙都说他们出钱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郝振兴说: “自己作为共产党员,心理压力特重”。郝月龙说:
“迫于压力和无奈,只好忍气吞声付了钱”。
  武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写道“经查,客观上任润萍的上访告状已经成为威胁郝振兴、郝月龙的内容,其结果足以影响郝月龙的仕途、郝振兴的前途”。而其他一种认为这种压力是属于“北京奥运到来之际全国安保形势要求”。
  从案件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言证词中可以看出,任润萍的上访确实给公安局和郝振兴等造成了压力,促进了
“推搡”事件的解决,同时也成为任润萍罪与非罪的又一要件之一。任润萍的上访被定性为 “非法”,其在市、省、京的上访被认为
“以上访相要挟”。
  关于任润萍的上访情节,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中写道:任润萍先后到长治市公安局、山西省省委信访局上访,日,又赴京上访。日,任润平又声称要进京上访,迫于北京奥运到来之际全国安保形势要求,武乡县公安局于当日下午,与任润萍签订了
(赔偿)协议书。
  “在5月13日前,我参加过一次武乡县公安局党委办公室关于此事件的协调会。当时公安局有张大平局长、一个副局长、纪检书记闫培章、法制科科长郝啸君、信访办主任石士瑛,张大平局长还提出过给5万元的经济补偿。回来后我和我姐任润萍说,我姐说不要钱,只想要个说法。”任润萍的弟弟任鸿福认为其姐没有以上访要挟而索取钱财的动机。
  “郝振兴打了我以后,公安局只是给了他一个处分,可我身心受到的伤害却没有人管,所以我就是要上访讨个说法。”
  “‘非法上访’的提法本身就是违宪违法的。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润萍没有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上访,假如有也完全可运用
《刑法》等有关法律另案处理,而此案不应与上访挂钩,否定其上访的正当性。”任润萍的辩护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认为,“也许任润萍的上访结果会影响到对郝振兴等人的处理,但影响郝振兴等人
‘仕途’、 ‘前程’的是其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任润萍的上访。不能因为任润萍上访郝振兴等人有 ‘压力’就认定任润萍就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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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敲诈”公安局的悲哀
  案件的受害人是 “郝振兴、郝月龙”,因为任润萍
“敲诈勒索”了他们4.5万元。而任润萍的辩护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认为,(赔偿)协议是任润萍和武乡县公安局签订的,钱是任润萍从公安局处理“推搡”事件代表闫培章、郝啸君手里领取的。至于所说的
“4.5万元是郝振兴和郝月龙交给公安局的”,那是公安局内部的事情。
  武乡县公安局纪检书记闫培章的陈述当时
(赔偿)协议出炉的实情是:“任润萍不与个人签协议,要求以公安局名义处理,我立即请示了县公安局张局长,张局长表示同意后,签订了公安局和任润萍处理此事的协议。”
  “如果是这样,就是公安局都被一个农妇给敲诈了!”任润萍的辩护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分析,
“公安局从局长到科长都参与过此事的协调工作,既然他们明知任润萍这是一种敲诈违法行为,就应该制止或者当即予以处理,可是他们竟然任由任润萍敲诈,而且还按照任润萍的要求以公安局的名义签订协议。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以上访要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郑礼华专门就此做过相关论述。相关案例:张某系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立功复员退伍军人。2004年8月,张某多次组织其他战友以没有合理安排为由进省进京上访,2005年3月
“两会”期间,张某又扬言组织人员进京上访,镇政府派人做安抚工作,张某提出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可停访。镇政府领导被迫答应了张的要求,从镇财政开支9000元为张某的女儿代交了择校费。那么此案例中张某是否以上访要挟政府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案例,郑礼华认为,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张某因为权利受到侵害在非常时期准备上访,镇政府主动派人来做安抚工作,双方对如何解决问题进行商议。张某提出了一些变通的、自己能够接受的、事实上也并不过分的解决方案,镇政府最后也同意了这一方案。从上述事实中看,张某行为的本质是寻求自身合法利益的补偿,无法推导出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也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讲,信访权是公民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仅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地方性信访条例所确认的法定权利,也是我国公民反复行使的一项现实权利,并且有
《宪法》第四十一条作为其根本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法律里也没有说奥运安保期间不允许上访,那我的上访怎么就变成以上访为由敲诈勒索了?”
  虽任润萍所谓的
“敲诈”成功,其换来的却是牢狱之灾,这是一个悲哀的成功。这种悲哀不仅表现在任润萍身上,因为其仅仅是一个民妇,“敲诈”对象竟然是一个维护公共安全的执法机关。
  任润萍被羁押期间,三个上学的孩子相继辍学。其夫又要上班,又要照顾三个孩子,三个孩子的生活没有了保障,辍学也就在所难免。但强加给三个孩子的还不仅仅是这些生活难题。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行千里”,任润萍被羁押后,三个孩子每天面对的是同学们异样的眼光,吵架时同学们的嘲笑
“我不敢惹你,因为你有个厉害妈,连公安局都敢敲诈”。
  “最大的15岁,另外两个孩子才9岁和8岁。”说起孩子的辍学,任润萍满是伤感,她做梦都不会想到上访竟然会延伸为敲诈勒索。
  日,武乡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任润萍有期徒刑三年。任润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认为
“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武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日,任润萍被取保候审。6月2日,武乡县人民法院再此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任润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按说,这 “气”争到这份上已经是很不错了,但任润萍对这一
“虚刑”仍是不服,提起上诉。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也对这一判决不认同,提起抗诉,该院认定 “对一审被告人任润萍适用缓刑错误”。
  “我不服,就是要上诉,相信法律最终会还我公道。”任润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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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延吉市公安局原延西派出所所长李明强,敲诈勒索145万元人民币收藏
我叫徐春长,吉林省延吉市人,身份证号291815.  我举报延吉市公安局原延西派出所所长李明强,利用职务之便和黑恶势力敲诈勒索我145万元人民币。恳请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所急,为社会铲除这一黑恶势力,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的秋天,李明强找到我说,他有三套房屋及一个车库(金海小区1号楼的5楼6楼面积各90平方米,另一套天信小区10楼139平米),是顶债还来的,他求我帮他把房子卖了,变成现金。当时这些房屋价值约55万元(详情有房票为证),我给李明强签了受委托卖三个房屋和一个车库的字据。2008年12月,我委托朴哲优将其中二套房子和车库卖出,房款为22万元;另外一套房子由我卖出,价格为21万元,合计房款总额为43万元,房子售出后,我及时将卖出情况告知了李明强。  时隔九个月的一天上午李明强打电话让我到延吉远航大厦806室(赵永江办公室),赵永江是开发公司的老板,欠我些工程款,在赵的办公室里,李就向我要钱,并拿出早就打印好的协议书让我签字,我一看上面写的是200万元,我问怎么这么多?都是什么钱,李说150万是房子款,50万是利息。我不可能签字,没有人情愿多给他145万元,随后李就对我实施了打骂、恐吓,不让我吃饭、不让我喝水、也不让我走动,还把我推到墙边上,连推带打,就这样一直到晚上将近6点。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因为我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我怕死在那里,只想尽快早点离开那里,所以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签了字,这些经过赵永江都在场可证明。随即李便让赵在欠我的工程款中扣除200万给他,赵先后给了李91万,每笔钱都是李明强签收或打到李明强的银行卡上的,支付了91万后我觉得太亏了、太委屈了,就给赵下了停止支付李的通知证明,让他不要再付钱给李了,赵也很同情我,也不愿意再付给李钱。李明强就指使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处找我,对我进行人身恐吓,不是打折腿就是打折胳膊,迫于其淫威,我只好背井离乡,离开延吉。  李明强对我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巨额钱财,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不构成犯罪,李明强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人民警察,其强行索要超出房款的巨额财物,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在我和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  以上就是身为警察的李明强的犯罪事实,句句属实,如有不实愿受国法惩处,恳请领导严查严办,为人民警察队伍清除腐败分子,为社会切除毒瘤,也可以让我早日回家!  徐春长:  徐鹏(徐春长之子): 手机  日  延吉市公安局调查答复  我多次举报很多部门,州公安局刘东柏局长接到举报信后转批延吉市公安局长金时哲,金局长批复局纪检书记全虎负责,延吉市委书记金永默也接到举报信,看后签批让督察局马龙东负责,马龙东找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职务犯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属于公安管辖马龙东找到市公安局纪检书记全虎。我想这下可有见天日的时候了。没想到,市公安局全虎书记给我的答复是,该案既不属于违纪也不属于违法,是属于经济纠纷。我不知道,公安局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市公安局李善利政委答复个人借钱关系,我说是房屋买卖而不是徐向李明强借钱,这不是少数而是李向徐多要145万元元,纪检罗威副书记也找徐春长做了笔录,你看了没有,政委回答说没看,别的也不解释,让公安局给书面材料跟本不出,一个原局中层干部,做为公安局就这么处理此事吗?就因为李明强是公安局派出所的所长?还是因为他有亲属也是公安局一个官?这岂不是官官相护吗?让全市人民怎么在相信人民的保护神公安警察。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身为警察的李明强对我采用恐吓、打骂、限制我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我在写好的协议书上签字,由我欠他55万元的房款,竟变成了200万元的借款,李明强通过协议的方式强行索要我的私有财产,难道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纪吗?李明强就是一个披着警察外衣的狼,干的是黑社会的勾当。李明强在鱼肉百姓。此时我才明白,一个老百姓摊上一点事,尤其是老百姓和警察之间的事,要想讨个公道有多难。。我相信在共产党习总书记的领导下,总有说理的地方。因此,我一定要坚持下去,直至控告到党中央。  控告人:徐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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