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人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2万五要判刑多久

五个人和一个人打架,挨打的一个人说四万五的欠条里只欠一万,敲诈勒索他三万五。另五个人里的主犯说四万_百度知道
五个人和一个人打架,挨打的一个人说四万五的欠条里只欠一万,敲诈勒索他三万五。另五个人里的主犯说四万
挨打的一个人说四万五的欠条里只欠一万,一万五的码费,敲诈勒索他三万五。另五个人里的主犯说四万五里三万是对方借的现金五个人和一个人打架
如果欠条成立 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这段话的真实性的话
那么就是实实在在的四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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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刑,另外敲诈他人4万元这种情形要判多少年?_百度知道
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刑,另外敲诈他人4万元这种情形要判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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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面那个属于数额巨大,3年以上有期徒刑
语音没听懂。。。。抱歉
敲诈多人,算不算数罪并罚。
请问敲诈人民币的需要哪些证据
当然算啦,会判(涉嫌多起抢劫敲诈等) 比如多个人抢你东西,你只告1个人么
监控啦,证人证物啦,等等多种
如果能背的到人民币上面的编号也是证据,或者取钱的凭条也可以
好的,太谢谢了!。因我们不太懂,敲诈勒索,假设当时没有证据证明的,但有其它实事证据证明的,算不算证据?
算吧,最好请个律师,如果有困难请律师,可以找援助律师
请律师要钱,很贵,就是在没钱的情况下可以找援助律师
好的。太谢谢你的关心!
让你费心了哈!谢谢!
这都是每个法律援助的网址吗?
中国大陆的法律援助
好的。谢谢!
这个是中国法律援助网,可信度较好 /
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确实也是把我们逼的,只有去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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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那句,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好的。谢了!
这是个很复杂的事情,多问律师就好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敲诈勒索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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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张登启等四人犯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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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登启等四人犯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一案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登启,男,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书刚,又名常福刚,男,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司潮晨,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尤国辉,男,日出生。曾因寻衅滋事于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于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建华,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洋洋,男,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登启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常书刚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尤国辉犯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洋洋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登启及其辩护人黄允、孙建运,被告人常书刚及其辩护人司潮晨,被告人尤国辉及其辩护人郭建华,被告人沈洋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张登启以阻挠被害人冯××、任××、冯××正常施工的方式,向三人索要现金5万元;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登启伙同董××、李××、李××(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濮阳县文留镇附近和清丰县柳格乡前苏村开设赌场,从中获利2万余元;2007年9月份,被告人常书刚伙同被告人尤国辉在濮阳县裴××(另案处理)开设的一赌场内投资10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后裴××将该款贷给被害人曹×用于赌博。后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又在范县某赌场贷给被害人曹×8万元用于赌博。后曹×因无力偿还,被常书刚以威胁的手段,将其在中房锦绣花园价值39.47万元的房产以34万转让给常书刚;2007年底,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在濮阳市景观城小区“二喜”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30万元;2003年夏,被告人常书刚在范县经营泥鳅厂期间,与被害人狄××发生矛盾,随纠集被告人张登启、尤国辉等人,持猎枪、砍刀,窜至范县濮洲大酒店找到狄××,狄××看到常书刚等人拿着猎枪时,即在他人的阻拦下逃离现场;日中午,被告人尤国辉与陈××等人在濮阳市昆吾路南段蜀正园饭店吃饭期间,因饭菜质量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将该店厨师长王×打致轻伤;日晚,被告人尤国辉与张×(另案处理)等人在濮阳市天街MIX慢摇吧玩时,与被害人牛××发生口角,张×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登启与董××、李××、李××赶到现场,将慢摇吧内物品砸坏,并将牛××打致轻微伤;2008年5月份,被告人张登启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口角,后张登启伙同董××、李××、李××等人持砍刀、钢管窜至濮阳市马兰拉面馆,对李×进行殴打;日晚,被告人张登启、沈洋洋在濮阳市飞度慢摇吧门口无故对被害人于××进行殴打,致于××轻伤。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书刚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张登启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尤国辉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洋洋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292条,第303条,第293条第1款,第274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登启辩解没有敲诈勒索,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被告人常书刚辩解没有强迫交易,没有赌博,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被告人尤国辉辩解没有强迫交易,没有赌博,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没有殴打王×。被告人沈洋洋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登启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登启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常书刚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书刚犯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尤国辉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国辉犯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敲诈勒索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张登启以阻挠被害人冯××、任××、冯××在濮阳县文三联油气中转站系统改造工程正常施工的方式,向三人索要现金,后经双方协商,任随江同意给张登启、郭××(未处理)7万元了事。后任××分两次给了张登启5万元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登启供述:证实2007年10月份,郭××找到张登启商量合伙干濮阳县文三联一个改造工程,后又说冯××也在争这个工程。张登启到濮阳县文留镇找到冯××,让冯××不要施工,并说自己叫张登启,如果冯××干了这个工程,自己就没法在市里混了。后冯××在文留镇一中附近一饭店请张登启吃饭,在吃饭过程中,通过中间人赵××担保,双方商量由冯××一方付给张登启7万元钱。2007年底,赵××在歌德咖啡交给张登启3万元,张登启给了郭××1.5万元。2008年年底,赵××在歌德咖啡交给张登启2万元。 2、被害人冯××陈述:证实2007年11月份,冯××与冯××、任××合伙承揽了文三联油气中转站系统改造工程,并与中原油田签订了合同。施工期间,张登启打电话称该工程是他的,让冯××不要再施工,并且说如果明天继续施工,就把冯××的头拧下来,把腿打断。第二天,冯××带领工人继续施工时,发现文三联门口停着两辆车,其中一辆是牌号为豫J18888的白色本田轿车。后冯××开车去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办事时,发现被两辆车在后面跟随。冯××给张登启打电话,张登启承认该两辆车是自己的,并约冯××在中原油田采油一厂转盘北面见面。见面后,冯××说已经签了合同,不干就是违约,张登启说如果冯××干了自己在濮阳没法混,这个工程必须自己干。几天后一个晚上,冯××和冯××、冯××在濮阳市桃园酒店西边一鸽子楼饭店吃饭后欲离开时,被张登启带人在饭店院内拦截不让离开,张登启声称要打冯××等人,冯××声称要报警才得以离开。后冯××与冯××、任××在文留镇一中附近一饭店吃饭,商量事时,张登启带人过去。任××提出给张登启一部分钱,冯××和冯××很生气就先行离开。任××怎么谈的冯××不清楚。张登启还花钱雇佣当地的老百姓阻挠施工。 3、被害人冯××陈述:证实2007年11月份,冯××和冯××、任××三人合伙承揽了文三联一项改造工程,并和濮阳县中州公司签订了合同。在施工期间,听合伙人冯××说张登启曾带人威胁过他,不让施工。同年12月份左右某日晚,冯××和冯××、冯××在濮阳市桃园大酒店西边一鸽子楼饭店吃饭后离开时,张登启带人到了饭店堵住三人不让离开,其他人声称要打人,张登启称工程不让干下次就不客气,后冯××声称要报警才得以离开。后任××主张给张登启一部分钱,冯××和冯××认为工程是通过合法渠道拿到的,不主张给钱。2007年12月份某日中午,冯××和冯××、任××在文留镇一中附近一饭店吃饭商量这件事时,张登启带人过去,冯××和冯××就走了。后听说商量好给张登启7万元,后来好像只给了5万元。张登启还花钱雇佣当地的老百姓阻扰施工。 4、被害人任××陈述:证实2007年年底时,任××从濮阳县中州建安公司承接了一个土建工程,并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郭××找到任××提出合伙干该工程,任××不同意。后郭××找来一些老年人到工地阻挠施工。后郭××同张登启一起找任××谈合作的事情,并说工程让任××可以,但是要给二人7万元钱,并保证以后不会再有人去阻挠施工。后任××通过赵××分两次给了张登启5万元。2009年元月份左右,张登启又派人找任××要钱,任××给了1万元钱。 5、证人冯××证言:证实2007年冬某日晚,冯××与冯××在濮阳市胜利路贵人鸽子楼吃饭后离开时,张登启开着豫J18888号白色本田轿车,带着四、五个人拦住冯××,张登启指着冯××说“把他撂翻”,冯××开车准备走,那帮人又拦住车叫喊着要打冯××,一起吃饭其他人声称要报警,才得以离开。后来得知是双方争工地。 6、证人郭××证言:证实2007年夏天,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三联有个土地优化改造工程,但必须用中州公司的资质。郭××由于和中州公司内部未能正常签一些协议,再加上油田地方关系复杂,这个工程最后被当地的冯××干了。郭××因为向张登启提出过要和张登启一起干这个工程,就给张登启说这个工程自己不干了,让张登启自己看着干吧。张登启怎么做自己不清楚。后张登启找到郭××说如果不能干,让对方把自己跑工程花的钱拿出来。后郭××和张登启与对方在文留镇一中饭店吃饭谈这件事,最后商定由对方付给张登启二人7万元钱,并由赵××从中作担保。 谈完后第二天,赵××在濮阳市歌德咖啡给了张登启3万元,郭××分了2万元。2008年底,张登启称对方又送钱了,郭××因为还欠张登启2万余元,就没有再分钱。 7、证人赵××证言:证实赵××在文留镇一中附近饭店吃饭时碰到张登启和任××,赵××过去倒酒时得知双方在协商文三联工程的事。当时双方已经协商由任××一方付给张登启一方7万元。因为赵××和张登启认识,任××就让赵××从中间做担保,张登启也同意。后赵××分两次从任××手里拿了5万元钱交给了张登启,还有2万元没有给。 8、证人任××证言:证实2007年底,任××所在的濮阳县中州建安公司承包了中原油田文三联改造工程,公司又分包给了任××、冯××,并签订了合同。期间郭××也来找过要承揽该工程。最后公司给双方答复是让双方协商解决,最后决定让谁干,双方是怎么协商的不知道,最终是和任××、冯××一方签订的合同,在协商这个工程的时候任××见过张登启一次,当时在场的还有郭××,但二人是什么关系不清楚。张登启和郭××没有在文三联施过工,因为只有签了合同才能施工,公司没有和二人签合同。9、有冯××承包文留油田油气系统优化改造工程与濮阳县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在卷佐证。被告人张登启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濮阳县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投标证、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证实濮阳县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与文三联签订了外部施工队伍作业安全协议书;与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安全环保监督科等部门签订了进入要害单位施工许可证;与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签订了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但仅有濮阳县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单方签章。2、证人赵××证言:证实文三联的工程,是郭××和张登启签订的合同,后来任××一方也要干这个工程,双方商谈时,赵××碰见了一次,劝任××拿一部分钱给对方。因为赵××与双方都认识,就从中做保人。上述证据,被告人张登启供述因争工程一事对被害人冯××语言威胁,后被害人冯××一方给付自己5万元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冯××、冯××、任××陈述被被告人张登启多次威胁不让施工,被迫给付张登启5万元的事实经过相一致,并有证人冯××、郭××、赵××、任××证言及承包合同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投标证、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及证人赵××证言,不能证实该工程已经由被告人张登启和郭××承包,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开设赌场 2007年7月份,被告人张登启伙同董××、李××、李××(均未处理)等人,在濮阳县文留镇附近开设赌场,从中获利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登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尤国辉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强迫交易2007年9月份,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在濮阳县裴××(未处理)开设的一赌场投资10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后裴××将该10万元借给曹×(未处理)用于赌博使用。后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又在范县某赌场借给曹×8万元,曹×将该款用于赌博使用。后曹×因无力偿还,便将其在濮阳市中房锦绣花园27号楼2单元2号的一套购房合同抵押给常书刚。后被告人常书刚指使被告人尤国辉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逼曹×转让该房产。2009年6月份,曹×无奈之下,将该房产以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常书刚。经濮阳市房地产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39.47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常书刚供述:证实2007年下半年,常书刚将10万元交给濮阳县开赌场的裴××。后裴××将钱借给曹×用于赌博。后曹×又从常书刚处借款8万元用于赌博。后常书刚找曹×要求还钱。曹×答应有钱就还,常书刚让曹×出具了一张19.5万元的欠条,并将曹×的一辆尼桑牌轿车开走做抵押,后曹×将一份中房锦绣花园27号楼2单元4号的购房合同做抵押,把车开走。后曹×想把合同拿走,但是没钱还常书刚,常书刚就让尤国辉把曹×拉到外面揍了一顿,曹×就把这套房子转让给了常书刚。转让价格是34万元,常书刚并补给了曹×几万元差价。 2、被告人尤国辉供述:证实2007年9月份,常书刚和尤国辉拿10万元到濮阳县裴××的赌场交给裴××用于放高利贷,每天利息2千元。后听说这些钱被曹×拿去赌博输光了。后尤国辉和常书刚、曹×到范县一个赌场,曹×又从尤国辉手中借款10余万元用于赌博。这些钱都是尤国辉从常书刚处拿的。后常书刚让尤国辉催曹×还钱。每次都是常书刚让尤国辉把曹×叫到黄河茶楼,二人在里面谈。曹×因为没钱,就把自己在中房锦绣花园的房子抵押给了常书刚。后常书刚多次找曹×要钱,曹×就把房子转让给了常书刚,在黄河茶楼写转让协议时,曹×很不情愿。后尤国辉听李××说常书刚让李××和“飞飞”把曹×吓唬了一顿。 3、被害人曹×陈述:证实2007年9月份某日,濮阳县的裴××让曹×去裴××家推牌九,曹×借了裴大强10万元。后常书刚找曹×要钱,曹×得知该10万元是常书刚的。后曹×和常书刚、尤国辉一起去范县的一个赌场赌博,常书刚又借给曹×8万元,当天曹×就将钱全部输光。回来后常书刚让曹×写了张19.5万元的欠条,又把曹×的一辆尼桑轩逸轿车开走做抵押。过了一段时间,常书刚让曹×还钱,曹×把自己在中房锦绣花园27号楼2单元4号的一套购房合同抵押给常书刚。同年10月份,曹×在黄河茶楼找到常书刚,提出让常书刚把购房合同归还,常书刚打了曹×一耳光,又叫了几个人把曹×拉到东环路,说要活埋曹×,曹×给常书刚说不要房子了。几日后,常书刚把曹×叫到黄河茶楼,逼着曹×写了一份转让协议,把中房锦绣花园的房子以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常书刚。后常书刚一直派人到曹×家威胁曹×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6月份,曹×和妻子陈××跟着常书刚、尤国辉、常书刚的妻子杨××一块去房产局,把房子过户到杨××名下,常书刚又给了曹×2.7万元差价。 4、证人陈××证言:证实2007年初,陈××和曹×在中房锦绣花园定购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上是陈××的名字。2007年10月份,陈××发现合同不见了,就问曹×,曹×称因赌博欠债,把房子抵押给了常书刚。后来有几个年轻人经常到陈××家找曹×,说不过户就挨打。2009年6月份,陈××和曹×一块去房产局,把房子过户到常书刚的妻子杨××名下,常书刚又给了曹×2.5万元。事后,陈××听曹×说到家里去的是常书刚的人,其中叫“辉辉”的去过好几次。 5、证人崔××证言:证实常书刚在中房锦绣花园的房子本来是曹×的,户主是曹×妻子的名字。后来曹×把房子给常书刚了,因为曹×的房子是分期付款,常书刚让崔××给过曹×钱,让曹×给银行交款。2008年初,常书刚把房子装修后住了进去。 6、被害人曹×在濮阳市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商品房的合同:证实该房建筑面积共:148.4平方米,价格2207.9元/平方米,共327652元。 7、陈××与杨××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证实陈××于日将中房锦绣花园27号楼2单元4号的房产卖给杨××。 8、鉴定结论:证实日,濮阳市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陈××原中房锦绣花园27号楼2单元2号住宅房的市场价值评估,该房在日价值394700元。上述证据,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供述因被害人曹×欠常书刚赌债不能归还,即用威胁的手段强行让曹×将房产转让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曹×陈述相一致,并有证人陈××、崔××证言,购房合同、买卖契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构成赌博罪,经查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明知他人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等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寻衅滋事(一)、2003年夏天某日晚,被告人常书刚因在范县经营泥鳅厂,与被害人狄××发生矛盾,随纠集被告人张登启、尤国辉等人,持猎枪、砍刀,窜至范县濮洲大酒店找到狄××,狄××看到常书刚等人拿着猎枪,随即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常书刚供述:证实2003年夏天,常书刚在范县杨集乡经营泥鳅厂,狄××因不满常书刚的做法,扬言要砸常书刚的厂子。某日晚,常书刚带领张登启、尤国辉等十余人,并拿着两支猎枪,到濮城镇濮州大酒店找狄××商谈泥鳅的事。常书刚正与狄××商谈时,常书刚带领的人误以为要打架,就冲下来打了狄××一棍子,其他的人把猎枪拿下来吓唬狄××,后被常书刚拦住,狄××随即离开。两支猎枪后被常书刚扔到了黄河里。 2、被告人张登启供述:证实2003年夏天,常书刚和狄××因为收泥鳅的事发生矛盾。某日晚,张登启和王××等人一起去了濮州大酒店门口,后常书刚又带了十余人赶到,并从车上拿下来两把猎枪交给尤国辉和张×。后狄××从濮州大酒店里出来,常书刚过去和狄××说话,看样子是吵起来了,张登启等人就冲了过去。狄××和其他两、三个人看到张登启一方人多,并且还拿着枪,就都吓跑了。 3、被告人尤国辉供述:证实2003年时,常书刚带着尤国辉和张登启在范县杨集乡开了一个泥鳅收购厂。某日,厂里的人到下面收购泥鳅时发现泥鳅已经被人收走了,当时厂里的人和对方的人发生了争执。常书刚得知后,就在泥鳅厂招集了五、六十人,坐车去了濮州大酒店,对方已有一、二十人在那里等着。对方看到尤国辉一方人多就跑了。去时,常书刚交给尤国辉和张斌两把猎枪。 对方也是开泥鳅厂的,和常书刚争生意,把常书刚惹恼了。 4、被害人狄××陈述:证实2003年7月份,狄××和王×、钱××合伙在范县杨集乡做收泥鳅生意,当时常书刚和乔××、杨××也在范县杨集乡做收泥鳅生意。因为常书刚的价格没有狄××的价格合理,泥鳅贩子都找狄××卖泥鳅,常书刚就想把狄××一方撵出泥鳅市场,自己垄断。某日晚,常书刚约狄××和杨××等几个人在濮州大酒店吃饭,饭桌上常书刚让狄××一方最好不要再干,狄××不同意。 当晚9时许,狄××等人吃完饭从濮州大酒店出来刚到门口,围上来二、三十个人,有的拿着猎枪,有的拿着粪叉,还有的拿着刀、钢管,杨××一看对方要打狄××,就上前抱住拿猎枪的人,狄××趁机离开。次日中午,常书刚找到狄××,说昨天晚上他的小兄弟都喝多了,让狄××别生气。5、证人杨××证言:证实2003年夏某日晚,杨××和狄××等几个人在濮洲大酒店吃饭。晚上10时许,杨××等人吃饭完,刚走到酒店门口,常书刚已经在门口等着了。常书刚气势汹汹地问狄××见王×了吗,正说着话,过来几辆汽车,从车上下来十余人,手拿木棍、大刀、粪叉,冲过来要打狄××,狄××一看情况不妙,就跑了。事后狄××说常书刚想控制范县的泥鳅市场。上述证据,被告人常书刚、张登启、尤国辉供述纠集多人欲殴打狄××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狄××陈述相印证,并有证人杨××证言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二)、日晚,张×(未处理)与尤国辉等人在濮阳市天街MIX慢摇吧玩时,张×与被害人牛××发生口角。后张×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登启与董××、李××、李××赶到现场,将慢摇吧内物品砸坏,并将牛××打致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登启赔偿被害人牛××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登启供述受张×邀合带人殴打牛××,并砸坏慢摇吧内物品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牛××陈述,被告人尤国辉、常书刚证言相印证,并有证人李×、李××、孙××、胡××、贾×、左×、梁××证言及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三)、2008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张登启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口角,后张登启伙同董××、李××、李××等人持砍刀、钢管窜至濮阳市马兰拉面馆,对李×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登启供述带人无故殴打被害人李×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李×陈述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四)、日晚,被告人张登启、沈洋洋在濮阳市飞度慢摇吧门口无故对被害人于××进行殴打,致于××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后被告人张登启赔偿被害人于××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登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登启、沈洋洋供述无故殴打被害人于××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于××陈述相印证,并有被告人常书刚及证人张××证言及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另指控: 一、赌博 2007年底,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在濮阳市景观城小区“二喜”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30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常书刚供述:证实2007年底,常书刚得知“广喜”开了个赌场,就向“广喜”提出到赌场上放冲。后常书刚将自己的15万元和“广喜”的20万元让尤国辉去“广喜”的赌场放冲。后把本金收回,没有盈利。 2、被告人尤国辉供述:证实2007年底某日,常书刚交给尤国辉40万元现金,让去“广喜”开的赌场上放高利贷。后尤国辉将盈利20余万元及本金40万元交给常书刚。 上述证据,仅有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供述在“广喜”的赌场上实施了放高利贷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他人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犯罪活动而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为其提供资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二、开设赌场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登启伙同董××、李××、李××等人,在清丰县柳格乡前苏村开设赌场,从中获利2万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登启供述:证实2007年底,张登启带领董××、李××、李××等人在清丰柳格乡的一个村里开了五、六次赌场,由张××找地方,都是没人住的空房子,张登启从中获利2万余元钱。 上述证据,仅有被告人张登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寻衅滋事 日中午,被告人尤国辉与陈××等人在濮阳市昆吾路南段蜀正园饭店吃饭期间,因饭菜质量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陈××误以为该饭店的厨师长王×拿着钢管要打架,遂对王×进行殴打,致王×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尤国辉供述:证实日中午12时许,尤国辉和十来个亲戚到濮阳市昆吾路蜀正园火锅店吃饭。期间因饭菜卫生和质量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饭店经理正在解释期间,陈××在包间外与一名厨师发生撕打,尤国辉遂开车将亲戚送走。等尤国辉回来后得知参与打架的陈××、王××已经被派出所的人带走。后经调解赔偿对方2万元。 2、被害人王×陈述:证实日中午1时许,王×在昆吾路蜀正园饭店上班期间,拿着一根钢管准备去一楼的烧烤厅,走到三楼和二楼的楼梯处,有一名男子在二楼走廊站着,见到王×后说“你找事吗?”,然后就对王×殴打,后又过来七、八个人对王×拳打脚踢。后王×晕倒。事后对方赔偿了自己1.5万元。 3、证人陈××证言:证实日中午,陈××与朋友陈×、王××、李×等10个人在蜀正园火锅吃饭,期间因为饭菜质量问题和服务员发生争吵。后陈××出去打电话时,发现一名男服务生拿着一根钢管站在房间门口,陈××以为对方要找事,就对该男服务生殴打。后陈×也过来参与殴打。后110民警赶到。&&4、证人王××证言:证实当日中午,王××与陈×、张×、李×等人在昆吾路南段蜀正园吃饭时,因为饭菜质量问题与饭店发生矛盾,饭店的经理过来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张×就出去让服务员叫老板。张×出去有十秒钟左右就听到外面有吵闹声,王××等人与饭店经理就出了包间,看见楼梯口处有很多服务员和厨师,张×的右手流血了,饭店有人拿着钢管。 5、证人黄××证言:证实当日中午,黄××和王××、尤国辉、尤国辉的姐姐等人在蜀正园饭店吃火锅。后因饭菜质量问题与饭店交涉,饭店一直没有解释,后发生打架,自己一方有人受伤。 6、证人刘××证言:证实刘××是昆吾路蜀正园饭店的服务员。当日中午有十多个人在9号房间吃饭。后服务员谢××说房间内的客人态度不好,并让经理过去,后经理去了9号房间。刘××正与谢××说话时,听到打斗声音,二人过去后,看见两个人正在打王×,经理从9号房间出来,接着从9号房间又出来几个人一起打王×,后公安人员赶到。 7、证人王××证言:证实当日中午,王××让王×找铁管焊烧烤架子。后王××上楼找王×时,看见王×拿着一根钢管下来,这时,在二楼走廊处有个打电话的男子过来问王×拿钢管干什么,王×说焊烤架,王××也对该男子解释说是焊烧烤架。然后王××准备下楼时,看到该男子朝王×头上抡了一拳,王××就急忙下楼打110,并看到又有一名客人过去,后听经理说那个人也是9号房间的客人。 8、证人张××证言:证实当日中午,负责9号房间的服务员谢××找到张××说9房间的客人服务不了,张××就到9号房间进行解释。张××正解释时,从房间里走出去两个人。后听到有人喊“打架了”,张××就从房间出去,看到在二楼楼梯拐角的平台处王×被刚才从包间出去的那两个客人打倒在地,地上有一片血,张××上前拉开,随后又从房间出来五、六个客人,对王×殴打,张××又把这伙客人推回了房间里,告诉他们已经报警,让民警处理。当时房间里有三名女士和一名男子没有参与殴打。 9、证人常书刚证言:证实尤国辉等人和昆吾路南头一个饭店的服务员打架的事,事后常书刚出面赔偿了对方2万元。 10、鉴定结论:证实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王×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11、辨认笔录:证实经王×辨认,确认打自己的人是陈××。 上述证据,被告人尤国辉供述当日中午陈××与被害人发生撕打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王×陈述被一名男子随意殴打,后又被其他人殴打的事实经过相一致,并有证人陈××、王××、张××、王××等证言及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尤国辉参与实施殴打王×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登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登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登启、常书刚、尤国辉、沈洋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均已犯有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已犯有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登启、常书刚、尤国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登启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登启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沈洋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书刚、张登启、尤国辉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查,被告人常书刚纠集被告人张登启、尤国辉等多人持械,找被害人狄××商谈生意的事情,并欲殴打狄××,后狄××害怕离开,不能证实双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但被告人常书刚纠集被告人张登启、尤国辉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犯有赌博罪,经查,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明知他人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等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登启在清丰县柳格乡前苏村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经查,仅有被告人张登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国辉在濮阳市昆吾路南段蜀正园饭店寻衅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王×,经查,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随意殴打被害人王×,不能证实被告人尤国辉参与实施殴打被害人王×,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张登启辩解没有敲诈勒索,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登启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张登启供述因争工程一事对被害人冯××语言威胁,后被害人冯××一方给付自己5万元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冯××、冯××、任××陈述被被告人张登启多次威胁不让施工,被迫给付张登启5万元的事实经过相一致,并有证人冯××、郭××、赵××、任××证言及承包合同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投标证、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及证人赵××证言,不能证实该工程已经由被告人张登启和郭××承包。故被告人张登启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均辩解没有强迫交易,其辩护人均辩护认为指控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供述因被害人曹×欠常书刚赌债不能归还,即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让曹×将房产转让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曹×陈述相一致,并有证人陈××、崔××证言,购房合同、买卖契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辩解没有赌博,其辩护人均辩护认为指控被告人常书刚、尤国辉犯赌博罪不能成立,经查成立,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登启、常书刚、尤国辉均辩解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辩护人均辩护认为指控被告人张登启、常书刚、尤国辉犯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经查成立,但被告人常书刚纠集被告人张登启、尤国辉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尤国辉辩解没有殴打王×,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查成立,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登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止。) 被告人常书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止。)
被告人尤国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一年一月十六日止。)
被告人沈洋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八月六日起至二O一O年四月五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春阳&&&&审&&判&&员&& 冯志刚&&&&审&&判&&员&& 刘江涛&&&&&&&&&&&&&&&&&&&&&&&&&&&&&&&&&&&&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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