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看守所的生活贪污犯人钱才主动赔偿3万元对方算是敲诈勒索

---05月29日 23:22看守所贪污犯人的钱,犯人交钱买衣服,看守所收了钱,没给衣服,后来家人知道了,看守所主动要求赔偿,家_百度知道
看守所贪污犯人的钱,犯人交钱买衣服,看守所收了钱,没给衣服,后来家人知道了,看守所主动要求赔偿,家
看守所贪污犯人的钱,犯人交钱买衣服,看守所收了钱畅户扳鞠殖角帮携爆毛,没给衣服,后来家人知道了,看守所主动要求赔偿,家人要了3万元,算是敲诈勒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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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江国强等敲诈勒索罪,李某甲、江国强等故意伤害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刑二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决定逮捕,日被福州铁路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福州铁路看守所,同月16日被黎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国强(又名江国昌,绰号“细钩”),男,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日被决定逮捕,日被黎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绰号“牛”),男,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日被决定逮捕,日被黎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辩护人叶小茅,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绰号“鸭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一案。日作出(2014)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辩护人叶小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敲诈勒索事实(一)日至15日期间,吴某与其朋友黎某在江忠明的赌场上赌博。同月15日18时30分许,陈某甲打电话约吴某出去谈点事。19时许,陈某甲、魏冬冬、王根平在黎川县“赣闽宾馆”旁把吴某带上一部雪佛兰的小轿车,并押至黎川县东门排打靶场上面一座坟山附近。在江忠明的纠集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根平、郑美林、陈某甲、鲁祥亮、张静等人以吴某在江忠明赌场上“诈赌”(指诈赌)为名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其承认“诈赌”,后将吴某带至黎川县潭溪乡河塘村李某甲的叔叔家中。21时许,江忠明又打电话给吴某的朋友黎某约其谈事,在“赣闽宾馆”旁把黎某及其同学吴桂华接到李某甲的叔叔李幼光家中。在江忠明等人威胁下,黎某于16日凌晨4时许被迫写下7万元欠条,并由吴桂华担保。江忠明要求黎某当天拿3万,次日再拿4万。6时许,江忠明安排手下将吴某及黎某送至黎川县人民医院让吴某治疗(吴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乙级),后黎某和吴某躲往外地。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绰号“爬山王”)的陈述证实,日18点30分左右,陈某甲(外号陈驼子)打电话给他说出去谈点事情,他便在黎川县赣闽宾馆门口等陈。19点左右,陈某甲和江忠明手下的人开了一辆雪佛兰轿车来接他,把他带到黎川县打靶场上面的一座坟山旁边,江忠明以及他手下二十多个马仔手上都分别拿了一根木棍或一根铁棍。江忠明说他“诈赌”,他没承认。后江忠明就用木棍往他手上和脚上打,江忠明手下豹子、鲁祥亮等人也拿木棍和铁棍打他,只有陈某甲没有动手打他。他被迫承认自己“诈赌”了。江忠明等人就把他带到一个叫河塘的乡下一马仔家里,把他关在二楼,有十几个马仔在那里看着他。当天24点左右,江忠明和郑美林就带着黎某和吴桂华到了他被关的二楼房间里面,江忠明威胁黎某先写一张7万元的条子,黎某先不同意写,后江忠明等人就把他带到一个砖厂,一直逼黎某打7万元的欠条。直到次日7点多钟的时候,黎某和吴桂华在医院把他扶下车,他就问黎某是不是写了欠条,黎某说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吴桂华担保,当天还3万,次日还4万。他们找医生处理伤口后就和黎某直接打了一部的士到福州去了。吴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吴某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号(李某甲)在案发当晚对其进行了殴打。2、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实,日,她和吴某去江忠明场子上玩赌博,开始输了5万余元,后来赢回一部分。同月15日19时许,陈某甲打电话给吴某说出去谈一下“诈赌”的事情。21时许,她打电话给吴某,连续打了几个都是关机。过了十分钟,江忠明就打来电话叫她出去谈事情了,并说她同学吴桂华也来了。江忠明开车带她们到去湖坊路边的一户人家,到了那里后,她就看到吴某坐在一楼的沙发上,脸上和身上全是血,吴某说手很痛,她就马上拿围巾帮吴把手固定好。江忠明说自己输了21万多,其中有7万元的高利贷,要她写一张7万元的借条,先还了该笔高利贷。她开始没答应写,江忠明及其手下的十几个小弟就拿着木棍威胁她,逼她写欠条;次日早上,她被迫写下7万元的借条,吴桂华也被带来作为担保人签名了,她写完7万元的欠条后,江忠明及其手下的小弟就把她和吴某送到人民医院去了。黎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黎某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4号(李某甲)是日晚案发在场人员。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是她孙子,2011年农历12月20几日,李某甲带了江明仔、一个叫“三毛”的和魏冬冬等一伙人到她家,她还煮了面给那些人吃。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在豆腐社郑美林家赌博,江忠明输了钱,便怀疑吴某诈赌。当天下午5、6点钟时,江忠明打电话给吴某,“三毛”开了一辆租的红色的雪佛莱小车过来,带上王根平、魏冬冬和他等人把吴某带到东门排打靶场。之后,李某甲等人又开了一辆黑色的比亚迪小车过来。几分钟后,江忠明自己开车带着张静、王超、杨末子等人过来。江忠明叫吴某下车,问吴某是受谁的指使来杀自己猪的,吴某不承认“诈赌”,“三毛”、魏冬冬、王超等三人就拿出随身带去的木棍打吴某,江忠明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管打吴某,并威胁吴某。吴某被迫承认是黎某叫其去诈赌。吴某承认后,江忠明就停止了对吴的殴打。23时许,江忠明打电话给魏冬冬,说黎某接到了,叫魏冬冬等人赶到潭溪乡河塘村李某甲的奶奶家,在李某甲的奶奶家,江忠明就逼黎某交代“诈赌”的事,江忠明手下以打黎某相威胁。江忠明要求吴某和黎某先把7万元钱拿出来未果。次日凌晨3时左右,江忠明对吴某和黎某说再不拿钱,就把吴某拖到一个没人的河边,把手脚砍断。说完就把吴某和黎某带上车,开往县城方向到磨头上,继续逼黎某打欠条未果,后让手下把吴某和黎某带到去熊村路上的一个砖厂,说再不拿钱来,就把吴某废掉。黎某被逼无奈,写了一张7万元钱的欠条,并同意江忠明要求的当天拿4万来,次日拿3万。随后江忠明就把黎某和吴某放走了,黎某和吴某被放之后躲至外地。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的伤势构成为轻微伤乙级。6、吴某伤势照片、黎某家照片、摩托车被砸照片证实,吴某受伤及黎某家被打砸的事实。7、同案犯郑美林的供述证实,日下午,江忠明与爬山王等人在他姐姐房子里赌博。当晚7时30分许,江忠明叫他驾车与江忠明、吴桂华到黎川宾馆。途中,江忠明与吴桂华谈起吴桂华朋友小黎与爬山王勾结杀江忠明猪的事情。到宾馆时,他一人下车去了宾馆。当晚10时30分,他打江忠明电话,江忠明告诉他自己在河塘李某甲家,并叫他打的士自己过去。他去后,看见江忠明、鲁祥亮、王根平、张静、陈某甲、王超、李某甲、爬山王等人均在。爬山王的手好像被打伤了。江忠明说爬山王已承认自己诈赌,江忠明还一直问小黎到底承不承认诈赌?他就说小黎不够意思,勾结外面的人杀江总猪,后他下楼到车上睡觉去了。次日凌晨3、4时许,江忠明对他说去街上拿钱,他开车载江忠明、陈某甲、吴桂华,其他人坐另外的车。在车上,江忠明对陈某甲说,小黎同意天亮后拿7万元钱给江,并叫陈某甲去叫小黎写借条。1小时半后,陈某甲给吴桂华打来电话说小黎同意写借条,并叫吴桂华过去作担保人,小黎答应二天凑齐7万元给江忠明。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二)日晚上,江忠明指使郑美林在黎川县国安假日酒店开好8401房间。当天晚上22时许,江忠明、王根平等人在房间。江忠明先打电话叫来李某戊,问李某戊有没有杀他的猪(指诈赌),李某戊没承认。江忠明就叫陈某甲来到房间,然后让王根平打电话叫来李某丙。期间,鲁祥亮、郑美林、张静、付水龙、李涛、江国强、李某乙等十多人先后来到8401房间。23时许,李某丙和李某甲一起到房间里来了。江忠明就问李某丙有没有诈赌,李某丙不承认,江忠明就打了李某丙一个耳光。接着并叫王根平、王超、李涛和江国强将李某丙的衣服脱光(只剩一条短裤),后他们轮流用皮带打李某丙,打了半个小时左右,杨升也到房间里来了,后杨升又接手继续打李某丙,打了十来分钟,李某丙受不了,就承认诈赌且分得1.5万元,并按江忠明的意思说邓某甲也参与了诈赌,是受李某戊指使的。后王超又打电话叫邓某甲到8401房间来,李涛等人开车到龙安接来邓某甲。次日凌晨一点钟许,邓某甲到了8401房间后,江忠明就叫邓某甲跪在地上,王根平、王超、李涛、江国强、杨升就打邓某甲。江忠明打电话叫敖刚带了一根钢棍过来,江忠明让王根平等人将邓某甲的衣服扒光(只剩一条短裤),问邓某甲有没有杀他猪,邓某甲没承认。江忠明就用钢棍,王根平、李涛等人拿皮带打邓某甲,后来邓某甲被迫承认参与诈赌且分得1.5万元,并按照王根平等人的意思承认邓某乙和李春也参与了诈赌。后王超又用邓某甲的电话骗邓某乙说,王根平被人打了,并叫他赶快到县城来。江忠明就让郑美林等人开赣F×××××奥迪A6轿车到龙安接来邓某乙。邓某乙到了8401房间后,江忠明就叫邓某乙跪下来,并用钢管打邓某乙,王根平等人也用皮带打邓某乙,直到邓某乙承认参与诈赌且分得6万元,并按照江忠明等人的意思说齐某也参与了诈赌。接着江忠明就让郑美林和鲁祥亮开车到日峰镇篁竹街接齐某,齐某到了8401房间后,江忠明就对齐某拳打脚踢,并让王根平等人将齐某的衣服扒光(只剩一条短裤)。江忠明让齐某跪在地上,用钢管打齐某,鲁祥亮、张静、李涛、付水龙、李某甲、江国强等人就用皮带或木棍打齐某(经鉴定为轻伤乙级)。直到齐某被迫按江忠明的意思承认其伙同李某戊、陈某甲、吴某、黎某、陈某丙、周燕、叶某甲、官水华、董某、裘惠华、罗细平、吴冬梅、余子英等人诈赌,其中齐某自己分得5万元。江忠明手中拿着钢管逼问陈某甲有没有参与诈赌。陈某甲未承认。江忠明踢了陈某甲一脚,鲁祥亮、李某甲等人就用皮带打陈某甲,江忠明也拿钢管打陈某甲(经鉴定为轻微伤丙级),迫使陈某甲承认自己诈赌并分得5万元。接着江忠明又问陈某甲,王彩英有没有参与诈赌?陈某甲说王彩英没有参与,潘鹏和李某乙就各自踢了陈某甲一脚,陈某甲就说王彩英只是吃了3000元红。后江忠明就让魏冬冬和杨升去把王彩英接到8401房间里来了。江忠明就叫王彩英把诈赌的事情说一下,王彩英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魏冬冬就骂王彩英并想动手打她,陈某甲见状就赶紧叫王彩英承认,后王彩英就承认得3000元分红。接着江忠明就叫王彩英拿5000元给他,当时王彩英就从包里拿出5000元交到郑美林手上。后江忠明又逼问陈某甲和齐某,官水华、叶某甲、董某、裘惠华、罗细平等人有没有参与诈赌,齐某被逼承认这些人是诈赌的知情者,并各自分得2000元分红。后江忠明又问李某戊有没有参与诈赌,接着就用拳头打李某戊,王根平、鲁祥亮、张静、李某甲、李涛、江国强、付水龙就用皮带打李某戊。10多分钟后,李某戊承认诈赌分得5万元。江忠明就叫李某丙、邓某甲、邓某乙、齐某、陈某甲和李某戊等人写下借条和“悔过书”且叫他们通知家人过来交钱赎人。陈某甲说家人实在拿不出钱来,江忠明就让陈某甲叫王彩英担保,王彩英同意了并替陈某甲在借条上担保。江忠明限陈某甲在当天晚上10时之前要交2万元,陈某甲写了两张借条(总计5万元)就和王彩英先离开了。邓某甲叫其叔邓胜才先后二次各送9000元、6000元到高速公路口加油站来,王根平、李涛、李某甲等人先后开车把邓某甲带到高速公路口加油站拿钱。李某丙写下1.5万元借条后,就打电话叫其父亲李华光送钱过来,李华光送来1.5万元交给了江忠明后与江忠明在语言上发生了冲突。江忠明就叫李华光再送2000元来。后李华光又到取2000元并由李某丙交给了江忠明,李某丙才和其父亲回家。李某戊写下5万元借条,并打电话叫其妻子邹蒙送来1万元到国安假日酒店楼下,张静到楼下从邹蒙手上拿来1万元交给了江忠明后,李某戊才被放走。后齐某的妻子刘嫦娥到了8401房间,先将齐某接回去了,后于11时许送了2万元交到江忠明手上。邓某乙写了借条后,就打电话叫其父母筹钱来,到22日下午5时许,邓某乙的父母筹了2万元让邓某乙同学朱志斌送到京峰宾馆交到王超手上。江忠明才让魏勇涛等人将邓某乙放了。22日晚上9时许,陈某甲和王彩英送了1.7万元到国安假日酒店交给了江忠明。(三)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又在江忠明、王根平等人的纠集下,伙同郑美林、鲁祥亮、张静、李涛、付水龙等十多人在齐某家中电话通知裘惠华、董某、官水华等人到齐某家。江忠明以裘惠华、董某、官水华知情“诈赌”并分红2000元为由,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十多人持木棍对裘惠华、董某、官水华等人进行殴打,致董某、官水华轻微伤甲级,威逼裘惠华、董某、官水华承认从齐某处“分红”2000元,被害人被迫承认,裘惠华当场并交出2000元,官水华、董某到其朋友处各拿了20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日晚上10时左右,王根平打电话叫他下李某丙去国安宾馆。他与李某丙到国安宾馆8401房间,江忠明就问李某丙是否“杀猪”,李某丙没承认。江忠明、王根平、江国昌等人就打李某丙,后李某丙被迫承认“杀猪”并说邓某甲、邓某乙也有份。之后,齐某不知怎么也来到房间,鲁祥亮、王根平、江国昌、李某乙等人打齐某。李某丙的爸爸来到房间将1.5万元交给了郑美林,就带李某丙回去。后来,魏冬冬开车带他与其他几个人一起到篁竹街齐某家,在场的还江忠明、王根平、江国昌、李某乙等十几人。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那天是大年三十凌晨四五点钟,潘鹏接到电话,就叫他一起去国安宾馆8401房,到了房间就看到江明仔、郑美林、王根平、鲁祥亮、李某甲、李某戊、陈某甲、邓某甲、李某丙等人,李某丙光着上身坐在凳子上,且上有被打的伤痕。王根平问他是否“杀猪”。他说没有,过半个小时就去睡了,一直到张静把他叫醒去周某甲家。这期间发生什么事他不清楚。到了周某甲后就回家过年。3、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证实,日6时50分许,“三毛”打电话给他并和陈某甲开车到他家接他。他一进国安宾馆8401房间后,便发现江忠明、“豹子”、郑美林、与李某戊、李某丙等10多人在房间内。江忠明把他带到里面房间,一进去就对他拳打脚踢,叫他跪下,用钢管往他背上打了几下,打完后江忠明叫“豹子”等人扒光他的衣服,江忠明再用钢管往他身上打,其他人用皮带鞭他及对他拳打脚踢。打了大概10多分钟,江忠明叫他承认伙同李某戊、陈某甲、“爬山王”、小黎、陈某丙、周燕、叶某甲、官水华、董某、“裘女客”、“罗疤子”、余子英等人诈赌,赢了江忠明100多万元,他分得5万元。后他被迫承认,并写了一张欠郑美林5.5万元的欠条和一份江忠明等人已拟好的悔过书。后江忠明打电话给他老婆叫他老婆送2万元钱过来,他老婆到宾馆之后,江忠明就叫他老婆先把他送回家,凑好2万元钱再送到宾馆,后他老婆凑好2万元钱送到宾馆给了江忠明。当天下午1时许,江忠明和上午在国安宾馆8401房打他的那些人都到他家,江忠明叫他指证其他诈赌分钱的人,他不同意,江忠明又拿木棍往他身上打,连木棍都打断了。他就答应帮江忠明指证裘女客、叶某甲、董某、叶某乙、“罗疤子”等人。随后,江忠明打电话给这些人,并叫这些人来他家。裘惠华是进门之后就被江忠明拿棍子打,江忠明手下的那些人对裘拳打脚踢,并拿木棍往裘身上打;官水华是江忠明带头拿棍子打之后,江忠明手下的那些人就跟着一起打,官水华的头被打破了,还缝了2针;董某也是江忠明拿棍子打了之后,他手下的那些人就跟着一起打,先拿棍子打,后拳打脚踢。打完后叫裘女客、董某、官水华每人拿2000元,当时只有董某一个人带了钱,就交了2000元在江忠明手上。官水华是在就医时,从诊所处借了2000元给江忠明手下。参与打人的有江忠明、王根平、魏冬冬、李某甲、王超、“牛”、“大嘴”等人,还有几个说不出名字的人。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齐某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5号(李某甲)是在国安宾馆8401房及在其家中对其及官水华等人进行殴打的人员之一。对另一组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号(李某乙)外号叫“牛”参与了国安宾馆8401房和其家中的打人事件,动手打了人。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日1时左右,江忠明打电话给他,叫他赶到国安宾馆8401号房间,他进房间看到里面有江忠明、李某戊、江国昌等人。江忠明让鲁祥亮等人去接齐某到国安宾馆8401房间,齐某同样被迫承认参与诈赌,并被逼承认自己分得5万元。官水华、叶某甲、董某、裘惠华、“罗巴子”五个人每人得2000元吃红。5、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王超、李涛把他带到国安宾馆8401房间,他进房间就看到李某丙只穿了一条短裤坐在进门第二张床上,并且身上有点瘀伤。江忠明叫他跪下,接着有人按住他让他跪下,接着有几个人将他的衣服裤子都脱掉了,江忠明拿了根空心的钢棍往他左手、背部打了二三下,“三毛”、“豹子”等人拿皮带往他身上抽,他被迫承认诈赌的事。过了20分钟左右,齐某到8401房间来了。江忠明叫齐某跪下,并叫人把齐某衣服裤子都脱掉了,“三毛”、李涛、“细勾”、李某甲等人就拿身上系的皮带往齐某背上打,江忠明拿钢棍往齐某背上打。6、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日24时许,江忠明打电话叫他去国安酒店玩一下,他到国安宾馆后就到4楼左边的一个房间找江忠明,江忠明就打了他两个耳光,王根平、江国昌等人冲上来用皮带抽打了他五六分钟。他被打20分钟左右,被迫说自己杀了猪,并说诈赌的事情邓某甲也有份。等待他爸爸送钱的期间,江忠明让五叔拿了邓某乙的悔过书给他抄,他写的悔过书大致的内容是:李某丙伙同董某、齐欠子、裘女卡、“姑仔”、邓某甲、邓某乙等人一起参与了诈赌,他分得金额1.5万元。他写好悔过书就交给五叔了。过了一会,他爸把钱送到房间里面来了。7、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证实,日3点钟左右,他被带到黎川国安酒店8401房间。江忠明看到他进房间就叫他跪下,并拿钢棍往他左手肘上砸了过来,接着就往他背上砸,豹子等人也拿着皮带往他身上抽,江忠明就把他脖子上带的金镶玉、手上的一个金戒指抢走了,他被迫承认自己诈赌,被迫说齐欠子也参与了诈赌。江忠明就叫郑美林和魏冬冬去篁竹街把齐欠子接过来,齐欠子被带来后,江忠明就叫齐欠子跪下来,并拿钢棍往齐欠子手上和背上砸了过去,把齐欠子的衣服和裤子全部脱掉了,“豹子”、“三毛”等人拿皮带往齐欠子背上和腿上乱抽,张静用皮带抽打了“齐欠子”,并对“齐欠子”拳打脚踢。江忠明拿钢棍往“齐欠子”的手、脚、背上打,并用脚往“齐欠子”身上踢,江忠明和郑美林还把齐欠子拖到厕所里面,后“齐欠子”被迫承认自己在赌场上杀了猪,被迫承认“董女客”、“裘女客”、“周女客”、“姑仔”、叶某甲等人也参与诈赌。他和李某丙的表哥被带到篁竹街“齐欠子”的家中。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裘女客”就来了,江忠明手下的那些人就跟着打,过了一下,“董女客”和“姑仔”就一起来了,进门之后也被打。过了半个小时,他爸就打电话给他说他妈喝了农药,江忠明就把他放了。邓某乙辨认笔录证实,经邓某乙分别对16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15号男子是李某甲,是在国安宾馆8401房与齐某家打人者之一。8、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她接到三毛电话,叫她到齐某家去一下,路上遇到官水华(外号“姑仔”),官水华说也接魏东电话让去齐某家。她们刚进去就看到十多个人在那里用铁棍和木棍打裘女客(裘惠华),裘被打得躺在地上大哭大叫,姑仔走在前面,一进去也被其他人殴打,也被打得大哭大叫。她想出来,江忠明用手中的铁棍猛打她肩膀一下,其他人也拿铁棍、木棍、皮带打她。江忠明的司机一直打她耳光,“三毛”、“豹子”、张静、等人用木棍打她。后江忠明说齐某诈赌给了她2000元红钱,她问齐某什么时候给过她,躺在床上的齐某对她说给2000元算了,免得挨打难受。她被打得没办法只好从包里拿2000元给江忠明。董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董某对16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是李某甲是参与打她的人。经过董某对16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是李某乙外号“牛”是参与打她的人。9、被害人官水华的证言证实,日15时,魏冬(江忠明的手下)打电话给她说有事让她到齐某家(篁竹街)去,她碰到董某就一起到篁竹街齐某家,齐某家中站了十几个人,手上都拿着铁棍、木棍、皮带等工具,江忠明站在中间,手上拄着一根木棍(直径6公分左右、长1.5米左右),在房间后角落的地上还躺着裘惠华,床上还躺着齐某,后来才听说齐某是在宾馆被打后带回家的。江忠明拿手中的棍子打她后背让她们跪下,问她们是不是吃过2000元钱的红?她说没有,江忠明手下一起打她。后江忠明看到她出了一身的血,地上也流了很多血,江忠明才停了下来,叫齐某的老婆刘嫦娥带她去缝针,她们到朱建寿诊所,朱建寿帮她在头上缝了两针,江忠明手下对她说拿2000元钱就放她回家。她被打怕了,便从朱建寿那借了2000元给了跟在她后面的那两个混混。官水华辨认笔录证实,官水华分别从16张1寸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6号男子李某甲是打她的人之一。10、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江明仔说一名外号叫“爬山王”赌博诈赌,并给了她2000元钱,威胁她退出2000元钱。她还知道当天和她一起在“江明仔”赌场上赌博的姑仔和老董被“江明仔”及手下打了。11、物证、书证[齐某家照片(墙上的血迹等)、董某伤势照片、官水华伤势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被害人受伤的情况。1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鉴定人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被鉴定人董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甲级;官水华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甲级。13、同案犯郑美林的供述证实,日晚上,他在国安酒店8401房间,江忠明让鲁祥亮和陈某甲开车到篁竹街“齐欠子”家把齐欠子接到了国安酒店8401房间,“齐欠子”不承认诈赌,王根平和王超就对“齐欠子”拳打脚踢,并把“齐欠子”的衣服和裤子扒掉,只剩了一条内裤,在脱衣服的过程中,江忠明拿皮带往齐欠子的背上抽打了几下,王根平、王超、李某甲、魏冬冬、“牛”、潘宏就拿皮带轮流抽打“齐欠子”。他看了“齐欠子”写的那张悔过书,上面写了叶某甲、“姑仔”、“裘女卡”、“董女卡”等人参与了诈赌分了钱,后“齐欠子”就写借条,江忠明让“齐欠子”在借条上写他的名字。次日8、9点钟的时候,“齐欠子”的老婆来了,江忠明就叫“齐欠子”的老婆把“齐欠子”先带回家去,到时把分的钱退出来就行。中午12时30分许,江忠明打他电话说一些年轻人去“齐欠子”家打架去了,并叫他开车送江过去。他们到了“齐欠子”家时,他看到他不认识的二人打裘女客和董女客,姑子被打破头坐在地上,“齐欠子”盖着被子睡在床上。他在当天晚上收到陈某甲送来的1.7万元钱,他点了数后交给了江忠明。14、同案犯付水龙的供述证实,1月22日9点钟左右,他到国安宾馆8401房间,看到房间里有江忠明、鲁祥亮(外号“三毛”)、王根平(外号“豹子”)、郑美林(外号“五叔”)、张静、李涛、李某戊、“斌仔”、“齐欠子”(真实名字不知道)、李春、李某甲、李旦、王超、敖刚、潘鹏、江国昌(外号“细勾”)、“牛”(李某乙)、魏勇涛(外号“大嘴”)、杨升(外号“杨磨子”)、魏冬冬。他看到“齐欠子”背上很多红紫的伤痕,后“齐欠子”的老婆就到房间里来了,“齐欠子”的老婆就拿起衣服帮“齐欠子”穿起了衣服,“齐欠子”的老婆就跟江忠明说先让自己她带老齐去医院看一下,等下再把钱送过来。后“齐欠子”老婆送了钱给江忠明。下午1点多钟,所有人(江忠明、郑美林、鲁祥亮、王根平、张静、李涛、敖刚、李某甲、李春、“斌仔”、王超、江国昌、李某乙、李旦、潘鹏、杨升、魏冬冬、魏勇涛等人)又到了“齐欠子”家,“齐欠子”说参与诈赌的还有“裘女客”、“老董”、“姑仔”、叶某甲、“叶龙眼”、“罗疤子”等人。魏冬冬、鲁祥亮等人就打对方电话通知对方到场。“裘女客”、“姑仔”和“老董”(“刘寿仂”的妈妈)陆续到场,他们(除李春和“斌仔”外)就陆续打对方,打完后,“裘女客”等人都拿出2000元钱才回去。其中“姑仔”被打破了头后,他和江国昌带她到新丰桥边上一家私人诊所缝针,后姑仔向诊所老板借了2000元钱给了他,他将这2000元钱给了王根平。后他们又回国安宾馆8401房间,江忠明给他们每人发了500元钱。付水龙辨认笔录证实,经付水龙对16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男子是江中昌(江国强)外号“细钩”,在赌场负责接赌客及望风,在国安宾馆8401房、齐某家打了人,在周某甲家打砸了东西。(四)日11时30分许,江忠明等人通过周燕电话与陈某丙联系,称陈某丙参与诈赌分得5万元并要陈某丙承认并赔付,否则伤害其家人,陈某丙予以否认。在江忠明指使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又伙同鲁祥亮、王根平、郑美林、张静、李涛、付水龙、魏冬冬、潘鹏等人开小车到日峰镇人民路周某甲家,以陈某丙参与诈赌并“分红”为由用钢棍或木棍将其家中物品打坏并威胁周某甲交出陈某丙,陈某丙被迫躲藏。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01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实,他现在租的房子是在日峰镇人民路83号(前步街附近),江忠明认为陈某丙在赌场上“杀了猪”,要陈某丙交出7万元钱来。在1月22日上午,江忠明手下的马仔约有三十来个人带着铁棍与木棍冲到他家里叫他老婆陈某丙出来,陈某丙不在家中。他租住的房子就被江忠明的手下砸的乱七八糟,房间里的东西全部砸烂了,本来那天是准备一家人过年的,但是江忠明手下那些人把他家做好的饭菜都打掉了。2、被害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日11点30分左右,他和爸爸周某甲、叔叔周荣儿、“左龙根”、两个邻居在他爸家准备吃饭,刚开席的时候,江忠明的手下张静、王超、“牛”手上拿着铁棍冲到他家找他妈陈某丙,说不交出陈某丙,就把他的脚给砍了,说他妈陈某丙赌博“杀猪”,要逼陈某丙打5万元的借条,当时陈某丙不在家中。然后张静就把他家饭桌翻了,随后还有很多年轻人拿着铁棍把他家砸的乱七八糟,王超走的时候还说如果不交出陈某丙,他们全家都要遭殃。张静、王超、“牛”三人先冲进来,接着,敖刚、魏冬冬、“三毛”、“豹子”、“大嘴”、李某甲、李涛、郑美林也拿了一根铁棍到他家砸东西。郑美林是最后走进来,他没有砸东西,但是手上也拿了铁棍。那伙人开了三辆车,一辆是郑美林开的,一辆是“豹子”开的,一辆是魏冬冬开的。周某乙辨认笔录证实,经周某乙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号男子是外号叫“牛”(李某乙)是在案发时到他家打砸的人员。3、被害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日,她因与家人闹矛盾就离开了家。次日上午,她侄女周燕打来电话说其指出侄女参与诈赌(指诈赌),并说她给了侄女6000元钱,她当时听了不明白怎么回事。接着她就听到“江明仔”在电话里说她参与诈赌,“陈驼子”说分给她5万元钱,她一直在电话里说自己根本不明白此事。后她打电话给自己杭州的儿子周勇,周勇叫她赶紧躲起来,不要去见“江明仔”。随后,她打电话给周某乙,叫周某乙打的把她送到乡下去躲起来。之后,她打电话给周燕,接电话的是魏冬冬,魏冬冬说人证物证都有,并对她说不拿出5万元钱来,等她杭州的儿子回家过年的时候就把她儿子的脚砍掉,把周某乙的双脚也砍掉。4、周某甲家被打砸照片证实,周某甲家物品被打砸的事实。5、黎川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周某甲家被损坏财物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10元。6、同案犯郑美林的供述证实,日11时许,江明仔在国安宾馆8401房内对他们这些人说周某甲的老婆杀了猪,分得5万多元钱,并叫他们去把钱要回来。随后,他和王根平、魏冬冬、王超及两个他不认识的年青人,开了三部车去,他开“江明仔”的奥迪A6,王根平开了一辆租的车子,还有什么车子他不记得了,他们共有七八个人来到周某甲家门口,魏冬冬、王根平、王超、李某甲、“牛”、潘宏等人下车后就往周某甲家里走,不久就听到从周某甲家屋里传出打东西的声音。他欲进周某甲家里,站在门口的周某甲把他叫住了并问他什么事?他对周某甲说其老婆参与杀“江明仔”的猪,分了5万元钱,现“齐欠子”已经招出来了。此时,王根平等人已经从周某甲家出来了,他与周某甲说了一二分钟后就走了。这次他们没有见到周某甲的老婆。7、同案犯付水龙的供述证实,日11时许,不知谁说周某甲的老婆陈某丙也参与了杀江忠明的猪,他便和其他人(郑美林、鲁祥亮、王根平、张静、李涛、李某甲、王超、江国昌、李某乙、潘鹏、魏冬冬、魏勇涛等人)共15至16人一起去了周某甲家。因陈某丙当时不在家,他们(郑美林除外)就砸周某甲家东西。他们有几个人拿木棍砸(哪几个人忘记了),其他人就是手砸脚踢。二、故意伤害事实日晚上7时许,付某、陈某乙、李建玲和黄筱云四人在黎川县日峰镇心雨网吧一包厢里上网与李星发生争执,李星则打了付某四个耳光。后付某打电话叫来涂某,李星也到旁边游戏机店把正在那里玩游戏的同案犯鲁祥亮叫了过来。鲁祥亮过来后打了付某一个耳光。涂某就叫鲁祥亮等人将付某带去医院检查,鲁祥亮不肯,涂某与鲁祥亮发生争吵。后鲁祥亮和赶来的李某甲从摩托车上各自拿来一根钢管朝涂某头部及身上打了几下,致涂某轻伤乙级。案发后,同案犯鲁祥亮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涂某全部经济损失。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日晚上7时许,他在日峰镇冠建红绿灯旁的天虹酒楼吃饭,付某打电话给他说他在心雨网吧被人打了,叫他带好家伙去帮忙。之后他一个人骑摩托车到了心雨网吧,在网吧门口看到了鲁祥亮、付某、陈某乙、李星和李振强,还有两个女孩和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李星承认和鲁祥亮二人打了付某,因为他和李星的弟弟关系较好,就让李星先走了。他叫鲁祥亮带付某去医院检查,鲁祥亮不肯,之后他从心雨网吧门口往东走,当时他也没注意,就叫陈某乙骑摩托车带付某,他骑摩托车带李振强一起去医院检查。他刚准备发动摩托车,就感觉脑后部被硬物打了,之后他抱头倒在地上,看到鲁祥亮和李某甲各拿了一根钢管往他身上乱打。前前后后一共打了十几下,然后他就被李振强送到了医院。涂某辨认笔录证实,经涂某对12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鲁祥亮与李某甲是打他的人。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号晚上6时许,他和朋友付某一起在网吧上网,之后付某又去带了两个女的过来,之后付某因为这两个女的跟另外几个人起了冲突,鲁祥亮打了付某一耳光,他就上去劝架。他打电话叫他朋友涂某叫来了,涂某过来就跟鲁祥亮说带付某去医院看一下就算了,鲁祥亮不同意和涂某双方吵了起来,在包厢的四个人就走了。他和他老婆打电话的时候,看到李某甲和鲁祥亮从自己摩托车后备箱拿出两根铁棍。涂某正好坐在摩托车上准备走,鲁祥亮和李某甲就打了涂某大概十多棍,涂某一身是血,他就打110报了警。后李振强带涂某去了医院。陈某乙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乙对12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鲁祥亮与李某甲是打涂某的人。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7时许,他和李建玲、黄筱云和陈某乙到心雨网吧上网,这时四个青年人到网吧来,其中两个人坐在李建玲和黄筱云中间跟她们说去外面吃夜宵和开房之类的话,他看不过去就叫对方出去,其中一个人抓住他打了四个耳光,他跟着对方到了网吧门口。陈某乙报了警,他就打电话给涂某说他在心雨网吧被打了,过了三、四分钟,鲁祥亮来了,涂某也过来了,涂某跟他们谈了一会,打他的人口头同意带他去医院看看,鲁祥亮往西东门排方向走了,涂某骑摩托车准备回家,他和陈某乙在网吧另一面准备去医院。这时听到有人打架,他回头就看到鲁祥亮和李某甲一人拿了一根钢管往涂某身上打。4、协议、申请书、收据证实,鲁祥亮赔偿涂某2.5万元。5、黎川县日峰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涂某评为轻伤乙级。三、开设赌场事实2011年7月份左右起至2012年1月份,江忠明、王根平与李某戊、陈某甲、齐某五人合伙并以江忠明为首纠集二十余人在黎川县日峰镇人民新路豆腐社江忠明的房子、豆腐社郑美林姐姐郑荣金家、日峰镇篁竹街李文华家、篁竹街冯某家、篁竹街潘细毛家、篁竹街江全孙家、日峰镇粮车巷16号熊金龙家、日峰镇德光石场等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聚众赌博。江忠明对手下人员进行分工,王根平负责并指挥赌场的所有外围人员的放风、接送赌客等工作;郑美林(江忠明的司机)负责放风及向赌客放高利贷;张静负责内场收水钱(抽头)及赌场计数;另外,陈某甲负责召集赌客;杨升负责每次赌博用的赌具(骰子和扑克)及计数;潘鹏负责看管赌场大门及收集参赌人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江国强、李某丙、李某丁伙同鲁祥亮、李涛、付水龙、邓某甲与魏冬冬、魏勇涛、王超、敖刚、邓某乙、冯某等人负责在外围放风、接赌客等;同时鲁祥亮、张静伙同魏冬冬、杨升负责赌场秩序,魏勇涛负责安排赌客吃饭。赌场上按庄钱的8%或10%抽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江国强、李某丙、李某丁按每人每天200-300元左右的工资从抽头中获利。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11月份,鲁祥亮、魏冬冬叫他到赌场上做事。第二天就与鲁祥亮、魏冬冬交警大队附近望风。赌场里面是用三十二张扑克开庄赌博。张静负责赌场内计数与收水钱,他与李某乙、江国昌、李某丁、李某丙等十多人听从王根平安排,在场外望风与接送赌客。每天王根平会给他二三百元,陆续做了两个半月左右,得七八千元钱。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月份,王根平打电话叫他到赌场上做事,第二天陈某甲就安排他做事,骑摩托车接送赌客以及望风,陆续做到年底。每天有二三百元的工钱,赌场上除了他做事之外还有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丙等二十来个人,听从王根平、陈某甲的安排,张静负责发工资。开赌场的地方有:篁竹街“齐欠子”家隔壁、打渔巷“冯打师”家德光石场的一户人家,豆腐社郑美林家等地方。他在赌场上做事共得八九千元。3、被告人江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的外号叫“细钩”,2011年9月份,王根平对他说去赌场上做点事,由于当时没事做就答应了,做了几天后才听说是江忠明开的赌场。他在赌场外负责望风与接送赌客,另外还有王根平、李某甲、李某丁等人。每天工资三百元,他在赌场上做了二十天左右,得了六千元左右的工资。4、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份,他在江忠明的赌场外围放风,经常在篁竹街赌博,在篁竹街做了大概一个多月的事情。2011年6月份,赌场设在豆腐社郑美林的家里,他还是在赌场外围放风,除了张静在赌场内做事去了,在外围放风的还多了付水龙、李涛等人。2011年8月份左右,赌场设在篁竹街齐欠子的小姨子家和打鱼巷冯打师家,在外围放风的多了鲁祥亮,郑美林偶尔也会放风,赌场里面是张静管钱,赌博是用32扑克牌玩开庄。他、鲁祥亮、王根平、李涛、付水龙、邓某甲、江国昌、李某乙(外号“牛”)、李某丁(外号“鸭子”)、李某甲等人负责在赌场外围放风,王根平是整个外围的负责人。王根平有时候会开租来的黑色北京现代汽车去接送赌客;张静在赌场里面负责收钱、计数、管理赌具;江忠明、李某戊、“陈驼子”在赌场里面赌博。他是听“陈驼子”安排做事的,“陈驼子”是听江忠明安排的。每次由张静发工资,每天二、三百元不等,共得1.3万元左右。5、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10月份,王根平叫他去赌场上做事,因没事做就答应了,做了几天后,才知道赌场是江忠明、李某戊、陈某甲等人开的。他在赌场外面望风与接赌客,另外还有王根平、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丙等十多人。每天工资基本上是200元,有时赌场上玩的人少,就发100元一天,他一共得了四五千元。开赌场的地方有篁竹街“齐欠子”家隔壁、打渔巷的一户人家里、德光石场的一户人家,煤厂的一户人家里、豆腐社郑美林家等地方。6、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江忠明的赌场从月份开始到日结束开了8个月左右,赌场大概有20余人做事,在赌场上得力干将是三毛、豹子、郑美林、张静、李某戊、李某甲等人。其他象付水龙、“波仔”、“鸭子”等人负责外围望风等工作。江忠明的赌场有几个地点。一般就是江忠明拿钱安排李某戊、陈某甲和他开庄,偶尔江忠明自己开庄。江忠明手上有四辆车子,郑美林专门帮他开一辆奥迪的银色轿车,豹子开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李某戊开了不知道什么牌子的黑色轿车,还有一辆五菱牌的面的就是由三毛、李某甲等人开,除了那辆奥迪轿车,其他的车都要用来接赌客,如果车子坐不下的话,江忠明就会安排他手下的年轻人骑摩托车接送赌客,他手下的年轻人基本上都骑摩托车接送过赌客;进赌场之后,潘宏专门在那里看门,收缴赌客的手机;张静在赌场上专门记数收钱,另外还会安排一个人计数,“三毛”、李某甲记过数;吃饭、拿烟、拿水等外围工作就是江忠明安排“豹子”负责,有时“豹子”自己会去,有时“豹子”安排手下去,在南门口吃饭由豹子安排人去结账。江忠明最开始是用李某戊挂名开赌场的,江忠明有5股,李某戊有2股,陈某甲有1股,他和“豹子”各0.5股,剩下的1股江忠明自己在外面打点,其实赌场就是江忠明一个人说了算,他们基本上没得钱,他总共得2万左右。赌场地点有:篁竹街他姨父佬李文华(外号“李细人”)家里二楼;篁竹街打鱼巷冯某(外号“冯打师”)家里二楼;篁竹街打鱼巷江火荣家里一楼;篁竹街打鱼巷潘大仔家里一楼;日峰镇豆腐社江忠明家里一楼;日峰镇豆腐社郑美林家里二楼;曙光照相馆对面的巷子里面郑美林亲戚家二楼;花园坑李某戊老婆的大姨家旁的平房里面;“豹子”安排过黎川煤场上面的一个拐子家里也赌过几次;他们平时去的比较多的地方就是郑美林家、李文华家、冯某家,其他地方都是偶尔去几次。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齐某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5号(李某甲)是在国安宾馆8401房及在其家中对其及官水华等人进行殴打的人员之一,并且是在江忠明赌场上做事的人员。对另一组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号(李某丁)负责赌场外望风、接送赌客。对另一组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号(李某乙)外号叫“牛”负责赌场外望风、接送赌客,并参与了国安宾馆8401房和其家中的打人事件,动手打了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齐某指认出赌场地点有:篁竹街他姨父佬李文华(外号“李细人“)家里二楼;篁竹街打鱼巷冯某(外号冯打师)家里二楼;篁竹街打鱼巷江火荣家里一楼;篁竹街打鱼巷潘大仔家里一楼;日峰镇豆腐社江忠明家里一楼;日峰镇豆腐社郑美林家里二楼;曙光照相馆对面的巷子里面郑美林亲戚家二楼;花园坑李某戊老婆的大姨家旁的平房里面;豹子安排过黎川煤场上面的一个拐子家里。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从2011年7月份开始,江忠明的赌场地点有江忠明自己家,郑美林家,在篁竹街的李细林家,还有一个打渔巷外号冯打师的家,赌场上基本上都是江忠明开庄。在开设赌场上分工明确,他知道由张静等人负责场内的秩序、收头钱、管赌具,郑美林、王根平、李某甲等人负责接送赌客,鲁祥亮、付水龙、“波仔“、“牛”、“鸭子”等人负责在赌场外围看风并骑摩托车接送赌客,江忠明负责总协调,赌场上放高利贷一般都是由江忠明本人操作,有时郑美林等人会帮江忠明放高利贷,赌场上用32张扑克赌博,最低压100元,上不封顶。他认为赌场就是江忠明个人的,其他人都是赌客。江忠明的赌场上封庄、倒庄1万以上就按8%抽成,1万以下就按10%抽成,具体的抽成数额还要问管账的张静、郑美林等人。赌场上赌客有“叶龙眼“、叶某甲、官水华、董某、“罗疤子“、齐某、李某戊、王彩英、裘惠华等人。到目前为止,江忠明在赌场上赢利应当在百万之上。除了董某、叶某甲、付美红、官水华这几个人没借江忠明的钱外,其他人都有借江忠明的高利贷。他在赌场赌博时,听江忠明手下说过,江忠明付这些手下每日每人200、300元。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江忠明叫他帮看赌场,他表示同意。8月份的一天,陈某甲和李某戊带人来他家赌博了。11月天气冷了,他没去打渔,就在赌场上做事帮接赌客。他认识外号叫“豹子”的人负责开黑色小轿车接客;张静在赌场内做事;李某甲、“波仔”开始在赌场内做事,后来也在外围放风;李某丙、“牛”、付水龙等人负责在外围放风;“五叔”负责收债。冯某辨认笔录证实,经冯某辨认出“鸭子”(李某丁)、李某丙、李某甲是在赌场上帮江忠明做事的人。9、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11月份左右在江忠明的赌场上做事。李某戊跟他说场子是江忠明的,江忠明叫他到赌场外面放过哨,给他200元一天。赌场在豆腐社里面江忠明自己的家里和江忠明家隔壁郑美林的家里。江忠明的赌场开了最少4、5个月以上。他知道进赌场后要将手机交给赌场里面看门的人,他们是用32张扑克牌玩开庄,一般庄家开1万的庄,闲家最少押100元,一般是抽10/100的庄钱。“三毛“、”豹子“、邓某甲等人一般在赌场外围接送赌客兼放哨;张静等人在赌场里面收钱计数;郑美林有时候背一袋的钱出现在赌场里面,谁输了钱,江忠明让他拿钱给谁就拿给谁,借1万日息一般是300或者500元。豹子一般负责外围工作,叫他们在外面放哨的看到有公安来了之后就立即打电话。他们这些做事的人和赌博的人一般在南门口一个餐馆吃饭。邓某乙辨认笔录证实,经邓某乙辨认出“鸭子”(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丙负责赌场外围放哨工作。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底,杨荣才回家过年的时候让他带去赌博,他带杨到江忠明的赌场上玩。江忠明说场子是其开的,叫他去捧场,他听说齐欠子也有份,可以拿到2千百万元一天。他到过两次都在齐欠子屋家边上。还听说在篁竹街打渔巷、豆腐社开过赌场。他看到李某戊、陈驼子在赌场做事。杨某辨认笔录证实,经杨某分辨认出李某甲是江忠明手下得力马仔。11、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2011年7月底去江忠明赌场上玩的。江忠明的赌场有几个地方,分别是豆腐社江忠明的家里一楼客厅侧边一间房间、豆腐社郑美林的家里二楼后面那间更大的房间、篁竹街齐某的姨夫佬家里二楼客厅、篁竹街打鱼巷“洪打师”(具体名字不清楚)的家中二楼客厅、篁竹街打鱼巷一户不知道姓名的人家一楼最里面一间套间、花园坑李某戊的老婆的亲戚家平房最大的一间房间里。大多数的时间他们是在豆腐社郑美林的家里、篁竹街齐某的姨夫佬家里、篁竹街打鱼巷“洪打师”的家里赌博。每天中午11点30分都去固定的地方吃饭,以前他们都是在南门口老搬运大队旁边的一家饭店吃饭,1个月之前他们就换到豆腐社里面的一个饭店吃饭。赌场上收庄钱的有时候是张静,有时候是一个叫“波仔”的人;“三毛”基本上是在赌场里面看管秩序的,有时候也去接赌客;江忠明随时安排齐某,李某戊,陈某甲开庄的;“豹子”是专门开车接客的;到了吃晚饭的时候陈某甲就打电话安排外面的人送饭、送水等;郑美林是江忠明的驾驶员,在赌场里面他就帮江忠明打打下手。叶某乙辨认笔录证实,经叶某乙辨认出李某甲是江忠明手下的“马仔”。1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她去豆腐社的赌场上玩的时候看到在赌场上就是“江明仔”说了算,在赌场做事的人都是“江明仔“手下的人,她觉得赌场就是“江明仔”开的。她听齐某说过赌场是齐某、江明仔、“陈驼子”、李某戊开的。赌场开设在篁竹街齐某的小姨子家里、豆腐社江明仔的家里、豆腐社“五叔”的家里,多数是在齐某的小姨子家和“五叔”家里玩。她们在赌场里面用32张扑克牌玩开庄,庄家一般开、1万的庄,闲家起步压100元,上不封顶。庄家开庄都是按8%抽水钱,赌场上的扑克牌和骰子都是江明仔让手下准备好的。“陈驼子”专门打电话联系赌客并安排接送,在赌场上开庄;齐某和李某戊在赌场上开庄;张静在赌场上负责收水钱;王根平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并望风;“五叔”是江明仔的司机,有时候到赌场里面送钱给江明仔;“三毛”、江国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乙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并望风。陈某丙辨认笔录,经陈某丙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是江国强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望风;辨认出2号是李某丙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望风;辨认出6号是李某甲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望风;辨认出4号是李某丁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望风;辨认出13号是李某乙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望风。13、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实,“江明仔”的赌场一般开设在他自己家里或者别人家里。赌场上玩32张扑克牌,多数时候都是“江明仔”开长流水(连庄),她们押钱的起码押100元。“江明仔”赢了钱按10%元作为抽取的庄钱,即使倒庄也要抽钱,每8%出来。“江明仔”偶尔也会让他们开庄,但他们开的都是小庄,抽钱也是按照同样的比例抽。赌场上每天都有10多个年轻人看守,那些年轻人看场子的同时还帮“江明仔”放债,如果哪个赌客输光了钱这些人就会把带来的现金借给赌客,如果是不熟的赌客江明仔就要收取3分的日息。“江明仔”手下带了30多个人,她认识其中的“三毛”、张静、李某戊等人,这些人负责帮“江明仔”看守赌场和放债收债,如果有人不服从“江明仔”,那些人就会动手打人。叶某甲辨认笔录证实,经叶某甲辨认,本组照片中8号男子是李某甲,在赌场上接送赌客及场外放风。本组照片中13号男子是李某丙,在赌场上接送赌客及场外放风。本组照片中14号男子是李某丁,外号叫“鸭子”,在赌场上接送赌客及场外放风。本组照片中5号男子是李某乙,外号叫“牛”,在赌场上接送赌客及场外放风。1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之后,她经常会去江忠明开的赌场上赌博,到过豆腐社“五叔”家里、“江明仔”家里、篁竹街的“冯打师”家里、篁竹街齐某的姨夫佬家里等地方赌过。在这几个地方赌博时,都是“江明仔”手下的人叫她去赌的,在赌博时都是“江明仔”的人在赌场上抽头钱,她才知道这几个地方的赌场是“江明仔”开的。这个集团以江忠明为首,其中的成员有:李某甲、李某丙、“牛”、“三毛”、“豹子”、“五叔”、张静、李某戊、“波仔”等人。张静、“波仔”主要是负责赌场上收钱与记帐,但收钱与记帐一般只是二个人;“五叔”等人一般是负责赌场内外的秩序。“江明仔”手下的这些人一般都是先接人来赌,接来人后就负责看风、维护秩序等事。在赌场上开庄一般是开1万元钱的庄,输了的情况他们抽800元;开5000,就抽500元;如果开庄的人赢了,就把封庄的总数按8%抽头钱。江民仔自己开庄也抽头钱,这种抽钱的方式,在赌场上叫“打水”。“江明仔”除了开设赌场上,还会放高利贷,他们是把抽的头钱放掉,如果不够,就会让“五叔”等人去拿钱来放,一般都是5万、10万的拿来放高利贷。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是按1万元钱200元一天的利息计算。她也向江民仔借过多次高利贷,总共借过四五次,5000元一次的借过三次,一次借了1万,一次借了2万元,总共付过五六百元的利息给“江明仔”。都是用扑克牌赌,用一个碗里丢色子。这些赌具都是由“江明仔”提供。董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董某对16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是李某甲是参与打她的人;经过董某对16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2号是李某丙在赌场接送赌博的人。辨认出5号是李某丁在赌场接送赌博的人;经过董某对16张1寸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是李某乙外号“牛”是参与打她的人。15、证人官水华的证言证实,江忠明的赌场是从月份开始开设赌场的,一直到去年年底过年的前二天才停的。江忠明自己也会赌,赌场上用32张扑克牌开庄,1万钱以下,无论输赢都是按10%抽成,1万钱以上无论输赢都是按8%抽成。江忠明在赌场上也放高利贷,如果有钱还就按日息2分算。在赌博场分工明确,手下有30多个人,赌场上还免费提供饮食,江忠明的赌场上输赢每天都有10几万、20几万,最少都有10万以上,赌场上每天抽成都在4、5万之上,有时也有10来万。每次都有10人以上在赌场上赌博。她认识的有董某、叶某甲、叶某乙、齐某、李某戊、裘惠华。她到过江忠明的赌场的地方有六处,分别是:江忠明自己的家中一楼(指日峰镇豆腐社内),江忠明的司机郑美林的家中二楼(江忠明家隔壁),建平的姨夫佬李细人家(篁竹街内)二楼,“冯打师”家中二楼(篁竹街打渔巷内),“冯打师”家附近的一栋居民楼一楼,还有一处是往曙光照相馆对面一条巷子进去的一栋居民楼的二楼。江忠明的赌场里有20多个手下人帮忙做事,在赌场内的有“三毛”、“豹子”、郑美林、张静、李某戊、“波仔”、李某甲等人。张静固定负责收庄钱的;李某戊、等人负责开庄、押庄;郑美林是江忠明的司机,负责给江忠明提钱;“三毛”、“豹子”、“波仔”等人有时负责计数,有时维护赌场上的秩序、有时他们也会轮流去外面看风。庄家至少开5000元的庄,上不封顶,闲家至少押100元。每次赌博都是接近中午的时候,江忠明的手下打电话给他们这些赌博人员,叫他们在南门口或者豆腐社那里的餐馆吃饭,吃完饭后江忠明的手下就会送他们去赌博的地方。官水华辨认笔录证实,官水华辨认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在赌场上望风、接送赌客。16、同案犯李某戊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份,江忠明和薛勇根(外号薛矮子)合伙开赌场。薛勇根出事后的一天,郑美林开了江忠明那辆赣F×××××奥迪A6轿车载江忠明、陈某甲、齐某、王根平和他在县城逛,江忠明坐在副驾驶室,他们四人坐在车子的后排。江忠明在车上说场子(指赌场)以他们四人的名义开,江忠明在后面来操作,出了事,江忠明说会出面保他们,他们四人都同意了。江忠明还说赌场的股份总共分成10股,他拿1股,陈某甲拿1股,王根平和齐某各拿0、5股,江忠明拿7股,江忠明说他拿的7股还要分给别人。2、3天后,第一次就在王根平的小姨家(黎川县民政局锯板厂旁边的一栋房子)赌的,后来他们在江忠明家、江忠明隔壁郑美林姐家、齐某姨夫佬(指连襟)家、“冯打师”家,“冯打师”门口巷子对面的一户人家,篁竹街养鸡场的一户人家、曙光照相馆对面巷子内的一户人家,煤厂熊斌家,东门排小康新村尧林姐家里,还有他老婆姑妈邹红丽家(德光石场)等地方轮流开赌场。他们是用32张扑克牌开庄的形式赌博的,分四方拿牌,比点子大小。陈某甲和江忠明负责叫赌客,张静负责收水钱兼计数,杨升负责计数和赌具(指扑克和骰子),王根平负责整个外围工作(包括接赌客、望风、叫水叫饭等服务工作),接赌客及望风还有鲁祥亮、付水龙、李涛、郑美林、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江国昌等人。吃饭都是在南门口的南门酒家和豆腐社水井对面的一家饭店吃饭。同时鲁祥亮、张静等人在赌场上负责秩序。一般都是负责接送的人骑摩托车接送赌客,另外王根平专门开一部黑色比亚迪F6汽车接送赌客,车牌是赣F×××××。鲁祥亮等人开一部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接送赌客。江忠明的那辆奥迪A6汽车也会用来接送赌客,车牌是赣F×××××,赌客是社会上影响力比较大或者比较有钱的人,就用郑美林等人开这辆奥迪A6汽车去负责接送。庄家一般开、1万的庄,大多数情况下庄家是开1万元的庄,闲家每次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收水钱的话就是庄家封庄的话,除去本身的庄钱,庄家封了1万元以上的庄,就抽8%的水钱,庄家封了1万元以下的庄,就抽10%的水钱。如果庄家倒庄的话,庄家开1万元以上的庄,就根据庄家开庄的金额抽8%的水钱,庄家开1万元以下的庄,就根据庄家开庄的金额抽10%的水钱。赌场每天的盈利情况具体的他不太清楚,只有计数和收钱的张静等人清楚,赌场平均下来每天都能收到4、5万的水钱,除去吃饭、烟水、发工资、打点等开支,赌场每天应该有2、3万元的纯利润。赌场的开支是每天赌完博之后,江忠明、王根平、郑美林、张静、陈某甲、魏冬冬和他,在江忠明家里算账,每天都是张静和陈某甲将开支的清单列出来,再由江忠明过目,江忠明觉得没问题的话就将清单交还给张静,由张静去根据列好的清单发钱。江忠明每次都说钱借给赌客去了,他和陈某甲、齐某一分钱都没分到过,至于王根平有没有分到钱他就不清楚了。因为他们都欠了江忠明钱,所以他们都不会去问到底可以分到多少钱,心里想江忠明不要催他们还钱就好。赌场上都有他和江忠明、齐某、陈某甲、叶某甲、官水华、董某、叶某乙、“谢大毛”、“罗疤子”、陈某丙等人赌博。江忠明会安排手下人在南门酒家和豆腐社那口井对面的饭馆吃饭,都是记账的。每次都是由江忠明安排人做事,每天的人员轮换都是江忠明说了算的,外围的工作都是江忠明叫王根平安排人去做事,所有的人都是直接听江忠明安排。李某戊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戊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0号男子是李某乙外号“牛”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及望风。经被害人李某戊分别对16张免冠一寸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男子是江国昌外号“细勾”在赌场外围负责接送赌客及望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戊指认出赌博地点在黎川县日峰镇人民新路豆腐社江忠明房子、豆腐社郑美林姐郑荣金家、日峰镇篁竹街李文华家、篁竹街冯某家、篁竹街潘细毛家、篁竹街江全孙家、日峰镇粮车巷16号熊金龙家、日峰镇德光石场等处。17、同案犯郑美林的供述证实,大概是薛矮子拿铳打伤李某戊等人出事之后,江忠明就和陈某甲、李某戊、“齐欠子”开始合开赌场。最初赌博就在篁竹街“齐欠子”的小姨子家里玩,赌博人员都是由陈某甲联系,当时跟江忠明在一起的张静等人在赌场上记数、收钱,他、王根平、李某甲、“牛”等人在赌场外围负责望风放哨,鲁祥亮就专门接送赌客,王根平还负责送饭等事情。到了2011年11月份的时候就到他姐郑荣金家的房子里面赌博了,在他姐家二楼最里面的那间房间大概玩了有10多次,又到篁竹街、打鱼巷、花园坑等地方玩一段时间,就这样变换地方,多数时间还是在篁竹街和打鱼巷玩。经常在一起赌博的有江忠明、李某戊、陈某甲、“齐欠子”、“姑仔”、叶某甲、“裘女客”、王彩英、“叶龙眼”、“罗疤子”、“黎女客”、“董女客”、付美红、周某甲现在的老婆等人,每天赌博的人员大概在20几个人左右。其中还有一个外号叫“爬山王”的九江人是“黎女客”带来赌的,“爬山王”在赌场上玩了四五天都是赢钱,江忠明就说爬山王赌博诈赌。日晚上,江忠明就带人打了“爬山王”,赌场也就没有开了。赌场里是拿32张扑克牌玩开庄,每次庄家3000元、5000元、1万元的庄,闲家每次至少押100元,上不封顶。开设过赌场地点还有篁竹街“齐欠子”的姨夫佬(指连襟)家二楼、打渔巷一个老妇女家(一颗枣树下)、打渔巷一个叫鸡场的地方(“冯打师”家)、他姐郑荣金家里二楼、煤场附近一户人家(画眉二村那边)、花园坑李某戊的姨妈家。每次都是江忠明安排李某戊、陈某甲、王根平、鲁祥亮开车送赌客们去赌场,多数就是年轻人骑摩托车送赌客们去赌场,有时候赌场上来了一些有身份或者比较有钱的赌客,就是陈某甲打电话叫他开江忠明的奥迪A6汽车去接他们。进赌场的时候赌博的人员就必须将手机交给门口负责收手机的潘宏,扑克、水、烟等东西就由李某戊和其他几个人负责买来。一般赌客吃中午饭就在南门口的一家小馆子店和豆腐社门口的一家馆子店。吃饭的事是由陈某甲负责的,结账一般也是陈某甲等人结算。在赌场里面由江忠明安排李某戊和陈某甲负责工作,张静、波仔等负责记数收钱。在赌场外围的活就是由江忠明安排王根平统一管理。每天赌完博以后,江忠明、李某戊、陈某甲、“齐欠子”等几个人就会在一起开会,计算每天赌场的收入情况。第二天进赌场前,就由陈某甲发到每个人手上,有时候发100元,也有200元、300元的时候。他大概领了3000元左右。江忠明、李某戊、“齐欠子”、陈某甲、王根平有股份,具体怎么分的股他就不清楚了。郑美林辨认笔录证实,经郑美林辨认,6号(李某丁)绰号鸭子是跟王根平进赌场做事的,在外围望风兼接送赌客。另查明,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日,李某丁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被告人李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月17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黎川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丁适应社区矫正。原审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1、被告人李某甲的归案说明证实,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州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并临时羁押在福州铁路看守所。2、抓获经过证实,日,被告人李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月17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日,李某丁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被告人江国强在国安小区金鑫网吧被抓获。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出生于日;被告人李某丙出生于日;被告人李某丁出于日;被告人江国强出生于日。犯罪时均已成年。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日。5、黎川县人民法院(2011)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6、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五被告人与同案犯的犯罪事实。7、黎川县司法局的审前社会调查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丁的现实表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应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在同案犯江忠明的指挥下,伙同他人以诈赌为由,积极参与,采取暴力、毁坏财物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4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8.1万元,既遂5.8万元,未遂22.3万元;江国强、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3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1.1万元,既遂5.8万元,未遂1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参与对被害人殴打,属于积极参与且作用较大,系主犯,敲诈勒索金额大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江国强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专门为赌场放风、接送赌客等,并以工资形式从渔利中分得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自己犯罪主要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丙的家属表示如果对其适用缓刑,可能对所居住的社区会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据此,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本院(2011)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的部分,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江国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上诉提出,他没有参与故意伤害行为,敲诈勒索罪他是从犯,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江国强上诉提出,敲诈勒索罪他不是主犯,开设赌场罪中,他只是“马仔”,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李某乙上诉提出,敲诈勒索罪中,他受别人邀请去的,只听从安排,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日、21日、22日,上诉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在江忠明的纠集下,以“诈赌”为名,对被害人用皮带或木棍进行殴打、毁坏财物,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中,上诉人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4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8.1万元,既遂5.8万元,未得逞22.3万元。上诉人江国强、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3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1.1万元,既遂5.8万元,未得逞15.3万。日晚上7时许,上诉人李某甲与鲁祥亮用钢管殴打被害人涂某,致被害人涂某轻伤一级;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份,江忠明、王根平等人在黎川县日峰镇江忠明家、郑荣金家、日峰镇德光石场等处开设赌场。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江国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伙同他人负责在外围放风、接赌客等,每人每天获取200-300元的工资。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江国强伙同他人以“诈赌”为由,采取暴力、毁坏财物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上诉人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4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8.1万元,既遂5.8万元,未得逞22.3万元。上诉人江国强、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3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1.1万元,既遂5.8万元,未得逞15.3万。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积极参与且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敲诈勒索金额大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江国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为赌场放风、接送赌客等,并以工资形式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江国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减轻处罚。但其在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上诉人李某乙、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自己犯罪主要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李某甲上诉提出,他没有参与故意伤害行为,敲诈勒索罪他是从犯,量刑过重。经查,日晚上7时许,上诉人李某甲伙同鲁祥亮用钢管朝被害人涂某头部及身上殴打,致被害人涂某轻伤乙级。原审认定的依据有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付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场均看到上诉人李某甲参与殴打涂某,而且被害人涂某,证人陈某乙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对一组照片进辨认,均指认出李某甲参与殴打涂某。原审认定上诉人李某甲参与殴打被害人涂某,致人轻伤,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上诉人李某甲在江忠明的纠集下,以“诈赌”为名,先后参与用皮带或木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索取他人钱财4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8.1万元,既遂5.8万元,未得逞22.3万元。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积极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是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原审认定上诉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对上诉人李某甲定罪量刑时已考虑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已给予了减轻处罚;原审处理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李某甲上诉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江国强上诉提出,敲诈勒索罪他不是主犯,开设赌场罪中,他只是“马仔”,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江国强在江忠明的纠集下,以“诈赌”为名,先后参与用皮带或木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索取他人钱财3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1.1万元,既遂5.8万元,未得逞15.3万。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积极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认定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江国强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为赌场放风、接送赌客等,并以工资形式从渔利中分得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在参与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审已给予了从轻处罚。上诉人江国强上诉提出的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某乙上诉提出,敲诈勒索罪中,他受别人邀请去的,只听从安排,不是主犯。经查,上诉人李某乙在江忠明的纠集下,以“诈赌”为名,先后参与用皮带或木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索取他人钱财3次,索要他人人民币21.1万元,既遂5.8万元,未得逞15.3万。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积极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认定上诉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对上诉人李某乙定罪量刑时已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已给予了从轻处罚。原审处理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李某乙上诉提出的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李某甲、江国强、李某乙、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晓燕审判员  陈明星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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