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县王宝故意伤害罪量刑

被告人尤石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被告人尤石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许县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某。
诉讼代理人杨喜军,男,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建设办事处胥李街。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亲友
诉讼代理人王宝记,男,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建设路中段东侧房产局家属院南楼2单元102室。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亲属。
被告人尤石民,男,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许昌县小召乡尤里村。因涉嫌故意伤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有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石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某诉讼代理人杨喜军、王宝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8时许,被告人尤石民因故与本村村民尤某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时被告人尤石民持刀将尤某某扎伤,经鉴定尤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尤石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尤石民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61557.01元。
被告人尤石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先动手打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日18时许,被告人尤石民在本村街上买豆腐时与本村尤某某相遇后,因一句骂人的话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时被告人尤石民持刀将尤某某的头部、胸部多处扎伤,经许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尤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27天,花医疗费17366.58元,鉴定费600元。
2、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尤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尤石民供述:日下午18时左右,我在家用水果刀割韭菜根,听见街上有卖豆腐的,我就顺手把水果刀装进右边上衣口袋里,就去我家的过道口处买豆腐,卖豆腐的在我家过道口西边停着。我割了豆腐,尤某某从过道出来,站在去我家的过道口处不动,我拿着豆腐从尤某某南边绕着走,走到他身边,尤某某骂了我一句:“妈那X,”我没吭声,走到张青战家门口西边,尤某某从后边追上我,嘴里骂着,我一扭脸,尤某某照我脖子右边打了一拳,把我左手的豆腐打掉在地上,伸出一只手卡着我的喉咙,另一只手朝我的胸部打,还用脚踢我的小肚子,把我按倒在张青战家门楼底下,只管打,我从上衣口袋里掏出水果刀,朝尤某某头上砸了一下,又朝尤某某前上身戳了一下,群众过来把我们俩拉开了,然后我回家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把我带到派出所了。
2、被害人尤某某陈述:近期,我母亲病重,随时都可能离开人世,我和我哥就把我母亲的棺材做好了放在我哥的院子里。日傍晚我就想着把棺材抬进屋,我去我哥家,我哥没在家也没抬成,我从我哥家出来碰见本村的磊干活回来,我想叫他帮我抬,他没理我,我可生气就走着骂他了几句,话刚落音,尤石民手里提着豆腐从对面过来了,他以为我骂他哩,他问我骂谁哩,我说骂磊哩,又没骂你。接着尤石民扔下手中的豆腐不知从哪掏出来了一把水果刀冲到我跟前就朝我的头上扎了一下,我就上去抓住尤石民的衣领,尤石民又用水果刀朝我左侧胸部扎了一刀,之后他又打我哪,用刀扎我哪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尤某杰证言:日18时许,我去商店买烟,见去我大伯尤留金家的过道口处站了很多人,我过去一看,见我父亲尤某某满脸是血在过道北边的墙根处靠,我问他是咋回事,我父亲说是尤石民用刀把他扎伤了,我就拨打120,然后打电话报案了。随后派出所的人过来把尤石民带走了。
4、证人尤某安证言:日下午6点多,我走到尤石民家巷子口看见有好多人,我往巷子内一看,我发现尤石民和尤某某两人正在厮打,只有尤某勋一个人在劝架,尤某勋一个人劝不开,我就过去劝,我过去时尤某某已经满脸是血了,尤某某的肚子上也有很多血,我就赶快劝他们不要打了,我和尤某勋劝了一会也劝不开,尤石民和尤某某互相拽着你一拳我一拳。尤某某不泄气拽着尤石民不丢,并问尤某勋要刀,我也在劝尤某某,尤石民松手了,然后尤某某也松手了,并蹲在了墙边,我就赶快说打120,然后尤石民回家了,我看他们不打了我也回家了。
5、证人贾某某证言: 日下午,我在小召乡尤里村卖豆腐,一个个低的男子(尤石民)从巷子内出来买我的豆腐,买完之后走进巷子,刚走了有离我三、四丈远,一个个高的男子(尤某某)也走到了巷子和个低的男子碰面了。我听见他们说,今天可碰见你了,个低的把豆腐扔了并说想打架哩,两人就撕打了起来,谁先动手的我不注意,我见个低的从右边腰内掏出刀来,举起刀就朝个高的脸上扎了几下,又朝个高的胸部扎了几下,这时过来了一个老头去劝了,老头过去劝不开骑车走了。然后,有几个男的也过去劝了,劝了有一会劝开了,行凶那位个低的就回家了。受害方个高的满脸是血,并捂着肚子蹲在了墙边,一会你们派出所就赶到了,就把行凶者个低的带回你们派出所了。
6、证人尤某勋证言: 日下午6点多我去我四叔家拿充电器,回来走到路上,看见尤石民家巷子内尤石民和尤某某两个正在打架,他俩个互相拽着对方打架,我过去劝架,看见尤某某手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我就把刀拿过来了,我扔地上了,别人给拿回尤石民家了,然后尤某安也来劝架,我劝着尤某某,尤某安劝着尤石民,尤石民先松手,尤某某拽着尤石民的领口就是不松手,然后我和尤某安强行把尤某某的手拽开了,接着尤某某家的人过来了,我还说先打120看病,然后打110报警处理,接着我把尤石民先劝回家,之后你们派出所就赶到了尤石民家把尤石民带走了。
7、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从尤石民处扣押水果刀一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扎伤尤某某所用刀具。
8、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尤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9、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尤某某伤残等级属九级伤残,
10、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实尤某某被扎伤后,治疗所花费用。
11、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证实尤某某因被伤害住院治疗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石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7366.58元、鉴定费600元、误工费截止定残之日51天×13.2元=673.2元、护理费27天×13.2元=356.4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27天×10元=270元、营养费27天×10元=27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伤残补助费4806.95元×20年×20%=19227.8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38963.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本院认为,双方是互殴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故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尤石民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伤残,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石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尤石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896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李 建 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潘 晓 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张 怀 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李 & 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许昌县人民法院陕西西安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律师余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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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律师余伟安
余伟安律师,陕西西安人。精通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精通刑事自诉刑事辩护案件代理。熟悉陕西司法环境刑事政策,在陕西省及周边省份代理了多起典型成功案例。2010年代理了大量案件(故意伤害、********、绑架杀人、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组织传销、诈骗等)刑事辩护案件,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精通民商法、经济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赔偿法、刑事司法等等,精通的法律门类十分宽泛,并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为各类公司企业保驾护航,为各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上兵伐谋,出奇制胜”始终是余伟安律师执业的风格。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6-D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工作室:029-.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成功案例&
(案件承办辩护律师: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基本案情(审理法院查明)】日晚,被告人李某、祝某、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田某、陈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祝某、张某将田某的摩托车砸坏,经协商答应赔偿。后李某、祝某、张某不想赔钱,三人即预谋打韩某等人。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祝某、张某在西安市长安区//路口遇见韩某、田某、陈某、吕某,韩某向李某等人要钱,李某同意去取钱,韩某便骑摩托车带上李某去//取钱,当行至//大棚菜东机耕路上时,李某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韩某头部、颈部乱戳致摩托车及二人倒地,后李某又用匕首在韩某腹部连捅数刀,祝某、张某赶来,三被告人对韩某拳打脚踢,致韩某全身多处受伤。韩某伤后被送往陕西省辅仁医院及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颞骨骨折(右);2、外伤性面神经麻痹(右);3、头部皮肤裂伤;4、胸部皮肤裂伤;5、腹部刀刺伤;6、肠穿孔修补术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损伤属重伤及五级伤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我作为故意伤害一案祝//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了庭审活动。现依据庭审质证情况,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第一被告的用刀伤害受害人导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应由直接行为人第一被告对刀伤导致的重伤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祝涛不应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被告在摩托车上用刀的行为,三人并无预谋。当庭三被告人均表示其预谋的内容为教训、吓唬而不包含重伤。祝//当然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预想到,而且已经超出了之前三人预谋“弄”的范畴。从随后祝涛持刀而未使用而且将第一被告从受害人身边拉开的事实来讲,祝//并没有重伤受害人的故意。第一被告人的重伤行为本不会发生,属于偶然和受害人巧遇后的临时起意,属于实行过限,祝涛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祝涛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调查讯问笔录中,以及当庭调查的事实来看,受害人身上两处重伤都是刀具所伤,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有证据证明的是第一被告用刀伤害受害人的事实,而祝//没有用刀具直接伤害郑//的犯罪行为。应由直接行为人第一被告对刀伤导致的重伤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祝//不应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祝//的行为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祝涛在本案的侦破过程中有立功情节。&
根据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公安派出所日提供的抓捕证明材料,祝//协助该派出所将第三被告王宝抓捕归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属于立功,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四、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祝//父母积极给受害人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而且现在也愿意通过法院调解继续积极赔偿。应该在对祝涛量刑时候予以充分考虑。&
五、祝//属于初犯,而且以前没有刑事及治安处罚记录,在其被公安机关审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意见:建议充分考虑以上情况给予祝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后工作】律师在开庭审理之后调取了祝某立功的书面证据。并积极促成三被告家属给予受害人以经济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祝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三被告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某、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祝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陈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故被告人祝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属于故意伤害(重伤)刑事辩护案件,是律师代理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在三年至十年范围内判处刑罚,而且本案检察机关认为手段非常残忍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最终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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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仁病院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想对外界过多地谈及案情及进展,他们信赖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裁决。
  医院恳求&严惩凶手&
  ■ 释法
  差异:故意伤害罪损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http://zs22.zhongshangb.org,故意杀人罪伤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差别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两罪犯法故意内容不同。
  如果行动人明知本人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成果,并且渴望或者放任逝世亡结果的产生,即便不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成心杀人罪;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结果,并且欲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本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检方以为,被告人王宝?忽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成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查究其刑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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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别人性命的举动,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 &同仁医院女医师出诊被砍伤&追踪
  受害医生身中20余刀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行为。
  据理解,事件中受伤的医生徐文,仍在家中休养恢复。
  检方介绍,被告人王宝?因认为被害人徐文对切实施手术有过错,而怀恨在心,并起意报复。日15时许,他携带菜刀至北京同仁医院门诊楼四层耳鼻喉科,持刀持续砍击徐文头部10余刀,并在徐文倒地之后,仍持刀连续追砍,又砍击徐文身材10余刀,严格危及徐文的生命保险。徐文身体伤害程度,经鉴定为重伤。
  新京报讯 (记者 张玉学)近日,砍伤北京同仁医院医生徐文的嫌疑人王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目前,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此前,3月26日,北京同仁医院在新浪发表微博称:&发生于日的&同仁血案&已从前半年,目前,砍伤我院耳鼻喉科徐文主任的凶手王宝?,已被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正式起诉。在此之前,王宝?始终在照管所关押。我院广大干部职工持续关注:等候法律重办凶手,捍卫医者尊严!衷心庆祝徐文主任早日痊愈!&
  目前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刑法划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懂得,目前,该事件的受害医生徐文,还不到医院上班,始终在家休养。她的共事称,尚没有得到徐文上班的消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侵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去世亡或者以特别残酷手段致人重伤造成重大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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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砍伤同仁医院女医生徐文的嫌疑人王宝?,被北京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判赔偿被害人共计53万余元。
  庭审中,王宝?认为自己对徐文实施的是轻伤害,没有故意杀人。他的辩护人也以故意伤害为其辩护。对此,徐文的律师称&王宝?是在说谎&,而且在法庭上并无愧疚。
  法庭设话筒为被告人增音
  上午9时30分,王宝?在二中院接受审理。
  王宝?因患喉癌无法正常发声,法院特意在被告人席添加了专业话筒,用于增音。
  被告人王宝?的妻子龚女士,未能进入法庭。她称,自己是该案证人,王宝?的姐姐等亲属进入旁听。
  &从王宝?被抓直到今天,我都没见过他。& 龚女士说,&我现在不想多说什么,就算说了又有什么用,他都已经站上被告席了。&
  王宝?姐姐在法庭上看到了王宝?,她说,&法庭上,他说他没有想杀人。&
  律师称被告人庭上未道歉
  据徐文的代理人高子程介绍,徐文目前正在积极进行康复治疗,&她想早日重返工作岗位,但左手被定为九级伤残,会对以后工作产生影响。&
  高子程称,整个庭审中王宝?都在为自己辩解,甚至推翻之前的供述,自称只是对徐文实施了轻伤害,&只是想让徐文出出丑&。
  对于公诉人讯问&为何拿菜刀往徐文脑袋上砍,还砍了18刀?&王宝?回答是&一时糊涂&。
  &他就是在说谎。&高子程说,至最后陈述,王宝?都没有说出歉意之类的话,&一点愧疚之意也没有,之前他让律师写了一封道歉信,可是当庭也被他推翻了。&
  被害人家属认为法院判轻了
  庭审中,徐文委托律师高子程递交了民事诉讼,要求王宝?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高子程称,对此王宝?表示自己没钱,但对于是否愿意赔偿,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宝?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属于杀人未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院对民事部分做判决,被告人王宝?赔偿徐文各项损失53万余元,对徐文提出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
  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认为判轻了,要求律师申请检方抗诉。同时对民事判决不满意,称会提起上诉。
  被告人王宝?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庭审交锋
  王宝?博客曾称&血债血偿&
  法庭辩论中,检方认为,被告人王宝?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文代理律师高子程在代理意见中也称,王宝?连续砍杀的过程及部位可以证明不仅具有蓄意杀人的故意,还是蓄谋已久的。
  高子程说,早在2009年4月,王宝?就在博客上声称&血债要用血来偿&、&每天只想着报仇&。此外,王宝?还在其写给卫生部门的信件上公开声称&我要杀了她&,由此可见王宝?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庭审中,王宝?并不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一直声称是&一时糊涂&,并当庭推翻了自己以前的供述。王宝?姐姐称,王宝?因为和医院及徐文的纠纷,没有得到一个安抚,所以很痛苦,才做出过激的、失去理智的事情。王宝?辩护律师也称,王宝?主观上不是要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故意杀人罪。
  ■ 案情回顾
  携刀来医院 追砍医生18刀
  5年前王宝?患喉癌,在同仁医院接受过一次手术。他认为手术导致不得不切除全喉,从此失声致残。之后,王宝?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而诉讼迟迟没有结论。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日中午2时许,王宝?接到律师电话,得知自己的案子无法尽快开庭。随后,王宝?一声不吭,独自外出。当日下午3时许,王宝?携带菜刀来到同仁医院,追砍该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徐文,将其砍了18刀,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徐文身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
  据警方通报,事发一个小时后,王宝?被控制,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逮捕,公诉时罪名改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西安辩护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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