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盼了一年一个月~余刑期还有六个月~判决书下来四个月了~现在人在看守所~每次去的时候也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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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绪东故意伤害罪,徐××、张一×等非法拘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翁文珠,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娇春,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时&&。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振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一&。因涉嫌犯伪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河东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张一&犯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时&&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邹一&犯伪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徐&&、张一&、赵&&、时&&、邹一&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14时左右,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七一公馆洗浴中心内,驻店经理被告人徐&&、营业经理被告人张一&因被害人李四&没钱恶意消费,指使被告人邹一&等人将李四&抬到洗浴中心地下室并扒下其浴服,让保安领班被告人赵&&安排保安员负责看管。徐&&将该情况通知总经理沈亭杰(另案处理)、玉笛万新村店经理被告人卜&&。15时许,因李四&要求排便,赵&&用脚踢被害人胸部,让其在地下室排便并吃掉排泄物。后被告人卜&&等人来到七一公馆洗浴中心地下室,卜&&因李四&不承认是东北人,用脚踢李四&左右肋部、用墩布把打后背、胳膊、腿部后离开。徐&&通知保安员继续负责看管李四&。16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李四&出现休克症状等严重身体不适情况,徐&&、张一&遂安排邹一&等人给李四&擦身、穿衣,并将其抬到一楼员工通道的沙发上。当日17时35分左右,徐&&先后打120、110,被害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后沈亭杰、徐&&、张一&、邹一&等人商量为了掩盖李四&被卜&&殴打致死的事实,编造李四&是洗澡时晕倒在更衣室附近犯病死亡的假情况,邹一&、张一&、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当日23时许,被告人徐&&、张一&、时&&分别给各主管、服务员、全体保安员开会,要求统一口径不许乱说,掩盖了李四&被卜&&打死的事实。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四&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右季肋部造成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日被告人卜&&、徐&&、张一&、赵&&、时&&、邹一&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清单,天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案记录,照片,视频截图,接警单,急救中心证明信,李四&劳动教养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张一&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邹一&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系主犯,被告人张一&、赵&&系从犯;在妨害作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系主犯,被告人张一&、时&&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各被告人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时&&、邹一&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卜&&供认其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但否认殴打被害人的肋部,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其造成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卜&&无罪的辩护意见;2被告人徐&&、张一&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非法拘禁罪提出异议,称其行为是服从上级领导指令,主观上没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其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3被告人赵&&否认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日14时左右,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七一公馆洗浴中心内,驻店经理被告人徐&&、营业经理被告人张一&因被害人李四&没钱恶意消费,指使被告人邹一&等人将李四&抬到洗浴中心地下室并扒下其浴服,让保安领班被告人赵&&安排保安员负责看管。徐&&将该情况通知总经理沈亭杰(另案处理)、玉笛万新村店经理被告人卜&&。被告人卜&&来到七一公馆洗浴中心地下室,用脚踢李四&左右肋部、用墩布把儿打后背、胳膊、腿部后离开。徐&&指使保安员继续看管李四&。16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李四&出现休克症状等严重身体不适情况,徐&&、张一&遂安排邹一&等人给李四&擦身、穿衣,并将其抬到一楼员工通道的沙发上。当日17时35分左右,徐&&先后打120、110,被害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后沈亭杰、徐&&、张一&、邹一&等人商量为了掩盖李四&被卜&&殴打致死的事实,编造李四&是洗澡时晕倒更衣室附近犯病死亡的假情况,邹一&、张一&、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当日23时许,被告人徐&&、张一&、时&&分别给各主管、服务员、全体保安开会,要求统一口径不许乱说,掩盖了李四&被卜&&打死的事实。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四&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右季肋部造成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日被告人卜&&、徐&&、张一&、赵&&、时&&、邹一&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日下午2点20分左右,营业经理张一&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有一个恶意消费的男客人,我让张一&把客人带到一楼问一问,我继续休息,过了十分钟左右,张一&又打来电话让我抓紧下楼,我就到了一楼,在第二更衣室门口更衣凳上躺着一个男客人,张一&和我说,他打了男客人一个嘴巴子并说这个人以前来过,我一看就叫张一&、邹一&、邓&&和服务员把男客人抬到地下室别影响营业,他们将男客人抬到地下室就放在地上了,我们看了一会儿,有服务员把他的上衣脱了下来想看一看男客人身上的纹身,后来我们呆了五、六分钟,我和张一&上来到员工通道,张一&讲以前这个人来过,之前的孙小松经理也是打个嘴巴子,这个人也躺地上了,后来送医院后就活蹦乱跳走了,我就给我的上级沈亭杰打电话汇报这个情况,沈亭杰过了十多分钟来了,2点45左右到的,我和张一&陪沈亭杰到地下室看了一下,当时保安领班赵&&带着一个姓张的保安在看着男客人,沈亭杰看了看,这时男客人在地上蹲着了,已经正常了,沈亭杰和男客人说了两句话,就叫男客人跪下,那男客人就跪下了,卜&&、周&&俩人大约3点10分左右到的,我问卜&&认识这个人吗?卜&&说认识,以前男客人去过他的店里,卜&&上去踢了男客人右侧胯骨上面,肋骨下面一脚,男客人就哎呀一声,卜&&又和男客人聊了一会儿,聊的过程中卜&&转到男客人左侧又踢了左侧胯骨上面,肋骨下面一脚,卜&&找打人的东西,我说:&卜总别打了。&卜&&说没事,我就上楼去了,卜&&最后找到一个墩布把儿,现场就剩卜&&、周&&、时&&、赵&&、姓张的保安。过了7、8分钟的时间我和张一&又下去看见男客人还是蹲着的,卜&&拿墩布把儿敲男客人的小腿迎面骨,敲完后又踢了男客人右侧胯骨上面,肋骨下面一脚,男客人就哎呀一声说踢的挺疼,就坐地上了,卜&&又问又敲腿,在左侧又踢一脚,张一&说差不多了别打了,我也劝卜&&别打了,就把卜&&劝楼上办公室去了,我告诉在现场的一个保安,看着男客人,不要打他,也别让他磕哪里伤着,一会儿保安打电话说男客人站起来了又往前走了一步摔倒了,好像挺严重的,我就下到地下室看到男客人光着身子没有穿衣服,仰面躺在地下室中间,我喊了他一声&喂&,他的脑袋动了一下没有出声,我感觉这个人伤情挺严重的,我就上去给沈亭杰打电话,告诉他地下室的那个人伤情挺严重的,感觉不是很好,不行打120吧,沈亭杰说:&地下室不通风,把他抬上来透透气&。然后我就去找张一&,没有找到,当时我感觉事情挺严重,我又给沈亭杰打电话,说:&不行打120吧,我感觉男客人挺严重的,刚才卜&&踢了他几脚&,沈亭杰说:&现在男客人什么情况&,我告诉他:&男客人没有穿衣服,躺在地上&,沈亭杰问:&男客人身上脏不脏&?我告诉他&男客人身上有土&,沈亭杰说:&你们给他身上处理处理,给他穿上衣服。回来打120&。然后我找到张一&叫他赶快找几个人,把人从地下室抬上来,我跟张一&到地下室去,张一&找的邹一&、男宾的服务员和保安,给男客人擦洗身子和穿衣服,他们给男客人擦一半时我就上楼打120去了,等我打完120后他们已经把人抬上来了,放在保安值岗处的沙发上,男客人歪倒在沙发上,脸色发黄,面无表情,看完后我到大门口接120,急救人员进来检查男客人眼睛说:&你们得有心理准备,人有可能不在了&,让我们打110报警,我给沈亭杰打电话说了120检查的情况和120急救人员叫报警的情况,沈亭杰说那就报吧,我就打110报警。沈亭杰又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别提地下室的事,要提地下室的事卜&&就变成杀人犯了,民警要问就说客人自己晕倒的,别说打人的事,我拨打110后不一会儿110民警来了,向我们了解情况,我说客人自己晕倒了,沈亭杰这时也到了,先看了看抢救客人的情况,沈亭杰跟我说:&你问一下保安,地下室清理了吗&?我转身问保安经理时&&:&沈亭杰问地下室清理了吗&?时&&讲已经清理完了,我就汇报给沈亭杰,沈亭杰和张一&、时&&在旁边说话,后来张一&问我:&你一会儿到派出所怎么说呢?你考虑考虑&,后来沈亭杰和张一&告诉我到派出所说是客人在洗浴区自己摔倒了,我到了派出所就按照沈亭杰他们交代我说的那样跟警察讲的。晚上快10点的时候我从派出所回来,沈亭杰和我在办公室跟我说:&这事别往外出说,别研究了,找张一&跟男浴池的员工讲别说出去这事&,还让我开会的时候给保安带上说一声别往出讲。当天晚上11点半开的会参加的人员主要是中层,有各楼层的领班,保安经理。有营业部的经理张一&,保安经理时&&,领班赵&&、马&&,主管邓&&,男浴区领班邹一&,女宾领班王如玉,客房领班陶宏斌,应该还有五楼的领班参加会议。我说:&今天咱这发生啥事大家已经知道了,领导沈亭杰交待死人这事大家就别研究了也别往出说&。我就说这两句话。我说完后张一&接着说,他说的比我多,大致意思也就是死人这件事别往出说,如果公安要问就统一口径说男客人不是打死的,是自己犯心脏病摔倒的。
2、被告人张一&的供述,证实:日中午1点左右,5楼服务员张婷找我说19号女技师反映有个客人没有消费能力,说了客人的手牌号,我用管理钥匙打开这名客人的更衣箱,发现里面只有十几元钱和一盒香烟,我上5楼找到这个客人,看他喝酒有点迷糊,就让他到一楼先交点押金,他说喝完再去,等了20分钟左右,客人跟我和5楼领班孟&&去一楼第二更衣室,在下电梯时,我看见他胳膊上有纹身。我就问他以前是否来过,他说没来过,我问他有钱吗,他说没钱。这时,我们到了第二更衣室,我又问他到底有没有钱,没钱干嘛来,说这话时我打了他一个耳光,他就倒地上装抽疯,我就给总经理徐&&打电话让他下来,徐&&下楼看时,客人还眯眼看了徐&&一眼,徐&&说:客人是装抽疯。当时男客人平躺在地上,双手攥拳,闭着眼睛,嘴里吐白沫。徐&&让人把客人搭地下室去,让他好好想想,怎么能借来钱,邹二&、江&&、邹一&还有一个可能是服务员王露露把客人搭到地下室,徐&&让我把保安领班喊来,我用对讲机喊来保安领班赵&&,徐&&让他安排保安员看着这个人,我们就上楼了。我去前厅呆了一会儿我用对讲机问保安,地下室那个男客人怎么样了?保安说:集团总经理沈亭杰来了,和徐&&都在了,我去地下室,在地下室找到他,在场的还有赵&&、徐&&和一个保安员,我看见客人躺在地上打着呼噜睡着了,我们就上楼了。等我再次到地下室时,周&&、卜&&、牛&&、赵&&或者是马&&、看人的保安员在场,当时客人跪在地上,卜&&拿墩布把儿一边打客人一边问他是哪的人,其余人在边上站着看,后来保安经理时&&也过来看,然后我就走了。卜&&打人时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他就是拿墩布把儿打男客人的后背、胳膊,客人被打的坐地上后,他又打小腿,用脚踹男客人两侧肋骨,我在地下室呆了几分钟,我走时卜&&还在打着男客人,后来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下午5点钟左右,徐&&说客人快不行了,我和他到地下室,看见有很多保安员围着,客人平躺在地上,身上挺脏的,胸口没有呼吸起伏,徐&&让人拿来客人衣服,还让人拿毛巾给客人擦身子,我和邹一&去更衣室拿来的衣服,有人给换好衣服,徐&&让大家把客人抬到一楼侧门员工通道口沙发上,我们在侧门外等着,过了一会儿120来了抢救,110也到了。这时,沈亭杰、徐&&、我、邹一&、时&&在侧门员工通道外面的停车场商量怎么办。徐&&说不能讲人是被打死的,对公司影响不好,只能说猝死。我问在哪死的,徐&&说统一口径,客人在男浴大池子边犯病了,邹一&发现的,告诉了我,我又告诉徐&&,徐&&打120,然后给客人换好衣服搭到侧门过风,又打110报警,还嘱咐服务员别乱说,嘱咐完服务员后,我们到派出所录了假口供。从派出所回来后,大概8点左右,我到徐&&办公室,徐&&对我说:跟小孩们说别乱说。我就挨个嘱咐的邹一&、孟&&、张婷、5楼服务员王彩云、19号技师,名字不知道。我告诉邹一&让他通知小服务员别乱说话,警察来问只说不清楚,我对孟&&、张婷、王彩云、19号技师也是这么说的,还单独嘱咐19号技师,警察要是问,就说客人做保健时就不舒服。
3、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日下午一点多钟。张一&用对讲机喊我到地下室,并让我找一个保安看着一男子,我喊来保安张占峰,告诉他&给他拿个凳子坐着,别让他出去就行&然后我就走了,下午三点多,我和时&&到地下室,看见徐&&、张一&。卜&&、周柏东、牛&&、张占峰在了,卜&&正拿棍子打客人的腿,用脚踹客人的腰,呆了一会儿,我跟时&&就走了。晚上,时&&给全体保安开会,时&&说,下午有一个客人犯心脏病死了,有些事让领导去解决,你们保安挣钱也不多,就别参合了。时&&给我们开完会,又带我、马&&、另一个领班参加徐&&召集当班的四个领班、张一&开的会,徐&&说&下午有个客人犯心脏病死了,你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人问就说犯心脏病死的就行,其他的别胡说。
4、被告人时&&的供述,证实:日下午3点多钟,我到七一公馆上班,直接到地下室办公的地方换衣服打卡,看见一个四十七、八岁的男子,坐在一进地下室左侧的空地上,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什么忘了,周围有徐&&、张一&、牛&&、保安领班赵&&、保安张占峰、烧锅炉的老赵,名字不知道,他们几个人围着那个人。我问张占峰,他说这个客人犯病了,也没有钱结账,就给抬下来了,让他负责看管。过了一会儿,卜&&、周&&一起来了,又过了一会儿,我看见围的人多了,我就过去看,看见卜&&和客人说话,用墩布把儿打那个人,墩布把儿都打成两截了,然后用脚踢客人肋部2、3脚,应该是右侧肋部,还骂他消费不结账,那个人就躺地上不说话了。沈亭杰跟我说:&跟保安说这个事别乱说&,晚上徐&&跟我们讲的一样打人的事别乱说。当天晚上我给保安员开会了。将徐&&跟我们讲的打人的事别乱说向保安员传达了。
5、被告人邹一&的供述,证实:张一&在一楼桑拿房旁跟我说:&110、120也来了,一楼是你负责的,一会儿警察找你,你就说是客人自己摔倒的,你说第一个发现的,然后用手台报告的他(张一&),他又报告徐&&,客人是在一更和水渠间倒地的,是你、徐&&和他(张一&)三个人把男客人抬沙发上的,别提其他人&。然后我到派出所按照张一&的嘱咐录了假口供。从派出所回来后,又按张一&的吩咐对我所管的八名服务员讲:别乱说话,不要传扬这事的话。
6、证人周&&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接徐&&电话后和卜&&到了七一公馆地下室认一个不结账的男客人,其呆了半个多小时,后和卜&&、隋鑫一起走了的事实。
7、证人张二&的证言,证实:日下午2点40分左右,赵&&让其在地下室盯着一个男的,那男的坐起来说要上厕所,赵&&过去踹了那男的前胸两脚,说让他拉裤子里。那男的就拉裤子里了,卜&&个手里拿着棍子站在边上问他问题,那男的瞎说,卜&&就打他的事实。
8、证人邓&&的证言,证实:日中午1点左右,服务员带下来一个男客人,张一&让男客人结账,客人说他的老板来接他再结账,张一&打了客人一个嘴巴子,男客人就躺地下了,张一&给徐&&打电话,徐&&来了后让服务员把客人抬到地下室,过了一会儿徐&&打了120的事实。
9、证人马&&的证言,证实:日下午4点其在地下室看见一个男客人穿着一条一次性短裤蹲在地上,卜&&在旁边猫着腰用棍子敲男客人腿问是什么地方的人,旁边围着徐&&、张一&、邓&&、赵&&、张占峰、牛&&、周&&,时&&,下午5点徐&&打120,打完后就对我们说120要问就说是心脏病,从男浴抬出来的。120来抢救了一会儿说不行了,得等警察来,一会儿警察来了,120就走了。当天晚上12点左右,时&&召集保安开会时说:&公司命令下来了,知道的不许多说,不知道的也别问,这事谁也不许多说,你们也知道老板的实力,乱说后果自负。&的事实。
10、证人常一&的证言,证实:日下午4点多,马&&让其去地下室看着一个没付账的客人别跑了,其到地下室看见一个30多岁的男子,光着身子坐在地上,当时地下室有徐&&、卜&&、卜&&的朋友,卜&&手里拿着一个墩布把,一会儿他们就都走了。过了一阵其发现客人呼吸微弱,其上去找马&&,马&&给徐&&打电话让他下来看看,徐&&下来说打120,然后让人把客人衣服送下来,喊了几个人把客人抬走了的事实。
11、证人常二&的证言,证实:日下午3点多种其听说有个男的喝多了,在地下室还自己吃屎。马&&让常一&看着。4点45分左右,常一&说这男的快不行了,他就喊马&&,马&&喊徐&&,一会儿,徐&&、邓&&、时&&、张一&、邹一&还有两个服务员先后来到地下室,徐&&喊人拿毛巾和男人的衣服,让人把那个男的身上擦干净把衣服穿上,抬到通道去,然后徐&&打120,一会儿120来了,抢救了十来分钟,时&&说要是有人问就说是从男部抬出来的。晚上12点钟前,时&&把所有保安员集中到停车场说公司的命令,所有人都别乱说,禁言的事实。
12、证人邹二&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点以后,看见张一&和孟&&带一个男客人出电梯。下午2、3点钟,徐&&让其拿一条内裤到地下室,其看见徐&&和保安经理在门口,两个不认识的人在屋里,其把内裤交给徐&&就离开了的事实。
13、证人江&&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点钟左右,其看见一个男客人坐在浴区大柱子旁边的地上,旁边站着张一&、邹二&、王露露、和一个男服务员,张一&给徐&&打电话,两分钟后徐&&下来问张一&情况,张一&说客人喝多了,徐&&让人把客人扶到地下室的事实。
14、证人牛&&的证言,证实: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看见有一名男客人光着上身,穿一条大众浴服短裤,蹲在地上,周围有徐&&、卜&&、张一&、周&&还有服务员、保安员,其隔着窗户玻璃看见卜&&用脚踹男客人的肋骨好几脚,男客人蹲着被踹躺下,起来后又被踹躺下,男客人又起来被踹躺下,卜&&如此反复踹了胸部、肋部好几脚,后来卜&&让我找棍子,然后他在旁边找到一个木棍,用棍子打男客人的腿部几下。第二天8点半赵&&告诉其,徐&&说了今后这事谁也不许议论的事实。
15、证人孟&&的证言,证实:日中午12点,刘军强告诉其留意一下一个男客人,说那个客人以前可能来过,以前来时好像没交钱,让其注意一下他的消费情况,其用电脑查了一下那个客人的消费单就通知了营业经理张一&。那个客人从按摩房出来后,张一&让他到一楼交押金,7、8点钟,看见警察来了的事实。
16、证人高&&的证言,证实:日12点半左右,其给一个男客人做按摩和足疗,做了一个多小时快完事的时候这个男客人嫌服务质量不行就不做了,一会儿张一&来了,之后的事情其不知道。
17、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日17点40分左右,我接急救中心指令,到达现场后患者是一名男子,检查无生命体征。
18、证人郑&&的证言,证实:日晚上11点,保安经理时&&给保安开会,说有一个男子在七一公馆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如果警察问就这么实事求是的说就行了,说完之后就散会了的事实。
19、证人李一&、李二&、李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是李四&。
2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1、天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案记录、照片,证实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22、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23、李四&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曾因恶意消费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4、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右季肋部造成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5、和解协议,证实民事部分已和解解决的事实。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公、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卜&&否认殴打被害人肋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卜&&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本案有多名同伙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卜&&用墩布把殴打,用脚踹被害人的肋部的事实,该多份证言证实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具客观性,结合鉴定意见,足以证实被告人卜&&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徐&&、张一&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身为驻店经理的被告人徐&&不能正确处理客人恶意消费事宜,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张一&盲目服从,积极配合徐&&指使下属看守被害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二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赵&&提出在拘禁被害人期间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只有一名证人证实被告人赵&&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该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告人赵&&有殴打被害人一节存疑,故被告人赵&&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张一&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时&&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邹一&作为本案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以上各被告人均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徐&&、张一&、赵&&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一&、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一&、赵&&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妨害作证罪中,被告人徐&&、张一&、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一&、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一&、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张一&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张一&均对妨害作证罪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犯有妨害作证罪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时&&、邹文涛均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张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四、被告人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六、被告人邹一&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龙娜
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
人民陪审员  王津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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