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拔掉他人手掌大小的头发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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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辩护人黄龙飞,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黄某乙。被告人梁某丁。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丁及辩护人黄龙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黄某甲、梁某甲、黄某乙、梁某丁及梁某戊、卢某甲等几十名同村村民在龙州县城北上龙路的国龙酒店喝酒之后准备回家,同时被害人欧阳某甲和同村亲朋好友也在国龙酒店喝酒之后离开。双方在酒店门口停车点各自取车,而后欧阳某甲因琐事与梁某戊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同村村民、亲朋好友见状便各自上前帮忙进而互相斗殴。梁某丁持棍打中欧阳某甲的背部致其倒地,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见状也随后上前对欧阳某甲进行殴打。双方在殴打过程中,梁某甲、梁某乙的头部被打伤,欧阳某甲的头面部及左眼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欧阳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梁某乙、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以上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认为被害人欧阳某甲先对被告人进行殴打闹事具有严重过错,六被告人均各自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辩解称当时他被打晕了,什么也不知道,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梁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辩解称当时他见有彬桥人要打梁某甲,所以上去将那个彬桥人抱住并劝架,此时欧阳某甲已经倒在地上,他没有参与殴打欧阳某甲,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辩解称他只是帮忙劝架,并没有动手参与打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梁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解称被害人拿木棍过来打他,他就丢两块石头过去,不知道伤没伤到被害人,确实没有动手去打被害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梁某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解称欧阳某甲是被其他人打倒在地上之后,他才上前打了欧阳某甲几下,没想到伤得那么严重,他赔偿了被害人的一些损失,希望得到从轻处罚。辩护人黄龙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按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来区分主从犯,梁某甲在本案中不是主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公诉人并没有明确是谁将欧阳某甲的眼睛打伤,而梁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承认是跟另外一个人打架,在此情形之下梁某甲所称没有打伤被害人属于自己对案件细节的辩解,对其自首情节应予认定;3、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及辩护人黄龙飞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人梁某丁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日下午,被害人欧阳某甲与本屯的欧阳某乙、欧阳某丙等十几名亲朋好友在龙州县龙州镇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二楼吃饭喝酒,此时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丁及梁某戊、卢某甲等几十名同村村民也在国龙酒店三楼饮酒。21时许,双方散席离开。在酒店门口,欧阳某甲因琐事与梁某戊发生争吵,然后产生肢体冲突,进而引发双方同村村民及亲朋好友参与互相斗殴。梁某丁见状持砖块上前帮忙,欧阳某乙便持扁担和欧阳某甲一起追打梁某丁,将梁某丁追赶进酒店大厅内,然后返回公路边参与斗殴。在双方斗殴过程中,梁某甲夺得扁担,然后持扁担击打欧阳某甲的背部致其倒地并进行殴打。梁某丙、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见状也上前或使用拳脚、或使用砖块对欧阳某甲进行殴打。梁某丁在酒店大厅楼梯底下寻得两根废旧板凳脚木条,然后走出酒店门口见状亦持木条殴打欧阳某甲。在双方互相殴打过程中,梁某甲、梁某乙的头部被打伤,欧阳某甲的头面部及左眼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梁某乙、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欧阳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某甲被他人伤害致左眼球破裂,医疗终结后左眼球缺失,该损伤后遗症已构成人身伤害七级残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丁赔付被害人欧阳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欧阳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龙州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日3时07分接到农某甲的报案称:在龙州县龙州镇城北上龙路口有二十多人在打架,公安民警即赶赴现场处理。2、证人梁某己的陈述,证实他开了一间卖化肥的店铺,为了维护客户,他于日下午在龙州县龙州镇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预定301、302包厢,宴请客户梁某戊、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丙、卢某甲、梁某乙、梁某丁等四十个人。到了20时许,有几人喝得差不多离开了,他也跟着离开,其余人还继续在那里喝酒。22时许,卢某甲打电话给他,称刚才他们跟别人打架,有人受伤了。于是他赶紧返回国龙酒店,到那里之后那些打架的人都已经散了。后来他还到医院看望了因打架受伤的梁某乙。3、证人卢某乙的陈述,证实日15时许他应梁某己的邀请到龙州县龙州镇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302包厢喝酒。19时许他躺在302包厢的沙发上睡觉。20时许,他被卢某丙叫醒,然后和卢某丙、梁某庚、梁某辛、梁某甲一起下楼,来到国龙酒店旁边的加油站准备坐他的面包车回家。卢某丙等人在旁边等着上车,他则上车准备倒车,这时看见梁某丁被一名手持扁担的陌生男子追打到国龙酒店大厅里,旁边还有几名陌生妇女在叫喊。他把车缓慢开过国龙酒店对面时没看到卢某丙、梁某庚、梁某辛、梁某甲跟上来,却看见梁某丁从国龙酒店大厅拿一张凳子冲出大门,然后他们上龙乡那边的人也上前和手持扁担男子那边的人打起来,场面很混乱。突然他看到梁某丁用手中的凳子打向一名陌生男子后背,将那名男子打倒在地上,然后梁某乙、“老年”(即黄某乙)、梁某丙、梁某甲就围上去对倒地男子拳打脚踢,打了大约1分钟后离开。当他把面包车开到离国龙酒店30米远的地方时,梁某丁跑到前面把他的车拦住,对他说:“我打架了,要坐你的车。”说着就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之后他将梁某丁送回家。第二天,他来到村口小卖部买东西时,看到梁某甲、梁某戊、黄某甲在小卖部门前和别人在聊昨天打架的事情。他听到梁某甲说昨天在国龙酒店帮村里打架的时候手被打伤了;黄某甲说过去劝架时被四个人压在地上打;梁某戊说在被人打了一棍之后就走了。还听说梁某乙因为头部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梁某丁的手部也受伤了。4、证人欧阳某丁的陈述,证实日16时许,他和本村的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欧阳某丙、农某乙等人在城北上龙路的国龙酒店202包厢吃饭喝酒,喝了一点酒之后他便在包厢内沙发上睡觉直到21时许离开。他走到酒店门口的时候,看见欧阳某甲喝醉了扶在一辆摩托车上,其他人也各自取车,在门口还有其他二十几个人。这时那二十几个人当中有三个人开始和欧阳某甲争吵,争吵几句之后,一旁的欧阳某乙便拿着一根扁担走过去,但被农某乙等人拦住了。那二十几个人也靠了上去,其中一个身穿绿色短袖的男子就跑到旁边拿出几块砖头冲向欧阳某甲,但是也被人拦住了。他本村的人见到有人想打架,也一起向那名手拿砖头的男子靠过去争吵了几句,然后散开了。他以为争吵已经结束,但不知为什么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追着那名身穿绿色短袖男子进了酒店大厅内,然后不知道被追的那名男子躲到那里,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没有找到便退出大厅站在路边。这时刚才被追进酒店的男子拿着两张废旧木凳子从大厅内走了出来,同时对方那伙人当中有一名男子趁欧阳某乙不注意从后面抢走扁担,然后举起扁担朝欧阳某乙打过去,但被欧阳某乙后退几步躲开,接着那名男子又用扁担往欧阳某甲后背打了一下,把欧阳某甲打趴在地上,跟着又有两名男子上前对欧阳某甲又打又踢,刚才那名手持旧木凳子从大厅出来的男子也冲上去用手中的木凳子拍打欧阳某甲,欧阳某甲则抱着头躺在地上。欧阳某乙见状就要冲过去帮忙,但又有三名男子出来把欧阳某乙拦住然后追打。他见到这种情况也冲过去对那名手拿旧木凳子的男子说:“别打了!”但是那名男子却拿木凳子朝他打过来,他用手挡住头部然后转身躲避,但还是被打中了背部。他转身时看见地上有一根棍子,于是捡起来对那名打他的男子说:“你不要打了,你们看他(指欧阳某甲)头出血了。”那几名殴打欧阳某甲的男子听见他这么说都停了下来,看了欧阳某甲几下就慢慢散开,各自离开了。他意识到欧阳某甲的伤情很严重,于是用电动三轮车将欧阳某甲送到龙州县中医院检查治疗。5、证人农某甲的陈述,证实日15时许,她和老公欧阳某乙、欧阳某甲等人到龙州县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202厅参加酒席。21时许散席,欧阳某甲走到酒店外门口附近与别人聊天,她和欧阳某乙、欧阳某庚、“阿芳”等人刚从楼上下来,就听到欧阳某甲在和别人争吵,于是上前查看情况,见到欧阳某甲与五六个人在争吵。对方有的手拿砖头,有的手拿木棍。她先去把电动车拿出来,等她把车推到酒店对面放好之后再回到国龙酒店门口时,就看到欧阳某乙、欧阳某甲和欧阳某庚正在和别人打架,她和“阿芳”就在旁边劝说阻止,但没人听她们的。对方有十几个人追打欧阳某甲和欧阳某乙,场面很混乱。后来欧阳某甲倒在地上,那些人才住手逃离现场。之后她们来到欧阳某甲身边,才发现欧阳某甲的头部和眼睛都流了好多血,急忙用她的电动三轮车将欧阳某甲送往医院救治。6、证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他到龙州县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202包厢和本村屯的欧阳某丁、欧阳某甲夫妇、欧阳某戊夫妇、欧阳某丙、欧阳某己夫妇、欧阳某乙夫妇、欧阳某庚等人喝酒、唱歌。约20时许大家都说要回去了,然后陆续离开包厢,他则继续留在包厢里叫其他人来喝酒。21时许,他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于是从包厢的窗户往下看,见到酒家门口外有两伙人在那里争吵,其中有一伙是欧阳某乙等人,另一伙人他不认识,但里面有一个穿短袖上衣、短头发的男子手拿着砖头。他往楼下走到酒店门口的时候,见欧阳某乙被三个人围打,其中一人从后面抱住欧阳某乙,还有一人手上拿着木棍形状的东西。他想上前把对方的人拉开,但刚靠近就被对方中的一人打了一拳摔倒了。他摔倒后又有两个人过来踢他,等他挣扎站起来那两个人就跑了。欧阳某丁就跟他说欧阳某甲的头部出血了。他过去一看,见欧阳某甲趴在地上抱着头,头部和左眼部还在流血,于是将欧阳某甲送往医院救治。7、证人欧阳某己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他和妻子来到龙州县城北上龙路的国龙酒店202包厢和欧阳某乙夫妇、欧阳某乙夫妇、欧阳某戊夫妇、黎某某夫妇、欧阳某丙、欧阳某丁、欧阳某庚等人吃饭喝酒,直到晚上21时许才结束陆续下楼离开。当他走到大厅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于是出去看一下是怎么回事。刚走到门口就看见一个身穿青蓝色短袖衣服的男子拿着一张烂凳子从酒家里冲出来,于是将对方拦住并劝架说“都是自己人,不要打了。”对方也有一个人喊“不要打了,是自己人。”刚说了两句回头一看,见到欧阳某乙已经倒在七八米远之外的地上,这时欧阳某甲的老婆也跑过来喊叫“我老公被打倒流了很多血,快死了,你们快点帮忙救他。”对方劝架的那个人就喊“不要打了!”那些人听到后就都住手,然后离开了。他和其他人过去将欧阳某甲扶起来送去医院治疗。8、证人欧阳某丙的陈述,证实日16时许,他和本村的欧阳某庚、何某某、欧阳某甲夫妇、欧阳某丁、欧阳某乙、农某甲、欧阳某己夫妇、欧阳某戊夫妇在龙州县城北上龙路的国龙酒店202包厢吃饭喝酒,一直到21时许才离开。欧阳某甲和欧阳某乙先下了楼,然后其他人才陆续下去,他是较晚离开包厢的人。当他到一楼大厅时看见欧阳某甲和欧阳某乙在酒店门前被十几个上龙乡的人围住,双方在争吵,而从包厢下来的本村几个人也站在旁边。接着有两名男子过去掐欧阳某乙的脖子,将欧阳某乙拖向加油站那边打,而欧阳某甲被围在原地,然后被一名男子在背后用石头砸中头部。他和何某某、欧阳某己冲过去将那两名掐住欧阳某甲的男子踢开,把欧阳某甲拉了过来,这时欧阳某甲的老婆喊道:“快点救他,不然就死了。”他回头一看,见欧阳某甲躺在地上,旁边还有五六名男子还在用脚往欧阳某甲身上踢。这时欧阳某丁刚从酒店里出来,见到欧阳某甲被打,马上就冲过去拦住那几名男子。那几个人见有人阻拦,看了看地上的欧阳某甲,然后就驾驶摩托车往上龙方向走了。之后他们将欧阳某甲送往医院治疗。9、证人欧阳某戊的陈述,证实日12时许,他与本屯的欧阳某庚、欧阳某丙、欧阳某乙、欧阳某甲、欧阳某丁、欧阳某己及何某某等人相约到龙州县城北上龙路的国龙酒店喝酒聊天,一直到20时许才散场,他和何某某最后离开包厢。当他走到一楼的时候,看见欧阳某乙和欧阳某甲躺在国龙酒店门口被六七个人围着拳打脚踢,已经被打得不能动弹了。欧阳某丙于是上前将那伙人拦住,将欧阳某甲扶起来送去医院。当时他看到欧阳某甲的左眼和头部都被打得流血了。10、证人欧阳某乙的陈述,证实日12时许他和妻子一起来到龙州县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202包厢和村里面的人吃饭喝酒,直到当天晚上21时许才结束离开。堂弟欧阳某甲先下楼去购买香烟,他和妻子跟着也下楼。他下楼后看到在国龙酒店门口和对面有很多人,应该也是刚从国龙酒店消费结束离开的。这时他妻子对他说有一辆五菱面包车把他的三轮车挡住了,取不出来。这时有两名男子刚好就在旁边,其中一名男子走到他妻子面前说“现在还那么早,急什么回家,再到别的地方喝酒。”然后那名男子的同伙也开始起哄。刚好堂弟欧阳某甲买烟回来看到,就对那些起哄的人说“你们到底想对我嫂子怎么样。”这时不知道怎么回事,那些人就和欧阳某甲打了起来。他看到堂弟被打,于是从欧阳某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根扁担过去帮忙,将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追打到国龙酒店门口,直到那名男子跑到国龙酒店里面躲起来才作罢。他返回停车的位置,这时欧阳某己和欧阳某丁正在劝架,那名被他追打进酒店的男子手拿着一张烂凳子从酒店里出来,又有一名男子从身后勒住他的脖子,随后双方又互相打起来了,情况很混乱。他当时被人勒着脖子动不了,还有一名男子过来想从他手中抢走扁担,但是没抢到一直僵持着。直到欧阳某甲的老婆跑过来说欧阳某甲被人打倒在地流了很多血快死了,对方的人才把他放开跑了,然后他和同村的人将欧阳某甲抬起来,用三轮电动车送到医院治疗。到了医院后,他发现欧阳某甲的身上多处被打伤,有一只眼睛伤势很严重。11、证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她和丈夫欧阳某甲跟村里的兄弟一起到龙州县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喝酒,一直到21时许才散席。临结束时,欧阳某甲先独自下楼买烟,随后她和村里的其他人才下楼准备回家。她刚来到国龙酒店门口时,看到酒店停车场有辆摩托车把三嫂的电动车给堵住了,那辆摩托车上还坐着一名陌生男子。欧阳某甲看到便上去问那名男子为什么不让路,说了两句就争吵了起来,同村一起来的人和那名男子的同伙也都加入争吵。在争吵中欧阳某甲用手推了一下坐在摩托车上的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也下车推了欧阳某甲一下,然后两人就扭打起来。当时在旁边围观的双方众人见状上前帮各自的人打架。她看见欧阳某乙手拿一根扁担过来帮欧阳某甲打一名男子,将那名男子追赶进国龙酒店大厅里面。接着见到欧阳某甲和欧阳某乙从国龙酒店里出来,站在门口旁边,此时欧阳某乙手上还拿着扁担,欧阳某甲则空着手。这时那名被追赶进大厅里面的男子拿着两根木凳脚从酒店里出来。她心里担心于是上前拉着欧阳某甲不让打架,但欧阳某甲和欧阳某乙还在国龙酒店门口的公路旁边打电话,她只好站在旁边。这时有一名男子趁欧阳某乙打电话不注意将扁担抢走,然后就直接用扁担打欧阳某乙,接着用扁担朝欧阳某甲的脖子打了一下,将欧阳某甲打倒在地,然后又有四五名男子上去将欧阳某甲围住进行殴打,五分钟后才住手,然后坐电动车或摩托车离开现场。她听见欧阳某乙问那些后面离开的人有没有动手打欧阳某甲,但个个都说不得打。何某某等同村的人过去将欧阳某甲扶起来坐上三轮车,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她发现欧阳某甲的头部和眼睛都出血了,医生也说欧阳某甲的眼睛受伤严重,然后转到南宁的医院治疗。12、证人梁某戊的陈述,证实日下午他应梁某己的邀请到龙州县城北上龙路的国龙酒店吃饭喝酒,一起吃饭的都是本村的人,一直到21时许才结束。他从酒店出来,到门口时看到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丁、梁某丙等人站在那里,旁边还有几名不认识的男女。后来当他把摩托车的大锁解开后,看到梁某丙不知道为什么和旁边那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吵起来,于是他也走过去帮梁某丙跟对方吵了几句。他听到对方有人说要打架,自己这边也有人说狠话“打就打”,他也帮腔对那些人喊“打就打”。这时梁某丁从楼上下来,见本屯的人在吵架就过来帮忙。这时对方有两名男子各自从一辆电动三轮车上拿了出一根扁担和一根棍子朝他们追打过来,他害怕就跑到马路对面躲了起来,远远看到国龙酒店门口的人都打起来了,乱成了一团,看不清楚情况。过了一会儿,酒店门前的人慢慢散去,他才看到对方有一名男子已经躺在地上,然后被人扶上一辆三轮车送去医院了。他和梁某丙、梁某丁跟那些人吵架时,黄某甲、梁某甲等人也在酒店门口附近,他没看清黄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是否参与打架,但第二天他看到黄某甲、梁某丁、梁某甲因为那天晚上打架受伤了。13、证人梁某癸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应梁某己的邀请到龙州县国龙酒店的302包厢喝酒。他到那里的时候包厢里有两桌人,都是同村屯的男子。他在那里喝酒到20时许就和梁某子一起回家了。到村里的小卖部之后,还和梁某子继续在小卖部里面玩。约半小时后,卢某甲也来到小卖部,跟他和梁某丁讲刚才村里的人在国龙酒店那里跟别人打架,有人受伤了。具体情况卢某甲也没有说。14、证人卢某甲的陈述,证实日下午,他应梁某己的邀请到国龙酒店和本屯的兄弟一起喝酒,直到21时许才结束下楼。下楼之后他买了香烟和梁某癸、梁某丁、梁某丙、王某某、黄某丁等人一起吸烟聊天,其他人也在旁边聊天或者取车。这时有一伙彬桥人也从大厅内走出来,约有十个人,有男有女,也在旁边取车。过了一会儿,他听见有吵架的声音,一看原来是梁某戊跟那些人在吵架,距离他有五六米远,听不清楚在吵什么。吵了一下,对方那些人情绪激动起来,还有人说了要打架之类的狠话,旁边的梁某丙也接话说是谁说要打架,对方一听就有人想冲上来打梁某丙,但被一个妇女拦住劝阻了。那名男子虽然被拦住了,但嘴上还不停地放狠话。梁某丙拿了一块砖头说打就打了。这下子对方那名男子也抓了一块砖头冲过来。但双方都只是放狠话没有动手。这时对方又有一名男子来到,问梁某丙这一边的人是谁说要打架,那名被妇女拦住的彬桥乡男子指着梁某丁说“是不是你说要打架?”梁某丁推说不是,但那个问谁要打架的男子拿着石头就追过去要打梁某丁。梁某丁被追赶进酒店大厅里面躲起来,那名男子没找到梁某丁就返回酒店门口。他走进酒店大厅去看,见梁某丁拿着一张木凳子冲出酒店门口。他拿出电话想打给梁某己,这时黄某甲、黄某乙从楼上下来,于是他跟黄某甲、黄某乙说这帮人要打架喔。黄某甲、黄某乙听后马上走出门口,他继续打电话将本屯兄弟在这里打架的事情告诉了梁某己。他打完电话回过头往酒店门口一看,见一名男子躺在酒店门前的路边,好像已经打完了。他走出去看,地上有些凳子脚,那名躺在地上的男子不知伤到哪里,一动不动。之后他到旁边取摩托车,然后驾车回家。到村里的代销店时,见到梁某癸正站在那里跟别人聊天,他也跟梁某癸说了打架的事情。聊了十多分钟,梁某丙也来到,慌张地说:“对方有个女人记下了我的车牌号码。”第二天上午,他和黄某丁、王某某、梁某丁说起打架的事,王某某问梁某丁手怎么受伤,梁某丁说打架的时候打中对方的牙齿受伤的,接着黄某丁说:“那人躺在地上的时候我还得过去打了一拳,现在手还有点疼。”15、证人黄某丁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他和本屯的王某某、梁某丁、梁某壬、梁某癸应梁某己的邀请到龙州县国龙酒店302包厢吃饭喝酒,同桌的还有本屯的其他人。一直喝到21时许,他和王某某、梁某丁离开包厢下楼,然后坐上王某某的面包车要回家。这时看见本屯的梁某戊在国龙酒店门口被一名不认识的男子用一条木棍威胁,当时还有几名妇女阻拦那名男子。见到这种情况,王某某就把车开到离国龙酒店20米的地方,然后他和梁某丁就下车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刚准备走到梁某戊吵架的位置,就有两三个不认识的男子指着梁某丁说“刚才就是这个。”梁某丁回答“不是我,我不知道。”接着那几名陌生男子拿着木棍就上来追打梁某丁,于是梁某丁就跑到国龙酒店大厅里面去,他也跑到酒店门前的马路上。过了一会,梁某丁拿着两根木板凳脚从酒店里出来,朝那名男子追过去。等他回过神跑过去一看,见有一名男子已经倒在地上,周围还有几个人围着,没看清楚是什么人,于是他也上去朝那名倒地男子的背部打了两拳,然后跑上面包车,王某某跟着也上车开回家了。16、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证实日16时许,他和妻子潘某某跟同村的欧阳某丙等人在国龙酒店202包厢吃饭喝酒,直到21时许才散场。散场的时候,几个女人先去结账,他也下楼到马路对面买烟。他来到酒店门口时,见有二十几名陌生男子门口外面聊天或者取车。他买香烟回到酒店门口时,见三嫂因为三轮车被一辆摩托车挡住了取不出来,摩托车上还坐着一名男子,三嫂就跟那名男子吵了起来。他也过去帮忙吵了几句。因为大家都喝了酒,双方骂起来都说了要打架之类的狠话。他因为情绪激动走过去用手推了对方一下,那名男子被他推了之后就下车跟他打了起来,同时那名男子的其他同伙也围了上来,约有二十人。对方当中有几个人打他的后背,他也转身过来还手。其中一名穿青色衣服的男子被他追赶进酒店大厅里面,欧阳某乙也拿着一根扁担追进大厅里来,那名青衣男子从楼梯底下拿了一张废旧木凳子反过来追打他。当时他手上只拿着手机,怕打不过就从酒店里跑出去到路边打电话叫村里的人出来帮忙。刚接通电话没多久,不知是谁在他脖子上打了一下,把他打倒在地,然后又有一些人过来对他进行殴打,有的用木棍,有的用砖头。他被打了几下就晕了,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当晚他就被送到南宁市的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说他的左眼球已经破裂失明。17、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丁的户籍证明,证实六位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8、抓获经过,证实梁某丙于日在龙州县上龙乡岜那村岜海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梁某甲、梁某丁于日主动到龙州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自首,黄某甲、梁某乙、黄某乙于日到龙州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自首。19、龙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鉴字第761号人身伤害残疾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伤情照片、资料,证实被害人欧阳某甲的伤情为:左眼球内容物脱出,无光感,其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该损伤后遗症已构成人身伤害七级残疾;被告人梁某乙头部受伤,被告人梁某甲左颞部、左眉弓上方及左前臂受伤,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相关办案说明,证实涉案现场龙州县龙州镇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门前的概貌,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丁均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确认,作案工具“扁担”未能寻获。21、被告人梁某丙的供述,供称日15时许,他应梁某己的邀请到国龙酒店三楼的包厢跟岜海屯、塘造屯的人喝酒,一直喝到21时许才结束。结束后,他和黄某甲、梁某戊等人下楼,见到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在酒店门口附近跟五个彬桥乡男子在争吵。双方争吵一会儿之后,对方有一名个子较矮的男子就用手中的木棍挥打梁某乙的头部,梁某乙被打后冲上去还手,梁某丁、梁某甲也冲上去帮忙打那名男子。另外四名彬桥乡男子看到之后也冲上去和梁某乙、梁某丁、梁某甲对打。他和黄某甲、梁某戊等人看到也冲过去帮忙打那几个彬桥乡的人,接着双方就在国龙酒店门口打了起来。双方扭打了一会儿,他看到梁某丁被几个彬桥乡的人追打跑进酒店大厅里面,追打的人当中有一个手里还拿着木棍。过了几分钟,梁某丁拿着两块木头反将那几个彬桥乡的人追打出酒店大门,然后对同村的人喊了一声“打啊。”接着用木棍追打一名拿木棍的男子。这时他走到酒店门口附近一处堆放砖头的地方,回头看见好像是梁某丁或者梁某甲在与彬桥乡人扭打过程中从对方其中一个人手中抢得木棍,然后用木棍打那名男子的背部一下,把那名男子打倒在地之后再上前打了一下,接着同村的其他人也过去殴打那些彬桥乡人。在混战当中他从地上捡起一起砖头砸向一名拿木棍的彬桥乡男子,不知道有没有砸中。双方互相殴打了约五分钟,然后都停下来。之后他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晚黄某甲、梁某甲和梁某乙在打架中都受伤了。22、被告人梁某丁的供述,供称日中午,梁某己请岜海屯和塘造屯的兄弟到国龙酒店喝酒,他和王某某也去了,一直喝到21时30分左右才结束。结束后他和王某某、黄某丁一起下楼准备回家,三人一起坐上王某某的面包车。门口附近有很多刚才一起喝酒的兄弟在聊天,由于车上还有空位,王某某就把面包车开到酒店门口附近叫那些聊天的人上车。这时,他看到梁某戊正与两名男子争吵,其中一名是高个子,另一名是矮个子,手里还拿着一根扁担。那两名男子打了梁某戊一下就被几个妇女给拦住拉开了,但没两下又返回来再打梁某戊。他见到梁某戊被打就跟王某某和黄某丁说了一声,然后从车上下来,在路边捡起两块砖头拿在手上,准备过去打那个手拿扁担的男子,还警告那些人说:“你们喝醉酒了怎么能乱打人。”接着王某某也下车跟那个阻拦打架的妇女说“不要打了,大家都互相认识,一场误会而已,大家喝酒够了就回家吧!”他听见王某某这么说,就将手上的砖头扔在地上然后返回面包车,接着他看见那名手拿扁担的男子掏出手机打电话说:“你们在哪里,快点过来,拿多几把枪过来,我们在国龙酒店被人打了,过来打死他们。”他坐上面包车后,王某某就驾驶面包车往前开了十几米,他把刚才那名男子打电话所说的话告诉了王某某和黄某丁,然后让王某某停车。他下车走回国龙酒店门口想叫梁某戊回家。当时在国龙酒店门口附近的有黄某甲、梁某戊、卢某甲、黄某乙、梁某丙、梁佑业。他刚走到国龙酒店门口附近,就听见黄某甲说“本来都说认识的,你们说现在还要打,打就打了。”之前那名手拿扁担的男子看到他,就指着他对旁边的同伙说“刚才就是那个穿青色衣服的人想用砖头打我,打死他!”说完就和旁边的另一名男子一起冲过来打中他的右手掌和左大腿,他被迫就跑到酒店大厅内躲避,那两名男子还一直追打进来,见到他在酒店楼梯下面捡起两根烂木凳脚才退回去。他手里拿了东西就反追那两名男子出酒店门口,但从酒店大厅里出来后就看见同村的人已经和对方的人混打在一起了,场面很乱。他拿着两根木凳脚往上龙乡方向走了十米左右,再回头看的时候,见有一名男子倒在国龙酒店门口附近的地上,正是那名刚才追打他的高个子男子。黄某乙和另外几个人正对着那名男子进行殴打,看不清楚是谁,但黄某乙的头发比较长所以认得出来。他也跑过去用手里的木凳脚朝那名男子的身体敲打了三四下,然后扔掉木凳脚朝上龙乡方向逃跑,接着坐上卢某乙的面包车离开现场回村里。半路上因为卢某乙要转回去把村里的人接回来,所以他又换乘梁某丙的摩托车回家。第二天他跟其他人说起打架的事情才知道那名躺在地上的男子被送往医院治疗了。2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供称日21时许,他和卢某丙、卢某乙跟本屯的和塘造屯的兄弟在国龙酒店301、302包厢喝酒散场后下楼,他坐在酒店门口前面的一辆电动车上抽烟。这时有一名妇女过来说那辆电动车是她的,不让他坐在上面,之后他和那名妇女就吵了起来。接着有一高一矮两名男子走过来帮腔,问他是不是想打架,那个高个子男子还动手推了他一下。站在他旁边的梁某丁、黄某甲、梁某戊见他被欺负,就过来帮忙。梁某丁拿着两块砖头跟高个子男子打了起来,打了几下,梁某戊和黄某甲也过来帮他打那名矮个子男子。这时对方又有两个同伙过来打梁某丁,黄某甲和梁某戊见到后便过去帮梁某丁,于是梁某丁、黄某甲、梁某戊三人就和高个子男子及其两个同伙打了起来,梁某丁一个人跟那高个子男子对打,黄某甲、梁某戊各自跟一名高个子男子的同伙对打。那名矮个子男子打不过他,便跑到旁边拿了一根扁担打过来,敲中他的头部,流出了血。黄某甲见他流血便大声地对周围的兄弟喊:“我们的人被打了,我们打他们!”接着梁某戊过来帮他打那名矮个子男子,他顺势把那名男子手中的扁担抢了过来,然后朝对方打过去,但没有打中。这时,那名高个子男子把梁某丁追进了酒店大厅,追到一半就出来站在路边打电话。他拿着扁担过去往那名高个子男子的后背敲了一棍,把高个子男子打趴在地上,接着黄某甲、梁某丁、卢显成、梁某癸、梁某乙就过来打那名高个子男子,黄某甲手中还拿着砖头,梁某丁手拿着木凳子,还有其他几个人也过来打了几下,然后有人说再打就死了,于是都停下手,然后他往公路上跑,离开现场。2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供称日16时许,他跟本屯的和塘造屯的人在龙州县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301、302包厢喝酒,一直喝到21时许才结束,他和梁天合最后离开包厢。当他来到酒店门口时,听见同村的人正在议论说有其他村的人想打架,当时在距离酒店门口约5米的地方已经聚集着一群人正在吵架,旁边还站着几个女人。那群吵架的人当中有一个人手中拿着一根扁担。他就走过去看看情况,那名手拿扁担的男子旁边有一名男子见到他就喊他的绰号“阿仙”,他看那名男子很眼熟,但没认出来是谁。当时那名男子的同伙正和村里面的人争吵着,有人用手指着梁某丁说“刚才就是这个身穿青色衣服的男子最嚣张。”话刚说完,那名手拿扁担男子和身边的几个人就过去追打梁某丁,梁某丁被打后就往酒店大厅里面跑,几名男子也跟着追进去。旁边没有去追打梁某丁的两名男子当中有一个刚才喊他的绰号,应该认识他,所以他就过去握住其中一名男子手中的木棍,一边讲道理,对那两名男子说“既然大家都认识,就不要再打架了,有什么事好好商量。”那名手拿木棍的男子用力甩手中的木棍把他的手甩开,然后对他进行敲打,于是他也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周围的人也都加入打了起来,场面很混乱。他只是在斗殴的过程中用拳头回击,感觉是打到人的身体了,但具体打到谁、打到什么部位也不知道。然后他看见有一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双手还抱着头,接着他也被人用木棍打到后背倒在地上,旁边同村的人正和对方的人打着,他挣扎着爬起来就往上龙路口方向跑。在跑的过程当中,他回头看那名倒在地上的男子还没有站起来,旁边还遗留很多砖头和木棍。当他跑到上龙路口红绿灯时碰见哥哥黄某乙,然后就坐上黄某乙的摩托车回村了。25、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供称日21时许,他和本屯及塘造屯的兄弟龙州县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喝酒。他和梁某辛喝完酒后从楼上下来,到酒店门口时看见梁某丁、梁某戊正和一个彬桥乡男子吵架。彬桥乡男子旁边还有十个同伙在围观,梁某丁也有二十个同村的人在旁边看着。此时双方还没有打架,等他和梁某辛驾驶摩托车到加油站时双方才打起来,于是他让梁某辛看着摩托车,自己过去看看。他走到酒店门口附近时,看见梁某丁、梁某甲正跟一名彬桥乡男子抢一根木棍,然后梁某丁把木棍抢到手,反手打过去,但没打到,接着梁某丁又往旁边另一名高个子男子后背打去,把那名男子打倒在地上。站在旁边的几个彬桥乡的人看到这种情形马上向梁某丁冲过去。黄某甲好像认识这些彬桥乡的人,在那里喊着“不要打!不要打!”但拦不住。本屯的梁某甲等几个人见彬桥乡的人冲过来,也冲上前跟对方扭打在了一起。他站在旁边没敢上去帮忙,但看见有一个彬桥乡的人拿一根木棍要打梁某甲,就跑过去把那名男子抱住,在挣扎中两人都摔倒在地上扭打起来,混乱中他胡乱拳打脚踢,也不知道打中了谁、打中了什么部位,那名男子也用木棍捅他,两人打了一会就松开了。他从地上爬起来,发现自己头部流血了,于是让梁某辛送他去医院治疗。26、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供称日17时许,他在龙州县城北上龙路国龙酒店301、302包厢跟本屯及塘造屯的喝酒,后来喝多了就在包厢的沙发上休息。他醒过来之后就独自下楼想回家,当走到酒店门口时,见到梁某戊、卢某甲、梁某丙、梁某丁等人在门口。等他准备拿摩托车的时候,看见有几个人在追打梁某丁,其中一个人手中还拿着一条扁担。那几个人把梁某丁追进酒店大厅里面,然后在酒店门口被黄某甲拦住说话。之后梁某丁拿着两张木凳子从酒店门口出来追打刚才追赶的那几个人,然后打中其中一个人的头部,把那个人打倒在地上,他也跑过去朝那名倒地的男子大腿上踢了一脚,当时弟弟黄某甲、梁某丁还有其他人还在和对方打架,他就站在旁边等待接应黄某甲。打架结束后,他就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甲往村里跑,在半路上黄某甲又换乘王某某的面包车回家。他看见梁某乙的头部在打架中受伤了,黄某甲、梁某甲、梁某丁也受了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丁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收条和谅解书》,以证明其自愿赔偿被害人欧阳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人对被告人梁某丁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梁某甲对证人卢某乙、卢某甲、欧阳某丁、农某甲、欧阳某丙、欧阳某乙、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当时他被打晕了,还没有醒过来,他不知道被害人受伤的事情,也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以上证人及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被告人梁某乙对证人卢某乙、潘某某、农某甲、欧阳某丙、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他只是抱住那个拿扁担的人,被害人倒地被打的事情他不知道,以上证人及被害人的陈述不实。被告人黄某甲对证人卢某乙、潘某某、欧阳某丙、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他在劝架时被对方打,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以上证人及被害人的陈述不实。被告人梁某丙对证人卢某乙、欧阳某丁、农某甲、欧阳某丙、欧阳某乙、欧阳某己、欧阳某乙、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以上证人及被害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黄某乙对对公诉机关所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梁某丁对证人卢某乙、欧阳某丁、农某甲、欧阳某丙、欧阳某己、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他从酒店出来看见被害人倒在地上被其他人打,他才过去打了几下,以上证人及被害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辩护人黄龙飞对证人卢某乙、农某甲、欧阳某丙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证人欧阳某丙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尊重被告人梁某甲的质意见。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评判认为,虽然本案各证人证言之间对于案发过程细节上的描述具有差异,但均可证实案发当晚六位被告人在被害人倒地之后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重伤的事实,此事实亦有被告人的供述与之相印证,故对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梁某丁及辩护人黄龙飞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丁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残疾七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提出未参与殴打被害人欧阳某甲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的供述都对案发过程进行了叙述,充分证实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参与斗殴对欧阳某甲实施伤害致其重伤的事实,该辩解意见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黄龙飞提出本案应按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梁某甲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六位被告人在酒后情绪激化的情况下主动上前与他人互相斗殴,并无组织预谋,梁某甲与其他被告人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黄龙飞提出被告人梁某甲在庭审中只是对过程细节进行辩解并未否认犯罪、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甲虽然是自动投案,但在庭审过程中翻供,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否认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黄龙飞提出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故被告人应得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欧阳某甲酒后言行失当激化矛盾进而引发群体斗殴,具有严重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六位被告人主动参与互相斗殴,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某丁、黄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丙在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虽自动投案但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梁某丁积极赔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梁某丙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乙、梁某丁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二、被告人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四、被告人梁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五、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六、被告人梁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肖伟清审 判 员  黄立光人民陪审员  农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冬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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