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因为故意伤害如何获缓刑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己经结束能入党吗?

六旬老汉打伤八旬邻居领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广西法院网
六旬老汉打伤八旬邻居领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者:刘飞燕
韦华忠&&发布时间: 17:23:13&&&&&&&&日,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判处邓林鸿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来:只为看见邻居家有两块水泥砖与自家的水泥砖相像,鲁莽的邓林鸿在质问邻居无果后,竟用椅子将八十高龄的邻居打成轻伤。&&&&&&&&邓林鸿是马山县金钗镇人,今年已经60岁。日14时许,邓林鸿路过邻居黄庭家门前,看见黄庭的厨房处有两块水泥砖与自家建房用的水泥砖极为相像,于是邓林鸿便上前质问黄庭是否偷了其家的水泥砖,黄庭当场否认,便解释说是水泥砖是他家之前建厨房时剩下的。但正在气头上的邓林鸿根本就听不下邻居的解释,相反还认为黄庭是在为自己辩解,一怒之下,邓洪林竟操起身旁的一把木椅子朝黄庭劈头打去,八十高龄的黄庭躲避不及,情急之中举手格挡,致使左手臂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伴左侧尺骨中段、左侧桡骨下段骨折。经马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该损失已构成轻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林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林鸿适用缓刑。&第1页&&共1页编辑:见习编辑:徐杰&&&&文章出处:马山县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邮编:530028&&电话:2&&故意伤害罪至人轻伤一级判六个月缓刑一年重不重?_百度知道
故意伤害罪至人轻伤一级判六个月缓刑一年重不重?
不重,如果是没有赔钱的话,完全是赚了如果赔钱得了谅解,这是一个正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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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平华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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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崆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平华,绰号华华,男,回族,生于1974年2月15日。
1994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平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1999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平凉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
辩护人甘锋,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玉恒,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平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金英、书记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平华及其辩护人甘锋、白玉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8日晚,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已判刑)与被害人马金龙等人在本区广成路一啤酒摊酗酒中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马金龙持啤酒瓶打掉吴平华门牙,被他人拉劝并经崆峒公安分局柳湖派出所调解处理。
同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吴平华与秦新庄等人酗酒时因吴平华被打之事在电话中与马金龙相互辱骂,当得知马金龙在本区新民南路南苑小区后,21时许,被告人吴平华伙同秦新庄纠集马文智、马鹏军、杨振龙、马苏强、王景强、秦存喜、马隆生、王文刚、马彦江、苏振东(均已判刑)、马龙、马飞(均已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持军刺、木棒、钢管、砍刀等凶器,赶至新民南路南苑小区找马金龙了事。于此同时,被害人马金龙亦纠集李永强、马兴龙、赫建华(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持木棒、钢管在南苑小区西侧门口等候吴平华、秦新庄等人。见面后李永强上前呵斥并持棒抡打秦新庄,不让在其住所门口闹事,被告人马文智上前与李永强争执时,李永强持木棒击打,被马文智将木棒抓住,秦新庄即持砍刀在李永强身上砍击,致其倒地,后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杨振龙分别持砍刀、军刺,马鹏军、马文智、马苏强、马彦江、王景强、马隆生、马龙、马飞等人持木棒、塑料椅、拳脚殴打李永强和马金龙,马金龙一方的其他人见状四下逃散,被害人马金龙从南苑小区东侧门逃出,被随后追至的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杨振龙持砍刀、军刺砍刺,马鹏军、王景强、马苏强、秦存喜、马彦江、马飞等人亦持木棒、塑料椅、拳脚对马金龙进行围打。后被告人吴平华等人又乘车追赶李永强未果后逃离。被害人马金龙经送平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李永强逃至平凉武警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
认为,被告人吴平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平华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平华在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被告人吴平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辩解电话约架不是我,人是秦新庄叫来的,我叫马文智是去劝架,现场我没有动手打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偏重。
辩护人甘锋、白玉恒认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起诉书指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平华起主要作用&认定错误,被告人吴平华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①、被告人吴平华没有和马金龙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是秦新庄和马金龙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继而相约打架;②、当天打架的人并非被告人吴平华叫来,工具也并非被告人吴平华准备,吴平华只叫了马文智,目的是想让马文智帮着劝架;③、在李永强把马文智打了一棒时,被告人吴平华并未动手,混战开始才动手;④、被告人追出东门时,看马金龙已躺在地上,只用砍刀打马金龙两刀背;⑤、被害人马金龙的死亡并非被告人直接造成。3、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处罚。5、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8日晚,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已判刑)与被害人马金龙等人在本区广成路一啤酒摊酗酒中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马金龙持啤酒瓶打掉吴平华的门牙,被他人拉劝,当天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柳湖派出所调解处理。
2006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吴平华与秦新庄等人酗酒时因吴平华被打之事给被害人马金龙打电话辱骂,当得知马金龙在新民南路南苑小区后,被告人吴平华与秦新庄决定纠集人去找马金龙,并将此事告知马鹏军(已判刑)。马鹏军先后打电话纠集王景强、王文刚、杨振龙、马苏强(均已判刑)等人,告知要打架,来时带上工具。杨振龙即携带一把砍刀与王景强、马隆生(已判刑)赶来与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马鹏军等人汇集。后被告人吴平华与秦新庄等人又在南门什字找见马文智(已判刑),被告人吴平华与马鹏军在途经一西瓜摊时将一木棒折断各持一根,王文刚携带一把军刺与马彦江(已判刑)、马苏强及马龙(已行政处罚)亦相继赶到此处。晚8时许,被告人吴平华与秦新庄、马文智、马鹏军、杨振龙、马苏强、王景强、马隆生、马彦江、秦存喜(已判刑)、王文刚及马飞(已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持军刺、木棒、钢管、砍刀等凶器,前往新民南路南苑小区。与此同时,被害人马金龙将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等人要来打他之事告诉了在南苑小区门口下棋的李永强和马兴龙、赫建华(均已判刑)等人,马兴龙、赫建华即分别打电话纠集马哈三、苏文君、杨东升、李猛等十几人(均已行政处罚)赶到现场。后由马金龙出资马兴龙带人购得木棒、钢管等工具,分配到纠集在场的各人,马金龙、李永强各持一根木棒,马兴龙持一根钢管等待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等人。晚9时许,被告人吴平华等二十余人来到南苑小区西侧门口,李永强上前呵斥并持棒抡打秦新庄,不让在其住所门口闹事,马文智上前与李永强争执时,李永强持木棒击打,被马文智将木棒抓住,秦新庄即持杨振龙携带来的砍刀朝李永强身上砍击,致其倒地,后秦新庄、被告人吴平华及杨振龙分别持砍刀、军刺,马鹏军、马文智、马苏强、马彦江、王景强、马隆生伙同马龙、马飞等人用木棒、塑料椅子或拳脚殴打李永强和被害人马金龙,马金龙一方的其他人见状四下逃散,被害人马金龙从南苑小区东侧门逃出,被随后追至的秦新庄、杨振龙及被告人吴平华持砍刀、军刺砍刺,马鹏军、王景强、马苏强、秦存喜、马彦江、马飞等人亦持木棒、塑料椅子或拳脚对马金龙进行围打。之后,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马文智等十余人又乘车在城区追寻李永强未果后逃离。被害人马金龙经马兴龙等人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李永强当晚逃至平凉武警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
2011年11月6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柳湖派出所民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小西湖固原博物馆附近一巷道内将前去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吴平华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平华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及其作案时已成年。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南路南苑小区西侧入口巷道内,该处水泥地面上有滴落血迹和两团粘有血迹的卫生纸团。该中心现场延伸至巷道东侧一小便门以东的南苑路上,此处提取木棒两根,散落塑料椅残片,上粘有血迹,砖头一块。
3、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证实,马金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类刺器经右臀部刺入盆腔,刺破右髂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平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8月22日,同案犯秦新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杨振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马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马文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秦存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马隆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永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彦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景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马兴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文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赫建华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的处理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1月6日11时37分,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柳湖派出所民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小西湖固原博物馆附近一巷道内将前去网吧上网的吴平华抓获。
6、原平凉市人民法院(1994)平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平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7、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证明证实,1995年3月16日,被告人吴平华刑满释放。
8、原平凉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 1999年6月15日,被告人吴平华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
9、同案犯秦&&的供述证实,2006年7月31日晚在平凉市崆峒区南苑小区打架把对方马金龙打死了。我们这一方有我、马飞,又叫小马、马龙生、王景强、王文刚、大手、小禹、拜永刚、马宁、&唯&、小马、&鸭子&、秦存喜、别志龙、秦新广、马社目又叫马军、吴平华、小东、哈根、出租车司机,还有小马叫来的保安,小马叫来的四个碎娃,还有二、三个我不认识的。对方是马金龙、李永强、赫建华、马龙,还有20来个人我都不认识。这次打架前一个月左右,在柳湖派出所门口啤酒摊子上喝酒时,马金龙不知咋跟吴平华打起来,马金龙把吴平华的一个牙打掉,吴平华就跟马金龙结下仇。7月31日晚,吴平华和马金龙又在电话上说了些啥,还是为吴平华牙的事,最后就在南苑小区打架。打架那天下午,我和拜永刚、马宁、&唯&、小马飞、&鸭子&、秦存喜、别志龙、秦新广、马社目、吴平华、哈根、出租车司机、小马几个先到大秦街道吃饭,后又到拜永刚家喝酒,最后剩下我、小马、拜永刚、秦存喜、吴平华,吴平华说马金龙把他的牙打掉后,吃饭不方便,要解决这事,他把电话打给马金龙,不知说了些啥,吴平华又把电话给我,我骂他你给吴平华把牙补上,马金龙说他在南苑小区,叫吴平华去,吴平华不敢去,这时小马说他叫人,上去弄马金龙去,小马边说边掏出电话打的叫人,说这句话时我们都在拜永刚家外公路上,之后,马龙生、王进强、小禹、出租车司机就来。小马又给哈根打电话说,我们要和马金龙弄事去,哈根说他在南门什字有事,叫我们都上去,我们就坐车到南门什字。我和哈根、秦存喜、小马、马龙生、吴平华,还有谁一起走着,在新民路口,见王文刚、大手、杨正龙、&保安&也在,还有小东和他领的四个碎娃,他们也去南苑小区,走到新民路口,哈根还给马金龙打电话,我们这一伙全都跟上去南苑小区。我拿了一把砍刀,马龙生拿一把砍刀,马社目拿一把砍刀,小马拿了个木棒,王进强拿一根钢管,秦存喜拿一个塑料凳子,小禹拿一把刀,吴平华拿一把双刃尖头长刀。我的刀是在南苑小区王进强给的,其他人我不清楚。在新民北路,小马打电话叫人时还说把工具拿上。李永强、马金龙拿的木棒,马龙、赫建华拿的钢管,对方其余人都拿的工具,不是木棒就是钢管。当时我和哈根、吴平华在前面走,到南苑小区内麻将室门口,见李永强他们提的木棒站着,我们一到,李永强啥话没说先朝我头打一棒,我一躲打在我的左胳膊上,我往后一躲他又骂,让我朝出走。哈根就给李永强说:&你要打就打我,朝我头上打&,李永强又朝哈根头上一棒,哈根把棒抓住没打上,我就从怀里抽出砍刀朝李永强左肩膀剁一砍刀,李永强就把抓棒的手松开,马龙生、马社目提的砍刀剁李永强,把李永强剁倒,打李永强的同时,小马拿的木棒,王进强拿的钢管,吴平华拿的刀,小禹拿的刀,还有谁我忘了,几个围住打马金龙,马金龙朝东跑,这几个追上出去,李永强也翻起朝东跑,我们在后面追李永强,追出东门外李永强不见了,道道里马金龙在地上睡着,小马拿木棒,王进强拿钢管,秦存喜拿的塑料凳子,小禹拿的刀,吴平华拿的刀,小东和他领的碎娃,几个围住打马金龙,我就挡秦存喜几个,说再不要打了,再打看打死了着。我没有打马金龙。我把这几个挡了后,哈根、小马说追李永强,我们都跑出去追李永强。我出去后,马金龙已经在地上趴着,小马、王进强各拿的木棒、钢管抡起朝马金龙身上打,秦存喜拿的塑料凳子在马金龙身上打,小禹拿的刀剁,吴平华拿的刀戳没戳我没看下,他还用脚踏还骂。我拿的砍刀一直在哈根叫来的车上放着。
10、同案犯马&&的供述证实,2006年7月31日晚,在崆峒区新民南路南苑小区打架我们这一方有我、别志龙、马军、秦新庄、马鹏林、秦存喜、&华华&、马飞、拜永刚、马龙生、王文刚、&大手&、&牛娃&、&虎虎&、秦放、晓军、王景强,还有我不认识的几个瘦高个、马宁、唐鸭子。我只认识对方的李永强、马金龙、赫建华、马龙、马宝军,还有我不认识的,共20来个人。新庄说马金龙在南苑小区电话里骂他,叫去看一下,我们当时刚好在一起,就去了南苑小区。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和拜永刚、新庄、小马、华华、马飞、秦存喜几个在拜永刚家喝酒,马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别志龙在南门什字红旗街东口游戏室玩游戏与老板发生矛盾,叫我说和一下。新庄、小马、&华华&、马飞、秦存喜、拜永刚也来,这时,&牛娃&给我打电话,我说在南门什字,在&忠华手抓&楼下碰到&牛娃&、&虎虎&、秦放、晓军,我这一伙全都朝下走。我准备回&水月年华&睡觉去,到新民路什字,新庄让我先回,他们去干个啥,我问啥事,新庄说,马金龙在南苑小区打电话骂他,他去问一下。这时,王进强也来,谁叫的他我不知道。新庄领的我们朝南路走,从南苑小区进去后,到麻将馆门口,我见李永强、马金龙,还有5、6个不认识的在一起坐着。我们刚到马金龙几个跟前,李永强提的钢管,啥话没说就在新庄胳膊上打了一下,说我今天把你打死呢,还喊赶紧往出走,从楼道就跑出来,赫建华、马龙、宝军,还有一、二十个小伙,赫建华提的砍刀,马龙提的钢管,宝军拿的军刺,其他人都拿的刀、钢管、木棒,每人都拿的工具。马龙从后面抱的我,李永强又在马宁脸上打一钢管,把脸打烂,马金龙把小马打了一钢管,这时我让马龙把我放开,李永强拿钢管朝我头砸下来,我左胳膊一挡,右手抓住钢管,新庄拿砍刀在李永强胳膊上砍一刀,把李永强砍倒,把我也带倒,我们谁又拿塑料凳子在李永强身上打了一凳子,马金龙带头往东跑,对方一伙在前面跑,我们一起的都在后面追的打,都往东门跑出去。听见东门外打架的声音,新庄还喊:&不敢打了,再打就打死了&。我和马龙生、王进强出东门后,见地上躺着一个人,我问谁,新庄说是马金龙,跟前还站着&华华&几个,有几个往出跑。新庄提了个刀,&华华&拿刀吗钢管。新庄说马金龙好象没气了,我就往道道外跑。马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追到十里铺。新庄打电话说马金龙好象死了,我和新庄、&华华&、别志龙、小马、王景强当晚逃到北塬上,租车跑到银川。从泾河滩往北塬走时,有四把刀,除我和小马外,其余四人一人一把,新庄的刀上有血。
11、同案犯杨&&的供述证实,那天晚上8点多,我在我奶奶家门口坐着,马飞(马鹏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多拿几把刀往新民北路走,打宝军(十里铺的苏宝军)去,我说我只有一把刀,挂电话后就给王景强打电话,问马飞叫上和宝军打架,他去吗?王景强说他去,并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在新民北路。打完电话,我到家里取上单刃月牙形砍刀,坐出租车到新民北路十字碰见王景强、马隆生,就把他们叫上一块到新民北路阿语学校门口看见马飞和一帮人在一起,我们就下车。我到新民北路时见马飞和新庄、花花、小于、小秦、马军在一起,花花腰里别了个军刺(单刃窄长刀),下车后王景强把我的砍刀提在手里,再的人我没见拿啥。我、王景强、马隆生之后还来了别志龙,没有拿啥。他来后,我们往出走,马飞、新庄一直给哈根打电话不知道说啥,走到新民北路十字一个西瓜摊,马飞和小秦把西瓜摊上一个木椽折断,马飞拿了半截,还有谁拿了半截我记不清。新庄和马飞喊着往南门什字走,我们坐出租车到南门什字,又来了&大手&、王文刚,还有些不认识的人。在等人过程中,马飞给我一把军刺,我就拿上。哈根说领上我们到&水月年华&耍,往下走时看见我从家里拿的砍刀拿在新庄手里。走到新民路半坡,新庄不知接了谁的电话,两个人在电话上骂,之后马飞又打过去和对方骂,走到新民路,新庄、花花带头往新民南路走,哈根也跟上,我们一群人都跟上往新民南路走,新庄、花花领上我们进了南苑小区,我走的远在后面,新庄和花花先进去不知让谁给打了,他们两个躲到人后面,哈根就撑到头里,我们围上去。我见对方李永强拿了一个木棒,马龙好象拿了一把刀,苏宝军拿的洋镐,一块也有十几个人,李永强骂着往出滚,还跑到我家门口闹事来了,并让新庄往出站。哈根说你要打就打我,再不要打我的兄弟,激的李永强打他,李永强用木棒打哈根让哈根抓住,新庄喊你再打谁还打哈根,兄弟们打。边喊着和花花两个一人一把刀就朝李永强砍去,我从王文刚手夺过军刺也上去砍李永强,&大手&不知从哪里拿的木棒,马飞、王景强也拿的木棒朝李永强身上乱打,我还看见碎马飞拿的木棒,苏小东和谁拿的啤酒摊上的塑料桌朝对方打过去,几下就把李永强打倒,李永强一倒地对方的人吓的跑开,李永强从地上爬起来跟上往东面跑,花花和新庄喊了一声追,他们两个在最前面,我们这些在后面跟着追了出去。我朝李永强脊背上砍了一刀,后头不知谁一棒打到腿上把李永强打倒,李永强爬起来就跑,我再没砍上。我能记起来的就是新庄的砍刀、花花和我的军刺,&大手&、马飞、王景强、碎马飞拿的木棒都朝李永强打。李永强那面的人跑到南苑小区东面的墙跟前,墙中间有个口子窄的很,人挤不出去,被我们追上,我挤出那个墙口子看见苏宝军在我前面跑,因为我和苏宝军有仇,就喊他站下,他回身就朝我打了一棒,我用刀一挡把刀震飞,我提下半截刀继续往前追,追了几米我见一个人腰弯着,用手捂脸,跟前围的人多,新庄拿的砍刀,花花拿的军刺,&大手&拿的木棒,马飞拿的木棒,碎马飞好象拿钢管,马苏强拿的啥我记不清,小于拿的木棒,王景强拿的啥记不清,都朝那人身上乱打,我撵上去朝那个人脊背上剁了两刀,踢了两脚。后来马飞喊的让追李永强,我们就先后从那个道道里面跑出来追到解放南路大坡没追上,我和碎小马、马苏强、&大手&,还有谁我记不清几个人挡了一辆出租车追到三角城没有追上李永强。我跑到气象站那里碰见王文刚,他说把人打死了。
12、被告人吴平华的供述证实,我们打架的原因是,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秦新庄、马文智还有几个碎娃在西寺街喝酒时碰见了马金龙、李林、于木沙、还有一个碎娃我不认识也在喝酒,喝酒时因我和李林说话不和,被马金龙朝我嘴一酒瓶把我前门牙打掉了,我们把马金龙踏了几脚。2006年7月31日我去摆永刚家时,碰见了秦新庄,马文智、秦存喜、马鹏军、王景强还有一个开出租车的碎娃都在摆永刚家,马文智给大秦街道一伙子办了个事情,这个小伙子要招待马文智,马文智叫我们都去,我们一共7个人坐了两辆车去大秦乡街道喝酒,喝完酒马文智、秦存喜和开出租车的碎娃都走了,剩下我和秦新庄、马鹏军、王景强、摆永刚继续到摆永刚家,秦新庄给马金龙打电话,打完对我说,&马金龙把你牙打掉的事情,马金龙把我骂了,让我去新民南路,他要我的命。&我说你再不要惹事,再惹事我就回家,秦说你要回就回,我就往回走,刚走到崆峒大道和新民路十字交叉处,秦新庄坐的出租车和马鹏军、马隆生、王景强来到我跟前说,&为了你的事,马金龙叫的李永强在新民南路等我要打我,你不管,你够朋友吗?&并说:&你认识马文智,你和马文智他哥关系好,我给马文智打电话,马文智认识李永强,现在南门十字,咱们叫上他去把这些事情了了。&我们5人去南门十字找马文智,在车上秦新庄给他认识的人打电话叫人,马鹏军也打电话叫人。马文智先对李永强说你都有两岁了还打什么架,李永强说你碎娃管什么事,叫他手下的人把马文智&架了&,马鹏军在旁边骂马金龙,被马金龙一棒,秦新庄用砍刀朝李永强头部砍了一刀,当时李永强躲了,刀不知道砍到哪了。李永强跑了,马金龙也跟着跑了,秦新庄手拿砍刀追李永强,马鹏军手拿木棒追马金龙,我在马文智手下的一个叫马永伟的手里要了一把砍刀也追的打李永强,没有追上,看见马金龙在地上趴着,我就用我手中的砍刀也朝马金龙的身上砍了两刀,马飞也追来手持木棒朝马金龙的身上打两木棒,马金龙就求饶。秦新庄在前面喊我,说李永强在前面跑不动了,让我快追,我和马鹏军、马飞、秦新庄、王景强就追李永强,没有追上。得知马金龙死亡的消息后我和秦新庄、马文智、马鹏军、王景强、别志龙六人连夜去银川市,到了银川后我和秦新庄、别志龙一路去了兰州市,马文智和马鹏军、王景强就留在了银川市,我和秦新庄又去了乌鲁木齐,到乌鲁木齐后我们各走各的,我在乌鲁木齐打了一年工,到吴忠市又打了一年后,后又到固原市把我抓获。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平华与被害人马金龙因琐事发生矛盾已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在与秦新庄等人喝酒过程中,再次提起宿怨,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马金龙死亡、李永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平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平华曾与被害人马金龙因琐事被打之事告知秦新庄,在秦新庄等人纠集他人持械要与被害人马金龙等人殴打过程中,不仅不阻止秦新庄等人的犯罪行为,而且自己也积极参与,并持械砍击被害人马金龙,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本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平华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在侦查、庭审中,被告人吴平华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平华在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意见,符合量刑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予采纳。被告人吴平华辩解电话约架不是我,人是秦新庄叫来的,我叫马文智是去劝架,现场我没有动手打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偏重。辩护人甘锋、白玉恒认为:起诉书指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平华起主要作用&认定错误,被告人吴平华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①、当天打架的人并非被告人吴平华叫来,工具也并非被告人吴平华准备,吴平华只叫了马文智,目的是想让马文智帮着劝架;②、被告人追出东门时,看马金龙已躺在地上,只用砍刀打马金龙两刀背;③、被害人马金龙的死亡并非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查,秦新庄因被告人吴平华被打之事打电话辱骂被害人马金龙并言称要打马金龙,后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马鹏军、马文智等人纠集秦存喜、马彦江等二十余人前往南苑小区找马金龙。当得知被害人马金龙在新民南路南苑小区后,秦新庄、被告人吴平华决定纠集人去找马金龙,并将此事告知马鹏军,马鹏军先后打电话纠集王景强、王文刚、杨振龙、马苏强等人,告知要打架,来时带上工具。杨振龙即携带一把砍刀与王景强、马隆生赶来与被告人吴平华及秦新庄、马鹏军等人汇集。被告人吴平华与秦新庄等人又在南门什字找见马文智,马鹏军与被告人吴平华在途经一西瓜摊时将一木棒折断各持一根,王文刚携带一把军刺与马彦江、马苏强、马龙相继赶到此处,并于晚8时被告人吴平华与秦新庄、马文智、马鹏军等二十余人前往新民南路南苑小区。秦新庄证实打李永强的同时,小马拿的木棒,王进强拿的钢管,吴平华拿的刀,小禹拿的刀,几个围住打马金龙。同案犯马文智证实新庄拿砍刀在李永强胳膊上砍一刀,把李永强砍倒,我们谁又拿塑料凳子在李永强身上打了一凳子,马金龙带头往东跑,对方一伙在前面跑,我们一起的都在后面追的打。我和马龙生、王进强出东门后,见地上躺着一个人,我问谁,新庄说是马金龙,跟前还站着&华华&几个。新庄提了个刀,&华华&拿刀或钢管。同案犯杨振龙证实,我到新民北路时见马飞和新庄、花花、小于、小秦、马军在一起,花花腰里别了个军刺。追了几米我见一个人腰弯着,用手捂脸,跟前围的人多,新庄拿的砍刀,花花拿的军刺,&大手&拿的木棒,马飞拿的木棒,碎马飞好象拿钢管,马苏强拿的啥我记不清,小于拿的木棒,王景强拿的啥记不清,都朝那人身上乱打,我撵上去朝那个人脊背上剁了两刀,踢了两脚。被告人吴平华的供述证实,我在马文智手下的一个叫马永伟的手里要了一把砍刀也追的打李永强,没有追上,看见马金龙在地上趴着,我就用我手中的砍刀也朝马金龙的身上砍了两刀。被害人马金龙在得知秦新庄等人要来打他时,虽然纠集人员、购买器械准备斗殴,但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在本案起因上无过错。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吴平华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余意见可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意见如下:
被告人吴平华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常瑞林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李旭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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