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工合同期内辞职单位起诉派遣工还是起诉劳务保障公司

市总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阳泉总工会
市总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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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总要求,全市各级工会从地方实际出发,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和生产一线,特别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系列报道等形式和微博、社交网络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手段,对《暂行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使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完整准确地理解《暂行规定》的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依法用工、依法维权;要认真研究和分析《暂行规定》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预判劳务派遣用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关注过渡期内重点地方和重点企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和企业用工发生的变化,积极主动向人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表达工会立场和意见、建议,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好工会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等相关内容为重点,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密切关注劳务派遣用工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解等处理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强化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和法律援助工作,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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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能被用工单位无理由辞退吗,已在本单位连续工
江苏-南京&11-13 13:30&&悬赏 0&&发布者:短信用户 & 回答:(1)
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能被用工单位无理由辞退吗,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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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直接向用工单位辞职有效吗?
&&&&&&& 案例:
&&&&&&& 日,徐女士经浙江金乐公司面试后,与浙江锦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由浙江锦华劳务派遣派遣至金乐公司工作。日,徐女士向浙江金乐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辞职通知函》,称&由于家有急事,本人提出于日向公司辞职,请公司在日前安排人员进行业务交接,并请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浙江金乐公司于当天收到通知后,仍然安排徐某继续工作。日徐女士经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于当天向浙江金乐公司邮寄《撤回离职报告》,说明&本人误导之下违背自己的心愿写下了离职报告,本人现在提出《撤回离职报告的函复》。&但是浙江金乐公司随后向徐某发出通知称:&《辞职通知函》我公司已于日收悉并已生效,你于日提出的撤回离职报告的申请我公司不予接受&,并同时向徐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通知徐某双方合同将于日解除。
&&&&&&& 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徐某认为虽然自己提出辞职,但是在公司批准之前是不生效的,况且公司还没有安排自己做离职交接,因此自己还没有离职,况且自己已经怀孕且向公司发出《撤回离职报告》,依法应当保护怀孕女工的合法权益,双方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浙江锦华劳务派遣公司和浙江金乐公司认为,徐某已经提出辞职,不需要经过公司批准即已生效。且公司是否安排员工离职交接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混淆,因此徐某发生的《辞职通知函》已经生效。
&&&&&&& 争议焦点:
&&&&&&& 劳务派遣的员工单方向用工单位辞职能否作为判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评析:
&&&&&&&&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务派遣员工辞职行为的有效性问题。
&&&&&&&& 首先,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辞职是一种由劳动者发起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中辞职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界定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无理由辞职行为。另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特殊辞职行为。而本案中,徐某的辞职行为显然属于非因法定事由的无理由辞职行为。
&&&&&&&& 其次,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基本要件,但是在辞职程序、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批准、辞职风险管理方面却语焉不详。《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工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该《复函》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由此可见,徐某提出的《辞职通知函》并不需要公司批准,且徐某已经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辞职,因此其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是否是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因此,劳动者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是否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不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 再次,劳动法律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都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由此可见,徐某可以单方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 最后,徐某提出辞职的对象是浙江金乐公司,即徐某从事具体劳务派遣工作的用人单位。而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其用人单位,也就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发出才能达到辞职的法律上不生产世纪辞职的法律后果。所以,徐某直接向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提出辞职是无效的。
但是在劳务派遣的管理实践中,劳务派遣工往往和劳务派遣单位并没有建立经常性联系,而劳务派遣单位也仅仅是通过书面文件对劳务派遣工进行管理。这就会造成员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渐渐疏远,甚至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管理上,细化法律文件、在员工提出辞职时将其辞职对象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以避免造成纠纷。
[责任编辑: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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