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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纪严于法 实现纪法分开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10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发布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违法”二字;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公布了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腐败案剖析。王有明素有“工作有能力、有魄力”“工作成绩突出”等赞誉,曾获得全省乃至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种荣誉。但是,这样一位“荣誉满身”的干部,却从收受土特产开始,一步步发展到收受保暖衬衣、毛衣、千元礼金,直到最后收受巨额煤矿干股,落了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下场。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然而,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特别是原《条例》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由之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相关监督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小纪不执、小错不管、小病不治,使得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大片无人过问的开阔地带,导致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式运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首先要解决纪法重叠、纪法混同的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均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其中《条例》共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如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的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在删除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增加完善了若干条款,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比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了,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了,这样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了。”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恰如其言,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高波表示,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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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分开后对党员违法行为还怎么“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 发布时间: | 点击: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实现了纪法分开,删除原《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从法规内容上使“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但由此也引起一些人的疑虑,这是不是意味着党组织只管纪律问题,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管了”?会不会出现“以纪代法”的现象,也就是说党员干部明明已经违反了法律却只给予纪律处分就了结了?
  这些都是亟需澄清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大家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解和信心。
  实行“纪法衔接”,对党员违法行为“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澄清这些问题,须搞清楚为什么要“纪法分开”。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是基于对“破法者必先破纪”现象的总结,体现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比普通公民更高而做出的一种制度设计。它要求对违法的党员必须先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这样,既可以改变把法律底线作为党员的行为底线、对党员要求过低的状况,也可以加重对违法乱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党纪国法双重惩罚。
  而要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必须避免“只管纪律不管违法”或“以纪代法”两种现象。
  这就需要强调常常被人们忽略的《条例》的另一大亮点——“纪法衔接”。除了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条例》还专门设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对如何“管”党员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比如,对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于酒后驾车等虽然有违反刑法规定,但因没有造成事故后果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等。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近日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但是,应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具体情况的存在很容易造成纪法衔接的“空当”。比如,党员触犯法律后,直接被司法机关逮捕,纪检机关或不知晓或无法判定其违纪情况而未及时启动党纪处分程序;纪检机关将违纪的党员移送司法机关后,因尚未完全、准确界定其行为,暂时无法做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决定,等等。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的“带着党籍进监狱”的尴尬事件。对此,《条例》明确,党员只要被依法逮捕,党组织就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作为党员的权利,比如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随后再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决定是恢复其党员权利还是给予其何种党纪处分。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仅如此,在实践层面也有工作机制作保障。比如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互通、行为界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努力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
  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构成要件是“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那么,会不会出现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只受到纪律处分,而不被法律追究的“以纪代法”问题呢?
  当然不会。否则还怎么“全面从严治党”!《条例》第四章第30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些违法行为未必会受到纪律处分;也有些违法行为只受到纪律处分却没有受到法律惩罚,而这些情形却又“合法合规”,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除了刑法所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外,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闯红灯、违章停车,出入海关携带超重的化妆品等。对于这些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条例》明确,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构成要件,才会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其中,第四章第29条规定:“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比如,虽然违章停车,但党员按照相关规定正常接受了处罚,则不一定会受党纪处分;但如果违章停车却拒不服从管理,导致交通事故等“影响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将面临纪律处分。
  至于违法行为只受到党纪处分却没有受到法律处罚的情形,那是指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因为涉及金额小而够不上立案标准。张军指出,对于这类行为,“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条例》第四章第32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见,《条例》实现纪法分开后,不会“只管纪律”,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管了”,也不会“以纪代法”,反而通过更加明确的条款规定,加强了纪法衔接,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是对党员干部的更严管理和更高要求。“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张军表示。平顶山用“纪挺法前”严管党员干部
清风中原行
本报讯(记者马禄祯)长期以来,对违规违纪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特别是“小节”问题往往被忽视,导致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违法不得了,违纪事很小”。
党内法规制度很多,一部党章、两个准则、七个条例,还有400多项规范性文件,很多基层党员干部不清楚具体规定。
“基于上述现状,在认真研究和梳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础上,针对平顶山市、县、乡、村党员干部最容易出问题的方面,按照纪法分离、易学好懂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实施办法》。”平顶山市纪委书记陈敬如8月18日介绍了这个《实施办法》出台的初衷。
7月9日开始在平顶山市实施的这个文件,全文仅有5章19条,虽然简短,但要素齐全。它围绕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等十个方面,提出“十个严守”、“十个禁止”。
其中,《实施办法》中的第一条中要求,
“严守政治纪律,坚守理想信念”、“禁止背离信仰,歪曲党史”,就是针对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理想信念动摇、口无遮拦、随意调侃党史和革命英雄”等现象而出台的。
《实施办法》还建立健全了教育预防、问题发现、查办处理、监督制约4项机制,并明确规定了6种一律从严问责的情形;“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问题高发频发,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即在从严问责之列。
《实施办法》受到平顶山广大党员干部的好评。新城区滍阳镇党委书记周阿军说:“‘纪挺法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这既是对组织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个人负责。”
随着《实施办法》的实施,平顶山严肃查办了一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舞钢市连续查处失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案件4起,涉及科级干部6名,其中有3名为重要岗位的“一把手”。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有94.5%的平顶山民众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党风政风有明显改变或有所改变,突出的变化是“工作态度变好了、工作效率提高了”、“深入基层为群众办实事的多了”。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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