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司法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哪些人员直接入额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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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改革试点:85%检察人力将直接投入办案
22项配套制度,聚焦上海检察改革五大试点,以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为突破口,涉及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推动各级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昨天,《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原则通过,标志着上海检察改革先行试点启动。
“五位一体的顶层设计,带有基础性和根本性,改革力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上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说。
职业化,检察机关人员细分三类
今后,本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将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配置比例分别为33%、52%、15%,突出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三类工作人员这样定义:检察官,指各级检察院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员额比例设定,85%检察人力资源将直接投入办案工作。改革实施后,全市各级检察院对新进人员实行严格的分类招录、分类管理制度,不再新任命助理检察员,新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信息技术人员不得转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
一整套“选任”、“遴选”和“公开选拔”制度,力争将优秀人才留在一线。据悉,检察官今后主要从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检察官助理任职满5年,可以择优选任为检察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此外,检察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
长期以来司法人员视同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将在这次改革中颠覆。上海将实行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管理,由低到高分为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三类,依次设置四级至一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高级检察官,以及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官等级升降,采取“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检察官的薪酬待遇,以后逐步过渡到专业职务序列薪酬,合理拉开不同等级之间的收入级差。
责任制,检察官终身对案件负责
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上海检察改革的另一亮点。今后,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将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三种办案模式,在主任检察官组织下依法行使检察权。此外,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应编入办案组织担任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员额按照本院检察官总数1/3确定。
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主任检察官保障办案质量的主要方式是审核,但不能改变检察官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今后,本市各级检察机关将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效率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定期评查,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等级晋升、奖惩等重要依据。实行“谁办案、谁负责”,严格执行高检院错案追究条例,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加大对司法办案的外部监督,扩大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案件的范围,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专项监督。
“去地方化”,探索统管人财物
上海检察改革的“去地方化”探索,涉及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改革后,全市检察官的统一管理由市检察院负责。区县检察院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经市检察院检察官遴选
(惩戒)工作办公室选任,并经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级院检察长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建立经费统一管理体制。根据区县检察院机构人员管理体制的调整,将各区县检察院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
建立资产统一管理机制。
改革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人员分类管理
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突出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检察官等级升降,采取 “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办法
薪酬待遇以后逐步过渡到专业职务序列薪酬,合理拉开不同等级之间的收入级差
人、财、物管理
全市检察官的统一管理由市检察院负责,建立经费统一管理体制、资产统一管理机制
本报记者 栾吟之
[责任编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全文)
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
  1.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2. 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3. 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规范检察行政事务管理职责,确保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活动服务于检察活动。
  4. 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5.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6. 全面落实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机关统一纳入国家检察管理体系。
  7. 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8.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9. 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10.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11. 建立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12.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
  13.建立完善专业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建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提高检察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制定实施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完善以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运行体系、课程体系、师资体系、管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三)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
  14.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改革和完善执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
  15.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研究制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指导意见,明确设置标准,整合相关职能,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内设机构体系。制定派出检察院管理办法,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
  16.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升级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提升检察业务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
  17. 推动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推动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18. 加强查办职务犯罪规范化建设。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19. 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建设。推进侦查、预防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预防信息系统,与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等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20.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
  (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21.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22.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健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23.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规范取证程序,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24. 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25.完善羁押、刑罚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和强制医疗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配合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配合立法机关,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
  26.完善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机制。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建立完善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建立刑事案件管辖争议快速协调处理机制。
  27.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民事抗诉的适用对象、标准、程序和效力。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细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
  28.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推动扩大司法监督的主体范围,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完善相关法律,为受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29.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30.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31.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移送案件标准和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32.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完善检察机关信访受理、办理、督办、息诉化解、终结退出、责任追究、源头治理等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与其他政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33.完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34.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增强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案例指导的方式和效力,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选用标准、发布程序及编纂、废止机制。
  (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35.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上级检察院依法对下级检察院实施领导的途径及方式,严格区分内部行政管理权与检察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界限。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检察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
  36.配合完善强制执行和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配合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强制执行法。
  37.强化纪检监察、检务督察。健全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防范违法办案等监督机制,加快完善检察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8.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形成检察机关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尊重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对律师提出的申诉、控告,及时审查办理,纠正妨碍、侵害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39.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40.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完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建立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网上申请预约工作。建立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制度。
  41. 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前提下,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增强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建立法律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完善法律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完善生效法律文书网上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生效法律文书。健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42.完善意见收集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探索金融、知识产权、税务、环保等专业人才参与相关案件咨询论证工作,建立完善专业人才辅助办案、专家咨询制度。完善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化检察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顾全大局,坚决摒弃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改革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改革规划要求。高检院成立以曹建明检察长为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进。各省级检察院要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推进改革的能力建设,凡重要改革举措都要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三)有序推进,注重实效。深化检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等关系。注重改革的协同性,对于关联性强的改革措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要强化督促指导,及时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增强改革的实效性。对已出台的改革措施要认真落实,适时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总结梳理,巩固改革成果。
  (四)严肃纪律,正确宣传。深化检察改革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自上而下进行,积极稳妥推进,不得各行其是。凡试点改革项目,应按规定层报高检院批准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严肃检察改革宣传纪律,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省级检察院对检察改革的宣传要严格把关,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的改革事项或改革试点项目的宣传报道,要层报高检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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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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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进入议事日程
司​法​改​革​:​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进​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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