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本村不分动迁安置房房可以享受货币动迁安置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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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峰与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93号
原告杨文峰,男,汉族,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孔容,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君,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启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林,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峰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日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峰委托代理人王孔荣,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朱林、刘婷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峰诉称,2007年7月,因海湖新区建设需要,原告和其父亲杨国元共有的位于彭家寨198号2层,面积831.17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其中含有原告房产350平方米)被拆迁。原告委托父亲和海湖拆迁安置指挥部于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和父亲获得货币补偿。日,彭家寨村委会在分配安置房的公告中有&在彭家寨居委会、派出所无户口但在本村有房产每户享受125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并应先交百分之四十房款42000元&的分房条件。原告经村委会审查符合购买安置房的条件,并于日缴纳125平方米80%的房屋购房款及24300元宅基地款。但在安置房建成后,被告却单方将按每平方米840元房屋价购买125平方米房屋变更为原告有权享受购买125平方米房屋,其中50平方米以840元/平方米购买,剩余75平方米按3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告之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利益,现要求被告按840元/平方米价格给原告安置125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原告杨文峰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的户籍状况,原告系彭家寨村农转非户口。
2、西宁市人民政府111号文件(第8条第2项),彭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日通知,彭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日会议决定,证明原告系本村村民,农转非后仍有权享受安置房。
3、委托协议1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1份,证明杨文峰委托杨国元处理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村198号院内房产350㎡拆迁安置事宜,原告有权享受安置房。
4、收据2份,证明原告已按照要求缴纳了125㎡拆迁安置房的部分房款和宅基地款。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状中诉求是要求被告履行安置房买卖合同,但原、被告间并未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且安置房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安置房不能进行买卖,故原告该诉求不能成立。至于其经法庭释明后将诉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依照840元/平方米安置原告125平方米住房一套&的诉求,依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文件规定原告父亲一家已按照一户6人,人均50平方米,安置住房300平方米,原告并不属安置人员。另被告日分房通知未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程序违法,内容无法律效力。原告依据该通知内容要求按照840元/平方米享受125平方安置房,没有法律依据。现经审查原告不符合享受安置房的条件,被告当初在尚未确定安置人员范围之情形下依照全村每户所报人员数预收取的原告房款,可以包含利息退还原告。综上,原告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彭家寨村委会就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西宁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号文件、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指挥部《关于居民享受安置用房人员范围的补充意见》城西海指字2007年(15)号文件、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指挥部《关于妥善安置彭家寨村居民的通知》城西海指字2013年(26)号文件、西宁市城西建设局日通知,西宁市城西区审计局《城西区审计局关于对城西区农村保障性住房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决定》西审决(2012)02号审计决定书,证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西宁市人民政府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限定了彭家寨村可以依法享受拆迁安置房的人员范围、购买方式和价格,原告并不在安置人员范围之内,且审计局已经下文要求追回已经发放给原告的住房补贴;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杨国元系父子关系。后因原告考学户籍被迁出,工作后落户于西宁市彭家寨派出所。原告父亲杨国元在彭家寨198号拥有2层,面积为831.17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该房产因海湖新区建设在2007年7月需要进行拆迁。杨国元于日与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杨国元同意其位于彭家寨198号2层住宅(建筑面积:面积为831.17平方米)由西宁市城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拆除,指挥部依照西宁市宁政(号文的原则对杨国元住宅面积依照每平方米560元进行货币补偿,计元,除以上费用外,另行支付搬家补助400元、院落附属物1000元,过渡费19200元(8人,每人每月200元),猪圈600元(2个,每个300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600元,以上共计元;杨国元应在日腾空房屋交付指挥部拆除,指挥部在验收完毕后结清补偿款。协议签订后,杨国元依约腾空房屋并一次性领到货币补偿款元。后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按照西宁市海湖新区总体规划将所拆迁各村村民异地建设新村进行安置,被告安置新村被安排在109国道以南进行建设。各村依照海湖拆迁指挥部文件划分的职责进行安置新村的建设及安置房的分配工作。日被告张贴加盖有彭家寨党支部、彭家寨村委会公章的分房通知,内容为:1、新增人口的截止日期为日;2、享受新村安置人员是日以前的实际现有人口;3、在本村有户口、76年有自留地、96年有土地的出嫁女,在本村必须有户口三个条件占到两个条件的享受50平方米,超出的2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2000元收款,在本村有户口,独门独院的出嫁女享受人均50平方米,出嫁在本村的出嫁女只能享受50平方米;4、家中没有儿子的招女婿,包括子女均享受50平方米,必须有结婚证;5、本村再婚媳妇的丈夫,有结婚证的人享受50平方米;6、在校大学生、服役的军人、服刑的人员均享受50平方米;7、离婚、丧偶的改嫁媳妇不享受安置,其子女在本村有户口的享受新村安置50平方米;8、离婚、丧偶的未改嫁媳妇在本村有户口、有房产的享受安置50平方米,娶进的再婚媳妇有结婚证享受安置50平方米,无结婚证不享受,带进的子女不享受安置;9、居民户在彭家寨居委会、派出所有户口而且有房产人均享受50平方米,在彭家寨居委会,派出所无户口,但在本村有房产每户享受125平方米一套,居民户的宅基地以0.3亩为标准,多退少补;10、独生子女另外享受50平方米;11、出嫁女、居民户、独生子女全部在西片区安置;12、户口在本村的独身老人,子女在外工作,房子在75平方米和125平方米中选择一套;13、东片区每人安置25平方米,每户8人(包括8人)100平方米的安置2套,5人至7人每户安置125平方米1套、4人每户安置100平方米的1套、3人每户安置75平方米的1套、2人100平方米的1套、1人安置75平方米的1套,在村委会允许的情况下调换房屋面积可以超出25平方米。因东片区新村正负零平口,望村民速到彭家寨信用社交款。125平方米交42000元、100平方米交33600元、75平方米交25200元,10内交清,逾期不交房款耽误施工进度,造成施工合同违约,村委会将房屋转让,后果自负。原告认为自己符合该通知第九条规定,遂于日按照12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向彭家寨信用社被告账户预缴纳房款42000元。日被告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大会,重新对新村分房方案做出决议,内容为:1、出嫁女在本村有户口,96年有承包地的人员享受新村安置50平方米;2、农转非居民,安置人员按当时户口计算,均享受新村安置50平方米,但现户口必须在彭家寨派出所。现户口不在彭家寨派出所的农转非居民,每户享受新村安置125平方米;3、纯居民户无论人口多少,有独立院落的每户享受新村安置125平方米;4、考学、工作人员本人户口在彭家寨派出所,本人享受新村安置50平方米;5、一组刘占平、四组罗生新、七组牟养新本人享受50平方米;6、出嫁女在75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三种户型中抓阄,出嫁女超出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收取;7、一组刘成功不予安置。但被告该安置房分配方案未呈报海湖拆迁指挥部审定。后被告在依照该会议决定进行新村安置房屋分配时,认为原告不符合安置条件,未按照每平方米840元给原告安置125平方米房屋一套,致使纠纷产生。
另查,《西宁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号文第八条规定&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按户进行;被拆迁人安置人口以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为准。除合法继承及本村村民正常农转非外,城市居民违反有关法规购买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的不予安置;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房购买意向协议&。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实行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需要住房的,均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内予以安置,被拆迁人自愿购买&。第十八条二款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每人可以以综合成本价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超出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再查,被告建设安置新村东片区的土地,已于日经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号文件《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西宁市彭家寨新村安置小区东片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通过预审。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关于彭家寨新村建设土地事项的说明》阐明:&按照西宁市海湖新区总体规划,将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等7个村,在109国道以南建设新村异地进行安置,土地由政府统征,村民宅基地以置换形式来运作完成,但具体置换事项,需市区相关部门处理。&另根据《海湖新区安置新村建设工作办法》城西海指字(2007)14号文中职权划分,海湖新区拆迁指挥部负责各村新村的整体规划、图纸设计等工作,各村委会负责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负责组织安置房的分配工作,收取被安置户购房款;各安置户承担安置楼房建安成本价;
再查,日,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下发《关于上报安置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城西海指字(2009)56号文,告知各村应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各村安置房分配方案上报指挥部,经指挥部审定后,由各村负责实施。日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再次下发《关于加快海湖新区安置新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城西海指字(2010)04号文,其中第三条为:为确保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海湖新区新村建设办法》,由各村委具体负责安置新村的住房分配,镇(办),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为监督单位。各村委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安置新村分配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并在安置楼主体验收后5日内,报送到海湖新区拆迁安置部进行严格审查,批准后予以公示,并由村委严格组织实施。
再查,杨国元一家已按照户籍人口按照六人进行安置住房300平方米。2007年6月原告杨文峰书写委托书,委托其父办理彭家寨198号院内350平方米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但杨国元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未显示双方所达成的831.17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面积中包含有原告杨文峰35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
本院依职权调取《关于加快海湖新区安置新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城西海指字(2010)04文、《关于上报安置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城西海指字(2009)56文、《关于印发《海湖新区农民新村建设基本程序》的通知》城西海指字(2007)20文、《海湖新区安置新村建设工作办法》城西海指字(2007)14号文,《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西宁市彭家寨新村安置小区东片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宁国土资(号文,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关于彭家寨新村建设土地事项的说明》各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纠纷,拆迁主体为西宁市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被告仅是依照拆迁安置指挥部文件规定享有&制定分配安置房方案&的职责,且其制定的分房方案需报经指挥部审核确定。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原告父亲杨国元一家已按照户籍人数进行了安置。现原告虽主张其已依照被告分房通知缴纳了相关房款,但其并未提交与拆迁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购买协议,如原告认为其系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产生了争议,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文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杨文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伊海龙
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成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再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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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不在拆迁地居住,也没有住房,只有户口给安置房吗?_百度知道
不在拆迁地居住,也没有住房,只有户口给安置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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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农村户口,拆迁时优先安置户口在农村的,给你们补偿或安置.,则可以享有安置房条件。 如果户口不在农村,没有实际居住房屋。如果户口地没有房产是得不到补偿的。如果你有房屋只要能证明该房产是你们的合法房产.。按照现行政策.您好。 你的户口虽然不是农村,但其房产是合法的,拆迁时你们就能拿到补偿费或者安置房,面临的拆迁将不会获得安排安置房的资格条件,拆迁是应按照当地补偿或者安置标准,你们可以要求以你,拆迁补偿是依据房产及房产在的户口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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