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的风险抵押给债权人的车辆债权人有权出卖吗

债权人能否私自处分抵押物?|抵押物|抵押_凤凰资讯
债权人能否私自处分抵押物?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者林小姐来信问,债权人是否有权私自消灭债务人在抵押物清单中的一部分抵押权,而不需要通过其他抵押物权人及其他担保人的同意?如果被消灭抵押权的抵押物评估值超过债务人欠债权人的总金额,那么其他的抵押物权人及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原标题:债权人能否私自处分抵押物?生活中难免有个磕磕碰碰,这时候该怎么办?您是不是很需要专业人士从法律上给予您正确的指点?不用急,您可以发e-Mail到我们的邮箱:,将有资深律师为您答疑解惑,让您做出正确的选择。陈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读者林小姐来信问,债权人是否有权私自消灭债务人在抵押物清单中的一部分抵押权,而不需要通过其他抵押物权人及其他担保人的同意?如果被消灭抵押权的抵押物评估值超过债务人欠债权人的总金额,那么其他的抵押物权人及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陈宁律师指出,《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权人是无权私自处分抵押物的,林小姐所说的消灭应该是法律用语中的处分,而私自处分抵押物属于违反担保法的无效行为。合法处分抵押物的途径只有两个: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2.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特别提示各位读者,在现实中经常存在的一个认识问题,即在抵押合同约定在债权未得到受偿时(即债务人不还钱),直接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是无效行为。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播放数:571567
播放数:571570
播放数:327652
播放数:578860
48小时点击排行尝试操作:
我猜你在搜
我们为您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51年7月7日) 
兹接政务院秘书厅1951年3月2日政秘申字第148号来函,并抄转你府1951年2月25日津政(51)字第991号报告,为天津市人民法院在处理吉林省人民政府生产管理处与建中贸易公司债务一案,因瑞生祥制针厂之保证责任发生疑义,呈请解答:“提供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债务担保财产与一般债务其债权人受偿时有无区别”等问题,送请我院迳予核复,经就你府来文与天津市人民法院本年4月9日抄送之担保契约书加以研究,我们认为:
一、天津市人民法院向你府请示呈内所称“担保财产”即该案担保契约书内所称的“担保物”或“担保物资”,就其所定内容来看,与一般所谓抵押品并无区别,是指明白订定了以后处理的次序,即“首先处理建中贸易公司的抵押财产,如不足时,再处理瑞生祥的担保物资”(在一般所谓抵押权设定之时亦未尝不可有处理先后的订定)。因此,本案在债务执行时,须先执行原已设抵押底抵押财产,如抵押财产已经执行而不足清偿,始得就不足部分来执行瑞生祥所提供底担保财产。
二、在瑞生祥提供担保底财产被执行后,如果除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也对瑞生祥要求清偿,而就受偿先后有争执时,应该把提供担保底财产分为不动产或动产两部分处理:
(一)、关于不动产部分,在天津市未举办不动产所有权以外之他项权利登记以前(津市现在施行之土地登记暂行办法订明只限于所有权取得、移转、变更、消灭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如查明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之设定行为在法令上尚未有所限制,即应认享有担保利益之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有就瑞生祥提供担保底不动产卖价优先受偿权(但如瑞生祥因经营该担保物资欠有工资、税款等而已无其他财产足资清偿时,则所欠工资、税款与抵押债权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清偿办法)。
(二)、关于动产部分,瑞生祥以其动产提供为担保物资,如已移转于享有担保利益之人,应认占有担保物资之债权人有对抗第三人(一般债权人)底效力。如该担保物资未经移转,而瑞生祥除已被执行之担保物资外又无其他财产足够清偿其本身负债,则在名义上享有担保利益底债权人尚不能拒绝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底要求。附: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本市人民法院呈请解释“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性质及债务担保财产与一般债务其债权人受偿时有无区别”的请示(津政(51)字第991号)
据本市人民法院呈:“本院处理债务执行之被告建中贸易公司偿还原告吉林省人民政府生产管理处债务一案。因债务主体被告建中贸易公司之抵押财产已不足执行,乃由该公司曾经投资之工厂并曾给原告具有保证契约书(见附件)之被告瑞生祥制针厂履行清债责任。讵于该工厂厂产出卖后,正在执行之际,另有瑞生祥本身负债,如银钱往来钱庄及订货未交商贩等债权人要求共同分配(注;瑞生祥尚未破产),而吉林生管处则主张系担保财产,应优先受偿。因之发生争执,遂附带发生以下两个问题。有待解释:1.提供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其性质有无区别?债务执行时有无先后?2.提供担保的财产与一般债务,于担保财产处分后,其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先后,应如何处理?以上两点,攸关一般债务执行。应如处分,请解释。”兹检同担保契约书报请示复!附件:担保契约书
瑞生祥担保之债务者建中贸易公司未能按照补充协议书之规定期限,将债务偿还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生产管理处,今瑞生祥应执行担保义务代替建中贸易公司清偿债务,但生产管理处又与建中贸易公司协议还可以延长一些日期偿还(延长时日双方协议另定之)因此瑞生祥在此期间,又提供附表之不动产与动产作为延期间之内的担保物,如果延期满后,仍然不能履行规定清偿债务时,生产管理处有权自由处理担保物资,此项担保物资,除国家因其他原因没收或充公外,其他任何担保不能与此担保对抗,在担保期间内瑞生祥之营业完全自由生产交易,但除必要的支出(购买原料推销成品的必要之经费薪金工资和必要的营业费等)外,一切重大开支必须经吉林省人民政府生产管理处驻厂人员的许可和认可方得支出,违反规定愿受法律之制裁,空口无凭,特签定契约为证。
附带条件:如果不能偿还债务时,对于担保物之处理问题,首先处理建中贸易公司的抵押财产,如不足时,再处理瑞生祥的担保物资。
天津瑞生祥制针厂
另附有不动产之部及动产之部清册(数繁不抄录)
【相关报道】
 |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建议使用分辨率浏览最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