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喝酒,两个打架刑事责任,如果上诉,我担责任吗

喝酒酒后打架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老公和两个朋友喝酒,离开酒馆后不知是因为什么和朋友发生口角,我老公拿起菜刀罩朋友的脑袋拍了两下,送医院后缝了7针做CT说脑部发炎,后住几天院,在做CT医生说没事了,没什么大问题,住院医疗费,车费,饭费,我们一直在出,对方开口要2万元的赔偿,合理吗?没有报警!如果对方上诉,会判刑吗?怎么判?!
你好!我老公和两个朋友喝酒,离开酒馆后不知是因为什么和朋友发生口角,我老公拿起菜刀罩朋友的脑袋拍了两下,送医院后做CT说脑部发炎,后住几天院,在做CT医生说没事了,没什么大问题,住院医疗费,车费,饭费,我们一直在出,对方开口要2万元的赔偿,合理吗?没有报警!如果对方上诉,会判刑吗?怎么判?
事情经过时这样的,我朋友喝完酒后上超市买东西,与超市人员发生口角后把对方的门牙打掉三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我朋友在6月17日进的看守所,6月25日在朝阳分局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对方15000元,目前我朋友还在看守所关押,请问我朋友什么时候能出来?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都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谢谢
一天,最要好的几个朋友喝喝一起去KTV唱歌~发生了冲突打起来了~被打伤了现在还住在医院~伤者要求交给法律解决~这会受到那些处罚?
单位同事喝酒,我们部门同事莫名其妙被打,头部缝3针,我打电话找他们领导(这个人喝酒的时候在,后来走了)要说法,结果发生争执,我被他咬了手指,后来被我用酒瓶打断三根手筋,请问律师,这种事情怎么处理,如果走司法是什么结果,如果赔偿,赔偿的额度是多少?按照那个人的为人,肯定会大大的敲诈我
请问喝酒打架已拘留19天了,可以申请担保放出来吗?对方只是轻伤已经出院了 请问详细要怎么做呢?要找哪些部门??
前1个月我请朋友去酒吧喝酒 隔壁桌的不知道什么原因过来打了我朋友几下 后来大家拉住了
我就叫我朋友先走
我到了门口拦了部的士准备送朋友离开 送到半路的时候 我朋友用我电话叫了20多个人(叫来的人我也认识) 然后就下车了跑进一个饭店拿了2把菜刀出来
我就过去抢他的菜刀 不想把事情闹大
他不肯给我自己又坐上了的士准备回去
我就拦住的士不让他过去
但是还是没有拦住
后来我不放心 又自己回酒吧
到那边看见朋友叫的人也都到了 看见他和对方的人在谈判
当时我也过去叫...
我的2个亲戚喝点酒发生了口角,打成了轻伤,过后协商私了了,当时报警了,交了5000员押金,这5000员被那个警察私吞了,这钱能要到吗?
是这样的.我们几个朋友在吃饭.后来一个朋友去上卫生间和别人起了一点冲突.当时也没有什么大事情.我们就走了谁知道还没出门对方的人就打过来了...当时他们人太多.几个打我们一个打急了我们就有人拿刀.砍到他们的人.砍的有点严重但没有生命危险.我们也有人受伤.这个应该是个什么罪///谢谢
酒喝多无意跟别的公司的保安打架,对方伤情不严重。这个问题处于罪行,会坐牢吗喝酒之后和别人打架双方都没事就是把别人的车门弄坏了如果不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喝酒之后和别人打架双方都没事就是把别人的车门弄坏了如果不赔偿的话要判多久
打架致轻伤,双方和解,赔偿之后对方还要上告,咋办,对方还有权利上告吗?
您好 ,我想咨询1下
喝酒打架了 双方都不认识 后来造成 对方面部毁容 我方 股骨骨折
可是到目前为止
对方的所有医药费用全部都我方出的
想私聊 可是 对方要的太多
我们承担不起
,要这这种情况 来法律解决的话
怎么处理 应当赔偿多少钱
谢谢 我是从网上得到您的
我爸爸和对方在工厂上班因为干活经常发生口角,有一天事情恶化双发动手打架第一次双方都没有受伤事隔30分钟我爸在门口抽烟对方拿着铁棍先动手来打我爸爸,我爸爸被打之后还手了 {这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一人双手抓着我爸爸的领口事情结束之后抓我爸爸领口的人去检查手腕有轻微骨折造成轻伤我爸轻微伤,但是不知道他的手是怎么造成轻伤的,事情他们不愿意和解,提出赔偿我们无法接受。我们该付什么法律责任?
我可以起诉他勒索吗
和人打架了,耳垂被咬我想请问下,我大概要赔偿对方多少,我要去把耳朵整容,对方大概要赔偿多少,对方牙齿有可能是咬耳朵的时候咬的松动的,而且对方六十多岁了,本身也有可能松动,现在还没有医院鉴定,还没有经过法律途径,只是在公安那处理,我先动的手,如果打官司,胜算有多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多少。谢谢。掉了,对方牙齿被打得松动了。请问赔偿的问题。
请问我是给别人打工在这期间和别人打架双方都有受伤,对方要求赔偿,请问怎么赔偿? 他那方是泪腺断了,我是耳膜穿孔,那边却残是9级,要求赔偿2万元,我这边是轻伤害,请问应该如何赔偿?
俩人都喝醉了吵架打起来了,甲方打坏了乙方的东西4600元,但是甲方也受了伤喝酒双方打架弄坏东西怎么赔偿?
俩人都喝醉了吵架打起来了,甲方打坏了乙方的东西4600元,但是甲方也受了伤,法律上怎么讲?
打架之后公安局的调解(调解书上双方按了手印)是否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可否上诉要求赔偿?
我的一位朋友在是在搞汽修,有个客户打电话叫他修车,但是客户是叫另外一个人来找他,他正在家休息,徒弟在家,但却是把门关着的,那个人在前门叫门,徒弟没有听见,那人便走后门进的他家,进门后就扇了徒弟两耳光,并且走进里屋把我那位朋友也打了,我那位朋友也打了他,后来两人被别人劝开,那人就走了,我的朋友想不通就又从前门冲出去把那人又打了一顿,造成那人背部轻伤(经医院鉴定为轻伤)当即那人便去医院住院治疗,朋友的徒弟的头部也被打伤,但是没有走医院去治疗,现在那人要求解决费用问题,...朋友在我家喝酒,喝醉了打架,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他是在我家喝的酒,喝完酒就走了,因为和某人有矛盾,走后去那里闹事,我是否有责任?
日几个朋友在我家喝酒,喝醉酒后刘和张吵架了,张生气的回家了,刘还在我家聊天,后来张回家后就发酒疯又吵又哭的说是刘不该说他不姓什么什么?张的老婆和小叔就从他们家跑我家来了。张的小叔在我家喝茶,张的老婆就把刘叫回家了,回了刘的家张的老婆也不知道为什么就动手打了刘,他们就从屋里打出来了,张的小叔在我家看到嫂子打架也跑去打,后来大家都去劝架,他们才没有打了,刘的鼻子经医院检查说是骨折,请问喝酒是在我家喝的,但是打架是没有喝醉的人来打的,我需...
您好!我的一个朋友是开诊所的,我们这里的卫生局要求有注册医疗机构的诊所必须配备一个有护士资格证书的护士,这个朋友不想另外请护士,就想把我的护士资格证转到他的诊所(目前我没有从事护士工作,资格证一直注册在其他医院),这个朋友和我签订的有协议,如发生医疗事故由他承担后果,我不去他那里上班,他只是借用我的资格证。请问,如果真的发生医疗事故,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你好,2月份我在搬家请客时与就餐酒店老板因为消费金额发生争执,后来吃饭的朋友用花盆把酒店老板头部砸伤,我本人并未动手,也没有指示朋友打人,请问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几天前一个晚上,朋友叫我去喝酒,我去的时候他们两个人已经没人都喝了三瓶啤酒了。之后又喝了三瓶,我们到了咖啡厅,没多久他就要骑电车走,我们曾劝阻,让他等会儿再走,但是他趁我们不注意自己走了。途中我有打电话问他是否到家,他还说没事,快到了。过了一会儿再打电话无法接通才知道出车祸了。出车祸的地方不是在他回家的路上。是去找别人的路上。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么? 现在事情发生了,请问哪一方需要承担责任。
6月9号晚,我一个四川朋友在我住的不远处和他一个朋友准备吃饭喝酒,打电话叫我过去,当时我身边有个
河南的朋友,于是我也把他带了去,刚开始叫了4扎啤酒,大家聊得也很愉快,互相认识了下。中途我出去上
了下厕所 买了包烟。回来继续喝了几杯,事情这个时候开始发生。我那个河南朋友剩的酒最多,四川朋友带
来的那个朋友意思说河南的朋友喝的少了,多敬了他几杯。河南朋友有点火了,直接将杯子朝四川朋友带来
的那个朋友扔去,杯子没砸到他,酒散在脸上了。...
朋友中午在我家吃完饭,下午说还要来,结果在我做饭的时候他就和另外一个朋友喝上酒了,知道他开的车,不让他喝酒他非喝还说没事情。后来白酒喝的差不多了,自己又喝红酒,酒瓶最后是从他手里抢出来的。吃完饭我们都不让他走,说出去给他找个旅店住下,他死活不行非要回家,最后他把另一个朋友还送回家,在那个朋友家楼下还聊了半个多小时,才自己开车走的,在回家的路上出的车祸,车报废了,人伤的不轻,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走责任吗?
我送朋友去打架 我并没有参与 对方被打成脑震荡100000医药费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好长时间没见,我约朋友喝酒,晚上11点快到我家了,有4个醉汉,下车把我们打了。无车牌号,我们根本不认识,我也受伤了,我朋友病重,已经作开卢手术了,听说作这种手术,会有后遗症。已经让我妻子拿了些钱,我该咋办?
请问朋友在我家喝酒,醉酒后争论,朋友回家了,他老婆和小叔就到另外的一个朋友家打架,把另外这个朋友的鼻子打伤了,后经医院检查是骨折,请问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当前位置:
上诉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故意伤害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皖刑终字第00301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家毅,绰号猴子,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日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帆,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宇,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明婉,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令,绰号小捣,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惊天,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翟子昂,绰号毛蛋,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监视居住。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惊天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翟子昂犯窝藏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均系朋友。日晚,在灵璧县灵城镇V8酒吧,侯家毅、朱宇、张令等人与被害人王冲冲因喝酒问题发生矛盾,侯家毅觉得很恼火,于次日凌晨1时许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杨帆到V8酒吧。杨帆到V8酒吧门口后,侯家毅告诉杨帆酒吧有个小伙子“很能”,老是找其喝酒,杨帆提议到楼上看看,在酒吧电梯口,侯家毅、杨帆见到张令、朱宇,遂邀集二人一同前往。四被告人乘电梯时遇见了被害人王冲冲和其同学张帅军,即跟随二人到了V8酒吧门口,杨帆与王冲冲先发生冲突,侯家毅见状后前去帮忙。王冲冲在击打杨帆一拳后逃跑,之后杨帆、侯家毅、朱宇、张令将被害人王冲冲和张帅军追至灵璧县老县政府西侧进行殴打。在围殴过程中,杨帆持匕首捅刺王冲冲大腿部三刀,捅刺张帅军腿部数刀,致被害人王冲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冲冲的死亡原因为锐器致左大腿股动脉静脉离断而导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张帅军的伤情为轻微伤。
  当夜,被告人侯家毅、杨帆、翟子昂到灵城镇南关飞翔学校对面的烧烤店喝酒,后侯家毅、杨帆躲藏到灵城镇李惊天的“纤彩理发店”,与李惊天同住一室,7月7日上午11许相继离开。杨帆临走前告诉李惊天匕首在其房间电视机下的抽屉里,李惊天将匕首取出后藏在花盆里。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到“纤彩理发店”找到李惊天,告知了侯家毅、杨帆打死人的事实,明确包庇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如知情或二人与其联系,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留下联系电话,被告人李惊天没有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当晚,被告人杨帆打电话联系李惊天相约在灵城镇东关原议价公司南见面,李惊天与其见面后也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惊天将作案工具匕首扔到“纤彩理发店”对面的环城河内。
  被告人翟子昂知道侯家毅、杨帆与人打架之事,日上午,翟子昂通过侯家毅家人得知被打的人已经死亡,遂打电话将此信息告诉侯家毅并让侯转告杨帆,让他们逃跑。被告人侯家毅、杨帆分别于日、次日到灵璧县公安局灵城刑警中队投案。
  另查明:在中院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亲属分别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豹、孟凡平、张帅军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分别赔偿14.5万元、14.5万元、6.5万元、6.5万元,共同赔偿张帅军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豹、孟凡平、张帅军谅解,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的附带民事诉讼。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竟持刀将他人捅伤,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惊天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翟子昂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罪、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家毅、杨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宇、张令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侯家毅、杨帆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宇、李惊天、翟子昂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王冲冲、张帅军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家毅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侯家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合并决定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杨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被告人朱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四、被告人张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被告人李惊天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二年。六、被告人翟子昂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二年。七、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侯家毅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王冲冲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的一个直接因素;其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冲冲家人谅解;其对杨帆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不知情,也没有指使,其在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杨帆上诉主要提出:其系初犯、偶犯,一直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当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朱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被害人王冲冲的死亡与医疗救治失误有较大的关系;其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且一直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其仅是用拳头打了死者脖子和头部两下,被害人王冲冲的死亡不是其行为直接导致,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张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审判决没有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系从犯,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一审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不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令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害人王冲冲在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
  经审理查明:日晚,上诉人侯家毅、朱宇、张令等人在灵璧县灵城镇V8酒吧因喝酒问题与被害人王冲冲(男,殁年22岁)发生矛盾。侯家毅觉得很恼火,于次日凌晨1时许打电话通知上诉人杨帆到V8酒吧。杨帆到V8酒吧门口后,侯家毅告诉杨帆酒吧有个小伙子“很能”,老是找其喝酒,杨帆提议到楼上看看。在酒吧电梯口,侯家毅、杨帆见到上诉人张令、朱宇,遂邀集二人一同前往。四上诉人乘电梯时遇见了被害人王冲冲和其同学张帅军,即跟随二人到了V8酒吧门口,杨帆与王冲冲先发生冲突,侯家毅见状后前去帮忙。王冲冲在打杨帆一拳后逃跑,之后杨帆、侯家毅、朱宇、张令追撵被害人王冲冲和张帅军至灵璧县老县政府西侧对二人进行殴打。在围殴过程中,杨帆持匕首捅刺王冲冲及张帅军。被害人王冲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冲冲的死亡原因为锐器致左大腿股动脉静脉离断而导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张帅军伤情为轻微伤。
  当天夜里,上诉人侯家毅、杨帆躲藏到灵城镇原审被告人李惊天的“纤彩理发店”,与李惊天同住一室,日上午11许相继离开。杨帆临走前告诉李惊天其匕首在李房间电视机下的抽屉里,李将匕首取出后藏在花盆里。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到“纤彩理发店”找到李惊天,告知了侯家毅、杨帆打死人的事实及包庇行为的法律后果。李惊天没有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当晚,杨帆打电话联系李惊天相约在灵城镇东关原议价公司南见面,李惊天与杨见面后也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次日下午李惊天又将作案工具匕首扔到“纤彩理发店”对面的环城河内。原审被告人翟子昂知道侯家毅、杨帆与人打架之事,在通过侯家毅家人得知被打的人已经死亡后,打电话将此信息告诉侯家毅并让侯转告杨帆,让二人逃跑。上诉人侯家毅、杨帆分别于日、7月8日到灵璧县公安局灵城刑警中队投案。一审期间,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王冲冲的父母王豹、孟凡平及被害人张帅军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三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并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物证匕首一把,经上诉人杨帆、朱宇一审当庭辨认系其作案凶器。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灵璧县政府大门西侧20米雪密儿化妆品店门口东西水泥路,中心现场的地面有一处血泊,面积为175×110厘米,在现场距离雪密儿化妆品店204厘米处提取血迹一处(拍照后用棉签蘸取),在现场距离雪密儿化妆品店190厘米处提取血迹一处(拍照后用棉签蘸取),该血迹往北延伸97厘米处有一摊40×18厘米血迹,现场距离雪密儿化妆品店94厘米血泊中间有一件黑色短袖T恤(拍照后原物予以提取)。
  3、灵璧县公安局灵公司鉴法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王冲冲的死亡原因为锐器致左大腿股动脉静脉离断而导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
  4、灵璧县公安局灵公司鉴法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张帅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下肢功能障碍程度需三个月后检验鉴定。
  灵璧县公安局灵公司鉴法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鉴定)证明,伤者张帅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1)检出王豹和死者王冲冲人血基因型,经过比对,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其它近亲关系的前提下,所做的基因座中从遗传学的角度已经得到科学性解释,不排除王豹为王冲冲的生物学父亲。
  (2)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四处,经检测均检见人血反应,检出相同人基因型,其中三处为受害人张帅军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5.06×1018倍,即似然比率为5.06×1018:1。一处为受害人王冲冲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4.44×1019倍,即似然比率为4.44×1019:1。
  6、灵璧县公安局出具的打捞记录、提取笔录和匕首照片证明:根据李惊天的供述,公安人员于日下午在李惊天指认下,在灵城东关“纤彩理发店”对面环城河打捞出匕首一把。匕首为欧美达牌,整体呈黑色,单刃,长16.5厘米,刃长6.5厘米。打捞后对原物予以提取。
  7、灵璧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证明:日凌晨1时许,李锦锦通过电话报案而案发。侯家毅于日12时许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灵璧县公安局灵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同日下午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在灵城“中沛宾馆”1101房间将朱宇和张令抓获;同月8日下午3时许,杨帆到灵城刑警队投案。日12时,公安人员在灵璧县灵城镇南关纤彩理发店将李惊天传唤至灵城责任区刑警队;当日将上网追逃的翟子昂抓获。
  8、侯家毅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具体通话情况:侯家毅手机号码于日1时零8秒第一次与被叫号码(张海涛电话)通话,通话时长19秒,1时零9秒再次通话59秒;11时零1秒与被叫号码(翟子昂电话)通话,通话时长1分10秒。
  9、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灵城中队出具的《说明》证实:侦查人员通过排查得知侯家毅、杨帆与李惊天关系较好,极有可能与李联系。日下午2时多钟,侦查员郭飞、马骏到“纤彩理发店”里找到李惊天,告知公安机关因侯家毅、杨帆两人打架死人正在抓捕,任何包庇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知道情况或侯家毅、杨帆两人联系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留下联系电话。但李惊天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侯家毅、杨帆两人的信息。
  10、辨认笔录证明:杨帆于日在灵璧县看守所,辨认一组六把类似匕首,经辨认后确认4号匕首是其日晚刺伤被害人的匕首。朱宇辨认后确认4号匕首是其案发前在体委门口唐朝商店购买的,案发当晚被杨帆拿走的那把匕首。
  11、指认笔录证明,侯家毅指认作案中心现场位于灵璧县劳动局门前。
  12、证人李锦锦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她和王冲冲、张帅军一起到灵璧县原县委南面V8酒吧跳舞、喝啤酒。11时30分许,见王冲冲在吧台的对面位置和两男两女一起聊天,她和张帅军两个过去,王冲冲说这是刚认识的朋友,叫猴子。她敬猴子酒,之后他们同坐一个电梯离开时,对方几个人说他们喝多了,送他们回去。这时看到王冲冲和猴子不知怎么发生口角,然后,对方几个人一起要打王冲冲和张帅军,王冲冲和张帅军转身往北跑,几个人紧跟着撵。她在后面跟着跑过去,见到王冲冲和张帅军在劳动局门口已经被打倒在地。猴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对倒在地上的王冲冲踢,另外两个人在打已经倒在地上的张帅军,其上前就说“不要打了,不要打了”,随后四个小伙子又一起打张帅军,她用手机打120、110报警。打王冲冲和张帅军的是四个小伙子,她到跟前时人已经被打倒了。
  13、证人张娇娇证言证实:日晚,她和男朋友张令及杨帆、侯家毅、朱宇、朱的女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到县政府门前V8酒吧喝酒跳舞玩,在此期间有两男一女串桌喝酒,也没发生争吵。约24时许双方相继从楼上下来,她正和对方的女的讲话,就听到有人喊一声,接着往县政府西面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她和那个女的一起去看。她看到张令从西面过来了,张令拉着她上“马自达”(一种载人工具)走了。路上张令说只踢了人家几脚。
  14、证人王娟(朱宇女友)证言证实:当日晚其他几个一起喝酒的人都是朱宇的朋友。当晚12时许,在V8酒吧,猴子跳舞时认识一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上身穿的是黑色短袖T恤,那人到他们卡座喝了两杯啤酒,没多时,小伙子的一男一女两个朋友也过来喝了一会。在酒吧楼下猴子和穿黑色短袖T恤的小伙子发生争执打起来,穿黑色短袖T恤的小伙子向北跑,他们几个人紧跟着撵,打架的时侯,她没到跟前去,打有二三分钟,是朱宇、朱宇朋友、猴子,还有从车上下来的一个男的,对方是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打的。
  15、证人解涛(V8酒吧老板)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零时10分许,酒吧K01卡座有两个男子、一个女的喝酒,另有2个女的、6个男子到K06卡座。K01卡座的一个男子到K06卡座去打招呼,在K06卡座喝了一会酒,K01卡座的另外一男一女也到K06卡座去了,进去没多久他们就出来走了,K06卡座的人先走的。后没多久在一起相互拉扯,K01卡座内的穿黑衣服的一个小伙子打了对方一个人一拳,朝北跑了,其他人就往北撵去了。
  16、证人赵宇果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时50分许,他和朋友单秀文在灵城县委门前的V8喝完酒后出来开车走的时侯,在县委、县政府大门西,有一个女的拦住他的车喊救命。他看见有两个人受伤躺在地上不动,地上有很多血。这两人都在20岁左右,和拦他车的女子都是在V8喝酒的,他在里面喝酒的时侯见过他们。单秀文证言与赵宇果证言一致。
  17、证人侯计营(侯家毅父亲)证言证实:他是带侯家毅来投案的。当天凌晨四时多,两个警察到他家找侯家毅说其参与打架了,让他规劝投案。当天上午11时侯家毅给他回电话,他问是否打人了,侯家毅说对方的人先打他们。在侯四酒楼,侯家毅说那人先打的杨帆,侯家毅上去问问,那人又打侯家毅,人是杨帆用刀刺的。
  18、证人张海涛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他和杨帆、翟子昂等人在侯四酒楼吃饭后,又一起到V8酒吧,在酒吧玩有几分钟,他和杨帆等人又出来到飞翔学校对面吃烧烤。在此期间,杨帆用他手机打侯家毅电话,开他的面包车走了。过了有二十分钟,杨帆没来,他用翟子昂手机和杨帆联系,他在钟馗路南头见到杨帆、侯家毅两人身上都有血,侯家毅说和人打架了。
  19、被害人张帅军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晚上11时,他和王冲冲、李锦锦一起到县委门口V8酒吧玩,在跳舞的时侯,王冲冲认识了同在酒吧玩的六七个人,其中有两个女的,他过去和那些人喝了几杯酒。在喝酒期间王冲冲和对方一个叫猴子的人发生了一点矛盾。他们三个走到电梯口的时侯又碰到猴子,在电梯里王冲冲和猴子有推搡动作被拉开。到酒吧楼下,猴子要拉他上车,他不愿意,这时王冲冲就和对方的一个人打了起来,另外几个人一起过去追王冲冲,王冲冲朝西跑,四个小伙子一起殴打王冲冲,王冲冲被打倒在地上。不知道王冲冲被谁刺的。他跟着跑过去想拉架,四人一起打他,抓他的头发又踢又掏,猴子的朋友还用刀戳了他的大腿。他右大腿上有3处刀伤,头后部有青肿,他是被捅伤后倒在地上的。当时听到有人在喊“给我打”之类的话,但谁喊的没听清。
  20、上诉人侯家毅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们几个人饭后又来到V8酒吧喝酒,有个小伙子老是找他喝酒,他觉得这个人怪能,就打张海涛的手机叫杨帆过来。在楼下他见到杨帆时,杨帆说“上去看看”。在一楼乘电梯时遇见那个小伙子,杨帆搂着那人到酒吧门口,没多久从那边跑过来气汹汹的说被那人打了,他问情况时那人又掏他一拳,然后从县委、县政府门口向西跑,他和杨帆、朱宇、张令就在后面撵,那人自己摔倒后,他上去踹两脚,并叫杨帆、朱宇、张令“给我打”,杨帆、朱宇、张令对那人拳打脚踢。被打的人的朋友一个小伙子上来拉时,他和朱宇、张令又一起打那个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上车后,杨帆说其用刀刺人腿了。当夜他和杨帆到李惊天的理发店睡到上午10时多,翟子昂打电话给他说出事了,翟子昂还说让杨帆赶紧跑。
  21、上诉人杨帆供述:日晚上,他和张海涛、翟子昂在南关“汪洋烧烤店”吃饭,侯家毅打他电话让他去酒吧,说他们在那里“叨叨事”了,他开着张海涛的面包车赶到酒吧。侯家毅和朱宇、张令等人都在酒吧门口。他和侯家毅、朱宇、张令坐电梯到二楼,侯家毅岀电梯口去喊对方,没走多远迎到对方的人,又一起回到电梯下楼。到酒吧门口后他问对方是怎么回事,其中穿黑色上衣的人朝他脸打了一拳,侯家毅上前想说话,也被对方打了一拳,打完后那个人就跑。朱宇、张令、侯家毅追到县委大门西边打起来,他在后面追到跟前时,三人都在用脚踹已经倒在地上穿黑色上衣的人,朱宇和侯家毅让他拿刀刺,他用刀先刺穿黑色上衣的人大腿三刀,又刺另外一人腿部两三刀,然后他们都跑了。他和侯家毅到李惊天的“纤彩理发店”住了一夜,把匕首放在理发店二楼电视机下的抽屉了。他第二天临走的时侯对李惊天说“匕首在抽屉里,你看着办”。第二天10时多,翟子昂打侯家毅的电话说被打的人死了,让赶紧跑。
  22、上诉人朱宇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在V8酒吧,侯家毅、杨帆和对方打了起来,到他们卡座喝酒的那个人就跑了,他们追到县委大门西侧十几米处,杨帆和侯家毅正在打那个死者,死者已经倒在地上了,他上去用拳头打了死者脖子和头部两下,然后他和张令去打另外一个人。杨帆用刀捅了伤者腿部两刀。他打死者时,看见杨帆有用刀捅的动作,朝死者腿部捅的。案发前一个星期左右,他在灵璧县隅顶口南灵璧县体委门口“唐朝”商店购买一把小匕首,单刃,尖刀,刀身有两种颜色有黑色和暗绿色,匕首是折叠的,刀刃大约八九厘米长。日晚上,在侯四龙虾城吃饭时,他把刀挂在裤子外面,杨帆看见要走了。
  23、上诉人张令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在V8酒吧,和他们喝酒的那个人喝多了,一直在吹混得好,那个人上身穿一件黑色短袖T恤,下身穿牛仔裤,二十一二岁左右。后来他们下楼后没有两分钟,那三人也下楼,他听到之前那个喝醉酒的人骂一句,之后他们就打起来了。他和那个喝醉酒的人的朋友打,朱宇踢打那个和他打架的人,就把他踢开了。这时有人喊走,他就走了。是侯家毅先和对方发生矛盾的,什么原因他也不清楚。
  24、原审被告人李惊天供述:日晚上11时多,侯家毅在电话里对他说晚上留门,要和杨帆到那住。7日上午10时许侯家毅先走的,杨帆走的时侯对他说:“匕首在电视机底下一个抽屉里,你看着办。”他打开抽屉看见里面有把折叠式的水果刀,军绿色,单刃,刀刃长约五六厘米。中午12时许,他把那把匕首拿出来,插到花盆里。下午14时许有两个警察到理发店来找他,说杨帆、侯家毅打死人了,正在抓他们,任何包庇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知道他们的情况让他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且给他留了电话。晚上19时多,杨帆联系他说出事了,约他在灵城东关原议价公司南面的树林里见面,杨帆给他说用刀刺死人了。他害怕被追究责任,没把这一情况告诉公安机关。7月8日下午三四时,他把匕首扔到对面的护城河了。警察去搜查时他没说匕首放在房间里。
  25、原审被告人翟子昂供述:日晚约12时多,杨帆接到侯家毅的电话后开张海涛的车拿着张海涛的手机就走了。过约十五分钟,他给杨帆打电话,杨帆说车坏在钟馗路南头,他和张海涛打的过去见到杨帆和侯家毅,杨帆说和人打架了。张海涛开车把他们送到飞翔烧烤店走了,他和杨帆、侯家毅喝了一会啤酒,他回家了。7月7日上午10时许,侯家毅家人找侯家毅说被打的人死了。他听后,打电话给侯家毅说晚上打架的那个人死了。他说这话的意思是让侯家毅和杨帆跑。
  26、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书及刑罚执行通知书证实:侯家毅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
  27、被害人王冲冲及张帅军在灵璧县人民医院的入、出院记录及病程记录,证明被害人王冲冲及张帅军被送往医院后的抢救、治疗情况。
  28、领条证明,被害人王冲冲父亲王豹从灵城刑警队领走王冲冲被伤害致死案赔偿款侯家毅、杨帆各交的三万元;朱宇交的两万元;张令交的一万元。
  29、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原审被告人李惊天、翟子昂及被害人王冲冲、张帅军的的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
  对朱宇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被害人王冲冲的死亡与医疗救治失误有较大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法医鉴定意见证实王冲冲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锐器致左大腿股动脉静脉离断而导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致王冲冲死亡的原因存在。而灵璧县人民医院抢救病历记载,王冲冲入院时意识丧失,自主呼吸停止,血压为零,脉搏消失,虽经ICU室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打开静脉通道补液等系列抢救措施,患者仍不能恢复自主心律和呼吸,心电图仍为一直线,宣布死亡。以上足以反映医疗救治无任何过错。朱宇及辩护人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侯家毅、朱宇及张令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冲冲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冲冲仅在醉酒状态下连续与侯家毅喝酒,并无其他过激行为,但侯家毅在喝酒结束后仍邀约杨帆等人前来,对王冲冲实施围殴,在围殴过程中,持匕首捅刺王冲冲及张帅军,据此,不能认定被害人王冲冲具有过错责任。侯家毅、朱宇及张令的辩护人上述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张令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侯家毅和杨帆均供述张令参与殴打了王冲冲和张帅军,被害人张帅军陈述也证实对方四个人都打了王冲冲,但张令拒不供述其对死者参与了殴打,一审未认定张令具有坦白情节是正确的。张令及辩护人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对他人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帆持匕首捅刺王冲冲及张帅军,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李惊天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原审被告人翟子昂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二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罪、窝藏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侯家毅、杨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宇、张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侯家毅、杨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朱宇、原审被告人李惊天、翟子昂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家毅、杨帆、朱宇、张令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四上诉人从轻处罚。上诉人侯家毅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对被告人杨帆、朱宇、张令、李惊天、翟子昂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作案凶器予以没收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侯家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合并决定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上诉人侯家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对侯家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乃荣
  代理审判员& 程& 宽
  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明恒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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